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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壹、幼托政策的改變及其對幼兒園師資的影響

民國101 年頒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範二歲以 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其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稱為「幼兒園」,統歸中央 主管機關教育部管轄,即所謂「幼托整合」。在幼托整合之前,4-6 歲幼兒的教 育受民國70 年頒布的《幼稚教育法》規範,其教育機構稱之為「幼稚園」,由 教育單位(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管轄;初生滿一月至未滿六歲幼兒的保 育受《托兒所設置辦法》1、《兒童福利法》2(現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3,簡稱為《兒少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4(簡稱《兒少人員訓練辦法》)規範,其照顧與保育機構稱之為「托育機 構」(托嬰中心、托兒所),由內政單位(內政部、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管轄,屬 於兒童福利機構。

民國103 年前依據《幼稚教育法》,幼稚園的師資必須依《師資培育法》及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5之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以 申請幼稚園教師登記:(1)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2)專科以上 學校有關幼稚園教育系科畢業者。(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在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4)幼 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或是(5)在民國八十三年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 間者。幼稚園教學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

1 民國 44 年 10 月 4 日內政部訂定發布,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廢止。

2 民國 62 年 2 月 8 日公布全文三十條,民國 93 年 5 月 21 日廢止。

3 民國 92 年 5 月 28 日公布全文七十五條,《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4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

5 民國 58 年 2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廢止。

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至於班級內 教師職責部分,《幼稚教育法》並未有規定。至於勞動條件方面,《幼稚教育 法》第 13 條: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 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在民國 93 年 6 月前依據《兒童福利法》及《兒少人員訓練辦法》規定,於 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專業人員稱為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而 兒童福利機構托兒所的教保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 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結業證書者。(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 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 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 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至於托兒所設置標準及員額編制則規定於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6內,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每 收托十五名兒童應置托育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且助理教保 人員數不得超過教保人員數,必要時得設置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另外托 兒所教保人員的職責法規並未規定。至於勞動條件方面,托兒所屬社會福利服 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以契約的形式訂定。

對照《幼稚教育法》及《兒童福利法》、《兒少人員訓練辦法》、《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民國101 年以後《幼照法》有關師資方面最大的修改包 括:(1)幼兒園的師資統稱為教保服務人員,並將其分成教師、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三類(第 2 條)。(2)明定各類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包括(a)幼兒園教 師:幼兒園教師須依《師資培育法》取得教師資格,依法接受各項有關課程,

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並參與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 試者(第20 條);(b)教保員:規定幼兒園教保員需專科以上幼兒教育相關學 系畢業(第 21 條);(c)助理教保員: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需高中職幼保相關科 畢業(第22 條)。(3)員額編制: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三十人為限。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a)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 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b)招收三歲以上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置教保服務人員一 人。(c)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應 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第 18 條)。

《幼照法》對於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及員額編制的改變,讓過去無法在幼稚園 任職的保育人員或教保人員現在可以在幼兒園任職,這個改變對於公立幼兒園

(以下簡稱「公幼」)產生很大的影響。

首先,任職於公幼的教保服務人員便不似以往僅能聘用教師,而可以聘用教 保員、助理教保員。這個改變進而使得當幼兒人數超過標準而需要兩位教保服 務人員照顧時,不似以往僅有兩位教師合班的配置,而多了很多種可能的資格 組合,包括教師與教師、教師與教保員、教師與助理教保員、教保員與教保 員、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而且5 歲至入小學前的 班級每班必需要一名教師的規定更確保大班班級裡會有教師與教師或教師與教 保員的資格配置。研究者因此好奇幼托整合後,公幼班級內合班的資格配置是 否有很大的改變?有多少還維持著原來教師與教師的資格配置?其他資格配置 的比例又如何?

其次,公幼可以聘用教保員的改變促使政府必須訂定新法來規範任職於公幼 的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於公幼幼兒園教師的勞動條件並無修改,仍受《教師 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範。教保員的增置促成了《公立幼兒園

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7(以下簡稱《公幼契約人員辦法》),該 法規定公幼進用教保員的方式及其勞動條件。公幼的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的薪 資福利及勞動條件因而不同,兩者間的差距有時甚大。例如:在薪資方面,公 幼教師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薪資為本俸與加給,基本學士 第一年起薪加上學術研究費月薪41,905 元,而教保員依據《公幼契約人員辦 法》規定,基本薪資學士第一年起薪35,180 元。其他在福利、差勤休假、考核 方面也有明顯的差距。兩者在薪資福利、差勤休假、考核方面的差距引發了後 來很多爭議。

《幼照法》頒布迄今 6 年,學者及研究人員對於師資條件法規的修改及公幼 教師及教保員勞動契約不同等提出頗多批評。李明堂(2012)提到過去的公幼 皆是兩位教師進行協同教學,幼托整合後,大部分公幼中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班級變成一名教師與一名教保員協同任教的配置,兩人之間除了協同與分工 會產生狀況外,其中不少教保員也具有教師資格,但以契約進用人員之教保員 身分進入公幼,受《公幼契約人員辦法》規範,薪資福利均遠低於教師,這些 具有教師資格的教保員感覺自己以教師的身分做相同的工作內容,但卻領較低 的薪資,不利於該班級中的分工。莊媚婷與蘇育令(2016)在研究公幼教保員 的權力關係中,發現教保員與教師間權力關係會因工作職掌有所不同,其中有 研究對象認為教師與教保員的角色是上司對下屬的關係,因為教保員承擔的工 作及行政業務有時會多於教師或分配不均。鄭青青(2013)、邱嘉玲與魏美惠

(2014)等人則提出幼托整合後,公私幼裡的教保員與教師工作職掌定位模 糊,且在公幼中,教保員和教師兩者工作性質相似,難以精確分工;而且幼教 師的職級與薪水高於教保員,在沒有清楚的職權與分工下,容易為「誰該做什 麼」而有爭議,如果教師以職級薪水的高低來要求教保員做事,或是教保員以 簽訂之契約內容拒絕為主要工作,容易衍生人際關係的問題或是如兩者共同分

擔班級事務,使教保員覺得同工不同酬這些爭議或人際關係上的問題會間接影 響到互動關係。

以上批評皆道出幼托整合後,因為教師與教保員都能任職於公幼,而產生的 協同關係問題。研究者認為造成此問題的原因可能與合班者的資格有關,因為 資格連動勞動條件及薪資福利,兩人合班但薪資福利卻差異很大很容易牽動不 平的內心感受。研究者因此好奇在不同資格組合的合班情況下,如果兩人的資 格相同(如教師和教師、教保員和教保員)或兩人的資格不同(如教師和教保 員),兩人的彼此間的關係會不會有差異?

另外,公幼 2-3 歲的師生比明定為 1:8,相較於過去托兒所 2-4 歲的師生比 1:13-15 來得低許多,表示一位教保服務人員要照顧與保育的 2-3 歲幼兒人數降 低,研究者疑惑幼兒園班級人數是否會影響其班級的資格配置?想以本研究探 討之。

貳、兩位教保服務人員之合班關係

以往有關幼兒園教師合班關係的研究已顯示,兩個人合班有許多好處。從幼 兒的角度來看,兩位教保服務人員比一位更能提供完善的保育及照顧,且當班

以往有關幼兒園教師合班關係的研究已顯示,兩個人合班有許多好處。從幼 兒的角度來看,兩位教保服務人員比一位更能提供完善的保育及照顧,且當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