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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兒園人員資格

第一節 幼兒園人員資格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包括公幼之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以下分別呈現兩者之資 格條件、職前培育過程及勞動條件。

壹、 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

《幼照法》實施後,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的資格條件及資格取得皆受其規範,

本小節先分別呈現有關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資格取得的規定,然後進行兩者的比 較,以更清楚看見教師及教保員的異同。

一、 幼兒園教師

依據《幼照法》第 20 條,幼兒園教師的資格準用《師資培育法》8(簡稱《師 培法》)。民國103 年前,《師培法》第 7 條規定:「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 教師資格檢定。」;而民國107 年開始《師培法》第 11 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1)取得學 士以上學位;(2)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3)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4)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以下分別敘述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師資格檢定。

(一)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8 民國 68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全文 23 條,歷經多次修訂,幼托整合前與後,幼教師資格依據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訂的內容,而目前在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與公布全文 27 條,尚有些法條要 107 年 2 月 1 日 施行。新制與舊制的主要差別在於新制需要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才能進行半年教育實習;而舊制則是 先修完教育實習課程,才可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雖然新舊制《師培法》有差異,但本節後文所彙整的教 師和教保員在培訓課程、薪資福利、考核等方面的差距仍然存在。

本研究進行時新制尚未實施,且研究對象是以103 年前的法條內容進行師資培訓,因此本處呈現 103 年 前的資格取得歷程。師資培育法新制彙整於附錄一。

《師培法》第3 條:「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是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師 資培育法)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而在第 7 條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 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其中,普通課程指的 是「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專門課程指的是「為培育 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指的是「為培育 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教育實習課程指的是「為培育教 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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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專業課程

為了規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教育部訂定了《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10,其中第三款規定:「各大 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年,其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三)

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四)特殊 教育學校(班):至少四十學分。(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表 2-1-1 呈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所訂定 之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培育課程科目及學分。

表2-1-1

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編號 課程類型 學分數 科目

1 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至少2 科

4 學分

幼兒文學、幼兒藝術、幼兒體 能與律動、幼兒音樂、幼兒數 學與科學之探索與遊戲、幼兒 戲劇、幼兒社會探究與情緒表 達。

9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公布。

2 教育基礎課程 至少2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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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2-1-1 可以發現,幼兒園教師的教育專業課程有五大類型,有教學基

3. 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是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通常 以該系的必修與選修為之。以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幼兒教育學系為 例,幼教師培生需修系必修50 學分(例如:教育心理學、幼兒教保概論、幼 兒發展、環境與幼兒教育、特殊幼兒教育、創造力教育、幼兒園教保活動課 程設計等科目)與幼教專業選修30 學分(例如:幼兒餐點與營養、幼兒繪本 賞析與導讀、幼兒體能與律動、幼教名著選讀等科目),故幼教師培生應修畢 專門課程共 80 學分。

依據前述教育專業課程、普通課程以及專門課程其學分數加起來,幼兒 園教師在師資職前課程共修了 128 學分與教育有關的課程。

4. 教育實習課程11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 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1)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 指導教師、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2)實習輔導方式、實習指 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3)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 時間、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等。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以 及第 12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向學生收取相當於 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由上述可知,教育實習課程內容有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以及 研習活動,為時半年,全時無支薪,實習的學生需額外支付學分費用,並經 實習指導教師以及實習機構之輔導教師評定及格。

11 新制《師資培育法》在 106 年 4 月修正公布,修正前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前,依本法接受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新制與舊制的差異為,舊制為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包含教育實習課程,通過課程後才可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而新制為,教育實習移至

總結來說,依據《師培法》一個高中或高職畢業的學生要成為幼教師,

必須進入有幼兒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並通過幼兒園教師職前教育課程(包 含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並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者,才能領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才可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資格檢定 成績及格者,才能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獲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 教師資格檢定

幼教師培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且完成半年全時的教育實習後,依《師 資培育法》第 11 條:「大學畢業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 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師資格檢定,其參加考試 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 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則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簡稱《教師資格 檢定辦法》)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作業要點》

來規範一年一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其中幼兒園教師 資格考的考試科目有:國語文能力測驗12、教育原理與制度13、幼兒發展與輔導14、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15

幼教師培生參與教師資格考試後,通過標準於《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8 條 中規定:「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一、應試 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三、應 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考試結果符合上述條 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獲取教師資格。」

12應試內容:國文、作文、閱讀、國音等基本能力。

13應試內容:「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 制度、法令與政策。

14應試內容:幼兒生理、語言、認知、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保育與輔導等。

15應試內容: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課程設計、教學原理與設計、教學環境規劃、教學評量等。

一般而言,教師資格考試並不容易通過。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2017)公 布 104 年度教師檢定考試到考人數 8,090 人,其中幼兒園師資類科應考人數 1,393 人,到考人數1,322 人,通過 509 人,未通過計 813 位,通過率為 38.5%,相較 於同年國民小學師資類科通過率 43.92%以及中等學校師資類科通過率 60.54%,

幼兒園師資檢定考試通過率較低。

圖 2-1-1 以流程圖的方式說明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取得,以利清楚瞭解此歷程。

2-1-1

幼兒園教師資格取得過程示意圖

二、教保員

(一) 職前培育課程

教保員資格的取得,於《幼照法》第 21 條規定:「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

普通高中或是高職幼 保科畢業,進入有師 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普通課程、專門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及教育實習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並大學畢 業

參加每年一次幼兒園 教師資格檢定,成績 及格通過者

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

成為合格幼兒園教師

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前項相關系、所、學 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因此 訂定了《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16

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前項相關系、所、學 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因此 訂定了《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