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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地方教育:徽州官學的發展
(960-1800)
劉祥光
壹、導言
有關中國歷史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可觀察的角度極多。但如果我們從 中央政府組織形態的改變來看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宋代無疑是個轉捩點。一 般認為宋代是中國史上中央集權的開始。 提出中央集權自宋代開始的說法的學者中,錢穆的觀點很具影響力。在 其鉅著《國史大綱》中,他談到從宋代開始的中央集權表現在宰相不具有兵 權、財權及用人之權。再者,宰執與台諫的對立也使宰相難有作為。此外, 外官(相對於京官而言)皆由中央選派:親民官如知州知縣由京朝官差遣;釐 務官則專屬中央,因此「全部官吏幾乎在性質或名義上,盡是為中央服務, 而沒有正式特設的地方官。」1 另一位持類似看法的學者是日本「京都學派』的大宗師內藤湖南。內藤 認為歷史上從唐到宋在政治體制上的變革是中世貴族政治到近世君主獨裁 的變化。六朝到隋唐,儘管在體制上並未承認貴族的特權,但實際的運作中, 政治是皇帝和貴族的「協議體」。但是到了宋代以後,宰相的地位並非輔佐 皇帝,反而幾乎成了秘書官。而地方官亦然;地方官雖是中央政府代理人, 政治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1 錢穆,《國史大綱》,2冊,修訂版(台北:商務印書館,1978),冊1,頁409-414。但只要君主一紙命令,其職務權力立刻被剝奪。君主之擁有絕對權力的情形 越到明清時期越明顯。2其他學者如蕭公權及牟復禮的看法與這兩位學者類 似。3 如同那些學者所說,中央集權或君主獨裁是從宋代以後的一個政治特 色,而地方官便是中央政府派下來的政策執行者。在這樣的前題下,我們一 般容易想像出中央權力直接下達地方的圖像。換言之,中央一個命令,地方 便立刻執行-中央對地方有直接的控制力。 這篇短文的目的在於透過以地方官學教育的角度,瞭解中央政府對地方 到底有多少的控制力。筆者所選取的地方是今天安徽省南部的徽州地區,試 圖從官學的興修,學產的管理與教育內容三部分,略析從宋代以降地方教育 的發展與中央的關係。
貳、官學的興修
就現存方志而言,徽州六縣七學(含州學)的記錄中,以徽州州學、歙 縣縣學及休寧縣學的記錄較為詳盡。根據徽州現存唯一的宋代方志《新安志》 中記載,當地早在唐代即有「廟及學」。4 廟指的是孔廟,學則是州學,也就 是學者說的「廟學制度」。5至於歙縣,由於徽州(北宋前中期仍稱歙州)州 治設於歙,因此該縣是所謂的「附郭邑」,當地士子與州共用州學。這情形 直 到 南 末 後 期 才 改 變 。 而 休 寧 則 一 直 要 到 北 宋 中 期 范 仲 淹 的 慶 曆 新 政 2 內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時代觀〉,收入劉俊文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 第一冊《通論》(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10-18。亦見Joshua A. Fogel, Politics and Sinology:The Case of Naito Konan (1866-1934)(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168-181.
3 見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臺北:華岡出版社,1977),頁449-481;Frederic W. Mote, “The Growth of Chinese Despotism: A Critique of Wittfogel’s Theory of Orental Despotism as Applied to China,” Oriens Extremus 8:1(August l961): 1-41.
4 羅願,《新安志》(編於淳熙二年[1175],收錄於《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 書館,1983),冊485,頁353。
5 見高明士,《唐代東亞教育圈的形成:東亞世界形成史的一側面》(臺北:國立編譯館, 1984),頁188-205。
(1043-1044)之後才有縣學。6 然而有關徽州官學教育在北宋的情形現存史料 中所透露者有限。 宋代教育史上,仁宗朝的慶曆改革對官學教育的普及可謂鳴槍開跑。但 是推行教育的理想要落實,還需要其他條件配合。地方建立官學,首先碰到 的即是經費問題。學者的研究顯示:慶曆之前的學校經費多由中央賜田解 決,而慶曆改革時的推廣也是仁宗賜田作為興學的基礎。即使到了神宗 (1068-1085)及徽宗時代(1101-1125)再度興學,仍是以中央賜田方式解決 經費問題。7 關於這點,在徽州的歷史上卻顯得模糊不清;沒有一本地方志記 載任何北宋地方官學的經費來自於中央的記錄。地方志中僅有學校遷移的記 錄。 從方志中記錄看來,有關州學在北宋的幾次遷移主要是由地方官(知州) 主持。至於遷建經費,根據紹聖二年(1094)知州黃誥在工程完妥之後所寫 的記文上說「今歙之父老不愛其財力,而愛其子弟,不違庠序之教」。8 由這 幾句話看來,至少有部分經費是地方捐獻。而學校內部的維修整建,如修建 孔廟(大成殿)、明倫堂、齋舍(教室與宿舍)、乃至貢院(試場)等,或由 地方官,或由州學教授發起。至於所需經費,自然由當地官員在所管款項內 籌措。這情形一直到宋亡為止都是如此。9 朝廷基本上不予過問。換言之,地 方官如果對教育漠不關心,學校教育的品質就落到教學官員的身上。 但是,校舍維修與學生的學習狀況未必有直接關聯。例如,淳熙十五年 (1188)州學重修孔廟時,一位蘇姓教授曾出力規劃。10兩年之後另一位教授 6 彭澤、汪舜民等,《徽州府志》(弘治15年[1502],臺北:學生書局景印,1966),卷5, 頁166。(此後稱《弘治府志》)。亦見洪适,《盤洲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33, 〈休寧縣校官碑〉,頁469。 7 見周愚文,《宋代的州縣學》(臺北:國立編譯館,1996),頁97-101;趙鐵寒,〈宋代的 州學〉,《大陸雜誌》7:10-11(1953年11-12月),頁242。李弘祺,《宋代官學教育與科舉》 (臺北:聯經,1994),頁144-146。 8 黃誥,〈歙州新學記〉,收入《弘治府志》,卷12,頁389。 9 有關這方面的記載極多,此處只舉三例,見羅頌,〈徽州重修大成殿記〉,汪知言,〈徽 州儒學重修大成殿記〉,收入《弘治府志》,卷12,頁391-392;程泌,《洺水集》(文淵 閣四庫全書本),卷7,〈徽州貢院記〉,頁312-313。 10 汪知言,〈徽州儒學重修大成殿記〉,收入《弘治府志》,卷12,頁392。
舒璘走馬上任,卻發現州學裡問題重重,而以學生的廩膳不足和學生向學的 志趣低落兩個問題最嚴重。在給朋友的信裡他抱怨說:「大抵歙[即徽州] 學校寥落,非吾鄉[按:明州鄞縣]比。」不僅養士無資,且學生「循習弊 陋;餔啜之餘,渙然而散;不惟學不知講,而廉恥亦喪矣,」他強調這種情 形「不足招來多士。」11 為了改善校內的情況,他費心地四處延攬當地飽學 宿儒前來州學任職,以便改善校風。不幸的是,大概當地人太瞭解學校的情 況,對於他的邀請都藉口推辭。經過千辛萬苦,終於獲得一位名為楚椿的學 者的首肯。他形容這位學者「秀才;學問有源,操履端正,杜門力學,不同 流俗……其人恬靜寡欲,行已有恥。」12 沒想到州學裡一批「敗群子見恨斥 逐,妄肆詆毀,至形訟牒」。在這種情形下,楚椿當然離開學校,避開麻煩。 儘管那位教授再三請楚椿回校,但都被拒絕。為了提振學校的士氣,他請知 州發正式公函,敦促楚椿回任原職。經過這番努力,這位教授終於再次爭取 到了楚椿。13 這個例子可看出,在宋代官學的管理對於教官而言是個挑戰—— 如果他真想盡職的話。 休寧縣學的校舍遷建及維修的情形也很類似。前面說過,休寧縣學一開 始是廟學制度的產物,「敗屋數椽,立先師像,僅能行春秋祭菜事,庠聲序 音泯如也」。14 紹興六年(1136)新科進士陳之茂(1132進士)被派任休寧縣 尉,但上任之後卻常到縣學講學,據稱吸引甚多當地士子到校聽講。由於人 太多,「邑秀民爭北面講席,戶內人滿,率坐戶外。後至或以無地,莫能聽」。 於是當地人士「度地於縣(府)南,以差出錢,為夏屋五十楹,殿居中。問答 有堂,退息有舍,門庶、庖湢,榱桷井井;口體百須,無器不具」。15 淳熙五 年(1178)休寧縣主簿有鑑於校舍破舊,主動繕修。其後直到南宋亡國前幾 11 舒璘,《舒文靖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上,〈通趙守〉,〈與王大卿〉,頁513, 526。 12 同上書,卷下,〈乞差楚學正劄子〉,頁547。 13 同上。有關楚椿回任之事,見同書,卷上,〈答楚仲齡〉,頁528。這封信是舒璘離開徽 州任職平陽知縣後所寫。 14 洪适,〈休寧縣校官碑〉,頁469。 15 同上。
次的校舍修整都是由地方官發起。16 歙縣則由於附於州治,一直要到南末後 期淳祐十年(1250)知州認為該縣須有自己的學校,商之於其他官員,擇地 興造後,該縣才有自己的官學。但是其後的情形則地方志所載不甚了了。17 由前面的敘述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雖然在地方興學是宋代中央政府的政 策,但是地方教育機構的設立事實上是由地方官或當地人士所主導,其中官 員個人的意願是關鍵。換句話說,如果地方官員漠視教育,中央政府根本無 從得知。至於學校興修的經費,完全由地方負擔,除了北宋慶曆時代有賜田 之舉外——而這點方志所載又極不清楚。 宋亡,蒙古人在中國建立元朝政權。教育方面的最大改變是科舉停辦。 雖然元廷有「儒戶」制度,讓部分的讀書人仍保有享有優待,但是其衝擊極 大。18儘管如此,官學中的教育仍然繼續。由於地方官非蒙古人即色目人, 對於地方的情形甚有隔閡,因此在興修方面,多由學校教官發起。這是與宋 代較不同之處。元初由於局勢初定,教官由鄉人出任,對於地方官學自然念 玆在茲。及至後來由朝廷派任的教官,對於校舍的維護,也頗有盡心盡力者。 最特出的例子是至元四年(1338)徽州府學(元改徽州為府)教授陸德原自 掏腰包,自四川及姑蘇採購建材,大興土木,全面翻修校舍。19 歙縣學則由於受到戰爭的影響,校舍除孔廟外,為戍兵所拆毀,後來才 由教官及知縣逐漸興復。20 元初,休寧縣學因年久失修,地方官謀於地方父 16 見吳儆,《竹洲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11,〈休寧縣修學記〉,頁260;鄒卜之, 〈休寧縣明倫堂記〉,收入宋國華、吳宗堯等編,《休寧縣志》(嘉靖27年[1548],北京圖 書館善本書室),卷7,頁36b;程珌,《洺水集》,卷7,〈休寧縣脩學記〉,頁313-314。 但是淳祐二年(1242)邑人程珌捐錢修建縣學,見《弘治府志》,卷5,頁166;亦見方 岳,《秋崖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36〈休寧縣修學記〉,頁578-579。 17 《弘治府志》,卷5,頁165;呂午,《竹坡類稿》(手抄本),收入《北京圖書館善本叢刊》 (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頁289-290。 18 關於元代的儒戶制度,見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地位演進史的一章〉,收入《宋 史研究集》,第十五輯(臺北:國立編譯館,1984),頁248-261。 19 唐桂芳,《白雲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6,〈重修興安府孔子廟學記〉,頁858;《弘 治府志》,卷5,頁163-164。有關鄉人為地方學校出力者,可見方回,《桐江續集》(文 淵閣四庫全書本),卷35,〈徽州路修學記〉,頁699-700。 20 《弘治府志》,卷5,頁165;唐元,《筠軒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10,〈歙縣儒學 修造記〉,頁557-558。
老,請集資修建。至元二十九年(1292)當地父老朱震雷捐資修大成殿。九 年之後,縣學再度有修建工程,朱應地方官之請,獨力捐資建文公祠。至正 五年(1345)校舍再度因年久而頃圮,地方官員再度懇請地方父老出財修繕。 21 整體說來,元代徽州三校的修建情形延續南末的情況,仍然視地方官或 教官的態度而興廢。但是在這段期間有個現象加強了,那就是官學興修的費 用由地方人士負擔的情形越來越顯著。地方人士出錢,固然是為了造福鄉 里。但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的例子——包括教授出己貲建校舍——顯示出地方 政府能動用的教育經費極端有限,有心於教育的地方官員必須親自向地方父 老募款。從此也可看出,地方的財富也足以支援部分官學所短少的經費。 從官學內部興修完工之後由士大夫所寫的記文上看來,明代徽州府學及 歙學的維修倒是沒有繼續元代私人出貲的現象。從多篇因興修學校而寫的記 文看來,這兩所學校興修多是由知府、知縣、教授或教諭等的倡議而起始。 這和學者研究這段期間的教育情形若合符節。22 但是休寧縣學的情形卻和其 他兩校不同。 根據地方志記載,成化六年(1470)徽州同知黃用宣認為休寧縣學校地狹 隘,而旁邊的普滿寺適為大火所燬,乃與其易地之半而造明倫堂。但是普滿 寺的住持顯然對這個交易不滿,因而起訟。其後,一名巡按御史將地判歸該 寺。弘治十年(1497)知縣再購寺地建堂;次年,巡撫都御史命知縣再購寺地 五畝,重建明倫堂。普滿寺再度興訟。朝廷命巡按御史下來查明。結果發現 新增校地係自該寺以價購得,判原地屬縣學。正德十二年(1517),縣學生程 敏庸倡議撤去該寺,將之遷于學之東。普滿寺雖鑑於當時情況來勢洶洶,卻 以新地點過於狹隘為辭。於是程敏庸願以其書屋之地並贖於該寺。如此,才 21 《弘治府志》,卷5,頁166;虞集,〈休寧重建學記〉,收入《弘治府志》,卷12,頁 397-398;曹涇,〈重修休寧縣學記〉,收入《嘉靖休寧縣志》,卷7,頁41a-42a。 22 吳智和,《明代的儒學教官》(臺北:學生書局,1991),頁105-117;簡蕙瑩,〈明代的 儒學制度:浙、閩、粵地方教育體制的發展〉,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頁19-25。
使得縣學整個擁有該寺地。23 如果根據方志上所載,這個案子純粹是因為縣學校地不足而與鄰近的普 滿寺爭地。然而事實上卻是因風水問題而起。據一位休寧文人的記載,普滿 寺風水極佳,「其氣脈自西北而東南,[縣]學雖南而淺且狹,而東西北則皆 寺地」。據說洪武初年該寺住持善相地,鑿池於其鐘樓前,「深丈餘,紅水出 焉。寺因以興,金碧輝煌,遂為四大叢林之冠」。而更有甚者,「鐘樓在講堂 西北不十步,彼盛此衰」。至正統間(1436-1449)有位學生曾上書知縣,提議 填其池,後因被薦至京師,因此其議遂寢。天順四年(1460),該寺燬於火。 成化二年(1466)學校開始向該寺買地。此後幾年學校陸續向該寺買地,然 而「為患之處尚未及也」。其後同知黃用宣上任,便開始努力爭取相那塊「為 患之處」。故事便和上述大同小異。24 由這段描述我們可看得出,在這個爭地的過程中,平心而論,縣學事實 上是強取寺院之地,應屬理虧的一方。不過縣學及官方所爭的,除了是冠冕 堂皇的校地外,更有爭「風水」的問題。為什麼這個問題不早些發生?原因 在於休寧縣的科舉表現不佳。根據學者的統計,有明一代,休寧的中舉人數 在徽州最富庶的三縣(其他二縣是歙和婺源)中表現最差。25而到成化年間 為止,相較於歙縣的二十名進士,休寧只有九名。26 在這種情況下,休寧的 士大夫階層與地方宮(包括教官)必定感受到極大的壓力,因此他們必須想辦 法改變這種情況,因此改變風水是他們最先想到的地方。於是我們看到在地 方上雙方合作,壓迫寺院讓出「福地」,以謀求改變學校風水。 縣學由於有整個政府的支持,因此贏了這個案子。然而風水的問題並沒 23 《弘治徽州府志》,卷5,頁166;何東序、汪尚寧等,《徽州府志》(嘉靖四十五年[1566], 臺北:學生書局景印,1966),卷9,頁215-216;崔銑,《洹詞》(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 5〈休寧縣修學記〉,頁493-494。 24 張旭,《梅巖小稿》(約弘治16年[1503],哥倫比亞大學東亞圖書館微卷),卷24〈謝鄉老 汪思存都新學宮序〉,頁6b-8b。 25
見Keith Hazelton, “Lineages and Local Elites in Hui-chou,1500-1800,” Ph.D. disser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1984, 100, tabl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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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休寧縣志》,冊2,卷9,頁586-587., 靳治荊、吳苑等,《欽縣志》(康熙29年[1690])、 4冊(臺北:成文出版社景印,1985),冊2,卷7,頁597-582。
有就此結束。由於休寧縣學對外爭得「福地」之後,在科舉上的表現仍然未 有太大的起色,風水問題轉變成內部建築方位的爭議。首先是地理師建議學 校該建三峰,以助於科舉。嗣後,叉有人建議學校內的青雲門應改方位。在 校門方位上由於爭議不斷,門也就移來移去,一直延續到清代中葉為止。27 說來諷刺,原先建學的目的在於教育士子以為治國之具,重點應該放在 教育上,風水不應該是注視的焦點。如同一位當地的士紳所言:「陰陽禁忌, 儒家所不道,驗之人事,猥以不經。」28但是由於地方上關心的是科舉上的 表現,他們注意的重心也就從書本轉移到那些可能影響表現的因素。換言 之,他們要控制一切可能控制的因素。
參、學生與教育內容
(一)學生 官學裡以教官和學生為主體。教官將另文論述,此處著眼於學生。但是如果 我們希望多瞭解學校內部的情形,結果可能令人失望。李弘祺指出,在宋朝 士大夫的回憶裡,很少有人提及他們在學時期的生活。29 不僅如此,任過學 校教官的士大夫也對他們這段日子著墨無多。從這個角度而言,宋代大興地 方學校,卻對一般學生乃至教官的影響如此之小,實令人不解。然而,我們 對徽州官學內部情形的認識比前述情形稍好。 徽州地區在宋代所出的進士與其他地區相較,雖不算多,但亦不屬少 者。30 理論上,這些進士在未第前都應該在當地官學讀過。這是因為范仲淹 27 《嘉慶休寧縣志》,冊2,卷9,頁595-596,637-638。 28 吳子玉,《大鄣山人集》(萬曆16年[1588],哥倫比亞大學東亞圖書館微卷),卷30,〈與 白嶽何侍御公書〉,頁18b。 29Thomas H.C., Lee, “Life in the Schools of Sung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7.1 (November 1977):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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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在宋代的進士總數為433(北宋:155;南宋:278),最多的是福州2799,次多的是 建州(建寧府)1318,第三多的是溫州(瑞安府)1208。見賈志揚,《宋代科舉》(台 北:東大,1995),〈附錄三〉,頁289-298。但宋漢理的統計卻顯示徽州在南宋的進士 人數是432,見其Harriet T. Zurndorfer,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Chinese Local History (Leiden: E. J. Brill, 1989), p. 37.
在慶曆改革時,規定「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解試],舊嘗充[學官] 者,百日而止」。31但徽州的案例並未顯示這條規定對他們有很深的影響。以 汪愷(1071-1142,1097進士)為例,傳記中說他「少奇穎渾厚,甫冠,為有 司所推,入太學為諸生……紹聖四年(1097)解褐」。32 意即汪愷曾於徽州州 學讀過書。由於當時仍行太學三舍法,汪愷表現優異,而被貢入太學。像這 種例子的還有朱熹的父親朱松(1097-1143,1118進士),傳記上只說他「未 冠力學,繇郡庠貢京師」。33此外,休寧縣生員吳儆(1125-1183,1157進士)。 吳儆正式的傳記中只說他「弱冠與國錄公[儆兄]游太學」。34 同樣地,吳儆 和其兄吳俯貢入太學前,須先在地方學校讀過書,才能被薦舉,但傳記中完 全不提。不過他曾自述曾在休寧縣學讀過書。35這段經歷卻從未在傳記中出 現。朱晞顏(休寧人,1133-1200,1164進士)也是一例。傳記只說他「童丱 能屬文,纔冠入國學[太學]」。36此時仍行三舍法,所以朱晞顏入太學,必 先經地方州學舉薦。另一個例子是程卓(休寧人,1153-1223,1184省元、進 士),傳記中只說「公生而神姿高徹,穎悟絕人,純靜無他好,惟潛心經術…… 淳 熙 十 一 年 , 遂 冠 南 宮 」。37也 完 全 未 提 其 學 校 經 歷 。 朱 權 ( 休 寧 人 , 1155-1232,1187進士)「淳熙庚子秋試,遂魁鄉薦[解試]。十四年登進士第」。 38 程元鳳(歙人,1200-1269,1229進士)的傳記中也未及是否入學,猜想是 31 見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1986景印萬有文庫本),卷46,〈學校七〉, 頁431。 32 汪藻,〈左朝請大夫知全州事汪君愷墓志銘〉,收入程敏政編,《新安文獻志》,卷84, 頁2032。 33 周必大,《文忠集》,卷69,〈史館吏部贈通議大夫朱公松神道碑〉,頁8a。 34 程卓,〈宋故朝散郎知邕州軍州兼管內勸農營田事兼廣南西路安撫都監提舉欽廉等州盜賊 公事沿邊溪峒都巡檢事兼提點買馬事竹洲先生吳公儆行狀〉,收入程敏政編,何慶善、 于石點校,《新安文獻志》(合肥:黃山書社,2004),卷69,頁1682。 35 見吳儆,《竹洲集》,卷9,〈答吳益深書〉,頁1b。 36 談鑰,〈宋故通議大夫守尚書工部侍郎致仕休寧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贈宣奉大夫朱公晞顏 行狀〉,收入程敏政編,《新安文獻志》,卷82,頁1993。 37 傅伯成,〈大宋故正議大夫同知樞密院事致仕新安開國候食邑一千三百戶食實封二百戶贈 特進資政殿大學士程公卓行狀〉,收入程敏政編,《新安文獻志》,卷74,頁1813。 38 程珌,《洺水集》,卷11,〈朱惠州行狀〉,頁10a。
由州學通過解試,再參加省試與殿試而中第。39 程珌(1164-1242,1193進士)。 他的傳記裡也未提到曾就讀於休寧縣學,但卻在發起修建休寧縣學時說:「是 鄉校也,吾長於斯,學于斯,而可諉?」40行狀中完全不提曾入地方縣學或 州學。但若不入學校,很本無可能參與考試。方岳(祁門人,1199-1252,1232 進士)。記傳上說他「七歲能賦詩,長入郡庠」。41 以上所舉遠未能窮盡徽州的例子,但大致可看出一些端倪。當地進士的 學校經歷在傳記中的描寫大致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由太學中進士者如朱 松、吳儆和朱晞顏,應該在州學入籍過,其中若非吳儆自述曾受學於休寧縣 尉,這段歷史將不為人所知。第二,不少人是以通過地方考試(解試或漕試) 的方式獲取進士,所以必須取得地方學校學籍。有些人的傳記,如程卓、朱 權與程元鳳,完全不提這段歷史;部分人士如程珌與方岳有別的史料可參 考。宋人傳記中少提傳主的學校經歷,難免使人懷疑當時人寫行狀或墓誌 銘,不寫這段歷史是種共同的認知。但從另方面而言,也使人懷疑,地方官 學的角色不過是科舉的一個跳板而已。 元代的官學教育在一個與宋代相當不同的背景下運作:科舉考試在德祐 元年(1275)臨安陷於蒙古人之手後即停廢,一直要到延祐二年(1315)才 再度恢復。在這段期間內,官學與科舉間的聯繫幾乎切斷。即使科舉恢復 後——尚不論在至元元年(1335)到至元六年間的停止,會試僅錄取一百人, 其中又分蒙古色目榜與漢人南人榜。此外,還發生不足額錄取的情形。不僅 如此,元朝末期因戰亂影響,錄取人數益形減少。而且北人登科較易,南人 競爭激烈。42 然而蒙元政權的統治也對中國社會也產生了一些影響。其中之一便是實 行戶計制度。所謂的戶計,便是蒙古政權每在新征服區實行人口調查,謂之 39 程述祖,〈宋特進少保觀文殿大學士致仕新安郡開國公食邑八千九百戶食實封三千三百戶 贈少師謚文清程公元鳳家傳〉,收入程敏政編,《新安文獻志》,卷75,頁1827。 40 見方岳,《秋崖集》,卷36,〈休寕縣修學記〉,頁15a。 41 洪炎祖,〈方吏部岳傳〉,收入程敏政編,《新安文獻志》,卷79,頁1933。 42 楊志玖,〈元代回回人的社會地位〉,收入其《元代回族史稿》(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3),頁149-153;蕭啟慶,〈元代科舉特色新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 刊》81.1(台北:2010),頁3-9,14-19。
「括戶」,以確定其稅收來源。在這種情況下,過去的讀書人被歸於「儒戶」 一類。 即使如此,科舉入仕的管道也遠不能和宋代的情形相比。 胡淀(1259-1318)來自於一個書香世家,曾祖父自厚由太學登開禧元年 (1205)進士,祖未仕,父萬為南宋後期太學中舍生員。其傳記上說:「時天 下初混一,未設科,官莫敢預教肄,行道終日無聞琴書聲。龍泉[淀]請於 其父若其伯父次焱,於明經公書堂,二父為師,集里子弟講經,涉十年,遂 皆知聖學。」43 如按元代儒戶的規定,胡淀很可能也被列入儒戶。從這些敘 述可知,胡淀由父兄所教,並不須入地方官學。由地方舉薦出仕。 全未提及他是否 劉德智(歙人,1276-1329)官至平江路總管府知事,但是他從未中過進 士,而係「由庠序選為建德路儒學正,會教授闕,進攝其事」。不僅如此, 傳記中說他的祖父儒望是程元鳳的外甥,但未提其祖或父曾任宋朝官員或有 任何科名。44因此劉德智並非儒戶,應是入當地官學後,再由薦舉出仕。 學生在學校裡學些什麼?從原作上說,學習的內容與考試的內容息息相 關。北宋前期,朝廷重以詩賦取士,則學校教育側重詩賦;其後重策問及議論, 則學校轉而注重策問及議論;中期以後受王安石變法的影響而重經義,教學 亦重經義。有關這方面的演變,已有學者論述。45 但是如果我們希望多瞭解 學校內部的情形,結果可能令人失望。如同李弘祺所說,在宋朝士大夫的回 憶中,很少有人提及他們在學時期的生活。46 不僅如此,任過學校教官的士 43 胡長孺,〈元龍泉主簿胡公淀墓志銘〉,收入程敏政編,《新安文獻志》,卷86,頁2093。 44 柳貫,《柳待制文集》[四部叢刊初編],卷11,〈劉彥明德智墓志銘〉,頁14a。 45 見周愚文,《宋代的州縣學》,頁173-176;甯慧如,《北宋進士科考試內容之演變》(臺 北:知書房,1996),頁85-164。 46
Thomas H.C., Lee, “Life in the Schools of Sung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7.1 (November 1977): 51.
大夫也對他們這段日子著墨無多。從這個角度而言,宋代大肆興建地方學校 對於一般學生乃至教官的影響如此之小實令人不解。然而,我們對徽州官學 內部情形的認識比前述情形稍好。 在第一節中提到的州學教授舒璘倒是有一些與朋友的通訊提到了他到 校履任後的情形。在給朋友的信上說「鄉來[寄讀生]、處學[走讀生]皆 苟二餐而去,蕩然不修」。而學校的四十幾個學生中的「老、臞、貧、窶, 占食日久,不敢遽汰」。而十幾個年輕的學生裡,「知為己學者,僅得六七輩」。 他說自己教學上「不敢作郡庠規模,只如家塾,日與之處,導其良心,俾知 與聖賢不異;就日用簡易明白處與之講究。」47 依據他所說,州學整體的士氣 不佳。 有些對於教育有興趣的地方官,也會到校講學。前面提到休寧縣尉陳之 茂即是一例。又如徽州知州袁甫(1223-1224任職)即曾要求其家鄉學者錢時 到州學講學,並撰有《新安州學講義》。48 在元代我們也看到地方官如郡守或 推官到學校裡講學的情形。49 不過,以上所說官學的情形,多屬於「為己之 學」,至於學生要如何應付考試的情形卻未提及。而事實上,求得功名卻是 士子來學的重要目的之一。 關於如何準備科舉考試,宋人絕少正面提到這個問題,多是側面帶過。 前面提過的休寧縣尉陳之茂的例子值得注意。根據一篇記文說,他到縣學講 學後,許多人便來聽講,以致於舊舍難以容納,因此另遷新址。為什麼陳之 茂一到學校講學就吸引這麼多人?也許我們應該這麼問:他教的是什麼?他 的一個學生吳儆(1125-1183,1157進士)在他指導下後來也考上進士。他曾 回憶說:「始為舉子文,問於毗陵陳尚書[之茂],曰:『押闔當如是,關鍵 當如是。』」50 在一封給朋友的信上,他也說:「某未第時,常從陳阜卿[之 47 舒璘,《舒文靖集》,卷上〈寺丞子約〉,〈答袁恭安〉,〈與王大卿〉,頁510,515-517。 48 袁甫,《蒙齋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贈錢融堂詩序〉,頁468-464。《新安州學講 義》收錄於程敏政編,《新安文獻志》,卷39,頁505-508。 49 如徽州路總管郝思義及推官徐敏夫,見《弘治府志》,卷4〈名宦志〉,頁147-148;任 士林,《松鄉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1〈徽州路重修學記〉,頁488-489;鄭玉,《師 山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3〈送徐推官序〉,頁19-20。 50 吳儆,《竹洲集》,〈附錄〉,〈見季守書〉,頁298。
茂]先生學為舉子之文。」51 在一篇記文裡他更指出:「陳[之茂]公,故上 庠名士,休寧之為進土者,多以陳公為師。持其說試有司輒利。」52很明顯 地,新科進士陳之茂到休寧縣學中所教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教人如何考 科舉,這就難怪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被吸引到縣學裡去聽講。 再舉一個例子。徽人方回(1227-1307,1262進士)在十歲時就入州學。 他說自己年輕時從他的叔叔問學,但「時文[即舉子文]之進,自州教授天台 諸葛公泰始」。53從這兩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在官學中的教育,有很大的一 部分是著重如何考科舉。士子到學校去的一個—如果不是唯一的—目的就學 考試技巧。從這裡也可看出南宋書院的興起和官學的教育內容有密切的關 係。 事實上,由於考試在宋代競爭激烈,不少士子為了要通過考試而願意向 任何擅於寫時文的人學習-即使那個人並沒有考上進士。例如,徽人吳自牧 (1161-1237)的行狀裡說他: 年十四已有聲場屋……嘗取鄉薦[解試],三上春官[省試]輒不利。益謙[即 吳自牧]不以為意,退講究問辨,益以自信其所得。作講義、史評、雜著 數百篇,皆有理趣。執經來學歲百餘人。有預鄉書登蘭省者。54 我們有理由相信來向吳自牧學習的人的目的,除了為了學問之外,為了 學習如何通過考試的技巧也是重要原因。否則為什麼有那麼多人來向他學 習,而考上進士的也頗有其人?再有一個例子是休寧人金玉相(1257-1323), 墓誌銘裡說他:「長究明經于制科文字,能指摘瑕疵,故鄉鄰治舉業者悉就 裁正。然君所自為文,則根理道、剷削枝葉,雖至美,殊不合於時俗,屢試 屢蹶,竟不獲一第」。55 這個例子更明顯的告訴我們甚至還沒有中舉的人,只 要時文寫得好,也會有人向他請教考試的技巧。 學校教學注重考試的情形在明代依然如此。萬曆十二年(1584)新科進士 51 同上書,卷9〈答吳益深書〉,頁250。 52 同上書,卷11〈休寧縣修學記〉,頁260。 53 方回,《桐江集》(臺北:中央圖書館景印,1970),卷4〈先君事狀〉,頁535。 54 呂午,〈吳益謙自牧墓誌銘〉,收入《新安文獻志》,卷87,頁433。 55 陳櫟,《定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9〈廣東淘金副使滄洲金公墓誌銘〉,頁287。
丁應泰被派往休寧任知縣,徽州人士得知: 六邑[按:徽州下轄六邑]之高等生率皆問制義[即時文]。則曰:「不佞 詎能為役自如?吾楚黃安有二彭君,於制義研精覃奧,其上式也。」明年 乙酉[1585],二彭公同舉于鄉,又明年丙戌[1586]同舉於禮部。於是 六邑之士咸悇憛癢心,而巔一睹其上式,固盈願也。既次公以上言,免去, 名益重。長公授歙邑大夫,至,六邑之高等生復相與詣大夫門下問制義。 願請鄉會卷傳相繕寫,具筆扎,日不遑給。太學生孫東序因授之剞劂行焉。 56 從其中可以看出,學生的確以準備考試為首要目標,知縣甫上任,當地學生 立刻來問考試訣竅。而知縣自己雖然無法解囊相授,但他充分瞭解學生的處 境,找來他所知道的此中高手幫忙。最後以刊行中選文章的皆大歡喜收場。 這段描寫可謂生動,刻劃出學生為了準備考試而想取得任何可用的資源,包 括把新科進士的中選文章刊刻傳閱。 此外,考試的競爭激烈,加上印刷術的普及,考試用的參考書自然應市 場之需而出現。這類參考書可粗分為三種:一是如黃履翁的《新箋決科古今 源流至論》或匿名編的《文場資用分門近思錄》。這類書籍摘取古書裡的文 句,予以分門別類,便於查考及記憶。二是如徽人曹涇所編的《書義說》, 教人寫作的技巧。三是時文集子,係采集已中舉的人的考試文章,合為一本 出售。其作用類似今天坊間的模範作文。其中時文集的演變最值得注意。 我在別的論文曾指出,時文集在宋代還只是坊間書商為了射利而蒐集中 舉的文章刊行出售。但是到了明代後期以後,卻有了新的發展。57 其中一個 現象是學校的教官會選取在平時考試中出眾的時文,集結成冊予以刊行。崇 禎五年(1632)休寧縣學教諭袁應兆即「彙諸生文,梓之」。58 刊行這本時文選 56 吳子玉,《大鄣山人集》,卷29〈跋二彭進士鄉會卷後〉,頁24b-25a。 57 見拙文〈印刷與考試:宋代時文發展初探〉,發表於《轉變與定型:宋代社會文化史學 術研討會》,臺灣大學歷史系主辦,1999年5月10-11日;拙文〈時文稿:科舉時代的考生 必讀〉,《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22期(1996年9月),頁49-68。 58 金聲,《金正希先生文集輯略》(順治5年[1648],哥倫比亞大學東亞圖書館善本書室藏), 卷6,頁17a-18b。
集的作用顯然是告訴其他士子這些時文是所謂的「好」文章,值得大家摹仿。 換句話說,這本文集有示範性作用。 此外,這段時間也出現了個人的時文集。更重要的是,許多時文集的作 者,為了求知名度(當然也為了求利),找了當時的名人替自己的集子寫序。 在清代被譽為明代八股文名家的金聲(1598-1645)的文集中就有許多篇為他 人的時文集寫的序。其中一篇是應休寧縣學教諭劉紃於崇禎六年之請所寫。 在序中金聲說劉紃「欲鐫其舊業以教士子」,因此請他為序。59這兩個例子中 可顯示,至少到了明代後葉,教官在學校裡不僅教考試的技巧,而且時文集— 個人的或多人作品集成選集—更是重要的教材。在清代,朝廷八股取士的作 法並沒有改變,在學校教八股文的情形也就延續下去,直到科舉在二十世紀 初被廢為止。這樣的發展恐怕是當初宋代廣設學校並選擇以經義取士的人士 所未曾料想到的。
肆、學產的管理
立官學的先決條件是經費,而其中常費的來源是所謂的學產。在宋代, 我們較能清楚看到的學產是北宋朝廷的賜田。徽州州學的學產的起源在方志 中並未明白交待。但是僅靠區區賜田,想來無法供給經常之費。徽州州學學 產之首見於記文者是在開禧元年(1205)重修大成殿完工之後。那篇記文中讚 揚州學教授能「增置學糧之田」,又說該項工程「一切糜用則取諸積賦之逋, 新租之餘」。60 可見教授的責任之一是管理學產,在可能的範圍內,最好能增 置之。 然而,學者也指出,宋元二代的地方學產常遭地方「形勢戶」或寺院的 侵漁。61 徽州也有這類情形。元初一位鄉人教授興復州學的過程中,其中一 59 同上書,卷6〈劉用潛文序〉,頁21a-22a。 60 汪知言,〈徽州儒學重修大成殿記〉,頁392。 61 見漆俠,〈宋代學田制中封建租佃關係的發展〉,《社會科學戰線》1979年第3期,頁 147-152;孟繁清,〈元代的學田〉,《北京大學學報》1981年6期,頁49-55。李弘祺, 《宋代官學教育與科舉》(臺北:聯經,1993),頁146-148;周愚文,《宋代的州縣學》, 頁117-119。項重要的功勞便是「復侵田」。62 在《休寧縣志》中,也有一篇元代後期所寫 的〈復學田記〉,其中說到「來居是職[知縣]者,往往不久其任。簿籍汪 泯,歲月云邁,田畝間為豪家占據」。然而「慮其久而無所考,遂詳記于石, 為之久遠」。63 立石碑為據是官學為了防止學田被佔的一般做法。 立石碑為據看來是個好方法,但畢竟不是萬靈丹,學田照樣被侵佔。方 志上記載明天順四年(1460)歙縣學教諭羅鎡由於設法回復被當地豪右所侵的 校產,後來遭誣告,受迫害而離開學校。64休寧知縣丁應泰於萬曆十二年(1584) 上任之後,發現內部經費不足,捐金購置學田。在記文中他也說學校生員「患 屢空者眾,而饒獨在閭右家,士無與也」。為了避免新購學田再被侵吞,他 也採用立石碑的方式,「詳悉具碑陰」。65但是到了萬曆二十九年(1601)新上任 的休寧知縣卻叉搜羅出被侵佔的學田與被挪用的款項。66康熙九年(1670)歙縣 教諭吉天助發現校地為居民侵占,於是清理地籍,一一復其地。67這些例子 顯示出學產的管理的確是個問題,縱然立石為證,這個根據還是可以被毀 滅。否則侵吞學田情事何以一再發生? 如果侵占之事一再發生,難道地方官員不曾想其他的辦法嗎?關於這點 方志中透露了一些訊息。嘉靖版的《徽州府志》的〈學校志〉中的「學田」 部分有以下的記載: 府學田一百六十畝:嘉靖三十七年知府陶承學置,內六十畝係縣學田增入。 歙縣學田一百三十六畝零,重稅地五分零,其餘輕稅地五十七畝零,山二 十二畝,塘三畝零:一縣前街學地,天字七十七號,一分二釐五毫;又天 字一百二十八號,三分七釐五毫,向被民居侵占,嘉靖四十四年知府何東 62 曹涇,〈從仕郎揚州路通判通州判官弗齋先生陳公宜孫行狀〉,收入程敏政編,《新安 文獻志》(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85,頁393。 63 阿思蘭,〈復學田記〉,收入何應松、方崇鼎等,《休寧縣志》(嘉慶20年[1815]),7冊(臺 北:成文出版社景印,1985),冊6,卷21,頁2231-2232。 64 《弘治府志》,卷5,頁165。 65 丁應泰,〈學田記〉,收入廖騰煃、汪晉徵等,《休寧縣志》(康熙32年[1693]),3冊(臺 北:成文出版社景印,1975),冊3,頁1164。 66 李喬岱等,《休寧縣志》(萬曆35年[1607],北京圖書館善本書室),卷2〈請租紀略〉, 頁12a-b。 67 《康熙歙縣志》,冊1,卷4,頁276-277。
序恢復。一後山邊河字七百一十七號,田七分。一皮園干果字一千八十四 號,田四畝九分五釐七毫。一西山下果字二千四百七十一號,田二畝五分。 一南塘果字一千四百七十二號,田五分八釐二毫。一西干爾字十九號,田 六分。一西山下爾字二十二號,田五分一釐,向俱被居民占種,嘉靖四十 四年知府何東序恢復。68 其他縣學的學田由於語焉不詳,此處不再轉引。而在萬曆版的《休寧縣志》 的〈學校志〉中的「學田」部分則記載: 共田捌拾柒畝貳分五厘口毫參絲,共穀捌百柒拾肆秤半。在楓林干塍十四 坵、東干拾壹坵、上田干拾貳坵。餘在任遠橋亥干、金家池新屋前、下湖 唐家坦等處。萬曆二十三年吳繼良俊助唐舟干壹拾柒畝捌厘肆毫,每年徵 租銀玖兩壹錢壹分肆厘;上西干伍拾畝捌分四厘肆毫;;地伍畝參分四厘 肆毫,每年徵租銀貳拾壹兩壹錢貳分捌厘壹毫。萬曆三十五年,巡宋燾捐 銀伍拾兩置學田。69 這兩段記載明顯地是告訴人學田的確實所在及每年的收入。鄰近徽州的淳安 縣的縣志(編寫於嘉靖年間)就把刻於元代的增置學田碑文收錄進來,其詳細 的程度甚至把當地人士所捐贈的田畝數及所在位置都一一錄入。70為什麼那 些編纂方志的人要這麼做?表面上看來,把這些資料寫入地方史志,似乎顯 得瑣碎。但是如果我們考慮到侵占的問題,則較易理解這麼做的理由。讓我 們從石碑說起。 前面說過,學校的學田自然不是由師生耕種,而是給別人佃種。其間兩 造必然有契約文書的交換,而官學一方必然有地籍與租佃契約。問題是管理 學產的教官與「守土有責」的地方官員卻是幾年一換,其間只要稍微心不在 焉,地籍及契約很容易就遺失,學田被占也就不足為奇。大概就是為了這類 68 《徽州府志》,卷9,頁215。 69 《萬曆休寧縣志》,卷2,頁12b。 70 姚鳴鸞等,《淳安縣志》(嘉靖3年[1524]),收入《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第六冊(臺北: 新文豐出版公司景印,1985),卷13〈淳安縣儒學增田記〉,頁122-124。這裡只引三條為 說明:「徐洪父田壹拾伍畝:在參拾參都高塘源、同新塘、下井塘、塢石墩四處;邵桂 子田肆畝:在貳拾壹都大塘、材程塘、下盧墓賰三處;邵進之田貳畝:在貳拾壹都顧塘 下……。』(頁122)
原因,後來便採用立石碑的方法。但是對於想侵占學產的人而言,破壞石碑 也非難事。假使地籍與契約容易遺失(各只有一份),石碑可以被破壞(也只有 一塊),那麼就必須找不容易被破壞且數量較多的方式當證據來保存。方志是 當時人想到可以符合上述條件的不錯方武:方志的印行數量較大,官府及私 人均可收藏,而且不容易隨意毀壞。如果有人侵占學產,官府很容易就找到 證據。因此約從明代中後葉起,為了對付學產被占的問題,該類記錄多收錄 於方志中。其詳細的程度還包括某些花費,如季考、科考、赴會試的路費等 等的固定額度。無論是在府志或是縣志,我們都可查到學產及各類經費的額 度。 這麼做的結果能否真正防範侵產的問題?答案是:要視方志中記載的詳 細程度。舉例而言,明末徽州府庫吏歙人張文選挪用休寧縣學銀五百兩,後 為察覺,由其族人以歙田抵款。但是在明清兵燹之後,自顧不暇,學田因而 被歙人所侵。清初歙縣令在清查黃冊時,發現這份土地,並註明是休寧學產, 且有完納稅錢之據。至順治十八年(1661)當時知府見此田無人掌管,遂帖給 當地文昌閣的儈人以供香火。該儈去逝後,學田遂為承租人奪去。到了康熙 三十二年(1693)年縣學議修文廟時,清查學產,才知道有這塊被人侵占的田 地。於是訟於官府,才取回學田以及歷年所欠之田租。71 這個問題之所以會 發生,主要原因是萬曆版的縣志編寫時,此事尚未發生,因此沒有這個記錄。 由這個例子可看出,把資料放入方志固然是好方法,但前題是這個記錄要常 常更新,否則仍有漏洞。
伍、結論
以上是對徽州官學從宋到清中葉的發展的一個素描。如果這個簡短的敘 述沒有主要的錯誤,我們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教育事實上並沒有太大 的影響力。讓我們從官學的興修,學產的管理及教育內容這三部分來看。 就官學的興修而言,北宋的兩次大規模的興修,是由朝廷賜田的方式補 71 見《嘉慶休寧縣志》,冊1,卷3,頁257-262。助地方,其後官學建築的興廢就完全交由地方負責,而經費自然也由地方想 辦法。也許有人會質疑地方官如宋代的知州、知縣,元代的總管,明清二代 的知府、知縣等等的角色即是中央(國家)代理人。的確,他們是代理人。但 是在地方官學教育這個問題上,他們並未被規定要負什麼責任。如果他們關 心教育,自然會過問學校裡的事情;而如果他們無心於此,也不會因此而受 責。否則在許多因校舍興修而寫的記文中,不會那麼常出現慨嘆建築傾圮, 無人聞問的說辭。換句話說,地方官對於學校教育完全是個人的意願問題。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看到不少的興修是由民間出錢出力。 再就學產的管理方面而論,中央政府在這個問題上更是一開始就無能為 力,完全是學校本身去留意。官學師生以及地方官雖然想出立石碑的方式防 止學產被侵吞,但是石碑照樣能被毀壞。於是他們想出把產業條列在地方志 裡的辦法。不過這個方法仍然有其疏漏之處。如何管理學產始終是學校的一 個大問題,在帝國時代並未得到妥善的解決方式。 最後就教育內容而言。舉行科舉的主要用意是為國家選才,而廣設學校 的目的在於使學生能透過閱讀經典而得到道德與能力的陶冶。科舉與教育的 結合即是希望國家所選之才是真正有道德有能力的人。然而實際的結果卻使 學校變成為了考試而讀書的場所。更嚴重的是,在官學中所教的是考試的技 巧,而讀物就是那些進士中選的文章。至於重要的經典,至多只是與時文之 類的讀物同等重要,並非唯一重視的材料。就這方面而言,中央政府完全沒 有控制力,完全任憑社會自行發展。 讓我們回到中央集權或君主獨裁的問題上。經由淺探徽州官學教育的發 展,我們看不到國家巨大的身影在地方上出現。那麼錢穆的中央集權觀點或 內藤湖南的君主獨裁論說錯了嗎?應該不是。而是我們看問題的時候,可能 要調整角度。當我們看政府組織時,以一個大政府的預期去研究,我們可以 看得到類似的圖像。而如果我們以同樣的預期去研究地方時,結果可能令人 失望。也許一個可以嘗試的方法是看中央的權力如何地(或如何無法)進入地 方的日常生活中。例如,在興修官學方面,有些官員漠不關心,有些官員則 盡心盡力。這個差距除了個人的道德良心不同之外,是否也暗含了國家權力
化為一種意識形態,迫使某些人必須往某個方向去做?而地方的配合興修學 校,甚至採主動地位,就某個角度言,也是為了在國家提供的競爭場域求得 勝利,而不得不做的回應。他們與地方官之間的往來,也是我們研究中央與 地方關係時該注意的。就以這個建議當本文的結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