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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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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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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 12 月 29 日衛部照字第 1061563780 號公告 107年 10 月 5 日衛部顧字第 1071961839 號公告修訂 108年 5 月 17 日衛部顧字第 1081961311 號公告修訂 109年 2 月 4 日衛部顧字第 1091960012 號公告修訂 109年 5 月 19 日衛部顧字第 1091961263 號公告修訂 109年 12 月 10 日衛部顧字第 1091963056 號公告修訂

第一節 給付

一、 身心失能者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

符合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

將予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如附表 1) 。 二、 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且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65 歲以上老人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 55-64 歲原住民

(四)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 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

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

額度」 ) ,兩者不得流用。 「個人額度」下再分 3 類額度,且彼此

不互相流用:

(2)

(三)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四、 本基準不適用於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五、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 要者,僅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除本基準 另有規定外,並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六、 交通接送服務除第四類偏遠縣市、偏遠鄉鎮市區給付長照需要 等級第 2 級(含)以上外,其餘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僅給付長 照需要第 4 級(含)以上,並限定使用於照顧計畫中之就醫或 復健,其提供形式或交通工具依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七、 長照需要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 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 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八、 請領喘息服務者除另有規定外,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不予給付。

九、 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除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喘息服務及另有規定外,以月為單位,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當月的給付額度扣除照顧計畫擬定額度後倘有剩餘,可保留,

惟保留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若未於 6 個月內複評者,於完成

(3)

年;喘息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 1 年。

九之一、複評後新核定之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如有調高,給付額 度按新等級回溯至核定當月 1 日生效,前次剩餘額度於複評照顧 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歸零;如長照需要等級調低,給付額度依新等 級自核定次月 1 日生效,前次剩餘額度至新額度生效前 1 日歸 零。

十、 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依據長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額 度及照顧問題清單(如附表 2),以及照顧組合表(如附表 3),

與長照需要者討論後擬定照顧計畫。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擬訂 之照顧計畫須經照管中心核定後進行服務連結。

十一、 長照需要者使用各類服務,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 組合外,應依照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以下簡稱部 分負擔),各類服務之負擔比率如附表 1:

(一)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以下代稱長照低收 入戶) 。

(二) 前揭長照低收入戶以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

(4)

(三)前兩者以外者(以下代稱長照一般戶)。

十二、 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本節第十一點規定之比 率計算,若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並由長照機構或其他服 務提供者於服務提供後收取。

十三、 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除依前點規定之部分 負擔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須自行負擔:

(一) 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

(二) 單項輔具租賃價格或購置價格超過照顧組合表所訂之價格上 限部分。

(三) 於本基準第三節照顧組合表載明服務內容及服務主體除了長 照需要者以外,尚包括他人(主要為家人)且非為另一長照 需要者,則其須自行負擔依照顧組合表規定比率之費用。

(四) 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中之服務。

十四、 前點所稱須自行負擔費用者除另有規定外,長照需要者及其家

屬使用長照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金

額,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

主管機關核定:

(5)

(二) 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中之服務。

(6)

供照顧組合之服務包括事前準備、實際服務、事後善後及紀錄;

服務提供之費用支付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

二、 長照機構提供服務後之費用申請程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特約簽訂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

三、 長照需要者居住於附表 4 所列之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以下簡 稱原民區或離島)且接受服務,長照機構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依 照顧組合表之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元)申請費用,但長照 需要者使用各項照顧組合所扣之額度及部分負擔金額,仍以附 表 3 照顧組合表之「給(支)付價格(元)」欄位之金額計算。

四、 未收載於本照顧組合表之服務,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或全國性長照相關學會、協會、公會向中央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收載,中央主管機關依程序審議收載。

五、 當長照需要者停止或終止長照服務時,其已使用之照顧組合未 完成之款項,長照機構或服務提供者得按使用比率 1 次性申請 支付。

六、 交通接送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支付單價應先經各縣市政府核

(7)

目之核銷應備文件(含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及輔具評估報 告書格式,準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同表中 所稱之輔具評估人員係指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 位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之特約輔具評估人員) ;專業治 療師指已辦理執業登記且在執業之物理或職能治療師者。專業 治療師應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資 格,始得繼續提供評估服務;本部另有規定者,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得由非屬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之 甲類輔具評估人員,辦理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E、F 碼) 之評估服務。

八、 附表 3 照顧組合表之 AA03 至 AA11 照顧組合加計條件,由縣市 政府認定並標示於核定文件。

九、 特約單位應於每月 10 日前,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服務費用申報;漏未申報者,應於應申報末日 之次日起 60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報。

十、 個個案於依照顧計畫接受服務時如有臨時需要使用 BA01、BA07、

(8)

並告知照顧計畫擬定者,經確認後並得據以申報費用,但若超

過額度需由民眾自費。

(9)

(一)照顧管理及政策鼓勵服務(A 碼)

(二)個人額度下之服務

1. 居家照顧服務(B 碼)

2. 日間照顧服務(B 碼)

3. 家庭托顧服務(B 碼)

4. 專業服務(C 碼)

5. 交通接送服務(D 碼)

6. 輔具服務(E 碼)

7.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F 碼)

(三)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G 碼)

二、 照顧組合表,如附表 3。

(一) A 碼照顧管理及政策鼓勵服務為各類服務額度共用之照顧 組合,不扣長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額度,亦免部分負擔。

(二) 第一節第三點各類服務額度,限用於相對應的照顧組合:

1.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B 碼、C 碼。

2.交通接送服務額度:D 碼。

3.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E 碼、F 碼。

4.喘息服務額度:G 碼。

(10)

需要 等級

(1年) 適用 G 碼

照顧及專業服務(月)

適用 B、C 碼

交通接送(月),適用 D 碼 【分類見附表 5】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3 年) 適用 E、F 碼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給付 額度 (元)

部分負擔 比率(%)

給付 額度

(元)

部分負擔 比率(%)

給付 額度 (元)

部分負擔 比率(%)

給付 額度

(元)

部分負擔 比率(%)

給付 額度

(元)

部分負擔 比率(%)

給付 額度 (元)

部分負擔 比率(%)

給付 額度 (元)

部分負擔 比率(%)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般 戶

第 2 級 10,020

0 5 16 2,400 0 7 21 40,000 0 10 30

32,340

0 5 16 第 3 級 15,460

第 4 級 18,580

1,680 0 10 30 1,840 0 9 27 2,000 0 8 25 第 5 級 24,100

第 6 級 28,070 第 7 級 32,090

48,510 第 8 級 36,180

(11)

2 洗澡問題 3 個人修飾問題 4 穿脫衣物問題 5 大小便控制問題 6 上廁所問題 7 移位問題 8 走路問題 9 上下樓梯問題 10 使用電話問題 11 購物或外出問題 12 備餐問題

13 處理家務問題 14 用藥問題 15 處理財務問題 16 溝通問題 17 短期記憶障礙 18 疼痛問題

19 不動症候群風險 20 皮膚照護問題 21 傷口問題

22 水份及營養問題 23 吞嚥問題

24 管路照顧問題 25 其他醫療照護問題 26 跌倒風險

27 安全疑慮 28 居住環境障礙 29 社會參與需協助 30 困擾行為

31 照顧負荷過重 32 輔具使用問題 33 感染問題 34 其他問題

(12)

(元) (元)

AA01 照顧計畫 擬定與服 務連結

1. 內容包括:

(1) 承接照管中心轉介長照需要者。

(2) 至案家與長照需要者或其家屬討 論,依其「個人額度」、照顧問題 清單及長照需要者之需求後擬訂照 顧計畫。

(3) 照顧計畫送照管中心核定後連結服 務或資源。

(4) 每 6 個月需進行家訪並重新依個案 需求擬定照顧計畫,若發現個案身 體狀況改變需重新評估,則通報照 管中心進行複評。6 個月重新擬定 照顧計畫及複評時等級改變須重新 擬定照顧計畫,均可申報 1 次。

2. 本組合不得與 AA02 於同月併計。

3. 本組合與 AA02 同月申報總數需合 併計算,同月專任個案管理人員可申 報組數以 150 組為準,超過 150 組 者,每組減付本組合給(支)付價格 20%之金額,至多得超額申報至 200 組,兼任個案管理人員可申報組數上 限及超額申報組數,以專任人員可申 報組數折半計。

4. 兼任個案管理人員同月於各社區整 合型服務中心之申報組數上限及超 額申報組數同上。

5.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1,700 2,040

AA02 照顧管理 1. 內容包括:

(1)依長照需要者需求或長照需要變化 調整照顧計畫。

400 480

(13)

(2)執行服務計畫。

(3)追蹤長照需要者與各項服務之連結 情形。

(4)每月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追蹤。

(5)接受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有關長照 服務諮詢、申訴及處理。

(6)協助長照需要者或其家屬其他資源 連結。

2. 申請費用應檢附服務紀錄、照顧計畫 異動報告或申訴紀錄。

3. 本組合不得與 AA01 於同月併計。

4. 本組合與 AA01 同月申報總數需合 併計算,同月專任個案管理人員可申 報組數以 150 組為準,超過 150 組 者,每組減付本組合給(支)付價格 20%之金額,至多得超額申報至 200 組,兼任個案管理人員可申報組數上 限及超額申報組數,以專任人員可申 報組數折半計。

5. 兼任個案管理人員同月於各社區整 合型服務中心之申報組數上限及超 額申報組數同上。

6.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AA03 照顧服務 員配合專 業服務

1. 內容包括:照顧服務員至少 1 次,於 專業服務提供者提供專業服務時同 行及學習,且須同時段提供居家照顧 (以下 BA 碼之一:BA01~BA05、

BA07、BA12~BA15、BA17d1、

BA17d2、BA17e、BA23),並參與或 協助執行後續長照需要者專業服務 計畫。

600 720

(14)

2. 長照需要者須被核定給付專業服務。

3. 照顧服務員須執行與該專業服務相 關之照顧服務,並完整參與長照需要 者專業服務照顧組合後申請。

4. 每個專業服務照顧組合(C 碼,不含 CC01)只能申請 1 次。

5.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AA04 於臨終日 提供服務 加計

1. 內容:於長照需要者臨終日或前 1 日 提供居家服務(BA 碼照顧組合),

或後 1 日提供基本身體清潔 (BA01),得加計。

2. 本組合只限申請 1 次。

3.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1,200 1,440

AA05 照顧困難 之服務加 計

1. 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提 供服務時加計費用,同服務單位提供 同個案服務,1 日限加計 1 次:

(1) 長照需要者曾有抗拒照顧或有攻 擊行為。

(2) 長照需要者罹患之疾病具有傳染 性(疥瘡、肺結核、梅毒),增加照 顧困難度。

(3) 長照需要者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 症者、智能障礙者及失智症者,增 加照顧困難度。

(4) 50 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5) 經長照需要等級評定為第 5 級以 上,且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之、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植 物人及罕見疾病患者,增加照顧困 難度。

200 240

(15)

(6) 長照需要者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且證明中 ICD 診斷碼註 記(腦性麻痺患者:G80;脊髓損 傷者:S14、S24、S34)、領有全 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經醫 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腦性麻 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增加照顧困 難度。

2. 本組合以日為加計單位。

3. 本組合限提供照顧服務(BA16 代購或 代領或代送服務除外)及專業服務、喘 息服務加計。

4.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AA06 身體照顧 困難加計

1. 內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提 供服務時加計費用,並每日以一次為 限:

(1) 對有管路(或傷口、燒燙傷),或 移位困難且體重超過 70 公斤需協 助之長照需要者提供 BA01 或 BA07照顧組合。

(2) 對 ADL 移位或上下樓梯屬完全依 賴提供 BA12 照顧組合,或需 2 名 以上照顧服務員同時提供服務才 能完成 BA12 照顧組合。

(3) 對 ADL 移位屬可自行坐起,但離 床需協助,且體重大於 70 公斤提 供 BA12 照顧組合。

(4) 對 12 歲以下(含)之長照需要者提供 BA01、BA02 或 BA07 照顧組合。

2. 本組合以日為加計單位。

3.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200 240

(16)

AA07 家庭照顧 功能微弱 之服務加 計

1. 內容:對長照需要等級評定第 4 級以 上,且家庭照顧者為年齡超過 75 歲或 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手冊)或獨居 之長照需要者到宅提供 BA01、

BA02、BA03、BA04、BA07、BA08、

BA10、BA11、BA12 及 BA14 照顧組 合時加計。

2. 本組合以每月為加計單位,每月申請 1次。

3.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760 915

AA08 晚間服務 1. 於晚間提供照顧及專業服務(晚上 8 點至晚上 12 點)時加計。

2. 同服務單位提供同個案服務,1 日限 加計 1 次。

3. 同日 AA08 及 AA09 不得同時申請。

4.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385 465

AA09 例假日服 務

1. 於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提供照顧及 專業服務、喘息服務時加計。

2. 同服務單位提供同個案服務,1 日限 加計 1 次。

3. 同日 AA08 及 AA09 不得同時申請。

4.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770 925

AA10 夜間緊急 服務

1. 於晚上 12 點至隔日 6 點緊急提供非照 顧計畫既定之照顧及專業服務加計。

2.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1,000 1,200

AA11 照顧服務 員進階訓 練

1. 內容:照顧服務人員針對以下對象提 供 BA01、BA02、BA04、BA05、BA07、

BA13、BA18、BA20、BA23、BA24、

BB01~ BB14及 BC01~ BC14 照顧組 合時加計:

(1) 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慢

50 60

(17)

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 礙者、失智症者、頑性(難治型)

癲癇症者、植物人及罕見疾病患者。

(2) 對 50 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3) 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 證明中 ICD 診斷碼註記(腦性麻痺 患者:G80;脊髓損傷者:S14、S24、

S34)、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證明、或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 書之腦性麻痺患者及脊髓損傷者。

2. 本組合服務失智症者之照顧服務人員 應完成失智症訓練課程;服務本組合 其他身心障礙者(不含失智症者)之照 顧服務人員應取得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設立標準附件二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 標準表所訂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證 明。

3. 本組合以日為加計單位,每一位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長照需要者,

每日只限申請 1 次,但於居家式、社 區式長照服務機構得分別計算。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須訂定本項申報費 用回饋完訓照顧服務員之獎勵機制。

5.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AA12

開立醫師 意見書

1. 內容包括:

(1) 承接照管中心轉介之長照需要者,

依本部公告之醫師意見書,於規定 期限內內以家訪方式評估個案狀況 及長照醫事照護需求,提出長照醫 事照護意見,並上傳資訊系統。

(2) 針對已收案之長照需要者,每 6 個

1,500 1,800

(18)

月開立醫師意見書。

(3) 本項組合每年上限為 2 次。

2. 本組合不扣「個人額度」。

BA01 基本身體 清潔

1. 依長照需要者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 以下項目:梳頭修面、穿脫衣服、

床上擦澡、床上洗頭、排泄物清理 (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等)。

2. 床上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個案無 需求得不執行。

3.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1 組合;

必要時得早晚各使用 1 組合,且執行 BA01之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 BA07及 BA23。

260 310

BA02 基本日常 照顧

1. 依長照需要者之需要進行基本日常 生活協助,例如:協助翻身、移位、

上下床、坐下/離座、刷牙洗臉、穿 脫衣服、如廁、更換尿片或衛生棉、

倒尿桶、清洗便桶、造廔袋清理、清 洗臉及/或手、刮鬍子、修剪指(趾)

甲、協助用藥、服藥、整理床(及更 換床單) 、會陰沖洗(無使用身體清 潔)等。

2. 第 1 點未列項目而屬基本日常照顧,

得經照管中心同意後比照列入。

3. 本組合以每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 位,1 日限使用 3 小時。

4. 除 BA22 巡視服務外,本組合不得與 其他組合併用。

195 235

BA03 測量生命 徵象

1. 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因疾病需要須 進行之監測

(1) 測量長照需要者之血壓、體溫、脈

35 40

(19)

搏及呼吸。

(2) 記錄及異常時轉知家屬及個管員 (或照顧管理專員)。

2. 本組合係為配合長照需要者生理狀 況且獨立於其他服務所提供的服 務,若屬於服務提供前後的觀察,則 不適用。例如,為了解長照需要者是 否合適當下沐浴,於沐浴前測量血 壓,本組合即不適用。

BA04 協助進食 或管灌餵 食

1. 內容包括:進食環境(含長照需要者 安置)準備、加熱飯菜、餐具準備、

協助餵食(或灌食)、觀察進食的量 及反應,提供受照顧者及家屬有關協 助進食或管灌餵食的諮詢和討論,以 及善後等。

2. 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鼓 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升個案 自我照顧潛能。

3. 本組合 1 餐為 1 組合。

130 155

BA05 餐食照顧 1. 餐食照顧,下列任 1 組合:

(1) 在案家備餐、備餐後用具及餐具善 後工作及清潔,備餐 1 次為 1 組合。

(2) 在案家準備 1 日所需之管灌飲食及 善後工作及清潔。1 日使用 1 組合。

2. 單純之加熱飯菜、非自製食物(如管 灌食品、牛奶等)之管灌食物屬於 BA04。

3. 同住之長照需要者共同使用此項照 顧組合時,僅擇一長照需要者扣其照 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

310 370

(20)

BA07 協助沐浴 及洗頭

1. 依長照需要者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 以下項目:協助或引導至浴間、穿 脫衣服、全身淋浴、坐浴或盆浴、

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 片、倒尿袋)、浴間之事前準備及事 後清理。

2. 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個案無須求 得不執行。

3. 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

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升 個案自我照顧潛能。

4. 本組合係指於浴間(或類似之場所)

執行之項目,若屬於床上擦澡,則 屬於編號 BA01;床上沐浴或原床泡 澡比照列入本組合。

5. 本組合已包含 BA01「基本(簡單)身 體清潔」、BA23「協助洗頭」之內 容,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 BA01 及 BA23。

325 385

BA08 足部照護 1. 內容包括:

(1) 評估趾甲及足部皮膚。

(2) 趾甲及其周圍修剪、足部長繭處之 處理、足部按摩及保養。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 訓練之人員提供。

3.若屬於日常指(趾)甲修剪,則屬於 編號 BA02。

500 600

(21)

BA09 到宅沐浴 車服務--第 1型

1.內容包括:利用專用車輛,攜帶行動 浴槽至案家,進行沐浴前評估及提供 全身式沐浴,包含架設沐浴裝置、協 助服務使用者身體清潔、穿換衣服、

移位、維護服務使用者安全及使用後 之清理等。

2.本組合至少須由 3 位長照人員所組成 的團隊提供服務。

3.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可使用 本項服務,不受第一節給付第五點限 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限制,惟其 給付額度仍僅給付失能者「照顧及專 業服務額度」之 30%。

2,200 2,640

BA09a 到宅沐浴 車服務--第 2型

1.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有留置管路(包 含:氣切、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 管、膀胱造廔口、結腸造廔口)、使 用呼吸器以及燒燙傷和三級傷口,需 協助之長照需要者,得使用本組合。

2.

內容包括:

(1)利用專用車輛,攜帶行動浴 槽至案家,進行沐浴前評估及提供 全身式沐浴,包含架設沐浴裝置、

協助服務使用者身體清潔、穿換衣 服、移位、維護服務使用者安全及 使用後之清理等。

(2)由護理人員做沐浴前後生命徵象 評估、身體評估、傷口評估和護理 以及衛教指導,包含:沐浴前後三 管(氣切、鼻胃管、導尿管)護理、

緊急狀況處理和指揮,並針對主要

2,500 3,000

(22)

照顧者依個案疾病做相關性衛教 和指導。

3.

本組合至少須由 1 位護理人員及 2 位 長照人員所組成的團隊提供服務。

4.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可使用 本項服務,不受第一節給付第五點限 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限制,惟其 給付額度仍僅給付失能者「照顧及專 業服務額度」之 30%。

BA10 翻身拍背 1. 內容包括:扣背、震顫、翻身,及相 關照顧指導(依本部所訂指引執行)。

2. 本組合完整實施 1 次為 1 給(支)付 單位。

155 190

BA11 肢體關節 活動

1. 內容包括:上肢、下肢被動運動,或 督促長照需要者進行主動運動或站立 練習(依本部所訂指引執行)。

2. 本組合完整實施 1 次為 1 給(支)付 單位。

195 235

BA12 協助上(下) 樓梯

1. 內容包括:協助上或下樓梯、協助輪 椅搬運上或下樓梯,樓梯數為一層樓 以上(含)者。範圍包含長照需要者 住家內及 2 樓以上之家門口至 1 樓。

2. 本組合限問題清單顯示「移位問題」

或「上下樓梯問題」者。

3. 不適用於使用電梯、爬梯機、樓梯升 降椅者。

130 155

BA13 陪同外出 1. 內容包括: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外 出,及注意安全,以每 30 分鐘為 1 給

(支)付單位。

2. 外出目的包括:購物、社交活動、辦

195 235

(23)

理事務、參與宗教活動、用餐、散步、

上下學、定期式復健或洗腎、運動等。

3. 本組合金額不包括外出之交通工具;

若符合 BA12 之給付條件,則本組合 與 BA12 併同使用。

BA14 陪同就醫 1. 內容包括:協助掛號(含預約)、長 照需要者準備、陪同就診、聽取及轉 知醫囑與注意事項。

2. 本組合價格不包括長照需要者及陪同 之照顧服務員之就醫交通工具費用。

3. 本組合不適用定期式復健或洗腎。

4. 本組合以陪同長照需要者就醫為主,

陪同時間自案家出門起算 1.5 小時 內,適用本組合。超過 1.5 小時,得 依實際陪同就醫時數使用 BA13。

685 825

BA15 家務協助 1. 內容包括:依長照需要者是否獨居分 為 2 種,並以 30 分鐘為 1 支付單位。

(1) 獨居之長照需要者:居家生活空間 的清理或洗滌、衣物洗滌及晾曬烘 乾(含至自助洗衣店洗衣)、熨燙、

衣物簡單縫補等家事服務。

(2) 非獨居之長照需要者:睡眠及主要 居家生活空間之清理或洗滌、衣物 洗滌及晾曬烘乾(含至自助洗衣店 洗衣)、熨燙、衣物簡單縫補等家 事服務。

2.清理洗滌方式包含吸塵/濕式清洗,沖 洗/除塵等,非大掃除。

3.上述非獨居之長照需要者家務協助須 為長照需要者本身所需,若係長照需 要者與家人共用之區域,則本項組合

195 235

(24)

之金額僅支付 50%,另外 50%須由長照 需要者負擔支付。

4.本組合所稱之獨居者定義如下:

(1) 長照需要者自己一人居住。

(2) 長照需要者與家人同住,每名家人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年齡未滿 18 歲。

B. 年齡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並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C. 年齡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長 照需要等級為 2 至 8 級。

D. 年齡 65 歲以上。

E. 50 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5.長照需要者使用之臥室及浴室,不論 是否有與家人共用,均不屬於共用區 域。

6.同住之長照需要者共同此項照顧組合 時,若住同一臥室,僅擇一長照需要 者扣其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 擔,若住不同臥室,則均須扣其照顧 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

BA16 代購或代 領或代送 服務

1. 目的物品或事項包括:餐食、食材、

生活用品、藥品、郵寄、補助品、衣 物床單送洗(或取回)及必要的辦理 事項(如洽政府機關或繳費)等。

2. 以上服務均含購物清單規劃與確認、

購物、購買物品的清理與歸位,以及 記帳等事前準備至善後之完整服務。

3. 上述目的物品或事項須為長照需要者 本身所需,若包含長照需要者以外之 家人物品,則本項組合之金額僅支付

130 155

(25)

50%,另外 50%須由長照需要者負擔 支付。

4. 本組合以代購或代領或代送長照需要 者物品或事項為主,距離自案家出門 起算 5 公里內,適用本組合。超過 5 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 擔。

BA17a 人工氣道 管內(非氣 管內管)分 泌物抽吸

1. 內容包括:

(1) 人工氣道管內(非氣管內管)分泌物 之清潔、抽吸與移除。

(2) 氣切造口分泌物之簡易照顧處理 (含銜接造口設備照顧處理、更換紗 布及固定帶)。

2. 若需同時處理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 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可另加計 BA17b之服務費用。

3. 照顧服務員須接受特殊訓練課程後方 可執行。

4.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3 組合為 限。

75 90

BA17b 口腔內(懸 壅垂之前) 分泌物抽 吸

1. 內容包括: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 之清潔、抽吸與移除。

2. 照顧服務員須接受特殊訓練課程後方 可執行。

3.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3 組合為 限。

65 80

BA17c 尿管及鼻 胃管之清 潔與固定

1. 內容包括:

(1) 尿管清潔:包含陰部與尿道口及尿 道口外之尿管沖洗、更換尿管固定 膠布。

(2) 鼻胃管清潔:包含清潔鼻部皮膚、

50 60

(26)

確認管路位置是否滑脫、更換鼻胃 管固定膠布。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週使用 7 組合為 限。

BA17d1 血糖機驗 血糖

1. 內容包括:攜帶式血糖機驗血糖。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日使用 1 組合為 限。

BA17d2 甘油球通 便

1. 內容包括:甘油球通便。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週使用 3 組合為 限。

3. 針對因特殊情況而有增加服務頻次需 求之長照需要者,應於不逾其照顧及 專業服務之給付額度內,由所轄社區 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評估其需 求,並經照顧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

得以專案核給其所需之次數。

50 60

BA17e 依指示置 入藥盒

1. 內容包括:依照藥袋指示置入藥盒。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週使用 1 組合為 限。

50 60

BA18 安全看視 1.內容包括:至案家陪伴、支持(如遊戲 或嗜好)、看視注意安全或協助(如日常 生活參與),並注意異常狀況。

2.以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3.本組合限心智障礙者使用。

4除 BA24 外,本組合不得與其他組合併 同使用,但可接續使用。

200 240

BA20 陪伴服務 1.內容包括:至案家陪伴看視、日常生 活參與,或讀紙本或電子新聞或書信。

2.以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3.除 BA24 外,本組合不得與其他組合併 同使用,但可接續使用。

175 210

(27)

BA22 巡視服務 1. 內容包括:上午 6 點至下午 6 點,至 案家探視長照需要者,並進行簡易協 助,至少 3 次。

2. 得搭配本照顧組合表之其他照顧組 合。

3. 非第 1 點時段內之巡視服務,得依實 際情況加計 AA08。

130 160

BA23 協助洗頭 1. 依長照需要者之需要完成以下全部 或部分項目:協助移位或引導至浴 間、穿脫衣服、洗頭、弄濕或弄髒 之身體部位之清潔、環境之事前準 備及事後整理。

2. 本組合係指於床上或浴間(或類似 之場所)單獨執行洗頭之服務,同一 時段,不可併同申請 BA01 及 BA07。

3. 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

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升 個案自我照顧潛能

200 240

BA24 協助排泄 1. 依長照需要者之需要完成以下全部 或部分項目:協助移位或引導至浴 間、支持及協助一般小便、大便,

及處理汗、痰或嘔吐物、觀察排泄 物、尿袋更換、造廔袋清理、人工 肛門造口周圍的照料(含造口袋的 更換和排空)、生殖器官照顧的事後 檢視、介紹如何大、小便控制/失禁 處理。

2. 若於執行 BA01 或 BA07 過程中同 時執行,則不得併計。

220 265

BB01 日間照顧 (全日)--第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675 810

(28)

1型 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全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BB02 日間照顧

(半日)-- 第 1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半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340 405

BB03 日間照顧

(全日)-- 第 2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全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840 1,005

BB04 日間照顧

(半日)-- 第 2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420 505

(29)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半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BB05 日間照顧

(全日)-- 第 3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全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920 1,105

BB06 日間照顧

(半日)-- 第 3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半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460 555

BB07 日間照顧

(全日)-- 第 4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全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提

1,045 1,255

(30)

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時 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BB08 日間照顧

(半日)-- 第 4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半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525 630

BB09 日間照顧

(全日)-- 第 5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全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1,130 1,355

BB10 日間照顧

(半日)-- 第 5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半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565 680

(31)

BB11 日間照顧

(全日)-- 第 6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全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1,210 1,450

BB12 日間照顧

(半日)-- 第 6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半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605 725

BB13 日間照顧

(全日)-- 第 7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全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1,285 1,540

BB14 日間照顧

(半日)-- 第 7 型

1. 內容包括:生活照顧、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活動、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備餐服務。

645 770

(32)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 半日服務,服務單位應於向地方政府 提供特約申請時,敘明其服務之起迄 時點,並經地方政府同意。

BC01 家庭托顧

(全日)-- 第 1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625 750

BC02 家庭托顧

(半日)-- 第 1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2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315 375

BC03 家庭托顧

(全日)-- 第 2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760 915

BC04 家庭托顧

(半日)-- 第 2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3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380 460

BC05 家庭托顧

(全日)--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785 945

(33)

第 3 型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BC06 家庭托顧

(半日)-- 第 3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4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395 475

BC07 家庭托顧

(全日)-- 第 4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880 1,055

BC08 家庭托顧

(半日)-- 第 4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5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40 530

BC09 家庭托顧

(全日)-- 第 5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960 1,155

BC10 家庭托顧

(半日)-- 第 5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6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80 580

(34)

BC11 家庭托顧

(全日)-- 第 6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980 1,180

BC12 家庭托顧

(半日)-- 第 6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7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490 590

BC13 家庭托顧

(全日)-- 第 7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 1 日為 1 給(支)付單位。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1,040 1,250

BC14 家庭托顧

(半日)-- 第 7 型

1. 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備餐服務。

2. 以半日為 1 給(支)付單位,同日不 得申請 2 次。

3. 適用長照需要等級 8 級。

4. 使用交通接送者另計。

520 625

BD01 社區式協 助沐浴

1.內容包括:協助或引導至浴間、穿脫 衣服、全身淋浴或坐浴(及/或洗頭)、

刷牙洗臉、浴間使用後之清理。

2. 本組合係指於日間照顧中心或托顧家 庭之浴間執行之項目。

200 240

BD02 社區式晚 餐

1.內容包括:準備晚餐、協助進食(或 餵食)及飯後口腔清潔。

2.本組合係指於日間照顧中心或托顧家 庭執行之項目。

150 180

(35)

BD03 社區式服 務交通接 送

1. 內容包括:接(或送)長照需要者居家 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日間照顧 中心、托顧家庭、巷弄長照站、文化 健康站、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輔具中 心)。

2. 本組合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 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 10 公里內 者,適用本組合,超過 10 公里所需 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

3. 以 1 趟為給(支)付單位。

4.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可使用 本項服務,不受第一節給付第五點限 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之限制,惟其 給付額度仍僅給付失能者「照顧及專 業服務額度」之 30%。

100 120

CA07 IADLs復 能、ADLs 復能照護

1. 內容包括:

(1) 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 論 IADLs、ADLs 復能之項目及 期待。

(2) 擬訂復能計畫。

(3) 指導措施及記錄。

2. 3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 單位。

3. 復能目標:

(1)協助善用潛能。

(2)維持生活參與能力不退化。

4.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4,500 5,400

CA08 「個別化 1. 內容包括: 6,000 7,200

(36)

服務計畫

(ISP)擬 定與執行」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慢 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 障礙者及失智症者之生活自理 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 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 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評估,並 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個別 化服務計畫之項目及期待。

(2) 50歲以上經確診失智症者之生活 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 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 促 進 服 務 、 社 區 適 應 服 務 等 評 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 個別化服務計畫之項目及期待。

(3) 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含執行策 略)。

(4) 執行紀錄。

2. 4 次措施(含評估及個別化服務計畫 之擬訂)為 1 給(支)付單位。

3. 訓練目標:

(1)提升生活自理能力。

(2)促進社會參與。

(3)減緩退化。

4. 本組合服務由符合資格之教保員、社 工人員或醫事人員提供。

5.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CB01 營養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4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

4,000 4,800

(37)

位。

3.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 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CB02 進食與吞 嚥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 6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 單位。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9,000 10,800

CB03 困擾行為 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 3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 單位。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 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4,500 5,400

CB04 臥床或長 期活動受 限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9,000 10,800

(38)

(4)紀錄。

2. 6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 單位。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 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CC01 居家環境 安全或無 障礙空間 規劃

1. 內容包括:下列服務之一

(1)活動及照顧方式與策略建議、現有 家具擺設、日常活動所需的輔具使 用與復健運動之空間動線規劃等服 務。

(2)居家環境檢視、提出居家安全環境 改善之方式,以及教導家屬長照需 要者於家中維護安全之方式及注意 事項。

2. 2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 單位。

3. 為達到居家安全或無障礙空間所需之 輔具或空間修繕,依輔具服務或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規定另計。

4.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2,000 2,400

CD02 居家護理 指導與諮 詢

1. 評估-失能者護理照護需求評估及家 庭評估。

2. 擬定家庭護理計畫,確立個案及照顧 者之照護需求與決定。

3. 護理照護問題處理。

4. 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包含以下:

(1) 個案及照顧者照顧措施之專業 指導及回覆示教。

(2) 個案及照顧者跨領域社區資源

6,000 7,200

(39)

協調、轉介及追蹤。

(3) 照顧者及家庭之照護計畫諮詢。

(4) 過程及結果成效評值與紀錄。

5. 3 次措施(含評估)加 1 次評值為 1 給 (支)付單位。

6. 照護目標:

(1) 個案及照顧者照護問題的改善。

(2) 個案及照顧者自我照顧知識與 技巧之增能。

(3) 改善個案及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7. 本組合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 練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式(或含居 家式之綜合式)長照機構之護理人員 提供。

8.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DA01 交通接送 1. 內容包括: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 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 1 趟。

2. 除第四類偏遠縣市、偏遠鄉鎮市區使 用者長照需要等級為第 2 級(含)以上 外,其餘地區使用者須為長照需要等 級第 4 級(含)以上。

3. 本組合限於照顧計畫既定之服務。

依各縣 市政府 核定價 格

依各縣市 政府核定 價格

GA03 日間照顧 中心喘息 服務--全日

1.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至日間照顧中 心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

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等。

2.含交通接送。

3.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 規定辦理。

1,250 1,500

GA04 日間照顧 中心喘息 服務--半日

1. 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至日間照顧中 心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

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等。

2. 含交通接送。

625 750

(40)

3. 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 規定辦理。

GA05 機構住宿 式喘息服 務

1.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至長照住宿式 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 作人員提供 24 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 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 藥及活動安排等。

2.本組合以 1 日(24 小時)為 1 給(支)

付單位。

3.含交通接送。

4. 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 規定辦理。

2,310 2,775

GA06 小規模多 機能服務- 夜間喘息

1.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於夜間至小規 模多機能服務中心,由機構工作人員 提供包含生活照顧、協助沐浴、進食、

服藥、活動安排及住宿等照顧服務。

2.夜間係指每日下午 6 點至翌日上午 8 點。

3.本組合以 1 次為 1 給(支)付單位。

4.含交通接送。

2,000 2,400

GA07 巷弄長照 站喘息服 務

1. 內容包含:長照需要者至巷弄長照站 接受照顧、停留,包含進食、服藥及 活動安排等。

2. 本組合以小時為給(支)付單位。

170 205

GA09 居家喘息 服務

1. 內容包含:藉由受過訓練的照顧服務 員至長照需要者家中,提供長照需要 者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 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 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 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 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若

770 925

(41)

有陪同就醫需求可加計 BA14。

2. 本組合以 2 小時為 1 給(支)付單位,

單日居家喘息服務以 10 小時為上 限。

附表 3 照顧組合表(E 碼至 F 碼)

編號 輔具/居家無障礙 環境改善項目

給付方式 組合內容及說明 租賃價

格給付 上限

(元)

購置價 格給付 上限

(元)

購置最 低使用 年限

(年) EA01 馬桶增高器、便盆

椅或沐浴椅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不適用 1,200 3

EB01 單支枴杖-不銹鋼 製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3.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 用者,可給付額度加倍。

不適用 1,000 5

EB02 單支枴杖-鋁製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3.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 用者,可給付額度加倍。

不適用 500 3

EB03 助行器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不適用 800 3

(42)

(元) (元) (年)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EB04 帶輪型助步車(助 行椅)

可租賃可 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定期追蹤使用狀況、清 潔消毒、運送、回收整備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 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 需要者,始得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租賃費用以 1 月為 1 給(支)

付單位。若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價格。

5.帶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功能 條件:

(1)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300 3,000 3

EC01 輪椅-A 款(非輕量 化量產型)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置、諮詢等服 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3.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 盆帶。

4.EC01輪椅-A 款(非輕量化量產型)、

EC02 輪椅-B 款 (輕量化量產型)、

EC03輪椅-C 款(量身訂製型)僅能擇 一給付。

不適用 3,500 3

(43)

(元) (元) (年) EC02 輪椅-B 款(輕量化

量產型)

可租賃可 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定期追蹤使用狀況、清 潔消毒、運送、回收整備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3.本組合租賃費用以 1 月為 1 給(支)

付單位。若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價格。

4.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 盆帶。

5. EC01 輪椅-A 款(非輕量化量產型)、

EC02 輪椅-B 款 (輕量化量產型)、

EC03輪椅-C 款(量身訂製型)僅能擇 一給付。

450 4,000 3

EC03 輪椅-C 款(量身訂 製型)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免部分負擔。

5.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 盆帶,並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1)150 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2)14 英吋以下或 22 英吋以上座寬。

(3)具有 4 英吋以上座深調整、2 英吋 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化需求 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計。

不適用 9,000 3

(44)

(元) (元) (年) (4)其他經輔具中心專業人員評估認

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6. EC01 輪 椅 -A 款 ( 非 輕 量 化 量 產 型)、EC02 輪椅-B 款 (輕量化量產 型)、EC03 輪椅-C 款(量身訂製型) 僅能擇一給付。

EC04 輪椅附加功能-A 款(具利於移位功 能)

可租賃可 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定期追蹤使用狀況、清 潔消毒、運送、回收整備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專業治療師或輔具評估 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判定為本輔具 需要者,始得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免部分負擔。

5.本組合租賃費用以 1 月為 1 給(支)

付單位。若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價格。

6.規格或功能規範:

(1)輪椅附加功能-A 款:兼具可拆掀 式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於移 位。

(2)輪椅附加功能-B 款:具不及座面 連動之椅背仰躺功能(無段式調 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3)輪椅附加功能-C 款:具及椅背連 動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能,

及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7.須搭配 EC02 輪椅-B 款 (輕量化量 產型)或 EC03 輪椅-C 款(量身訂製

150 5,000 3

EC05 輪椅附加功能-B 款(具仰躺功能)

可租賃可 購置

150 2,000 3

EC06 輪椅附加功能-C 款(具空中傾倒功 能)

可租賃可 購置

150 4,000 3

(45)

(元) (元) (年) 型)同時申請。

EC07 擺位系統-A 款

(平面型輪椅背 靠)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免部分負擔。

5.規格或功能規範:

(1)平面型輪椅背靠須含硬式底板及 軟墊。

(2)曲面適形輪椅背靠應符合適形硬 式底板及適形軟墊、可快速拆裝 設計,以及可調整深度或角度的 嵌入式吊掛系統之規範。

(3)軀幹側支撐架:具有依身型調整 功能。

(4)頭靠系統:具有可調整支撐高 度、前後位置及角度之結構。

6.本項須為輪椅使用者。

7.申請單支軀幹側支撐架者補助金額 減半。

8. EC07(擺位系統-A 款)與 EC08(擺位 系統-B 款)僅能擇一項申請。

不適用 1,000 3

EC08 擺位系統-B 款

(曲面適形輪椅 背靠)

限購置 不適用 6,000 3

EC09 擺位系統-C 款

(輪椅軀幹側支 撐架)

限購置 不適用 3,000 3

EC10 擺 位 系 統 -D 款

(輪椅頭靠系統)

限購置 不適用 2,500 3

EC11 電動輪椅 限租賃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定期追蹤使用狀況、清 潔消毒、運送、回收整備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2,500 不適用 不適用

(46)

(元) (元) (年)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租賃費用以 1 月為 1 給(支)

付單位。若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價格。

5.電動輪椅與電動代步車僅能擇一申 請。

6.本組合包含依評估結果加裝沙發型 座椅、擺位型座椅、電動變換姿勢 功能或使用非比例控制器。

EC12 電動代步車 限租賃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定期追蹤使用狀況、清 潔消毒、運送、回收整備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租賃費用以 1 月為 1 給(支)

付單位。若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價格。

5.電動輪椅與電動代步車只能擇一申 請。

6.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代步車以四 輪規格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胎內 側距離須大於 30 公分。

1,200 不適用 不適用

ED01 移位腰帶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不適用 1,500 3

(47)

(元) (元) (年) 2.本組合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報

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給 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規格或功能規範:移位腰帶之寬度 至少須有 10 公分,接觸面不可有銳 利部分;且須有 4 個以上之提把可 供抓握。

ED02 移位板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規格或功能規範:移位板可作為坐 姿移位時相鄰平面之橋板,長度至 少須 60 公分、寬度至少須 20 公分、

厚度須 1 公分以下。

不適用 2,000 5

ED03 人力移位吊帶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規格或功能規範:人力移位吊帶至 少須有 4 個提把以利個案於坐姿或 臥姿下以人力搬運移位。

不適用 4,000 3

ED04 移位滑墊-A 款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不適用 3,000 5

(48)

(元) (元) (年)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規格或功能規範:移位滑墊-A 款須 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以利個案在坐 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接觸面之 摩擦。其寬度、長度至少須達到 50 公分以上。

ED05 移位滑墊-B 款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租賃費用以 1 月為 1 給(支)

付單位。若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價格。

5.規格或功能規範:移位滑墊-B 款須 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以利個案在臥 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接觸面之 摩擦。其寬度至少須達到 45 公分以 上、長度至少須達到 170 公分以上。

不適用 8,000 5

ED06 移位轉盤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不適用 2000 3

(49)

(元) (元) (年)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規格或功能規範:移位轉盤之上下 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質,且整體厚 度須 2 公分以下。

ED07 移位機 可租賃可 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定期追蹤使用狀況、清 潔消毒、運送、回收整備等服務。

2.本組合應由輔具評估人員出具評估 報告,判定為本輔具需要者,始得 給付。

3.適配度評估費用不包含在本組合。

4.本組合租賃費用以 1 月為 1 給(支)

付單位。若未滿 1 個月按比率計算 價格。

5.本項移位機係指懸吊式電動移位設 備,應包含吊帶。

2,000 40,000 10

ED08 移位機吊帶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組合適用 ED07 移位機購置 3 年 後,吊帶更換。

不適用 6,000 3

EE01 電話擴音器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設定、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不適用 2,000 5

EE02 電話閃光震動器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設定、諮詢等服務。

不適用 2,000 5

(50)

(元) (元) (年)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EE03 火警閃光警示器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設定、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不適用 2,000 5

EE04 門鈴閃光器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設定、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不適用 2000 5

EE05 無線震動警示器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設定、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不適用 2,000 5

EF01 衣著用輔具 限購置 1. 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 輔具各項 尺寸調整配 置、諮詢等服務。

2. 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3. 規格或功能規範:可協助衣著之穿 衣桿、穿鞋器、襪輔助器、長柄取 物鉗等相關項目。

不適用 500 3

EF02 居家用生活輔具 限購置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 用 說 明 、 輔 具 各 項 尺 寸 調 整 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 員逕行提供。

3.規格或功能規範:有助於居家活動 之特殊門把、烹調用具、開瓶罐器、

特製開關、洗衣、備藥、提醒服藥

不適用 500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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