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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自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之倫理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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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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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自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之倫理與法律問題

蔡甫昌;楊哲銘

Abstract

申請人(XXX診所)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期間,經健保局派員訪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一) 楊姓保險對象於九十一年二月因包皮炎至申請人診所就診,自費六千元手術費用,抽血、驗尿檢 查淋病及梅毒,各自費八百元,九十一年三月施打抗生素及生長激素,自費六千元。(二)謝姓 保險對象於九十年十月抽血尿檢查淋病、梅毒各八百元,九十年十一月做淋病檢查自費八百元。 健保局以申請人有自立名目囑保險對象自費,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五條 及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處以違約記 點乙次,並就自立名目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罰鍰八萬元。申請人不服,以(一)依健保法規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屬於健保給付項目,而囑保險對象自費,併申報費用才是違法;(二)包皮 傷口發炎、性病引起之紅腫,沒有相關的給付藥品,病人在健保給付下,一次完成性病檢查非常 困難,故大多藉由商業保險之方式採自費醫療;(三)楊姓保險對象於就診與預約開刀,其間有 五天之久,且手術當天,未以健保身分就診,故無法將?疹、披衣菌及淋病梅毒檢體分開計算, 並應保險對象要求代為外送時,是其選擇自費的。且該名病患生殖器短小到不正常現象,打生長 激素,屬醫療之需;楊姓保險對象前來其診所自費就醫時,已簽字同意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四) 謝姓保險對象係在中醫診所治療一段時間後,至其診所要求自費代為送檢檢體,並加做淋病檢 驗,披衣菌之治療等,並無健保給付,惟因較難治癒,為節省病患費用,口服藥使用健保給付之 用藥。故向爭審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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