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課徵的一種銷售稅。 單階段 :對製造、批發、零售某一階段銷售行為課徵銷售稅。 理論 意義 :對製造、批發、零售每一階段銷售行為皆課徵銷售稅。 多階段 毛額型 :就銷售貨物與勞務之銷售總額(毛額)課稅者稱之。 類型 加值型 :就銷售貨物與勞務之銷售加值部份課稅者稱之。(我國以加值型為主,特種為輔) 75年4月1日實施 情況 :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90年更名為加值型…. 營業人 (1)營利目的:事業。(含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 92年改由國稅局稽徵 種類 (2)非營利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宗教提供貨物或勞務,若隨喜布施不課,但訂有收費標準要課) 營業 (3)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稅 納稅 收貨人 :進口貨物時。(或進口應稅貨物之持有人) 義務人 營收買、代轉貨 買受人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內銷售勞務時。 代理人 :外國運輸事業(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內銷售勞務,但有代理人時。 代理人 :外國運輸事業(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內銷售勞務,但有代理人時。 轉讓人 :農業、漁業用油轉讓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時。 貨物持有人 :農業、漁業用油轉讓他用,不符免稅規定,且轉讓人不明時。 意義 :指將貨物所有權移轉於他人,以取得代價者。 貨物 銷售 須移運 :起運地在境內。 類型 課徵 無須移運 :所在地在境內。 範圍 意義 :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使用權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不含執行業務者) 勞務 銷售 一般行業 :在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類型 國際運輸業 :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外國保險業 :自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1) 轉供自用:營業人將可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轉供自用。(需設帳,可免開發票) (2)無償移轉:營業人將可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無償移轉他人所有。 (3)餘存分配: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者。 情況 (4)代購交付: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他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且交付委託人者。 P. 399 (5)委託代銷:營業人交付貨物(或勞務),並委託他人代銷者。 課徵 視同 範圍 銷售 (6) 賣代銷品:營業人銷售代銷之貨物(或勞務)者。 應開發票 對象 : (1)非營利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2) 專營免稅:營業人。 例外 情況 :有(1)~(3) 情況,且經查明該項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營業 一般營業 :稅率5~10 %。現行稅率5 %。 稅 加值型 進項稅額 外銷營業 :稅率0 %。 可扣抵 註:未依規定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底呆帳者,應補徵3 %。 本業收入 :2 %。如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投信、票券、典當業的實際本業收入。(典當業得依查定課稅) 金融業 再保收入 :1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金融業 再保收入 :1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P. 402 稅率 非本業 (1) 範圍:手續費、金銀幣買賣、動產、不動產、保管箱出租等。 P. 400 收入 (2) 稅率:5 %。得選擇加值型納稅(進項可扣抵),但3 年內不得變更。 特種 (1) 娛樂節目:15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係指有職業演唱表演者,或樂器表演2 人以上) 飲食 (2) 陪侍服務:25 %。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 P. 418 非加值 一般 :1 %。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並依查定銷售額之營業人。 型 進項稅額 小規模 農產品 :0.1 %。農產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 不可扣抵 營業人 P. 404 (1)得申請加值型納稅(進項可扣抵),但3 年內不得變更。 特殊規定 (2) 進項稅額10 %可扣抵:依規定取得與保存當期憑證(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且依規定申報。 (須於1, 4, 7, 10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視障按摩 :1 %。由視障者依法經營,且全由視障者提供服務的按摩業。 其他 性質特殊 :1 %。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經財政部核定之免申報營業人。。
定義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含價額外之一切費用)。 舉例 :當次營業稅不在其內。但當次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含在內。 (同時期市場價格) 原則 :若以較低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時,稽徵機關得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交換 :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較高時價認定。 (1) 轉供自用:以時價為準。(若進貨後,部份供自用,則以進貨價格計算銷項稅額,並與進項稅額相抵) (2)無償移轉:以時價為準。 無償移轉的銷項稅額與自用同。 加值型 銷售 視同 (3)餘存分配:以時價為準。 營業稅 額 銷售 (4)代購交付:以代購之實際價格為準。 (5)委託代銷: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6) 賣代銷品: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分期 (1) 原則:應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當月之銷售額。 付款 (2) 約定:得約定於第一期將全部應收取之價款認列為該月銷售額。 情況 :與土地合併銷售,且合併載明銷售價格(含稅售價)時。 特殊 土地 認定 定著物 房屋 計算 房屋 計算 預收 (1) 情況:於貨物交付或勞務提供前即開立統一發票者。 款項 (2) 認定:以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 規定 :應按月設算月利息為銷售額。但未滿一個月不計。 出租 押金 計算 海運 :全部票價或運費。 國際 運輸 載貨 :全程運費。 空運 載客 :至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意義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收取的營業稅額。 營業人有下列之一,得以進項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 × 營業稅率。(不滿1 元時,按四捨五入計算) (1) 營所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銷項 稅額 (1)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當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 (2)藍色申報營所稅者。 P. 408 實務 (2) 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3) 公司股票已上市者。 (3)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統一發票僅載明定價。 (4) 連續三年年營業額一億元以上且無虧損者。 意義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 (5) 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情況 :中古車商購入中古車(因大都跟自然人購買,無法取得發票)。 估算 : 目前營業稅率=5 % 特殊 時機 :僅能於該輛中古車再次銷售時,扣抵該輛中古車的銷項稅額。且要提示購入進項憑證。 進項 稅額 限額 :僅能在「銷項稅額」金額內扣抵。 加值型 P. 411 營業稅 (1)專營免稅貨物及勞務者,進項稅額不得退還。 (2)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及勞務。 專營免稅公司,酬勞員工小汽車,去交際應酬。 (3)自用乘人小汽車。(9 人座以下) 編故事 不得 此種非營業活動,自然不想取得與保存憑證。 扣抵 (4)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及勞務。 (5)非營業(本業及附屬作業)使用之貨物及勞務(如人員招募廣告)。(但對政府或軍隊捐贈之貨物可扣抵)。 (6)無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貨物及勞務。(賣方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核准憑證) (1) 進項未於當期扣抵,得延至次期。次期仍未申報,應於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稅額計算 :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2) 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 ,以五年為限。 原則 :以2 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文件、或繳納收據(有應納稅款時) 繳納 期限 情況 :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 特殊 作法 :得申請以1個月為一期,於次月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及檢附退稅款文件,辦理退稅。 註:經稽徵機關同意後,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1)典當業:為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每三個月查定一次。 金融業 (2) 其他:實際銷售額。 銷售 額 特種飲食 :為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每一個月查定一次。 非加值型 營業稅 小規模 :為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每三個月查定一次。 稅額計算 :應納營業稅(銷項稅額)=銷售額 × 營業稅率。 (1)加值型營業稅+免稅貨物及勞務。 類型 (2)加值型營業稅+非加值型營業稅貨物及勞務。 (免銷額+非加銷額-土公證銷額) (1)不扣比(A%)=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免稅銷售淨額+非加值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當期全部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全銷額-土公證銷額) (2)當銷稅(B)=當期全部銷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額×營業稅率(5%)。 兼營 營業稅 當期稅額 (3)當進稅(C1)=當期全部進項稅額=Σ(不同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 計算 (4)不扣進稅(C2)=當期不可扣抵進項稅額=Σ(營19 條第1 項的項目進項稅額) (4)不扣進稅(C2)=當期不可扣抵進項稅額=Σ(營19 條第1 項的項目進項稅額) (5)可扣進稅(C)=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全進稅-不扣進稅) ×可扣比=(全進稅-不扣進稅) × (1-不扣比)=(C1 -C2)× (1-A%) 比例 (6) 應納(或溢付)稅額=當銷稅-可扣進稅=B-C 扣抵法 (免銷額+非加銷額-土公證銷額) P. 415 (1)不扣比(A%)=全年不得扣抵比例= 免稅銷售淨額+非加值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全年全部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全銷額-土公證銷額) 營業未滿9 個月 (2)已扣進稅(B)=全年已扣抵進項稅額=Σ〔每期可扣抵進項稅額〕=Σ Ci 可免調整 當年度 (3)全進稅(C1)=全年進項稅額=Σ(不同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 稅額調整 最後一期 (4)不扣進稅(C2)=全年不可扣抵進項稅額=Σ(營19 條第1 項的項目進項稅額) (5)可扣進稅©=全年可扣抵進項稅額=(全進稅-不扣進稅) ×可扣比=(全進稅-不扣進稅) × (1-不扣比)=(C1 -C2)× (1-A%)。 (6) 應付(應退)調整稅額=已扣進稅-可扣進稅=B-C
適用 :帳簿完備,能明確區分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得申請,通過後三年內不得變更申請變更。 註:經通過核定採直接扣抵法時,採用當期前期,可視為比例扣抵法最後一期進行稅額調整。 區分 :(1)應稅(含零稅率)貨物、(2)免稅貨物、(3) 應免稅共用貨物 等三用途。 (1)不扣比(A%)=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免稅銷售淨額+非加值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當期全部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全銷額-土公證銷額) (2)當銷稅(B)=當期全部銷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額×營業稅率(5%)。 當期稅額 (3)當進稅(C1)=當期全部進項稅額=Σ(不同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 計算 (4)不扣進稅(C2)=當期不可扣抵進項稅額=Σ(營19 條第1 項的項目進項稅額) (5)免進稅(C3)=當期免稅進項稅額=Σ(免稅項目進項稅額) (6)共進稅(C4)=應稅免稅共用進項稅額=Σ(共用項目進項稅額) (7)可扣進稅(C)=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當進稅-不扣進稅-免進稅-共進稅 ×不扣比=C1 -C2-C3-C4× A%。 (8) 應納(或溢付)稅額=當銷稅-可扣進稅=B-C (免銷額+非加銷額-土公證銷額) 兼營 直接 (1)不扣比(A%)=全年不得扣抵比例= 免稅銷售淨額+非加值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營業稅 扣抵法 全年全部銷售淨額─土地、公債與上市櫃證券銷售額 P. 416 (全銷額-土公證銷額) 營業未滿9 個月 (2)已扣進稅(B)=全年已扣抵進項稅額=Σ〔每期可扣抵進項稅額〕=Σ Ci 可免調整 可免調整 當年度 (3)全進稅(C1)=全年進項稅額=Σ(不同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 稅額調整 (4)不扣進稅(C2)=全年不可扣抵進項稅額=Σ(營19 條第1 項的項目進項稅額) 最後一期 (5)免進稅(C3)=全年免稅進項稅額=Σ(免稅項目進項稅額) (6)共進稅(C4)=全年應稅年免稅共用進項稅額=Σ(共用項目進項稅額) (7)可扣進稅(C)=全年可扣抵進項稅額=全進稅-不扣進稅-免進稅-共進稅 ×不扣比=C1 -C2-C3-C4× A%。 (8) 應付(應退)調整稅額=已扣進稅-可扣進稅=B-C 簽證內容 :直接扣抵法最後一期調整稅額。 簽證人 :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 查核 (1) 經營製造業者。 簽證 對象 (2) 全年銷售額超過10 億元, (3) 全年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超過2 千萬元。 罰則 (1) 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而停止當期前期,可視為直接扣抵法最後一期進行稅額調整。 (2) 未來三年不得變更回覆採用直接扣抵法。
意涵 :係指銷項稅率為0%,進項稅額可扣抵。 (1) 外銷貨物。(若由郵局出口未辦理報關,貨物價格未逾新台幣5 萬元,始得憑郵局包裹執據為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外銷 (2) 外銷勞務: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 (國際運輸)。 (3) 免稅商店:賣給出境或過境旅客之貨物。 (4) 國際運輸之勞務: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以彼此有稅捐互惠為限。 範圍 國際運輸 (5) 國際運輸器: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6) 國際運輸器之修繕勞務與使用之貨物。 零稅率 (7) 保稅區:賣給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與勞務。 銷零進退 保稅區 (8) 保稅區貨物直接轉出口:保稅區貨物→課稅營業人→直接出口。 (9) 保稅區貨物直接存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倉庫:保稅區貨物→課稅營業人→直接存入。 對象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買受人繳納其銷項稅額) 團體 門檻 :一年內在境內從事活動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達五仟元得申請退稅。 團體 門檻 :一年內在境內從事活動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達五仟元得申請退稅。 退稅 營業稅 (1) 應取得與保存憑證。 減免 限制 (2) 購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之貨物,不得退稅。 情況 :外籍旅客,在同一天同一家有「核准退稅」標誌之商店購買貨物銷售額達三仟元以上。 個人退稅 前提 :應在購日後30 天內離境。且提示貨物與憑證。 意涵 :銷售貨物及勞務免稅時,造成已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能退,提高進貨成本。 放棄 :免稅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免稅 銷免進不退 (1)監獄、郵政、電信、政府專賣事業所製作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及代銷印花稅票與郵票之勞務。 範圍 政府 (2) 政府:政府發行的債券與證券、標售剩餘或廢棄之物資。 (3) 國防:賣給國防單位與作戰有關之武器、偵察、通訊器材。。
(1) 醫療:醫院、診所、療養院之醫療服務、藥品、住宿與膳食。 (其他通路賣藥要課稅) (2) 社福: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或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 (3) 教育:學校、幼稚園與文化機構之教育勞務。教科書、政府獎勵學術著作。學生實習商店。 公益 (4) 慈善:慈善救濟事業義賣或義演之所得,全部供本身事業之用。 (5) 保險:保險業承辦政府所推行之各項保險。但不含人壽年金保險、健保退保之責任準備金。 (6) 研究:經獲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之研究勞務。 (1) 農業:灌溉用水、肥料、農藥、飼料、畜牧用藥、設備、搬運車及油電。 投入 註:油品移作他用,應補稅。 (2) 漁業: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機器設備、漁網及用油。 農漁 加工銷售 :碾米加工、稻米與麵粉之銷售。 業 生鮮銷售 :農漁民收穫或捕獲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魚、牧產物或副產品。 管理費 :農產品批發市場(政府應佔70 %以上股權)管理費。 營業稅 免稅 範圍 減免 銷免進不退 (1) 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 減免 銷免進不退 (1) 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 (2) 投信業: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 金融業 (3) 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4) 金飾業:金條、金塊、金片之金飾或飾金之銷售。但不含加工費。 (5) 金融工具: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貨幣拆款、上市櫃證券之銷售額。但不含佣金與手續費。 特殊 (1) 機構: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社會團體。 團體 (2) 範圍: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給會員或員工之貨物或勞務。 (1) 土地:出售之土地。 (2) 媒體業:銷售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節目(第四台收視費)等。但不含報社與電視台廣告之銷售與播映。 其他 (3) 肩挑攤販: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4) 固定資產:特種稅率營業人,出售非經常買賣持有之固定資產。(但金融業出售建物非特種稅率,並非免稅)
(1) 自境外進入境內之貨物。(但不含直接進入保稅區之貨物) 範圍 (2) 自保稅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之貨物。 範圍 :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倉庫、物流中心等專區。 保稅區 (1)保稅區營業人:指上述保稅區內之事業。 (1) 國際運輸: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進口 (2)黃金: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進口 (2)課稅區營業人:指保稅區營業人以外之營業人。 免稅 (3)肥料。 貨物 (4) 本國古物。 課稅時點 :應於進口時,有海關代徵。(進口免稅貨物、及進口勞務除外) 稽徵法令 :其徵收與行政救濟程序,准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繳納期限: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次日起14日內) 應納稅額 =(貨物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or菸酒稅 or菸品健康福利捐)×5 % 機動調整 :行政院可視經濟情況機動調整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之營業稅率。 進口 意涵 :購買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所提供之勞務。 營業稅 繳納期限 :應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 日內繳納。 (1) 一般勞務:購買一般國外組織提供之勞務者:5 %。 (1) 一般勞務:購買一般國外組織提供之勞務者:5 %。 稅率 (2) 金融勞務:購買國外金融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3 %。 (3) 再保險費:支付國外保險業之再保費費用:1 %。 進口 加值 :若買受人為加值(一般)型計算之營業人,則免繳納此營業稅。 (若繳納,未來仍可提出扣抵,徒增稽徵成本) 勞務 P. 427 非加值 :若買受人為特種稅額(非加值型)計算之營業人,其應納稅額=給付報酬 × 5% 。(全額) 應納 稅額 (1) 應納稅額(當期)=給付額 × 不扣比 × 5 % =當期給付報酬 × 當期不得扣抵比率× 5 %。 比例扣抵 (2) 調整稅額(年底)=年給付額 × 年不扣比× 5 %-年已納稅額。 兼營 P. 428 (1) 應納稅額=(免稅給付額+共同給付額×不扣比)× 5 %。 直接扣抵 (2) 調整稅額=(年免稅給付額+年共同給付額× 年不扣比) × 5 %-年已納稅額。 免稅 :若國外勞務為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買受人為境內教育或研究單位,則免申報與繳納。
意涵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設立。 (1) 攤販。 設立 小規模營業人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登記期間 :應於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無須登記 (3) 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意涵 :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 (5) 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貨物8 萬、勞務4 萬)。 稅籍 登記 變更註銷 登記期間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登記前提 :應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得為之。(但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種類之變更不受此限) 暫停營業 :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亦同)。 (1) 免稅店。 (1)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時應區分應稅、免稅與零稅率開立統一發票。 (2) 法院、海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貨物。 銷售憑證 (但免稅營業人有非本業以外之收入,仍應開發票) (3)娛樂業之門票收入、遊藝場、撞球場、釣魚場 (2)普通收據:特種稅率及免稅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摯發普通收據。 (4) 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5)外銷貨物與勞務 用途 :營業人→銷售→營業人(B to B)。依加值型計算稅額。 三聯式 第一聯 :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作為銷項稅額憑證。 P. 431 銷售 內容 第二聯 :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進項稅額憑證,即營業稅扣抵之用。 憑證 財政部訂定應將 第三聯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事業。 財政部訂定應將 第三聯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事業。 全年營業稅收入3 % 醫院、診所、療養院。 做為統一發票獎金 用途 :營業人→銷售→非營業人(B to C)。亦依加值型計算稅額。 教育、研究、文化、慈善、宗教機構 (含執行業務者) 社福及勞工組織 第一聯 :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作為銷項稅額憑證。 學校實習商店 內容 公私營員工福利機構 統一 二聯式 第二聯 :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郵政、電信機關 發票 P. 433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情況 :銷售→營業人(B to B)時。 銷售飼料及未加工之生鮮產物之農漁民。 人工書寫之統一發票 (以上機構若有非本業之銷貨或勞務收入,仍應辦登記) 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 例外 (1) 應在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 處理 處理 (2) 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 進項稅額 =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 ÷(1+5%)× 5% 用途 :提供非加值型營業人使用。 特種 P. 433 內容 :與二聯式相同。
收銀機 :係指加值型零售業之營業人,其貨物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可申請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可為二聯式、或三聯式)。 統一 P. 434 發票 (1) 係指加值型營業人,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若無法列印買受人名稱,得僅列印統一編號) 電子 計算機 (2) 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第二聯扣抵聯,開立人可自行銷毀。 意涵 :開立統一發票後,買受人要求貨物退回、或折讓、或換貨等情事。若為換貨,應另開立統一發票。 銷售 憑證 原則 :收回扣抵聯與收執聯(第二、三聯),黏貼在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即可。 申報前 變通 :若發票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買受人可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B to B 賣給 原則 :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營業人 已申報 退回 適用 :僅限發票已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銷售。 折讓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進貨,而自供應商取得之獎勵金,應以進貨折讓處理) 申報前 :收回收執聯,黏貼在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即可。 (傳銷業的個人業績獎金,常以銷貨折讓處理) B to C 賣給 原則 :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收回收執聯(或影本) 消費者 已申報 例外 :若發票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訂有買賣合約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1) 第一、二聯:由營業人留存。 (1) 第一、二聯:由營業人留存。 證明單 (2) 第三、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進項扣抵與記帳之憑證。 二個月 :加值型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每兩個月之次月15日前申報。 原則 一個月 :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但同一年度不得變更。 營業稅 申報 對象 :適用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所提供之勞務。 申報 規定 外國勞務 期限 :應由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 日內申報繳納。 例外 對象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境內演出之營業稅。。 外國表演 (1) 演出超過30天:無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15 日前申報。 註:專營免稅營業人,免開發票、營業稅申報與繳納。 期限 (2) 演出不超過30天:於演出結束15 日內報繳。 (3) 提前離境:若於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 ,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核定 :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或自動補報、補繳)申報書後,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 個月內核定。 申報 核定 公告 :若核定無應補繳或退稅者,稽徵機關可以公告來代替送達核定通知書。 營業稅 申報 原則 :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於所屬國稅局申報繳納。 P. 450 申報人 例外 :加值型營業人可申請,經財政部核准,可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繳納。 營業稅 一個月 :適用查定計算營業稅之特種飲食業的營業人。稽徵機關每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查定 三個月 :適用上述以外之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典當業)稽徵機關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意涵 :稽徵機關發現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情形,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1) 未登記申報: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或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營業稅 未申報 逕行 (2) 逾期未申報:營業人逾規定申報限期30 日,仍未申報銷售額。 核定 (3) 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 銷售額 情況 (4) 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5) 經核定應使用而未使用統一發票者。 (5) 經核定應使用而未使用統一發票者。 統一發票 (6)漏開發票,或短開銷售額。 帳簿憑證 (7) 帳簿憑證缺失:未設帳、登載不實、遺失憑證、拒絕調閱等。 營業稅 自行繳納 :採申報繳納者,應於申報時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繳納 時點 發單繳納 :採查定繳納者(或有補徵、罰緩),應於收到稽徵機關的繳款通知書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註:若繳款書遺失,稽徵機關應於收到補發申請之次日補發。但繳納期限不變。 原則 :應留抵下期。 溢付 (1) 零稅率:適用外銷零稅率之溢付稅額。 稅額 (2) 固定資產:取得固定資產(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等)之溢付稅額。 例外 查明退還 (3) 註銷登記: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之溢付稅額。 (4) 其他:其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准。
未辦變更 情況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或申報停業、復業,及登記事項記載不實。 登記 營業 行為罰 :處500 ~5,000銀元(新台幣1,500~15,000元)之罰鍰。可連續罰,直到補辦為止。 登記 未登記 情況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營業 行為罰 :處1,000 ~10,000銀元(新台幣3,000~30,000元)之罰鍰。可連續罰,直到補辦為止。 定價未含 情況 :營業人對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營業稅 行為罰 :處500 ~5,000銀元(新台幣1,500~15,000元)之罰鍰。 發票內容 情況 :發票應記載而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 記載不實 統一 行為罰 :處發票所載銷售額1 %罰緩。罰緩應介於500 ~5,000銀元(新台幣1,500~15,000元)之間。可連續罰。 發票 發票買方 情況 :發票未記載買受人名稱、住址、統一編號者。經要求補齊仍未補齊者,連續罰部份。 資訊不全 行為罰 :處發票所載銷售額2 %罰緩。罰緩應介於1,000 ~10,000銀元(新台幣3,000~30,000元)之間。可連續罰。 營業稅 未用誤用 情況 :核定應用未用統一發票、或轉供他人使用、或拒絕接受營業繳款書時。 罰則 發票 罰則 發票 P. 442 行為罰 :處1,000 ~10,000銀元(新台幣3,000~30,000元)之罰鍰。可連續罰,並得停止其營業(最長不超過6 個月)。 銷貨:處行為罰、漏稅罰擇一從重。 情況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進貨:行為罰。 未申報 營業稅 未逾30日 :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 %滯報金。滯報金應介於400 ~4,000銀元(新台幣1,200~12,000元)之間。 (被課怠報金時,及不再課滯報金) 行為罰 逾30日 :按核定稅額加徵30 %怠報金。怠報金應介於1,000 ~10,000銀元(新台幣3,000~30,000元)之間。 申報 繳納 無稅額 :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00 銀元(新台幣1,200)、怠報金為1,000 銀元(新台幣3,000元)。 情況 :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 (營業稅法之欠稅或罰鍰,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未繳納 營業稅 行為罰 未逾30日 :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 %滯納金。 逾30日 :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停業處分。 漏開短開 情況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 銷售額 漏稅罰 :處應補稅額1~10倍罰緩。1年內經查獲3 次者,停止其營業。 漏稅 其他漏稅 :納稅義務人若有行為造成短繳或漏繳營業稅者,除追繳欠稅款外,處漏稅額5 倍以下罰緩,並得停止其營業(不超過6 個月)。
補充:統一發票其他規定 發貨時 :新聞業(銷售貨物)、買賣、製造、出版、農林、畜牧、水產、礦冶、典當業(流當品)。若發貨前已收款,應先開立。 收款時 :新聞業(廣告費)、公用事業、運輸、裝潢、廣告、勞務承攬、倉庫、租賃、金融業。(收款前支付金額已確定) 交件時 :新聞業(印刷費)、印刷、照相、修理、加工、一般飲食業(外送者。) 銷售憑證 開立時點 應收時 :按合約約定應收價款時(含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如工程包作、代辦、行紀、技術及設計、公證業。 結算時 :一般(特種)飲食業(非憑券飲食者)、娛樂、旅宿、理髮、沐浴。(收款前支付金額不確定,仍須結算) 售券時 :一般(特種)飲食業(憑券飲食者) 外送時 :一般(特種)飲食業(外送者)。 (推銷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 ,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交付買受人)。 換出時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 商品禮券 :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因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 禮券出售 現金禮券 :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禮券上僅載明金額,視同現金。 單筆彙開 :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如因銷貨品目繁多,統一發票不敷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發票但須另行填具明細清單。 對象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50 元之交易,可免逐筆開。除非買受人要求,或用收銀機開立。 每日 每日 彙開 (1) 每日營業終了: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註明「彙開」字樣。 彙整開立 作法 統一發票 (2) 當期申報時:應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 (1) 營業人無積欠營業稅、營所稅及罰緩者。 具備條件 按月 (2) 最近兩年之營所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彙開 作法 :檢附買受營業人的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原則 :應於各期收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分期付款 例外 :亦可約定於收取第一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自動販賣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代銷 (1) 註明:皆應按代銷之約定銷售價格、代購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委託代銷」字樣。 代購 (2) 結帳: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另對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