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109年5月4日府教特字第1090107069號函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 鑑定二次招生簡章
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
承辦學校: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
桃園市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小組 編印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重要日程表
編號 日期 內容 備註
1 公告日起 簡章公告 1.招生簡章下載(即日起~5/15)
2.簡章上網公告
2 5 月 8 日(五) 公告各校招生名額 上午 9:00 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內壢國 民中學網站。
3 5 月 14 日(四)
5 月 15 日(五) 招生報名
1.每日 9:00 至 15:00 2.地點: 新明國民中學音樂班 大成國民中學輔導室 平鎮國民中學輔導室 大園國民中學輔導室 內壢國民中學輔導室 (報名地點同報考學校)
4 5 月 18 日(一) 鑑定小組會議
13:00 審議管道二公告競賽表現優異入學審查 (視有無報名者申請)及審查身心障礙考生特殊 需求(視有無報名者申請)
5 5 月 19 日(二) 書面審查結果公告 上午 9:00 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內壢國 民中學網站。
6 5 月 23 日(六) 術科共同科目、個別測驗
1.上午 8:00 預備
2.上午 8:10 ~ 9:40 共同科目測驗 3.上午 10:00 個別測驗開始 (考試地點同報考學校)
7 5 月 25 日(一) 鑑定小組會議 13:00 審議管道一鑑定結果、最低錄取標準
8 5 月 26 日(二) 術科測驗成績寄發 各校自行寄發
8 5 月 28 日(四) 術科測驗成績複查 1. 9:00 至 15:00,逾時不受理 2.複查費用每科 100 元
9 5 月 29 日(五) 錄取名單公告 15:00 於各校網頁公告
10 5 月 30 日(六) 正取生報到
1.上午 9:00 至 11:00 至各錄取學校報到 2.應備資料:戶口名簿影本、鑑定證、錄取通 知單。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 二次招生簡章
壹、依 據
一、 藝術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三、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
四、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小組決議。
貳、目 的
一、 培育具有優異音樂才能之學生,施以音樂專業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以培植多元之 藝術專業人才。
二、 增進學生具備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 格。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市) 二、承辦學校: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三、招生學校: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
肆、招生學校及名額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名 額 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
http://www.hmjh.tyc.edu.tw/
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公告於桃園 市政府教育局及內壢國民中學網站。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 http://www.tcjhs.tyc.edu.tw/
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 http://163.30.122.141/homepjjh/
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 http://w8.dyjh.tyc.edu.tw/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http://xoops.nljh.tyc.edu.tw/
伍、申請資格
一、已參加內壢國民中學辦理之桃園市109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第一次鑑定招生錄取分 發者,不得參加本次鑑定。若有前述情形,則取消本次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二、七年級:108學年度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
三、八年級:108學年度國民中學七年級學生。惟現就讀本市國中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不得申請,
且所有考生不得跨、降年級報考。
四、非設籍本市學生經錄取後,須於109年8月1日前將戶籍遷至本市始能就讀。
陸、鑑定方式及流程(鑑定說明)
一、 申請鑑定方式:
(一) 管道一(術科測驗):適用對象為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以術科測驗為評量工具。
(二) 管道二(書面審查):
1. 適用對象: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且曾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 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其認定標準如下:
(1)「全國性」競賽:係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所定之機關及機(構)辦理常態 性音樂類科競賽,與賽單位至少涵蓋 10 個縣市以上,不含交流觀摩性質之獎項。
(2)國際性競賽活動與賽單位應至少涵蓋 3 個國家以上;國際性競賽證明需經我國駐外 單位認證。
(3)各類科之競賽限於個人競賽。
(4)前三等獎項應為近三年所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其他可清楚辨知為前三名之名次者。
(5)近三年之定義為 106 年 3 月至 109 年 3 月。
2. 書面審查方式說明:書面審查需併同術科測驗同時報名,由本市鑑定小組進行書面審 查,通過者直接錄取。未通過仍可循管道一(術科測驗方式)鑑定,無須重新申請。
二、 鑑定結果:申請管道二(書面審查)之考生之依公告結果錄取,不得複查成績。
申請管道一之考生,依術科測驗成績表現,由本市鑑定小組負責審核。
柒、簡章及報名表件取得方式
一、簡章下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http://www.tyc.edu.tw/
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 http://www.hmjh.tyc.edu.tw/
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 http://www.tcjhs.tyc.edu.tw/
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 http://163.30.122.141/homepjjh/
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 http://w8.dyjh.tyc.edu.tw/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http://xoops.nljh.tyc.edu.tw/
捌、報名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方式:無論依團體或個人方式,一律現場報名。
二、 報名日期:自 109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至 10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止,每日 9:00 至 15:00,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地點(同報考學校):
報名學校(單位) 學校地址 聯絡電話
新明國中(音樂班) 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 487 巷 18 號 (03)4936194#63 大成國中(輔導室) 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街 12 號 (03)3625633#611 平鎮國中 (輔導室) 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 2 號 (03)4572150#613 大園國中(輔導室) 桃園市大園區園科路 400 號 (03)3862029#612 內壢國中 (輔導室) 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 108 號 (03)4522494#613 四、 報名程序:
1. 繳交相關文件資料(相關報名表件及資料請依序排列,以長尾夾裝訂成冊)。
(1)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報名表(如附件一):填畢並貼妥三個月內,2 吋正面半身 脫帽不修底片光面之黑白或淺色背景彩色相片。
(2)鑑定證(如附件二):填畢並貼妥相片(需與附件一: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報名 表所貼照片一致)。
(3)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如附件三,無此需求者免填)。
(4)貼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每個 35 元)1 個(以便寄發成績單)並填妥考生姓名、住址、
郵遞區號。
(5)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桃樂卡)影本。
2. 繳交報名費:書面審查費新臺幣 300 元整,術科測驗費新臺幣 2,700 元整。
(1) 管道一及管道二同時申請之考生:新臺幣 3,000 元整。
(2) 報名管道一之考生:新臺幣 2,700 元整。
3. 低收入戶子女免繳報名費: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清寒證明)及戶 口名簿影本,於報名時間同時繳交。
五、報名注意事項:
1. 報名者填寫報名表應以正楷詳細填寫,字跡切勿潦草,以免因辨識困難而影響權益。
2. 報名者所填之報名表,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3. 報名手續一經完成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4. 考生須就下列七組術科測驗中選擇一項為專長樂器。
(1) 鋼琴組。
(2) 弦樂組: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豎琴、古典吉他。
(3) 管樂組:銅管樂器 (小號、長號、法國號、上低音號、低音號)
木管樂器 (直笛、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薩克管) (4) 打擊樂組。
(5) 理論作曲組。
(6) 聲樂組〈七年級限副修,八、九年級學生得以聲樂為主修〉。
(7) 國樂組:弦樂器 (胡琴、革胡【可用大提琴代替】、倍革胡【可用低音提琴代替】、 琵琶、柳葉琴、古箏、揚琴、阮、月琴、三絃)、管樂器 (中國笛、簫、笙、排簫、
嗩吶)、敲擊樂 5. 術科測驗成績計算比率
6. 術科測驗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7. 各校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五。
科目 專長樂器 聽寫 樂理 視唱
百分比 70% 10% 10% 10%
(1)單科成績以滿分 100 分計算,四科成績採用原始分數依上述計算比率合計 100 分。
(2)術科測驗成績總分相同時,依專長樂器、聽寫、樂理、視唱之分數為排序。
(3)未達鑑定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六、術科測驗時間、地點、內容:
項次 時 間 地 點 內 容 說明
1
109 年 5 月 23 日 (星期六) 上午 8:10 至 9:40
各招生學校
共同科目測驗 (聽寫、樂理)
1. 共 同 科 目 測 驗 請 攜 帶 鉛筆、藍黑原子筆及修 正用品。禁止攜帶任何 電子器材入場。
2. 共 同 科 目 正 式 測 驗 前 有 10 分 鐘 的 說 明 時 間,請考生提前10分鐘 入座。
3. 個 別 測 驗 請 考 生 於 休 息室等候唱名,唱名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2
109 年 5 月 23 日 (星期六) 上午 10:00 起
個別測驗 (專長樂器、視唱)
七、鑑定標準及分發
1. 考試成績如有一科(項)缺考或與報名考項不符者,不予錄取,考生與考生家長不得異議。
2. 術科測驗成績通知單寄發日期:109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
3. 術科測驗成績複查:
(1) 申請複查時間:109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00 至下午 15:00,逾時不予受理,
僅受理現場複查。
(2) 申請複查地點:各招生學校。
(3) 檢附資料:複查申請表【附件六】、術科測驗成績通知單正本。
(4) 複查費用:每科新臺幣 100 元整,並以現金繳交。
(5) 申請複查僅限對分數處理之檢核,家長不得要求公布測驗工具之名稱與內容,亦不 得要求影印及重閱,以及不得要求告知評審或本市二次招生鑑定小組成員之姓名或其 他有關資料。
4.榜單公告日期:109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於各校網站公告。
八、錄取報到日期
1. 正取生請於 109 年 5 月 30 日(星期六)上午 9:00 至 11:00,攜戶口名簿影本、鑑定證、錄 取通知單向錄取學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依序遞補。
2. 備取生之遞補由各校另行依序通知報到時間,攜帶戶口名簿影本及鑑定證至各校報到,
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3. 錄取八、九年級轉學生,報到後務必於當學年第一學期(109 年 9 月 1 日前)完成轉入學手 續,逾期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資格。
玖、注意事項
一、 術科測驗應考規定:
1. 考生憑鑑定證入場,並遵守一切試場規則。
2. 聽寫及樂理,所有考生同時筆試;專長樂器及視唱均分組舉行個別測驗。
3. 聽寫、樂理及視唱:七年級新生及九年級插班生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 域」音樂部分之能力指標內容為基本範圍,八年級插班生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 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音樂專長學習重點為基本範圍。
4. 任何樂曲(包括音階、琶音)均須背譜,且不必反覆。
5. 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求調整測驗工具及測驗方式。
二、 鑑定獲錄取者於就學期間之術科鐘點費不足部分由學生自行負擔。
三、 鑑定獲錄取者於就讀期間,學生因身心健康或其他原因經校方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校方 得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回原學區之學校就讀(入學報到時監護人需簽同意書)。
四、 若對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有任何相關疑問及建議事宜,
請洽各招生學校。
拾、附則:
一、 如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小組」決議辦理。
二、 本簡章經桃園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 件 一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報名表
※鑑定證號碼 (承辦單位填寫)
申請 年級
□七年級 請勾選
□八年級
□九年級
(貼相片處)最近三個月 內正面半身相片二吋一
張,請實貼於此格。
考生姓名 性
別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現就讀學校
國(中)小 身分證統一編號
報考學校 □新明國中 □大成國中 □平鎮國中
□大園國中 □內壢國中 通訊
地址
□□□□□
電話
( )
是否為身心障礙學生: □否 □是(請繳交附件四特殊需求表)
監護人
(請簽章) 關係
電話:
手機︰
申請管道
□管道一(術科測驗):費用新臺幣 2,700 元整。
□管道二(書面審查)及管道一(術科測驗):費用新臺幣 3,000 元整,並請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
專 長 樂 器
樂 器 名 稱
授 業 老師
1.
2.
3.
審 核 人
收 費 人
附 件 二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
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
鑑 定 證
號碼:
(由承辦單位填寫)
姓 名:
電 話:
緊急聯絡人:
專 長 樂 器:
鑑定
地點 桃園市立_____________國民中學
考試時間︰
109 年 5 月 23 日
(星期六)
上
午
08:00
預備
監考蓋章 08:10
| 09:40
共同科目 聽寫 樂理
10:00
| 12:00
個別測驗 專長樂器
視唱
下
午
13:00
|
個別測驗 專長樂器
視唱
試 場 規 則
一、應試人不得有下列違規情事,違者考試成績無效。
(一)冒名頂替。(二)互換座位或試卷。(三)互傳文稿或參 考資料。(四)夾帶書籍抄本或其他文件。
二、應試人不得有下列違規情事,違者視情節輕重扣除筆試成績 20 分或全部分數。
(一)拆閱試卷或裁割試卷用紙。(二)攜帶稿紙書寫。(三)裁 割試卷彌封。(四)掣去卷面彌封並在彌封上填寫姓名或任何 註記。(五)在試卷內外署名蓋章或附加其他不應有之標記。
(六)窺視他人試卷。(七)宣佈作答後互相交談。
三、應試人如有下列違規情事而不聽監試人員制止或一再故犯者 扣除科目成績10 分。
(一)除必須文件及其他規定之物品外,攜帶他物致影響其他考 生權益(例如:手機、智慧手錶(手環)違禁品等)。
(二)不經監試人員之許可擅離或移動座位。(三)朗誦試題或 以任何形式攜帶試題出考場。
四、應試人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試場秩序,違者視其情節之輕重 以停止考試或扣除當節考試成績10 分以上。
五、應試人應依時繳卷,逾限未完者一律撤收。
六、應試人完卷後應將試卷放置桌上並舉手俟監試人員前往收卷 後得出場。
七、不守秩序、不聽服務人員指揮,視其情節輕重酌扣成績。
八、未盡事宜依試場公佈之規定處理。
1.測驗時請將此證置課 桌左上角以備查驗。
2.請核對鑑定證與桌 上號碼是否相同,如 有錯誤,請立即告知 監試人員。注意:
※ 參 加 測 驗 請 隨 身攜帶鑑定證。
3.鑑定證需妥為保 存,憑證入場。
黏貼照片處 一、照片背面請書
寫姓名。
二、請黏貼近三個 月兩吋脫帽半 身正面照片。
附 件 三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 (無此需求者免填)
考生姓名 性 別 □男 □女
現就讀學校 市(縣) 國小(中)
緊急連絡人 聯絡電話 (電話)
(手機)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或
縣市鑑輔會證明影本 (浮 貼)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特殊需求項目:請考生依需求勾選申請項目
申請項目 需求情形 審定結果
提早入場 □ 是(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 否
□是
□否 放大試題 □ 是(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影印試題)
□ 否
□是
□否 需要考場
準備之 輔具
□ 檯燈 □放大鏡
□ 其他(請說明):
□是
□否
其他 特殊需求
(請詳填)
□是
□否
考生親自簽名:
監護人代簽: ,(原因說明)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並註明原因)
審查單位核章:
附 件 四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各組測驗內容
組別
測驗內容
鋼 琴 組
1、 自選曲一首。
2、 音階:一個升降內的大小調音階、琶音及終止式。
弦 樂組
1、 自選曲一首。
2、 音階:一個升降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
管樂 組
1、 自選曲一首。
2、 音階:一個升降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
打 擊樂 組
1、 打擊樂組含木琴、定音鼓及小鼓三樣樂器擇一,演奏自選曲一首。
2、 音階:一個升降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
聲 樂 組
1、 自行發聲練習或練聲曲一首。
2、 自選曲一首。
國 樂 組
1、 自選曲一首。
2、 音階:一個升降內的大小調音階及琶音。
理 論作 曲 組
1、筆試:基礎和聲學(三和弦及屬七和弦的結構與連接),動機發展(單旋律作曲)。
2、面試: (1) 鋼琴自選曲:任選一首。
(2) 其他口頭問答。
附 件 五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各校注意事項
招生
學校
注意事項
新 明國 中
(1)以直笛為專長樂器者,入學後需輔導轉修其他西洋樂器。
(2)請自備伴奏,除鋼琴、木琴(69 鍵,音域 A2-F7)、小鼓及定音鼓(32,29,26,23 吋)外,
其他樂器由考生自備。
(3)鑑定獲錄取者入學後須以專長樂器為主修或副修科目;以鋼琴為主修科目者,須選其 他各組之一項為副修科目;以其他各組為主修科目者,必須以鋼琴為副修科目。
大 成國 中
(1)以直笛為專長樂器者,入學後需輔導轉修其他西洋樂器。
(2)請自備伴奏,除鋼琴、木琴(69 鍵,音域 A2-F7)、小鼓及定音鼓(32,29,26,23 吋)外,
其他樂器由考生自備。
(3)鑑定獲錄取者入學後須以專長樂器為主修或副修科目;以鋼琴為主修科目者,須選其他 各組之一項為副修科目;以其他各組為主修科目者,必須以鋼琴為副修科目。
(4)各組音階考試內容(參照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簡章)。
大園 國 中
(1) 以直笛為專長樂器者,入學後需輔導轉修其他樂器。
(2) 以國樂樂器為專長樂器者,入學後需由學校依測驗表現輔導轉修西樂樂器。
(3) 學生入學後,需修習主、副修兩項樂器,其中一項主修或副修必須為鋼琴。
平 鎮 國 中
(1)鑑定獲錄取者,入學後需以專長樂器為主修或副修科目。以鋼琴為主修科目者,須選管 樂團編制樂器為副修科目,其他各組為主修科目者,必須以鋼琴為副修科目。
(2)承上第(1)點,專長樂器為直笛、國樂、聲樂者,入學後需輔導轉修或加修管樂團編制樂 器。
(3)自備伴奏,除鋼琴、木琴(66 鍵,音域 C2-F7)、小鼓及定音鼓(32,29,26,23 吋)外,其他 樂器請考生自備。
內 壢國 中
(1)本校藝術才能音樂班為管樂組,入學後需由學校依測驗表現及參考主修考科,按管樂團 編制輔導主修管樂器。
(2)學生入學後,需以管樂器為主修,鋼琴為副修。
附件六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術科測驗成績複查申請表
收件編號(複查單位填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粗線框內請勿填寫!
申 請 人 姓 名 鑑 定 證 號 碼 報考學校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通 訊 地 址
□□□
申請複查科目
(請勾選)
□專長樂器 □視唱 □聽寫 □樂理
申 請 人 簽 名
繳交費用
每科 100 元
□已繳費 收費者請簽章
複 查 結 果 左欄限複查單位填寫
複查經辦人簽章 複 查 日 期 108 年 月 日
請浮貼 術科測驗成績通知單 正本
--- 桃園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
術科測驗成績複查通知單
收件編號(複查單位填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鑑 定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測 驗
(請勾選) □專長樂器 □視唱 □聽寫 □樂理
左欄限複查單位填寫 複 查 結 果
複 查 單 位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