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
Judicial Review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1-2 言論自由 (商周案)
授課教師: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本章大綱
壹、概說• 一、憲法規定
• 二、保障內涵
• 三、誹謗性言論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 二、釋字第 656 號 ( 新新聞案 )
一、憲法規定• 憲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憲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二、保障內涵• 象徵性言論 (symbolic speech) ?唱歌/繪畫/傳單?消極不 表意之自由?謊言?
• 牽涉物理暴力?國會議員之質詢?
壹、概說
三、誹謗性言論• 概念比較
壹、概說
壹、概說
三、誹謗性言論• 相關法規 ( 刑 §310)
•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
•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壹、概說
三、誹謗性言論• 相關法規 ( 刑 §311)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 之載述者 。
壹、概說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事實
• 85.10.02
• 新黨立委朱惠良質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陳庚金,謂「有一位 新任的首長花了 278 萬裝潢費。」
• 商周記者林瑩秋採訪朱惠良助理黃義文,黃義文謂消息乃出於信 義大樓住戶之陳情。
• 林瑩秋向住戶蕭正倫求證,蕭表示「若有應是對面 ( 新任交通部 長蔡兆陽 ) 。」
• 林瑩秋再向黃義文求證。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事實
• 林瑩秋撰寫信義大樓官舍裝潢之報導。
• 商業周刊第 467 期刊出林瑩秋「信義大樓內大官們『房』事揭秘」
一文。
• 交通部以傳真方式函致商業周刊要求更正報導內容。
• 商業周刊第 468 期於「本刊說明」中報導交通部來函更正之事實。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 事實
• 商業周刊第 467 期內容節錄
• 「根據信義大樓住戶表示,目前住在信義大樓十三樓,新上任的交通部長蔡兆陽,大手 筆地花了二百七十八萬元的公帑,重新裝潢、整修官舍,成為該棟大樓住戶廣為流傳的
『頭條新聞』。而且因為蔡兆陽大興土木,加上施工不當,造成樓下十二樓住戶嚴重漏 水,經過住戶反應,交通部承辦人員處理的態度又不積極,惹得住戶敢怒不敢言,正巧
,這戶人家是蔡兆陽昔日的老長官,現任外貿協會名譽董事長王章清的家。據指出,由 於蔡兆陽花費巨資重整官舍的『動作』很大,有人看不慣,所以向新黨的立委朱惠良陳 情,檢舉蔡兆陽奢華。日前,朱惠良以此向人事行政局局長陳庚金提出質詢,問首長官 舍的裝潢費用是否應該事先列入部會施政預算之中?當時陳庚金回答,位於承德路的正 副首長官舍,主計處核給的裝潢費用是每戶 84 萬元,若是在信義大樓,恐怕是由其他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 事實:商業周刊第 468 期 (85.11.11-85.11.17)
• 來函
• 本部蔡部長上任後整修信義大樓首長官舍,總計支應費用為新臺幣 28 萬 7 千元正。商業周刊第 467 期稱……等,與事實不符。 ( 交通部 85 年 11 月 1 日 )
• 本刊說明
• 根據立法院公報 85 卷 45 期 52 頁記載,立法委員朱惠良於質詢人事 行政局長陳庚金時,便曾指出「一位新任的首長花了 278 萬裝潢費」。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 事實
• 85.11.04
• 蔡兆陽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 86.03.0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黃鴻仁(時任商業周刊總編輯)、林瑩秋成立誹謗罪。
• 86.08.11
• 臺灣高等法院依誹謗罪判處黃鴻仁 5 個月有期徒刑、林瑩秋 4 個月有期 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300 元折算 1 日 )
• 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全件確定。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事實
• 林瑩秋:曾就朱惠良之質詢內容向黃義文查證。
• 黃義文:她有來求證……我答覆我們要經過會商才發布,但我們會商 後決定不公布首長姓名,我也並無告訴她首長的名字,及花了 270 萬 ( 應為 278 萬 ) 元裝潢費用是何人,……保護消息來源……不公 布名字,也沒有向林瑩秋講消息的來源及所指裝潢費……之依據。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事實
• 林瑩秋:曾向黃義文再度查證,黃義文初不願予以正面證實,但按新 任閣員名單逐一詢問時,問到交通部長蔡兆陽時,黃義文即以大笑方 式回應,並囑咐再向住戶查詢。
• 黃義文:她有依很多名字來問,我一時應付她我大笑,當時剛停頓在 蔡部長的名字,可能她誤解。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事實
• 林瑩秋:曾向蕭正倫求證,蕭正倫親口告知:朱委員所質詢花費 27 8 萬元裝潢官舍之人,即為新任交通部長蔡兆陽。
• 蕭正倫:未曾提供任何相關資訊予立委、林瑩秋向我詢問過……我說 若有應是對面的……但我未指明金額……未再提供任何相關資料……
我不可能看過帳單或裝修情況、 200 餘萬是林瑩秋所提之質詢表,
我住邱部長樓下並無裝修之事,所以說若有應為對面。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事實
• 林瑩秋:聲請勘驗蔡兆陽住宅,送請臺北市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 會鑑定裝潢費用;聲請傳喚證人以明裝潢費實際額數暨證明確無主觀 犯意;聲請向中華電信函查電話號碼之用戶名稱,以證明交通部曾傳 真商周要求更正報導內容。
• 曾德水 ( 高院更審審判長 ) :你們怎麼這樣寫人家?這樣寫有損人家 官運!
• 高院:無必要。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事實
• 高院:蔡兆陽就任交通部長時,與交通部三位次長之整修宿舍費用共 計編列預算為 336 萬元。 ( 每位裝潢費預算各 84 萬元 )
• 高院:蔡兆陽經由交通部總務司雇工整修其宿舍計花費 28 萬 6993 元。
• 高院:黃鴻仁、林瑩秋成立刑 §310 II 之罪。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 事實 ( 法官陳志祥之案件 )
• 87.04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司改會 ) ,對登錄於大臺北地區約 2,300 名律師發出 87 年度法官評鑑評分表。
• 87.11.04
• 公布結果,楊貴志等六名法官未達 60 分。
• 楊貴志等控告司改會董事長高瑞錚與執行長林永頌以加重誹謗罪,向臺北地 院提起自訴;司改會兩名代表人也反控其誣告。
• 89.07.07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解釋理由書
•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 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 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 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 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 適當限制。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解釋理由書
• 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 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 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 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 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 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解釋理由書
•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解釋理由書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係以……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 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 實……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應負……之舉證責任,或法院 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 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貳、大法官解釋
一、釋字第 509 號 ( 商周案 )• 後續程序
• 91.01.29
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仍依誹謗罪判處黃 鴻仁 5 個月有期徒刑、林瑩秋 4 個月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300 元折算 1 日 ) ( 審判長仍為法官曾德水 )
貳、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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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學系 許宗力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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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ikimedia Commons / Author:Ilya Repin (1844-1930) / User:J.M.Domingo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Yevgeny_Onegin_by_Repin.jpg), 瀏覽日期: 2016/03/30 ,本作品為 public domain。
10 根據信義大樓住戶⋯⋯不一定會有專
案的預算。
商業週刊第 467 期 / 商業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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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部蔡部長蔡兆陽。 ⋯⋯即為 商業週刊第 468 期 / 商業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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