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96 年 11 月 07 日管理學院 96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訂定 96 年 12 月 20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8 年 04 月 08 日管理學院 97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98 年 05 月 07 日本校 97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8 年 04 月 10 日管理學院 107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8 年 05 月 09 日本校 107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核備 109 年 04 月 08 日管理學院 108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9 年 05 月 07 日本校 108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訂核備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輔仁大學教師 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 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專任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須 接受評鑑一次。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
得申請提前評鑑、延長評鑑年限及免接受評鑑。
第三條 教師評鑑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予以客觀審慎之 評鑑,評鑑項目如下:
一、教學評鑑項目:
(一)教學計畫與教材準備。
(二)教學評量結果。
(三)授課、缺調課、補課及送交成績之情形。
(四)教學得獎紀錄
(五)其他教學成果。
二、研究評鑑項目:
(一)已出版之著作、展演之成果、研發取得專利之成果。
(二)主持、共同主持、協同主持或參與執行學術研究、
教學發展、產學合作或經學校同意之建教合作計畫。
(三)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之成果。
(四)其他研究成果。
三、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
(一)擔任校內導師、行政職務、出席會議、行政配合情 形等服務表現。
(二)擔任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學術團體之重要職務、
學術期刊編輯、籌辦學術會議、策劃或協助辦理校 內外學術推廣班、隊或活動等推廣表現。
(三)特殊輔導個案、輔導學生課業、指導或參與學生活 動之情形。
(四)其他輔導及服務成果。
第四條 每學年度須受評教師應依評鑑項目以文字敘述方式自我評 量及評分後,提送所屬單位主管簽核,並將自評表上傳至 本校教師評鑑系統。教師評鑑自評表格式另訂之。
第五條 本院教評會於辦理教師評鑑初評時,由院長推薦校外學者 專家三至五人,經校長遴聘後,併同院教評會成員共同組 成之。院教評會委員依受評教師所提各項評鑑項目之具體 資料,以不記名方式就「教學」、「研究」、「輔導及服 務」三項分項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教 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之各項分數以參與 評鑑委員之評分平均後計算之。三項分數均各達七十分(含) 以上者為始為通過。
其中「研究」項目依記點方式評鑑:講師三年內應有 1 點、
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 2 點、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 4 點
(副教授及教授兼行政主管應有 2 點)始達七十分。點數 依據本院教師研究評鑑施行細則計算。
第六條 本院教評會評審後,應將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教師。
第七條 本院教評會於每年三月底前審議評鑑小組之評鑑結果,並 提送校教評會複審。
第八條 教師不服評鑑結果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 置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96 年 11 月 07 日管理學院 96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訂定 96 年 12 月 20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8 年 04 月 08 日管理學院 97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98 年 05 月 07 日本校 97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108 年 04 月 10 日管理學院 107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8 年 05 月 09 日本校 107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核備 109 年 04 月 08 日管理學院 108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 109 年 05 月 07 日本校 108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訂核備
第一條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輔仁大學教師 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教師 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院專任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須 接受評鑑一次。符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
得申請提前評鑑、延長評鑑年限及免接受評鑑。
第三條 教師評鑑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予以客觀審慎之 評鑑,評鑑項目如下:
一、教學評鑑項目:
(一)教學計畫與教材準備。
(二)教學評量結果。
(三)授課、缺調課、補課及送交成績之情形。
(四)教學得獎紀錄
(五)其他教學成果。
二、研究評鑑項目:
(一)已出版之著作、展演之成果、研發取得專利之成果。
(二)主持、共同主持、協同主持或參與執行學術研究、
教學發展、產學合作或經學校同意之建教合作計畫。
(三)指導研究生學位論文之成果。
(四)其他研究成果。
三、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
(一)擔任校內導師、行政職務、出席會議、行政配合情 形等服務表現。
(二)擔任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學術團體之重要職務、
學術期刊編輯、籌辦學術會議、策劃或協助辦理校 內外學術推廣班、隊或活動等推廣表現。
(三)特殊輔導個案、輔導學生課業、指導或參與學生活 動之情形。
(四)其他輔導及服務成果。
第四條 每學年度須受評教師應依評鑑項目以文字敘述方式自我評 量及評分後,提送所屬單位主管簽核,並將自評表上傳至 本校教師評鑑系統。教師評鑑自評表格式另訂之。
第五條 本院教評會於辦理教師評鑑初評時,由院長推薦校外學者 專家三至五人,經校長遴聘後,併同院教評會成員共同組 成之。院教評會委員依受評教師所提各項評鑑項目之具體 資料,以不記名方式就「教學」、「研究」、「輔導及服 務」三項分項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應敘明具體理由。「教 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之各項分數以參與 評鑑委員之評分平均後計算之。三項分數均各達七十分(含) 以上者為始為通過。
其中「研究」項目依記點方式評鑑:講師三年內應有 1 點、
助理教授三年內應有 2 點、副教授及教授五年內應有 4 點
(副教授及教授兼行政主管應有 2 點)始達七十分。點數 依據本院教師研究評鑑施行細則計算。
第六條 本院教評會評審後,應將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教師。
第七條 本院教評會於每年三月底前審議評鑑小組之評鑑結果,並 提送校教評會複審。
第八條 教師不服評鑑結果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 置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