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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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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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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5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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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許倖瑤

電話:02-23979298#619

E-Mail:hsurinoa@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400542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府為所屬潭墘國民小學訂定該校第四屆校友才藝獎 勵基金章程發給員工獎勵金,報院核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104年1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040396797號致行政院 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下簡稱待遇支給要點

)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 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

,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 行支給。」

三、復查本總處104年8月19日研商「各機關競賽獎金發給情形 調查分析及後續處理規劃」會議,臺南市政府提及如獎勵 經費來源包括企業捐贈,是否仍須依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 規定函報行政院,經做成決議略以,如獎勵經費來源包括 企業捐贈,以其給與對象如係員工,仍應依待遇支給要點 及行政院104年2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4361號函等相關 規定辦理。以上開會議決議係指相關獎勵經費來源包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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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關學校編列預算及民間(含企業)捐贈;如全為民間(含 企業)捐贈,自非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員工給與事項 範圍。

四、本案依來函說明並洽貴府承辦單位表示,旨揭章程係於96 年訂定,目前獎金來源均係由校友捐贈,未由政府相關經 費支應,爰旨揭章程有關發給指導老師獎金部分,仍請貴 府依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不含彰化縣政府) 2015-12-10

1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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