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申請書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旨:本行為配合業務需要,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五點規定,申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行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之申請條件,說明如 下:
項 目 說 明
(一)銀行之長期信用評等符合附表 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
(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 率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以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及最近 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表為基準)。
(四)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 分之三以下。
(五)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 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 法情事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 會認可。
二、檢附書件:
(一)聲明書(如附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適用)。
(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長期信 用評等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之證明文件(以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準)。
(五)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六)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事會或總行授權人員【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適用】核准):
1.業務原則與方針。
2.業務流程。
3.內部控制制度。
4.定期評估方式。
附件
5.會計處理方式。
6.內部稽核制度。
7.風險管理措施
8.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9.辦理部門及內部組織分工
申請銀行名稱:
負責人:
聯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聲 明 書
本行就申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謹聲明符合本行母國之法令及總行章程之 規定。
銀行名稱:
立聲明書人:
(在華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