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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與勞動參與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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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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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

碩士論文

身心障礙與勞動參與之探討

Disability and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研究生:梁楷欣 撰

指導教授:許聖章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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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詞

論文完成之餘,研究生兩年生涯也告一段落,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許聖章 老師,謝謝老師兩年來的細心指導,一步步帶領著我尋找論文的方向,從毫無方 向到完成屬於自己的論文寫作,也謝謝老師給我擔任助教的機會,訓練我待人處 事與談吐表達的能力。感謝口試委員耿紹勛老師與郭祐誠老師於百忙中撥冗指導, 提供諸多寶貴的建議與指正,使我的論文內容可以更加完善。 在研究所生涯中也要感謝我的同學,黃志禎、楊宗翰、蕭清元、林辰宇、謝 豐鍵、楊子慶,在我的課業上給予幫助,在生活中也給我許多樂趣,也謝謝學弟 妹在我畢業之餘帶來許多歡樂。也謝謝我的大學同學賴嘉慧、曾子函,在我覺得 疲憊時總是給我許多安慰與陪伴。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父親梁翰卿先生與我的母親潘惠子女士,謝謝你們在我的 生活與課業上給予許多支持與鼓勵,一路走來有許多感謝,此刻,我的碩士生涯 也已進入尾聲,我會帶著滿滿的祝福與收穫迎向新的旅程。 梁楷欣 謹誌於 高雄大學 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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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與勞動參與之探討

指導教授:許聖章 博士 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 學生:梁楷欣 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 摘要 我國在過去 20 年來,身心障礙者總人數有非常大幅度的增長,隨著身心障 礙人口不斷增加的發展趨勢,政府對身心障礙者的福利補助預算大幅增加,但在 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率卻呈現降低的趨勢,雖然政府致力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 輔導,鼓勵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但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補助措施是否影響 了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或就業選擇,是本研究主要想要探討的目標。本文使用 2003 年、2006 年內政部統計處「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及 2011 年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估計 15-65 歲身 心障礙者之薪資替代率,結果顯示 2003 年-2011 年的薪資替代率有愈來愈高的趨 勢。為了解政府福利補助對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和就業選擇的影響,利用 Logit 模型,以 15-65 歲之身心障礙者(包含就業者與非就業者)為估計對象,以評估薪 資、薪資替代率等個人特徵變數對勞動參與和就業選擇的影響,結果顯示薪資替 代率對身心障礙者勞動選擇有顯著負向影響,隱含著政府對身心障礙者之福利補 助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有負向誘因,且隨著政府對身心障礙者之福利補助增加對 於其就業負向的效果增加,但在統計上並不顯著。 關鍵字:身心障礙、勞動參與、薪資替代率、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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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ability and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Advisor: Dr. Sheng-Jang Sheu Department of Applied Economics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Student: Kai-Hsin Liang Department of Applied Economics

National University of Kaohsiung

ABSTRACT

Over the past two decades, the numbers of disabled have increased substantially. With the increasing trends of disabled, the expenditures of disability welfare program have also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but the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rates of disabled have declined.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encourages employment of disabled, we wonder whether or not the generosity of disability welfare program will discourage effect on the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or employment of disabled. The data used in this thesis are from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Disabled Citizens Living Demand Survey in 2003, 2006 and 2011 from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The replacement rates of disabled are estimated for aged 15-65. The replacement rates have shown to rise quickly during the period of 2003-2011. We further use Logit regression model to estimate the effects of generosity of disability welfare programs on the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and employment of disabled. 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the disincentive effect of the disability welfare program on the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and employment. Moreover, the increasing generosity of disability welfare program has increasing disincentive effect on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and employment of disabled people, though they are statistically insignificant.

Keywords: Disability,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Replacement Rate,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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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錄

目錄... I 圖目錄... III 表目錄... IV 附表目錄... V 第一章 前言... 1 1.1 研究動機... 1 1.2 文章架構... 4 第二章 背景介紹與文獻回顧... 5 2.1 背景介紹... 5 2.1.1 聯合國世界組織對身心障礙之定義... 5 2.1.2 台灣身心障礙者定義... 7 2.1.3 身心障礙等級判定原則... 8 2.1.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沿革... 9 2.1.5 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簡介... 13 2.1.5.1 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16 2.2 文獻回顧... 23 第三章 資料敘述... 28 3.1 分析 15-65 歲樣本個人特徵分析 ... 29 3.2 樣本人口特質與勞動狀況之分析... 34 3.3 樣本 15~65 歲收入來源與人口特質之分析 ... 38 第四章 研究方法... 45 4.1 第一階段模型介紹與變數說明... 45 4.2 第二階段模型介紹與變數說明...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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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第五章 實證結果... 55 5.1 薪資替代率估計結果... 55 5.2 薪資替代率對就業與勞動參與之影響... 58 第六章 結語... 66 參考文獻... 68 一、中文... 68 二、英文... 70 附錄...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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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圖目錄

圖 1:身心障礙總人數與佔總人口比例... 2 圖 2:身心障礙者歷年補助金額與勞動參與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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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表目錄

表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沿革... 10 表 2: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17 表 3:樣本人口特質分析... 30 表 4:樣本勞動參與率與人口特質之分析... 35 表 5:身心障礙者之主要收入來源... 39 表 6:身心障礙者主要與次要收入來源交叉分析... 40 表 7:2003-2011 年,身心障礙者主要收入來源與人口特質分析 ... 42 表 8:身心障礙福利補助歷年金額原始資料... 49 表 9:福利補助估算表(1) ... 50 表 10:福利補助估算表(2) ... 50 表 11:整體 15-65 歲樣本之變數定義與敘述統計 ... 53 表 12:薪資替代率百分位數表... 56 表 13:身心障礙程度之薪資替代率百分位數表... 57 表 14:身心障礙者就業率之 Logit 模型估計結果(邊際效果)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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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附表目錄

附表 1:新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對照表... 74 附表 2:身體功能及結構之鑑定... 75 附表 3:身心障礙福利措施... 77 附表 4:生活補助金歷年變動... 78 附表 5:2003 年 15-65 歲樣本之變數定義與敘述統計 ... 79 附表 6:2006 年 15-65 歲樣本之變數定義與敘述統計 ... 81 附表 7:2011 年 15-65 歲樣本之變數定義與敘述統計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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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1.1 研究動機 我國在過去 20 年來,身心障礙者總人數有非常大幅度的增長,無論是身心 障礙人口或是佔全國人口總數的比例,都有很明顯的有逐年增加的發展趨勢。根 據圖 1 資料顯示,民國 81 年身心障礙人口數為 226,642 人,約佔當時總人口數 的 1.1%,到民國 104 年身心障礙人口已經增加到 1,148,936 人,約佔全國總人口 數的 4.9%,也就是說,我國每一百人中就將近有 5 人是身心障礙者。 隨著身心障礙人口不斷增加的發展趨勢,政府也愈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日益完善,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的預算也年年增高, 身障者的勞動狀況已儼然成為大眾關心的議題,根據勞動部 103 年台灣地區身心 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15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之中,非勞動人口為 865,078 人,占身心障礙者總人口 80%。就業者人口為 188,843 人,僅占了 18%,上述資 料說明身心障礙者通常有較低的就業率。如圖 2 所示,政府對身心障礙者的補助 預算大幅增加,但在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率卻呈現降低的趨勢,雖然政府致力 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輔導,鼓勵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但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福 利補助措施是否影響了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或就業選擇,是本研究主要想要探 討的目標。 國外的文獻研究在美國身心障礙者計畫的開支在過去幾十年裡急劇增加,結 果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長期財政失衡是立即的問題。社會保障失能保險(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 income, SSDI)信託基金預計到 2016 年將耗盡其資產,此後 預計稅收收入將僅覆蓋 79%的 SSDI 福利(The Board of Trustees, 2012)。由於 SSDI 申請件數不斷增加,身心障礙就業者人數持續下降,僅在過去的二十年期 間,SSDI 案件量增長三倍而身障勞工的相對就業率下降了一半(Maestas, Mu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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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圖 1:身心障礙總人數與佔總人口比例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圖 2:身心障礙者歷年補助金額與勞動參與率 註:身心障礙者生補助金額包含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及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 助。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生補助金額來自衛福部統計處,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 89 年、 92 年、95 年、100 年為內政部身心障礙者需求調查;93 年、94 年、96 年、98 年、103 年資料為勞動部統計處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 0 1 2 3 4 5 6 7 8 9 10 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1200000 140000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身心障礙者人口總數 身障人口佔總人口比例% 0 5 10 15 20 25 30 35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身 心 障 礙 者 勞 動 參 與 率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 輔 助 器 具 及 日 間 照 顧 及 住 宿 式 照 顧 補 助( 千 元) 年份 補助金額(千元) 勞動參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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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trand, 2013)。儘管事實上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創造對身心障礙勞工新的就業保護,在工作上降低體力要求(Autor,

Levy and Murnane, 2003),預期壽命增加(Christensen et al., 2009),而勞動年齡

人口的健康狀況保持穩定(Houtenville et al., 2009; Burkhauser and Daly, 2011)。 過去文獻研究結果指出放寬補助條件或增加補助金額將導致對障礙者之勞 動參與或就業選擇有不利影響,例如 Parsons(1980a)潛在的社會安全替代率(津 貼對市場薪資的比例)對個人的勞動參與選擇有很大的影響。Autor and Duggan (2003)探討 DI 福利供給的對低技能勞工的勞動參與率影響,由於非就業者面 對較低的機會成本會選擇退出勞動市場尋求福利,DI 的供給增加可能會誘使面 對就業蕭條的低技能勞工退出勞動市場。Maestas, Mullen, and Strand(2010)在 無法判定申請者的損傷程度較低的情況下,隱含放寬 SSDI 將導致增加對身障者 勞動供給的不利因素影響。Mariea and Castelloc(2012)研究在西班牙提高 DI 的就業效果,福利增加僅適用於個人年齡 55 歲或以上,估計就業率下降了 8%。 而我國身心障礙者之勞動狀況,可從內政部與衛福部之身心障礙生活需求調 查報告以及勞動部統計處進行之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觀察出身心障礙者之 勞動情形,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在 89 年 24.09%至 92 年 26.37%上升約 2 個百 分點,93 年 21.54%、94 年 21.56%的勞動參與率又下降至 21.5%,95 年 24.84 %、96 年 27.42%、98 年 32.13%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上升幅度較大,在 98 年度身障者的勞參率一度上升為 32.13%,但在 100 年與 103 年統計資料中身心 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約下降為 19%,可看出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整體而言 有下降的趨勢。民國 89 年身心障礙非勞動力人口約有 46 萬人,佔當年度整體身 障人口約 65%,到 103 年身心障礙非勞動力人口已有 86 萬人,佔當年度整體身 障人口約 75%,由統計資料也可看出非勞動力人口數與佔身心障礙整體比例的 大量增長。 本文首先分析 2003 年、2006 及 2011 年 15-65 歲身心障礙者之勞動狀況,並 由政府對身心障礙者之福利補助切入,探討身心障礙者之薪資替代率(福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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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額對薪資的比例)與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與或就業選擇。由於身心障礙之非就 業者並無薪資所得,為求得身心障礙之非就業者之薪資我們使用 OLS 迴歸模型 以身心障礙就業者之薪資預測非就業者之潛在可得薪資,估計出身心障礙者之薪 資替代率。為了解潛在的薪資替代率身心障礙的勞動參與或就業選擇的影響,我 們利用 Logit 迴歸模型分析薪資與薪資替代率與個人特徵變數,包括性別、年齡、 教育程度、婚姻狀況、身心障礙類別及身心障礙等級對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或就 業選擇之影響。 1.2 文章架構 本文結構共分六章,其架構如下:第一章為前言,介紹本研究之背景及研究 動機。第二章為背景介紹與文獻回顧,主要介紹身心障礙者之定義與我國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沿革;文獻將探討國外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之情況。第三章為 資料分析,本文利用 2003 年、2006 年、2011 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 調查」資料,首先說明本文使用的資料特性,並對 15-65 歲身心障礙者之勞動參 與率、就業率、主要收入來源與人口特質做交叉分析。第四章為模型設定,我們 將介紹模型設定,並說明個變數的定義。第五章為實證結果,將對本研究進行實 證估計,並說明估計結果。第六章為結語,將總結本文的研究並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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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背景介紹與文獻回顧

2.1 背景介紹 本章首先說明聯合國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演變與我國對身心障礙者定義,再 對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歷史沿革與現行制度與身心障礙福利措施進行介紹。 2.1.1 聯合國世界組織對身心障礙之定義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1980)出版的「失能、 障礙與殘障的國際分類」(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 ICIDH),對身心障礙者以 impairment、disability、handicap 做分類,

損傷或不全(impairment)是指「心理的、生理的或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或功能 的任何形式的偏離或喪失」;若損傷或不全侷限了一個人正常日常活動便算是進 入了失能(disability)的程度,失能(disability)是指「由於缺陷而缺乏做為一 個正常人以正常姿態從事某種正常活動的能力或具有任何限制」;若是再進一步 影響到一個人在社會環境生活處於弱勢位置及進入了殘障(handicap)的層次, 殘障(handicap)是指「一個人,由於缺陷或殘廢,處於某種不利地位,以致限 制或阻礙該人發揮根據年齡、性別、社會與文化因素應能發揮的正常作用」。 然而隨著政治、社會、經濟、社會運動的興起,社會大眾價值觀的改變等因 素的影響,障礙的界定也會隨之改變。由於 ICIDH 界定缺乏從社會模式1觀點去 看待身心障礙者,仍以個人2失能的角度去界定身心障礙問題,WHO 發表了「國 1 社會模式是將造成損傷者(生理、心理、智能)的經濟、環境、文化障礙納入考量。亦即,社 會模式認為障礙不只是身體損傷造成,而且是社會障礙造成的。社會模式無意否定某些疾病或失 序造成的損傷,引發障礙。但是更強調社會環境障礙造成的個人障礙。 2

個人模式(The Individual Model),或稱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從 19 世紀工業革命以來, 即有的觀念。認定障礙是個人身體的變態(abnormality)、失序(disorder)與缺損(deficiency), 導致功能限制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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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IDH-2),於 2001 年將其簡稱改名為 ICF,從較正向的社

會模式角度去討論身心障礙的經驗。

ICF 分類主要由身體功能(body functions, b)3 、身體構造(body structures, s)4 活動與參與5(activity limitations and 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s, d)、環境因素 6

(environment, e)所組成,ICF 採用 0 到 4 分五級來評分,0 分表示沒有障礙或沒 有困難,4 分表示完全有障礙或完全有困難,而在環境因素上,除了採用 0 到 4 分來評分外,為凸顯環境的阻力和助力的影響,採用了正、負的雙向評量。ICF

使用主要目的在改變過去使用損傷(impairment)、殘障(handicap)等負向名詞,

而使用身體的結構與功能(body structure & function)、活動(activity)及參與 (participation)等中性陳述。ICF 不只考量醫療、身體生理構造上的變化,也進 一步將活動(activity)、社會參與(participation)、環境因素(environment)列入考量, 正視「環境因素」的重要性,認為環境可能對一個人健康狀況會產生更大障礙或 是可以維護功能扮演重要角色,即個人健康狀況是否會對此人的「活動」和「社 會參與」帶來阻礙,則取決於「環境」是扮演促進者(facilitator)亦或是阻撓者 (barrier)角色(role of environment factors in functioning & disability,WHO,2002; 周月清等人,2015)。 3身體功能為身體系統的生理、心理功能,包含心智功能、感官功能與疼痛、嗓音與言語功能、 心血管、血液、免疫及呼吸系統功能、消化、代謝與內分泌系統功能、泌尿及生殖功能、神經肌 肉骨骼及動作相關功能、皮膚及相關結構功能其他身體功能。 4身體構造為身體系統的生理、心理功能結構改變,例如異常、脫位、部分增加或消失等身體結 構改變。 5活動是指可由單獨的個人執行之工作或任務;參與是指存在有兩人以上的生活情境之參與,例 如溝通、移動性、自我照顧、家庭生活、人際互動與關係、社區、社會與公民生活等其他活動及 參與。 6環境因素是指與人們日常生活和居住相關之自然、社會和態度的環境,評分標準包含產品與科 技、自然與人為的環境改變、支持與關係、態度、服務、系統與政策其他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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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1.2 台灣身心障礙者定義 隨著身心障礙人口的大量增長,如何定義及分類身心障礙人口成為一個重要 的課題。追溯「障礙」的概念在華人文化歷史中出現過許多不同的用詞,例如《禮 記》及《周禮》中提到的「廢疾」、「疾」以及有障礙類別概念的「瘖、聾、跛、 躄、斷者、侏儒」等等,而我國在 1980 年「殘障福利法」頒佈施行以前也常沿 用這些字詞,包括:「殘疾」、「廢疾」、「殘廢」、「低能」、「殘障」,可見身心障礙 在台灣社會早期被視為是一種「疾病」,把身心障礙者視為被救濟的對象。即使 至我國「殘障福利法」訂定時仍是使用「殘障」的詞彙,直到 1997 年的「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才改用「障礙」(周月清等人,2011)。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 1980 年立法通過,當時稱之為《殘障福 利法》,障礙類別只含 7 個類別,包括視覺、聽覺或平衡機能、聲音機能或言語 機能、肢體、智能不足、多重障礙。經過多次修法後,障礙類別逐漸擴增,於 1997 年第三次修法時將帶有歧視意味的「殘障」修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在 2007 年正式修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重 點為將身心障礙類別修正為八大身心功能障礙,為了能和國際通用的分類系統接 軌,所以改採「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作為身心障礙者的分 類依據7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 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 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 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7 民國 96 年行政及立法部門共同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修法五年後(民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起 ),要改採用聯合國 2001 年新推出的身心障礙分類定義(I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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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外,我們將「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八大身心功能障 礙與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對照表整理於附表 1。 2.1.3 身心障礙等級判定原則 身心障礙程度共分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四個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 作業辦法第五條,綜合等級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意即同時具 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 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我們 將類別內各鑑定向度整理於附表 2。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 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相同程度 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外,其他皆以此障礙程度為準。第一類障礙 類別中,若需評定鑑定向度超過四項以上,且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 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第二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 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 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八 大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 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 1 級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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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1.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沿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頒布於 1980 年,當時稱為《殘障福利法》,立法 目的在維護障礙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自力更生。由於台灣早期仍 視障礙者為依賴者,認為障礙是家庭與社會的負擔,以「個人模式」觀點看待障 礙者,由於「個人模式」強調個人的疾病連結到障礙本身,因此早期的福利補助 措施只有醫療復健費與輔具補助等實物補助,直至 1990 年才增列教養補助費、 收容養護費、生活補助費、教育補助費、健康保險費補助等補助項目,但此時對 障礙者的福利補助措施仍停留在救濟的觀點。 《殘障福利法》立法後多次修法,其中歷經最大變革有兩個階段,1997 年 更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與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台灣社會早 期將障礙被視為是一種「疾病」,把身心障礙者視為被救濟的對象,直到 1997 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才去除帶有歧視意味的「殘障」改用「障礙」。《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於 2007 年修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回應國際對障 礙者人權的倡導,對應 ICF 將身心障礙類別修正為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部份福利 與服務提供方式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結果提供,除非障礙情形無法改變,應 五年重新鑑定乙次。修法重點在於不斷擴充身心障礙類別與行政分工,並細緻化 相關社會保障措施,其重要內容如下表 1 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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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沿革 年代/法案 重點內容 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及措施 1980 年/殘 障福利法 全文共計 26 條,以立法保護身心障 礙者的各項權益,將身心障礙者之範 圍分為 7 類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或平 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言語機能障 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多重障礙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1.醫療及復健費 2.輔具費用補助 1990 年/殘 障福利法 第一次修 正 擴增身心障礙之範圍,將重要器官失 去功能、顏面傷殘、失智症、自閉症 及植物人等納入共 12 類別,並將「智 能不足」改為「智能障礙」,「殘障」 用語改為「障礙」。 1.學生交通費補助 2.稅捐減免 3.教養補助費 4.收容養護費 5.生活補助費 6.教育補助費 7.健康保險費補助 8.乘車優待 1995 年/殘 障福利法 第二次修 正 將慢性精神病患者納入身心障礙者 範圍。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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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表 1(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沿革 年代/法案 重點內容 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及措施 1997 年/身 心障礙者 保護法 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全文修正為 75 條,立法目的在「維 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 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 並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以 強化各目的事業單位落實條文精神。 並明定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 (第 15 條)、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 訓練及就業服務(第 26 條)、提供各 式居家服務(第 40 條)、社區服務(第 41 條)及制定生涯轉銜計畫(第 42 條)。 1. 醫療及醫療輔助器具費 用補助(健保不補助之項 目) 2. 學生交通費補助 3. 稅捐減免 4. 托育養護費 5. 生活補助費 6. 教育補助費 7. 社會保險費補助 8. 租金補助 9. 首次購屋利息補助 10. 乘車及文教設施免費及 優待 2001 年/身 心障礙者 保護法第 二次修正 配合台灣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 之施行,調整有關組織名稱。將頑性 (難治型)癲癇症者及因罕見疾病而 致身心功能障礙者納入障礙範圍,並 將「痴呆症者」改為「失智症者」。 同上 2003 年/身 心障礙者 保護法第 三次修正 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所生 產之物品及其可提供之服務,各級政 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 採購一定比例(第 62 條)。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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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 1(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沿革 年代/法案 重點內容 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及措施 2007 年/身 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 法 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全文修正為 109 條。立法 目的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 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 其自立發展」。修正重點為將身心障 礙類別修正為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部 份福利與服務提供方式應依身心障 礙者需求評估結果提供。除非障礙情 形無法改變,應五年重新鑑定乙次。 另外,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降低 公私立義務機關(構)之進用門檻, 並提高公立義務機關(構)之定額進 用比率。 1. 生活補助費 2.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補助 3. 醫療費用補助 4. 輔具費用補助 5. 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 息補貼 6.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 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7. 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8. 醫療復健、醫療輔具 9. 乘車及文教設施免費及 優待 10. 稅捐減免 11. 社會保險費補助 12. 教育費補助 2012.07/ 身障鑑定 新制正式 實施 新制身障鑑定之改變: (1)新制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再增加 需求評估。 (2)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 功能為鑑定依據,新增社會參與及環 境鑑定。 (3)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 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改為由醫療 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 心障礙證明 (4)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 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 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 利及服務。 (5)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 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 措施。 同上 資料來源:表格內容參考周月清(2011)、內政部社會司及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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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1.5 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簡介 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主要分為保健醫療權益類、教育權益類、就業權益類、 支持服務類、經濟安全類、交通服務類、其他福利服務類,我們將身心障礙者福 利措施各類細項補助內容整理於附表 3。 1. 保健醫療權益類 我國自 1995 年起施行全民健康保險,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3 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獲得全民健保保費補助,重度、極重度身障者全額補助, 中度身障者補助 50%,輕度身障者補助 25%,沒有收入限制。有關身心障礙者 的保健醫療服務大多數都納在全民健康保險服務中,但全民健保並非包含所有的 醫療費用與醫療器材,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訂有:「身心障礙者醫 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另外,為落實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及醫療費用補助 之規定,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認 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得 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2. 教育權益類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針對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明訂各級教 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 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 育之權益。對於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 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等理由拒絕其 入學。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 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公立幼稚園、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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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 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 障礙兒童(第三十一條)。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 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 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等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 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三十條)。對於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政 府應免費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並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補助 其本人或其子女受教育所需之相關經費。另外,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繼續接受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給予 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 3. 就業權益類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 礙者之就業意願及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 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又依據同法第 34 條規定,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 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 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 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 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在身權法的就業政策中,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率關係最為密切的一個政策則 為「定額進用」。依據該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 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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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若未依據該規定足額進用,將按未足額的人數每月繳 納罰款。 4. 支持服務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明訂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 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 畫,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第四十八條),具體個人服務項目包括居家照顧、生活重建、心理重建、社區居 住、婚姻及生育輔導、日間及住宿式照顧、家庭托顧、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 服務,等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第五十條);身心障礙者家庭服務 則包括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等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第五十一條)。 5. 經濟安全類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補助、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 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第七十一條):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另外,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納 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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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第七十二條)。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 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 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第七十三條)。 6. 交通服務類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本人、配偶、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 1 人,得依規定擇一申請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輛牌照,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 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又依同法第五十八條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搭 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應予半價優待,若經需求評估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 一人為限,得享有優待措施。 2.1.5.1 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之福利措施,包括現金給 付(如身心障礙中低收入生活補助)、稅式支出(如綜合所得稅減免)、實物給付(如 社會保險、交通費、學雜費、輔具費用補助)等三大類,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 障之福利措施主要實施目的在於改善其生活水準、居住環境、教育需求、就業、 醫療、交通等困境。 2012 年新制實施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生活補助費、日 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醫療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 助、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八類補助須經由需求評估提供之,而稅式減免(第七十二條) 與社會保險補助(第七十三條)則無須經需求評估。我們將於表 2 介紹身心障礙者 較主要經濟安全保障福利措施之補助項目與其補助條件、服務內容與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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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表 2: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條件與服務內容 補助額度 身心障礙中低 收入生活補助 補充經濟狀況在一定條件以下之身心 障礙者生活所需費用。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未接受全日型住 宿照顧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費: 1. 低收入戶戶內身心障礙者。 2. 中低收入戶戶內身心障礙者。 3. 符合下列 3 項資產標準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全戶動產未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每 增加 1 人的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 全戶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 等級發給每人每月新臺 幣 3,500 元至新臺幣 8,200 元。 日間&住宿照 顧費用 1. 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轉介安置於經主管機關許可或 補助設置之機構或單位接受日間 或住宿照顧服務之費用補助。 2. 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狀況、年 齡及安置人數核予不同比例之托 育養護費用補助。 住宿養護中,依家庭經濟 狀況及障礙等級,給予新 臺幣 2,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的補助。 日間托育者,給予新臺幣 1,200 元至新臺幣 12,000 元不等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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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表 2(續):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條件與服務內容 補助額度 居家照顧費用 1. 居家護理:由護理人員對需要繼 續護理之個案,在其居住處所提 供護理服務。 2.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由照 顧服務員到宅提供有生活自理照 顧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及 家務服務。 3. 送餐到家:提供餐食予無法準備 餐食之獨居或家屬無法提供照顧 之身心障礙者,解決其餐食問題。 4. 居家復健:由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對居家需繼 續復健之個案,在個案居住處所 提供之復健治療服務。 1. 居家護理之補助,除 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 理給付 2 次外,經評 估仍有需求者,每月 得再增加補助 2 次, 每次以補助新臺幣 1,300 元為原則。 2.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 服務補助時數,以每 小時補助新臺幣 180 元為原則,補助時數 每月最多 90 小時。 3. 送餐服務每人每天補 助 1 餐,每餐補助新 臺幣 50 元為原則。 4. 居家復健之補助,每 次以補助新臺幣 1,000 元為原則,每星 期最多補助 1 次,1 年以 6 次為原則。但 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可增加 補助次數,每次延案 以 6 次治療為限。 醫療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 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範圍者。 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 助對象資格、補助上限、使用年限、 功能或規格規範、醫療輔具評估規定 及其他相關事項,依醫療費用及醫療 輔具補助標準表之規定。 1.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戶最近 3 個 月因嚴重傷病就醫所生 全民健保險之部分負擔 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 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達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所需 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 義務人能負擔者,補助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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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表 2(續):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條件與服務內容 補助額度 輔具補助 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 得、使用訓練、追蹤、維修、調整等 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與 健康。 每人每 2 年以申請 4 項輔 補助為限。 低收入戶最高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最高 75% 非中低收入戶最高 50% 購屋貸款利息 補貼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且其購 置之住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2. 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3.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 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 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 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 清償者。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 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 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 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 條規定辦理。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 款額度、年限、計算基準 及補貼方式,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1.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 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 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 2.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 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最長五年。 3.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 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 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 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 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 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4.補助方式:符合第五條 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憑繳 款證明及身心障礙者金 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 影本請領補助,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逕 撥付予身心障礙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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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表 2(續):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條件與服務內容 補助額度 房屋租金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 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2.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 貼者。 3.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4.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6.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 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 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 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 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2.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 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 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申請補貼金額低於前項規定上限者,應 核實補貼。 ※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 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無自有住宅者房屋租 金補貼按月每坪最高 新臺幣三百三十元, 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 五十為上限。但租屋 保證金、公共管理費 等相關費用不予補 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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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表 2(續):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條件與服務內容 補助額度 購買停車位貸 款利息補貼或 承租停車位補 助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 位租金補助之申請要件: 1.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 身心障礙者。 2.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 效駕駛執照。 3.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如公有停車場月租半價優惠等)。 4.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 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 月。 1.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 補貼之補助額度: 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 率,於每年 1 月 1 日與國 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 之利息差額。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利息 差額、中低收入戶 80%、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 未達 2.5 倍者 50%。 2.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之補助額度: 以實際每月租金 50%為 限,且每月補助金額不得 逾新臺幣 1,000 元。 低收入戶實際每月租金 50%為限、中低收入戶實 際每月租金 40%為限、 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 未達 2.5 倍者實際每月租 金 25%為限。 社會保險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3 條:身心 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健保、勞保、就 業保險、農保、公保、軍保),政府機 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 重、極重度補助全額 中度補助 1/2 輕度補助 1/4 就學費用補助 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重、極重度補助全額 中度補助 7/10 輕度補助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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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 2(續):經濟安全給付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條件與服務內容 補助額度 身心障礙者稅 捐減免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 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 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者,及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 之病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每人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 臺幣 10 萬 4,000 元。 2.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並 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 人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 照者,每戶以 1 輛為限。 3. 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父母或直系血 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或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96 年 7 月 4 日該法修正公布前為第 5 條第 2 項) 規定之病人,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新臺幣 557 萬元。 資料來源: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手冊》,表格由本研究整理。 備註:我們將身心障礙中低收入生活補助金額歷年變動整理於附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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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獻回顧

1. 健康因素與勞動關係

Kidd, Sloane, and Ferko(2000)使用 1996 年英國勞動力的調查數據,研究 健康及身心障礙男性兩者由於人力資本禀賦差異程度以及與生產力相關的差異 在勞動力市場的差異結果。使用 Baldwin and Johnson(1994)的方法估計工資歧 視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結果顯示健康及身心障礙男性兩者之 間確實存在實質工資和勞動參與率的差異。Cai(2007)的研究指出健康因素常 常是勞動者決定是否參與勞動市場的重要因素,健康不僅是人力資本的呈現形式 之一,也是衡量受僱者的價值指標(Becker, 1964; Grossman, 1972),當勞動者健 康狀況不好時,也會降低他們參加勞動市場的意願。 身心障礙者在許多社會經濟層面處於不利地位,尤其在中歐和東歐國家特別 困難,處於惡劣生活水平。Mussida and Sciulli(2016)研究中歐和東歐國家,包 含波蘭、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羅馬尼亞六個國家身心障礙者的就 業情況。發現障礙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有負面影響,特別是障礙程度愈高影響愈 大,且負面影響有時幾乎是西方國家的兩倍。即使控制了障礙者福利的影響,對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仍是有負面影響,表示障礙本身對就業的負面影響是占主導作 用可能性。障礙的長期影響小於短期影響,表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部分身障者進入 勞動力市場,這可能有利於社會包容和國家經濟表現。 身心障礙者持續的低就業率一直受已開發國家政府的關注,並一直是政策實 施的目標,包括鼓勵就業,平等的法律和社會福利改革,進步的關鍵指標是與障 礙者相關的勞動缺口,即非障礙者和身心障礙者之間就業率的差異(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DWP), 2013; Schur et al., 2013)。過往文獻發現英國

1998-2012 年間與障礙者相關的勞動缺口呈現拓寬和縮小兩種不同的結果,這種 差異可能是由於選擇不同調查資料(綜合家戶統計調查(General Household Survey, GHS)或勞動力調查(Labour Force Survey, LFS))。Baumberg, Jones ,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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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Wass(2015)在此背景下研究比較身心障礙普及率和障礙相關的勞動缺口的趨勢, 身心障礙普及率和勞動缺口兩者之間不同的趨勢也在不同的調查中被發現,身心 障礙普及率和勞動缺口兩者之間的負相關提示著可能與對障礙定義不同有關,對 障礙定義越廣泛則與障礙相關的勞動缺口愈小,因此不能確定與障礙者有關的勞 動缺口已在英國從 1998 年開始變小。 2. 政府福利補助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影響 (1)福利補助增加對就業之影響 Parsons(1980a)探討美國戰後 1960-1980 年間壯年(45-59 歲)男性勞動力嚴 重衰退的原因,發現潛在的社會安全替代率(津貼對市場薪資的比例)對個人的勞 動參與選擇有很大的影響,而社會安全津貼制度的改進與津貼發放的增加是造成 勞動力衰退的主要原因,並且不同程度的影響低薪資的勞動者。Parsons(1980b) 分析種族間 45-59 歲男性的勞動參與率與健康狀況對勞動參與率的影響,實證結 果發現,經濟與健康因素為影響黑人與白人間勞動參與選擇的主要原因,其中經 濟因素包含社會安全替代率、福利對個人薪資的比率以及失業。 從 1984 年的聯邦殘疾保險計劃後,領取 DI 福利的成人(非老年人)比例上升 了 60%。同時,領取 DI 的人口組成變年輕,更多是患低死亡率的疾病,而且更 涵蓋了低技能人口。Autor and Duggan(2003)文中追蹤降低篩選嚴格度、收入 替代率上升,及醫療福利實物價值提升的變化,探討 DI 福利供給的對低技能勞 工的勞動參與率影響。由於模型強調,DI 的申請對於非就業者是更具吸引力的, 因為面對較低的機會成本會選擇退出勞動市場尋求福利,DI 的供給增加可能會 誘使面對就業蕭條的低技能勞工退出勞動市場,因而對失業率的測量會降低。 1984 年後,對應同等幅度不利的勞動需求衝擊下 DI 使用率成長 2-3 倍,同時, 高中輟學的人在不利的衝擊退出勞動力幾乎是兩倍,並且不太可能進入失業。雖 然不能量化降低 DI 篩選嚴格度和不斷上升的替代率誘使這些行為的變化,但對 這些現象 DI 供給的增加就是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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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estas, Mullen, and Strand(2010)探討 DI 對就業是否有負面效果,使用隨 機分配考察人員來估算收到 SSDI 的因果效果。首先估計申請 SSDI 者之勞動供 給因果效果。採用數據資料來配對申請者的考察人員,並利用在審查員的審核通 過率來估計對就業率的影響。申請者被隨機分配到不同的考察人員,每個考察人 員習性、傾向不同,所以各個申請者申請通過的機率不同,以此不同的機率來估 計對就業率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發現,在 2005 年和 2006 年約有 23%是在合格 邊緣的申請者,在就業率上,比從未收到 SSDI 的人高出 28 個百分點。研究結 果指出,在無法判定申請者的損傷程度較低的情況下,隱含放寬 SSDI 將導致增 加對身障者勞動供給的不利因素影響。 (2)福利補助政策改變對就業之影響

Campolieti and Riddell(2012)探討在加拿大身心障礙政策改變對身心障礙 者就業率的影響以及身障者人數的變動的效果,第一項政策是身心障礙者就業還 是可以領取身心障礙保險金,第二項政策是身心障礙者無須重新申請、身分鑑定 就可以繼續領取保險。使用 difference in difference 方法,估計結果指出引進的第 一項政策使身心障礙者傾向就業,但對身心障礙人數沒有產生影響。與此相反的 是,結果指出引進第二項政策並沒有對文章中研究結果有任何影響。

Campolieti, Gunderson, and Krashinsky(2007)此研究使用獨特的調查資料(由

安大略省的勞工賠償委員會所收集),估計身心障礙男性勞工福利支出和其受傷 後工資對其勞動供給影響。利用客觀指標測量身心障礙者健康狀況,分別估計壯 年和老年勞工的工時以及返回職場的決定。研究結果指出,傷後工資高的人對於 他們復工後選擇較長工時有正向激勵效果,尤其是對於年紀較大的勞工。結果也 指出,領取一次性福利給付不會扭曲工作與休閒選擇,如果收入增加,一般來說 對於恢復工作或復工者工時選擇不會有負面誘因。唯一的例外是為年輕身心障礙 者生命週期較長意味著領一次性福利給付的所得效果會降低他們返回職場的可 能性,儘管對他們返回勞動力市場的工時選擇沒有影響。研究結果也指出增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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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的相關補助計畫對身心障礙者增加工時的選擇是有效的。

另外,來自加拿大的一些證據顯示工資補貼提高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成果。 例如,工作發展計劃(Job Development Program)中的個人補助計劃(Individual Subsidized Program, ISP)的評估發現,工資補貼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增加了就

業和身障勞工的收入(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995)。同樣,有關身心

障礙勞工就業的評估,也發現工資補貼提高了就業能力、就業率和身障勞工的生 產力(Social Policy Research Associates, 1984)。另外,稅後工資增加的所得稅抵 免制也可以被用來增加身障勞工的工作時間。例如,Burkhauser(1998)描述了 勞動所得稅扣抵制(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 EITC)在美國如何可以擴展到身 障勞工。與此類似,Burkhauser(1998)還提出一項關於身障勞工稅制建議,稅 收抵免等於其收入的 40%。這兩項稅制政策會有效提高身障勞工的薪資水平。 這些稅收抵免政策在身障勞工決定他們希望參與勞動的程度也有直接的好處。 Karlstrom, Palme, and Svensson(2008)研究 1997 年瑞典 DI 計劃取消了 60-64 歲勞工特殊資格規定是否使這個年齡組的就業增加,他們的研究使用 difference in difference 方法來研究對比 55〜59 歲的身心障礙者,再研究改革後有多少程度 的就業效果是被 sickpay(病假支付工資)保險或失業保險的增加所排擠,研究 結果發現不同的勞動市場保險方案吸收在改革後的沒有 DI 資格的勞工,隨著改 革的結果受影響的年齡組無論是失業率和 sickpay 保險制度的利用皆增加。在這 項研究中,發現沒有實證支持改革使該年齡組就業預期增加,至少在改革 2 或 3 年後沒有達到預期就業增加,但 2~3 年後該年齡組的就業有潛在正面影響出現。 Staubli(2011)研究在澳洲 DI 政策變化的影響,該政策是提高老年男性 DI 的申請資格標準,使用 difference-in-difference 方法對澳洲私人機關員工的數據分 析,結果顯示身障人數顯著的下降,就業增加 1.6-3.4 個百分點。改革後受影響 的年齡組 DI 申請顯著減少。該政策改變對失業和醫療保險有外溢效果,領取失 業補助人數增加了 3.5-3.9 個百分點,領取醫療保險大約增加 0.7 個百分點。 Moore(2015)探討取消 DI 對就業的影響,很少有 SSDI 的受益者重返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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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力,因此難以評估在沒有福利下他們可能的就業情況。利用政府資料,探討在 1996 年後因毒品和酒精成癮失去 DI 資格的人的就業情況,結果顯示被取消 DI 資格者,大約有 22%開始工作,這個就業反應是相對大於他們的歷史工作水平。 收到 DI 2 - 3 年的受益者有最大的反應,表明了一個時期的補助可能可以極大化 一些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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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三章 資料敘述

本文使用內政部統計處提供 2003 年 8 月、2006 年 3 月所施行之「臺閩地區 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資料,及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2011 年 3 月所施行的「身 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資料,調查範圍為臺閩地區(包括臺灣 省、臺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內,以戶籍設於本調查區域範圍 內,且領有政府機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者為調查對象,主要調查內容身心障礙 者其基本資料、居住及起居生活狀況、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休閒活動、社會參 與狀況、外出交通狀況、相關無障礙設施使用情形、教育學習狀況、對福利服務 及醫療照顧需求、工作現況及職業重建服務需求等資料,以作為政府及民間團體 推動身心障礙者各項福利服務措施之參考,使身心障礙者獲得更妥適的生活照顧。 此外,亦可作為各級政府機關(單位)釐訂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服務政策之重要參 考。調查採「分層抽樣法」,每次調查樣本人數約在 1.3 萬到 1.9 萬之間。 本文主要研究目的為探討身心障礙者之就業選擇,由於「臺閩地區身心障礙 者生活需求調查」與「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資料中僅有是 否領取福利補助的問項並無提供領取福利補助的實際金額,因此本文使用衛生福 利部統計處身心障礙者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及托育養護補助」之 統計資料,藉以估算身心障礙者領取福利補助之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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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1 分析 15-65 歲樣本個人特徵分析 1.樣本性別之分析 由表 3,2003 年度樣本中共有 6,552 人,其中男性與女性分別佔 60%與 40 %。2006 年度樣本中共有 8,006 人,其中男性與女性分別佔 60%與 40%。2011 年度樣本中共有 10,973 人,其中男性與女性分別佔 61%與 39%。整體有效樣本 中共有 25,531 人,其中男性與女性各有 15,460 人、10,071 人,分別佔 61%與 39 %。 2.樣本年齡之分析 2003 年度樣本中共有 6,552 人,其中 15~24 歲佔 14.24%、25~34 歲佔 15.20 %、35~44 歲佔 22.497%、45~54 歲佔 24.85%、55~65 歲佔 23.21%。2006 年度 樣本中共有 8,006 人,其中 15~24 歲佔 11.87%、25~34 歲佔 14.50%、35~44 歲 佔 21.65%、45~54 歲佔 26.82%、55~65 歲佔 25.17%。2011 年度樣本中共有 10,973 人,其中 15~24 歲佔 12.90%、25~34 歲佔 13.73%、35~44 歲佔 16.93%、45~54 歲佔 27.39%、55~65 歲佔 29.05%。整體有效樣本中共有 25,531 人,15~24 歲佔 12.92%、25~34 歲佔 14.35%、35~44 歲佔 19.84%、45~54 歲佔 26.55%、55~65 歲佔 26.34%。 3.樣本教育程度之分析 2003 年度樣本中共有 6,552 人,其中「不識字」佔 10.94%、「自修(識字)」 佔 2.31%、「國小」佔 27.38%、「國(初)中」佔 20.96%、「高中、高職」佔 28.14 %、「大專院校」佔 9.66%、「研究所以上」佔 0.61%。2006 年度樣本中共有 8,006 人,其中「不識字」佔 9.92%、「自修(識字)」佔 1.12%、「國小」佔 25.09%、「國 (初)中」佔 20.96%、「高中、高職」佔 31.04%、「大專院校」佔 10.92%、「研究 所以上」佔 0.95%。2011 年度樣本中共有 10,973 人,其中「不識字」佔 5.95%、 「自修(識字)」佔 1.22%、「國小」佔 21.81%、「國(初)中」佔 23.28%、「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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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表 3:樣本人口特質分析 單位:百分比 2003 年 2006 年 2011 年 性別 男性 60.32 59.88 61.19 女性 39.68 40.12 38.81 年齡 15~24 歲 14.24 11.87 12.9 25~34 歲 15.20 14.50 13.73 35~44 歲 22.50 21.65 16.93 45~54 歲 24.85 26.82 27.39 55~65 歲 23.21 25.17 29.05 教育程度 不識字 10.94 9.92 5.95 自修(識字) 2.31 1.12 1.22 國小 27.38 25.09 21.81 國(初)中 20.96 20.96 23.28 高中、高職 28.14 31.04 34.12 大專院校 9.66 10.92 12.39 研究所以上 0.61 0.95 1.24 婚姻狀況 未婚 40.43 36.65 41.91 有配偶或同居 48.89 50.00 44.31 離婚或分居 5.82 7.91 8.77 喪偶 4.87 5.45 5.01 樣本數 6552 8006 1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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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表 3(續):樣本人口特質分析 單位:百分比 2003 年 2006 年 2011 年 身心障礙類別 視覺機能 3.97 3.98 4.94 聽覺機能障礙 6.52 5.10 5.30 平衡機能障礙 2.20 2.67 2.45 聲音或語言機能障 礙 4.24 3.50 4.72 肢體障礙 27.72 33.14 20.30 智能障礙 10.99 9.17 10.85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8.04 7.99 8.31 顏面損傷者 4.24 3.55 4.68 植物人 4.14 2.87 3.49 失智症 1.21 0.75 1.14 自閉症智能障礙 1.60 0.76 2.66 慢性精神病患者 10.53 11.03 12.29 多重障礙者 8.46 7.06 7.67 頑性癲癇症 3.77 4.55 5.79 罕見疾病 0.58 2.09 2.35 其他 1.80 1.80 3.06 樣本數 6552 8006 10973 身心障礙等級 極重度 14.48 12.03 12.44 重度 18.24 15.60 16.37 中度 32.54 32.43 29.04 輕度 34.74 39.95 42.15 樣本數 6552 8006 10956 資料來源:2003,2006 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以及 2011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 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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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高職」佔 34.12%、「大專院校」佔 12.39%、「研究所以上」佔 1.24%。整體有效 樣本中共有 25,531 人,其中「不識字」佔 8.48%、「自修(識字)」佔 1.47%、「國 小」佔 24.27%、「國(初)中」佔 21.95%、「高中、高職」佔 31.62%、「大專院校」 佔 11.23%、「研究所以上」佔 0.99%。由 2003-2011 年樣本中明顯呈現「國小」 教育程度以下的比例明顯減少,「高中、高職」教育程度以上的樣本明顯增加。 4.樣本婚姻狀況之分析 2003 年度樣本中共有 6,552 人,其中「未婚」佔 40.43%、「有配偶或同居」 佔 48.89%、「離婚或分居」佔 5.82%、「喪偶」佔 4.87%。2006 年度樣本中共有 8,006 人,其中「未婚」佔 36.65%、「有配偶或同居」佔 50%、「離婚或分居」 佔 7.91%、「喪偶」佔 5.45%。2011 年度樣本中共有 10,973 人,其中「未婚」佔 41.91%、「有配偶或同居」佔 44.31%、「離婚或分居」佔 8.77%、「喪偶」佔 5.01 %。整體有效樣本中共有 25,531 人,其中「未婚」佔 39.88%、「有配偶或同居」 佔 47.27%、「離婚或分居」佔 7.74%、「喪偶」佔 5.11%。2003-2011 年樣本中「有 配偶或同居」婚姻狀況的比例減少,「離婚或分居」婚姻狀況的比例增加。 5.樣本身心障礙類別之分析 2003 年度樣本中共有 6,552 人,其中以「肢體障礙」佔整體 27.72%為最多 數,其次為「智能障礙」佔 10.99%、「慢性精神病患者」佔 10.53%、「多重障礙 者」佔 8.46%、「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佔 8.04%、「聽覺機能障礙」佔 6.52%,其 他類別均佔整體 5%以下。2006 年度樣本中共有 8,006 人,其中以「肢體障礙」 佔整體 33.14%為最多數,其次為「慢性精神病患者」佔 11.03%、「智能障礙」 佔 9.1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佔 7.99%、「多重障礙者」佔 7.06%、「聽覺機 能障礙」佔 5.10%,其他類別均佔整體 5%以下。2011 年度樣本中共有 10,973 人,其中以「肢體障礙」佔整體 20.30%為最多數,其次為「慢性精神病患者」 佔 12.29%、「智能障礙」佔 10.85%、「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佔 8.31%、「多重障 礙者」佔 7.67%、「頑性癲癇症」佔 5.79%、「聽覺機能障礙」佔 5.30%,其他類 別均佔整體 5%以下。整體有效樣本中共有 25,531 人,其中以「肢體障礙」佔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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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體 26.23%為最多數,其次為「慢性精神病患者」佔 11.44%、「智能障礙」佔 10.36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佔 8.14%、「多重障礙者」佔 7.68%,「聽覺機能障礙」 佔 5.55%,其他類別均佔整體 5%以下。樣本中以「肢體障礙」為最多數,但 2003-2011 年樣本中「肢體障礙」確實有明顯減少的趨勢,其次以「慢性精神病 患者」、「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多重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佔 較多數,其他類別均佔整體 5%以下。 6.樣本身心障礙等級之分析 2003 年度樣本中共有 6,552 人,「輕度」與「中度」各佔 34.74%、32.54%, 「重度」與「極重度」各佔 18.24%、14.48%。2006 年度樣本中共有 8,006 人, 「輕度」與「中度」各佔 39.95%、32.43%,「重度」與「極重度」各佔 15.60%、 12.03%。2011 年度樣本中共有 10,956 人,「輕度」與「中度」各佔 42.15%、29.04 %,「重度」與「極重度」各佔 16.37%、12.44%。整體有效樣本中共有 25,514 人,其中以「輕度」佔 39.56%為最多,其次為「中度」佔 31.00%、「重度」佔 16.61%、「極重度」佔 12.84%。而值得注意的是,在 2003-2011 年樣本中身心障 礙等級「輕度」者明顯增加,由 34.74%增加至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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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2 樣本人口特質與勞動狀況之分析 1.性別 在 2003-2011 年的樣本中,由表 4 可知,男性就業率從 2003 年 38%升至 2006 年 41%,在 2011 又降至 30%,而女性就業率從 24%一度升至 29%又降至 22%, 整體而言,男性就業率高於女性,但男性就業下降的比例高於女性。在勞動參與 率方面,男性勞動參與率大於女性勞動參與率,但男性勞動參與率由 2003 年 38 %下降至 2011 年 30%、女性勞動參與率由 2003 年 24%下降至 2011 年 22%, 兩者皆有下降的趨勢。 2.年齡 在 2003-2011 年樣本中之就業率與勞動參與率,兩者皆以 25~34 歲或 35~44 歲的就業率、勞動參與率最高,其次為 45~54 歲、15~24 歲,55~65 歲的就業率、 勞動參與率最低。 3.教育程度 在 2003-2011 年樣本中之就業率方面與勞動參與率方面,教育程度為「研究 所以上」的就業率與勞動參與率為最高,其次為「大專院校」、「高中、高職」、「國 (初)中」、「國小」、「自修(識字)」,以「不識字」為最低,由樣本中可見教育程度 愈高,就業率與勞動參與率愈高。 4.婚姻狀況 在 2003-2011 年樣本中婚姻狀況為「有配偶與同居」之就業率與勞動參與率 最高,其次為「離婚或分居」與「未婚」,婚姻狀況為「喪偶」者之就業率與勞 動參與率為最低。 5.身心障礙類別 在 2003-2011 年樣本中身心障礙類別中,在就業率方面,就業率高於 30%之 身心障礙類別包含「顏面損傷者」、「聽覺障礙機能」、「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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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表 4:樣本勞動參與率與人口特質之分析 單位:百分比 年度 2003 年 2006 年 2011 年 類別 勞動參 與率 就業 率 勞動參 與率 就業率 勞動參與 率 就業率 性別 男性 38.69 32.06 41.68 34.61 30.67 26.39 女性 24.73 21.62 29.08 24.00 22.27 19.30 年齡 15~24 歲 23.37 18.65 33.26 26.00 20.63 16.01 25~34 歲 47.99 39.46 49.35 39.10 40.88 34.02 35~44 歲 46.00 39.01 49.86 41.32 37.25 32.08 45~54 歲 34.03 29.24 40.89 35.26 31.78 27.95 55~65 歲 16.04 13.87 14.94 12.70 14.06 12.96 教育程度 不識字 7.95 6.97 9.95 8.69 7.98 7.67 自修(識字) 16.56 14.57 11.11 8.89 14.29 13.53 國小 23.36 20.51 24.39 20.06 15.61 13.98 國(初)中 35.76 27.97 40.58 33.08 26.73 22.47 高中、高職 43.82 37.04 45.67 37.30 32.80 27.87 大專院校 55.13 47.55 55.61 47.94 42.85 37.54 研究所以上 57.50 52.50 67.11 64.47 51.11 45.93 婚姻狀況 未婚 29.33 23.25 34.12 26.31 25.75 20.62 有配偶或同居 37.90 33.47 40.04 35.02 30.02 27.67 離婚或分居 33.33 24.93 37.12 28.44 28.47 23.36 喪偶 16.93 14.42 21.33 17.43 16.00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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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表 4(續):樣本勞動參與率與人口特質之分析 單位:百分比 年度 2003 年 2006 年 2011 年 類別 勞動參 與率 就業 率 勞動參 與率 就業率 勞動參與 率 就業率 身心障礙類別 視覺障礙 34.62 30.77 30.72 26.96 31.11 27.78 聽覺機能障礙 46.14 40.75 49.02 42.16 41.28 38.34 平衡機能障礙 27.08 21.53 24.30 18.69 17.10 13.75 聲音或語言機能障 礙 43.17 37.77 46.07 41.43 37.48 33.79 肢體障礙 48.13 41.96 48.13 40.33 34.94 30.57 智能障礙 21.39 18.75 27.11 22.89 24.87 21.12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27.70 22.39 30.47 26.41 26.51 23.87 顏面損傷者 51.44 43.53 60.21 53.87 44.2 39.88 植物人 0 0 0 0 0 0 失智症 11.39 8.86 8.33 0 12.90 8.06 自閉症智能障礙 14.29 10.48 4.92 4.92 16.12 12.09 慢性精神病患者 18.70 12.61 21.29 15.63 15.69 11.97 多重障礙者 20.58 16.79 21.42 18.05 13.37 11.81 頑性癲癇症 38.46 27.94 46.43 32.69 38.31 29.41 罕見疾病 15.79 10.53 36.53 26.95 24.31 21.18 其他 34.75 27.12 44.44 34.03 35.78 30.58 樣本數 6552 6552 8006 8006 10973 10973 身心障礙等級 極重度 15.17 12.22 14.95 13.40 10.75 9.79 重度 21.92 18.91 21.94 18.49 17.34 15.93 中度 32.27 26.83 34.48 28.16 24.08 20.48 輕度 47.36 40.20 50.63 41.87 38.54 32.88 樣本數 6552 6552 8006 8006 10956 10956 資料來源:2003,2006 年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以及 2011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 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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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體障礙」、「其他」,其次為「頑性癲癇症」、「視覺障礙」就業率接近 30%,再次 為「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罕見疾病」就業高於 20%,其他障礙 類別就業率皆低於 20%。另外,在勞動參與率方面,以「聽覺障礙機能」、「顏 面損傷者」為最高,其次為「頑性癲癇症」、「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其他」、「肢 體障礙」、「視覺障礙」,再次為「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罕見疾病」, 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勞動參與率在 2011 年樣本中均低於 20%。 6.身心障礙等級 在 2003-2011 年樣本中身心障礙等級為「輕度」之就業率與勞動參與率最高, 其次為「中度」、「重度」、「極重度」。由樣本中可見身心障礙等級愈高,就業率 與勞動參與率愈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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