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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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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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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條文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 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 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 各學校經家長會、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 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 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 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 校務會議通過;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 人數三分之一,家長及學生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 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及學生代表。開 會時,家長及學生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 人數二分之一。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

用途及數額,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 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 告。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 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 告。

第 四 條 學生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表。

第 五 條 前條附表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2)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

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 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 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 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 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 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學校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 制。

第 十一 條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 三年學生,準用第四條附表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學生免納學 費條件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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