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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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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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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

臺南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

壹、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等規定辦理。

貳、公告:

一、 時間:102年5月31日(星期五)。

二、 方式:本簡章及各項試務訊息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

http://qualify.tn.edu.tw/「幼兒園教保員」專區,請考生自行下載使用。

參、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至辦理初試日止未滿10年者,

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7條各款情形者。

二、報名資格:

(一)具備幼兒(稚)園教師資格。

(二)符合幼照法第56條,幼照法施行前已取得教保人員資格,且於幼照法施行之日 在職之現職人員。

(三) 符合幼照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幼照法施行之日未在職,但幼照法施行前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 書者。

(四)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者: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 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 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93年12月 23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者。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 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應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者:

本辦法施行(93年12月23日)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 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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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2

(六)現職學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甄選,報名時尚未取得教保員資格之畢業證書或輔 系證書者:

1、現職學生請檢附在學證明書、切結書(附件 2),切結需於 102 年 7 月 31 日前 取得合格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

2、未依期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

如有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肆、報名方式:

一、初試:

(一)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通訊報名或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間:102年6月3日(星期一)9時起至102年6月7日(星期五)16時前至臺南 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http://qualify.tn.edu.tw/「幼兒園教保員」專區報 名。

(三)繳費時間:

1.報名費為新臺幣 800 元整(含收據及成績單掛號郵寄費)。

2.報名後,依系統指示列印繳費轉帳帳號,並請於 102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

9 時起至 102 年 6 月 7 日(星期五)24 時前持繳費帳號至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繳費,恕不受理臨櫃繳款(需自行負擔手續費,交易明細表請 務必留存與確認繳費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視為未完成報名,逾期不 得要求補繳。

3.既經完成線上報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列印准考證:完成繳費 1 小時後,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幼兒園教保 員」專區,以 A4 白色普通紙列印准考證。

(五)初試報名一律不辦理書面審查,報名者應自行檢核確實符合本簡章所定之報名資 格。如通過初試但複試審查不符資格者,一律取消參加複試資格及錄取資格,不 得異議。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

1.對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手冊需尚在有效期間)。

2.申請方式:由本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檢具相關證件申請(不受理通訊方式)。

3.申請時間:102年6月10日(星期一) 9 時至12時,逾時不予受理。

4.申請地點: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41號)。

5.繳驗表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請以 A4 白色普通紙影印並簽名蓋章後繳交備查):

(1)身心障礙應考人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正本1份(附件4)。

(2)准考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4)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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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3

6.身心障礙應考人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實際服務須由臺南市102學年度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以下簡稱本甄選會)視個別情形審 核通過後提供。

7.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者亦應攜帶其印章、身分證)。

二、複試:

(一)報名方式:採本人親自或委託他人現場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並由本人或受委託 者抽籤決定複試應考試場。

(二)報名時間:102年7月2日(星期二)9時至16時,逾時不予受理。

(三)報名地點: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41號)。

(四)繳費方式:於現場繳交報名費新臺幣600元整,既經報名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退費。

(五) 繳驗表件:(※符號為報名「必繳」證件、無※符號者依考生個人資格繳驗,正本 驗畢發還,影本請以A4白色普通紙影印並簽名蓋章後繳交備查)

※1.複試報名表(請考生自行列印)。

※2.初試准考證。

※3.國民身分證(不得以駕照或健保卡等其他證件代替)。

※4.印章(複試報名表及相關證件切結使用)。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影本各1份或經原核發學校驗證核章之影本。

※6.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600元整(現場繳交)。

※7.依報考資格檢附下列相關學歷(程)、結業證書或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及切 結書:

(1)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若幼稚園教師證書核發日期為82年7月31日之前 者,需另檢附自教師證書核發日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2)「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 證書。

(3)幼兒(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1 82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2 83年迄今:幼兒(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4)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年之後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方採計):

1 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5)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6)依本簡章參、報名資格二-(五)報名者,繳交縣(市)政府所開立之同 一園所服務證明(93年12月24日至今)及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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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4

要點」第3點規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7)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現職合格人員比照認定為保育人員,

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具資格報考者,繳交結業證書及縣(市)政府 所開立之自86年2月16 日(含)前到職且迄今仍在同一職位之服務證 明。

8. 現職學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甄選者,繳交在學證明書、切結書(附件2)。

9. 持國外學歷(大學院校以上)證件報考者,需繳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認定 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

10. 委託他人報名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1),受委託者亦應攜帶印章、身分證。

11. 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各1份。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如有偽造或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六) 第8、10項需附正本,第3、5、7、9、11項須隨報名表附存影本(請以A4白 色普通紙影印並於影本上簽名蓋章)依序裝訂。

(七) 完成複試報名及繳費後,由本人或受委託者抽籤決定複試應考試場,應考 順序以准考證號碼先後次序排列。

伍、甄選名額:

一、正取教保員:缺額另行公告。

二、備取教保員:備取人員列冊候用,其錄取標準由本甄選會決定,經列入候用名冊之教保 員,候用時間至103年4月30日止,未獲分發聘用者,即喪失甄選錄取資 格。

陸、甄選方式: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一、初試(筆試):

(一) 時間:102年6月29日(星期六)9時至11時40分(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考生,筆試延長 時間每科至多10分鐘),各節考試開始前5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 入場,筆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入場,筆試開始40分鐘內不得離場。

(二) 甄選地點:

1、 國立新營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68號】。如報名人 數過多時增列考區。

2、 102年6月28日(星期五)13時前公告考生試場位置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 選網http://qualify.tn.edu.tw/「幼兒園教保員」專區及臺南市新進國民 小學網頁http://s7.sjes.tn.edu.tw/。

3、 102年6月28日(星期五)16時開放試場,供考生查詢。

(三) 筆試請以2B鉛筆作答(答案卡污損致無法判讀者,自行負責),並嚴禁使用修正液

(帶)。

(5)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5

(四) 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具照片之健保 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上述證件置於桌面左上 角,以備核對。

(五) 初試通過名單:依初試成績高低錄取缺額之3倍人數參加複試,不足額時全部參 加複試,最低錄取筆試總成績相同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六) 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告:102年6月29日(星期六)12時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 網http://qualify.tn.edu.tw/「幼兒園教保員」及新進國民小學川堂公布。

考生如有疑義,須在102年6月29日(星期六)13時至17時止,檢具試題疑義申 請表(附件3)當面向考題疑義中心提出(考題疑義中心當日設於新進國小 內),逾時不予受理。

(七) 筆試更正答案公告:102年6月30日(星期日)13時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 甄選網「幼兒園教保員」專區。

(八) 初試通過名單於102年6月30日(星期日)24時前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 網「幼兒園教保員」專區。

1.筆試成績查詢:102年6月30日(星期日)24時考生可至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 選網「幼兒園教保員」專區,查詢個人筆試成績。

2.筆試成績複查:考生應在102年7月1日(星期一)9時至12時檢附准考證、身分證 及複查費(每科50元),親自或委託至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小申請複查成績,逾 期或程序不合者,均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 試卷。成績如有異動,致影響筆試錄取資格者,先以電話通知考生於102年7月2 日(星期二)9時至16時參加複試報名。如無異動,複試併初試成績單於102年7 月9日(星期二)寄發。

二、 複試(試教、口試):

(一) 時間:口試、試教於102年7月4日(星期四)9時進行,請考生於當日8時至8時30分辦 理報到。

(二) 甄選地點: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地址: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41號)。

(三) 試場位置於102年7月3日(星期三)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幼兒園教 保員」專區及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網站及川堂。

柒、甄選項目及計分方式:

一、配分比例:

(一)筆試:佔50%。

(二)試教:佔30%。

(三)口試: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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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6

二、計分方式:

(一)各科缺考成績以0分計。

(二)每一單項(共三項)各取至小數點第5位,小數點第6位無條件捨去。

(三)總成績計算公式:〈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原始成績×50﹪+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原始 成績×50﹪〉×50﹪+試教原始成績×30﹪+口試原始成績×20﹪。

三、甄選項目及說明:

(一)初試:

(二)複試:

1.試教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口試時間以8分鐘為原則,得視人數多寡調整。

2.複試內容:

日期 102年7月4日(星期四)

類別 複試

內容 科目及單元 配分

比例 評分原則 備註

教保員

試教 題庫抽題 30%

教學內容(30分)、

教學技巧及創意(40分)、 儀態與表達(30分)

試教前30分鐘抽籤決定試教 單 元 , 教 具 、 器 材 如 投 影 機…等,請應考人自備,試 教時無學生;不得附教案。

口試

幼兒教保及 行政相關問 題

20%

專業理念(40分)、

專業技能(30分)、

專業態度(30分)

自備簡歷表一式四份(A4大 小,格式自訂,每份勿超過 三頁),不得攜帶其他資料 進入考場(如作品、教學檔 案等)。

日期 102年6月29日(星期六)

類別 應考

時間 甄試科目 命題範圍

教保員

第一節 9:00

至 10:10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1)幼兒生理動作、認知語言及社會情緒發展。

(2)幼兒教保(含健康與安全、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3)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第二節 10:30

至 11:40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1)課程設計與教材教法(含班級經營)。 (2)幼兒教保模式與應用。

(3)幼兒園環境規劃(含時間、空間與學習情境)。

(4)幼兒教保教學評量。

1. 每科為選擇題50題(單選題4選1),選項為(A)(B)(C)(D)。

2. 每科滿分為100分。

3. 各科考試結束後,於102年6月29日(星期六)12時公布筆試試題及答案。應考人對於 各科試題答案若有疑義時,應於筆試結束當日(102年6月29日)13時至17時止當面向 考題疑義中心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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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7

四、甄選注意事項:

(一) 初試試場規定依「臺南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 則」。

(二) 口試不得自行攜帶簡歷以外之個人檔案、資料、通訊器材進入試場。

(三) 試教採題庫抽題,試教前 30 分鐘抽籤決定試教單元,單元主題如附件 8。

(四) 試教不得自行攜帶通訊器材、教案、個人檔案及與教材無關資料,主辦單位提供 粉筆、黑板、插座(無試教學生),應考人如需用其他教具或資訊融入教學相關設 備,請自行準備(進入試教試場後之準備時間併入試教時間計算)。

(五) 口試及試教時,於該試場應考時間內,經正式唱名3次未到者,以遲到論;

在排定時間內遲到入場者,扣該項成績10分,其應試時間為個人剩餘時間。

(六) 口試及試教於結束鈴聲響畢,應立即停止。

(七) 考場內恕不提供停車位,建議考生可共乘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捌、錄取與分發:

一、錄取:

(一)教保員以筆試、試教、口試之三項總成績擇優錄取,一科缺考或0分者不予錄取;甄 選成績總分(取至小數點第5位,小數點第6位後無條件捨去)相同者,依下列成 績較優者之順序評比:1.筆試成績較優者。2.試敎成績較優者。3.口試成績較 優者。4.筆試科目「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成績較優者。5.筆試「幼兒教保活 動設計」成績較優者。6.若上述資格及分數皆相同時,則由本甄選會決定之。

(二)錄取榜單公告:102年7月4日(星期四)24時前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 網「幼兒園教保員」,成績單於102年7月9日(星期二)以掛號寄出。

(三)複試成績複查:考生請攜帶身分證、准考證及貼足掛號郵票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 址、聯絡電話之回郵信封乙個,於102年7月5日(星期五)9時至12時親自或委託至 新進國小申請複查(複查費每科50元),逾時或以郵寄申請複查者,均不予受理。

申請複查僅限於複試成績,不得要求告知本甄選會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成績如有異動致影響錄取資格者,先以電話通知考生於102年7月16日(星期二)

到分發現場領取成績單並接受分發,如無異動,以郵件寄發。

(四)錄取後,發現曾有違反基本條件及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經查屬實者,即取消 錄取資格;已聘用者,依規定解聘。

二、分發:

(一)錄取人員持身分證、成績單、准考證親自或以委託書委託參加分發作業,無故 不到者以棄權論,依序遞補。

1.時間:102年7月16日(星期二)9時。

2.地點: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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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8

(二)本甄選會依各公立幼兒園實際缺額,依成績順序統一公開辦理分發作業。

(三)現場唱名 3 次未到者或不接受分發者視同棄權,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俟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若還有缺額,則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唱名填寫志願 表參加公開分發。

(五)備取教保員列冊候用,其錄取標準由本甄選會決定。

(六)備取人員有效資格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本市各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如有缺 額,得由教育局依備取人員順序通知報到,經通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資 格,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

(七)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規定,經錄取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 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八)錄取人員經公開分發後,經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接受各校(園)簽約進 用。

(九)錄取人員前往分發校(園)報到時,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肺部X光透 視)。

(十)錄取人員應於 102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 12 時前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 本前往獲分發校(園)辦理報到,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遞補。

玖、附則:

一、有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 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聘用者,依規定解聘。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 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 僱。

二、依本簡章規定經公開甄選錄取分發者,除有附則一之情形者外,依法不得拒絕其報到及 進用。

三、錄取教保員報到就職後,若發現證件不實或無法辦理到職登記者,即取消其錄取資格並 自行負責。其涉及刑事者,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原訂甄選作業日程需作變更時,於考試前一日 晚間10時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http://qualify.tn.edu.tw/「幼兒園教保 員」公告或以電視廣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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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9

五、主辦學校提供現有教室學生規格課桌椅作為本甄選用桌椅,考生不得異議。

六、諮詢電話:

(一) 報考資格: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幼教科 06-2991111轉8728。(洽詢時間:9時 30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6時)。

(二) 試務查詢: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06-6322378轉126(洽詢時間:9時30 分至12時,13時30分至16時)。

(三) 廉政專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06-2991111轉8674。

七、本簡章經臺南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通過並陳報臺南市政府 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臺南市 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http://qualify.tn.edu.tw/「幼兒園教保員」專區。

臺南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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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0

臺南市10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

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 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 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 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 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 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 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

入場後除准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 即放置於試場內前後方,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 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 答或未經監試委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 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第 6 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

者,每節考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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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1

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題本或答案卡、以自誦 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 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 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之文具外,不得攜帶 書籍、紙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 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及手機之鬧鈴 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 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於試場內前後 方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 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得以尚未過期之 有效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違 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 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 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身分證明 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 者,該科不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 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

整,並檢查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

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

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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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2

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 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 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 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卡 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 案卡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卡或在答案 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 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 予計分。

第 16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 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

(帶) ,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7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 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 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8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 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9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 分。

第 20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 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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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3

第 21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 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2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 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 23 條 應考人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 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 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 卷卡分別以 0 分計算。

第 24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 卡之成績分別至 0 分為限。

第 25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 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 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6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 究辦。

第 27 條 本規則經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

通過,陳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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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4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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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另有要事待辦,確實無法親自 參加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資 格審查,現全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並保證絕 無異議。

此致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

委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受 委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分。

(15)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5

附件 2

臺南市 102 學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報名參加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教保員聯合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用者,依規定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

(一)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 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或證件不實之情形者。

(三) 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四) 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五)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 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本(102)年度為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 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之應屆畢業生,經錄取後無法於 102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畢業 證書或相關證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規定,經錄取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 訓練 8 小時以上,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四、如有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其已進用者,

予以解約,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如係現職人員將通知其服務單位。

此 致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

立切結書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日

(16)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6

附件 3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2 年 6 月 29 日(星期 六)13 時至 17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當面向考題疑義中心提出申請(考題疑義 中心當日設於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內),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逾時不予 受理。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請 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 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 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 102 年 6 月 30 日(星期日)13 時 公告於臺南市教師暨教保員甄選網http://qualify.tn.edu.tw/「幼兒園教保員」專 區。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 影印資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17)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7

附件 4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由主辦單位填寫)

姓名 性別  男  女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通訊處 電話

緊 急 聯絡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身心障礙 手 冊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障 礙 情 形

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 肢體障礙:障礙部位: 上肢單側慣用手

上肢單側非慣用手

上肢雙手

下肢

 其他障礙說明:

申請服務 項 目

□輔助設備:應考人自備,並經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 延長作答時間 10 分鐘(所延長時間由休息時間扣除)

□ 放大試卷 □ 代讀試卷

□ 重謄或代抄答案卡

□ 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 安排在一樓或獨立試場

繳驗證件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歸還,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 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收件人員

簽 章

認定

結果  查符 不通過

◎備註: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申請上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 須由本甄選會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18)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8

附件 5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書

應 考 人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身 分 證 字 號 出生年月日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複查科目

(請勾選欄) 教 保 員 甄 選 初 試 ( 筆 試 ) □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 論

□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教 保 員 甄 選 複 試 □ 試教

□ 口試 注意事項:

一、請於規定期限內(初試成績複查時間:102 年 7 月 1 日 9 時至 12 時 止;複試成績複查時間:102 年 7 月 5 日 9 時至 12 時止,填妥申請 書,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委託(委託複查者需填寫委託書)

至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 限。

二、複查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應考人複查成績不得為下列行 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重新評閱。

(四)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試教委員之姓名及 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非為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19)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19

附件 6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委託書

本人___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至現場申請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成績複 查,茲委託_________________君代表本人至現場申請,

絕無異議。

此致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

委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住址:

電 話:

受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住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日

(附註:請受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人准考證備驗)

(20)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20

附件 7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分 發 委 託 書

本人____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臺南市 102 學 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公開分發作業,

茲委託__________________君代表本人參加,絕無異 議。

此致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會

委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住址:

電 話:

受 託 人: (簽名加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住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日

(附註:請受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人准考證備驗)

(21)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21

附件 8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 試教抽籤單元主題表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小園丁

2 天氣的變化

3 好玩的遊戲

4 行的安全

5 男生和女生

6 寶寶愛上學

7 大家來運動

8 把愛傳出去

9 歡度中秋

10 臺南我的家

(22)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22

附表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僅擷取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兩類別】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兒保育學系 嬰幼兒保育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 展與教育組、家政與家庭生活 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

(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

(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 組、人生發展組、兒童與家庭 組、兒童與家庭研究組)

(註 3)

1. 98 年 2 月 18 日童綜字 第 0980002574 號函略 以:「兒童與家庭服務 系」為「幼兒保育系」

之相關科系。

2. 95 年 6 月 20 日童綜字 第 0950007881 號函略 以:「青少年兒童福利 學系」 為「幼兒保育 系」之相關科系。

3. 依據 100 年 7 月 22 日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認定研商會議決 議納入。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兒教育學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 與教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23)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簡章-23

附表 2

臺南市 102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日程表

時間 辦理項目 備註

102.05.31(五) 簡章公告 102.06.03(一)

102.06.07(五)

初試報名繳費、准考證列印

1.報名時間:102.06.03(一)9 時 起至 102.06.07(五)16 時止。

2.繳費時間:102.06.03(一)9 時 起至 102.06.07(五)24 時止。

102.06.10(一)

身心障礙應考人

初試應考特殊需求服務申請

申請時間:9 時至 12 時

102.06.29(六)

1. 初試(9時至11時40分)

2. 公布筆試參考答案(12時)

3. 筆試試題疑義申請(13時至17 時)

1. 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應試。

2. 筆試試題疑義申請請當面向考題 疑義中心提出。

102.06.30(日)

1.公告筆試更正答案(13時)

2.公告初試通過名單(24時前)

3.開放考生於網站查詢筆試成績

(24時)

102.07.01(一) 考生筆試成績複查(9時至12時) 筆試成績複查請親自或委託至新進 國小申請

102.07.02(二) 複試報名、考生資格審查、繳費、

抽取複試試場(9時至16時)

102.07.04(四) 1. 複試(9時)

2. 公告錄取榜單(24時前)

請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應試。

102.07.05(五) 複試成績複查(9時至12時) 複試成績複查請親自或委託至新進 國小申請

102.07.09(二) 初試併複試成績單寄送 102.07.16(二) 第一階段分發

102.08.01(四) 新進教保員至分發幼兒園報到 正式上班日,逾中午 12 時前未完 成報到,視同棄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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