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報紙再現同性婚姻的語料庫與論述分析(2005-2014)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台灣報紙再現同性婚姻的語料庫與論述分析(2005-2014)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7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 淑 美 博士. 政 治 大. 學. ‧ 國. 立 台灣報紙再現同性婚姻的語料庫與論述分析 (2005-2014). ‧. A corpus-assisted investigation to the representation. Nat. n. al. er. io. sit. y. of gay marriages in Taiwan's newspapers (2005-2014).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林意璇 中華民國一O四年六月.

(2) 謝. 誌. 最感謝的當然是淑美老師,願意一步步教導我,總是提供我明確的指引方向、 細心改閱我的論文。多虧有您的包容指教,這本論文才得以催生,真的辛苦您了! 能夠當您的助理和學生著實幸運,您做學、做事的智慧都讓我受用無窮。 感謝爸媽,多虧您們平日辛勞我才能專心撰寫論文。我非常、非常愛您們。 謝謝念萱老師和淑琳老師擔任我的口委,百忙之中仍仔細閱讀我的論文,親 切地給我許多實質建議,真的非常感動。謝謝秀蕙和儀芬兩位老師(才女)曾給 我的建議,在您們身上我看見活出自我的瀟灑和永遠的青春。 謝謝婉婷學姊不吝給我助理和論文上的經驗傳承,讓我少走了一些冤枉路, 就像妳說的,寫論文是每位研究生都要孤單走過的一段日子。我終於走過了這段 每天早上睜開眼就想到論文,吃完早餐、泡杯咖啡就坐在電腦前一整天,晚上躺 在床上還會因為反覆想著論文、出國交換前待辦雜事或找工作而失眠的日子。.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謝謝陪在我身邊的禮嘉,每個期待和你渡過的週末,是我平日努力的動力。. ‧. 謝謝 AEP、七妞妞、陳佑、香菇、幸運星讀書會、宇真、鄭寧、兔子、曉玫、宜 君、短短、Nanny、誠誠、研究所同學…和你們的偷閒約會,讓寫論文這段日子 的壓力能夠排解。還要謝謝文平老師、琮仁老師、羿彣助教和梅芳助教曾經對我 的幫助,以及口試小天使泳晞。. er. io. sit. y. Nat. al. n. 最後感謝自己,堅毅地完成了這個學位。過去愈是對論文疲乏或徬徨的日子, 就會想當年報考研究所是否是對的選擇。但是,如果沒有進政大傳播所,我沒有 機會完成高中時第一志願的夢想、沒有機會去歐洲長居半年遊歷十三國,在旅行. Ch. engchi. i n U. v. 中體會到那前所未有,好像連自己名字都可以完全歸零的自由、沒有機會累積許 多作品、沒有機會聽到元輝教授對我說我「筆能寫」…還有很多美好的事情,是 因為到了政大才發生的,讓我覺得這三年很值得。 就像 Robert Frost 詩作「The Road Not Taken」的意境,一個選擇將會通往一 個又一個的岔路,人生就此不同。不論這個學位的價值究竟為何,相信它會內化 於我,在未來產生化學作用,助我通往更多美好的人事物。 最後,我是異性戀,我支持同性婚姻! 林意璇,於政大新聞所 2015 年 6 月 I.

(3) 摘. 要. 本文旨在探討台灣新聞媒體對於同性婚姻議題的再現,觀察再現論述語言中 的特性,包含新聞媒體如何建構同性婚姻議題,以及議題中的同志。亦試圖討論 論述特性所隱含的權力關係或意識形態。接著,搭配社會政治脈絡背景,觀察再 現論述隨社會變遷與婚姻平權運動發展所產生的變化,討論再現論述與社會之間 的互動關係。 本研究以《中國時報》 、 《自由時報》 、 《聯合報》與《蘋果日報》為研究文本, 蒐集 2005~2014 年共十年間的同性婚姻相關報導,先使用量化的語料庫分析法. 政 治 大. 統計新聞用語和其頻率,再以此資料為基礎,挑出兩則代表性文本進行質性的批. 立. 判論述分析。. ‧ 國. 學. 研究發現,十年間皆存在的論述特性有:(一)反對方自我建構為「多數弱 勢」 ;(二)生育能力為婚姻授權的一大關鍵;(三)同性婚姻與同志是二元對立. ‧. 中的他者。而過去十年間,媒體再現中最關注的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前五年主要. sit. y. Nat. 將其描述為單向攻防戰,後五年則建構為勢均力敵的戰爭及國際趨勢。同志主體. al. er. io. 主要被以「同志遊說」論述來建構,同志的圖像是爭取權利的人。女同志性別被. v. n. 標示的頻率是男同志的 1.5 倍,顯示女同志受到性傾向與性別上的雙重不平等。. Ch. engchi. i n U. 另外,同志被視為是一種身分,且可能因為這個身分標籤,被分類為異性戀之外 的他者。 論述變遷方面,研究發現整體而言後五年的消息來源比前五年來得多元, 「異 性戀」被標示的情形也增加了。再現論述的變化,代表著新聞產製與社會之間的 互動,呼應了文化學者 Hall 提出的再現動態變化性。. 關鍵字:同性婚姻、同志、再現、語料庫分析、批判論述分析。. II.

(4) Abstract.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representation discourse of same-sex marriage issue on the newspapers in Taiwan. The study focuses on the discourse characters, including how media construct same-sex marriage and gays’ image in this issue, and the possible power relationships and ideology within discourses. Besides, how discourses changed along with the social change and marriage equality movement development is also discussed. It relates to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representation discourse and society.. 政 治 大. The texts are the same-sex marriage related articles from 2005 to 2014, which. 立. are collected from four main newspapers in Taiwan: Chinatimes, Liberty Times,. ‧ 國. 學. United Daily News and Apple Daily. The study method is first using corpus soft ware WordSmith6 to calculate the words appear in these texts and its frequencies, then. ‧. basing on those quantitative data to further conduct qualitative discourse analysis.. y. Nat. sit. My findings indicate that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the characters of discourse. n. al. er. io. includes the opponents would self-construct as “the disadvantaged majority”;. i n U. v. Infertility is a key weakness which builds a wall between gays and marriage;. Ch. engchi. same-sex marriage and gay are “the others” in the binary opposition discourse. Within these ten years, the most focused issue of same-sex marriage representation is legalization. During 2005-2009,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was constructed as a castle war, and for 2010-2014, it was constructed as an evenly-matched war and international trend. Gay images in those discourses were mostly constructed with “the gay lobby” discourse. The gender of lesbians was marked more often than gay men, which shows lesbians suffering a double inequality on sex orientation and gender. Also, Gay was considered as an identity, and gays may be classified as “other” because of this III.

(5) identity label. During these ten years, the biggest news source was gay. Generally, the news sources were more diversified within 2010-2014 than within 2005-2009, and the frequency of “heterosexuality” noted increased. The change of discourses represent tha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news production and society, responded to the flow of representation which is raised by Hall.. Keywords: same-sex marriage, gay, representation, corpus-driven analysis,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6) 目. 錄. 第一章 研究背景……………………………………………………………………1 第一節、緣起………………………………………………………………………1 第二節、婚姻平權運動背景………………………………………………………4 壹、全球同性戀運動之發展……………………………………………………4 貳、 「不只是證書」-同性婚姻的意義…………………………………………5 參、各國同性婚姻發展現況……………………………………………………7 肆、我國婚姻平權發展現況……………………………………………………9 伍、小結…………………………………………………………………………1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16 第一節、再現………………………………………………………………………16 壹、媒體再現……………………………………………………………………16 貳、媒體再現與社會的互動……………………………………………………19 參、他者再現與刻板印象………………………………………………………23 肆、少數族群媒體再現與認同…………………………………………………26 伍、小結…………………………………………………………………………30.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第二節、同性戀媒體再現研究回顧………………………………………………32 壹、同性戀研究發展……………………………………………………………32 貳、同性戀與媒體………………………………………………………………34 參、同性婚姻的辯論與媒體研究………………………………………………44 肆、小結…………………………………………………………………………49. er. io. sit. y. Nat. al. n. 第三節、研究問題…………………………………………………………………51 第三章.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方法………………………………………………………………….52. 第一節、語料庫分析法……………………………………………………………52 壹、方法發展背景………………………………………………………………52 貳、語料庫分析法的優勢………………………………………………………53 參、分析元素……………………………………………………………………56 肆、不足之處……………………………………………………………………61 第二節、批判論述分析……………………………………………………………63 第三節、一種質量補強的合作……………………………………………………66 第四節、研究步驟…………………………………………………………………69 第四章 資源不足期新聞用語分析 ………………………………………………74 第一節、報導趨勢與歷時軸劃分…………………………………………………74 第二節、資源不足期的社會背景…………………………………………………75 V.

(7) 第三節、資源不足期整體字頻列表分析及其意義………………………………76 第四節、資源不足期議題與主角的共詞分析……………………………………83 壹、同性婚姻議題被與何概念構連?…………………………………………83 貳、同性婚姻新聞中的字彙及其脈絡運用……………………………………86 第五節、資源不足期的話語權再現………………………………………………94 第六節、小結………………………………………………………………………98 第五章 力量匯聚期新聞用語分析………………………………………………101 第一節、力量匯聚期社會背景…………………………………………………101 第二節、力量匯聚期整體字頻列表分析及其意義……………………………102 第三節、力量匯聚期議題與主角的共詞分析…………………………………108 壹、同性婚姻議題被與何概念構連?………………………………………108 貳、同性婚姻新聞中的字彙及其脈絡運用…………………………………110 第四節、力量匯聚期的話語權再現……………………………………………115 第五節、小結……………………………………………………………………119.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六章 質性論述分析……………………………………………………………123 第一節、資源不足期代表性文本論述分析……………………………………126. ‧. 第二節、力量匯聚期代表性文本論述分析……………………………………136 第三節、兩時期的論述比較……………………………………………………142 第四節、小結……………………………………………………………………145.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47 第一節、研究發現………………………………………………………………147 壹、兩時期皆存在的論述特性………………………………………………147 貳、同性婚姻議題與同志主體的論述建構…………………………………149. Ch. engchi. i n U. v. 參、論述的變遷………………………………………………………………151 第二節、研究貢獻………………………………………………………………155 第三節、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156 附錄 參考書目…………………………………………………………………………159 表目錄 表 1-1-1:全球同性婚姻現況…………………………………………………8 表 1-1-2:台灣同性婚姻大事記………………………………………………11 表 2-2-1:台灣同性戀報導論述發展…………………………………………41 表 4-1-1:台灣同性婚姻報導篇數統計曲線圖………………………………74 表 4-3-1:資源不足期同性婚姻新聞詞頻列表………………………………77 VI.

(8) 表 4-3-2:資源不足期同性婚姻新聞中高頻率出現實質字彙語義分類……78 表 4-4-1:資源不足期「同性婚姻」一詞的共詞分析結果…………………84 表 4-4-2:資源不足期「同志婚姻」一詞的共詞分析結果…………………84 表 4-4-3:資源不足期「同志」一詞的共詞分析結果………………………91 表 4-5-1:資源不足期同性婚姻新聞各引述詞之前五位消息來源…………94 表 4-5-2:資源不足期同性婚姻新聞消息來源類別與次數統計……………95 表 5-2-1:力量匯聚期同性婚姻新聞詞頻列表 ……………………………102 表 5-2-2:力量匯聚期同性婚姻新聞中高頻率出現實質字彙語義分類 …103 表 5-3-1:力量匯聚期「同性婚姻」一詞的共詞分析結果…………………108 表 5-3-2:力量匯聚期「同志婚姻」一詞的共詞分析結果…………………109 表 5-3-3:力量匯聚期「同志」一詞的共詞分析結果………………………113 表 5-4-1:力量匯聚期同性婚姻新聞各引述詞之前五位消息來源 ………115 表 5-4-2:力量匯聚期同性婚姻新聞消息來源類別與次數統計 …………116 表 6-0-1:Jäger & Maier(2009)的批判論述分析架構…………………124 圖目錄 圖 2-1-1:製碼與解碼流程圖…………………………………………………20 圖 2-1-2:文化迴圈……………………………………………………………29 文本目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文本 4-1:資源不足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共詞句擷取…………………88 文本 4-2:資源不足期「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共詞句擷取…………………90 文本 5-1:力量匯聚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共詞句擷取…………………111 文本 5-2:力量匯聚期「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共詞句擷取…………………112 文本 6-1 ………………………………………………………………………126 文本 6-2 ………………………………………………………………………137.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9) 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緣起 “If God had wanted me otherwise, He would have created me otherwise.” 「如果上帝認為我應是另一種模樣,祂從一開始就應那麼造我。」 (Johann von Goethe) “There are no homosexual people, only homosexual acts.” 「世上沒有同性戀者,只有同性戀行為。」(Gore Vidal, 美國劇作家). 政 治 大. 兩句在同性戀間流傳的名言,道出了同志不能選擇自己生來的性傾向,以同. 立. 樣身為「人」的事實。同樣身為人類的一份子,這些婚姻的拒絕往來戶卻沒有在. ‧ 國. 學. 證婚人面前說出:「我願意」的福氣。現代離婚率驟升、種族通婚在許多國家和 社會都已被廣為接受,惟同性戀之間的結合與承諾卻往往不被接受,始終無法滿. ‧. 足人性最基本的需求(張宏誠,1999:164) 。因此,同性戀者近年來紛紛走上街. y. Nat. sit. 頭,大聲爭取締結婚約的權利、要求平等的對待。. n. al. er. io. 「時機已到來。歷史正在改變。 (The time has come. A historic shift is underway.)」. i n U. v. 現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於 2012 年 3 月談及人權議題時,主張同性戀者的平權. Ch. engchi. 是國際趨勢,呼籲世界各國將同性關係除罪化,並協助終止同性戀者遭受的歧視。 這波國際趨勢,也來到了台灣。 由於中華民族重視宗族、家族,婚姻從來就不只是兩個人的事(張宏誠,1999: 221) ,加上「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和「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傳統觀念,都 限制住台灣社會對婚姻的想像。也因異性戀一直以來享有人數上的絕對優勢,婚 姻的定義自然被壟斷於異性戀,將同性戀阻絕於婚姻殿堂之外(鄭椿瀚,2010)。 然而,不是所有價值觀都是合時宜的,婚姻的定義也應該隨著時代、社會環境的 變遷有所變動。 台灣法律雖無明文反對同性關係,卻也沒有實質法律保護同性伴侶的權益, 1.

(10) 這也是為何有關當局著手討論同性婚姻在民法上的正當性。2013 年引起軒然大 波的立法草案-「多元成家立法草案」,於 2013 年 10 月 8 日交付立法院第一讀 通過,但至今仍未實施。法案內容除了同性可結婚外,爭議之處更在於可多人、 無血親者共組家庭,以及可單方解除婚姻關係等。不過,本研究僅將關注的重點 放在同性婚姻上。 同性婚姻是全球共有的議題。自 2001 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國 家以來,全球已有二十個國家全國性地立法認可同性婚姻。亞洲地區國家在同性 婚姻上的法律相對保守,僅有尼泊爾率先審議,即將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在新加. 政 治 大 聯合大公國等國更以死罪論。聯合國於 2011 年公布的報告(Discriminatory laws and 立 坡、印度等國同性間發生關係需受有期刑罰,而在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 practices and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 國. 學. gender identity)指出,世界上共有 76 個國家將成年人間的同性性行為列為犯罪。. y. Nat. 茅利塔尼亞,以及索馬利亞和奈及利亞的部分地區。. ‧. 在至少 5 個國家同性戀可被處以死刑,分別是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葉門、蘇丹、. er. io. sit. 同性婚姻已然是二十一世紀全球國家的重大國際議題,並持續在世界各個角 落造成改變,於此現下,進行同性婚姻相關研究更顯重要。尤其台灣正站在社會. al. n. v i n 價值可能變革的關鍵點,可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多元成家法案關乎全國每一位人 Ch engchi U 民,在法案尚未明確的轉折點,無論法案最終是什麼樣的結果,都將帶領台灣走 向不同的路。 作為一位媒體研究者,我希望能運用所學為台灣婚姻平權運動盡一份力。親 身體認到媒體與社會價值觀的連動,是我某次和父母親一同收看電視新聞時,正 值多元成家被熱烈討論的時期。一向在各方面思想都還算開明的父母,一瞄到新 聞中爭取人權的同性戀,竟然立刻下了評論:「這都是一些不正常的人。」 與他們辯論後,我發現因現下許多同志不避諱公開性向,加上自己也有不少. 同志好友,經由日常生活中不斷接觸,所以我並不覺得同志和一般人有什麼不同。. 2.

(11) 但是,我父母從未親身接觸過同性戀者,對同性戀的了解都只是透過電視報導、 電影與報章雜誌等媒體,或各種嘲諷式反串的綜藝節目橋段,而諸如遊行、抗議、 愛滋病都是媒體中同性戀常被連結的事件。因此,他們對於同性戀的心像(image), 可說幾乎都來自於媒體所建構的同性戀爭議或負面事件。 這是個論述競逐的時代(胡芝瑩,2001:3) 。同性戀不是現成的、既定的主 體,他們是在與社會互動及各種論述的爭戰中形成自我,並在持續的斡旋進退中 塑造自我。因此,和主流論述及常識的正面或迂迴纏鬥,就成了同性戀的必要課 題。台灣看似是一個友善的公共空間,對於同性戀沒有「明說」的歧視,但抽象. 政 治 大 常識和語言往往充滿陷阱,同性戀在壯大的路上必須加倍運用理性思考和分析, 立. 模糊的「尊重」和「同情」,並不是消除歧視,只是暫時懸置歧視而已。知識、. 認識複雜且矛盾的論述世界(何春蕤,1997)。. ‧ 國. 學. 我出身外文系,對語言學有基礎認識與興趣,加上近代社會科學中的「語言. 1. ‧. 學轉向」 (the linguistic turn) ,突顯出語言在新聞訊息研究中的角色日趨重要。過. y. Nat. 去研究指出媒體對於同志汙名化有直接影響 ,身為未來的媒體工作者,我選擇. er. io. 心之下傷害任何人。. sit. 與這個現象正面交鋒,也以此警惕自己不要成為汙名的幫兇,讓報導的語言在無. al. n. v i n 而同性婚姻的辯論茲事體大,牽涉到風俗、文化與法律的全盤變革,非同性 Ch engchi U. 戀的社會成員亦有審視這個議題的責任,基於對婚姻平權的關切,我希望經由分 析同性婚姻新聞再現用語,檢視新聞內容的論述特性、隱含的權力與意識形態, 及其與社會脈絡之間的互動。希望研究結果無論是對媒體工作者、閱聽眾或同性 婚姻的正反方,都具參考價值。下一章節,我將整理國內外婚姻平權運動的發展, 藉此理出於此現下進行本研究的重要性。. 1. 請參考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 3.

(12) 討論同性結婚的各種議題是對異性戀社會最強烈和全面的挑戰 -至少我個人認為-而且是同志平權運動中的重要戰場。 -王雅各(1999:116) 第二節、婚姻平權運動背景 本節將首先概述全球同性戀運動的發展史,並指出同性婚姻的意義,說明為 何婚姻是同志運動中重要且需國家認可的權利。接著概述國外同性婚姻的發展現 況,最後再回歸到國內,申明台灣同志運動發展多年,如今已是向國家爭取婚姻 平權的關鍵時點,再次確認本研究的意義。. 壹、全球同性戀運動之發展. 立. 政 治 大. 人類社會最早同性戀可考紀錄,可回溯至 4500 年前之久,古埃及以紙草書. ‧ 國. 學. 寫的文字中,流傳閃族歌頌英雄 Gilgamesh 與男友 Enkidu 的愛情故事(許佑生,. ‧. 1995:17-8) 。不過,卻是一直到四世紀左右基督教義開始盛行後,才揭開了同性. y. Nat. 戀被打壓的序幕。德國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濫觴之地,是先進國家中第一個認真. er. io. sit. 討論同志人權的社會(許佑生,1995:55),1897 年史上第一個以解放同性戀為 宗旨的組織「科學人道主義委員會」(Scientific Humanitarian Committee),在德國. al. n. v i n 著名專家 Magnus Hirschfeld 催生下成立。1919 年,他進一步在柏林創立「性學研 Ch engchi U. 究學院」 (Institute for Sex Research) ,三年後已有二十三個分支遍佈德國全境和其 他國家,加起來會員數目高達十三萬人。可惜不久希特勒領導的納粹黨崛起,原 本在戰前領導同志運動的德國,因納粹集中營的迫害元氣大傷,國力漸盛的美國 便順勢接棒(許佑生,1995:22-3)。 1960 年代,美國國情動盪不息,反越戰、黑人人權、女性主義等運動尖銳 地揭露各種潛藏的社會問題,著名的「石牆起義」就在如此社會氛圍下爆發。1969 年 6 月 27 日紐約警方為查禁無照營業,例行來到位於格林威治村的石牆酒吧 (Stonewall) ,因警方態度惡劣、行動粗暴,長期忍氣吞聲的同性戀者終於羣起. 4.

(13) 反抗,與警方對峙至少四天四夜(許佑生,1995:25)。石牆酒吧事件引發一連 串同性戀者對於警方執法不公的示威抗議後,開啟了全球各地積極的同志平權與 解放運動。四十多年來,同志不斷透過各種方式洗刷、去除因性傾向而承受的汙 名和不平等對待,從同性性行為除罪化到工作權,進而開始追求締結同性婚姻的 自由與平等(杜承翰,2008:55-6)。 1980 年代的一大里程碑,是愛滋病的出現。從那時開始人們發現同志伴侶 不能與醫生討論自己愛人的治療,甚至不能來探視,也有伴侶因為另一半過世, 而不能繼續住在原本同居的房子裡。愛滋病這個災難,反而促使人們開始思考同. 政 治 大 是富含人道精神與權利概念的普世價值(杜承翰,2008:80)」 。同性戀者也是一 立 2. 志結婚權益的壓制問題 。有鑑於「人權」乃是「人之所以為人所享有的權利,. 般人,只是性傾向不同於多數人,加上婚姻附帶的利益性,因此同性婚姻確實具. ‧ 國. 學. 備了基本人權構成的要件,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於是,將同性婚姻視為同志基本. Nat. y. ‧. 權利一環的想法,逐漸成為愈來愈多社會的共識。. er. io. sit. 貳、「不只是證書」-同性婚姻的意義. 即使應是基本人權,同性戀爭取婚姻權的歷程,可謂前有法律關山難渡,後. al. n. v i n 有宗教十字軍一路窮追猛打(許佑生,1995:106-7) 。其實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 Ch engchi U. 一樣,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能有愛、關心,以及情緒和經濟上的穩定。婚姻就是一 種有助於達到這種穩定的方式。婚姻是社會建構出的概念和制度,其賦予的責任 義務建立起人與人之間的承諾,而這種承諾有益於社會的穩定。 對同志來說,婚姻使他們在人際交往中可以接受自我、獲得認同(張宏誠, 1999:171)。許佑生(1995:63)提到,電影《圈子裡的男孩》其中一位演員曾 於 1968 年公開說: 「你指出一個快樂的同性戀者給我看看,那麼我就秀給你一個 同性戀者的屍體。」在基本人權不能獲得保障下,對同志而言,快樂可能真的是 2. 王丹(2013-07-31) 〈【洛杉磯傳真】 美國平權運動史的里程碑〉 《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31/today-article4.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5/06/11) 5.

(14) 緣木求魚。社會環境友善與否攸關個人的幸福與滿足,當幸福與滿足獲得成全, 3. 社會本身也能獲得反饋 。如果不能被社會接納祝福、無法理直氣壯地和所愛的 人在一起,人生如何快樂? 也許有人會認為婚姻是私事,然而婚姻既然牽扯到法律問題,就代表婚姻是 國家有權力去認可,也有義務去保護的公民行為。只有合法的婚姻才享有各種權 益,例如重大醫療手術、財產繼承權等的配偶決定權,以及領養小孩、工作權保 障、分享年金、醫療保險等等。法律對於婚姻雖是消極的保障,卻也是最底限的 保障(簡家欣,1997:61) 。同樣的,婚姻也負有法律上監護、照顧彼此的責任。. 政 治 大. 這些權利與義務直接構成婚姻的核心,遠超過一紙結婚證書的表面意義(張宏誠, 1999:166)。. 立. 沒有合法婚姻,不管是在財產分配或親子撫養上,都會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 國. 學. 例如立委羅淑蕾曾接到陳情,一對同志伴侶決定共同生活並合資購屋,但由於非. ‧. 配偶關係,房子只能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之後登記的所有權人猝逝,結果其家. y. Nat. 屬依法有第一順位繼承權,反而是共同出資的同志伴侶被迫搬出。又如台灣同志. er. io. sit. 家庭權益促進會曾接獲個案,一對年長同志領養小孩,一樣依法只能登記在一人 名下,結果該人過世之後,這位已和同志伴侶生活七、八年的小孩,按規定必須. al. n. v i n 送交領養人的直系親屬,最後被送往祖父處(羅弘旭,2011:58) 。異性戀者主 Ch engchi U 流的社會之所以百般刁難同性婚姻,說穿了就是不願下放既得利益的霸道心態 (林賢修,1997:69)。. 同性婚姻不僅是承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更是一種「身分認同」(張宏誠, 2004:71) 。社會禁止同性婚姻,其實是等於不斷告訴社會大眾同志與其他人不 同(張宏誠,1999:45) ,讓同志變成「二等公民」 (second-class citizen) (洪慈翊, 2007:34) ,甚至不認為他們是公民(張宏誠,1999:169) 。除了權益與認同之外, 同性婚姻合法化對很多同志而言,也有著「賦權」 (empowerment)的政治意義, 3. 【同婚之父沃夫森訪談之 2】同志要幸福 必須被社會接納。《立報》 (2014-01-09)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6805(最後瀏覽日期 2015/06/11) 6.

(15) 是同志平權的象徵和指標(洪慈翊,2007:118)。 總而言之,同性婚姻代表的意義與重要性,是超乎異性戀者想像的。不僅只 是能夠得到財產分配、繼承、社會津貼、稅務優惠、醫療權益、保險給付、移民、 司法程序特權等法律權益,使同志伴侶生活更穩定、發展自我認同,進而促進整 體社會的穩定。同性婚姻更是一種身分地位,屬於被社會肯認的公民。同志與異 性戀同是納稅人,應該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因此,賦予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是絕 對必要的(杜承翰,2008:71) 。. 參、各國同性婚姻發展現況. 政 治 大. 目前全球有二十三個國家或地區在全領域性的法律中設有同性婚姻制度,承. 立. 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註冊。十三個國家及五個國家內的部分州、省份或屬地. ‧ 國. 學. 有「民事結合制度」或「生活伴侶制度」 ,也就是在權利義務上等同或接近婚姻, 但沒有「婚姻」的名分,這是考慮到保守人士反對同性婚姻,但同時又為了提供. ‧. 同性伴侶法律保護,而創立的「準婚姻」關係形式。. y. Nat. sit. 丹麥於 1989 年首先立法通過同性伴侶法(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成為世. n. al. er. io. 界上第一個承認民事結合的國家(周華山、趙文宗,1995:119) ,當中權益基本. i n U. v. 上等同異性戀婚姻,唯一差別在於不得領養子女,以及不得在丹麥教堂中舉行婚 4. Ch. engchi. 禮 。此外,同性伴侶的婚姻僅具國內法上之效力,即雙方必須有丹麥國籍(張 宏誠,1999:218)。繼丹麥之後,其他北歐國家也逐步訂立有「同性民事結合」 (Civil Union) 、 「民事伴侶關係」 (Civil Partnership)的法規(杜承翰,2008:57), 如 1993 年挪威的伴侶登記法(Recognized Partnership Law) 、1994 年瑞典伴侶登記 法(Recognized Partnership Act) 、1996 年冰島伴侶關係認同法(Recognized Partnership Law)、2001 年德國同性伴侶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 2005 年紐西蘭民事結合法(Civil Union Act)和英國民事伴侶法(Civil Partnership. 4. 2012 年 6 月 7 日,丹麥議會批准了關於同性世俗婚姻和宗教婚姻的新法,允許同性伴侶在丹麥 教堂舉行婚禮,於當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 7.

(16) Act),立法提供同性伴侶類似於婚姻的伴侶關係保障,但尚不能稱作「婚姻」。 不過,2001 年 1 月 1 日起,荷蘭成為全球最早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將 婚姻的定義擴及同性婚姻。比利時則從 2003 年 1 月 30 日起成為全球第二個完全 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之後還有加拿大(2005 年 7 月) 、西班牙(2005 年 7 月)、 南非(2006 年 11 月)與挪威(2008 年 6 月)等。 美國的婚姻平權運動自九O年代開始萌芽,1993 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石破 天驚地指出,禁止同性婚姻有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之虞,成為美國第一個主張承 認同性婚姻的州。美國由各州自主管轄婚姻事務,2013 年 6 月 26 日美國最高法. 政 治 大 面合法化,在那之後美國各州婚姻平權的腳步可說是健步如飛,終於在 2015 年 立. 院裁定「婚姻保護法」限定婚姻為一男一女所組成違憲,並使同性婚姻在聯邦層. 6 月 26 日達到全國性同性婚姻合法化,寫下重要的歷史新頁。. ‧ 國. 學. 亞洲地區方面,尼泊爾已率先提出審議案,相應立法程序仍在進行中,而越. ‧. 南目前也正凝聚社會共識來推動同性婚姻法案。外國同志運動不斷推展,使各國. y. Nat. 政府看到了同性戀者對於穩定關係的需求與渴望,進而立法給予權益的保障。由. er. io. al. n. 135) 。. sit. 此可見, 「承認同性婚姻是世界的趨勢,也是人權保障的指標」 (杜承翰,2008:. 實行同性婚姻. i n 表 1-1-1:全球同性婚姻現況 Ch engchi U. v. 國內部分區域實行同性婚姻. 只承認既有同性婚姻. 美國、愛爾蘭、格陵蘭(丹)、 墨西哥:科阿韋拉州、金塔納 以色列、義大利內 10 紐西蘭、芬蘭、斯洛維尼亞、 羅奧州、墨西哥城. 城市墨西哥、阿魯. 盧森堡、紐西蘭、烏拉圭、法 英國:蘇格蘭、英格蘭、威爾 巴、古拉索、馬爾他、 國、巴西、丹麥、阿根廷、冰 斯. 荷屬聖馬丁. 島、葡萄牙、瑞典、挪威、南 非、加拿大、西班牙、比利時、 荷蘭 8.

(17) 實行民事結合. 國內部分區域實行民事結合. 認可同居關係. 北愛爾蘭(英) 、澤西島(英) 、 澳洲:首都領地、塔斯曼尼亞 澳洲、聖馬利諾、以 曼島(英) 、直布羅陀(英)、 州、維多利亞州、新南威爾斯 色列、哥斯大黎加 安道爾、奧地利、智利、哥倫 州、昆士蘭省、南澳洲 比亞、克羅埃西亞、捷克、愛 墨西哥:坎佩切州、科利馬 沙尼亞、厄瓜多、德國、匈牙 州、哈利斯科州 利、列支敦斯登、馬爾他、瑞 委內瑞拉:梅里達州 士. 立. 政 治 大. 來源:本研究整理5. 肆、我國婚姻平權發展現況. ‧ 國. 學. 朱偉誠(2003)回顧台灣同志運動的發展,九O年代初興起時由於資源極度. ‧. 匱乏、現身動員不易,因此起始於文本運動。在文化場域中同志電影與文學湧出,. sit. y. Nat. 引起主流媒體對同志議題的高度關注。如 1992 年陳凱歌的《霸王別姬》、1993. io. er. 年李安的《喜宴》 、1994 年朱天文的《荒人手記》 、1995 年邱妙津的《鱷魚手記》、 乃至年杜修蘭的《逆女》等,都是因為獲頒或入圍國內外主流大獎而致大眾矚目. al. n. v i n C h。這現象透露了整個同志運動的歷程,基本上 的文本事件(朱偉誠,2003:118) engchi U. 可說是發生在主流媒體上,也就是王雅各(1999:31)感覺「台灣同志運動幾乎 就是針對著大眾傳播媒體」的具體涵義。 各種電影題材、文學,及同志運動在台灣行之多年所累積的曝光度,都使得 同志被認可情形有所提升,同性戀已經不是什麼值得異性戀者「大驚小怪」的「珍 奇異獸」 。在台灣看似敦厚的社會風氣中,大家似乎不自覺對同志還有何明顯的 歧視。但是,台灣同志人權協會曾做過調查,發現三六%同志曾親身經歷人權侵 害及歧視,六O%則曾目睹、耳聞過人權侵害及歧視。諸多歧視中,同志最希望 5. 參考 「全球同性婚姻」 維基百科 http://ppt.cc/0F2d(最後瀏覽日期 2015/06/28) ,以及羅弘旭(2011) 。 〈同志婚姻合法化,下個台灣文明新標章〉 。《今周刊》,第 761 期:56-60。 9.

(18) 爭取的權益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擁有與異性戀婚姻相同的權利(羅弘旭,2011: 56) 。而這就是一直隱藏在台灣異性戀社會的法律中,最大卻也最不被一般大眾 知覺的歧視。 朱偉誠(2003:124)也指出,邁向二十一世紀以來,台灣同志運動明顯「向 公民轉」(the civic turn),具體來說,「公民資格意味著對於法律平等的要求,要 求在就業、養育子女、社會位置、福利服務,以及伴侶權與同性結婚這些面向上 的同等權利」 (Week, Heaphy. & Donovan, 2001: 196;朱偉誠,2003) 。這個最新的 發展,已經使台灣同志運動正式轉向以「公民」和「權利」為論述主軸的運動方. 政 治 大 權的討論,我認為台灣同志運動現階段最大的命題,即是向國家、法制地位挑戰, 立. 向(朱偉誠,2003:130) 。因此,綜合此發展現象,及前面小節對結婚為基本人. 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 國. 學. 從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第 972 條:「婚約,應. ‧. 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皆可. y. Nat. 看出台灣婚姻法制乃建立在異性戀的基礎上,長期以來漠視同志存在的事實。簡. er. io. sit. 至潔(2012)回顧台灣十多年來同志爭取婚姻權的歷史,認為可粗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在 2006 年以前,這時期的婚姻權推動片段且零星,幾乎都是由單獨同. al. n. v i n 性伴侶舉辦公開婚禮,或是候選人、政府主動對同志釋出善意,除了偶爾引發報 Ch engchi U 紙輿論的討論之外,並沒有匯聚強大的推動力量。. 第二個階段是在 2006 年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後,當時同志與性 別團體曾一度集結,欲將同性婚姻權與伴侶權放入運動議程,但因為人力和資源 均不夠豐沛,後繼無力;第三個階段則是 2008 年底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再次 舉辦平台會議,並促成「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於 2009 年 年底的成立,終於成功匯聚法律專業人才的投入,才開始有計畫地耕耘婚姻權議 題,密集且策略性地引發同志社群與社會大眾的討論,展開新一波婚姻平權與多 元家庭成家權的運動。. 10.

(19) 2010 年開始,伴侶盟研究已經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各國法律與運動,並於 2013 年 10 月推出《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提議,被稱為「多元 成家草案」 ,引起台灣有史以來對於同性民事結合和婚姻正當性最熱烈的討論。 草案推出後,立刻受到反對人士批評,表示會造成現有家庭制度崩潰瓦解、損害 倫理道德,是毀家廢婚的法案。如「真愛聯盟」即主張一個家庭必須「一夫一妻、 一男一女、一生一世」,舉辦活動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另外亦有「台灣宗教團 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提出反對。 支持人士則主張婚姻平等權,認為國家應把親密關係的定義與法律權利還給. 政 治 大 療探視與開刀同意、保險受益、撫養監護等民法契約。支持人士要求法律與時俱 立 人民、還給關係中的當事者,可自由約定、保障彼此在遺產繼承與財產分配、醫. 進,回應社會中真實存在的多元生命樣貌,任何人想組成家庭,有相互照顧、共. ‧ 國. 學. 同生活的意願,就應在法律上給予權益保障。. ‧. 「多元成家草案」實為三個分開獨立法案的總稱: (1)婚姻平權(含同性婚. y. Nat. 姻)草案:給予同性伴侶結婚及領養子女的權利; (2)伴侶制度草案:給予不限. er. io. sit. 性別的兩人,締結不以愛情和性關係為基礎的家庭關係的權利; (3)家屬制度草 案:給予不限性別的兩人以上的人士,以共同居住為要件,組成家庭的權利。三. al. n. v i n 草案雖放在同一連署,但並未綁在一起。其中婚姻平權草案首先獲得足額立委連 Ch engchi U 署,於 2013 年 10 月 25 日一讀通過,但目前仍無法定效力。. 台灣婚姻平權運動從九O年代開始,由零星個案逐步彙整成有規模的運動, 可以看出隨著社會愈趨多元化,兩性關係的想像早已鬆動,也突顯出國家、法律 正視真實存在的非傳統親密關係的迫切性。 表 1-1-2:台灣同性婚姻大事記 1986 年初. 祈家威與同性伴侶到法院要求公證結婚被拒,之後轉向立法院 請願,得到「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 社會善良風俗」的答覆。這是台灣第一次有人公開訴求同性婚 11.

(20) 姻,當時的台灣同志運動可說是蠻荒之初,第一個同志團體「我 們之間」的集結,都已是 1990 年以後的事,因此這項以個人 名義爭取同性婚姻合法的行動,並未引起廣泛注意(簡至潔, 2012)。 1995 年. 針對民間婦女團體所提出的「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同性戀團體組成「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爭取同性戀合法結 婚權,並發表「促進同性婚姻合法化」聲明。. 1996 年 11 月 10 日. 許佑生與伴侶 Gray 於台北市福華飯店公開舉行台灣首場同性. 政 治 大 法務部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其中有針對同性戀者組織家 立 戀婚禮(不具法律效力)。. 2001 年. 庭的權利進行討論。. ‧ 國. 學. 2003 年 10 月. 行政院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該草案允許同性婚姻,. ‧. 並允許同性戀伴侶享有與異性戀伴侶同等的權利保障;但草案. sit. y. Nat. 遭部份內閣成員和立法委員反對,使得該草案至今仍未進入立. io. 立委蕭美琴主動舉辦《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邀集. al. v i n Ch 民間同運團體、學者發表意見,並請法務部、司法部相關官員 engchi U n. 2006 年 3 月 24 日. er. 法程序。. 在場回應。 2006 年 9 月. 同志大遊行主題定調為「家庭」,以「一同去家遊」為口號, 同志家庭們推出娃娃車、牽起兒女和伴侶,上街「現身」讓社 會看見即使未受到應有的保障,同志家庭仍然實質存在。此 外,也公開替四對女同志舉辦婚禮。. 2006 年 10 月. 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獲 38 位立委足額連 署正式提案,不幸遭賴士葆、王世勛等 23 名立委阻擋,不附 帶任何理由進行反對連署,使之無法進入立法院進行一讀,退 12.

(21) 回程序委員會審議。之後月底程序委員會退回《同性婚姻法》 草案,決定不將其排入議事程序。 2009 年年底. 台灣第一個以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與多元家庭立法為目標的 組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成立。. 2011 年年底. 同性戀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為了爭取同性結婚權,向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們已在數年前完成了結婚儀式,但 是在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遭到拒絕,因而提出訴訟。. 2012 年 4 月 10 日. 台北高等法院首度審理台灣同性婚姻案件。該年 12 月,法院. 政 治 大 示,有不認識的網友做出死亡威脅,在安全和為了表達對司法 立 決定將此案聲請大法官釋憲。此後起訴人陳敬學與高治瑋表. 系統拖延判決的做法表達不滿的考量下,於 2013 年 1 月 23 日. ‧ 國. 學. 撤銷,使同性婚姻釋憲機會再延後。. 台灣第十屆同志大遊行,主題為「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 sit. y. Nat. 2012 年 10 月 27 日. 伴侶盟正式立案。. ‧. 2012 年 8 月 11 日. io. er. 多元」,是華人地區首次以同性婚姻為主題的大規模遊行。主 辦單位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期望台灣能是亞洲第一個通過伴侶. al. n. v i n Ch 法,最自由民主的國家,打破以生殖為基礎的成家想像,豐富 engchi U 及肯定各類成家可能。. 2013 年 10 月 8 日. 伴侶盟將《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多元成家草案的婚姻平權部分一讀通過,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 審查,引起反對團體反應,隨後支持、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都 動員上街遊行表達訴求。. 2013 年 11 月 30 日. 反對同性婚姻的「下一代幸福聯盟」集結凱達格蘭大道,訴求 「挺婚姻一男一女」。同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也在立法院 外排出「婚姻平權」,表達支持合法化多元成家。 13.

(22) 2014 年 3 月 28 日. 祁家威要求註冊婚姻遭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拒絕而上訴的 案件,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民法只承認異性婚姻駁回。. 2014 年 10 月 16 日.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 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包括護家盟、同 性婚姻支持團體與法界學界專家皆與會表達意見。. 2014 年 12 月. 世新大學知識經濟發展研究院發表 2014 年台灣民主自由人權 調查結果,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為 54%,不支持則為 44.6%。. 2014 年 12 月 22 日. 政 治 大 詢答。法務部最後於結論強調「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 立. 台灣史上第一次在立法院正式審議同志婚姻平權草案,並進行. 也表示依現行民法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同性伴侶亦得. ‧ 國. 學. 以關係人身分取得醫療同意權;至於同性婚姻立法,法務部要. ‧. 求相關團體提出具體建議,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益未受. y. sit. 高雄市政府宣布自 5 月 20 日起,受理同志伴侶在戶政資訊系. io. er. 2015 年 5 月. Nat. 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統加註「同志伴侶」註記,也可以受理刪除伴侶名份,或更改. al. n. v i n Ch 註記。這個措施不具《民法》之法律效力,但若辦妥註記同志 engchi U 願意簽署「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日後醫療院所、法院、警 察機關,可透過此向戶政系統查詢,以防因疾病等因素要開 刀,卻找無親人可簽手術同意書等事件。 來源:本研究整理. 伍、小結 婚姻平權運動正在世界各地快速進展,也逐步獲得政府的正面回應甚至立法。 相較於台灣,多元成家草案一推出即引發保守宗教恐同勢力的恐慌,集結上街捍 衛傳統婚姻,顯露出害怕一夫一妻性秩序被動搖的焦慮。台灣社會明顯已經走到 14.

(23) 想在同性婚姻議題上往前踏進一步、思考論辯的關鍵時期(洪慈翊,2007)。媒 體對同性婚姻的報導,無疑對民眾意見和政策都有重大的影響性(Li & Liu, 2010: 72) 。因此,當同性婚姻已成為台灣社會最具爭議的議題之一,那麼研究媒體對 此議題的報導,以及新聞內容和社會因素間相互的關係,就有立即的必要性。.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5. i n U. v.

(2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第一節先探討再現的基本概念,強調本研究鎖定的目標為媒體再現,並 指出媒體再現有與社會互動之特質,因此是不斷變動的。而過去多數媒體再現的 研究主體都是少數族群,同性戀作為少數族群之一,亦有研究之價值與重要性。 所以第二節在回顧國內外與同性戀相關的媒體研究,並進一步回顧國內外針對同 性婚姻議題的媒體研究,點出國內媒體研究的缺乏,由此確認本研究的重要性。 最後,將說明我從因前述文獻而啟發出的研究問題。 第一節、 再現. 政 治 大 以及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進而列舉過去媒體再現主要的研究對象-少數族群, 立 本節將先介紹本研究的主要理論-「再現」,接著指出媒體再現的影響力,. 最後說明其他少數族群與同性戀因認同而產生的關聯性。. ‧. ‧ 國. 學. 壹、媒體再現. y. Nat. 「再現」 (representation)在哲學領域中原本是指現代性(modernity)的特質. er. io. sit. 之一,是人類以主體之姿,將世界正在進行的狀況,以抽象化後的概念來展演、 代表,這個概念被視為再現了客觀的外在世界,是真實世界的表象(沈清松,1993:. al. n. v i n 11-2)。一個理論、一幅畫或一段文字等,都以濃縮的方式表現了真實世界,是 Ch engchi U 再現的一種。. 之後,文化研究和媒體研究開始援引了再現的概念,在其論點中,再現是語 言(language)將「事物」、「概念」與「符號」三個元素連結,進而生產意義的 過程。所謂「文化」即是「意義的共享」,但社會事件本身不會有意義,意義是 被社會實踐(practice)的參與者(participant)所建構、生產的,而再現便是賦予 意義的方式。不過,所有再現都必須藉由語言來實現,語言是生產、交換意義的 主要媒介,不論是文字、圖像、聲音、音符甚至物體都可做為語言,成為承載意 義的媒介。唯有藉由共通的語言,人們才得以共享意義,進而形塑出文化。因此,. 16.

(25) 語言不僅是意義與文化價值的中心,也是保存者。反過來說,語言之所以能達到 這樣的功能,正是因為語言以再現的系統在運作。透過語言來進行的「再現」, 也因此是生產文化意義的關鍵(Hall, 1997:5-10)。 簡言之,文化是社會生活的象徵領域(symbolic domain) ,也是社會成員擁有 共享意義的來源,而再現是一個社會實踐的表意系統(signifying system),社會 成員在此系統藉由語言來共享、交換意義。 當代社會中,最重要的再現實踐機構非大眾媒介莫屬(顧玉珍,1991:28)。 再現的概念置於傳播媒體與社會真實之間的關係,意指媒體並非被動地反映社會. 政 治 大 關於社會的「真實效果」(林芳玫,1996:9-10)。媒體在論述的實踐過程中一方 立 狀況,而是主動地對文字圖像符碼加以組織,再藉由媒體的特定使用方式建立出. 面反映社會共識,一方面也塑造之。塑造與反映社會共識之間形成了緊密的循環,. ‧ 國. 學. 而媒體就是其中掌控文化共識的機構,成為一種左右知識意涵的權力機制(吳鳳. ‧. 雪,1994:XII)。. y. Nat. 傳統媒體研究認為大眾媒介具有強大的力量(McQuail, 2010:454),其再現. er. io. sit. 的社會符碼,可以影響或改變閱聽人的價值、態度或行為,並再製社會常態與意 識形態(ideology) (蔡琰、臧國仁,1999:12) 。Althusser 的意識形態再現論,便. n. al. Ch. 是依循這個傳統的媒介效果論取向所提出。. engchi. i n U. v. Althusser 是最先討論再現體系與意識形態的學者。相對於過去舊有的意識形 態論,他主要的突破在於認為意識形態存在於「再現」這個表意系統中,因此具 有「物質性」 (materiality) (Althusser, 1971:162) 。意識形態會藉由再現這個具體 的物質系統去影響閱聽人,表達宰制階級利益的理念,並再製社會既有的不平等 權力秩序。意識形態的再現論述會藉由點名、召喚(hail)和設定(interpellate) 等方式去「建構主體」 ,以此維護霸權穩定、再製既有權力關係(Althusser, 1971: 176) 。例如社會大眾常將女運動員視為女孩、黑人視為孩童,藉由將他們孩童化 (infantilization)來貶抑他們的陽剛性(Hall, 1997:252)。. 17.

(26) Althusser 假設人的本質是被動的,但如此便無法解釋社會中存在著協商、挑 戰或是反抗的意識形態(張錦華,2010),忽略了對社會情境和主體能動性的考 慮。被動的主體觀念,不僅無法解釋長期社會變遷的過程,也無法符合「雖然在 許多具影響力的領域中,主控意識形態享有優勢權力和再製力,但社會上依然存 在許多不同形式的抗爭」這個實際現象(Hartley, 1982:142)。 總之,Althusser 意識形態論中的再現「物質性」是值得參考的,媒體內容即 可視為是意識形態的再現實踐系統之一,但 Althusser 顯然對主體能動性、抗爭、 社會變遷及衝突等問題皆缺乏探討。簡言之,他忽略了文本之外的社會脈絡。. 政 治 大 性,他將文化、意識形態視為權力角逐的空間,使文本與社會變遷之間產生互動 立 不同於 Althusser,義大利思想家 Gramsci 的「文化霸權論」賦予了主體能動. 的可能,彌補了 Althusser 對社會脈絡所欠缺的考慮。Gramsci 認為當代社會領導. ‧ 國. 學. 權的產生,必須要靠意識形態抗爭(ideological struggle) 。他強調文化對於維繫優. ‧. 勢權力體系的重要性,也就是說,霸權的取得與維繫不能僅靠剝削、鎮壓,真正. y. Nat. 關鍵在於透過各種教育、傳播、家庭等文化意識機構或制度,塑造一套道德共識. er. io. sit. 或價值標準,取得文化領域的領導權(張錦華,1994:46) 。Gramsci 認為當代社 會領導權(如父系霸權和異性戀霸權),只是由於擁有較多權力資源優勢而暫時. al. n. v i n 達成「不穩定的平衡」(unstablized C h equilibrium),但仍然必須隨時面臨抗爭。 engchi U. 然而,即使 Gramsci 提出了抗爭與能動性的概念,他和 Althusser 的共同侷限. 是皆仍未脫離舊馬克思主義對於宰制階級的想像。對他們而言,媒體內容通常是 由社會的中上階層、握有文化符號近用權的菁英份子所產製。這群文化菁英會在 再現實踐中運用語言符號,再製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思想,潛移默化優勢體系的意 識形態,進而以文化共識維持宰制地位。 媒體強大的影響力不可否認,這也是為何媒體值得研究,且在各個種類的再 現中,我選擇關心大眾媒體如何處理爭議的原因。但是,像 Althusser 與 Gramsci 如此單面向的假設等於漠視了接收端各種解讀的可能。事實上,閱聽人並不會一. 18.

(27) 味吞下媒體餵養的所有內容,輕易成為優勢意識形態的傀儡,反而他們本身以及 所處的真實社會,也會反過來影響媒介內容,這正是社會建構學派(social constructivism)所持的「協商性媒介影響力」觀點,而其中 Hall 的「製碼/解碼 論」即是此觀點的代表,以下將敘述之。. 貳、媒體再現與社會的互動 Hall(1997)主張,語言不是意義傳遞者(sender)或接收者(receiver)其中 一方的所有物,說話者/聽話者、作者/讀者在意義傳遞的過程中都是主動參與. 政 治 大 比較像是一種對話模式(model of a dialogue) ,對話中的意義不能保證永遠不變。 立 者,他們經常會交換角色,一直是兩邊互動的。相較於單向的傳遞,再現的功能. Hall(1980)在所著「製碼/解碼」(Encoding/Decoding)一文中,首先指出. ‧ 國. 學. 傳統大眾傳播研究的直線性(linearity)模型-傳送者/訊息/接收者模式-忽. ‧. 視了複雜的關係結構,應該以一種「結構」,來取代這個過於簡單的線性傳播過. y. Nat. 程。這個結構的生產與維持,係透過四個相互連結且各具特性的實踐階段. er. io. sit. (moments)之構連-生產(production)、流通(circulation)、分配/消費 (distribution/consumption)、再生產(reproduction)(Hall, 1980:128) 。這些實踐. al. n. v i n 構連成一個循環,每個階段都是在論述中發生,實踐的對象則是以符碼形式所承 Ch engchi U 載的意義與訊息。. 其中,「生產」代表訊息的建構,也是循環的開端(Hall, 1980:129)。一旦 生產的訊息意義成功地被閱聽人接收,論述就會被轉化(translated)、變形 (transformed) ,接著再次進入社會實踐,代表循環有效的完成。如果意義不被接 收,就等於意義沒有被消費、沒有在實踐中被構連,代表循環失效(Hall, 1980: 128) ,沒有一個階段可以保證下個階段會被成功構連。依循著這樣的循環概念, Hall 提出了他的製碼/解碼論。 Hall 初次提出製碼/解碼,是以電視作為論點的媒介主題,但他之後指出製. 19.

(28) 碼/解碼論亦可運用於其他媒介。他主張在電視論述中,閱聽人同時是訊息的來 源(source)與接收者(receiver),因為閱聽人接收訊息並做出反饋(feedback) 時,就在進行創造了(Hall, 1980:130) 。因此,電視訊息的消費與接受,本身也 是一個生產過程的階段(Hall, 1980:129) 。Hall 認為製碼必須發生在有意義的論 述(meaningful discourse)中,因一定要通過論述的語言規範,訊息才得以被理解。 換句話說,電視訊息必須先成為一個有意義的論述,並進而被有意義地解碼, 才能夠發揮效果或滿足需要。訊息經過解碼後,便會再次流進社會實踐的結構中 (Hall, 1980:130) 。由此可見,解碼是決定訊息溝通效用、成敗的關鍵實踐。如. 政 治 大. 下圖所示,製碼與解碼階段的意義結構並不相同,這也是訊息在流回社會實踐前 必定會先經過變形的原因。.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2-1-1:製碼與解碼流程圖(Hall, 1980:130). 訊息的變形使 Hall 主張意義是浮動的,至於訊息意義改變的程度,則取決 於閱聽人解讀的立場。Hall 提出三種閱聽人可能的解碼立場,試圖說明語言(文 本的表面)與表意之間「沒有必然的對應」 (no necessary correspondence) ,並藉此 解構媒體論述的製/解碼機制:. 20.

(29) 一、主流-霸權立場(dominant-hegemonic position) : 代表閱聽人直接接受媒體訊息,完全按照製碼的主流意義進行解讀。Hall 將這種理想典型稱為「完全透明的傳播」(Hall, 1980:136-7)。這種立場的 製碼方通常預設閱聽人會以和自己一致的立場解讀,也就是 Hall 所提出的 「偏好解讀」(preferred reading),實際上此預設已包含了霸權意識。 二、協商立場(negotiated position): 這個立場混合了適應與反對,它承認霸權定義的合法性,卻又會在有限的層 次上創造自己的規則。閱聽人一方面承認主流意識形態的權威,另一方面又. 政 治 大 三、對立立場(oppositional position): 立. 保留強調自身特定情況的協商權(Hall, 1980:137)。. 閱聽人將訊息中的優勢符碼完全解構,並用不同的參考架構重新加以解釋、. ‧ 國. 學. 重新整體化(retotalize) 。當平常被用協商方式來解讀的事件,開始被給予反. y. Nat. 刻便會參與進來(Hall, 1980:138)。. ‧. 抗性的解讀時, 「表意的政治」 (politics of signification)-論述的鬥爭-在此. er. io. sit. Hall 一向認為訊息的產製和消費,必定會受到許多不同力量的影響,任何傳 播都不是「天生自然」的,所有的訊息都是經過某種建構之後,才會傳遞出去(唐. al. n. v i n 維敏(譯),1998:103),而解碼行為說明了閱聽人也是建構、影響訊息的力量 Ch engchi U. 之一。從三種解碼立場可看出,Hall 賦予了閱聽人主動解讀的能力。他們再也不 是沒有思想的烏合之眾,而是與製碼者同等重要的社會意義創造者。 Hall 的製碼/解碼模式,使議題焦點從意識形態決定論,慢慢轉向多元主義, 甚至是意識形態競逐論(contestation) 。文本雖然是支配性意識形態的產品,具有 某種特定的優勢意義,但讀者是否接受該意涵,和讀者在社會體系中的位置與擁 有的文化有關(胡芝瑩,2001:157) 。閱聽人與文本間的一來一往,展現了意義 鬥爭的多樣性,也證明了媒體並非在社會真空的狀態下進行製碼,而是會處在社 會當中,不斷與解碼端來回互動。. 21.

(30) 從 Hall 強調意義是浮動、無法被固定住的,以及意義須由再現實踐透過語 言生產來看,我們可以斷言再現亦是浮動的。如 Hall(1997:17)所說,再現是 一個開放的系統,會不斷產生新的意義及新的詮釋(interpretation),正因為隨著 意義不斷改變,詮釋意義的過程自然是也是動態、主動的(active) 。接收者所採 取的意義,從不會和產製者或其他接收者所認知的意義完全相同。因此,在意義 賦予(given)與接收(taken)的過程中,詮釋便成了必要的一環,讀者和作者 在意義的生產上同等重要(Hall, 1997:18),而所謂的詮釋就是解碼行為。 由於製碼/解碼概念的啟發,我體認到媒體與社會之間密不可分的互動關係。. 政 治 大 內容的產製與解讀是動態協商、交互詮釋的過程,再現也會隨社會而變動,媒體 立. 媒體並非置外於社會的存在,而是會受各種社會因素影響的動態機構。正因媒體. 工作者會意識到社會的變化,進而改變對特定議題的再現。. ‧ 國. 學. 語言運用和權力展現是息息相關的共生結構(楊俊鴻,2002:95),雖然社. ‧. 會上始終存在優勢的政治經濟結構,但如同 Foucault 所言:「哪裡有權力,哪裡. y. Nat. 就有抗爭(1980a:95) 。」各種草根性的社會運動、抗爭,以及閱聽人對於主流. er. io. sit. 偏好閱讀的背離,皆解構了過去 Aluthsser、Gramsci 等人認為媒體會產製特定意 識形態,進而單方面宰制閱聽人的認知。如果忽略對製碼端所處社會時空背景的. al. n. v i n 了解,等於讓研究的分析落入對傳統宰制論的盲從,成為再製優勢意識形態的助 Ch engchi U 力。. 綜上所述,同性婚姻的意義,也是經由再現系統實踐者(如記者),運用語 言(如文字)去賦予其意義,而其呈現社會大眾對議題持有的不同看法,相當程 度也反映了不同的文化。舉例來說,支持方共享「同性婚姻代表社會多元包容的 精神」這個想法,反對方則共享「同性婚姻破壞社會既有價值」這個想法,兩種 想法賦予同性婚姻不同意義,代表各自共享的文化。我認為在同性婚姻議題上, 台灣正面臨文化碰撞的過渡期,展露出新舊價值的衝擊,以及前進與反動力量的 交錯。媒體呈現出社會上對婚姻平權的各方表態,顯示著社會無法融合,共享一. 22.

(31) 種文化。 另外,同性婚姻的再現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同性婚姻在世界上愈來愈多 地區合法化、同志電影與遊行興盛、多元成家的公開討論等,都可看出異性戀霸 權體系的動搖與妥協。因此,台灣同性婚姻再現的動態變遷是我的觀察重點之一, 可以藉此了解同性婚姻議題的再現,是否因平權運動或其他社會因素而改變,又 是否顯示出權力的翻轉。. 參、他者再現與刻板印象. 政 治 大 身牙買加獨立運動。因為出身背景的關係,Hall 以媒體再現理論從事的文化研究, 立 Hall 為牙買加裔英國學者,雖接受古典英式教育,卻是位反帝國主義者,投. 主要在關注種族議題的再現,他認為少數種族經常被以「他者」(other)的形式. ‧ 國. 學. 再現,並且被賦予特定的「刻板印象」 (stereotype) 。如先前所提及,Hall(1997). ‧. 強調「意義是浮動的,永遠無法被固定下來(Meaning floats. It cannot be finally. y. Nat. fixed. )」(Hall, 1997:218),而再現形塑出的刻板印象,正是代表權力的介入,. er. io. sit. 試圖要使意義固定下來,或彰顯特定的意義(Hall, 1997:xxvi)。他將刻板印象 定義為:「把有關一個人的一切單純標示為特定幾種特徵,並且誇大或簡化這些. al. n. v i n 特徵。」例如黑人的特質被簡化成懶惰、奴性、忠誠、性慾強、性能力強、生殖 Ch engchi U 器等概念,就是一種刻板印象(Hall, 1997:237)。. Hall(1997:216)指出,再現在處理差異(difference)時會特別複雜,差異 的再現會形塑文化中的「他者」景觀(spectacle of the “other”)。Hall 認為我們 對於某人的印象,建立於他「被分類」在何種類型(typification) ,包括階級、性 別、年齡層、國籍、種族、母語與性偏好等(Hall, 1997:247) 。其中,二元對立 (binary opposition)分類法是最簡單、常見的再現形式,並且其中總會有權力傾 向的一方,例如:白人/黑人、男性/女性、陽剛/陰柔、上流階級/下層階級 等,權力皆傾向於前者,而權力較弱的那一方,便被區隔成他者(Derrida, 1972; Hall,. 23.

(32) 1997:225) 。一如正常/不正常,常態/變態,明正言順/不倫不類之間沒有楚 漢分界,只有一道長長的光譜,異性戀者站在光譜的一端,同性戀者則在另一端 呼應(林賢修,1997:137)。 Hall(1997:224)延續語言學者 Saussure 的看法,認為分類讓意義形成、自 我認知較為容易,例如黑色是與白色比較才形成意義;美國人與法國人、中國人 等比較後形成自我的身分認同。然而當某事物無法被確切分類,解決方法通常是 將其掃除、棄置,讓一切回歸秩序。因此,標示出差異方便讓人們驅逐「不正常」、 淨化「不純淨」 ,這也正是刻板印象分離出不被接受的「他者」 ,進而進行排除的. 政 治 大 為少數他者會帶來污染,是危險而禁忌(taboo)的,必須加以排除,以淨化社群。 立 方式。占多數的「正常」族群,會形成一種想像社群(imagined community),認. 志殉情自殺、外勞犯罪與外籍新娘犯罪等。. 學. ‧ 國. 反映在媒體上,便如在新聞事件中弱勢族群被特意標示出與一般人的差異,如同. ‧. 如同二元對立分類中會有權力優勢的一方,Hall 指出刻板印象也會彰顯出顯. y. Nat. 著的權力不平等。Hall(1997:249)認為「權力」 (power)一詞不僅只是用於經. er. io. sit. 濟剝削或身體上的壓迫,在更廣的文化與象徵範疇中,也代表用特定方式再現他 者的權力,被稱為「再現政權」(regime of representation),即在再現實踐中符號. al. n. v i n 權力(symbolic power)的運用,而刻板印象就是這種符號暴力中的關鍵元素。簡 Ch engchi U 言之,刻板印象再現了社會上的權力分配(Lacey, 1998)。他認為這與 Foucault. 的「權力/知識論」6相當契合,人們根據常規(norm)將他人分類,並建構出 被排除的他者。如 Hall 引述 Dyer 所言: 「領導團體依循他們的習慣,透過社會和刻板印象建立出所謂正常 (normalcy)…試圖要用他們的世界觀、價值體系、感覺(sensibility)和意 識形態(ideology) ,來形塑整個社會。…如果他們成功了,他們就建立了霸權. 6. 法國哲學家 Foucault 用「權力/知識」論來解析當代社會的權力網絡。他認為知識必定會陷入 權力關係之中,因為知識總是會被應用在規範社會行為的實踐,而權力總是透過論述的佈署展開。 論述、知識與力量之間如影隨形的關係,也是建構學者的再現取徑所強調的。 2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eading Task 6: Genre Structure and Language Features. • Now let’s look at how language features (e.g. sentence patterns) are connected to the structure

Teachers may consider the school’s aims and conditions or even the language environment to select the most appropriate approach according to students’ need and ability; or develop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

volume suppressed mass: (TeV) 2 /M P ∼ 10 −4 eV → mm range can be experimentally tested for any number of extra dimensions - Light U(1) gauge bosons: no derivative couplings. =>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

incapable to extract any quantities from QCD, nor to tackle the most interesting physics, namely, the spontaneously chiral symmetry breaking and the color confinement.. 

• Formation of massive primordial stars as origin of objects in the early universe. • Supernova explosions might be visible to the most

(Another example of close harmony is the four-bar unaccompanied vocal introduction to “Paperback Writer”, a somewhat later Beatles song.) Overall, Lennon’s and McCartne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