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證 書
一、立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銀行),茲保 證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依法應負 民事責任債務時,在新臺幣3 百萬元保證限度內,代負履行賠償責任。
二、本銀行保證於被保證人之債權人取得上述執行名義,於接獲通知日起1 個月 內,由本銀行在新臺幣 3 百萬元保證限度內,代為履行給付;並於代為履 行給付之日起7 日內通知勞動部,並以書面為是否續負新臺幣 3 百萬元限 度之保證責任之表示;逾期時,則視為同意續負上述保證責任。
三、本保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簽發日起3 年 2 個月(自民國 年 月 日 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但勞動部於保證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解 除本銀行保證責任時不在此限。
四、本保證書共3 份,由勞動部、本銀行及被保證人各執 1 份。
五、本保證書由本銀行及被保證人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本銀行及被保證 人印信後生效。
保證人:
負責人或代表人: (簽章)
營業地址:
電話號碼:
被保證人:
負責人或代表人: (簽章)
營業地址:
電話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保證書有效期間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間為2 年,並依規定保證書於該機構 註銷許可證1 年後解除保證責任,又配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送件、郵寄及主管 機關審核時間為2 個月,爰合計保證書有效期間為 3 年 2 個月。
私業許表AA-3 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