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移民與民族國家:一個公民身份的觀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移民與民族國家:一個公民身份的觀點"

Copied!
1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移民與民族國家:一個公民身份的觀點

蕭揚基

大葉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51591 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 168 號

摘 要

移民自古有之,近來由於全球資本流動的現象,更促成了愈來愈多的跨國移民。這些移民 對民族國家的社會轉型,產生深刻的作用,其影響已經到了對它各種可能性構成再評價的時 候,而公民身份在這樣一個重新評價中仍能起著重要的作用。本文主張的是一種參與權利結 構,即實施一種對待移民更為積極的公民身份概念,這種討論可能已經超越了現實制度的層 面,開始轉向強調道德話語的社會結構。在論述的過程中,我們將對公民身份概念提出一些競 爭性的問題,除了對本文題旨進行必要的思考外,並對落實移民公民身份做出有限的建議。 關鍵詞:移民,公民身份,全球化,民族國家

Immigration and Nation-States: A Citizenship Perspective

Y

OUNG

-K

EY

S

HIAU

Liberal Arts Center, Da-Yeh University

No. 168, University Rd., Dacun, Changhua 51591, Taiwan, R.O.C.

ABSTRACT

Although immigration has occurred for several centuries, in more recent times the phenomena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world-wide circulation of capital have facilitated an increasing amount of transnational immigration. In the social reformation of a nation-state, such immigration has a profound role, the influence of which has already been evaluated in the literature. However, the vital role of eventual citizenship for immigrants has received less attention. This article advocates a type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right” kind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 for immigrants, one which changes the emphasis towards morality. The aim of this article is to pose pertinent questions with regard to paths toward citizenship for immigrants and offer suggestions for expeditious implementation

(2)

一、前言

自 1980 年代以來,移民1一直是在一種矛盾的背景下展 開:即一方面工業國一再重申控制移民入境的政策,另一方 面,這些限制政策被加強之際,正值發展中國家普遍開始人 口激增,勞動力和工作適齡人口的比例急劇攀升,但是其就 業機會卻沒有相應增加。 從經濟角度進行觀察,外來移民有時是對經濟不發達狀 況的回應2,成為個體或家庭解決貧困生活現況的可能措施 之一。如果當外來移民人數超過某個程度的話,往往會引起 接受國(receiving country)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例如,移民 們會對接受國的人口結構和就業市場造成影響,移民文化和 當地文化之間也會存在差異;除此之外,還有他們在接受國 的公民權利、經濟地位和社會文化權利等移民的公民身份相 關問題,也正考問著民族國家的民主政治實踐。

二、經濟全球化觸動了移民公民身份的出台

全球化加大了各民族國家間經濟的差距,強化了移民潮 發生的原因。外來移民為什麼構成了經濟全球化的組成部 分?原因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作為生產要素的資本、貨 物、技術等全球性流動過程中,必然也帶來勞動力的跨國遷 移現象,對此國家機器有選擇地干預市場運作,依然是現代 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特徵之一。因此,外來移民是全球化的 一個核心部分,全球化進程的加速意味著進一步開放邊界以 利於貿易,增加資本流動,並使生產過程和資本所有權國際 化,而一國政府歡迎資本、商品與觀念的流動,卻要禁止人 口流動已不大可能成功。 全球化意味著「自上而下」地以強大的力量,迫使民族 國家或地方社會發生急遽變化。外來移民對當前民族國家所

1 學者對移民的分類有多種不同的看法,Stalker (2002) 就將其劃分為: 屯墾移民(settlers)、契約勞動移民(contract workers)、專門技術移 民(professionals)、沒有身份的勞動移民(undocumented workers)、 難民和庇護申請者(refugees and asylum seekers)等五類。本文所稱 的外來移民主要是經濟移民與婚姻移民,經濟移民是指到另一國家去 追求就業機會或是改善生活水準。經濟移民有可能只是暫時性,但也 不乏最終成為永久居留的移民;婚姻移民是指以婚姻理由申請改變身 份,進而成為永久居留的移民。 2 回顧移民的歷史卻表明,移民運動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不全然是 生活水準的差別所導致移民運動,移民出國者也不必然是最窮的人。 例如,19 世紀的跨洋移民,在歐洲始於已工業革命的國家,主要遷移 地為北美洲、拉丁美洲與大洋洲;1960 年代歐洲的第一波移民潮, 則是出自新興國家(義大利、西班牙、希臘)最發達的地區。 暴露出來的問題,就是經濟全球化和領土主權的互動衝突, 這些衝突折射出下列三種主要的矛盾現象,它們正考驗著民 族國家內有關外來移民公民身份的議題。 (一)接納與排斥 就民族國家來說,移民輸出國(sending country)基於 本身利益與發展需要,通常反對有良好技術的人移居他國, 將這種「智力外移」當成是教育投資的損失;相對地,移民 接受國(receiving state)的雇用者則非常歡迎這些有技能的 移民。1970 年代末期,由於全球經濟的緊縮,工業先進國 家不再需求非技術性工人,除了透過立法限制與嚴格的國境 管制,減少勞動移民,並適時地鼓勵「外籍勞工」歸返自己 祖國。 在全球經濟浪潮下,移民個體或群體只要具備適應全球 市場的特點或能力,便容易被接納進全球秩序之中,就有機 會成為一個移民接受國所提供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與社會 權利。相對的,無法符合全球化需求的移民個體或群體3 可能被排斥在外,甚至連工作和食物等最基本權利都無法獲 得。 (二)市場與國家 以市場力量主導的全球經濟中,在面對移民問題時,民 族國家在制訂經濟政策時,必須整體考量國家發展、安全甚 至國族文化存續等因素,不可能將它簡單地化約成如同企業 之間的經濟競爭邏輯 (Kornai, 1997, pp. 136-137)。因此,在 對外經濟互動中,國家也必須重視經濟競爭結果所造成的相 對利得(relative gains),以及相對利得是否對本國在體系內 所處位置之變化、或國力之升降造成影響 (Moran, 1996, p. 184)。因此,經濟全球化所觸動的外來移民問題,已經對民 族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甚至安全問題帶來很大的影響。 在全球格局下的人口流動,一方面是移民趨勢的加劇,另一 方面是對移民入境的嚴格控制。對此,民族國家開始思考: 必須在遷徙自由與定居自由之間做出區分。遷徙自由是一般 被視為人權,是否能定居則是國家的一項權力,這項權力是 經由人民意志的民主程序而合法化的。為了控制定居,各國 便先限制入境,如果對入境不加限制的國家,勢將面臨非法 移民入境並定居的危險。 因此,對某一些人予以接納,卻對另一些人加以排斥,

3 這裡所指是無技術的移民或不受歡迎的移民。這些移民並不全然是他 /她們無法適應全球化。

(3)

這似乎與市場的無形力量操縱有關。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裡, 個體與個體、群體之間主要的關係,通常是由契約規範的市 場互動所決定,而不是由權利與責任構成的互惠關係。但 是,市場無論怎樣理性?怎樣具有效率?都無法為這個不平 等社會帶來平等。民族國家通常以特定的領土邊界為特徵, 象徵著它們精確的領土主權。與之相對應的是,所有居住在 領土邊界範圍內的人民則是這一國家行使國家主權的主 體。可以說,民族國家的邊界是保護本國人民免受外來侵擾 的重要工具,對邊界的控制力體現著一個國家的主權能力。 (三)全球與地方 在全球經濟浪潮下,移民的動力與機會既是流動人口本 身改變經濟現狀(提高生活水準)的願望所驅使,也是勞動 力缺乏地區的市場和工資優勢所吸引。移民問題通常是在國 家層面上被討論,並由中央政府做成決策,但受其影響最大 的往往是地方層面。對移民接受社會而言,中央政府與地方 政府之間經常產生衝突,因為中央制訂移民政策著眼於宏觀 經濟政策,地方則關注可能出現的社會成本和緊張關係。如 果僅就移民輸出社會來說,大量的壯年勞力外出可能破壞農 業與手工業的生產關係,而性別關係和家庭結構也因此經歷 急遽變化。 綜合言之,經濟全球化具體影響了民族國家疆界的漸漸 模糊,誠如維克‧喬治和保羅‧懷爾丁(2002/2004)的討 論使我們了解到:當全球科技與運輸的顯著改變、經濟全球 化對勞動需求的壓力、媒體的推波助瀾、移出國與接受國的 社 會 接 納 , 以 及 後 國 家 ( 族 ) 公 民 身 份4( post-national citizenship)的被倡議,導致勞動移民仍然由工業發展中國 家持續往工業先進國家遷徙,加上家庭團聚、非法移民,以 及政治庇護難民的增加,凸顯了在全球化下民族國家管理疆 界的困境(維克‧喬治、保羅‧懷爾丁,2002/2004)。這種 影響連帶地也衝擊到民族國家向來以其成員作為權利分配 的原則,加深了外來移民問題的迫切與複雜,已成為各方論 述爭議的重要問題了。

4 傳統民族國家把公民身份理念看成獨立自治的公民共同體成員資 格,後國族的公民身份模式,就像哈伯馬斯 (Habermas, 1994) 的憲政 愛國主義所表達的,要求共同體所有成員都要參與,並且對他們的統 治體制忠誠。

三、移民與民族國家彼此之間的挑戰

作為民族國家的成員之一,他既要在政治共同體裡表明 自己的公民歸屬,且要在民族共同體中表明自己的文化歸 屬。政治共同體的所有人民都被當成平等的,個人的特徵(性 別、民族與宗教)無關宏旨。但是,在民族共同體則不一樣, 它是以共同擁有的獨特文化特徵為基礎。在這樣的基礎上, 外來移民則多少對民族國家之政治共同體與民族共同體產 生一些挑戰,我們將這些主要挑戰分析與歸納以下四點: (一)公民模式的轉化 究竟是哪些人可以成為民族國家的公民、擁有哪些條件 可以保有居留權利?此等公民身份適用範圍的問題,從歷史 角度來說,這些問題在各民主(族)國家都有所規範,特別 是移民或難民,能否具備公民身份,主要關鍵在於他們能否 成為社會的成員 (Faulks, 2000, p.8)。 Faulks 這樣的提問引起我們關注是:民族國家形式的公 民權利與居民資格(residence entitlements)存在著哪些關聯 性?Fitzpatrick 曾在討論馬歇爾公民身份權利演進時,提到 社會權利是最晚形成的公民身份之「條件(condition)」,但 是如果不談「資格」(qualification)的話,社會權利被批評 為沒有建構出公民身份權利的「真實類型(real category)」, 只是一種空泛的權利聲稱罷了 (Fitzpatrick, 2001)。 關於公民權利取得的問題,民族國家大多認定成為公民 (citizen)之前,就需先取得居民資格,居民資格的取得除 了血統與出生地因素的考量外,也會因移民者已在當地居住 一段時間,並與當地社群進行互動,同時政府也授予他們部 分的權利。這些因居留所獲得的權利,往往隨著各個國家政 策有所不同,大致包括(1)長期或永久的安全居住地位,(2) 免於被驅逐出境,(3)有工作權,(4)受到社會安全體系與 健康服務的保障,(5)接受教育與工作訓練的權利 (Castles & Davidson, 2000)。 但是,有事實告訴我們,縱使長期居住在某一國家境內 的人,如合法居留者,仍有可能與境外的外國人一樣,被他 們的政府當作外人或次等公民。原因可能在於:經濟全球化 導致全球範圍內的資本技術和人口流動,仍然受到國家疆域 的限制,無論技術、資本的流動,還是人口的流動都不是無 條件或自由的,仍然經常遭遇到當代民族國家的阻力5。這

5 雖然民族國家的憲法通常會保證人民有遷徙的自由,但是各國政府的 政策,對於本國的移民或外籍勞工、外籍的新郎新娘、甚至於國際難

(4)

種現象明白告訴了我們:此刻民族國家的傳統主權力量,雖 然飽受經濟全球化的挑戰,但仍能發揮其影響力。 全球化大幅增長的外來移民,對於輸出國和接受國的經 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各方面,或多或少掀起顯著的影響 力量,形成觀察或理解當代人類社會結構動態、社會關係與 過程的關鍵層面。其結果就是民族國家在公共政策上需要從 事兩種考慮或改變:一是政策參考點的擴大,即使是在地化 的政策制定,也都必須要有全球性的參考架構;二是面臨多 元文化的議題,包括傳統的族群問題的復甦,和移民所帶來 新的議題。 (二)代議民主的考驗 民主政治的目的並不是追求普遍真理,而是要在彼此差 異的人民之間建立關係。這時,公民身份自然就成為檢驗自 由民主最重要的指標之一6。在民族國家對移民權利仍存在 主導力量之際,而圍繞民主政治所產生的社會張力,也引發 我們對當前各國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進行反思。 民主政治一向被認為是代表人民意志、表達人民心聲、 實現公民參與、體現主權在民和社會進步的政治制度,現代 民族國家一直引以為榮。政黨政治、議會制度和選舉制度是 構成民主政治的三大基石。近代民主化過程中,民主原則是 促使國家社會更趨平等化的原動力,原因在於民主原則所蘊 含的平等邏輯 (Dahl, 1989; Dahl, 1998, p.13),它有助於卸除 依附在公民身份許多排他性(exclusion)限制,進而能夠確 保每一個人能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權利和保障。 作為民主政治基本的代議制度,主要是通過國內的政黨 政治得以實現。外來移民大量增加所引起的經濟問題、社會 問題和安全問題對歐盟的普通民眾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並引 發了民眾的恐懼心理和排斥態度。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歐 洲極右翼政黨(如法國的國民陣線、德國的人民聯盟)運用 選民關心的移民問題,而對外來移民加以貶低,宣揚排外主 義和種族主義,並拒絕賦予移民的相關權利,從而得到許多 選民的擁護和支持,從而通過合法選舉進入政壇。 如果民主政治具有排他性的話,使得外來移民很難獲得

民或追求政治庇護者,都有相當嚴格的管制政策與審核門檻。民族國 家在外來移民的議題上所展現出來的強制性,與政治號召之中所標榜 的自由、人權,是有一定程度的矛盾。 6 例如,跨國婚姻中,性別化的公民身份(把外籍新娘當一個男人的附 屬品),以及女性生殖化(以當媽媽作為取得身份權利的依據),這些 既存現象都不符合自由民主價值。 公民身份,無法享受到民主制度所提供的各種權利。在缺乏 社會成員之間的基本平等、存在明顯的社會分裂、部分社會 成員被排斥在公民投票和選舉權之外的情況下,這種民主政 治便成為部分人的民主。如果把外來移民排斥在社會政治生 活之外,不僅會危害已經取得的基本民主成就,從而動搖民 主政治體制的內在基礎,即是會摧毀民主國家設計的道德自 律基礎和包容價值體系。這時,代議民主所呈現出對民主精 神和目的的低估,可能已經到達應該受到人們詬病的程度。 (三)認同問題的出現 移民是人群在地域和居住地的永久、長期或週期性移 動,這種人口移動現象往往牽涉到城鄉與國家,以及社會和 文化等邊界的往返跨越,以及生活世界局部的或全面的改 變。對移民個體而言,就是他們本身從工作、居住環境的更 替,到習俗、語言和身份認同的轉化。對民族國家而言,在 傳統的領土主權界限內,外來移民們無法避免地會帶來文化 多樣性,改變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尤其,當外來移民成為 定居者後會使接受國出現「多元族群社會」,而形成國內各 族群之間能否融合相處的問題。 外來移民對接受國的主要貢獻應當屬於補充勞動力不 足,而直接影響就是人口增加(雖各國情況可能有的差異)。 由於語言、文化、教育水準、性別等差異,造成移民者生活、 社會適應的問題相對嚴重。再者,跨國婚姻所建立跨國家庭 或社會,他們具有多重認同和跨文化性質,擁有兩個甚至更 多的公民身份認同,移民接受國雖試圖阻止,往往起不了作 用,因為社會生活中的文化交流和跨國婚姻,更加劇了這種 複雜的認同意識。 例如,這幾年台灣的新國族主義,可能是造成婚姻移民 受到歧視的原因。台灣將自己定位為一個主權獨立、自主的 政治共同體之意識型態7。正當新國族主義崛起,加上全球 化進程中「去國家化」8 (denationalization),與婚姻移民等 三股趨勢幾乎同時存在國內,這時去國家化加速了婚姻移民 的大量湧入,結果就是強化了社會普遍存在著歧視婚姻移民

7 這個議題可參閱張茂桂、吳乃德、王甫昌、林忠正、林鶴玲、陳茂泰 等人(1993);施正鋒編(1994);江宜樺(1998);趙剛(1998);成 露茜(2002);曾嬿芬(2004);廖元豪(2006)。 8 全 球 化 折 射 出 一 個 動 態 的 「 去 國 家 化 」 或 「 去 領 土 化 」 (deterritorialization)的權力重組過程。在資訊科技發達、國際交流 頻繁、資訊流動迅速的今日,不同區域內的人民,愈來愈容易跨過國 界、領土的障礙而進行互動。

(5)

的態度。緊跟而來的是,這樣的歧視態度9可能影響著、或 不利於外籍配偶對台灣社會的認同。加上當前民族國家盛行 新自由主義思潮10(Neoliberalism)的討論預設,強化了自 由市場的裡念,這對於擁有不同經濟稟賦的群體,造成明顯 的差別待遇11,因而忽略了外來移民基本上需要,而更惡化 他們的處境。 外來移民的認同感是建立在得到與居住國公民擁有同 樣的權利基礎之上,一旦遭到歧視和排斥,他們會想方設法 保持自己的文化屬性和民族特徵,對居住國產生不認同和抗 拒心,從而引起民族國家認同危機。例如,2005 年 7 月, 倫敦遭伊斯蘭極端分子連環爆炸襲擊後,有 13% 的英國穆 斯林把自殺式襲擊者視為「英雄」。這樣下去,不但移民沒 有認同感,民族國家得不到認同,而且還會造成社會內部的 分裂,不利於民族國家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要解決外來移民的公民身份問題,這類民族國家需要一 個最大公約數,一種超越種族的忠誠,這種忠誠將各個不同 文化背景的團體結合為一個整體,一個得到所有居民或絕大 多數居民認同和熱愛的整體。換言之,就是一種超越族屬認 同的認同,這種共同的認同就是公民身份。對外來移民認同 來說,除了公民身份認同外,這個最大公約數也可以是尤爾 根‧哈柏馬斯 (Jürgen Habermas, 1929-) 的憲政認同,對一 個發展中多民族國家各民族共存共榮的模式,及其內部法政 現 代 化 的 方 向 , 具 有 一 般 性 的 參 考 意 義 (Habermas, 1992/2003)。 因此,公民身份與憲政認同是民族國家的普遍性認同, 兩者關係可比喻成一枚硬幣的兩面。它們都能超越民族認同 的特有屬性,具有超越多元民族內部認同的詮釋力、整合力

9 作為婚姻移民接受國的台灣,明顯地,存在婚姻市場買方優勢的不對 等關係,對女性外籍配偶有「家庭照顧者」、「生育者」、「花錢買來者」, 嫁過來是「為了改善娘家經濟困境」等刻板印象;晚近,更有媒體報 導外籍新娘「人口素質」差要節育,這些因素促使台灣社會對她們(婚 姻移民)的歧視,不自覺地產生這種不對等的婚姻關係(夏曉鵑, 2007)。 10 新自由主義是一種經濟自由主義的復甦形式,強調自由市場的機制, 反對由國家主導的直接干預和生產,也反對最低工資等勞工政策、 以及勞工集體談判的權利。在國外政策上,新自由主義主張自由貿 易和國際性的勞動分工,支持透過國際組織和條約(如 WTO 和世界 銀行)對他國施加多邊的政治壓力,而介入外國市場。 11 我們以階級為例,新自由主義要求的改革方向,特別有利於可以迅速 移動資本的擁有者,卻不利於植根於各國本土社會脈絡勞動力的擁 有者,因為他們的移出或移入,無論在何時都比前者遭遇到更多的 障礙。 與凝聚力。 (四)社會福利的排斥 如果大量外來移民的湧入,適逢接受國的產業結構調整 與緊縮福利政策的變化,這兩者在時間上是重合的話,它所 引起的社會壓力,可能會觸動了隱藏在一般人民內心深處的 排斥意識,使一些人把生活水準和福利待遇的降低,直覺地 歸因於外來移民,並把他們視為就業和工資的競爭者,進而 擔心這些移民會危及到自己國內的生活水準和傳統文明,甚 至威脅到社會的和平與安全。 由於移民定居所導致社會的邊緣化、貧困化和文化衝突 等問題層出不窮,使民族國家的社會成員產生一種社會排除 12 (socially excluded)的心理。社會排除最早在法國使用, 主要指個人與社會整體之間關係的斷裂 (Sliver, 1994)。從 90 年代起,社會排除成為歐盟社會政策的焦點13,為了整合 各成員國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差異,歐洲委員會採用的辦法將 社會排斥定義為:基於公民身份的權利,主要是社會權利的 否 認 , 或 者 這 些 權 利 未 充 分 實 現 (Room, 1995, p.7; Berghman, 1995, p.19)。 我們意識到外來移民在接受國可能遭遇到個人排斥與 團體排斥時,需要了解這些排斥來自於何處呢?根據事實告 訴我們,社會排斥可以分為經濟排斥14、政治排斥15、社會 關係排斥(或社會孤立)、文化排斥16和福利制度排斥等五

12 社會排除這個概念,一般認為由法國學者 Richard Lenoir 在《The

excluded, one Frenchmen in ten, 1974》一書中提出。到 1980 年代末, 特別是 1990 年代,才擴散至世界各地(轉引自黃世鑫、林志鴻、林 昭吟,2003,頁 100)。社會排除的運用,源於法國對於未受到社會 保險體系保障的人口族群,即被國家行政體制排除者,稱為社會性 的排除 (Duffy, 1997)。 13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對社會排除的定義:「社會排除 意指多元的且變遷的因素,導致人們由社會中正常的交易、實務及 權利中所排除,貧窮是其中最明顯的因素之一。社會排除同時意指 著住宅、教育、健康及接近服務的之權利的不適當配置。它影響個 人及團體,特別是都市及鄉村地區,受制於差別待遇或隔離;而且 它強調社會下部結構的弱點;以及允許雙元社會的危機。委員會相 信,如宿命論般的社會排除之想法應被摒除;因而,所有的公民皆 有權利,受到人類尊嚴般的敬重。」(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3, p.1) 14 經濟排斥是指個人、家庭和地方社區未能有有效參與生產、交換和消 費等經濟活動;經濟排斥主要有三個指標:勞動力市場排斥、收入 貧窮和消費市場排斥。 15 政治排斥是指個人和團體排斥於政治決策過程,這些個人和團體缺乏 權力、沒有代表他們利益的聲音 (Percy-Smith, 2000)。 16 文化排斥還應指處於少數的個人和團體不能享有他們的文化權利,即

(6)

個維度。 社會福利制度排斥是指移民個體和團體因不具有公民 身份而無法享有社會權利,即便是具有公民身份也可能被排 斥於某些國家福利制度之外(包括了排斥於社會救助制 度)。當移民接受國的社會普遍存在上述排斥現象時,可能 衍生民族國家內外來移民的公民權利無法落實、社會福利資 源無法公平分配,甚至影響社會發展以及他們對民族國家的 認同問題。這種情形為我們帶來思考與反思的空間,即是一 國社會福利政策旨在促進民族國家內部整合,和強化共同價 值觀同時,它也可能助長了國內普通民眾對公民權利和社會 權利的獨占心理,而不許任何外來移民的染指。

四、公民身份是解開移民問題可行途徑之一

西方世界主要是根據公民身份的概念,推動了民族國家 邁向現代民主國家的發展。公民身份的概念集中在公民、政 治與社會生活層面,它對個體具有雙重意味,一方面代表了 自由和平等的擴展,另一方面則制度化和合法化了社會排 斥。公民身份之普遍化在 20 世紀期間產生了許多民主國 家,而這樣的國家使個體在政治與物質上達到一個前所未有 的水準。因此,我們認為民族國家在解決外來移民問題,使 他們擁有公民身份是一條可行的途徑。 我們希望通過闡釋馬歇爾的公民身份概念,並使用多元 文化主義概念來解釋公民身份,原因是現代民主國家主要建 立在多元與開放的社會上,肯認公民在政治、社會與文化等 面向之價值的多元分歧,藉由這樣的討論後能更拓展移民公 民身份的論述。 (一)認識公民身份 20 世紀 90 年代之後,公民身份在西方學術界迅速成為 一門顯學,它有助於解釋與分析一系列重大社會政治問題, 諸如貧窮、弱勢族群、女權問題、族群認同、外來移民問題, 以及生態問題等。 我們想問的是,公民身份究竟怎樣的一個重要的觀念? 為何學者們會把上述問題的研究焦點放在公民身份議題 上?這樣的問題,提醒了我們有必要對公民身份本身意義, 和日後拓展的涵義進行了解。我們希望透過這一小節的討 論,能夠順理成章地開展出另一個議題,也就是對第五節移 民公民身份的關注與省思。

保有自身的傳統、儀式、宗教信仰和語言等 (Sabour, 1999, p.223)。 1. 公民身份內涵的歷史演進 西方學界對公民身份進行系統研究,應該首推英國學者 湯馬斯‧漢弗萊‧馬歇爾(Thomas Humphrey Marshall, 1893-1981),他把人民爭取和獲得公民身份權利的演進分為 三個階段與三種權利,權利分別為市民權利(civil right)、 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和社會權利(social right)。 馬歇爾公民身份權利內涵的歷史演進,就是市民權利發 展於 18 世紀,指的是在契約形式下的自由權利,包括個人 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擁有財產權利和達到正 義的權利;政治權利的產生在 19 世紀,表明了作為政治共 同體的成員能參與政治權利的行使,包括選舉以及成為被選 舉人;社會權利是在 20 世紀發展出來的,主張在社會(群 體)的生活形式中,每個人都有權利過最低的經濟與社會福 祉之生活,包括社會民主和福利國家的權利(楊麗君、鄭永 年,2000,頁 98-99;Marshall, 1950; Marshall & Bottomore, 1992)。

從馬歇爾《社會階級與公民身份(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Marshall, 1950) 的著作讓我們進一步得知:獲得市 民權利(即免於……的自由),繼之以政治權利(主要是選 舉權,即民主或對政府施加影響的自由),然後是社會權利 (例如,教育、保健、社會保障等實現個人幸福的自由)。 馬歇爾對公民身份概念作此論述之際,正值英國已落實市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基礎上,完成了社會權利的建構。 2. 馬歇爾重視社會權利 馬歇爾的社會權利主張社會價值(merit),以及社會流 動(social mobility)比所得分配(income division)應更加 被重視,其措施並不是要消除「不平等本身」,而是禁止「不 公平的不平等(unjust inequality)」。例如,每個人都有平等 的受教機會(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這表示設置了「平 等」的底線,不再有更進一步的發展。 學者傑克‧巴巴利特(Jack M. Barbalet, 1946-)頗為認 同這樣的觀點,她引用馬歇爾的話說:「公民身份不是反對 不平等,而是反對不合法的不平等,反對那種不能在平等的 公民資格(身份)權利基礎上取得法律依據的不平等。」而 「在市民權利中增加社會權利,是修補整合社會不平等模式 的一種偽裝行動」(傑克‧巴巴利特,1988/1991)。這裡, 馬歇爾的社會權利清楚地告訴了我們:公民權利具有使工人 減少對資本階級的忠誠和對統治階級敵對情緒的作用,而社 會權利與社會服務的普及則是促進階級融合的基礎。

(7)

例如,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是公民身份概念的一環,但是 素質不好的成員不得參與、窮人也無法參加,當中隱含著階 級問題。對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中,馬歇爾提出民主福利資 本主義(democratic-welfare-capitalism)制度,透過社會福 利部門及混合經濟共同貢獻的方式,營造出「連接型社會」 ( hyphenated society)來處理這個問題 (Marshall, 1981)。所 謂連接型社會是可以單純由自由市場力量的形塑,也可以純 粹由國家或是公部門(public sector)引領,達到一個更好 的、更合適的社會。

為 了 強 調 對 社 會 權 利 的 重 視 , 馬 歇 爾 進 一 步 說 明 (Marshall & Bottomore, 1992):福利國家體制的建立,社會 權利才得以制度化;而社會權利的興起有可能大幅改造資本 主義體制,削弱市場不平等的某些負面效果。佛克也曾呼應 過這樣的觀點:「如果沒有社會權利為公民身份所提供的物 質基礎,政治權利的重要性便會受到嚴重的傷害;更重要的 是,排斥社會權利的作法同樣不利於公民權利。」(Faulks, 2000, p. 66) 綜合言之,馬歇爾的公民身份在權利上強調平等的,即 如何解決不平等社會階級的衝突問題。從概念層面來看,公 民身份概念代表了基本平等的擴大趨勢,具有打破各國人民 參與社會生活各種障礙,讓基於共同的公民身份而獲得相同 的平等權利,及實際參與政治機會的效應,對於內部社會整 合發揮巨大的作用。因此,學者就把以公民身份為基礎的福 利國家視為一國社會整合的主要機制之一,這樣的機制對解 決外來移民在民族國家內生存處境將能發揮積極作用。 (二)理解多元文化主義公民身份 除了馬歇爾公民身份三種權利(市民權利、政治權利與 社會權利)外;由於大多數人與自己文化具有深刻的關聯 性,為了彰顯文化存在對個人自由的重要性。因此,文化權 利(cultural rights)與多元文化公民身份17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等概念 (Kymlicka, 1995),已逐漸被納入公民身 份的重要論述之一。 多元文化主義基本上是 1980 年代興起的理論,是一種 政治、社會及文化學說。國內學者江宜樺(2007)曾以扼要 的論述區分了多元主義與多元文化主義,讓我們很容易瞭解 與區別這兩個主義的意涵。他提到:多元文化主義以美國校

17 Kymlicka (1995) 提出多元文化主義公民身份,主要的討論對象是加 拿大原住民,主張少數族群應享有:(1)國會中有特別代表;(2) 自治的語言團體;(3)維護多元文化等團體。 園中的課程內容爭議為導火線,隨後迅速地變成一種反省主 流社會族群、性別、階級、世代等權力支配現象的重要理論。 多元文化論者認為人類社會普遍存在多種不同文化群體與 文化實踐,主張社會不能有中心\邊陲的分野、尊重所有的 差異,更主張弱勢者必須團結起來向主宰者進行抗爭或爭奪 權力。具體而言,多元文化論在揭露族群歧視、性別歧視、 移民歧視等多方面可謂不遺餘力,而且它在爭取少數民族權 益、或是同性戀、青少年等應有的法律保障上,也做出不少 貢獻。 全球公民身份模式將打破親屬關係與地域關係,人民需 要不僅是作為民族或民族國家一員的權利,也需要作為人的 基本權利,這種模式必須承認文化多樣性和政治多重認同。 即是對任何接受國而言,外來移民總是會將其在母國中的社 會或人際網絡移植進來並生根,移民群體的政治認同與族群 團結的形成,最終仍需以接受國的社會網絡為基礎。 討論族群或文化的差異時,傳統的自由主義認為這是屬 於非公共領域的範疇,政府沒有理由禁止、也沒有理由鼓勵 某一種特殊的結社。因此,一個文化是否衰頹並不是政府所 應該關心的,而是由擁有者透過選擇支持或退出來決定。但 是,這種觀點並不為多元文化主義論者所接受,他們主張公 民身份應該同時兼顧普世價值和區域價值。 倡導多元文化主義公民身份是的主要貢獻者,首推加拿 大學者維爾‧金里卡(Will Kymlicka)18。他認為上述自由 主義的政府對待文化的方式為無害的忽視(benign neglect) (Kymlicka, 1989)。這是一種政府消極對待少數族群文化差 異的方式,忽略不平等環境對各民族文化生存的影響,致使 在承認文化身份重要性的前提下,這是一個很大的不平等。 多元文化主義者意識到這種對文化無害忽視的原因,在 於由文化市場決定文化存活的方式,往往會使少數族群文化 陷於不利處境。因為,少數族群的文化常常會被多數(主流) 族群在政治和經濟上的決策所侵蝕。例如,在涉及到他們自 己社會文化存活的政策上,少數族群往往敵不過主流族群的 多數選票壓力,而這些文化問題主流族群通常不會面臨到的 因而被忽略了。 對本文來說,我們應該注意到:在多元文化主義公民身

18

W. Kymlicka 目前任教於加拿大 Queen’s University 哲學系教授,1984 年獲女王大學哲學和政治學學士學位,1987 年獲牛津大學哲學博士學 位 。 有 關 他 的 重 要 事 蹟 與 著 作 可 以 查 閱 金 里 卡 的 網 頁

(8)

份的論述中,金里卡對於移民公民身份問題的關注很少且不 健康,他認為移入自由主義國家的移民,由於是出於個體的 自願行為,沒有立場要求自治的權利。對此佛克就曾批判 過:這種看法對於出現移民的理由太過天真,造成移民遷徙 的內外因素通常包括貧窮、政治整肅、宗教歧視等因素 (Faulks, 2000, p. 103)。因此,金里卡對於移民純粹出自於自 願的說法幾乎完全不能切合現實,這點是需要加以留意而避 免身陷其中。 另外,我們還要特別點出:多元文化公民身份與多重的 公民身份19 (multiple citizenship),雖是兩個不同概念但常被 混淆。每一個公民在交通與資訊自由流通的全球化時代,同 時都是市民、省民、州民、國民,同時是全球公民等多重的 公民身份。因此,多重的公民身份或多或少具有打破國族疆 界,打破單一族群與國家認同的潛在意涵,甚至主張超國家 跨國家的全球治理機制。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國家必須展現 更高意願行使全球責任並與他國合作,但是,真正現實問題 卻在於究竟要各國如何做?例如,我們以環境污染、全球暖 化問題為例,要求各國放棄既有經濟發展與利益,來履行愛 護地球責任,這時各國的作法雖不盡然對立但也無法完全一 致。 (三)公民身份的轉化 晚近學者對公民身份的界定,除了受個人對其意義及主 觀看法的影響外;另一方面,國際環境邁向全球化對現代公 民概念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換句話說,現代人在界定公民 身份時,有反求諸己與超越國界的二種傾向,一方面從自身 出發,另一方面邁向全球化。 關於全球化對公民身份概念產生深刻的影響,佛克曾預 言:「在歷史上,公民身份是與封閉的政治共同體(closed political community)密切連結在一起的;那麼,在一個界線 被滲透的全球時代裡,公民身份的理念有沒有可能變成多餘

19 國內學者蔡英文(2006)給我們帶來了多重公民身份廣泛的論述。他 從新古典共和之「公民」的理想、主權理論的「屬民」的概念、革 命立憲的「人權」與「公民權」,以及「世界公民」與「民族—公民」 之身份等相異公民觀念論述多重的公民身份;他進一步指出:公民 身份也包容公民不同的身份認同,例如:公民既是屬民(必須繳稅、 服兵役與遵守法律),也是政治事務的參與者(可以參與公職,也可 以抗議政治社會的不義);公民可以自我認同為世界公民,也可以肯 定自我的民族認同;另外,公民也可以自我否定其消極性與積極性 的公民身份,而只專注於個人的工作、家庭與私人生活…等(詳細 可以參考蔡英文,2006)。 的呢?」(Faulks, 2000, p. 132) 佛克所發出這一令人深思的 話,暗示著我們應該關注的問題:在全球化時代下,公民身 份有可能逐漸地被擱置了,而以人權來取代公民身份的時刻 可能即將來臨。人權的普世價值就是建立在人性尊嚴的基礎 上的。然而,公民身份概念真的會被人權理念所取代嗎?這 個提問確實提出了重要而且不容易解決的挑戰,可能需要更 多的事實經驗與研究論證來解決的。 對上述問題本文是需要努力進行思考並做出回應,而我 們是把它看作一種理性主義的價值,即利用公民身份作為一 個民族國家的公民,不僅可以享受到在疆界內的居住權和基 本人權,也可以通過代議民主而參與政治決策,和社會財富 的再分配,享受健康、教育、失業和養老保險等基本的社會 福利保障。因此,我們有限的回應是:公民身份可以被看作 是尊重個體人格的相互性,和個體間平等的倫理規範。這樣 的 回 應 是 建 立 在 當 代 美 國 女 性 主 義 學 者 納 拉 元 ( Uma Narayan)的論述上,他主張:公民身份權利需要建立在「社 會尊嚴」這個核心概念上: 如果權利被理解為維護所有個體的基本社會尊嚴的工具,那麼 我們就能夠避免那種分裂的權利理論,即是把權利分為建立在 「人類自我管理能力」之上的「消極權利」,和另外建立在「人 類需求」洞見基礎上的「積極權利」……。如果人類自我管理 和自主能力會輕易受到侵害,如果常常沒有合適的方式滿足最 基本需要,那麼人類尊嚴就會面臨危機。那麼,權利就可以被 看作使這些弱點最小化的社會手段,看作確保所有社會成員至 少有一定社會尊嚴的嘗試。(Narayan, 1997, pp. 53-54) 我們也了解到這個回應的理由多少源於:公民身份概念 向來就與民族國家緊密地綁在一起,而這樣的概念晚近卻被 全球化挑戰著。而我們主觀認定建立社會尊嚴基礎上的公民 身份概念,將有助於民族國家的所有成員從屬民的地位提升 到公民的地位,唯有確認個體是個有能力自我管理的自立個 體,積極的公民身份才有可能實現。當公民身份被定位為對 個體人格的尊重後,也可以擴展對群體權利的尊重。 再者,我們還要主張一種實質參與的公民身份,因為馬 歇爾的公民身份理論,忽略了第二次大戰後發展出來更多公 民身份的面向 (Fitzpatrick, 2001)。例如,晚近學者對馬歇爾 理論作修正,增加了「參與權利」,意指賦予公民積極參與 市場和民間社會的制度管道,涵蓋對民間組織和自願社團的 參與權利(張世雄,2000,頁 100-101)。我們也可以從泰利 (Tilly, 1995) 的論述中,清楚地知道:「淺薄(形式)的,它

(9)

只涉及少許的交易、權利與社會責任;相反地,如果公民身 份在國家機關及被統治人民共同支援之交易、權利與社會責 任等領域當中,都能佔有重要的份量,那麼這樣的公民資格 (身份)是厚實的。」(轉引自 Faulks, 2000, p. 10)泰利的 區分方式讓我們深刻體認到,公民身份不只是證明文件而 已,當沒有公民身份的人是無法參與公共事務的,由於沒有 政治參與的權利與責任將導致更多歧視,這對追求移民的公 民身份是很不利的。 雖然,我們強調移民公民身份能夠落實在實質參與民主 上 , 而 應 該 點 出 的 是 這 種 審 議 民 主20 ( Deliberative Democracy)往往隱含階級問題,這裡的階級問題,主要是 指哪些人被納進公民參與的制訂政策的人一般都是帶有階 級的,除了需要具備基本知識條件外,通常都是有錢有閒且 願意配合的人。外來移民常常因為語言溝通問題或經濟生活 壓力,導致他們僅有淺薄的公民身份,缺乏實質的公民身 份,造成政治或社會參與的困難,結果政策制訂產出的影 響,可能是沒有當事人參與的。

五、移民公民身份的關注與省思

我們從社會尊嚴的立場出發,關注移民的公民身份,主 要建立在一個能認真對待權利的政府,誠如美國政治哲學家 朗諾‧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1931-) 曾提到的:權利機 制之所以重要的理由,是它代表多數人承諾尊重少數人的尊 嚴與平等。如果一個政府不懂得認真對待權利,那麼這個政 府也不會認真落實法律 (Dworkin, 1978, p. 205)。 (一)移民公民身份的關注 由全球經濟化所促動大量移民的流動,他們在接受國社 會所受到的歧視,有部分是導因民族主義或社群主義的概 念,因為這些主義決定了誰屬於共同體成員,或誰不屬共同 體成員。這時,自由派學者或許期待,自由主義多少能扮演 某種程度的平衡角色,當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觀念普植於人 心時,接受國及其人民就可能接納移民。這樣的期待或許在 不久將來有可能實踐,此刻我們認為適當且可行的具體作

20 審議民主主要涉及的是有關政治的推理,就是當公民或其代表在道德 或政策議題上有不同意見時,他們應該繼續一起推理,以達成共同 可以接受的決定 (Gutmann & Thompson, 1996, pp. 1-2)。具體地說, 它指的是所有受到決策影響所及的公民或其代表,都應該能夠參與 集體決定;參與者應該在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序公平 的條件下,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並以說理的方式提出可行 的方案或意見。 法,就是關注移民的公民身份的賦予與取得。 討論移民公民身份賦予與取得的問題時,我們認為有兩 個前提必須被確立:一是民族國家是多元民主的,二是公民 社會(civil society,非政府組織 NGOs)是開放與自由的。 換言之,外來移民的公民身份如果要健全的發展,以下兩種 情形必須被關心:(1)在關鍵時刻(in the last instance)國 家必須做公民身份之權利的保障者;(2)避免國家企圖吞噬 了公民社會,昔日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體制(蘇維埃政權) 想要創造一個完全管制的一個社會。在這兩個前提的基礎 上,我們開展出下列論述,用以回應對移民公民身份的關注: 首先,我們認為公民身份的取得與否,將影響移民社會 權利的行使。移民接受國對於移民者公民身份的界定格外重 要,對於他們權益的討論,最常被提及的就是公民權利的賦 予問題。由於公民權利的擁有與否?直接影響外來移民的權 利行使,同時可能阻礙外來移民對社會資源的運用,使他們 成爲社會的被排除者,社會福利需求因此遭到排除。因為, 當外來移民居住滿規定時間,並達到接受國家的各項要求與 規則時,即被賦予完整的公民權利後,才有可能享有政府所 提供的一切服務,諸如申請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等。 第二,跨國移民的動力與因素頗為複雜的,公民身份的 實踐與公民社會的出現,將國家的責任概念擴展到超出傳統 民族國家的疆界,這樣的作法通常具有增進族群和諧互動的 效應(儘管仍是面臨著不斷考驗)。因此,民族國家除了追 求平等的移民公民身份之權利和責任外,還需要允許外來移 民有權自我組織及其發展,從根本上增進外來移民的福祉, 建構保護其生活世界完整性(身份與社會關係)的體系。 移民公民身份的取得與否,除了是他們各項權利保障的 重點,更重要的是一個民主的與平等的社會打造的過程,一 個民主平等的社會,還必須奠基在民族國家的權力運作上。 因為,外來移民問題的解決,移民接受國不能僅是消極地遏 止人口的流動,反而是要消除政治共同體成員之間相互排斥 現象。因此,當接受國在滿足經濟增長要求的同時,更應致 力於讓外來移民的聲音在社會決策過程中被傾聽、被考慮的 制度機制,確保彼此共同生存發展。 在民族國家的境內,一種強大的凝聚力、一種高層次的 聯繫紐帶是非常必要的,它超越特殊的種族認同與宗教信 仰。公民社會能有效地表現出來這種基本聯繫紐帶,這種聯 繫紐帶比任何種族聯繫都廣,它連接了所有的社會成員,而 不僅僅是一個特殊的族群。因此,民族國家結構正常職能的

(10)

發揮,需要具備這兩個特性:一是從可預見的國家運作中反 映出來的法律結構的穩定性;二是從自由公民社會個人與群 體對變化做出的快速反應中體現出來的靈活性。 全球化也意味著一股「自下而上的全球化」的制衡性力 量的發展,這是促使世界更平等的主要希望所在。因此讓處 於地方社會的外來移民通過各種式樣「公民社會」組織21 使外界聽到他們的聲音成為重要的舉措之一。具體地說,讓 他們有機會發展一種全球意識,學習使用資訊技術,作為爭 取公民身份權利的工具,儘管他們的行動是地方性的。 第三,將公民權利與社會權利的剝奪納入公民身份的概 念來探討。當我們將社會排除的議題,放置在公民身份的範 疇內進行思維時,論及國家如何針對個人、族群及區域利益 從事多元考量,以確保所有公民都能進入且符合社會規範及 社會秩序。這是由於對公民權利的理解,有助於思維打擊社 會排除之策略、並且使弱勢族群受到尊重 (Jordan, 1996); 還可以透過移民政策和歸化過程的管制,這對解讀社會排除 的問題,與提出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的方案是有助 益的,這樣的討論,則公民權利的概念密不可分 (Roche & van Berkel, 1997)。 社會包容往往被當成社會排除的對立意義,社會包容為 一個確保每個人在生活中能發揮他們潛能的過程。因此,社 會包容應該被視為減少社會排除,以增加融入。公民身份對 於消除社會排除、使不同族群成員融入社會,起了積極的作 用,因為它含有積極性的一套概念,成為相關實踐值得追逐 的一種目標。因此,我們應該重視民族國家對居住於境內的 人民,如何融入共同體應負起該有的責任。 最後,關注移民公民身份的議題時,若太過於強調差異 的存在,而否定人類理解彼此立場的能力,等於是有意無意 否定現實平等的可能性。因為太過於強調差異,將使公民身 份這個需要眾人合力完成的計畫無法實現。因此,我們對移 民公民身份的關注(或爭取)必須與全球化議題連結,除了 要考量公民身份的公民權利與社會權利(物質基礎)外,也 應該輔以多元文化公民身份作為社會變革的策略。 綜合言之,對待移民公民身份問題的應有態度,在於創 造出必要輿論機制和非暴力的消弭衝突機制,並避免社會排

21 公民身份的內在概念是沿著公民社會的崛起而重新被討論的,右派想 利用它論述公民身份主要著重於自由與義務,進而挑戰國家的霸權 (hegemony of the state);左派也試圖利用這個觀念強調平等以及權 利,用以挑戰市場的獨霸形式。 斥和極端強制形式。即是稟持公民身份概念,通過民族國家 的典章制度,來鞏固必要的社會聯繫、增進不同文化團體之 間凝聚力的途徑,來建立一個可以整合外來移民團體的民族 國家。 (二)移民公民身份的省思 當我們觀察到公民身份具有前述積極效果的同時,也必 需留意並避免公民身份可能產生的消極的或負面的效應。即 是有關社會政策與行動者在賦予移民公民身份權利之際,如 能關注到下列問題並防止它的發生,將更有效地達成本文討 論的題旨。 首先,當我們審視馬歇爾在談論市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時,他是依照某種主流法則制定標準的結果22,並不是由組 成社會的多元群體,共同參與界定出來的權利。這樣的論述 表明了:公民身份概念是不平等社會建構過程的產物,早已 存在一個文化排斥的過程。對於這種隱含文化排斥的公民身 份概念,可能會動搖了移民個體作為共同體權利之主體的基 礎,這是應該加以防範與避免的。 再者,從改善外來移民的生存處境來看,如果公民身份 僅被當作是社會救濟或失業社會補償,而不是公民身份的三 種權利內涵。這種結果會讓我們聯想到:外來移民通過社會 政策而被整合入或被納入公民身份的過程,所獲得的社會權 利可能會帶來生活世界裡某些物質的好處。因此,如果忽略 外來移民之市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話,單純地從尋求社會權 利的方向進行努力,既無助於移民問題的解決23,還可能會 帶給外來移民的生活世界「被殖民化」的危險。 第三,由於我們主觀地認定,公民身份旨在可以實現政 治共同體裡人民間的平等關係。儘管公民身份的實踐蘊含了 增進族群整合的條件,但是,傳統公民身份的所有討論幾乎 都以民族國家作為當然的框架(疆界),這有可能造成深遠 的政治性影響,是加深而不沖淡民族國家的界線,存在不可 迴避的結果,即是合法化不同國家人民之間的不平等。經驗 提醒了我們,在某程度上,國內移民是地區間制度性不平等 的結果而非原因;外來移民則是國家間制度性不平等的結果 也非原因。遺憾的是,當前公民身份的概念和實踐,這種制

22 馬歇爾 (Marshall, 1950) 在談及「社會權利」時,也指出「按主流標 準制定文明人生活」的權利。 23 外來移民可能得到「抽離」自己生活情境的某些社會權利,這些權利 可能是以物質化、碎裂化提供給他們,因而他們無法體會到作為一 個健全公民的存在感覺。

(11)

度性不平等並不是真正受到關切的問題。將來,我們需要以 更廣闊的視野,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的概念背景和脈絡,充分 認識到它與民族國家以及社會福利制度的連結。 第四,多元文化主義可能是一種選擇性的,統治者想要 推廣是不具威脅性的文化,選擇無害的外來移民代表參與多 元文化,這對統治權沒有威脅性,或許已成為新的社會控制 機制。但是,實際上,這類參與也是參與地方化、小層面的 事務,決策往往是無足輕重的,其結果使得外來移民之全國 性的政策參與缺席。 最後,大部分移民接受國/經濟較強國的人民,對於來 自經濟相對較差的輸出國的移民的刻板假設,我們認為這些 來自經濟較差國家的移民,他們一定希望成為輸入國的公 民。這種假設若從外來移民的現實生活經驗裡去觀察,確實 這樣地告訴我們嗎? 本文論述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國內學者不同意見。這 個問題我們在成露茜(2002,頁 19-20)討論跨國移工(民) 權利訴求的論文中提到:僅將「公民身份」的取得與否,定 位為解決移民權利的最高階段,才能獲得完全的保障,似乎 不盡符合在台灣移民本身的實際情狀與需求。另一方面,在 全球化的脈絡下,「由於全球及多方向的移工(民)流動, 而這些移工(民)在任何國家的逗留又是短暫的、合約制的, 他們並同時保有跨國的社會網絡,傳統的二元概念(過客 (sojourner)或定居(settler)因此受到很大的挑戰。」因 此,我們在關切外來移民公民身份時,有必要考慮全球化的 影響,對於移民公民身份論述不能僅侷限於民族國家的範圍 內,或僅受限於馬歇爾公民身份的框架,目的是將民族國家 中的國族部分去除,代之以開放的和有彈性的認同感,和建 立超越國界的實質的民主參與機制。

六、結語

外來移民的種族和文化,以及移民動力是多元的,由這 些存在事實所導致移民與民族國家彼此之間的挑戰,已不可 能因為人們的忽視和否認就不存在了。在這種存在差異的情 況下,本文企圖找尋哪些把外來移民與民族國家聯繫在一起 的東西。我們建議答案在於:公民身份,運用具有社會尊嚴 的公民身份,將使得社會排除在一定的範圍內受到抑制,民 族國家內部無論來自何種背景的成員,他們的公民身份權利 將得以盡可能的實踐。在實踐上,我們主張民族國家無論在 實際上還是法律上,對居住在民族國家中的外來移民都不應 該有歧視,應該讓他們擁有實質參與的公民權利與享有社會 權利,他們的種族和文化的差異也應該受到保護和尊重。 最後,對「移民與民族國家:一個公民身份的觀點」這 個議題的探討後,我們深知本文所發展框架屬於試探的性 質,論述內容也屬於概念的初步分析,未能有效深入相關細 節與實踐數據的討論。雖然如此,我們還是期許本文能具有 參考性與開放性,除了作為日後深化這個議題的參考起點 外,還可以作為未來探討這個議題被批判的公開性。

參考文獻

尤爾根‧哈伯馬斯(2003):在規範與事實之間-關於法律 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北京:三聯書 店。(原著出版年:1997 年第 5 版) 成露茜(2002)。跨國移工、台灣建國意識與公民運動。台 灣社會研究季刊,48,15-46。 江宜樺(1998)。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台北: 揚智出版社。 江宜樺(2007)。多元主義、多元文化論與文化研究之辨析。 通識在線,8,25-26。 施正鋒編(1994)。台灣民族主義。台北:前衛出版社。 夏曉鵑(2007)。種族、階級與國際分工:台灣人的種族主 義初探。文化研究月刊,73。2009 年 4 月 15 日,取自 http://hermes.hrc.ntu.edu.tw/csa/journal/73/journal_park7 33.htm。 張世雄(2000)。公民權利的演進與困境:自由主義和社會 福利的歷史關聯。台大社會學刊,28,65-116。 張茂桂、吳乃德、王甫昌、林忠正、林鶴玲、陳茂泰等人 (1993)。族群關係與國家認同。台北:業強出版社。 傑克‧巴巴利特(1991)。公民資格(談古錚譯)。台北:桂 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原著出版年:1988 年) 曾嬿芬(2004)。引進外籍勞工的國族政治。台灣社會學刊, 32,1-58。 黃世鑫、林志鴻、林昭吟(2003)。新貧問題與社會福利政 策-科學 vs.價值&菁英 vs.普羅。國家政策季刊,2(4), 83-124。 楊麗君、鄭永年(2000)。分配公民權和競爭公民權。香港 社會科學學報,17,87-115。 廖元豪(2006)。全球化趨勢中婚姻移民之人權保障-全球 化、台灣新國族主義、人權論述的關係。思與言,44(3),

(12)

81-129。 維克‧喬治、保羅‧懷爾丁(2004)。全球化與人類福利(林 萬億、周淑美譯)。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原著 出版年:2002 年) 趙剛(1998)。告別妒恨:民主危機與出路的探索。台北: 唐山出版社。 蔡英文(2006)。公民身份的多重性-政治觀念史的闡述。 載於許紀霖(主編),公共性與公民觀(80-97 頁)。南 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Berghman, J. (1995). Social exclusion in Europe: Policy context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In G. Room (Ed.), Beyond the threshold: The 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 (pp. 10-28). Bristol: The Policy Press. Castles, S., & Davidson, A. (2000).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Global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belonging. NY: Routledg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3).

Background report: Social exclusion-poverty and other social problem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SEC/B11/93). Luxemb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Dahl, R. (1989).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Dahl, R. (1998). On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Duffy, K. (1997).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dimension of the thematic priority on social integration and exclusion. Report to the ESRC. Swindon: ESRC.

Dworkin, R. (1978).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Faulks, K. (2000). Citizenship. London: Routledge. Fitzpatrick, T. (2001). Welfare theory: An introduction.

Basingstoke: Palgrave.

Gutmann, A., & Thompson, D. (1996).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Cambridge, M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abermas, J. (1994). 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 In B. van Steenbergen (Ed.), The condition of citizenship (pp. 20-35).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Jordan, B. (1996). A theory of 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 Cambridge: Polity Press.

Kornai, J. (1997). Struggle and hope: Essays on stabilization and reform in a post-socialist economy. UK: E. Elgar,

Cheltenham; USA: Northampton, Mass.

Kymlicka, W. (1989). Liberalism, community and cultur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Kymlicka, W. (1995).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rshall, T. H., & Bottomore, T. (1992).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London: Pluto.

Marshall, T. H. (1950).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Marshall, T. H. (1981). The right to welfare and other essays. London: Heineman.

Moran, T. H. (1996). Grand strategy: The pursuit of power and the pursuit of plen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0(1), 175-205.

Narayan, U. (1997). Towards a feminist vision of citizenship: Rethinking the implications of dignity,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nationality. In M. L. Shanley, & U. Narayan (Eds.), Reconstructing political citizenship: Feminist perspectives (pp. 48-68). Cambridge: Polity Press.

Percy-Smith, J. (2000). Political exclusion. In J. Percy-Smith (Ed.). Policy responses to social exclusion: Towards inclusion? (pp. 148-163).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Roche, M., & van Brekel, R. (1997). European citizenship and social exclusion. An introduction. In M. Roche, & R. van Berkel (Eds.), European citizenship and social exclusion (pp. xvii-xxxiv), Aldershot: Ashgate.

Room, G. (Ed.). (1995). Beyond the threshold: The

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 Bristol: The Policy Press.

Sabour, M. (1999). The socio-cultural exclusion and self-exclusion of foreigners in finland: The case of joensuu. In P. Littlewood, I. Glorieux, S. Herkommer, & I. Jönsson (Eds.), Social exclusion in Europe: Problems and paradigms (pp. 219-248). Aldershot: Ashgate. Silver, H. (1994). Social exclusion and social solidarity: Three

paradigms. International Labor Review, 133(6), 531-578. Stalker, P. (2002). The no-nonsens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Oxford, UK: New International Publications.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Students are asked to collect information (including materials from books, pamphlet fro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etc.) of the possible effects of pollution on our

Comparison of B2 auto with B2 150 x B1 100 constrains signal frequency dependence, independent of foreground projections If dust, expect little cross-correlation. If

• CEPC design has to maintain the possibility for SPPC, but there is no need now to firmly prove the feasibility of SPPC,.. scientifically

Service learning: Connecting citizenship with the classroom. Assessing and reporting on habits

內地交流、參觀、參與制服團隊/比賽),讓學 生從多角度認識《憲法》、《基本法》和國家

常生活的課題,增加學生對中國歷史、中 華民族和文化,以及國家發展的興趣;整

年級 教學重點 學科活動 價值觀及態度 三年級 主題:粵劇 中文科:認識粵劇的背景

 協助學校購買國旗及 可移動式的旗桿,以 便幼稚園在校舍內升 掛國旗及舉行升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