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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不適用抵減之常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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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3 NO. 11 NOV. 16, 2005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法 令

無形資產轉租經營,收取租金,如 何計算攤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今(94)年11月3日表示,營利 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營業 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商譽等 無形資產,依規定年數攤提計算攤折額,嗣後如因故 轉租他人經營,並收取租金,仍應依規定年數計算攤 提;非得於轉租經營年度1次攤銷。

該局指出,前述各項無形資產之估價及攤折年限,所 得稅法第60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6 條第 3 款均有規定。該局於查核某營利事業於取得經營 權,並按前揭規定,依其合約存續期間5 年攤提申報,

嗣後因經營困難,遂轉租予另一營利事業,並將餘額 於轉讓年度全數攤提,經該局以其係在合約存續期間 轉租,經營權並未消滅,且仍持續收取租金收益,仍 應依合約約定經營期間5 年攤提等由,予以調整按 5 年攤提,該營利事業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 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無形資產轉租他人經營,並 收取租金,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年數計算攤提。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26058&ba seDSD=5&CtUnit=11

執行措施

研發支出不適用抵減之常見情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今(94)年11月7日表示,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是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中重要的租稅減免項目,依該條例第 6條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 出金額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 前2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 過前2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

﹪抵減之。」是各大企業爭取抵稅的主流,近年來更 是大幅成長。

惟該局表示,在實際研發抵減個案查核上,常發現業 者因不諳相關研發支出抵減規定,而遭核駁抵稅情 形,為免此類案件層出不窮,該局進一步將研發支出 不適用抵減之常見情形歸納如下:

1、 一般性之量產前準備工作或將現有產品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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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正或改良以符合客戶之需求,均非產業升級之 研究發展工作,不適用抵減規定。

2、公司研究與發展投入之支出所產生之成果,如由 他人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技術報 酬,不准抵減。

3、研發人員需確實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且所從事者為 超出既有技術水準之研發,並有助於產業升級者。

若研發人員所列之工作職掌與研究發展計畫性質 不符者,該研發人員薪資,不能適用抵減規定。

4、專為研究發展購買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

所支付的費用,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若引進國外 已開發完成,可提供生產使用,自非專供研究發展 之用,不准抵減。

5、公司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委託他人設計或 測試者,其受託單位應符合大專校院、研究機構或 專案認定,否則該委外支出不准適用抵減規定。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研究發展支出抵減,係依據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6 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 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以法規 固有效力為其範圍,自法規生效日有其適用,由於法 條不變,因此並未有認定標準不一致情形。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26110&ba seDSD=5&CtUnit=11

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 資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未 能舉證,得按股票面額或作價出資

股款之30﹪計算之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今(94)年11月9日表示,

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 算,以93年1月1日技術作價投資作區分而有不同之計 算方式,其得減除之取得專門技術成本,若股東未申 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得按30﹪計算 之基礎亦不同:

一、 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 件,股東於取得股票後於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 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 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 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目前停徵),該專門技術 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 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

﹪計算。

二、 93 年 1 月 1 日起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

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 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 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其屬未申報案件或 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該專門技術 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

﹪計算。另該專門技術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若符 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 條之 2 規定,所投資 之公司經經濟部認定屬新興產業,且其所取得之 專門技術以供公司自行使用者,作價認股之股份 達該次認股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2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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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且該次作價之股東不超過5 人者,該個人依 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 次年起之第5 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

但於延緩課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者,應於轉 讓年度課徵所得稅。

以上資料取材自

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26160&ba seDSD=5&CtUnit=11

無資力之自然人將可逐年申請全額 免繳該年專利年費

緣93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專利法」及「專利年費減 免辦法」,雖將得減免對象擴大為自然人、學校及中 小企業,惟減免年限為第一年至第六年,減免金額採 定額式減免,並無專利年費可全額免繳之規定;智慧 財產局考量無資力之自然人繳納專利年費之困難,爰 增訂「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5 條之 1 條文草案,並 於今(94)年 11 月 4 日預告該草案。

增訂條文第一項規定無資力之自然人得逐年申請全 額免繳該年專利年費,與該辦法第四條僅減免部分年 費之規定有所區隔。而第二項則明定申請全額免繳該 年專利年費者,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期間限制之規 定。

增訂條文草案(中文),可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 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8270&from=

board

智慧局將試辦E-mail通知「商標權 延展註冊」訊息

智慧財產局預訂於今(94)年12月1日起,以網際網 路「E-Mail」方式通知「商標權延展註冊」訊息。該 局為利籌備作業,日前於網站通知有意願接受該方式 服務作業之商標權人或商標代理人,提供「E-Mail」

(電子信箱)、「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傳真 號碼」等,並載明係「商標權人」或「代理人」,如 係代理人並載明「事務所名稱」及「代理人名稱」,

函 寄 該 局 或 傳 至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ipotr-renew@tipo.gov.tw,或傳真至(02)27370577 收。如有任何問題,可電洽(02)23767570。

審議著作權使用報酬率新措施,將 可更符合實際需求

緣審議著作權使用報酬率所涉及之專業事項,因各 案而異,為提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 調解委員會」審議效率,並符合實際需求,該委員 會於審議著作權使用報酬率時,實有視案件性質,

召開審查小組委員會議,及明定其出席及可決人數 之必要;智慧財產局爰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 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第1項條文

,並於今(94)年11月6日公告之。

第1項修正案,詳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 /ShowNewsCont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 stnum=8356&from=board

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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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台北商標法制及政策國際 研討會」交流成果豐碩

「2005年台北商標法制及政策國際研討會」於今(94) 年10月20日至21日二天,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隆重舉 行,此次會議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辦,中央研究 院人文社會研究中心協辦,邀請歐盟商標局商標及新 式樣行政處長Mr. Vicent O'REILLY、日本特許廳上席 審查長Mr. Jiro HAYASHI、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處長 Ms. Lynne G. BERESFORD、新加坡智慧財產局商標 處長Ms. Tan-LEE Li Choon及澳洲智慧財產局商標處 長Ms. Ruth MACKAY等美國、歐盟、日本、澳洲和新 加坡等國主管商標業務之最高官員,會中受邀貴賓將 就各國最新的商標法制及發展趨勢發表演講。

智慧局表示,92年我新修正的商標法,增訂立體形 狀、單一顏色及聲音亦可作為商標之構成要素,引進 著名商標減損(dilution)制度,並明定視為商標侵害之 態樣等,此等制度在智慧財產先進國家均有相關規 定,然各國在規範面及實踐面上有些異同,此正是我 國落實新商標法最好的參考。此外,各國在商標法制 發展過程中不斷有新興商標議題出現,此亦值得國人 注意,智慧局爰邀集各國專家來台,辦理此次國際性 研討會。

此次研討會各國專家將針對其本國有關著名商標、地 理標示及營業包裝(Trade dress)保護情形做介紹,

另外,對於我國92年始引進之立體形狀、單一顏色、

聲音商標,及目前尚未作為我商標構成要素的移動商 標(movement mark )或氣味商標(scent mark)等,

亦將以個案方式作深入淺出之討論,澳洲商標處長更 將論及新的侵權態樣,所以此次研討會的內容,均為 目前商標最新及最熱門議題。而此次受邀來台之專 家,無論在商標理論或商標實務方面,都有非常豐富 的知識及經驗,可以說是專家中的專家,精采可期。

此次研討會也是智慧財產局近年來舉辦的最大型商 標國際研討會,深獲各界重視,共有245人報名,盛 況空前。

智慧局表示,保護智慧財產權是一項國際性的議題,

需要各國間相互交流及調和,期盼經由這次的交流,

未來能繼續與各國智慧財產主管機關進行合作,貢獻 各自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經驗與心得。

「93年專利行政訴訟裁判選輯」出 爐!

「93年專利行政訴訟裁判選輯」即日起於智慧財產局 四樓服務台及該局新竹、台中及高雄服務處販售,如 有需要,可逕洽該局資料服務組。本選輯係該局精選 9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專利案 件之判決共48則,每則判決除摘錄判決重點外,並附 專 利 個 案 技 術 之 參 考 資 料 。 本 選 輯(中文),可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en 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8116&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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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侯貞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Ellen R. Wieman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intell@cnfi.org.tw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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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免除受到 GATT 1994 第二十三條第 1(b)項規定,及會員依 GATT 1994 第二條有關關稅減讓之利益被剝奪或被減損

(二) 另依產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附加價值率之計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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