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社會訓導核心主題簡介
阮美賢
天主教社會訓導的出現是出於牧民的需要,社會上種種問題的出現令眾多人的尊嚴受損,
人們不辭勞苦為求令世界變得更完善、更合乎人性需要。教會感到有需要在培育人的精神生活、
在建立愛的文化、在提出真正人類發展的意義上要負上更大責任,好使在每個人身上認出天主,
及在主內認出每個人。基於這些原因,社會訓導出現了,而且發展成為合乎時代需要的教導和 指引。
天主教社會訓導或思想遠比教宗的社會通諭歷史悠久和涵蓋廣闊。一般來說,教宗社會通 諭是指自教宗良十三世在一八九一年頒布的《新事》通諭開始至今一百多年來,教宗、教廷和 大公會議頒布有關社會事務的文件;而社會訓導則包括地區性(如亞洲、非洲、南美洲、歐洲)
和全國性(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巴西、菲律賓等)的主教會議文件,這些文件所處理的問 題包括就業與通脹、發展與外債、死刑、正義戰爭、環境與家庭等等。追溯遠古一點,天主教 會自第二、三世紀起,教父們已反省在歷史和文化中怎樣才是真正的人性,這傳統得到奧思定、
亞奎納和其他學者繼承和加以發展,這種對人性的關懷與工作、家庭、經濟、公民社會和國家 政府等一籃子的關係不能分割,而這教會傳統對瞭解社會問題可說是提供了寶貴的資源。
官方教會的社會訓導文件並不是唯一的天主教關懷社會的資源;天主教機構、修會團體、
基督徒民間團體等,透過種種行動實踐正義、履行社會使命,廣義上亦為天主教社會訓導提供 了豐富的社會訓導資源。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指出:「就那些今天仍在尋找真正解放之道的人來 說,教會所能提供的,不僅是她的社會訓導,或人類在基督內受救贖的教義,而是教會本身,
在對抗邊緣化與苦難時,所作的努力與實質的援助。」1
就以上廣義和狹義理解的社會訓導,可綜合出一些關鍵的社會原則。教宗保祿六世在《八 十週年》宗座牧函中曾指出,因各地區、社會、政治制度與文化的不同,教友們的生活情形自 然各異。因此,各地區的教會應對所在地的情形加以客觀分析,並在天主聖言的光照下,就有 關的社會問題提出教導,作為思考的原則、判斷的準則及行動的指引。2 由此可見,教會在辨 別時代徵兆的同時,並不傾向就各地出現的社會問題建議一個普遍適用的解決方案或提出一些 一成不變的社會守則。
然而,在探討和分析各項社會問題和現象時,不論是涉及經濟發展、福利保障、全球化現 象或其他社會政策,社會訓導中的一些基本原則是存在及不可被忽略的。以下簡介這些主要原 則的內容意義:
1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第 26 節。
2 教宗保祿六世,《八十週年》宗座牧函,第 4 節。
1. 人性尊嚴
每個人不論男女都是天主活生生的肖像,被置於創造秩序的中心和高峰,「每個人都因而具 有位格和尊嚴;他不只是一件物品,而是一個人。人能認識自己、擁有自己、自由地奉獻自己,
並與其他人溝通。」3 人亦被稱為工匠,以及社會和文化的共同創造者,人類因而遠不是社會 生活的客體或被動的元素,而是它的主體、基礎和目標。因此,在本質上,人擁有直接源於人 性的權利和義務。
天主教的人權理論,特別見於《和平於世》通諭,有別於純自由主義的權利理論。除了免 除國家的壓迫和限制而發展出一系列的負面自由(即國家不可侵犯公民的權利,如言論自由)
外,天主教也強調那些滿足基本需要和鼓勵發展的正面權利,即有關經濟社會權利。這些權利 都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不可剝奪的。」4 在強調權利之餘,教會沒有忽略責任,因為人 性尊嚴是否能得以維護與各人的責任有密切關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非偶然,而是互相依存 的。
公義的社會必須以尊重人性尊嚴為本,社會秩序及其進步亦應以人的利益為目標,人不應 隸屬於事物。因此,人不應只是實行政府制定的經濟、社會或政治計劃的工具;政府或任何機 構在制定任何政策或措施時,包括文化、科技及生產制度,都應從人的角度出發,不可傷害人 位格的尊嚴,也就是說,在人自己成長的過程中和所屬的社會團體中,人是一個主動和負責任 的主體。
2. 人的社會本質
人權要求給予個人基本的自由來行使權利和有效地實踐人的主動性,但教會同時培養人的 社會性,這本質見於人不可脫離家庭、團體、文化,以及公民及經濟組織。按天主的三一肖像 受造,人類亦被召叫成為像天主一樣具關係性、活在社群當中。由於人類肖似天主,天主聖三 的共融使人亦有這團體性共融的趨向。
人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個體,而是「社會性的,人若與他人沒有關係,便不能生活下去,亦 不能發展其優點。」5 在其他人身上,人看到天主本身的反映。天主要人彼此互相尊重,一切 受造物都有價值,在天主眼中都是好的,人被委託去管治世界,不可任意和自私地剝削世界。
這對人來說是非凡的挑戰,要思索所有受造物的真理,並要與每一種受造物包括每一個人建立 負責任的關係。6 因此,如何能使不同階層、種族、年齡的人相互尊重彼此的背景及欣賞對方 的貢獻,建立共融的關係,是一個很重要的領會。
3 《天主教教理》,第 357 條。
4 教宗若望廿三世,《和平於世》通諭。
5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 12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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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眾福祉
社會訓導高舉大眾福祉是任何一個幸福社會、運作良好的政府和國際秩序的關鍵。人的社 會性反映人的幸福必然與社會整體的幸福有關,大眾福祉亦必然顧及個人需要。大眾福祉是指 個人、家庭及團體得以完整及有效地滿全其需要的條件之總和。7 它涉及社會的全體成員,所 有人都應合作達成和促進,去尋求他人的利益如同自己的利益,而每個人可按能力以不同的方 式參與。大眾福祉要求對和平的承擔、一套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國家權力的組織、致力環境保護,
並在幫忙人過真正適合人性的生活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務和生活條件,如糧食、房屋、工作、
教育和接觸到文化、交通、基本醫療照顧、通訊和表達自由,和保障宗教自由。8
大眾公益必須為所有人服務,而不應只為某些人的個人好處而服務,每人都有權享受因追 求大眾公益而達到的社會生活環境。教宗比約十一世的教導在今天仍適用,他指出,財物的分 配在今天是最嚴重的罪惡之一,因為少數極為富裕的人和無數一無所有的人之間存在極大的鴻 溝,因而必須回到大眾福祉,即社會正義。9
要確保大眾公益,各國政府有特殊責任,以合乎正義的方式使社會各界和諧共處,適當地 協調個別群體和個人的利益。政府決策者在詮釋國家的大眾福祉時,不單祇要根據大部分人的 意願,更要按社會中全體成員的利益,包括少數人的利益去決定。這意味著提倡包容,不可排 斥或抗拒社會中的任何社群,而是要鼓勵大眾中的每一個人或群體分享、合作、維繫和共融。10
4. 互補原則
互補原則指向社會的多元化,建立一個不完全依賴政府或當權者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 人們自發地參與有關經濟、文化、社會、體育、娛樂、職業、政治性的組織,使他們得以推動 社會有效地成長,這是個人和中介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總和。11
就正面來說,互補原則是為較小社會實體提供經濟、制度或司法上的協助,但它亦具負面 意義,要求政府不要就社會上較小規模團體的生存空間作出限制或干預,他們的行動、自由和 責任不可被取代。基於這原則,所有高層次的社會必須輔助低層次的社會,給予支持、推動和 發展的幫助。這樣,中層社會實體才可適當地完成它們的功能,而不需要不公平地交由更高層 次的社會實體操控,因為這樣做可能被高層次團體吸納和取代。另一方面,互補原則可保障人 民免受高層次的社會權力機關濫權,並呼籲這些權力機關幫助個人及中介團體履行它們的責 任。該原則異常重要,因為每個人、家庭和中介團體都有其可貢獻社會之處。因此,互補原則 反對某種形式的中央集權、官僚主義、福利主義,以及政府在公共機關的不合理或過度參與等。
為了實踐互補原則,需要其他因素相應配合,例如尊重和實際促進人和家庭;欣賞中介團
7 教宗若望廿三世,《慈母與導師》通諭,第 74 節。
8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 26 節。
9 教宗庇護十一世,《四十週年》通諭。
10 教宗若望廿三世,《慈母與導師》通諭,第 65 節。
11 《天主教教理》,第 1882 條。
體的工作和服務;鼓勵私人自發行動,為大眾公益服務;保持社會的多元主義及代表其重要組 成部分的利益;保障人權和弱勢社群的權利;官僚及行政制度的權力下放;在公共及私人領域 之間取得平衡,從而確認私人範疇的社會功能;設法令公民更積極參與,成為政治和社會實況 的一分子。12
在互補原則之下,政府介入及提供某些社會功能是適當的,例如在經濟不景、失業率偏高 時需要政府刺激經濟;在社會出現不平衡或不公義時,如貧富懸殊嚴重、工人被剝削等,政府 都有責任干預,製造公平、正義與和平的有利條件。
5. 團結關懷
團結關懷源於人的社會性,人與人之間休戚相關,彼此連繫和負責。它亦反映了人內在的 社會特性,即所有人的尊嚴和權利平等,以及個人和民族在同一道路上邁向更團結合一,可見 個人和民族之間有著互相依存的關係,這些關係必須轉變成趨向真正道德社會的團結關懷關係。
團結關懷最重要的價值在於它是決定社會秩序的倫理德行。基於這原則,必須克服影響個 人和民族之間的關係的「罪惡結構」。13 透過創建或改良法律、市場機制和司法系統,罪惡結 構必須被淨化和轉變為團結關懷結構。
另一方面,團結關懷亦是一種真正的倫理德行,它不是「對遠近許多不幸者的空洞的同情 或是膚淺的哀傷。相反,它是一項將自己獻身於共同利益的堅決而持續的決心;即是獻身致力 於每一個人的和整體的利益,因為我們大家都是要為眾人負責。」14 團結關懷是一項與大眾公 益同處超然位置的德行,「一種隨時就緒地獻身予致力於近人的益處,以福音的意義表達,就是 為他人而『喪失自己』而非剝削他人,為他人的益處『為他服務』而非壓迫他(瑪 10:40-42,
20:25;谷 10:42-45;路 22:25-27)」。15
「團結關懷」這名詞被訓導當局廣泛地使用,教宗良十三世所稱之為「友誼」,教宗庇護十 一世則以「社會仁愛」來形容,教宗保祿六世在引申該觀念以涵蓋社會問題之各種新形勢時,
則提到「愛的文化」一詞。16 它被用來總結人和社會團體之間的緊密聯繫的需要,以及人類共 同成長和參與的自由空間。對這目標的承擔就是要積極的貢獻,使公益事業完善,面對分歧和 破碎時會尋求共識。它驅使人願意為了近人的好處而奉獻自己,超越個人或特殊利益。
6. 財物為眾人擁有.優先關愛貧窮人
天主的大地是給予人維生之用,全人類每一個人都獲得一致性看待,不偏袒亦不排斥──
12 梵蒂岡宗座正義和平委員會,《教會社會訓導彙編》(香港:公教真理學會,2011 年),第 1887 節。
13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第 36-37 節。
14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第 38 節。
15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第 38 節;參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人的工作》通諭,
第 8 節;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第 57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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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亦是「世間財富為眾人普遍擁有」這指謂之基礎。這原則是基於「大地,由於滿布碩果,足 以滿全人的需要,故此是上主賞賜給人的第一份禮物。」17 而世間的一切美善皆源於主的大能;
祂造了大地和人,把大地交給人通過工作去治理,和享受其果實(創 1:28),因此,「大地及其 所有是供所有人使用的。所以一切受造物應在正義及愛德原則下,公平地惠及全人類。」18 物 質產品是人基本需要和構成存在的基本條件;若人要餵養自己、成長、溝通、與他人交往,和 達成被召叫的最高目標,則這些財物是絕對不能或缺的。
該原則要求大家共同努力,去取得為每個人和所有人整全發展的必須條件,從而令每個人 都可以為更人道的世界作出貢獻,當中每個人都可施與受,而某些人的進步是不會構成對其他 人發展的障礙,亦不會成為他們被奴役的藉口。但這不表示該原則與私有產權對立,而是顯示 有需要規管私有產權。物主若肆意地將財物偶像化(見瑪 6:24,19:21-2,16:13),會成為財物 的奴隸。19 只有承認這些財物依賴創造者天主,並引導它們服務大眾公益,這樣才可給予財物 適當的功能,成為個人和民族成長的工具。
財物為眾人普遍擁有的原則要求特別關注貧窮人、邊緣人和所有被生活環境影響適當成長 的人。基督彰顯祂的慈愛,與「最弱小者」在一起(參瑪 25:40、45)。「從他們為窮人所作的,
耶穌認出祂的被選者。當『窮苦人得了喜訊』(瑪 11:5)時,就是基督臨在的記號。」20 受福 音的命令驅使,「你們白白得來的,也要白白分施」(瑪 10:8),社會訓導時常提醒人,應當協 助其他近人取得各種需要,把慈愛行動注入人類社會中;回應需要幫助的人之所需,只是給予 他們原屬於他們的東西,而非我們的東西。愛護窮人絕對「與無節制的愛財或自私的濫用錢財 不能並存。」而且,優先關懷貧窮人是讓缺少發聲機會的人得以表達其需要。因為在權力和階 級上,他們都處於邊緣位置,未能成為平等的公民和參與社會決策。
7. 天主教思想中的正義
天主教會跟隨傳統就正義的三種分類:a)交換正義:這是基於承諾和合約的滿全和應允;
b)分配正義:這是基於公平地分配社會上的承擔和得益,並保證有份參與議價的成員能較公平 地參與決定;c)社會正義:有關建構保證公平交易、分配正義和大眾福祉的制度。此外,近期 的社會訓導強調參與作為正義;這是指人性尊嚴要求人有真正的聲音,影響與他們生活有關的 決策,沒有人被排斥於社會之外、被剝奪公民權。因此,正義關心到人的需要及具道德要求,
而不只是履行合約。
8. 整全的人性發展
社會訓導傾向尋求整全的發展、整合的人性。這觀點不會把人簡化為經濟動物,亦不會把 經濟與文化、環境、社會、政府、家庭和工作分割。在《在新世界中傳福音》宗座勸諭和《民
17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第 31 節。
18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 69 節。
19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第 27-34 節;《百年》通諭,第 41 節。
20 《天主教教理》,第 2443 條。
族發展》通諭中,教宗保祿六世分別提出了「整全的解放」和「人類的整全發展」;教宗若望保 祿二世在《社會事務關懷》通諭中亦提出類似的概念──「真正的人類發展」。這類社會訓導的 特別概念否定了將人視為純經濟動物,或任意將人從社會關係或網絡中抽離。人應是參與的主 體而非客體。
結語
活在廿一世紀當下的我們,面對權力和物質的有形及無形蠶食,要擺脫私慾及計算所需要 的心靈力量,是我們的理性思維未必能應付的。恰恰在這裡,本文對天主教社會訓導背後的幾 個基本原則的闡述,可視為我們信徒之間的一種互勉,使我們更理解天主的眼光與心意,提升 我們作為基督徒的公義及使命感,起碼幫助自己活出信仰,進而幫助他人活出尊嚴。
來源:《教會的寶藏:天主教社會訓導簡易本》,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