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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二節、 婚姻平權運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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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同性結婚的各種議題是對異性戀社會最強烈和全面的挑戰

-至少我個人認為-而且是同志平權運動中的重要戰場。

-王雅各(1999:116)

第二節、婚姻平權運動背景

本節將首先概述全球同性戀運動的發展史,並指出同性婚姻的意義,說明為 何婚姻是同志運動中重要且需國家認可的權利。接著概述國外同性婚姻的發展現 況,最後再回歸到國內,申明台灣同志運動發展多年,如今已是向國家爭取婚姻 平權的關鍵時點,再次確認本研究的意義。

壹、全球同性戀運動之發展

人類社會最早同性戀可考紀錄,可回溯至 4500 年前之久,古埃及以紙草書 寫的文字中,流傳閃族歌頌英雄 Gilgamesh 與男友 Enkidu 的愛情故事(許佑生,

1995:17-8)。不過,卻是一直到四世紀左右基督教義開始盛行後,才揭開了同性 戀被打壓的序幕。德國是現代同性戀運動的濫觴之地,是先進國家中第一個認真 討論同志人權的社會(許佑生,1995:55),1897 年史上第一個以解放同性戀為 宗旨的組織「科學人道主義委員會」(Scientific Humanitarian Committee),在德國 著名專家 Magnus Hirschfeld 催生下成立。1919 年,他進一步在柏林創立「性學研 究學院」(Institute for Sex Research),三年後已有二十三個分支遍佈德國全境和其 他國家,加起來會員數目高達十三萬人。可惜不久希特勒領導的納粹黨崛起,原 本在戰前領導同志運動的德國,因納粹集中營的迫害元氣大傷,國力漸盛的美國 便順勢接棒(許佑生,1995:22-3)。

1960 年代,美國國情動盪不息,反越戰、黑人人權、女性主義等運動尖銳 地揭露各種潛藏的社會問題,著名的「石牆起義」就在如此社會氛圍下爆發。1969 年 6 月 27 日紐約警方為查禁無照營業,例行來到位於格林威治村的石牆酒吧

(Stonewall),因警方態度惡劣、行動粗暴,長期忍氣吞聲的同性戀者終於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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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與警方對峙至少四天四夜(許佑生,1995:25)。石牆酒吧事件引發一連 串同性戀者對於警方執法不公的示威抗議後,開啟了全球各地積極的同志平權與 解放運動。四十多年來,同志不斷透過各種方式洗刷、去除因性傾向而承受的汙 名和不平等對待,從同性性行為除罪化到工作權,進而開始追求締結同性婚姻的 自由與平等(杜承翰,2008:55-6)。

1980 年代的一大里程碑,是愛滋病的出現。從那時開始人們發現同志伴侶 不能與醫生討論自己愛人的治療,甚至不能來探視,也有伴侶因為另一半過世,

而不能繼續住在原本同居的房子裡。愛滋病這個災難,反而促使人們開始思考同 志結婚權益的壓制問題2。有鑑於「人權」乃是「人之所以為人所享有的權利,

是富含人道精神與權利概念的普世價值(杜承翰,2008:80)」。同性戀者也是一 般人,只是性傾向不同於多數人,加上婚姻附帶的利益性,因此同性婚姻確實具 備了基本人權構成的要件,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於是,將同性婚姻視為同志基本 權利一環的想法,逐漸成為愈來愈多社會的共識。

貳、「不只是證書」-同性婚姻的意義

即使應是基本人權,同性戀爭取婚姻權的歷程,可謂前有法律關山難渡,後 有宗教十字軍一路窮追猛打(許佑生,1995:106-7)。其實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 一樣,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能有愛、關心,以及情緒和經濟上的穩定。婚姻就是一 種有助於達到這種穩定的方式。婚姻是社會建構出的概念和制度,其賦予的責任 義務建立起人與人之間的承諾,而這種承諾有益於社會的穩定。

對同志來說,婚姻使他們在人際交往中可以接受自我、獲得認同(張宏誠,

1999:171)。許佑生(1995:63)提到,電影《圈子裡的男孩》其中一位演員曾 於 1968 年公開說:「你指出一個快樂的同性戀者給我看看,那麼我就秀給你一個 同性戀者的屍體。」在基本人權不能獲得保障下,對同志而言,快樂可能真的是

2 王丹(2013-07-31)〈【洛杉磯傳真】 美國平權運動史的里程碑〉《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31/today-article4.htm(最後瀏覽日期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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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木求魚。社會環境友善與否攸關個人的幸福與滿足,當幸福與滿足獲得成全,

社會本身也能獲得反饋3。如果不能被社會接納祝福、無法理直氣壯地和所愛的 人在一起,人生如何快樂?

也許有人會認為婚姻是私事,然而婚姻既然牽扯到法律問題,就代表婚姻是 國家有權力去認可,也有義務去保護的公民行為。只有合法的婚姻才享有各種權 益,例如重大醫療手術、財產繼承權等的配偶決定權,以及領養小孩、工作權保 障、分享年金、醫療保險等等。法律對於婚姻雖是消極的保障,卻也是最底限的 保障(簡家欣,1997:61)。同樣的,婚姻也負有法律上監護、照顧彼此的責任。

這些權利與義務直接構成婚姻的核心,遠超過一紙結婚證書的表面意義(張宏誠,

1999:166)。

沒有合法婚姻,不管是在財產分配或親子撫養上,都會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例如立委羅淑蕾曾接到陳情,一對同志伴侶決定共同生活並合資購屋,但由於非 配偶關係,房子只能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之後登記的所有權人猝逝,結果其家 屬依法有第一順位繼承權,反而是共同出資的同志伴侶被迫搬出。又如台灣同志 家庭權益促進會曾接獲個案,一對年長同志領養小孩,一樣依法只能登記在一人 名下,結果該人過世之後,這位已和同志伴侶生活七、八年的小孩,按規定必須 送交領養人的直系親屬,最後被送往祖父處(羅弘旭,2011:58)。異性戀者主 流的社會之所以百般刁難同性婚姻,說穿了就是不願下放既得利益的霸道心態

(林賢修,1997:69)。

同性婚姻不僅是承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更是一種「身分認同」(張宏誠,

2004:71)。社會禁止同性婚姻,其實是等於不斷告訴社會大眾同志與其他人不 同(張宏誠,1999:45),讓同志變成「二等公民」(second-class citizen)(洪慈翊,

2007:34),甚至不認為他們是公民(張宏誠,1999:169)。除了權益與認同之外,

同性婚姻合法化對很多同志而言,也有著「賦權」(empowerment)的政治意義,

3 【同婚之父沃夫森訪談之 2】同志要幸福 必須被社會接納。《立報》(2014-01-09)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6805(最後瀏覽日期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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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志平權的象徵和指標(洪慈翊,2007:118)。

總而言之,同性婚姻代表的意義與重要性,是超乎異性戀者想像的。不僅只 是能夠得到財產分配、繼承、社會津貼、稅務優惠、醫療權益、保險給付、移民、

司法程序特權等法律權益,使同志伴侶生活更穩定、發展自我認同,進而促進整 體社會的穩定。同性婚姻更是一種身分地位,屬於被社會肯認的公民。同志與異 性戀同是納稅人,應該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因此,賦予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是絕 對必要的(杜承翰,2008:71)。

參、各國同性婚姻發展現況

目前全球有二十三個國家或地區在全領域性的法律中設有同性婚姻制度,承 認同性婚姻的權利並准予註冊。十三個國家及五個國家內的部分州、省份或屬地 有「民事結合制度」或「生活伴侶制度」,也就是在權利義務上等同或接近婚姻,

但沒有「婚姻」的名分,這是考慮到保守人士反對同性婚姻,但同時又為了提供 同性伴侶法律保護,而創立的「準婚姻」關係形式。

丹麥於 1989 年首先立法通過同性伴侶法(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成為世 界上第一個承認民事結合的國家(周華山、趙文宗,1995:119),當中權益基本 上等同異性戀婚姻,唯一差別在於不得領養子女,以及不得在丹麥教堂中舉行婚 禮4。此外,同性伴侶的婚姻僅具國內法上之效力,即雙方必須有丹麥國籍(張 宏誠,1999:218)。繼丹麥之後,其他北歐國家也逐步訂立有「同性民事結合」

(Civil Union)、「民事伴侶關係」(Civil Partnership)的法規(杜承翰,2008:57), 如 1993 年挪威的伴侶登記法(Recognized Partnership Law)、1994 年瑞典伴侶登記 法(Recognized Partnership Act)、1996 年冰島伴侶關係認同法(Recognized Partnership Law)、2001 年德國同性伴侶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

2005 年紐西蘭民事結合法(Civil Union Act)和英國民事伴侶法(Civil Partnership

4 2012 年 6 月 7 日,丹麥議會批准了關於同性世俗婚姻和宗教婚姻的新法,允許同性伴侶在丹麥 教堂舉行婚禮,於當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

的文本事件(朱偉誠,2003:118)。這現象透露了整個同志運動的歷程,基本上 可說是發生在主流媒體上,也就是王雅各(1999:31)感覺「台灣同志運動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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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的權益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擁有與異性戀婚姻相同的權利(羅弘旭,2011:

56)。而這就是一直隱藏在台灣異性戀社會的法律中,最大卻也最不被一般大眾 知覺的歧視。

朱偉誠(2003:124)也指出,邁向二十一世紀以來,台灣同志運動明顯「向 公民轉」(the civic turn),具體來說,「公民資格意味著對於法律平等的要求,要 求在就業、養育子女、社會位置、福利服務,以及伴侶權與同性結婚這些面向上 的同等權利」(Week, Heaphy. & Donovan, 2001: 196;朱偉誠,2003)。這個最新的 發展,已經使台灣同志運動正式轉向以「公民」和「權利」為論述主軸的運動方 向(朱偉誠,2003:130)。因此,綜合此發展現象,及前面小節對結婚為基本人 權的討論,我認為台灣同志運動現階段最大的命題,即是向國家、法制地位挑戰,

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從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第 972 條:「婚約,應 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 973 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皆可 看出台灣婚姻法制乃建立在異性戀的基礎上,長期以來漠視同志存在的事實。簡 至潔(2012)回顧台灣十多年來同志爭取婚姻權的歷史,認為可粗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在 2006 年以前,這時期的婚姻權推動片段且零星,幾乎都是由單獨同 性伴侶舉辦公開婚禮,或是候選人、政府主動對同志釋出善意,除了偶爾引發報

第一階段在 2006 年以前,這時期的婚姻權推動片段且零星,幾乎都是由單獨同 性伴侶舉辦公開婚禮,或是候選人、政府主動對同志釋出善意,除了偶爾引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