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研究所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獻探討與訪談法。本章主要係針對訪談法 設計與質化分析做個陳述;內容包括「研究方法」、「研究架構」、「研究對象 與抽樣」、「研究測量工具設計」、「研究角色與流程」及「研究倫理」等六部 分加以說明。
第一節 研究方法
國內對於遊民問題的討論,仍在探索階段,加上遊民的特殊性,除了林萬 億(1995)及鄭麗珍(2004)針對全國遊民進行普查性的量化調查外,國內對於 研究皆以質性研究為主,且研究者目前服務於辦理遊民業務之政府單位,取得遊 民資料較易,故仍選擇以質化的方式進行本研究。
本研究採取多元資料蒐集的方法,包括文獻探討、深度訪談、觀察法等作為 研究法,分別說明如下:
一、文獻探討:包括兩部份:(一)我國及各國遊民相關法規、各縣市遊民相關 法規的探討,例如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精 神衛生法、戶籍法、醫療法、無名屍處理辦法、住宅法(草案)等。(二)
英、美、日等國及我國歷代之遊民歷史沿革,從文獻探討遊民的定義。而 文獻探討在第 2 章已述,本章就調查法設計與質化分析做個陳述。
二、深度訪談:研究者所執行遊民服務方案,僅為單一政府所策劃的方案,對整 體之遊民問題和其處遇模式不能全面瞭解。為統整研究對象所接受的遊民 服務內容與方式,以掌握對研究對象的訪談內容,本研究先訪談 4 位現仍 從事遊民輔導業務之先進。再進入訪談臺北縣儘量找出不同類型遊民 12 位。
第二節 研究架構
本文依據研究目的及文獻探討的結果,整理出本研究的研究架構,如下圖 3-1 所示:
一、 個人基本資料
此變項是指與遊民本身有關的事實資料,包括性別、年齡、婚姻、教育程 度、手足數、子女數、健康狀況、流浪時間。其定義如下:
1.性別:指樣本遊民的性別,分為男、女。
2.年齡:指樣本遊民的年齡。
3.婚姻:指樣本遊民的婚姻狀況,分為:未婚、已婚、離婚、喪偶、同居、
其他。
4.教育程度:指樣本遊民的教育程度,分為:未上過學、國小、國中、高中 職、大專或以上、其他。
5.手足數:指樣本遊民包含自己的兄弟姊妹人數。
6.子女數:指樣本遊民的子女人數
7.健康狀況:指樣本遊民的健康狀況及患有的疾病名稱。
8.流浪時間:指樣本遊民開始流浪生活的時間。
個人基本特質 形成原因 生活狀況 以往職業生活
以前家庭生活
社會支持 情感性、
工具性支持
9.現棲息地:指樣本遊民目前居住的場所,分為街上、遊民收容所、其他。
10.福利身分: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等。
二、 成為遊民的原因
指致使樣本遊民成為遊民的因素,分為:失業太久、沒錢付房租、沒錢就 醫、生病、個人適應不良、家庭關係不和諧、婚姻問題、藥酒癮、其他。
三、 生活狀況
(一)以往職業生活:指樣本遊民曾經從事之職業類型、從事時間等。
(二)以往家庭生活:指樣本遊民以往家庭型態、家中排行、養家者的責 任倫理。
四、社會支持來源
(一)情感性支持:指樣本遊民接受家人親戚、朋友、專業社工人員、宗教 人士、社區居民等所提供之傾聽、關懷、尊重、安慰、鼓勵等。
(二)工具性支持
1. 物資及現金:包括發食物、日常生活用品、衣物服、寢具、現金給付 等。
2. 志工服務:洗澡、理髮、訪視關懷。
3. 醫療服務:衛生教育、健康檢查、疾病治療等。
4.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業輔導、職業介紹等。
5. 權益服務:倡導辯護、法律諮詢等。
6. 福利服務:包括住宿收容、休閒活動、心理輔導、協助尋找親友、轉 介服務、健保補助、協助返家、協助申辦各項社會福利及住入機構等。
五、 人生觀
此變項指遊民對未來自我的看法,包括職業、身體、家庭、個人、經濟等。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抽樣
一、 研究樣本選取:本研究是透過服務提供者對服務夲身所賦予的意義,對照 案主接受服務前後的改變,來評估服務內容和方法對案主的正面影響與價 值,並提出適當的建議,為達成本研究目的,本研究先針對臺北縣服務遊 民機關及機構採取立意取樣,再針對全縣列冊遊民 396 位,亦採取不同形 成遊民原因之遊民,進而瞭解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成果。
二、 研究對象:研究者所執行的遊民服務方案,僅為單一政府機關所策劃的方 案,對整體之遊民問題和其處遇模式不能全面瞭解。為統整研究對象所接 受的遊民服務內容與方式,以掌握對研究對象的訪談內容,本研究先訪談 業務相關人員 4 位,再深入訪談 12 位遊民
(一)業務相關工作人員:針對臺北縣遊民業務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訪談,
包括臺北縣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科長、社團法人臺北縣志願服務 協會遊民外展服務中心主任、人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三重平安站 站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附設遊民工作坊負責人(學術團體 參與位於臺北縣中和市之台北市遊民收容所定期團體輔導之學校社 團),合計 4 人。
表 3-1 臺北縣遊民服務單位與受訪者職稱
代號 單位名稱 受訪者職稱
M13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附設遊民工作坊 負責人 N14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科長 015 社團法人臺北縣志願服務協會遊民外展服
務中心
主任
P16 人安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三重站 站長 資料來源:本研究 2007 年 12 月整理
(二)遊民:本研究係以2008 年 2 月間,接受社團法人臺北縣志願服務 協進會輔導之遊民為母群體,立意選樣分露宿街頭與安置機構,再 以年齡分中年以下與中年以上,以及有家庭與無家庭者,經過非正 式訪問,與正式錄音訪問並逐字聽稿書寫後,針對其成為遊民的原 成因;流浪前後生活狀況;社會支持來源與人生觀及未來展望等。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其教育程度不高,生活接觸面有較狹隘,使得 他們的語言表達並不是順暢,為免研究者誤判研究對象訪談內容真 正要表達的意思,業務相關工作人員的訪談資料便可作為重要的參 考。
第四節 研究測量工具設計
本研究以訪問大綱做為訪問法之工具,分為兩個層面較佳,以遊民服務提 供之業務相關人員為前置作業,再以接受服務者之遊民,訪問大綱分述如下:
一、業務相關人員訪談大綱為:
(一)請問貴單位遊民服務的內容為何?(請列舉)
(二)請問貴單位遊民服務的方式為何?(請列舉)
(三)請問您執行遊民業務各警政、衛政、勞政、社政及戶政等單位,分工 權責如何?
(四)請問貴單位所服務的遊民人數有多少?其背景(性別、年齡、婚姻、
學歷、成為遊民的原因、職業)與需求為何?
(五)接受貴單位服務的遊民,在未接受服務前與接受後,有什麼改變?
(六)請問貴單位從事遊民服務的理念與所持的價值為何?(請先說明貴單 位或您個人對遊民的定義)
(七)請問貴單位從事遊民服務時「誰是遊民?」(露宿在街頭的人、路倒需
要醫療的病人、不知回家住址的老人、無家可歸的獨居老人、長期借 住親友家者、租住廉價旅館的人、居無定所的流浪漢、當街乞討的人、
長期借住寺廟者、無身份證或戶籍者、遊蕩的精神病患者、住在違章 建築內的人)?
(八)您對於強調「屬地主義」(戶籍所在地)和「親屬責任」(調查全戶 親屬財產及所得評估是否符救助要件)的相關社會救助法規(例如老 人、身障、低收入戶、兒少津貼及老人、身障、低收入戶、兒少機構 安置等),對遊民實務工作之影響為何?
(九)請問貴單位從事遊民服務心路歷程及執行困境為何?
(十)對未來遊民業務,中央至地方政府、及民間單位應如何改革之具體建 議?(含短、中、長期的建議)
二、遊民訪談大綱為:
(一)個人基本資料
1.要如何稱呼呢?可以告訴我您的名字或是綽號嗎?
2.請問您目前年齡大概多大?若不願透露可否講個大概。若受訪者為 年長者,會繼續追問是否已超過 65 歲。
3.請問您是哪裡人?戶籍設在哪裡?
4.請問您最高教育程度?或就讀科(系)?
5.請問您流浪前家中有哪些人?
6.請問您是否有結過婚?有無其他家人或子女?如有。子女其長子女 現在讀哪裡(幼稚園、小學、國中、高中、大學,離家等)?
7.請問您目前是否擁有何種福利身分?例如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 礙手冊、或其他。
8.請問您從事過何種工作?主要職業?(分別詳細說明當時職位、公 司規模、職業類別、服務時間及長短、收入)對於工作的態度與看
法如何?
(二)成為遊民的原因
1.請問您出來流浪前的生命歷程為何?從事什麼類型工作?家庭狀況 如何?
2.請問您是什麼原因成為遊民?出來流浪過程為何?決定流浪的關鍵 因素為何?
(三)生活狀況
1.請問您過去曾經住過哪些地方?現在住在那裡?為什麼要經常換地 方?是如何選擇落腳的地方?
2.介紹一下曾經住過的這些地方的環境狀況?您認為有哪些優缺點?
3.請問您現在住的地方住多久?對這個地方還滿意嗎?
4.請問您現在住在外面食、衣、住、行、娛樂、醫療等各方面生活所 需如何安排?如何解決?
5.請問您如何安排每日作息活動?考量因素為何?
6.請問您大都在哪些地方活動?為什麼會選擇在這些地方活動?
7.請問您目前有無收入?收入來源如何?(詳細詢問取得錢財的方法 及途徑,包括時間及地點等狀況。)現在的收入是否足夠自己生活 開支?平常的消費情形如何?每日或每月平均消費金額是多少?
(四)社會支持來源
1.請問您是否曾經求助過?向誰求助?(家人或親戚?朋友?專業社 工人員?宗教人士?社區居民?)這些對象給予您有過何種幫助?
對這些對象的看法如何?
2.請問您是否有接受各方物資或現金的幫助?有否接受志工團體的關 懷?接受醫療服務?
3.請問您是否有接受各方就業服務?
4.請問您是否有接受政府單位福利服務?(詳細詢問是否接受支領社
會福利津貼、老人或身障機構安置、身障手冊、健保卡、勞保、急 難救助、醫療救助、實物補助等。)
(五)人生觀及未來展望
1. 請問您出來流浪前後的想法有什麼不同?(詳細詢問職業、身體、
家庭、個人、經濟等方面之變動情形)。以目前環境是否想脫離,
可能性如何?另對未來人生有無目標?打算如何達成目標?
2. 請問您覺得自己真正缺少的是什麼?還希望獲得哪些方面的幫助?
3. 請問您覺得「貧者愈貧、富者愈富」,這句話是對還是錯?
4. 請問您覺得藍的執政或綠的執政,您的生活比較好過?從切身縣議 員或鄉鎮市民代表之政治人物來談,政治人物是否能真正替百姓提 供服務?或是只是自私、自利,或是只是內鬥,不思人民生活?
5. 請問您開心/不開心的時候,最想跟誰說?以及交往程度如何?(即 家人、親人、鄰人、朋友對您的看法)
6. 請問您覺得當遊民好不好?如果覺得很好,未來規劃如何?又如果 覺得不好,那要怎麼改變才不會繼續當遊民?從居住、職業、人際 關係、家庭關係、及政局問題中說明。
第五節 研究的角色與流程
研究者 2003 年 4 月接任由臺北縣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課課長,一上任即遇 到 SARS 疫情爆發,當時為防止社區感染,以發放便當誘因每日為遊民量體溫,
甚至以威脅帶利誘將遊民居家隔離集中管理,最高收容至 86 名。於 2006 年 7 月因考上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班自動請調非主管職務。因輔導遊民 業務時,爱於機關之立場每每無法暢所欲言,多所顧慮,如今身處於業務之外 自可自由揮灑,作一個客觀的研究者、跳脫參與的觀察者為非參與的觀察者,
且就過去的工作心得,作一個遊民業務的倡導者。冀望能在客觀的立場,無渉 及研究利害關係下評論及研究,並對遊民業務能提供一己心力,喚醒社會大眾 對遊民及人權的重視,更進一步要求社會工作及社會救助,回歸對社會弱勢者 的救助為本,不要落於形式及儀式主義。
為有效進行本研究,設定研究流程,除文獻探討外,並加上各次序進行期 間時程,以作為本研究之研究過程中,時間與空間點的參考,以及研究內容與 研究結果之可信度的佐證。
第六節 研究倫理
本研究牽涉到觀察或訪問遊民的行為或個人隱私,因採質性研究,受訪者個 案不多,特別注重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應遵守的規範,主要包括尊重個人的 意願、確保個人隱私、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遵守誠信原則、客觀分析及報告、
以及風險考量。
一、尊重個人的意願:基於保障個人的基本人權,任何被選為研究對象的遊民,
都有拒絕接受的權利。換言之,未經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研究者不得逕行 對其進行研究,即使徵得同意,當事人亦可隨時終止參與。
二、確保個人隱私:為保障受訪者的私人興趣及特質,進行研究調查時要遵守匿 名性(anonimity)及私密性(confidentiality)原則,前者是指研究者無法從 所蒐集到的資料判斷出提供此資料的個人身分,後者是指外界無法探悉某 一特定對象所提供的資料。
三、不危害研究對象的身心:研究者有責任及義務確保每一研究對象在訪談研究 進行過程中,不會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包括造成身體受傷、長期心 理上的不愉快或恐懼等,故在研究設計時,研究者應慎重考慮,如何減低 其他可能造成暫時、輕微的生理、心理上的影響。
四、遵守誠信原則:本研究在進行訪談過成中不隱瞞自己的身分、研究的目的等。
因欺騙基本上是不道德的行為,不僅不符合研究倫理,更違反了社會規範 中的誠信原則,也可能對研究對象造成不愉快的後果。
五、客觀分析及報告:研究者對於如何確保閱讀者的相關權益,也有一定的規範,
這方面的規範主要包括研究結果的分析與報導兩項。在結果分析方面,研 究者應客觀的將所獲得的資料,依據研究設計進行客觀分析,不可刻意排 除負面的以及非預期的研究資料,使閱讀者能完整的掌握研究的結果。在 結果報導方面,研究者有義務將研究設計的缺失及限制詳細陳述,使閱讀 者瞭解研究的可信程度。
六、風險考量:研究者與研究主題,涉及目前擔任職務的關係,儘量避免影響同 仁或上級行政主管的排斥。經由客觀分析及報告應對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建 設性建議,對業務執行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