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補發、換發流程圖
附件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補發、換發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英文姓名
(*以英文正楷書寫)
聯絡電話 手機
寄送地址
□□□-□□
(現職教師統一寄送至任教學校) 電子郵件
申請理由
貴部(或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
年 月 日 字第 號發給教師證書,茲因:
□遺失
□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毀損(請敘明毀損情形: )
□變更其它(請敘明理由: ) 請予補發,如有虛報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姓名(簽章)
教師證書 申請類別
□中等學校 科
□國民中學 學習領域 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 科
□高級中等學校 群 科 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學習領域 科
□國民小學 專長
□幼兒園
□特殊教育學校(班)教育階段 組 科(領域專長)
□其他(登記制)
繳費紀錄
□線上刷卡
□超商繳款
□ATM 轉帳 繳款證明
黏貼
相片
(請繳交最近一年內 正面半身彩色一吋 脫帽相片電子檔)
附件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或修業期間之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
有效護照影本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附件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補發、換發檢核表
申請學校:
申請人: 填表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覆核
1 學校公文(非現職教師免附) □ □ □
2
補(換)發申請書 (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 色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最新國民身分證影 本或修業期間合法停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 本、有效護照影本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繳款證明)
※申請書需由申請人簽章
□ □ □
3
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須提出自取得教師證書 後至 92 年 7 月 31 日止無超過 10 年未任教職之相關文件,82 年 8 月 1 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免附。
□ □ □
4
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1 份
※證書應記載事項內容變更換發證書者須檢附。
※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係指戶籍謄本。
□ □ □
5 教師證書正本
※除證書遺失外,其餘申請案件皆須將原證書正本繳回註銷 □ □ □ 檢核人
員核章
申請人簽章 學校人事主管
承辦單 位審查 結果
□通過 □補發教師證(明)書 □換發教師證(明)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完成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3. 申請資料請寄送至承辦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
附件四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誤繕換發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英文姓名
(*以英文正楷書寫)
相片
(請繳交最近一年 內正面半身彩色
一吋脫帽相片
聯絡電話 手機 電子檔)
身分證字號 (居留證證
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西元 年 月 日)
畢結(肄)業 系(所)
_________________學校____________學院 _________________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寄送地址
□□□-□□
(現職教師統一寄送至任教學校) 電子郵件
申請理由
貴部(或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
年 月 日 字第 號發給教師證書,茲因:
□誤植(請敘明理由: )
申請誤繕換發證書者,需具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原因,如有虛報情事,
應負法律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姓名(簽章)
教師證書 申請類別
□中等學校 科
□國民中學 學習領域 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 科
□高級中等學校 群 科
□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學習領域 科
□國民小學 專長
□幼兒園
□特殊教育學校(班)教育階段 組 科(領域專 長)
□其他(登記制)
附件四
(背面)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或修業期間之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
有效護照影本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附件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誤繕換發檢核表
申請學校:
申請人: 填表日期:
項次 檢核內容 無 檢核 覆核
1 學校公文 □ □ □
2
誤繕換發申請書 (含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 一吋脫帽照片電子檔、最新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修 業期間合法停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影本、有效護 照影本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
※申請書需由申請人簽章
※需另行繳交照片電子檔至初審承辦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其他文件俟誤繕需求提供。
□ □ □
3
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82 年 8 月 1 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須提出自取得教師證書後至 92 年 7 月 31 日止無超過 10 年未任教職之相關文件,82 年 8 月 1 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免附。
□ □ □
4
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戶籍資料 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1 份
※姓名、出生日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者附之。
※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係指戶籍謄本。
□ □ □
5 教師證書正本 □ □ □
檢核人 員核章
申請人簽章
學校人事主管 或師資培育大學師培中心主
管
承辦單 位審查 結果
□通過換發教師證(明)書 審查人員核章
□未通過,原因為:
電話聯絡紀錄:
通知人員:
通知時間:
補件時間:
備註
1. 檢核單位,請確實依相關規定檢核,完成後於檢核項目打「ˇ」,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2. 灰底部分送件單位請勿填寫。
3. 申請資料請寄送至承辦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日期:________
附件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誤繕換發流程圖
附件七
代為申辦教師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代為申辦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代為申辦人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教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____年_____月 日),業於 年 月 日逝世,因申請撫卹須出具教 師資格證明文件,本人 (與教師之關係: )茲代為申辦,
本資格證明文件不另他用,如有不實,應負法律責任。
此致 教育部
代為申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