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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563
承辦人:侯佩娣 電話:02-82366551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教育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部銓四字第1074307139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因配偶公費出國進修或研究,依公務人 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查民國105年7月5日修正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 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 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五、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 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依該款修正說明略以,參酌本 部90年7月19日90銓五字第2044005號書函釋所定「因公」
之認定標準,明確規範適用範圍及標準。
二、茲以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係應公務人 員之配偶因公務之需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基於照顧公務 人員及人道立場考量所定,以該款規定既已明確規範「配 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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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及「期間在1年以上 須隨同前往」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因此,公務人員之 配偶如非於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服務,其經公費 留學考試或提出申請,取得政府機關公費補助而出國進修 或研究者,尚無法依該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至配偶服務 機構係輔助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辦理國家重要任 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得從寬同意比 照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三、本部87年6月15日87台甄五字第1629546號書函、92年6月2 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 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8-02-05
14: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