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國人來臺擔任教育業務志工審查案 內部參考事項
一、 審查外國人來臺擔任教育業務志工申請案,函復申請單位注意 事項:
1. 敘明外國人來臺從事教育業務志願服務期間及地點。
2. 敘明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查復外國人在臺 相關紀錄。
3. 提醒外國人在臺安全維護事宜(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協助 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等)。
4. 外國人在臺停留簽證、居留等相關事項,請其逕洽外交部及 移民署辦理。
5. 各司署函復申請單位同意許可時,請一併副知青年發展署。
6. 申請單位來函變更外籍教育業務志工服務地點,且服務地點 與簽證及居留證上註記有所不同時,請各司署依流程進行審 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發給變更服務地點許可函,由外籍教育 業務志工逕持許可函至內政部移民署所轄服務站變更相關 資訊。
二、 依內政部 94 年 10 月 19 日臺內民字第 0940070822 號函,研商
「外國人得否申請來臺擔任人民團體志工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內容摘述如下:
1. 人民團體中之政治團體係以協助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 治參與為目的;職業團體則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 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該二類團體設立宗旨與志願 服務法所定志願服務範疇不符,不得申請引進外國人志工。
2. 已立案團體申請引進外國人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其服務項目 應與該團體設立宗旨及任務相符。
3.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引進外國人志工之志願服務計畫,
認為該申請志願服務項目及內容,具聘僱關係性質者,應駁 回其申請,並請其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許 可。
4. 外國人志工來臺後,如從事與原申請志工活動內容不符時,
應由原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 法令規定撤銷其簽證,並驅逐出國。
是故外國人來臺後,如從事與原申請志工活動內容不符時,經 本部查證有發生之事實,應撤銷其來臺從事志願服務之許可並 告知原申請單位。另視情事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如外交部、內政 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勞動部等)依業管相關法令進行查證,
如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需將結果函知原申請單位並副知本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