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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教課綱對教學資源相關規範之評析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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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5,4(5),頁 72-74

自由評論 第 72 頁

十二年國教課綱對教學資源相關規範之評析

賴光真 東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會員 教育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業 已訂定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總綱」(2014)。此次課程總 綱的訂定,相對於現行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總綱(2008),以及高級中等各 類學校相關的課程綱要,雖有若干變 革,但是相當程度的係延續現有課程 綱要的架構與內涵,變革幅度與衝擊 程度不若當年,甚至也修改放寬了若 干窒礙難行之處。因此課程綱要訂定 發布後,並未引發太多的爭議。 十二年國教課綱總綱「柒、實施 要點」中的「四、教學資源」,對於 配合課程實施應有的教學資源,做成 規範與建議。從課綱文字中,顯現出 課程規劃者對於教學資源思考範疇有 所擴大,不過規範上也疑似有疏漏或 待議之處。

正面:思考範疇的擴大

十二年國教課綱對於教學資源, 廣泛觸及「各種形式的教材與圖儀設 備,研究機構、社區、產業、民間組 織 所 研發 的資 源, 以 及各 界人 力 資 源」。雖然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精神 上已經建議教材應力求多元化,普通 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2011)也提 到要「善用網路資源」,但文字上仍 侷限於審定通過的教科圖書,或者是 學校選編的教材。 新課綱具體明文指出可用的各種 形式教學資源,提示學校可將研究機 構、社區、產業、民間組織所研發的 資源,甚至進一步將所謂的「人力資 源」,也納入教學資源考慮的範疇之 內。在教材研發方面,除了教科用書 之外,另外提到應/可研發的教材,包 括各類圖書、數位教材、補救教材與 診斷工具及各種學習資源等;也規範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建置課程與教學 資源平 台,連結各 種 研發的 教學資 源。此種對教學資源的廣泛建議以及 整合,乃是過去的課程綱要,未曾具 體明文呈現之處。 此外,課綱對於教科用書,除了 延續現行審定制度,規定「教科用書 應依據課程綱要編輯,並依法審定; 學校教科用書由學校依相關選用辦法 討論通過後定之」之外,也提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得因 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領域/ 群科/學程/科目屬性等,選擇或自行編 輯合適的教材」,以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開發具地方特色之 資源,或鼓勵學校自編校本特色教材 與學習資源」。 其中,有關學校得自選或自編合 適的教材,或者自編校本特色的教材 與學習資源部分,在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或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中,已有 類似文字的呈現。新課綱不同以往之 處,主要在於指出「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亦得因應情境或需求,選 擇、自行編輯合適的教材,或開發具 地方特色之資源。此一規定是首次在 課綱中,具體明文的提到地方政府主 管機關選編教材或開發教學資源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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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73 頁 責。此種規定,使得正規教育體制內, 對於課程決定,理論上會牽涉到的層 級,從中央、地方政府、學校,乃至 於到教師等,均能扮演一定的角色, 彌補過往有意無意間跳過地方政府, 輕忽地方政府課程決定權責的現象。 此項規定,對於建構完整的課程決定 體系,具有積極的意義。 課程綱要對於地方政府課程決定 權責之規定,係使用「得」字,意即 地方政府具有選擇空間。未來各地方 政府將會如何實踐這方面的權責,將 取決於其理念、政策、資源,或者與 所轄學校之間的互動。 若地方政府較為積極,則可以預 期將出現地方政府選編開發的教材或 教 學 資源 。這 類型 的 教材 或教 學 資 源,過去事實上即已存在,但是範疇 或數量較為有限,特別常見於鄉土/本 土教育相關領域。未來,或許會有較 大的範疇或數量擴張。

待議之處:審查規範疏漏

教材或教學資源編選或開發來源 有所擴張,增加地方政府此一來源, 原則上應可正面樂觀的看待之。但若 從更嚴謹或邏輯的角度進行檢視,課 程綱要對於地方政府編選開發教材或 教學資源,規範上卻也有疑似疏漏或 待議之處。 依據過往的課程綱要,以及新頒 的十二年國教課綱,教科書出版業者 或者政府指定的某些特定機構,依據 課程綱要編輯,以供學校選用的教科 用書,必須依法進行審定,審查通過、 發予執照,方得正式出版,提供國內 學校評選使用。此外,學校自選自編 的教材,其中若是全年級或全校、且 全學期使用者,必須送「學校課程發 展委員會」審查,審查同意後始得正 式使用於教學。 課綱規定此兩類教材必須經過審 查,其原因主要是基於這些教材使用 對象牽涉甚廣(全國性、全校性或全 年級性),使用時間範圍較長(短為 一學期,長則可達二、三或六學年)。 鑑於其影響層面與程度較大,為確保 此種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性的教材或教 學資源之品質,因此有審查相關之規 範。 然而,對於地方政府選編的教材 或教學資源,若提供或規定所轄的特 定學校全面使用,且使用時間也在一 學期以上者,新的課程綱要中並無審 查相關規定的呈現。地方政府選編的 此類教材或教學資源,其影響層面相 較於個別學校選編的教材更為廣泛。 個別學校自行選編的教材必須送「學 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地方政府 選編的教材卻缺乏相關的規範,顯然 不太符合邏輯。若無特殊且合理的考 量,則似乎是課程綱要規範的疏漏或 待議之處。 教科書出版業者或政府指定特定 機構所編寫的教科用書,其適用範圍 為全國,因此由國家層級之機構進行 審查。而學校自行選編的教材,則必 須送學校層級的「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審查。依此邏輯對應關係,則地 方政府自行選編的教材或教學資源, 在直轄市、縣(市)層級亦應該有適 當的審查機制,對相關教材或教學資 源進行品質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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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74 頁 若吾人同意地方政府自行選編的 教 材 或教 學資 源, 亦 應有 適當 的 審 查,那麼教育部有必要針對課程綱要 相關內容做適當的修訂或補充規定。 此外,進一步則要思考地方政府層級 應由哪一個機構來負責審查事宜。目 前 的 直轄 市或 縣市 政 府主 管教 育 機 關,並沒有類似國家教育研究院「教 科書發展中心」之教科書審查機構, 也沒有類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的組織。那麼,應該由哪一個既有的 機關、機構或組織,或者專門設置特 定的組織或成立任務編組,來執行此 項審查任務,也應該有所思考。如此, 方能在我國教學資源來源更趨多元的 同時,教材品質把關系統的建構,也 能同步做到周延完善,不會出現其中 某一環節有所缺漏的現象。 參考文獻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2014)。中華民國103年11月 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 令訂定發布。 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總綱(2008)。中華民國97年5月23 日臺國(二)字第0970082874B號令 修正。 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總 綱 (2011)。中華民國100 年7月14日 臺中(三)字第1000114161B號令修 正發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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