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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市公立幼兒園中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配置及合班關係的相關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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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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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碩士學位論文. 雙北市公立幼兒園中教保服務人員 資格配置及合班關係的相關性研究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ifferent Qualification Staffing Patterns and Collegial Relations of Public Preschool Educarers in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指導教授:廖鳳瑞 教授 研 究 生:陳乙慧.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七. 年. 七. 月.

(2) 謝 誌 經過三年,終於完成碩士學位了,感謝我的指導教授-廖鳳瑞教授,從大學上過 老師的課後,就很喜歡老師的課程內容以及方法,考上研究所就決定要找老師擔任指 導教授,謝謝老師願意在退休前收我這個學生,而且一路上都沒有放棄我,有老師的 督促以及引領,讓我更瞭解何謂做研究,才讓這本論文順利完成。 感謝我的口試委員-許玉齡教授以及鄭青青教授,給我很多鼓勵,並且在口試時 給我了許多重要又寶貴的建議,使我的論文更完整。 謝謝童軍淑霞夥伴、欣珉的協助,使我能更順利的回收研究樣本。 謝謝長杰學長、怡雯學姊給我許多建言以及鼓勵,讓我更有方向前進。 感謝暘予,在我最需要統計能力的時候,他就如浮木般的出現,盡全力地協助 我,謝謝你的耐心陪伴以及鼓勵,你看到我畢業了哦! 感謝毓琳、軒晨我的好同學兼好朋友,彼此在研究所努力,互相鼓勵、支持,更 謝謝你們在我口試的時候成為我最重要的後盾,讓我可以專心準備口試內容,有妳們 真好。 感謝我的家人,在我進入最後的高壓階段時,在身旁陪伴我,默默支持我、照顧 我。 感謝菁芬學姊一直很關心我的狀況,給我很多鼓勵和支持;感謝璧僑每每都在最 需要的時候給我很多建言和加油,我們終於可以一起玩樂了!感謝蘋慧、小雷,成為 我的心靈夥伴,讓我在低潮時期能有依靠。 感謝翔程,這三年真的很難熬,謝謝你在口試前花很多時間陪我練習、給我建 議,很認真地擔任「評審」問問題,讓我可以順利地通過口試。 最後,謝謝自己沒有放棄,一邊工作一邊唸書真的很辛苦,但我真的非常努力認 真在念碩士學位,希望這個研究可以讓關注幼教的議題的人發現,也可以有更多的相 關研究陸續出現,恭喜自己成為碩士了!.

(3) 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究公立幼兒園中教保服務人員不同合班資格配置下的合班關係,並 進一步探討控制背景變項(年齡、聘雇資格、服務年資、教育程度、是否兼任行政職 務、薪資)、班級特性(班級年齡、師生比)後,合班經驗(合班年數、合班決定方 式、過去合班感受、教育理念契合度、合班同事相處個性)以及資格配置對合班關係 的影響。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參考郭淑岑(2013)的教保服務人員人際關係量表,編製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合班關係問卷」,共 48 題,以台北市與新北市的公立附設 幼兒園以及專設幼兒園中 410 位幼兒教保服務人員為研究樣本,採描述性統計、卡方 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階層多元迴歸進行統計分析。 本研究發現如下: 一、雙北市公立幼兒園之資格配置以「正式教師搭配正式教師」最多。 二、資格配置與研究對象的在本園服務年資、兼任行政職務、薪資、班級年齡、與合 班同事帶班年數及合班決定方式有顯著相關。 三、教保服務人員經常或總是感受到夥伴關係,很少或從未感受到與合班同事有衝突 與排斥或被支配。 四、教保服務人員與其合班同事的年齡組合與夥伴關係、衝突與排斥、支配有顯著相 關。 五、教保服務人員與其合班同事的年資組合與夥伴關係及衝突與排斥感受有顯著相 關。 六、教保服務人員與其合班同事的薪資組合與衝突與排斥及支配感受有相關。 七、合班資格配置與研究對象所感受的合班關係無顯著相關,但研究對象的合班經驗 與其合班關係有顯著相關,最主要的預測變項研究對象與合班同事教育理念契合 度及合班同事相處個性。 本研究依據研究結果,分別對教保服務人員、幼兒園管理者及未來研究提出建 議,以其對未來幼教界的發展有所助益。 關鍵字:合班資格配置、合班經驗、合班關係、公立幼兒園、幼兒教保服務人員.

(4) Abstract This articles take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as the research method. A 48-questionquestionnaire named “The Collegial Relationship of Public Preschool Educarers” is adopted,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Quality Scale for Preschool Educators”, which developed by ShuTsen, Kuo(2013). Further, to explore how background variables (age, qualification, seniority, education level, administrative position, salary) , class character(class-age, teacher-student ratio), co-teaching experience(co-working years, co-decided way, passed-feeling, educational concept, partner’s character) and different qualification staffing patterns affect collegial relationship. A total of 410 preschool educarers who work in public preschool located in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are taken as the research samples. The data were statistically analyzed by Descriptive Statistics, Chi-Square Test, One-way ANOVA and Multiple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Analysis. Several results are revealed: 1. “Official-teacher with official-teacher” is the most patterns in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2.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qualification staffing patterns and seniority, administrative 3. 4. 5. 6. 7. 8.. position, salary, class-age, co-working years, co-decided way is significant. Educarers often feel partner-relationship, but seldom feel conflict-relationship or dominated-relationship.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age of co-class educarers and partner-relationship, conflictrelationship, dominated-relationship is significant.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seniority of co-class educarers and partner-relationship and conflict-relationship is significant.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salary of co-class educarers and conflict-relationship and dominated-relationship is significant.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qualification staffing patterns and collegial relationship is nonsignificant. The co-teaching experience is significant to collegial relationship, and educational concept, partner’s character make the turnover intension predictable.. The author concludes the results mentioned above and look forward to be taken as a reference for educarers, administrators of preschools and for other researches in the future. Keyword: qualification staffing pattern, co-teaching experience, collegial relationship, public preschool, preschool educarer.

(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研究問題與研究範圍 ........................................................... 7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1 第一節 幼兒園人員資格 ..................................................................................... 11 第二節 合班關係 .................................................................................................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7 第一節 研究架構及研究流程 ............................................................................. 3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41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59 第四節 資料的處理與分析 ................................................................................. 78 第五節 研究限制 ................................................................................................. 82 第四章 研究結果......................................................................................................... 84 第一節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配置情形 ..................................................... 84 第二節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合班關係之情形 ................................................. 98 第三節 資格配置與合班經驗與合班關係之關係 ........................................... 11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26 第一節 重要發現及討論 ................................................................................... 126 第二節 建議 ....................................................................................................... 137 參考文獻..................................................................................................................... 142 附錄一 幼兒園教師的資格(106 年後) ............................................................... 151 附錄二 第一次專家效度問卷 .................................................................................. 152 附錄三 第二次專家效度問卷 .................................................................................. 160 附錄四 正式問卷....................................................................................................... 168. i.

(6) 表. 次. 表 2-1-1 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 12 表 2-1-2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科目與學分對照表 .................................................... 17 表 2-1-3 公幼教師敘薪及等級表 ................................................................................ 20 表 2-1-4 教保員敘薪及等級表 .................................................................................... 21 表 2-1-5 公幼教師與教保員薪資、福利與考核比較表 ............................................ 27 表 3-2-1 臺北市與新北市公幼教師與教保員、班級數及園數各佔比例及需抽取樣 本數一覽表 .................................................................................................... 42 表 3-2-2 教保服務人員背景狀況一覽表(研究對象,N=441) ........................... 45 表 3-2-3 教保服務人員自陳合班同事背景狀況一覽表(合班同事,N=441) ..... 48 表 3-2-4 資格配置一覽表(N=441) ....................................................................... 51 表 3-2-5 教保服務人員背景狀況一覽表(研究對象,N=410) ........................... 52 表 3-2-6 教保服務人員自陳合班同事背景狀況一覽表(合班同事,N=410) ..... 55 表 3-2-7 回收樣本與正式樣本檢定 ............................................................................ 57 表 3-3-1 第一階段專家效度之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名單 ............................................ 64 表 3-3-2 第二階段專家效度之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名單 ............................................ 66 表 3-3-3 合班關係量表項目分析結果 ........................................................................ 70 表 3-3-4 合班關係量表題項之因素分析結果 ............................................................ 74 表 3-3-5 合班關係量表三因素內部一致性係數一覽表 ............................................ 76 表 4-1-1 雙北市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配置情形 ............................................................ 84 表 4-1-2 不同背景變項教保服務人員在資格配置的比較表(研究對象) ............ 87 表 4-1-3 研究對象不同合班經驗在資格配置的比較表 ............................................ 90 表 4-1-4 不同背景變項合班同事在資格配置的比較表(合班同事) .................... 93 表 4-1-5 不同背景變項研究對象與合班同事在資格配置的比較表 ........................ 96 表 4-1-6 研究對象的合班關係總量表及各因素平均數一覽表(n=410) .............. 98 ii.

(7) 表 4-1-7 研究對象不同背景變項的教保服務人員對合班關係的比較表 .............. 100 表 4-1-8 研究對象不同合班經驗對合班關係的比較表 .......................................... 105 表 4-1-9 研究對象之合班同事對合班關係的比較表 .............................................. 110 表 4-1-10 教保服務人員研究對象與合班同事對合班關係的比較表 .................... 114 表 4-1-11 不同資格配置與合班關係比較表 ............................................................ 116 表 4-3-1 背景變項、合班經驗、資格配置對夥伴關係之階層多元迴歸分析表 .. 117 表 4-3-2 背景變項、合班經驗、資格配置對衝突與排斥之階層多元迴歸分析表 ...................................................................................................................... 120 表 4-3-3 背景變項、合班經驗、資格配置對支配之階層多元迴歸分析表 .......... 123. iii.

(8) 圖. 次. 圖 2-1-1 幼兒園教師資格取得過程示意圖 ................................................................ 16 圖 2-1-2 幼兒園教保員資格取得過程示意圖 ............................................................ 18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 39 圖 3-1-2 研究計畫流程圖 ............................................................................................ 40. iv.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壹、幼托政策的改變及其對幼兒園師資的影響 民國 101 年頒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範二歲以 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其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稱為「幼兒園」 ,統歸中央 主管機關教育部管轄,即所謂「幼托整合」 。在幼托整合之前,4-6 歲幼兒的教 育受民國 70 年頒布的《幼稚教育法》規範,其教育機構稱之為「幼稚園」 ,由 教育單位(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管轄;初生滿一月至未滿六歲幼兒的保 育受《托兒所設置辦法》1、《兒童福利法》2(現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3,簡稱為《兒少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4(簡稱《兒少人員訓練辦法》)規範,其照顧與保育機構稱之為「托育機 構」 (托嬰中心、托兒所),由內政單位(內政部、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管轄,屬 於兒童福利機構。 民國 103 年前依據《幼稚教育法》 ,幼稚園的師資必須依《師資培育法》及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5之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以 申請幼稚園教師登記:(1)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 (2)專科以上 學校有關幼稚園教育系科畢業者。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在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4)幼 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或是(5)在民國八十三年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 間者。幼稚園教學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 1 2 3 4 5. 民國 44 年 10 月 4 日內政部訂定發布,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廢止。 民國 62 年 2 月 8 日公布全文三十條,民國 93 年 5 月 21 日廢止。 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全文七十五條,《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 民國 58 年 2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廢止。 1.

(10) 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至於班級內 教師職責部分,《幼稚教育法》並未有規定。至於勞動條件方面, 《幼稚教育 法》第 13 條: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 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在民國 93 年 6 月前依據《兒童福利法》及《兒少人員訓練辦法》規定,於 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專業人員稱為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而 兒童福利機構托兒所的教保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 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結業證書者。(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 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 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 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至於托兒所設置標準及員額編制則規定於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6內,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每 收托十五名兒童應置托育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且助理教保 人員數不得超過教保人員數,必要時得設置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另外托 兒所教保人員的職責法規並未規定。至於勞動條件方面,托兒所屬社會福利服 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 ) ,以契約的形式訂定。 對照《幼稚教育法》及《兒童福利法》 、 《兒少人員訓練辦法》、 《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民國 101 年以後《幼照法》有關師資方面最大的修改包 括: (1)幼兒園的師資統稱為教保服務人員,並將其分成教師、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三類(第 2 條)。 (2)明定各類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包括(a)幼兒園教 師:幼兒園教師須依《師資培育法》取得教師資格,依法接受各項有關課程,. 6.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文 35 條。 2.

(11) 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並參與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 試者(第 20 條);(b)教保員:規定幼兒園教保員需專科以上幼兒教育相關學 系畢業(第 21 條);(c)助理教保員: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需高中職幼保相關科 畢業(第 22 條)。(3)員額編制: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三十人為限。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a)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 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b)招收三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置教保服務人員一 人。 (c)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應 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第 18 條)。 《幼照法》對於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及員額編制的改變,讓過去無法在幼稚園 任職的保育人員或教保人員現在可以在幼兒園任職,這個改變對於公立幼兒園 (以下簡稱「公幼」)產生很大的影響。 首先,任職於公幼的教保服務人員便不似以往僅能聘用教師,而可以聘用教 保員、助理教保員。這個改變進而使得當幼兒人數超過標準而需要兩位教保服 務人員照顧時,不似以往僅有兩位教師合班的配置,而多了很多種可能的資格 組合,包括教師與教師、教師與教保員、教師與助理教保員、教保員與教保 員、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而且 5 歲至入小學前的 班級每班必需要一名教師的規定更確保大班班級裡會有教師與教師或教師與教 保員的資格配置。研究者因此好奇幼托整合後,公幼班級內合班的資格配置是 否有很大的改變?有多少還維持著原來教師與教師的資格配置?其他資格配置 的比例又如何? 其次,公幼可以聘用教保員的改變促使政府必須訂定新法來規範任職於公幼 的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於公幼幼兒園教師的勞動條件並無修改,仍受《教師 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範。教保員的增置促成了《公立幼兒園 3.

(12) 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7(以下簡稱《公幼契約人員辦法》 ) ,該 法規定公幼進用教保員的方式及其勞動條件。公幼的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的薪 資福利及勞動條件因而不同,兩者間的差距有時甚大。例如:在薪資方面,公 幼教師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薪資為本俸與加給,基本學士 第一年起薪加上學術研究費月薪 41,905 元,而教保員依據《公幼契約人員辦 法》規定,基本薪資學士第一年起薪 35,180 元。其他在福利、差勤休假、考核 方面也有明顯的差距。兩者在薪資福利、差勤休假、考核方面的差距引發了後 來很多爭議。 《幼照法》頒布迄今 6 年,學者及研究人員對於師資條件法規的修改及公幼 教師及教保員勞動契約不同等提出頗多批評。李明堂(2012)提到過去的公幼 皆是兩位教師進行協同教學,幼托整合後,大部分公幼中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班級變成一名教師與一名教保員協同任教的配置,兩人之間除了協同與分工 會產生狀況外,其中不少教保員也具有教師資格,但以契約進用人員之教保員 身分進入公幼,受《公幼契約人員辦法》規範,薪資福利均遠低於教師,這些 具有教師資格的教保員感覺自己以教師的身分做相同的工作內容,但卻領較低 的薪資,不利於該班級中的分工。莊媚婷與蘇育令(2016)在研究公幼教保員 的權力關係中,發現教保員與教師間權力關係會因工作職掌有所不同,其中有 研究對象認為教師與教保員的角色是上司對下屬的關係,因為教保員承擔的工 作及行政業務有時會多於教師或分配不均。鄭青青(2013) 、邱嘉玲與魏美惠 (2014)等人則提出幼托整合後,公私幼裡的教保員與教師工作職掌定位模 糊,且在公幼中,教保員和教師兩者工作性質相似,難以精確分工;而且幼教 師的職級與薪水高於教保員,在沒有清楚的職權與分工下,容易為「誰該做什 麼」而有爭議,如果教師以職級薪水的高低來要求教保員做事,或是教保員以 簽訂之契約內容拒絕為主要工作,容易衍生人際關係的問題或是如兩者共同分. 7.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修正部分條文。 4.

(13) 擔班級事務,使教保員覺得同工不同酬這些爭議或人際關係上的問題會間接影 響到互動關係。 以上批評皆道出幼托整合後,因為教師與教保員都能任職於公幼,而產生的 協同關係問題。研究者認為造成此問題的原因可能與合班者的資格有關,因為 資格連動勞動條件及薪資福利,兩人合班但薪資福利卻差異很大很容易牽動不 平的內心感受。研究者因此好奇在不同資格組合的合班情況下,如果兩人的資 格相同(如教師和教師、教保員和教保員)或兩人的資格不同(如教師和教保 員) ,兩人的彼此間的關係會不會有差異? 另外,公幼 2-3 歲的師生比明定為 1:8,相較於過去托兒所 2-4 歲的師生比 1:13-15 來得低許多,表示一位教保服務人員要照顧與保育的 2-3 歲幼兒人數降 低,研究者疑惑幼兒園班級人數是否會影響其班級的資格配置?想以本研究探 討之。. 貳、兩位教保服務人員之合班關係 以往有關幼兒園教師合班關係的研究已顯示,兩個人合班有許多好處。從幼 兒的角度來看,兩位教保服務人員比一位更能提供完善的保育及照顧,且當班 級內的教保服務人員照顧的幼兒人數較少時,給與幼兒的注意以及回饋更多 (吳嫈華,1995)。從教保服務人員的角度來看,兩個人能互相支持與協助,教 學上能互相彌補並發揮專長豐富課程,能減輕工作的負擔又能提升教學效率; 也可解決一人帶班時間不足的窘境,更適切的照顧班內幼兒間的個別差異(鄭 玉玲、練雅婷,2003)。林育瑋(2003)指出合班老師相處的關係會影響班級氣 氛、班級經營、以及對幼兒的態度;同樣的,陳珮蓉(1998)也發現良好的合 班關係可提升教學自信、增進教學技巧,亦能使初任教師有良好的適應,降低 挫折感。更重要的是,兩位教師協同關係的好壞與教學品質有正向的關係,若 合班老師搭配得當,幼兒可以在健康愉悅的環境下生活(陳雅美,2001)。 相對的,兩位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也會有些缺點。例如,教室內雖有兩位教 5.

(14) 保服務人員,但採取主教者和副教者輪流設計與教學,使得實質上只有一位教 保服務人員在承擔工作;或是合班的教保服務人員會因學歷、教育理念的差 異,流於表面的合作等(呂翠夏,2001;陳淑娟、江麗莉,2001) 。研究者曾經 在公立托兒所實習,班內兩名教保員對於嬰幼兒的餵食有不同的做法,但他們 並沒有互相溝通討論,而是每輪到自己時便用自己的方法餵食嬰幼兒,也許這 種做法能避免理念上的差異,但感覺得出來兩個人彼此內心有些疙瘩。另外, 研究者也曾傾聽任職公立幼兒園的教保員訴說其與搭班教師之間的關係,教保 員因為自己的聘雇身份,以及過去在其他幼兒園的合班經驗,因而在班務上不 敢有太多意見,但搭班教師的態度以及個性相處上並不容易親近,造成教保員 在合班上的困擾。 綜合上述,不論是對教保服務人員或是幼兒,教室內兩個人合班關係的好壞 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者因此認為幼托整合後教師與教保員間的爭議在合班情 境下所衍生的合班關係值得關切;研究者尤其好奇不同資格配置下的合班關係 有否不同,然而目前尚無相關研究以實徵研究進行探討。幼托整合後,公幼中 有不同資格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配置,不同的資格配置下的合班關係如何?是 否會因為不同的資格配置而有不同的感受?合班的經驗是否會影響合班關係?. 6.

(15) 第二節 研究目的、研究問題與研究範圍 壹、 研究目的 基於前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發展出下列研究目的: 一、 瞭解雙北市公立幼兒園班級內教保服務人員的配置現況。 二、 探討雙北市公立幼兒園班級內,不同資格配置下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關 係。 三、 探討雙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經驗、資格配置和合班關係 三者之間的關係。. 貳、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發展出下列研究問題: 一、瞭解雙北市公立幼兒園的班級內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配置的情況。 1.1 雙北市公立幼兒園的班級內,正式教師和正式教師、正式教師和代 理教師、正式教師和教保員、教保員和教保員的配置情形如何? 1.2 班級內的資格配置與教保服務人員的個人背景變項(年齡、聘雇資 格、服務年資、教育程度、是否兼任行政職務、薪資) 、班級特性 (班級年齡、師生比)及合班經驗(合班年數、合班決定方式、過 去合班感受、教育理念契合度、合班同事相處個性)之關係如何? 二、探討雙北市公立幼兒園班級內,不同資格配置下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關 係。 2.1 雙北市公立幼兒園班級內教保服務人員合班關係的現況如何? 2.2 教保服務人員的個人背景變項(年齡、聘雇資格、服務年資、教育 程度、是否兼任行政職務、薪資) 、班級特性(班級年齡、師生 7.

(16) 比)及合班經驗(合班年數、合班決定方式、過去合班感受、教育 理念契合度、合班同事相處個性)與合班關係之關係如何? 2.3 班級內不同資格配置下,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關係是否有差異? 三、雙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經驗、資格配置和合班關係之間的 關係為何? 3.1 控制教保服務人員的個人背景變項和班級特性後,合班經驗對合班 關係是否有顯著預測力? 3.2 控制教保服務人員的個人背景變項及班級特性後,資格配置對合班 關係是否有顯著預測力? 3.3 控制教保服務人員的背景變項、班級特性及合班經驗後,資格配置 對合班關係是否有顯著預測力?. 參、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範圍為臺北市及新北市的公立幼兒園,包含國小附幼及專設幼 兒園,研究對象為服務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僅包 含有帶班教學之教師及教保員,不包含專設幼兒園之專任園長、國小附幼之 專任園主任及助理教保員;因助理教保員在公幼極少被聘用,故不在此研究 對象範圍內)。研究方法採郵寄式問卷調查法。. 8.

(17)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公立幼兒園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 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臺北市 及新北市共計有 447 所公立幼兒園,其中公立學校所設者有 353 所(其中台北 市 135 所,新北市 218 所),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設立者有 94 所 (其中台北市 14 所,新北市 80 所)。. 貳、教保服務人員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 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本研究所指的教保服務人員是指公立幼兒園 的正式教師、代理(課)教師、教保員,不含園長及專職行政人員及助理教保 員。. 參、資格配置 本研究所指資格配置指的是合班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兩人的資格,分為 下列幾種:(1)教師與教師:兩人均以幼兒園教師聘任;(2)教師與教保員: 一人以幼兒園教師聘任,一人以教保員聘任; (3)教保員與教保員:兩人均以 教保員聘任。. 肆、合班經驗 本研究所指合班經驗是指與共同帶班的夥伴相處情形,包括共同合班年 數、合班決定的方式、過去合班的感受、教育理念契合度以及合班同事相處個 性。共同合班年數指研究對象與合班同事共同帶一個班級的時間;合班決定方 式分成園主任(長)決定指派、抽籤與輪流、自行協調以及複合決定方式;過去合 班感受是指研究對象過去與其他人搭班之感受;教育理念契合度是指研究對象 9.

(18) 與合班同事彼此對於教學目標、教學方式等的契合度,分成總是契合、時常契 合、偶爾契合、很少契合以及不契合;合班同事相處個性指研究對象感受到合 班同事個性是否容易相處,分成容易相處、沒感覺以及不容易相處。. 伍、合班關係 本研究所指合班關係是指與共同帶班的夥伴之人際相處的情形,採用郭淑岑 (2013)編製之「教保服務人員人際關係量表」進行測量,總共十個構面,分 成正向人際關係如支持、滿意、陪伴、親密、贊同,以及負向人際關係如支 配、批評、衝突、排斥、壓力;各構面之分數得分越高,表示該人際關係的感 受程度越高,也就是正向人際關係之分數得分越高,表示其合班關係較佳;負 向人際關係之分數得分越高,表示其合班關係較差。. 10.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分為二節,第一節探討幼兒園的人員資格及編制,第二節呈現合班關 係。. 第一節 幼兒園人員資格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包括公幼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以下分別呈現兩者之資 格條件、職前培育過程及勞動條件。. 壹、 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 《幼照法》實施後,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的資格條件及資格取得皆受其規範, 本小節先分別呈現有關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資格取得的規定,然後進行兩者的比 較,以更清楚看見教師及教保員的異同。 一、 幼兒園教師 依據《幼照法》第 20 條,幼兒園教師的資格準用《師資培育法》8(簡稱《師 培法》 ) 。民國 103 年前, 《師培法》第 7 條規定: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 教師資格檢定。」 ;而民國 107 年開始《師培法》第 11 條規定: 「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1)取得學 士以上學位; (2)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3)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4)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以下分別敘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師資格檢定。 (一)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民國 68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全文 23 條,歷經多次修訂,幼托整合前與後,幼教師資格依據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訂的內容,而目前在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與公布全文 27 條,尚有些法條要 107 年 2 月 1 日 施行。新制與舊制的主要差別在於新制需要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才能進行半年教育實習;而舊制則是 先修完教育實習課程,才可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雖然新舊制《師培法》有差異,但本節後文所彙整的教 師和教保員在培訓課程、薪資福利、考核等方面的差距仍然存在。 本研究進行時新制尚未實施,且研究對象是以 103 年前的法條內容進行師資培訓,因此本處呈現 103 年 前的資格取得歷程。師資培育法新制彙整於附錄一。 11 8.

(20) 《師培法》第 3 條: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是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師 資培育法)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而在第 7 條規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 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其中,普通課程指的 是「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專門課程指的是「為培育 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指的是「為培育 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指的是「為培育教 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 9. 。 1. 教育專業課程 為了規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教育部訂定了《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10,其中第三款規定: 「各大 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年,其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 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 (四)特殊 教育學校(班) :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表 2-1-1 呈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所訂定 之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培育課程科目及學分。. 表 2-1-1 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編號. 1. 9 10. 課程類型. 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學分數. 科目. 至少 2 科 4 學分. 幼兒文學、幼兒藝術、幼兒體 能與律動、幼兒音樂、幼兒數 學與科學之探索與遊戲、幼兒 戲劇、幼兒社會探究與情緒表 達。.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公布。 教育部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發布。 12.

(21) 2. 教育基礎課程. 至少 2 科 4 學分. 教育概論、教育社會學、教育 哲學、教育心理學。 教學原理、幼兒園課程發展、 幼兒輔導、幼兒學習環境設 計、幼兒遊戲、幼兒多元文化 教育、幼兒園行政。. 3. 教育方法課程. 至少 2 科 4 學分. 4. 教學實習課程(必修). 4 學分. 至少 54 小時。 幼兒發展、幼兒觀察、特殊幼 兒教育、幼兒教保概論、幼兒. 5.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至少 32 學分,並 取得教保專業知 能課程學分證明. 學習評量、幼兒園教保活動課 程設計、幼兒健康與安全 幼兒園、家庭與社區、幼兒園 課室經營、幼兒園教材教法Ⅰ 與Ⅱ(包括幼兒教保活動六大 課程領域) 、教保專業倫理、幼 兒園教保實習. 修改自教育部「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1133&KeyWordHL=%E6%95%99%E8%82 %B2%E5%B0%88%E6%A5%AD&StyleType=1. 從表 2-1-1 可以發現,幼兒園教師的教育專業課程有五大類型,有教學基 本學科、教育基礎、教育方法、教學實習課程及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總共需 修至少 48 學分;其中包含兩個實習課程(教學實習課程 4 學分、幼兒園教保 實習科目 4 學分)。 2. 普通課程 普通課程是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各校可以自 行設定,通常以共同課程為之。以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幼兒教育學 系為例,其共同課程分成共同科目(8 學分)以及通識科目(20 學分) ;共同 科目為語文(中文與英文,8 學分);核心必修通識(思維方式、生命探索、 藝術與文學、社會與文化脈動、科學技術與社會、歷史分析,6 向度任選 4 向 度,至少修 10-15 學分) ;選修通識(至少修 5-10 學分) ,幼教師培生應修畢 普通課程共 28 學分。 13.

(22) 3. 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是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通常 以該系的必修與選修為之。以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幼兒教育學系為 例,幼教師培生需修系必修 50 學分(例如:教育心理學、幼兒教保概論、幼 兒發展、環境與幼兒教育、特殊幼兒教育、創造力教育、幼兒園教保活動課 程設計等科目)與幼教專業選修 30 學分(例如:幼兒餐點與營養、幼兒繪本 賞析與導讀、幼兒體能與律動、幼教名著選讀等科目) ,故幼教師培生應修畢 專門課程共 80 學分。 依據前述教育專業課程、普通課程以及專門課程其學分數加起來,幼兒 園教師在師資職前課程共修了 128 學分與教育有關的課程。 4. 教育實習課程11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 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 指導教師、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2)實習輔導方式、實習指 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3)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 時間、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等。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以 及第 12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向學生收取相當於 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由上述可知,教育實習課程內容有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以及 研習活動,為時半年,全時無支薪,實習的學生需額外支付學分費用,並經 實習指導教師以及實習機構之輔導教師評定及格。 新制《師資培育法》在 106 年 4 月修正公布,修正前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前,依本法接受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新制與舊制的差異為,舊制為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包含教育實習課程,通過課程後才可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而新制為,教育實習移至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後才可申請修習。 14 11.

(23) 總結來說,依據《師培法》一個高中或高職畢業的學生要成為幼教師, 必須進入有幼兒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並通過幼兒園教師職前教育課程(包 含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並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者,才能領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才可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資格檢定 成績及格者,才能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獲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 教師資格檢定 幼教師培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且完成半年全時的教育實習後,依《師 資培育法》第 11 條:「大學畢業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 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師資格檢定,其參加考試 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 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則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簡稱《教師資格 檢定辦法》)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作業要點》 來規範一年一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 ,其中幼兒園教師 資格考的考試科目有:國語文能力測驗12、教育原理與制度13、幼兒發展與輔導14、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15。 幼教師培生參與教師資格考試後,通過標準於《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8 條 中規定: 「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一、應試 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三、應 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考試結果符合上述條 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獲取教師資格。」. 應試內容: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應試內容: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 制度、法令與政策。 14 應試內容:幼兒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保育與輔導等。 15 應試內容: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課程設計、教學原理與設計、教學環境規劃、教學評量等。 15 12 13.

(24) 一般而言,教師資格考試並不容易通過。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2017)公 布 104 年度教師檢定考試到考人數 8,090 人,其中幼兒園師資類科應考人數 1,393 人,到考人數 1,322 人,通過 509 人,未通過計 813 位,通過率為 38.5%,相較 於同年國民小學師資類科通過率 43.92%以及中等學校師資類科通過率 60.54%, 幼兒園師資檢定考試通過率較低。 圖 2-1-1 以流程圖的方式說明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取得,以利清楚瞭解此歷程。. 圖 2-1-1 幼兒園教師資格取得過程示意圖. 普通高中或是高職幼 保科畢業,進入有師 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普通課程、專門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及教育實習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並大學畢 業. 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 成為合格幼兒園教師. 參加每年一次幼兒園 教師資格檢定,成績 及格通過者. 二、教保員 (一) 職前培育課程 教保員資格的取得,於《幼照法》第 21 條規定: 「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 16.

(25) 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前項相關系、所、學 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因此 訂定了《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16 (簡稱《教保專業學分認定標準》 )來規範教保員職前教育課程。以下呈現教保員 職前培育課程的相關規定。. 1.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依據《教保專業學分認定標準》中第 2 條: 「第一項教保系科(指專科以 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 輔系或學分學程)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 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 具教保員資格。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的與學分數之對照表呈現於表 2-1-2。. 表 2-1-2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科目與學分對照表 編號. 16.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目名稱. 學分數. 1. 幼兒發展. 3. 2. 幼兒觀察. 2. 3. 特殊幼兒教育. 3. 4. 幼兒教保概論. 2. 5. 幼兒學習評量. 2. 6.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 3. 7. 幼兒健康與安全. 3. 8. 幼兒園、家庭與社區. 2. 9. 幼兒園課室經營. 2. 10. 幼兒園教材教法Ⅰ(包括幼兒教保活動六大課程領域). 2. 民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17.

(26) 11. 幼兒園教材教法Ⅱ(包括幼兒教保活動六大課程領域). 2. 12. 教保專業倫理. 2. 13. 幼兒園教保實習. 4. 資料來源:教育部令「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注意事項」 ,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3211. 表 2-1-2 所列的「32 學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亦是幼兒園教師需修的課程。. 2. 資格檢定. 依據《幼照法》第 21 條: 「…前項教保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知能 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並取得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格。」換句話說,教保員修畢教保專業知能 課程 32 學分,成績及格並有學校學分證明且畢業,即具幼兒園教保員資格,並 無資格檢定的歷程,因此不需如幼兒園教師須經過資格考試或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 教保員資格取得程序以圖示於圖 2-1-2。. 圖 2-1-2 幼兒園教保員資格取得過程示意圖. 國中畢業 後,選擇 五專;或 國中畢業 後選擇高 中或高職 幼保科畢 業,選擇 二專. 專科以上 學校幼保、 幼教等相 關系所、 學位學程、 科就讀. 修畢教保 專業知能 課程32學 分. 18. 成績及格, 並取得教 保專業課 程學分證 明. 專科以上 學校順利 畢業,取 得教保員 資格.

(27) 貳、 教保服務人員的勞動契約與薪資 公幼教師及教保員兩者在勞動條件上所受的法令規範不同,故在此小節呈現 並比較公幼教師及教保員兩者的薪資、福利及考核。 一、 法規 (一)幼兒園教師 《幼照法》第 25 條明定公立幼兒園編制內的教師,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 之規定,也就是,幼兒園教師的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皆明確規定在《教師法》 中。 《教師法》第 19、20 條規定: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 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加給分為職務加 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至於敘薪部分,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 敘薪辦法》辦理。 (二)教保員 《幼照法》第 25 條明定公幼之教保員「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 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因此訂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 及待遇辦法》17(以下簡稱《公幼契約人員法》 )來規範公幼教保員的勞動條 件。依據《公幼契約人員法》第 12 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 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1)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2)擔任工作項 目及工作考核。(3)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 (4)其他必要事項。前項 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前述法規,教育部制定了公幼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內容包含勞 方(教保員)的:. 17. 民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教育部發布全文 22 條,民國 106 年 5 月 8 日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 19.

(28) 1. 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持 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休息。 2. 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由園方訂定。 3. 休假及請假方式:依《勞工請假規則》 、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立幼兒 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4. 薪資:依《公幼契約人員法》,由園方填寫。 5. 考核:分為平時、年終及專案考核,依《公幼契約人員法》辦理。每條內 容詳細,並需要雙方的簽字。 由此可知,幼兒園與教保員採契約模式,工作內容由幼兒園(資方)視實際 需求訂定。 二、 薪資 (一)幼兒園教師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教師之薪資可分為下列幾項: 1.. 薪資 俸給包括本薪與加給,並得依考績表現逐年晉其俸級,表 2-1-3 呈現公. 幼教師之敘薪及等級標準。依該敘薪標準,獲學士學位之幼兒園教師起薪 (第二十六級 190 薪點)21,775 元加上學術研究費 20,130 元,合計月薪 41,905 元;獲碩士學位者起薪(第二十一級 245 薪點)25,435 元加上學術研 究費 23,160 元,合計月薪 48,595 元。. 表 2-1-3 公幼教師敘薪及等級表. 公立幼兒園教師(不含導師費) 薪級. 薪點. 本薪. 學術研究費. 月薪. 1. 680. 49,745 元(博士畢業者最高薪). 31,320 元. 81,065 元. 2 3. 650 625. 48,415 元(碩士畢業者最高薪) 47,080 元(大學畢業者最高薪). 31,320 元 31,320 元. 79,735 元 78,400 元. 20.

(29) 16 21. 330 245. 30,430 元(博士畢業者起薪) 25,435 元(碩士畢業者起薪). 23,160 元 23,160 元. 53,590 元 48,595 元. 26. 190. 21,775 元(大學畢業者起薪). 20,130 元. 41,905 元. 資料來源: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新北市政府人事處(2015)。. 2.. 導師費 依據《幼照法》,幼教師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導師費同國小導. 師加給每月 3,000 元,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18。. (二)教保員 1.. 薪資 敘薪依《公幼契約人員法》的「表一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執行,得依 考績表現逐年晉其俸級,表 2-1-4 呈現教保員之敘薪及等級標準。依該敘 薪標準,獲專科畢業之教保員起薪 33,120 元、學士畢業起薪 35,180 元、 碩士以上畢業起薪 37,240 元。19. 表 2-1-4 教保員敘薪及等級表 公幼契約進用教保員(月薪,不含教保費) 級別. 專科畢業. 學士畢業. 碩士以上畢業. 第1級 (起薪). 33,120 元. 35,180 元. 37,240 元. 第2級. 34,150 元. 36,210 元. 38,270 元. 第3級. 35,180 元. 37,240 元. 39,300 元. 依教育部 101 年 1 月 16 日臺國(四)字第 1000220308 號函檢送之「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 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第 4 點: 「調整國民中小學導師費為新臺幣 3,000 元。」故教 育部另外規定「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發布)」 ,幼兒園原一班導師費 2,000 元,若為二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 4,000 元;若為 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 1,000 元,故幼兒園導師費每月一人 3,000 元。 19 107 年 2 月 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第 13 條、第 23 條條文及第 13 條附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 資支給基準表) ,第 13 條的薪資支給自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 21 18.

(30) 第 13 級. 45,480 元. 47,540 元. 49,600 元. 第 14 級. 46,510 元. 48,570 元. 50,630 元. 第 15 級 (最高). 47,540 元. 49,600 元. 51,660 元. 資料來源:《公幼契約人員法》(2018) 。. 2.. 教保費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 要點》第六款: 「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 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三、 福利 (一) 幼兒園教師 1. 依《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內規定之教師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保險。 (1) 待遇:分本薪、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以及地域加 給三種)及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 (2) 進修與研究:教師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 (3) 退休撫卹: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 卹基金。《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20中規定以本薪為 計算基準,教師 58 歲退休,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前 15 年的平均薪 額作計算。 (4) 公務人員保險:教師依《公務人員保險法》21,保險範圍包括失 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六項;保險. 20 21. 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公布。 民國 47 年 1 月 29 日公布全文 25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22.

(31) 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額 7%至 15%,其中自付 35%,政府 補助 65%。 (5) 年終獎金:依「105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22 教師為本薪與專業加給之合計,發給 1.5 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 (6) 考核獎金: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1 個月薪給總額之一 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2 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 2. 差假:依據《教師請假規則》,教師可請事假 7 日、家庭照顧假 7 日、病假 28 日、婚假 14 日、產假 42 日、喪假 5-15 日。23 (二)教保員 1.. 依《公幼契約人員法》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內容,教保員有年終獎金、 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勞工保險。 (1) 年終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 理,依「105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除機關另有 規定或以契約約定,從其規定或約定外,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衡酌發 給;其發給金額均不得超過 1.5 月之發給基準。 (2) 退休金: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6%至 15%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存儲;給付標準為按勞工的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2 個基 數(指核准退休時 1 個月平均工資) ;但超過 15 年之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 (3) 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保險範圍包括:普通事故保險 (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以及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 行政院 106 年 1 月 6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34642 號函訂定,每年行政院會發布給軍公教機構之人 事。 23 新北市政府所屬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各類教職員工給假日數一覽表,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版。 23 22.

(32) 醫療、失能及死亡) ;保險費依投保薪資分級表24之規定,計算每一位 被保險人以及投保單位分別應負擔之保險費用。 2.. 差假:依據《勞基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勞工請假規則》 ,契約進用 教保員有事假(14 日,不支薪) 、家庭照顧假 7 日、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減半)、婚假 8 日、產假(8 星期;工作未滿 6 個月者, 工資減半)、喪假 3-8 日。. 四、 考核及考核獎金 (一) 幼兒園教師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 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 行政等情形,以下為在同一學年度內,符合不同條件者,給予不同的考核獎金: 1.. 晉級本薪一級並給與 1 個月薪之獎金;若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2 個月薪之獎金,條件為:(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 卓著。(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 合。 (4)事病假併計在 14 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 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 關兼課兼職規定。(7)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8)未受任何 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2.. 晉級本薪一級並給與 0.5 個月薪之獎金;若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1.5 月薪之獎金,條件為: (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2)對訓輔工作能 負責盡職。 (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4)事病假併計超過 14 日, 未逾 28 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 28 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 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24. 此表為勞工保險條例中之附件。 24.

(33) 3. 留支原薪,不予獎勵,條件為: (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2) 曠課超過 2 節或曠職累計超過 2 小時。 (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 課或請人代課。 (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5)品德生活較 差,情節尚非重大。(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7)事病假超過 28 日。 (二) 教保員 1. 考核類型: (1) 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 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 核之依據。 (2) 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 紀錄、奬懲情形、完成本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 綜合考核。 (3) 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基法》第 12 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 28 日時,應辦 理專案考核。 2. 考核結果及獎金 上述考核類型是為年終考核獎金,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 (1) 甲等:80 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但不得逾受考核 總人數之 75%。 (2) 乙等:未滿 80 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教保員的考核結果影響是否能晉級隔年薪資,並無考核獎金。. 25.

(34) 參、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比較 一、職前培育課程的比較 (一)相同之處 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兩者學制不同,但皆須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 專業課程科目重疊性相當高;也由於此,幼兒園教師亦具備教保員資格。 (二)不同之處 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在師資職前課程及資格檢定兩方面都有不同: 1. 培育課程:幼兒園教師比教保員多 16 學分的教育專業課程,包括:教學專 業科目(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4 學分、教育基礎課程 4 學分、教育方法課 程 4 學分)及教學實習(教學實習課程 4 學分) 。在此階段,幼兒教師 比教保員多了教育專業課程及實習的基礎。 2. 資格檢定:資格檢定是幼兒園教師和教保員資格取得過程中最大差異所在。 幼兒園教師在修畢師資職前培育課程後,須通過教育部舉辦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半年的幼兒園全時實習課 程;而教保員只需修畢 32 學分的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並取得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證書。教保員比教師少了資格檢定考試及現場實習兩部分的資格 檢核歷程。. 二、勞動契約與薪資待遇比較 (一)薪資 幼兒園教師的敘薪加給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教保員 薪資依據《公幼契約人員法》辦理。以第一年任職者為例,學士畢業者,幼 兒園教師月薪41,905元,教保員月薪35,180元,每月薪資相差6,725元;碩士 以上畢業者,幼兒園教師月薪48,595元,教保員月薪37,240元,每月薪資相 差11,355元;如再加上教師的導師費每月3,000元而教保員的教保費900元, 26.

(35) 每月薪資的學士畢業者每月差距8,825元,碩士畢業者每月薪資差距13,455 元。再者,因為年度考核逐年晉級,而兩者的起薪不同,薪資、年終獎金的 差距隨著年資會越來越大。 (二)福利與考核 幼兒園教師的福利與考核依據《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教保員的福利與考核則依據《公幼 契約人員法》、《勞基法》辦理。以第一年任職者為例,學士畢業者,以年終 獎金 1.5 個月來計算,幼兒園教師為 62,858 元,教保員則是 52,770 元;若考 核通過,幼兒園教師除了晉級本薪外,亦有 1 個月之考核獎金 41,905 元,教 保員則是晉級薪資,但沒有考核獎金。 教師的病假、事假、喪假、婚假、產假等的天數皆比教保員多,且教保員 的事假不支薪,病假與產假為符合條件則薪資減半,可知教師與教保員在請 假天數上有極大的差異。 表 2-1-5 呈現同樣大學畢業、第一年任職於公幼、各自帶領一個班級、考 核皆通過並晉級之幼教師及教保員其薪資、福利與考核之比較情形。. 表 2-1-5 公幼教師與教保員薪資、福利與考核比較表. 幼教師. 教保員. 起薪. 41,905 元. 35,180 元. 帶班加給. 導師費 3,000 元. 教保費 900 元. 年終獎金. 62,858 元. 52,770 元. 考核. 1. 薪點從 190 晉級到 200 甲等 2. 考核獎金 41,905 元. 第一年薪資 (以 12 個月 643,623 元 計算). 薪資從第 1 級晉級到第 2 級 485,730 元. 27.

(36) 從表 2-1-5 可發現,幼教師與教保員一年的薪俸,加上年終與考核獎金,兩 者的薪資差異約為 157,893 元,此薪資差距不容小覷。. 小結 綜合上述,教師及教保員的資格取得及勞動條件的法規,幼兒園教師和教保 員的職前培育課程與學制不同,幼教師資格的取得條件比教保員多,包括 16 學 分的職前修習科目、資格檢定考試和半年的全時教育實習,但其中有 32 學分的 教保專業知能完全相同,教師的薪資福利條件也比教保員優渥許多。然而,兩者 均可在公幼任職,均需負責班級內幼兒教育及照顧的責任。依據兩者在薪資福利 上的差距容易衍生教保員「同工不同酬」之不平之鳴。. 28.

(37) 第二節 合班關係 壹、合班關係的定義與重要性 一、合班關係的定義及內涵 (一)合班關係的定義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教育部,2017), 「合」的意思是共同、一起,「合班」 是指教師們共同帶領一個班級; 「關係」是人、事、物間的關連情形;綜合起來, 合班關係是共同帶領一個班級的教師們之間的關聯情形。針對教師間的關聯情形, 謝雅玲(2004)認為合班關係包含人際關係的成分,人際關係是人與人互動時存 在彼此之間的關係,合班教師共同經營一個班級,不斷互動的結果就形成人際關 係;黎淑慧(2013)也認為教師們之間的關係即是人際關係,指人與人之間一連 串的互動、人與人之間相處的關係。 綜合前述,本研究將合班關係定義為:與共同帶班的夥伴進行一連串的互動 往來,促進彼此瞭解、陪伴彼此,達成情感上的滿足,並且相互依賴與影響的人 際關係。合班關係也有稱之為互動關係(謝雅玲,2004) 、搭檔教師合作互動歷程 (李如蓁,2009)、合作關係(江麗莉,1999;周怡婷,2006;鄭宛甄,2009) 、 合作教學(何欣姿,2007;齊貴枝,2012) 、協同合作關係(張瑋玲,2009)等, 本研究以「合班關係」統稱之。 (二)合班關係的內涵 合班關係是共同帶班夥伴間的人際關係,這個關係的內涵是什麼呢?王瓊玉 (2006)在研究國民中小學專任行政人員人際關係與組織氣氛時,透過整理國內 外相關研究所採用的人際關係內涵,歸納出人際關係的內涵應包括四個層面,分 別是(1)和諧度:能保持良好互動,有默契、氣氛融洽及愉快的程度; (2)信賴 度:指彼此瞭解,在情感上能相互支持、關愛,平時能傾訴心事、共同商量問題、 共享喜悅的程度; (3)自我揭露度: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崗位上,能徵詢彼此意 29.

(38) 見,守住他人秘密,並抱持信任的態度與他人共事的程度;以及(4)合作度:指 能站在對方立場著想,願意互相合作、彼此幫忙、協助,並能溝通,進而達成學 校交付任務的程度(頁 6-7) 。 謝明宏(2011)則透過理論彙整(人際需求理論、社會交換理論、Mead 的符 號互動論、Heider 的平衡論、Sullivan 的人際關係理論等) ,歸納出人際關係的五 個向度,分別為: (1)自我表露:指個體在自願的情形下,將純個人的、重要的、 真實的內心世界所隱藏的一切,向別人吐露的行為; (2)自我覺察:指個人對自 己個性、能力、慾望等各方面的瞭解; (3)社交技巧:是人與人交往時所需要的 技巧或能力; (4)情緒管理:指個人能正確的覺察自己與他人的情緒狀態、能運 用理性表達情緒、能調適負面情緒,且和人際關係有想當大的關聯; (5)衝突管 理:指個人在面臨不同的衝突情境時,能採取有效的策略或方法,加以處理,以 營造和諧的人際關係(頁 27-28)。 郭淑岑(2013)在研究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人際關係時,承續 Furman 與 Buhrmester (1985)所採用的社會需求理論,認為人會因對他人需求的程度不同, 而產生相容與相悖的人際關係,而且人會因為對感情表達的差異有人「不足」或 是「過度」親密,產生同事之間的情感緊密或疏離,而造成合班關係正向與負向 的感受。Furman 與 Buhrmester (1985)依此理論編制「人際網絡關係量表」 ,將人 際關係分為十個構面,包括正向關係及負向關係兩部分;正向關係為(1)支持: 在工作上,對方會協助自己或對自己有助益; (2)滿意:指與同事的相處互動會 感到愉悅、快樂或滿足; (3)陪伴:同事之間能相互合作並一起完成所要達成的 目標; (4)親密:同事之間在情感上能相互傾訴、彼此關愛的行為表現; (5)贊 同:互動中,覺得自己是被接納、認同;而負向人際關係為: (1)支配:互動中, 對方會表現較強勢或決策者的行為態度; (2)批評:互動中,對方會用指責、評 論的方式去談論同事的表現行為; (3)衝突:互動中,雙方出現行為、言語、態 度上對立或爭執的反應; (4)排斥:對同事採取冷淡的互動回應態度或是以漠視 30.

(39) 的心態處理彼此關係; (5)壓力:互動中,因對方的態度、要求而產生緊張、焦 慮、挫折、擔憂的負面情緒(引自郭淑岑,2013)。 綜合前面有關人際關係內涵的論述,可發現三者有指出了和諧、支持、親 密、合作、信賴、支持、滿意、批評、衝突等。這些內涵大部分為 Furman 與 Buhrmester (1985)所編製的量表所涵蓋,且又曾於郭淑岑(2013)探討幼兒園教 保服務人員的人際關係,本研究因此將採用此人際關係量表的十個構面作為合 班關係的內涵。 二、合班關係的重要性 曾端真、曾玲珉(譯) (1996)提到人與人之間有許多關係,其中在工作場合 共事的就是同事關係,此同事關係會影響工作品質和工作滿意度。因此,在幼兒 園中,幼兒園兩位教保服務人員一班,每天至少 8 小時的相處且持續至少一個學 期。幼教學者指出,在此情形下,合班兩人彼此關係的好壞不只直接影響著彼此, 也會影響到其工作表現與教學士氣,更重要的是會影響班級氣氛,而幼兒會直接 或間接的感受到此氣氛,影響幼兒的學習(谷瑞勉,2000;林育瑋,2003; Thornton,1990) 。 過去的研究顯示合班關係會影響班級氣氛。幼兒園中兩位或兩位以上教師之 間的合作關係好壞會影響心情和工作效率,若彼此地位平等互相尊重,具有良好 的溝通並共同承擔責任,能建立網絡、減少教師的孤立感,並營造出互相支援的 班級氣氛(江麗莉,1998;谷瑞勉,1999;鄭玉玲、練雅婷,2003;李如蓁,2009) 。 另外,研究發現合班關係也會影響教師專業發展或效能,陳雅美(2001)以個案 研究法探討公私立幼兒園初任教師各一名的協同教學,發現與合班教師的協同教 學、合班教師的經驗、教師間的關係等,會影響初任教師第一年的專業知能發展 —較佳的合班經驗,會正向的影響其在職場的教師專業效能。. 31.

(40) 綜合上述,幼兒園班級中兩位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關係,會影響到教保服務 人員的心情、工作效率、工作品質、教學士氣、班級氣氛、教師專業發展與效能, 也會直接、間接地影響班級內幼兒的學習狀態,可見其重要性。. 貳、影響合班關係的因素 彙整有關合班關係影響因素的研究,發現影響合班關係的因素有職務差異、 薪資所得、教學年資、合班時間長短、個人人格特質、教學理念、溝通技巧、 先前經驗、園內組織氣氛及制度等,以下分別呈現。 一、職務差異 過去許多研究顯示,職務及職稱的差異權力會影響到合班搭檔工作分配不 均,使得合班搭檔之一工作負擔較重。如許多公幼裡,合班教師兼任園長,除 了準備教學外也要做行政管理工作,容易顧此失彼,而加重合班教師的負擔, 甚至造成衝突(李菁菁,2002;莊淑玲,2003) 。除了職務外,合班同事的資格 或受聘職稱(教師、教保員)似乎也會影響合班關係的重要因素。幼托整合 前,公幼僅有「教師和教師合班」的資格配置,但幼托整合後,公幼多了「教 師和教保員」、「教保員和教保員」的資格配置,其中「教師和教保員」的資格 配置因師資職前培育和勞動條件不同,在合班實務上產生了許多問題,包括: 未有明定的教保服務內容分工(鄭青青,2013) 、同工不同酬及其衍生的抱怨和 衝突(李姿穎,2017;莊媚婷、蘇育令,2016)。 綜上,合班同事是否兼任行政職務及合班者的職稱(班級資格配置)在探究 合班關係時有必要納入。 二、教學年資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的教學資歷和合班關係的研究有,何欣姿(2007)該研究 發現,初任的新手教師在幼兒園容易處於低下的角色,被不平等的對待(例 如:多做許多幼兒園的班級事務) ,而初任教師因承攬班級內較多的工作,使其 32.

(41) 無法感受到合班教師的存在,或是覺得資深教師倚老賣老不主動協助班務,而 易對園內資深教師產生心結。然而,資淺教師與資深教師之間的問題及衝突早 已有其他研究發現(李文,2011) ,而人際關係是合班關係的重要內涵,因此合 班同事個別的教學年資必須納入以探討其影響。 三、合班時間長短 過去的研究發現,若時常變動合班夥伴,教師在摸索期需不停磨合,會花心 力在彼此適應,可能會影響教學上的突破(謝雅玲,2004;賴佳郁,2005) ;然 而隨著合班時間愈長,越能瞭解彼此想法,共同帶班上會更熟悉有默契,在意 見表達也更坦然,處理班級事務能更有效率(鄭玉玲、練雅婷,2003)。 綜上,合班時間的長短對合班關係有影響,因此有必要加入影響因素做探 討。 四、薪資所得 當教保服務人員的薪資與學歷不對等時,容易引起教保服務人員心理不平衡 的感受;教保人員每月的薪資較低,會增加教保人員離職傾向以及流動率(黃 義良、黃碧秋、劉素美,2006;陳逸倩,2015) 。顯見薪資所得是影響幼兒園教 保服務人員工作或合班關係很重要的因素,因此薪資所得必須納入探討其影 響。 五、班級師生比例 過去的研究持續發現師生比例是影響幼兒園品質的重要結構因素。師生比的 高低不僅會影響幼兒園的整體品質,影響師生互動品質,還會影響教保人員的 工作滿意度與穩定度(廖佩珊、許錦雲,2002;張翠娥、李新明,2003;蘇玫 夙,2004)。研究者認為對合班的教保人員而言,師生比例越高,不僅每一位平 均負責的幼兒增多,班級事務也會因整體人數增加而增多,應該會影響到兩人 的工作分配、合作方式,如果分工不佳,更會影響到合班關係。因此在探討合 班教保服務人員的合班關係時有必要納入以探討其影響。 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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