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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六三法制存在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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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六三法制存在的背景

中日甲午戰爭滿清戰敗,於 1895 年 5 月 30 日依馬關條約,中國全 權代表李經方和日本全權代表樺山資紀在基隆外海,完成交割手續,台 灣正式成為日本帝國的一部份。由於台灣島內有唐景崧的台灣民主國,

拒絕日本的統治,同時民間的抵抗聲勢也不小。日本無法依據馬關條約 和平接收台灣,最後乃將原本預備在台灣施行民政的台灣總督府,改編 成軍事官衙,並從日本內地,增調大批軍隊,在台灣展開一場武力的攻 防戰。

[註 9]

日軍在台灣的掃蕩的同時,日本朝野也在摸索此後應該如何擬定有 效統治台灣之策略。其實日本對台統治方式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台灣應否 像 1872 年以後的琉球一樣,設立「府縣」 ,使當地各項事務皆依從中央 的體制,聽命於中央的指揮,或者另外創設一個「殖民地政府」

[註 10]

使其具有相當的自主權力決定當地事務。在當時一片師法西方之氣氛 下,這項困惑亦委託兩位外國法律顧問進行研究,這兩位顧問分別來自 法國與英國,即那個時代世界上最強的兩個殖民主義國家。

其一是:1895 年 4 月 22 日法國顧問密雪爾.羅蒙(Michel Joseph Revon)建議,對台統治之初,固然不妨參考英國殖民地統治經驗,賦 予台灣總督較廣泛的權限,以因時因地制宜,但是基本方向上仍應仿效 法國統治阿爾及利亞之例,漸次的使台灣近似於日本內地,最終施行縣 制。

[註 11]

另外是:1895 年 4 月 30 日英國顧問科克伍德(William Motague Hammett Kirkwood)則持不同的意見,主張日本應以英國的殖民地統治 制度為典範,依照英國“君主直隸殖民地”之模式,直接以天皇大權統 治台灣,再由天皇將其對台灣的立法權力,委託由總督、高層官員及當 地人所組成的殖民地立法機關行使。

[註 12]

[註 9]吳密察,1991, 《台灣近代史研究》 ,台北:稻鄉,頁 111。

[註 10]琉球為西元 1872 年日本併吞之領土。依日本國法上所謂內地、外地之區分,

以 1890 年 11 月 29 日日本明治憲法實施時之領土當界線。內地則屬中央的一 般統治。外地為施行特統治之異法地域。

[註 11]法國顧問密雪爾•羅蒙在 1895 年 4 月 22 日向日本司法大臣芳川顯正提出意 見書《台灣統治

する

答議》當中建議日本政府在統治台灣初期,可在台灣設 置類似英國殖民地的地方立法會議。

[註 12]英國顧問科克伍德是日本政府甚為器重的殖民地政策顧問,在 1895 年 4 月

30 日提給司法大臣的意見書《殖民地制度》除介紹英國殖民地統治之外,還

建議日本政府參考印度及「君主直隸殖民地」的統治方式,治理新佔領的殖

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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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日本政府比較喜好法國模式

[註 13]

未料遭遇台灣人民激烈反 抗,打亂了日本起初對台灣立法制度的構想。故自 1895.8.6 台灣因而 被納入台灣事務局,及戰時最高軍令組織的大本營共同管轄,以強化軍 事統治,並使得軍事命令,成為台灣最初法律來源。

[註 14]

由於一開始就是武力反抗,日本政府一直對台灣人民心存戒心,深 深影響日治時期台灣的立法制度。迫使日本中央政府及帝國議會不得不 同意台灣總督府的要求,即在台灣的官員,應有廣泛的權力,制定施行 於台灣的法律,俾能有效統治將近 300 萬與日本人習俗不同的台灣住 民。

[註 15]

於是 1896 年 3 月底,由帝國會議通過法律第 63 號《有關應施 行於台灣之法令之件》,簡稱《六三法》或《六三法案》。

日本治台之初,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皆由日本軍事當局總攬,

總督一人身兼,發布的「軍令」就成為基本法源,這種典型的「軍政時 期」維持了約 9 個月的過渡期。由於考慮台灣與日本的語言、文化、風 俗習慣、社會條件互異,對台灣的統治應採漸進的方針,宜制定特別法 制。因此,日本治台的第二年,將議會立法全委諸台灣總督。顯然「六 三法」的頒布,與當時(1896)整個大環境的背景,具有濃厚密不可分 的基礎關係,將以四個要點分述之:

第一節 政治背景

壹. 台灣各地抗日風起雲湧

1.「台灣民主國」的抗日

馬關條約簽訂後,台灣士紳及清朝官吏在情急之下,借用西方民主 的觀念,於 5 月 25 日在台北成立「台灣民主國」作為抗日的應變手段。

5 月 29 日,日軍在台灣北部的三貂灣舊社附近登陸。

[註 16]

在台官吏如 唐景崧、丘逢甲、林朝棟等及台灣富翁紛紛逃離,使得台灣民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3]原敬,於 1918-1921 為日本首相,1906 內務大臣,1895 伊藤博文內閣「台 灣事務局」時為重要成員之一。當英、法兩顧問提出互相衝突之兩案時,

原敬強調基於日本與台灣在血緣、文化上的近似性,應採取法國統治阿爾 及利亞的模式,以避免英國式殖民地所意函之白人剝削亞、非有色人種的 負面形象。原敬的意見獲得大多數成員的支持。王泰升,1994,<台灣日治 時期殖民地立法程序與內容>《台大法學叢刊》24 卷 1 期,頁 5。

[註 14]黃靜嘉,1959,<日據時期之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台灣文獻》 ,頁 65。

[註 15]王泰升,1994,<台灣日治時期殖民地立法程序與內容>《台大法學叢刊》24

卷 1 期,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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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6]三貂灣舊社即今台北縣貢寮鄉福隆。

國的抗日陣線瓦解。

「台灣民主國」以藍地黃虎為國旗,它的重要成員大多為前清的政 府官員,設有總統唐景崧、民主大將軍劉永福、義勇軍統領丘逢甲、內 務大臣俞明震、軍務大臣李秉瑞、內務大臣陳季同,遊說使姚文棟。此 外「台灣民主國」最大的特色是設置了議院,推舉林維源

為議長。這是亞洲有史以來第一次出現民主國家。只可惜尚未得到世界 任何一國的承認。就在唐景 崧 擔任總統的第四天,日軍已在東北角登陸,

6 月 3 日佔領基隆港後,唐景 崧 逃回廈門

[註 17]

6 月 7 日,日軍進入台北城,隨即派兵南下,但在新竹附近遭逢抵 抗,至 7 月 29 日才完全佔領台灣北部地區。8 月初南下,在彰化有黑旗 軍及民軍的抵抗,死傷甚多,10 月 9 日攻下嘉義。10 月 10 日日軍分別 在布袋鎮與屏東枋寮登陸,三面合攻台南,19 日劉永福逃回大陸,31 日,台南陷落,全台幾乎被日軍所控制。

[註 18]

2. 各地游擊戰之抗日

1895 年 11 月 18 日,日本宣布平定台灣全島,但實質上至 1902 年 各地仍有抗日事件的發生。這期間日本官吏的駐在所,被抗日份子圍攻 者,計有 55 處,達 99 件。

[註 19]

1898 年日本甚至因遭受反抗過於激烈,而有主張放棄或讓售台灣的 言論。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主政之後,對抗日者,一方面採取強硬討伐的 政策,另一方面採取招降安撫的策略,台灣同胞先後被殺者,約有 1 萬 1 千多人。

[註 20]

貳、日本無力負擔台灣的財政

西元 1867 年日本明治維新才開始,現代化運動的歷史非常短促,

雖然擁有激進的步調,究竟一切措施才具雛形。在日本開始治理經營台 灣殖民地,最初就因每年對台灣的財政負擔 700 萬元的補助金,日

[註 17]周宗賢,2001, 《認識台灣》 ,台北:黎明,頁 198。

[註 18]張炎憲,1985,<日據時代初期日本對台灣之經營>《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 討會 論文集》台北:自刊,頁 7。

[註 19]同上註。

[註 20]兒玉源太郎就任第四任總督後起用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擔任其民政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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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共同面對台灣統治的難局。

本輿論界認為是一種「奢侈」,因而主張以一億元出售給法國。

[註 21]

有人稱呼日本是帝國主義的幸運兒,提早扮演無能力擔任經營殖民 地的任務。一連串的軍事冒險,擠進帝國主義之林。在大量獲得戰勝賠 款、民族自信的提高、市場的開拓、產業的飛躍;補強了其作為帝國主 義殖民者的資格與能力。通過財閥和官僚集團的密切配合與努力,在殖 民初期,雖有短暫的混亂狀況,隨即相當成功的展開殖民地的統治。

[註 22]

日本與英國帝國主義不同,日本是資本隨著國旗前進,英國是國旗 隨著資本走。

[註 23]

因此,在對殖民地的關係上,特別是在以隸屬其國家 權力之下的屬地,其統治的基本性格,是以強而有力的國家權力支持,

扶助其產業資本之發展,建立起絕對性資本之獨佔;實際上,乃至直接 以國家權力掠奪從事原始資本之累積,而為了使殖民地人民馴服此一秩 序,本質上是黷武性格,在統治上表現專制與高壓,並高唱與科技結合 的「生物學」理論,決定了日本在台灣 50 年殖 民 地的法制內容。

[註 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21]黃靜嘉<日據下之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台灣文獻》台北:1959,頁 70。自明治 30-31 年日本國會議決:輔助金改為 400 萬元。山根幸夫著(吳密 察譯)<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的結果>《台灣風物》32 卷 1 期 1982,作者引用 鶴見祐輔《後藤新平》一卷頁 910:「以一億圓將台灣賣給法國之議論」 。 [註 22]同註 21,頁 71。

[註 23]同上註。

[註 24]黃靜嘉引用後藤新平:《日本殖民論》中列舉其統治大綱第一條:以其施政之

方針置於生物學之基礎之上。

(5)

第二節 社會背景

台灣六三法制成立之背景,具體而言,與當時整個社會問題影響最 大;舉凡社會風俗、衛生條件、百姓的教育程度,都息息相關,尤其日 人想積極營造最有利之環境,供日本移民,更是主要因素。

壹. 風俗習慣

西元 1896 年台灣同胞仍有許多不良習俗,如抽鴉片、留辮子、纏 足等。清代的台灣習慣是極重要之法源,因為中國舊法制之下,民間的 生活關係,除和公益有關部分外,官府罕有法令制定。民間有爭執,雖 可以告官,但官卻都令兩造就公親人如:莊老大、莊總理、族長、房長等,

受他們的調處。就是刑案,如果是輕微的,也就讓其私下和解,或私下 處罰來解決。因此,可以概括地說,民事的生活規劃以及輕微的刑事制 裁規範皆由習慣法組成。

台灣的習慣法,當然大部分是漢族人由大陸遷往台灣時,從祖籍地 搬來的。台灣的住民閩南地區占大多數,其次是客家籍。因它的鄉貫不 同,在台灣定住的地方不同,遷住的年代不同,當然習慣也不盡一致。

在清末台灣被日本佔領時,距遷住時已經過了兩百多年,因各地方有它 的特殊情形,雖保持著原來的習慣,但不免發生和鄉貫地不同的習慣,

而原有的習慣也就有了變化。在新定居的各地方,逐漸成立了統一的習 慣,尤其有關土地的法律習慣最為顯著。由於交通之不便,全省統一的 習慣法還沒實現。

[註 25]

日本領台之時,為有效確立法律制度,因此必須先對台灣原有的風 俗習慣、宗教、道德等和其他各種制度,具有詳細而正確地了解。後藤 新平擔任民政長官 8 年(1898-1906)著手調查,實施改革,採漸進之 法,發揮極高之成效。

[註 26]

貳. 衛生環境

19 世紀以前,台灣是個瘟疫流行的海島。甲午戰爭 1895 年 3 月,

日本軍隊 6190 人登陸澎湖,至 5 月初旬患霍亂症者達 1945 人,其中死 亡者 1247 人。登陸台灣本島的近衛師團也極受霍亂、瘧疾、赤痢、傷 寒、腸炎、腳氣病之苦,至 9 月下旬,全師團中保持健康者僅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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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25]戴炎輝,1949,<五十年來的台灣法制>, 《台灣文化》 ,第五卷一期,頁 2。

[註 26]同上註。

(6)

「教育甚為落後,居民之學識極為淺薄。這也是當然的現 象,因為移民大部分是勞動階級和原為勞動階級的商人。他們每 天為生活所迫,沒有時間求知。……農民和苦力未受任何初步教 育,商人會看書寫字,但知識程度只限於簿記或商業書信的讀 寫,超越這個範圍的少之又少。文學和藝術在此抱有敵意的這個 地方,未曾生根,當然更談不上興隆。百分之九十的男子目不識 丁。男子已經如此愚昧無知,所以女子的教育水準更低,也不足 以為怪。」

[註 29]

之一而已。

[註 27]

1895 年 7 月,台灣總督府官房,設置衛生事務所,掌 管全台衛生事務。鼠疫在 1896 年由香港侵入台灣,其後 22 年之間流行 於各地,死亡者二萬四千人,1917 年才被完全肅清,這有靠警察的力量。

霍亂到 1921 年大體建立了防治體制;天花因強迫種牛痘,1903 年以後 銳減,1920 年被遏止。自 1896 年以來,一直猖獗而造成四萬七千隻牛 損失的牛瘟,也在 1920 年完全掃除。

[註 28]

脫離瘟疫威脅的台灣,才逐 步踏入現代化社會。

參. 教育方面

台灣教育落後,政令推展不易,根據《1882-1889 年台南海關報告 書》之刊載,英國人蒙哥馬利(P.H.S. Montgomery)於 1882 年,曾到 訪台灣古城台南,當時台南市人口已有四萬兩千人,其考察報告記載:

可見清廷統治台灣的 212 年,教育工作相當落伍。

[註 27]張國興,1996,<日本殖民統治時代台灣社會變化>《台灣史論文精選》台北:

玉山,頁 62。

[註 28]同上註。

[註 29]陳水源,2000, 《台灣歷史的軌跡》台北:晨星公司,頁 361。

(7)

第三節 經濟背景

台灣的建省是在光緒 11 年,西元 1885 年,接著開始劉銘傳的新政 即為台灣之資本主義化運動,1891 年劉氏去職新政中止,台灣資本主義 化運動夭折。可稱為台灣經濟現代的開端,在此之前,台灣固有社會經 濟,均極封建又保守。

壹.土地制度

台灣土地大規模的開發,係在清初「平定台灣」之後,少數豪強以 墾戶的身份,自政府承領,或自「番人」取得廣大墾殖區,招致佃戶墾 殖,這些人擁有廣大土地,生活富裕。而佃戶係在墾戶直接支配下,遇 到外敵受其保護,並向其繳納「公課」與「貰金」雙重性質的租榖。

[註 30]

在本質上帶有封建的性格。後來墾戶逐漸喪失對土地的直接控制,富 裕起來的佃戶得到土地實權,再以「小租戶」的身份,另行招致佃人耕 作;因而形成了大租戶的墾戶、小租戶和佃戶的佃人的三重關係。

[註 31]

劉銘傳推行新政,實施清賦時,決意「廢止大租戶,認小租戶為業 主」因大租戶的反對,未能徹底實施,三重之土地複雜關係,仍然繼續 存在。這種封建性土地所有關係之存在,阻礙農業的土地生產力的發 展。台灣海疆門戶開放後,外國資本與商品大量傾銷,使台灣社會經濟 向半殖民地方向發展。

貳.產業性質

西元 1858-1860 的天津條約及北京條約,台灣開放安平、淡水、打 狗、基隆四港,以英美為主的外國商品,積極入侵。台灣的糖、茶葉、

樟腦等成為世界性的商品而輸出。從外國輸入則為鴉片、棉織品和各種 洋貨。外商不僅控制輸出貿易和航運的實權,在貿易上獲取鉅額的商業 利潤,並且以高利貸的型態,通過買賣的媒介,直接深入商品生產之進 程中。在如此多重榨取下,外商資本直接以台灣之生產者為犧牲,而進 行其急速的資本原始積蓄。相對的,則加速台灣農民的貧困,與台灣舊 有社會經濟基礎的破壞。

[註 30]黃靜嘉,1959,<日據下之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台灣文獻》 ,頁 70。

[註 31]同註 30,頁 69。

劉銘傳的新政,對台灣的現代化雖有貢獻,但曇花一現,短暫的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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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隨著劉氏的去職而夭折。台灣社會經濟未能超越前資本主義的階 段,主要生產仍停留在小農制的農業和手工業的基礎上。曾聞名全球的 糖業,當時也只是舊式糖廓。現代化的工業技術和企業組織,還沒有被 普遍移植進來。

[註 32]

台灣農工業的發展與日本差距甚大 ,日本在 1870 年代開始實施 改革維新運動,興立公私立大學,建立鐵道,發展工業,和清朝末年的

“洋務運動”相似。由於日本上下一心,做事積極,所以在占有台灣時,

日本社會漸脫離農業,進入工業化的半農工的社會。而台灣在 1905 年 時,農業人口仍占 71﹪,1905 年人口普查的結果,台灣就業人口 139 萬,佔總人口的 45﹪,無業人口 164 萬,佔 54.2﹪。雖經多年的努力和 近代化,台灣的農業人口在 1920 年還佔 69.4﹪,1940 年才降為 64.7﹪。

商業人口在 1905 年佔 6.7﹪,1930 年增為 11.9﹪。工業人口在 1905 年 只佔 5.7﹪,1920 年佔 8.9﹪,1940 年卻又降為 7.5﹪。

[註 33]

參.金融概況

台灣在清末甲午戰爭以前,以「行郊」為中心的商業資本就已相當 活躍,西元 1843 年(道光 23 年)台灣地租即已改為銀納制,更可看出當 時商品經濟與貨幣經濟早就非常發達。但是幣制極為紊亂,各種公私及 外洋鑄造之銀幣、銅幣雜然並存,市面流通大多屬粗銀。如此複雜之貨 幣,作為價值尺度時,卻需要經過秤量,貨幣票券化雖已存在,但仍屬 雜種貨幣及秤量貨幣並行之階段。各地的度量衡制度也不統

一, 私自製造之不準確之度量衡器具也常被使用。

[註 34]

肆.交通建設

對經濟影響極大的交通,台灣當時除了劉銘傳時代所建的基隆至新 竹間的一條鐵路線,和南部若干製糖業者私設的牛車路以外,就只有村 莊間之如田畦般的小徑,沒有車輛的交通,旅客均靠徒步或坐轎,貨物 要靠肩挑背負,南北四百多公里,東西一百多公里的台灣島,政治和商 業的關係限制在各小城鎮為中心的村落社會裡。處處顯示資本主義未形 成前的景觀。

[註 3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32]同註 30,頁 68。

[註 33]同註 27,頁 59。

[註 34]同註 32。

[註 35]山崎繁樹、野上矯介著,2001, 《台灣史》台北:武陵,頁 197。

(9)

第四節 法制背景

壹. 台灣傳統的中國法

西元 1683 年滿清滅亡鄭氏王國之後,屬於中原政權的大清帝國影 響力量逐漸形成。滿清雖為滿族所建,但向來均以漢族法律統治漢人,

其在台灣的統治對象,包括在台漢人以及已某種程度漢化的平埔族,當 然亦採行傳統中國法。1683 至 1895 共計 212 年的清朝統治,使得傳統 中國法牢牢地烙印在台灣這塊土地上。

十八世紀的漢人移民潮,更令傳統中國法律文明深植台灣民間。原 住中國東南沿海的福佬人及各家人,大量絡繹不絕地移居台灣。從 1680 年代至 1810 年為止,在台漢人的人口據增 10 倍,達 200 萬之多,復以 嗣後的人口自然增長,至 1892 年已達 250 萬。漢人移民將原鄉的生活 方式,包括法律觀念及行為模式帶到台灣。平埔族人則被稀釋成為少數 族群,且漢化程度加劇。於是傳統中國法律文明,成為台灣民間的主流 價值。

[註 36]

前清時代的台灣法制係行政與司法的界限不分,都由一人兼理,他 的法源可分為二種,其一為成文法,其二為習慣法。成文法大都是關於 行政和刑事的,民事方面成文法仍居少數。民事關係的法源,以傳統習 慣佔大部分。西元 1896 年台灣被日本佔領時,距離當初由福建移民時,

已經超過 212 年,各地方雖保持原來祖籍地習慣,但不免發生和鄉貫不 同的習慣。在新定住的地方,逐漸形成統一的習慣,尤其有關土地的法 律習慣最為顯著。惟因交通的不便,全省的習慣並未統一。

貳. 近代日本法的形成

早期的日本法,於西元七世紀時,常大幅仿效唐律,而進入「傳統 中國法律文化圈」。但是日本歷史的發展,天皇並不像中國歷代的皇帝 擁有絕對專制的權利,倒是由幕府大將軍掌控政治實權。直到十九世紀 中葉,西方帝國主義的東侵,日本為避免淪為強權的殖民地,發動一場

「明治維新」的政治運動,成功地建立一個以天皇為中央集權政府首腦 的近代法上主權國家。基於發展日本的資本主義經濟,以及消除西方在 日本的領事裁判權等考量, 「明治政府」制定了與西方國家相似的法典,

至 1890 年代時,已完成以歐陸法為本的各種法典,構成日本近代法體 制。

[註 3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36]王泰升,2001, 《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頁 33。

[註 37]同註 36,頁 123。

(10)

日本明治維新後積極效法西洋,大有非舶來品不可之想法,尤其在 法制方面則追隨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把整個國家一切制度加以改 造、整備,而且以撤廢「治外法權」為國家外交的重要政策。而治外法 權的撤廢,亟需加緊整頓法律制度。在西元 1897 年前後,日本的法律 制度業已略具規模,而日本人民,對於新法的知識,已達相當水準,生 活也和法律配合起來了。

[註 38]

參. 台灣政治的變局

西元 1894 年中日甲午戰爭,滿清戰敗,依馬關條約將台灣的主權,

割讓給日本。依據歐洲的國際法,日本於 1895 年 5 月 8 日起,擁有台 灣領土的主權,開啟台灣史上的「日本統治時期」。

日治台灣的人口中,佔絕大多數者為漢人,主要分為福佬人、客家 人,經滿清統治 212 年的平埔族也已被漢化,雖然仍被稱為「熟蕃」,

卻已與福佬人、客家人在法律上同列為「本島人」 ,即俗稱的「台灣人」。

未受清朝統治的高山族,則被稱為「生蕃」,適用與本島人不同的法律 規範。接著才是伴隨戰勝而來的「日本人」 ,法律上稱為「內地人」 ;其 始終僅佔少數,但屬優勢族群。由日本人所組成的統治階層,當然也為 其統治方便,將日本的國家法及法律經驗用運至台灣。

[註 3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38]同註 25,頁 3。

[註 39]同註 36,頁 122-1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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