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北醫學大學圖書館討論室使用辦法940623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臺北醫學大學圖書館討論室使用辦法940623"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北醫學大學圖書館討論室使用辦法

93 年 10 月 14 日圖書委員會議新訂通過 94 年 6 月 23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ㄧ條 臺北醫學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本校師生因使用館藏設 有討論室,並訂定討論室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師生使用本館館藏之需得向本館提出申請使用本討論室,並 需配合討論室開放時間內進入使用。 第三條 本館討論室共 5 間(大討論室座位 8 人、中討論室座位 6 人、小討論 室座位 4 人),因此申請本館討論室之使用人數應達七人、五人或三 人以上登記使用。 第四條 使用本館討論室,可於使用時段前提出申請,亦可於使用時段前一 週提出預約,申請須向流通櫃台辦理,經本館依申請順序分配使用。 第五條 一、借用討論室每天每次使用以三小時為一時段(週六、日及假日 以 2 小時 30 分為一時段),每次借用以一時段為限。 二、配合討論室開放時間均可利用,不得逾時使用。 三、若下一時段無人借用,得申請延長一個時段(於原使用時段結 束前 10 分鐘始可至櫃檯辦理申請延長)。 第六條 申請人應依照申請時程使用本館討論室,不得交換、轉讓或自行更 改時間,預約後申請不得無故不使用,逾時 15 分鐘視同棄權。 第七條 使用討論室時請愛護各項設施,並應遵守圖書館相關閱覽規則。 第八條 使用討論室嚴禁作為個人家教、補習、自習及會議之用。 第九條 使用討論室時,應將大門關閉,但不得上鎖,並且不得影響圖書館 的安靜為宜。 第十條 使用討論室需利用館藏時,須遵守以下之規定: 一、期刊、參考書及學位論文,不得攜入請自行影印備用。 二、一般性圖書於使用後,應放回「待上架」之書車上。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則者,本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利,並停止使用權一 個月。 1

(2)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範者,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亦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

二、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因嚴重特 殊傳染病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宣布 國際 郵輪 禁止 停靠我 國港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十三)危害性化學品管理相 關法規(含危害性化學 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 法、新化學物質登記管 理辦法、管制性化學品 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