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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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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組織關係圖,應列明各公司間之持 股比例、實際投資金額及母子公司間交叉持股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 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 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 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 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 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

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 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 表一之二及一之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 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 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 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

(2)

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出席率,以及 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公 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 形及原因。

(五)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 式。

(六)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附表二 之二)

(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 告。

(八)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 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

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

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 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 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 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

(3)

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 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 彙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 計公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 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 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 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 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 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 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 不再接受委任,或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 者,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 處理方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 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4)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 務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 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 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 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 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 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 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 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 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 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 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

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 第十六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 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

(5)

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 十六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 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 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金融控股公司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 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 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 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 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

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 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 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 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 二十三)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 形。(附表二十四)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應於股 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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