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為建立境內外幣短期票券市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同意 票券商經營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因外幣短期票券結算所產生應收及應付 款項之清算作業,須於外幣清算銀行辦理,爰修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 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增訂外幣清算銀行辦理外幣短 期票券清算作業之依據。
修正重點為明定參加人應收應付之清算款項如為外幣時,其清算應
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選定之銀行辦理,其涉及外匯
業務者,並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
結算機構辦理結算所產生 參加人應收及應付款項之 清算,應申請中央銀行辦 理之。但參加人為兼營票 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
由 其 選 定 一 家 銀 行 辦 理 之。
前項參加人應收應付 之清算款項如為外幣者,
其清算應由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選定之銀行辦理;其涉及 外匯業務者,並應依中央 銀行規定辦理。
第四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 結算機構辦理結算所產生 參加人應收及應付款項之 清算,應申請中央銀行辦 理之。但參加人為兼營票 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
由 其 選 定 一 家 銀 行 辦 理 之。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業遴選特定銀行 擔任美元清算銀行,並經中 央銀行同意。為配合外幣短 期票券納入短期票券集中保 管結算機構辦理結算,爰增 加第二項規定,明定外幣短 期票券結算所產生之外幣款 項清算作業,應由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選定之外 幣清算 銀 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