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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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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基本概念

第一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發展歷程與現況概述

一、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概述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發展歷程

在 1987 年以前,台灣並未有專責的機構處理婚姻暴力議題,或者 為受虐婦女提供服務。因為,婚姻暴力不被視為是一個「問題」,它只 是偶發的夫妻爭吵、或是少數家庭溝通不良的「正常」現象罷了;甚 至,「毆妻」在中國人的傳統中,仍被當作是丈夫「管教」太太的特權,

自然更不會為大眾所關心和討論。台灣對受虐婦女服務之提供,開始 於 1949 年的基隆市政府。(周月清,1993:70;魏英珠,1995:51)

1981 年前僅有十一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其中多為各地的婦女會和生 命線,政府單位除基隆市外,唯有屏東縣社會科提供服務,且當時並 沒有專業人力負責相關之服務輸送,至於首善之區台北市,直到 1978 年,才有華明心理輔導中心加入服務行列;因此將近百分之九十的相 關機構自 1982 年起才開始提供對受虐婦女的服務,1991 以後才正式 接觸受虐婦女個案者更是佔半數以上。(彭淑華,1996:22)

而在 1993 年鄧如雯的殺夫案所引燃的熱度,斷斷續續地造成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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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對婚姻暴力的重視。而後的「彭婉如效應」更加催化女權運動的 發展,尤其在鄧如雯案的推波助瀾下,新的行動者紛紛加入反婚姻暴 力的工作場域,包括婦女新知開始成立義工小組,以作為行動的種子;

女權會從專線義工培訓轉換至社區宣導的工作場域;現代婦女基金會 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的研修會議;以及北婦在 1996 年 11 月舉辦 的「婚姻暴力警醒週」,更邀請台北市首長帶領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推 動...。在這一連串「動」的過程中,使得政府首次正視婦女的人身安 全問題,婚姻暴力防治工作亦以搭便車之姿,趁勢推展。

在 1996 年開始現代婦女基金會開始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的 工作,主要的目的是期望能經由政府政策與立法的制定,來建立完整 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網絡。經過二年多的努力,終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

(二)我國其他法律對家庭暴力之相關規定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以前,有關家庭暴力的防治與處罰等各種 規定,乃散見於民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律之中。茲 就各法之有關規定與缺失簡述如下:

1、民法規定

在民法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大致規定於「親屬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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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第一千零一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依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一二九號判例之解釋,

如果配偶一方能證明其有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情狀現尚存在者,即 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2)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 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第四款:「夫妻一方對於他方直 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者。」;第六款:「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夫或妻之一方可以訴 求離婚。(3)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款:「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時。」,養父母與養子女一方得向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第一千零 九十條:「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

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2、刑法規定

刑法當中對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並無專章專節規定,而是散見於 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十三章「傷害罪」中,並可依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提起告訴,或向司法警察機關告發之。

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此法所保護的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其立法目的是在維護 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有關暴力相關規定如:(1)第五條:「兒童 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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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如遺棄、身心 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 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 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 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從以上所述可知,有關家庭暴力事件在一般法規中都有其保護、

救濟之規定,但仍然有不少的缺失存在,因為家庭暴力以往常遭人忽 略,所以一般人對此問題普遍欠缺了解,而執法人員亦有家務事不宜 干涉的想法,甚至當受暴者向外求援時,執法者採好言相勸的態度,

給予受虐者多忍耐、溝通,以求家庭和諧之建議,而使得執法的成效 不彰,除此之外,前述之法律多欠缺防範措施,多是在當暴力行為已 經發生並造成傷害時,而給予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的權利,並無 法預防暴力行為之發生,更因為散見於各法律當中而缺乏整體的規 範,致使無相關社會資源以配合受暴人之安置與輔導。

因此有感於一般的法律無法達到保護婦女與子女並嚇阻犯罪發生 之目的,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國人殷殷期盼與婦女新知基金會等相 關機關團體的努力之下而順利完成其立法。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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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1997 年 10 月 20 日立法院一讀付委,並於 1998 年 5 月 28 日立法院二讀及三讀通過,於 1998 年 6 月 24 日總統令公布 施行。其最重要精神的結合司法、警政、醫療、教育、社政、輔導等 的力量,對受害者提供及時而周詳的保護行動,受害者可以不用離開 家庭就能接受保護;施虐者則需要負起使用暴力的所有責任,並在接 受強制輔導後才能回家。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色如下:(蔡正道,1999:25;林珮瑾,1998a:

60;楊孝榮,1999:291)

1、引進英美法系民事保護令制度

家庭暴力防治法創設了民事保護令制度。民事保護令制度在英美 各國行之有年,包含了禁制令、遷出令及隔離令三種,目的在保護被 害人人身安全,避免遭受加害人繼續施以暴力危害。根據該制度之精 神,家暴法規定法院依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聲請而行審理程序後,得視 被害人需要保護之程度,核發家暴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十二款命令 中之一款或多款命令,包括禁止加害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 加害人騷擾、聯絡被害人,命加害人遷出住所,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 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一定距離,規定動產使用權,規定加害人對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命加害人交付房屋租金、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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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庇護所、律師費用,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以及其他保護被 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等。

2、賦予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積極權能

警察是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第一線人員,但格於現行法令,我國 之警察人員與社工人員均指出,警察僅能發揮勸阻及短暫隔離之作 用,施暴者一俟警察離去,不僅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甚或因不滿報警 處理而變本加厲。有鑑於此,本法特賦與警察人員積極權能,於必要 時應予介入,並依法有效拘束、隔離加害人。

3、強化刑事追訴過程、緩刑及假釋期間之程序保護功能

家暴法為防止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之被告雖受法律追訴,仍 舊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恐嚇、脅迫受害人撤回告訴等等情事,

特規定被告於未受羈押或於停止羈押而獲釋放時,檢察官或法院得附 下列一款或多款條件命被告遵守,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 擾、聯絡被害人,命遷出住所,或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被告經刑事訴訟程序,如獲宣告緩刑,或服刑後獲假釋出獄,為 防止部份加害人故態復萌,挾怨報復,家暴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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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規定,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受緩刑宣告時,或受刑 人假釋出獄時,應交付保護管束,法院並得定緩刑條件或假釋條件命 其遵守。

4、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

為保護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安全,避免因探視子女而衍生其 他不法情事,家暴法特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依家暴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得為 以下一款或數款命令,如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命由第三人或 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以加害人 完成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命加害人負擔監督會 面交往費用;禁止過夜會面交往;命加害人出具準時、安全交還子女 之保證金;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5、建立家庭暴力加害人輔導及治療制度

為對家庭暴力加害人提供輔導及治療,以使其改善偏差行為,根 除不良習慣,重返正常家庭生活,家暴法於民事保護令(第十二條)、

緩刑條件(第三十條)、假釋條件(第三十一條)中均納入命加害人接 受處遇計畫,其內容包括戒除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必要 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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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確定中央及地方防治政策制定及執行體系

家暴法於中央設置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主任委員,其他委員由相關部會首長、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 家擔任,並為強化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之代表性,特規定一定 比例(第六條)。委員會之主要職掌在於研擬相關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 政策,並協調、督導及考核防治事項執行情形,協助提高服務效能、

推展宣導教育等等(第五條)。地方政府並得視其需要及能力,設立家 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第七條)。

在實際執行層面,家暴法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 治中心,辦理輔導、法律扶助、醫療、救援、教育等有關措施(第八 條),例如設置二十四小時專線以供諮詢及求助,被害人之心理輔導、

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 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宣導及教育推廣等等。期有 效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積極保護 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7、建立完整通報、宣導與教育之防治網絡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需要整個社會的支持,並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 共同投入,結合通報、宣導與教育諸項功能,建構一完整防治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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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克畢盡其功。

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僅在國內係首創,且在大陸法系國家中亦屬第 一個完成立法者,所以該法的實施備受注目與期待。我們期望藉由家 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可以落實家庭暴力的預防與宣導,減少家庭暴 力的產生,讓社會更加詳和。

二、家庭暴力現況及案件統計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內的事,它是社會問題,也是全球問題。聯合 國在一九九二年聲稱毆打婦女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在美國 每一百對中有二十八對夫妻發生家庭暴力,每十八秒發生一件,每年 有高達一八○萬婦女被毆。(Straus,1980:12)在英國,至少每年有 五十萬件家庭暴力行為發生;至少有三十萬婦女與小孩住進庇護所;

至少每一百對中有五對發生重複且嚴重的暴力行為。(Hague & Malos, 1993:20)

反觀國內,我國的發生率似乎比美國或英國都高。雖然我國缺乏 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發生率的調查,但從其他以婦女生活為調查目的的 研究中,許多婦女被毆的數據可以作為參考。馮燕(1992b:53)在台 灣北、中、南、東四區,共抽取一三一六名婦女進行調查,結果發現 有百分之卅五的婦女曾經驗婚姻暴力,有百分之十的婦女曾遭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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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暴力。台灣省政府社會處(1994:20)在婦女生活狀況的調查結果 中,有百分之十七點八的婦女表示曾遭先生施暴。在中國人「好面子」

與「家醜心結」的影響下,婦女請求援助的比例仍然偏低,家庭暴力 的黑數很可能是所有犯罪記錄中最高的,因此,這樣一個實質威脅生 命安全的問題,實在不容我們再姑息忽視。

依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2003 年一一三婦幼保護專線專業諮詢件 數為 433655 件,2004 年為 458575 件;2003 年家庭暴力通報件數為 69888 件,2004 年為 53044 件,由上述各項統計資料可看出近年來,

家庭暴力事件持續增加,因此,各方殷切期盼落實防治行政組織運作 與人力資源管理、建置專業人力培育訓練制度、加強被害人保護扶助 與宣導教育等工作,以確保被害人權益,惟由於地方政府首長重視程 度有別,防治網絡間各相關行政部門投入程度深淺不一,專業認知差 異極大,致難以建立制度化的協調合作及工作模式,是以更需中央以 主動積極的政策作為,建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以被害人為中心之保護 網絡,縮小不同縣市被害人的福利權益差距,維持服務最低水平,讓 被害人面對暴力及危機時,可以獲得即時的協助,使危機變成轉機,

讓瀕臨解體的家庭注入新希望,使人生斐頁得以重新開啟。

在過去,台灣地區家庭暴力被害者向警察求助時,警察所能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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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往往只是消極的回應措施。因為大多數的被害者並不願意見到施暴 者被警察所逮捕,在被害者報案卻不願意提出告訴的情況下,警察依 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僅能聽任其訴苦、發牢騷,及抒發情緒,無 法給予實際的幫助。而警察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礙於法令的規定,亦 擔心稍有不慎即可能觸犯法令而造成「公親變事主」的困境,或是白 忙一場的情況。此外,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家庭暴力手冊第貳大點 第二小點亦指出:「當前員警處理家庭暴力之困境包括:除兒童、少年 可依據法令予以緊急安置外,面對其他被害者警察並無法令依據,可 予以必要性之暫時隔離。」因此,依據目前警察人員受理家庭暴力案 件的報案規定,及實務上的運作情形觀之,當民眾報案請求警察處理 家庭糾紛或是暴力時,警察沒有理由也不會拒絕處理,只有處理程度 上的問題而已。在當事人尚未確定提出告訴時,派出所往往成為和解 及平息火爆氣氛的地方,除此之外,則無法有進一步保護被害者的措 施。

然而隨著世人對於家庭暴力問題嚴重性之日益關注,目前各先進 國家則多已體認警察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之處理態度與方式,在家庭暴 力之防治網絡上實居於關鍵的地位,故大多要求其警察應以更積極及 主動的態度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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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台北巿家庭暴力防治中心(http://www.taipei.gov.tw,

2005/07/25)及內政部(http://www.moi.gov.tw/violence,2005/08/20)

統計資料的網站上可以得知婚姻暴力的現況:在表 2-2 中可以發現台 北巿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2004 年一年接獲的家庭暴力個案為 5625 個。

而接獲家庭暴力知會單的總數有 6041 個,其中以醫療單位的通報量最 高,教育單位最低(表 2-2)。而接案處理的家庭暴力個案類型中以婚 姻暴力的個案量最多(3651 個,表 2-2)且婚姻暴力的女男比例為 3.5:

1(表 2-3)。由此可以得知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婦女最多。

實際上,自家庭暴力防治法開始執行以來,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即 開始推行。臺北市總人口數 261 萬 7,694 人,93 年度家庭暴力通報件 數 6,179 件,通報被害人數 5,625 人。93 年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業務可 運用經費社政 1 億 1,497 萬 3 千元、警政 6,917 萬 9 千元、衛生醫療

(略)、教育 615 萬 3 千元;實際執行經費社政 9,215 萬 5 千元(執行 率 80.2%)、警政 6,728 萬元(執行率 97.2%)、衛生醫療 16 萬元(執 行率略)、教育 615 萬 3 千元(執行率 100%)。我們可以看到學校教育 部份更是大力推動,期望經由從小教育來改變傳統法不入家門、清官 難斷家務事的觀念,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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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歷年保護專線接獲家庭暴力案件求助與諮詢人次 年度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兒少保護 1,308 1,116 1,131 1,049 1,256 1,101 婚姻暴力 6,533 6,526 5,740 4,684 4,632 4,101 老人保護 212 213 222 243 210 159 其他家虐 579 620 769 669 829 663

資料來源: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1http://www.dosw.tcg.gov.tw/,

2005/07/30

1 (1)保護專線接獲求助與諮詢人次:係指 24 小時保護專線電話接獲之有效電話中,

有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求助與諮詢來電。

(2)有效電話可分為一般諮詢電話及專業諮詢電話,專業諮詢電話係指接獲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案件之來電,亦即本中心主要服務內容;一般諮詢則包括各種社會福利(兒 少、婦女、老人、身障)諮詢、一般法律問題、親職教育問題、家庭關係問題、失蹤 兒童協尋、自殺及精神疾病藥酒癮等問題的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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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92-93 年家庭暴力接案服務數統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11 月12

合計 92 年家暴接

案服務數 424 390 401 437 409 416 442 396 464 447 464 491 5181 兒少保護 69 61 65 82 95 77 83 54 74 87 93 93 933 婚姻暴力 279 263 279 271 242 270 298 269 314 283 293 329 3390 老人保護 15 14 14 18 21 19 11 18 22 17 22 19 210 其他家虐 61 52 43 66 51 50 50 55 54 60 56 50 648 93 年家暴接

案服務數 375 419 466 478 472 500 491 502 536 424 457 505 5625 兒少保護 49 72 87 98 107 120 84 95 89 73 82 91 1047 婚姻暴力 267 281 304 317 286 292 316 321 371 279 290 327 3651 老人保護 13 19 16 13 16 24 19 17 15 23 14 13 202 其他家虐 46 47 59 50 63 64 72 69 61 49 71 74 725

資料來源: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http://www.dosw.tcg.gov.tw/,2005/07/30)

2 (1)接案服務案件來源:113、0800-024-995 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各責任通報位之通報表以 及民眾自行求助等。

(2)家庭暴力接案服務數與保護專線電話量說明:

A、同一案件常有不同單位或民眾重複通報,亦有案主仍習慣直接撥打 113 保護專線,重複來 電諮詢或非上班時間之緊急求援。

B、民眾先來電專線諮詢,尚未決定是否接受協助,不願留下資料,無法接案處理,此類案件 列入保護專線電話量統計,但不列入接案服務案件量統計。

C、機構(學校、警察局、其他行政或民間單位)來電諮詢相關服務措施及保護流程,亦列入 專線電話量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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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93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數統計

單位:人數

性別 受理地區

合計 不詳

南投縣 1,514 231 1,245 38

台中市 1,105 182 905 18

台中縣 3,235 482 2,483 270

台北市 5,108 706 4,270 132

台北縣 6,255 790 5,321 144

台南市 943 125 800 18

台南縣 1,333 202 1,099 32

台東縣 403 49 342 12

嘉義市 652 93 550 9

嘉義縣 1,204 160 1,010 34

基隆市 688 85 597 6

宜蘭縣 1,290 179 1,080 31

屏東縣 1,960 306 1,624 30

彰化縣 2,529 376 2,128 25

新竹市 1,196 159 1,005 32

新竹縣 1,236 183 1,029 24

桃園縣 3,037 369 2,613 55

澎湖縣 277 32 241 4

花蓮縣 1,508 215 1,282 11

苗栗縣 1,471 245 1,190 36

連江縣 8 0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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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表 2-3

金門縣 70 9 61 0

雲林縣 595 74 518 3

高雄市 5,259 790 4,418 51

高雄縣 3,737 590 3,069 78

合計 46,613 6,632 38,888 1,093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http://www.moi.gov.tw/violence/:

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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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93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次數統計

單位:次數

通報單位

受理地區

合計

醫院

診所

衛生 警政 社政 教育

113 婦幼 保護專

南投縣 1,629 498 14 941 32 13 76

台中市 1,274 446 1 326 46 37 352

台中縣 3,501 1,234 19 1,625 37 62 410

台北市 6,041 2,952 3 2,067 703 90 145

台北縣 6,948 2,834 4 3,080 203 127 637

台南市 1,061 256 0 725 7 6 52

台南縣 1,472 481 1 878 12 17 64

台東縣 438 78 1 307 13 5 20

嘉義市 715 197 1 457 7 1 37

嘉義縣 1,480 538 0 808 7 7 83

基隆市 835 173 0 411 26 15 121

宜蘭縣 1,416 672 3 543 15 15 40

屏東縣 2,259 1041 4 664 119 36 231

彰化縣 2,754 602 0 1819 4 4 265

新竹市 1,435 540 0 698 116 4 47

新竹縣 1,442 464 1 715 157 3 58

桃園縣 3,339 1563 5 1543 18 14 169

澎湖縣 370 94 1 266 0 0 2

花蓮縣 1,676 630 3 877 6 66 61

苗栗縣 1,626 514 0 1023 8 5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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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表 2-4

連江縣 9 2 0 7 0 0 0

金門縣 77 36 0 28 0 0 5

雲林縣 708 191 0 426 14 0 53

高雄市 6,238 3138 0 2748 133 44 44

高雄縣 4,301 2268 5 1380 183 50 263

合計 53,044 21,442 66 24,362 1,866 621 3,299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http://www.moi.gov.tw/violence/:

20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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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家庭暴力的困境與迷思

一、家庭暴力的困境

(一)未有法制前的困境

1、通案部分

就通案情形論之,未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主要有三項困境:

(1)欠缺法制的基礎

在家暴法尚未制定前,我國對於所有的家庭暴力問題僅能依傳統 法律加以規範,被害人所能尋求的法律途徑有: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請求離婚、子女監護、設置監護人、子女扶養費、分配財產、終止收 養關係、為刑事告訴、提起自訴、請求逮捕加害人等方式。但是這些 是暴力事件發生後的補救方法,不僅欠缺防範措施,而且一般民眾、

警察及司法人員普遍抱持法不入家門及勸合不勸離之態度,及對家庭 暴力問題欠缺深入瞭解,因此執行成效不彰。(簡慧娟,2001:56)

(2)普遍存在的價值觀無法突破

我國傳統法令並未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特別之保護,事實上,

不論被害者尋求何種法律救濟,司法與警察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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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仍普遍抱持公權力不宜介入家庭之態度,且多認為家庭內的暴力 不算暴力,因此家庭暴力之被害人能確實得到的保護相當有限。

(3)相關服務網絡的缺乏

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透過各種不同功能的相關機構,相互連結成 一張完整的網絡,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一個完整的網絡需包含:社 工的介入、檢警的保護、醫療救援、諮商輔導、戒癮治療、司法保護、

就業輔導、教育宣傳等具有不同功能的環節,然而在家暴法未制定前,

不僅量上缺乏執行單位,質方面亦久缺相關的在職訓練,更遑論橫向 的聯繫,不能提供整合性、系統性的服務。(張錦麗,1999:56)

2、實際執行部分

現代婦女基金會在其實務工作中,歸納目前我國婦女暴力防治工 作的三大困境:(現代婦女基金會,1995:03)

(1)社會迷思仍然無法突破

在中國的社會中,由於面子和傳統禮教的束縛,家庭暴力被大部 分的人認為是「家務事」,(王麗容,1995:36;陳若璋,1995:56)

反映在家人的觀念上,就有所謂「家醜不可外揚」,把揭發暴力變成壓 力;反映在受暴婦女的觀念,則有所謂「從一而終」和「有父親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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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父親的好」不斷暗示婦女要隱忍;反映在施虐者的觀念上則是「嫁 雞隨雞,嫁狗隨狗」,提供施虐者「理所當然」的護身符;反映在處理 人員(警察、法官、檢察官等)的觀念上,則是「清官難斷家務事」

和「法不入家門」,以致於正義也被擋在家門外;(黃富源&葉麗娟,

1996:57)再反映於親戚、街坊鄰居、朋友的觀念中,又有所謂「夫 妻勸和不勸離」和「床頭吵床尾和」,讓家庭暴力用夫妻問題來粉飾,

完全無視暴力本身是罪惡的,是控制的。由於這些根深蒂固的觀念,

深刻的影響每一個人看待和處理家庭暴力的觀念,因此,受暴婦女必 須長年忍受暴力的侵害,而反觀施暴者卻大行其道,不止一次的痛毆 妻子,在沒有任何懲罰下,暴力變成主宰婦女的正義,再加上家人勸 戒要以家為重,以小孩為重的情形下,婦女重複暴露於暴力與壓力當 中。(謝秋香,2002:89)這樣的惡性循環,受暴婦女既無法內助又無 外援,便漸漸出現「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的現象,受暴 婦女像顆消了氣的氣球,缺乏信心,自我概念扭曲,無助與絕望便成 了她看待生命的唯一選擇。再如,現今處理家庭暴力的工作人員,例 如警察,仍然經常以家務事而不便介入;而法官在判處不堪同居虐待 的離婚訴訟中,多半對虐待仍持嚴苛的定義,以致於許多婦女在驗傷 單過少或遭遇精神虐待的情形下,尋求離婚成了奢望。由此可見,傳 統迷思是造成姑息暴力繼續上演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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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缺乏完善的法律與制度的建立

Straube & Barbour (1983:786)曾將婦女脫離暴力的原因歸類 外在與內在因素,其中「缺乏機構支持與回應」,與「缺乏棲身與負擔 家計的費用」為外在因素中重要的兩項。以往我國無任何防治家庭暴 力的法律,以致於受暴的人得不到保護;而施暴的人未被制裁;介入 的人沒有法源與立場,受暴者只能消極的以逃家作為自保的手段;而 施暴者卻能坐享家庭;警察人員願意出面處理家庭暴力的機率本來就 不高,即使介入處理,若施暴者非現行犯,也無法隔離或逮捕。(黃富 源&葉麗娟,1996:58)

從社會福利的政策角度來看,外在援助是一種服務,提供受暴婦 女決定是否繼續留在暴力環境中。如果她拒絕暴力,社會支持應是催 化她完成心願,付諸行動的主要力量。相關政策的立法與大幅度社會 支持系統的介入,(Gourash,1978:418;Dutton,1992:145)會增加對 施暴者的制裁,且能促進婦女提升自我的能力與信心。因此,立法與 建立制度不僅能夠制裁,亦能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對於破除社會迷 思,建立正確的社會認同(social cognition),更是意義匪淺。

(3)缺乏專業人士的養成訓練

台灣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介於百分之十一點七至百分之卅五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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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每三對夫妻之中,至少有一對遭受家庭暴力之苦。(馮燕,

1992a:88)以這樣高的發生率,如果提供服務的人員未能給予適當的 服務,對受暴者而言,等於是又一次的傷害。

專業人員的訓練不足造成錯誤的歸因,反倒讓暴力成為合理的,

像這種完全不符合專業精神的對待態度,就像利刃般,足以刺穿受暴 者的所有希望。陳若璋(1995:50)即曾表示「未能對所有處理家庭 暴力的工作人員,施以完整的專業訓練,是很大的缺失」。王麗容

(1995:66)亦指出,目前我國處理家庭暴力的單位,面臨經費有限、

人力匱乏、品質不佳的困境,甚至有些單位未設置專業人員。黃富源 與許福生(1995:70)亦曾檢討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之缺失,「警察 人員對婚姻暴力認識不足」與「缺乏足夠之專業職能訓練」即為其中 兩點。綜合實務與學理的研究都證明,專業人才的缺乏實為擴大服務 與減低傷害的一大困境。

家庭暴力處理人員與受暴者之間存有敏感且微妙的關係,Dutton

(1992:147)曾表示非專業服務者有其天生的缺陷,傾向於責難受暴 者(blame-the-victim),致使受暴婦女認同受暴的遭遇;受暴婦女在服 務關係中,與提供服務者存在不平衡的力量,她往往要冒著揭發自身 無力感與無能一面的危險,因此,一位專業的服務人員,如何提供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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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而不是侮辱?如何鼓勵受暴婦女建立信心、而不是更加灰心,便是 決定婦女是否能自我增強,拒絕暴力的關鍵。

因為婚姻暴力的問題重重,產生了許多的困境,也使得在推動反 婚姻暴力的工作困難度提高很多。

(二)建立法制後面臨的課題

1、保護令執行的問題

保護令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存在已久,不僅在許多的案件中適用,

且近年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亦廣泛適用,使得受虐配偶及其子女得到 極大的保護。保護令制度與我國的假處分制度有幾分相似,但保護令 的目的是在保護受虐者免受侵害,假處分之目的在保全強制執行,故 保護令不僅能禁止相對人為某些行為或命其為某些行為,還能定監護 權及探視權、命給付扶養費、損害賠償或專業輔導等,而且保護令所 禁止或所命為之行為不僅可以與保全財產有關,大部份可以說是與保 護人身安全有關。再者,違反保護令之法律效果可能必須負擔刑事責 任,因此,保護令制度與我國之假處分制度比較,在立法目的、法定 要件、救濟範圍及效果各方面均不相同。由於保護令制度在保護家庭 暴力被害人方面具有成效,故在世界各國家庭暴力法案的立法趨勢 上,有越來越被廣為採納之趨勢。我國在師法國外對家庭暴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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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護令措施,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自 1998 年 6 月 24 日公布,

1999 年 6 月 24 日開始施行至 2000 年 5 月為止,共一年的時間,全國 地方法院共處理 7,733 件申請保護令的案件,其中核發保護令的有 5,161 件、駁回的有 738 件、撒回及其他的有 1,834 件,這是在法令宣 導的初期即有七千多件申請,可見其需要的人數多。

然而家暴法自 1999 年 6 月實施以來,保護令的核發固然使得許多 被害人獲得更具體、及適時的保護,但是在實際的執行中,也讓我們 發現執行上的許多缺失,無法充分保護被害人。茲就個人觀察與學習 經驗與學者(周月清,2000:298;賴淑玲,2000:156)提之建議改 進方向,提出保護令申請之相關問題如下:

(1)警政系統

A、過去警察機關對於家庭暴力案件,多半只是到場「勸說」一番,而 施暴者自然也會表示:「家務事而已,沒什麼大不了。」隨即不了了之,

連筆錄都省略。而即便是有熱忱想要幫助被害人的警察,也因受限於 法律,除非被害人表明要提出刑事告訴,否則警察機關也很難進一步 處理。

B、家暴法施行之後,賦予警察機關更多權限與職責,例如:代為聲請 保護令、對加害人依現行犯予以逮捕、拘提,以及執行部分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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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施的結果,固然有熱心的員警依法執行,提供被害人更多更具體 的保護,但仍有許多員警對於家暴法的相關規定缺乏認知,甚至不知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表格的存在,造成被害人的權益受損。

C、由警方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時,疏忽未給予被害人聲請書狀的副 本,以致被害人事後往往不知道自己到底聲請了什麼內容的保護令,

而未能適切地舉證或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對聲請事項予以追加或撤回。

D、家暴法賦予警察相當多的職責及權限,雖然警力的介入給予被害人 更多安全上的保障,但倘若加害人本身或其親屬就是警界人士時,反 而使被害人根本不敢求助,以免反受其害。

(2)法院

A、專業法庭的欠缺:部分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的本質,缺乏正確的 認知,以致被害人在法庭上反而成為被審理的對象,不斷檢視被害人 是否有說謊、是否製造假證據、是否與有過失……等,使得加害人更 加有恃無恐,在司法程序中持續侵害被害人。事實上,保護令的精神 應在於「中斷暴力」,而非論斷兩造婚姻中孰是孰非,應與離婚案件之 審理方式有所區隔。

B、審理程序冗長,緩不濟急:被害人因訴諸法律的舉動而激怒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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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之再度加害;或因被害人的請求事項曝光,使得加害人預加防範,

被害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C、保護措施不足:依據家暴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 證人安全出庭的環境及措施;第廿八條亦規定,對於智障或十六歲以 下被害人的訊問,得於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許多地方 法院已設有單面鏡法庭及談話室,然而在保護令案件中,卻幾乎少見 到法官使用這些設施以保護被害人及證人的安全,使得被害人及證人 在安全顧慮下,往往不敢出庭應訊。

D、被害人要求對住居所保密,但律師閱卷時,卻發現資料並未加以密 封。

E、法院對保護令所核發的有效期間太短,無法充分保護被害人。

(3)社政系統

各地家暴中心受限於人力不足,以致不能充分發揮功能,許多被 害人還是得自求多福。

庇護所容量不足,使得部分被害人無法獲得庇護,或是僅能獲得 短暫時間的庇護;尤其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如未能同時住進庇護所,

被害人放心不下,亦影響被害人接受庇護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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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機關

A、社工人員之專業訓練有待加強:在社會局對子女監護權所做的訪視 報告中,卻見部分社工員無視家庭暴力的發生,以及對子女的負面影 響,亦未適用家暴法第卅五條的規定,在加害人承認有毆打被害人的 行為,而被害人並無不適任的情形下,竟屢次建議將子女交由加害人 監護,理由只是:因為加害人的父母(即祖父母)表示願意代為照顧 其子女,所以應讓子女留在原生家庭……云云。顯見主管機關的部分 社工員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的本質、以及家暴法的相關規定,在認知上 有待加強。

B、家暴法實施已近七年,然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加害人處遇計劃 的相關規範至今尚未出爐,以致對於有酒癮、毒癮、葯癮、或有精神 疾病的加害人,無法強制其接受戒癮、精神治療或接受心理輔導。如 此一來,當保護令的有效期限屆滿,被害人仍然面臨相同的困境。

2、家庭成員影響的問題

(1)對受虐兒童的影響:

A、在個性上:受虐兒較不快樂、孤僻、對他人缺乏信任感、否定自我、

低自尊、自我防衛心強、且有神經質的人格特徵。兒童會認為打你所 愛的人是對的、有權力的人可以打沒有權力的人、打人可以達成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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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或手段、使用暴力來傳達訊息。兒童認為一定是自己不聽話,所 以才有暴力的發生,因努力做好每一件事,但卻只增加了兒童的習得 無助感。

B、 在行為上:受虐兒童在行為上較會自我防衛,其中受身體虐待的 兒童較有攻擊行為,受性虐待的兒童則會有不適當的性行為或出現性 障礙等。情緒一直處在緊張的狀態中,害怕做錯被打罵,但沒做卻也 遭遇到暴力對待。日後遇到事情容易崩潰並迷失方向。情緒難以控制 得宜。

C、在社會生活上:受虐兒童很難與人建立關係,與他人的關係較為退 縮,不能與他人維持持續的關係。活在恐懼當中,唯恐動輒得疚,會 受到其父或母的情緒影響,其身心狀態在成長中,其人格無法發展健 全。也會出現生理症狀,如尿尿、睡眠困難、頭痛或胃痛。

D、在長期影響上:活在暴力的陰影之下,卻不知如何是好並學習無助 感。缺乏一個強而有力的支援,其人格會缺乏安全感。其在暴力下的 陰影創傷直至成人仍然是揮之不去的影子。受虐兒童可能變成日後虐 待子女的父母。(余漢儀,19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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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不僅對兒童本身造成傷害,對整個家庭也有相當大的影響。

同時,受虐兒童在日後也可能會有偏差行為,形成社會問題,故對受 虐兒童議題的重視實刻不容緩。

(2)對受虐配偶的影響

A、對家庭關係的影響:包括家庭功能喪失、家庭關係解組、或家庭成 員處於不安全與不安定的情境中等。

B、 對受虐者的影響:

主要又可以分成下列三方面:

a、生理的傷害:

暴力發生時,多數先生是用手毆打妻子,有些丈夫則使用皮帶、

籐條、木棍、家具及菜刀等傷害妻子,對妻子會造成的生理傷害,主 要有以下幾種:

(a)輕度傷害:瘀青、紅腫等局部傷害。

(b)中度傷害:明顯外傷,如流血、或被工具毆傷。

(c)嚴重傷害:被殺死,或傷重至有生命危險,或造成身體某部份成 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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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身心症: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疲 勞、緊張等身心症現象。

b、心理的傷害:

遭毆打婦女心理傷害部份,一般以心理的自尊受損最嚴重。暴力 對婦女心理造成的影響有下情形:

(a)初次遭受暴力:遭丈夫毆打後,多數婦女感到委屈、害怕、生氣、

憤恨,甚至羞恥。自我概念、自尊、自信心過低,認為自己沒有能力 獨自面對此暴力情境。

(b)長期處於受虐狀況:心理反應上會有頹喪、恐懼、自卑,甚至因 極度絕望而有自殺行為出現。缺乏一個強而有力的支持系統(若不知 向誰求助,缺乏社會資源),則會有退縮的情況。另有些受虐婦女,在 長期被毆、被虐的情況之下,大多有低自我評價、抑鬱、無助,或認 為自已做什麼都無法脫離被毆、被虐的命運,也認為自己不可能有任 何能力作什麼改變,於是悲觀地長久忍受被虐待的痛苦。因受到威脅 也無法或不能對外說,其情緒不穩,且長期受虐精神上承受了極大的 壓力。

c、社會生活的影響:包括孤立無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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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家中子女的影響:家中兒童或青少年在人格特質上易出現較低 的自我形象、對他人缺乏信任感、挫折容忍力低、人際溝通技巧差、

具攻擊性、及具神經質傾向等。

(3)對受虐老人的影響

A、對受虐者而言:會造成身體、心理、與社會生活上的傷害。

a、身體的傷害:包括身體明顯的外傷、身體機能受損、身心症、或死 亡等。

b、心理的傷害:包括焦慮、沮喪、自卑、厭世等。

c、社會生活的影響:包括孤立無援、依賴施虐者而生存、社會地位喪 失等。

B、對家庭關係而言:包括家庭功能喪失、家庭關係解組等。

在受虐老人的案例中,我們也可發現許多受虐老人不願承認自己 孩子對他的虐待行為。甚至不願因自己採取法律行動,而影響到小孩 的安全與幸福,亦害怕報告受虐環境而接受機構式的照顧,此使得他 們與原有家人更加隔離,且很難再與家人相處。相對於其他受虐對象,

受虐老人更易於孤立於社會主流之外,且在情感、經濟、或生理各方 面極度依賴施虐者而生存。(彭淑華,19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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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的迷思

家庭暴力可能產生的問題層面很廣。過去的學者認為婚姻暴力是 家庭暴力的一環,婚姻暴力只是家庭問題之一;但晚近的學者則不以為 然,他們大多認為婚姻暴力已非單純的家庭問題,甚至它更會導致其它 相關的社會問題,如犯罪問題等。(kirkwood,1993:56)因此,在探討婚姻 暴力議題時,我們須對家庭暴力下可能產生的問題,做一了解,家庭暴力 的事實已經存在許久,也已經為許多國家認定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或犯 罪問題,但是由於傳統文化的影響,很多人對家庭暴力的真相與本質所 知仍舊有有限,甚至於對婚姻暴力有錯誤的觀念,學者稱這種似是而非 的觀念為「迷思」(myth)。由於家庭暴力的隱蔽性,造成大多數人對家 庭暴力的誤解與忽略,而這種情形遍及國內外。因此,於研究家庭暴力的 同時,破除迷思、呈現事實成為研究的另一重心。(周月清,1997:14;

韋愛梅,1997:40;湯靜蓮&蔡怡佳,2000:25)

家庭暴力事件之所以層出不窮,乃肇因於人們不當、不正確的思 想、觀念所致,這些觀念和想法會演變成為家庭暴力的迷思,是推展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阻礙。

家庭暴力問題已愈來愈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也引發了許多的見 解。然而有些見解並不一定都有充分的資料可以支持。在人們對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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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暴力沒有充份的認知下,對其產生沒有科學依據的解釋或迷思亦是 可以理解的。然而當這些迷思不斷地被重複提出後,將可能變成是一 種「普遍化的觀念與現象」的假象。由於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的迷思,

有許多實際上頗能與問題的核心相吻合,使得此類迷思特別難以打破。

所謂婚姻暴力是指發生在夫妻或前夫妻,現在是或曾經是事實上 的夫妻關係(情侶人、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括身體暴力、

語言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等。然而,一般 人普遍存有「婚姻暴力是家務事」、「清官難斷家務事」、「勸和不勸離」

或是認為被毆打者是活該,是她自己願意挨打、、等的刻版觀念,導 致受害者常常面臨求助的困難,只好繼續停留在暴力的環境裡或採取 激烈的手段以尋求脫離暴力。

暴力是一種學習的行為,從觀察、經驗、文化、家庭中學習而來。

暴力並非疾病、酗酒、壓力、失控行為。事實上,施虐者是掌控者。

施虐者攻擊前情緒是穩定的,並非因受虐者刺激,而引施虐者的情緒 反應。相反的,施虐者有意以行為控制受虐者。婚姻暴力的存在是因 為施虐者要利用受虐者,以獲得他想要的。

超過 95%受虐者都是女性,她們屬於不同的經濟、文化背景。所 有受虐婦女唯一共同特質是:她們都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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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經常存有的迷思包括:

迷思一:家庭暴力是一個不普遍的現象

由於家庭暴力的現象很難發現也很難測量,使得吾人很難精確估 計出其真正存在的數量。然而官方所統計的家庭暴力案件雖然不多,

並不意味著它很少發生。從許多專家對於家庭暴力數量的估計發現,

家庭暴力的發生頻率遠比我們所瞭解的還要普遍。以兒童虐待為例,

美國預防兒童虐待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to Prevent Child Abuse)

每年所進行的調查發現,一九九四年全美受到父母親虐待的數量為 3,140,000 個兒童。而 Gelles 和 Straus(1987:112)以為人父母者為對象,

所進行的一項全美調查也指出,有 11%的父母親曾經對其子女施以嚴 重的虐待行為(包括:踢、以拳頭或是其它工具毆打)。在婚姻虐待方 面,大約 28%的已婚者在他們的婚姻期間曾經對其配偶有過至少一次 的婚姻暴力,16%的人每年經歷至少一次的婚姻暴力,以及有 6%的人 每年均經歷了嚴重的婚姻暴力。在國內,根據台灣省政府的資料推測,

目前平均每八位婦女中,就有一位曾經遭受丈夫的暴行。(王淑女,

1993:124)從這些數字中均在在顯示出,家庭暴力案件並不罕見。

迷思二:只有貧窮的人才有家庭暴力行為

從實證資料我們發現,家庭暴力確實比較容易發生在低社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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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庭中。以婚姻暴力為例,低收入家庭的婚姻暴力是高收入家庭的 五倍。(Straus &Barbour , 1983:790)在兒童虐待方面,Straus (1980:

30)指出,勞工階層的父母親對於小孩的施虐行為是二倍於白領階層的 父母親。由於這些研究發現,低社經地位的家庭較有可能發生家庭暴 力,使得某些人斷章取義的指出,只有低社經地位的家庭才可能發生 家庭暴力案件。如此一來,將可能給予人們對於低社經地位家庭一種 不公平的刻板印象,認為貧窮的人都有暴力行為。

另一個對於家庭暴力只發生在貧窮家庭內迷思的原因,是因為大 多數社會控制機構所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均來自於低社經地位的家 庭。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1996 年 6 月至 86 年 6 月所受理的家庭暴力 為例,其加害者的職業,公教人員僅佔 7.6%,而農工業者為 25.4%,

無業者更高達 28.3%;在家庭暴力被害者的職業方面,公教人員僅佔 8.1%,無業者則為 50.9%。當那些貧窮及缺乏其它社會資源的人遭受 家庭暴力案件時,將會比有錢的人或是工作穩定者更容易請求警察及 社會福利機構的協助。然而如此一來,使得政府所統計的發生家庭暴 力案件的家庭,將以低社經地位家庭為主,並加深了人們對於此類家 庭的刻板印象。

迷思三:受虐或是目賭婚姻暴力的兒童長大成人將會變成施虐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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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或是婚姻暴力的施虐者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會對子女施虐的父母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是因為他(或她)曾經是兒童虐待的被害者。這個普遍化的認知是以 實證研究的發現為基礎的。有一些實證研究發現,童年時期有受虐經 驗的父母親其虐待小孩的比率,顯著高於沒有受虐經驗的父母親。

(Egeland, 1993:201)然而在採取此種世代間暴力傳承觀點時卻需要非 常小心。因為此種研究在方法上存在諸多問題:第一,此種研究過度 依賴自我報告,而且是一種仰賴施虐者回憶他們童年時受虐經驗的研 究,可信度如何是有待考驗的。因此,在使用此種資料進行研究時,

吾人必須非常小心;第二,此種研究缺乏沒有施虐行為卻是有童年受 虐經驗的成年人以為對照組,當研究者的取樣對象是一般的人口而不 是只有暴力行為的人口時,其間的關連強度可能將會下降;第三,或 許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一個童年有受虐經驗的成年人,並沒有足夠 的理由證明他長大後亦將會成為一個施暴者。而且這個論點所潛藏的 最主要危險,是它對於受虐兒童的烙印作用,使他們未來容易變成施 虐者。一個人之所以有施虐的行為是有許多原因所促發而成的,而不 是單純的因為他曾經是一個受虐者。因此,一個曾經有受虐經驗或目 賭父母親婚姻暴力的人,充其量只是比一般人更容易有施暴行為的傾 向而已,並不能夠說這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更何況有許多的受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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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長大後,並沒有因此而成為一個施虐者。(Kaufman & Zigler,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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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四:婦女要為其遭受婚姻暴力的事件負責

有一些社會大眾認為婚姻暴力只發生在某些類型的婦女身上,認 為這些受到丈夫毆打的婦女是愛嘮叨的女人、酗酒的人、來自功能不 健全的家庭、有受虐狂的人,或是有精神病的人,這些假設暗指婦女 要為其受暴的事件負責。然而實證研究的結果並不支持這些假設。一 般而言,受虐婦女的成長家庭與未受虐的婦女並沒有多大的不同。受 暴婦女的飲酒量並沒有多於未受暴的婦女,但她們可能會因為受到丈 夫的毆打而飲酒以回應受暴的事件。至於在自我概念的研究上,更是 不容易解釋的,因為研究發現受暴婦女較可能有低自我概念,但並不 能由此證明是導致其受暴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受暴後所促發的一個結 果。因此,對於「受暴婦女童年曾有受虐的經驗,會促使她們選擇對 她們施暴的人結婚」這個假設,仍需進一步的研究才能確定。(Hotaling

& Sugarmen, 1986:114)

迷思五:酗酒和藥物濫用是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

有酗酒習慣的先生和太太較可能毆打配偶及他們的小孩。有酗酒 習慣的丈夫與太太之間暴力行為的比率,是三倍於沒有酗酒習慣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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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在對太太施暴的事件中有四分之一的案例是跟酒有關係。(Hotaling

& Sugarmen, 1986:116)而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1986 年 6 月至 1987 年 6 月所受理的 173 件家庭暴力案件中也發現,有暴力習慣的 100 件案 件中,酗酒後施暴者為 34 件(佔 34%)。雖然施虐者可能與酒精或是 藥物有關係,然而它卻可能不是家庭暴力的原因。一個有施暴行為的 人,不論他是否有飲酒都可能會有暴力行為發生,而且可能會藉著酒 精與藥物來施暴,而不是暴力行為的前兆。酒醉也可以合理化或是解 釋他們的施暴行為,藉以使得太太相信他們的先生是正常的。此外,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喝醉酒的先生並不會對太太施暴。(Kantor &

Jana, 1997:47)

迷思六:暴力與愛是不能同時存在

由於愛與暴力是如此對立的二件事,因此人們傾向於相信二者不 會同時存在,而認為結婚則可以改變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事實上,

愛似乎無法排除暴力的存在。從孩提時期開始,兒童已經開始認知那 些愛他們的人同時也會打他們。那些會毆打配偶的人同時也會表達他 們對於配偶的愛意。對於「假使他敢打我,我將會離開他」這樣的陳 述,並不能夠真正的反映出事實。從美國夫妻平均的婚姻維持期間觀 之,我們也發現有婚姻暴力的配偶其婚姻維持的平均時間是六年,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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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夫妻所維持的期間並沒有顯著差異。(Margolin , 1999:117)

迷思七:婦女們所聲稱的約會強暴是一種謊言,這是她們自找或 是自己也同意的

或許一般人最常有的迷思是認為,那些聲稱遭受約會強暴的婦女 所言並不是事實,而是一種謊言。人們之所以有此種迷思,大多是認 為那些婦女實際上有默許其男伴的行為,因此其本身亦要為事件負 責。然而事實上,強姦被害案件是一種低報案率的犯罪,一般人均不 願意報案,更遑論會誇大或是謊報案情。約會強暴的迷思可能會模糊 了事件的真實情況,而將責難從強暴者的身上轉移到被害者的身上,

或是免除男性的自我責難與責任 。(Burt, 1980:220)

迷思八:只有女性才有可能是性虐待的被害者

雖然大多數的性虐待被害者是女性,但是男性仍有可能是被害 者。Finkelhor(1983:21)曾經檢視了二十一個國家的兒童性虐待情況,

發現女性的性虐待比率約為 7%,而男性則為 3%。因此,女性遭受性 虐待的比率約為男性的 1.5 倍至 3 倍之間。

上列所陳述與事實有極大出入的迷思,常常左右了社會對家庭暴 力的錯誤看法,這些迷思,對於社會大眾,甚至於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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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均為很負面影響,更可能會誤導他們對婚姻暴力的認識。因此 在國外、內,對社會大眾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者,進行破除家庭暴力迷思 的宣導工作,推廣家庭暴力防治的扎根工作。

而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亦歸納出一些家庭暴力的迷思,茲歸納表 列如下:

表 2-5 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常見的錯誤觀念

(一)對家庭暴力的誤解家庭暴力不會常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 會惡化。

事實:

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是家務事的 狀況下,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 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二)只有低收入戶、特定的種族、宗教、教育程度低的人,才會發 生家庭暴力。

事實:家庭暴力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三)酗酒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最大原因。

事實:許多施虐者並沒有酗酒的習慣。

對受虐婦女的誤解

(一)受虐婦女不是自己犯錯在先就是有被虐待狂,而且教育程度必 然很低。

事實:

(42)

續 表 2-5a

許多受虐婦女長期扮演著委屈求全的好妻子、好母親的角色,

而施虐者仍然我行我素。即使受虐者繼續留在婚姻中,也往往是為 了孩子、經濟因素或背負了傳統要求「好女人」必須維繫整個家庭 的責任等等原因,而不得已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絕對不是有被虐 待狂。另外,受虐婦女的教育程度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二)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事實:

由於遭受暴力的長期壓迫,使得受虐婦女不得不採取一些看似 不太尋常的生存方式,究其原因其實是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 成極度的無助、敏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應不良的 行為反應。適當的心理輔導可幫助受虐者重建愉快自主的生活。

(三)受虐婦女往往會再選同樣暴力的人作為配偶。

事實:

只要受虐婦女成功的走出家庭暴力,他們通常會更審慎地選擇 下一個伴侶。

(四)受虐婦女大可以一走了之,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事實:

由於許多受虐婦女抱持著相保守的家庭觀,常一味地認為自己 必須為整個家庭健全負完全的責任,再加上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

(43)

續 表 2-5b

或想要離開但施虐者卻揚言對其不利,因此,受虐婦女常常在真正離 家前有許多的掙扎。

(五)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即使不堪虐待,也要繼續忍不去。

事實:

光是目睹暴力,就足以對孩子造成巨創,絕非受益。一個完整而 不健全的家,孩子通常只是另一個受害者。

對施虐者的誤解

(一)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事實:

只要施虐者願意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學習新的行為來解決問題 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

(二)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事實:

許多施虐者只在家中施暴,在其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 有禮,言行都有分寸的人。

(三)施虐者有精神病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

事實:

研究已顯示施虐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而在暴行後,施虐者 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但是若不經過治療,施虐者是很難終止 其暴力行為的。

(44)

續 表 2-5c

(四)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而且缺乏愛心、長相凶暴的 人。

事實:

有許多施虐者是醫生、律師、政治家等專業人士,而且長相斯文 體面,甚至有時施虐者是相當善體人意,頗有情趣的。

對受虐兒童的誤解

(一)不打不成器,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

事實:

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而對子女形成虐待時,已不是為子女好,而 往往是因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其本身的情緒壓力。

(二)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而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

事實:

當父母為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子女時,往往是非理性的行 為,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

(三)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才會被虐。

事實:施虐父母的非理性行為與子女的行為無關。

對家庭中性虐待的誤解

(一)性虐待絕不可發生在家中。

事實:

從性虐待案例中,有不少加害人正是受害者的父母、手足、繼(養

(45)

續 表 2-5d 父母、叔伯、長輩、朋友、鄰居等等。

(二)只有女性才會受害,而且加害人也必然是男性。

事實:

大多受害者雖是女性,但男性也會受害,而儘管大多數的加害人 是男性,女性施虐者也是存在的事實。

(三)只有沒錢沒勢的家庭才會發生性虐待。

事實:

不論何種經濟階層、教育水準、宗教、種族,都有可能發生性虐 待。

(四)性虐待的加害人必然是精神失常、變態或智能不足的人。

事實:

多數的加害人一如平凡人般的正常。

(五)加害人是為了性慾才施虐的。

事實:

其實加害人多半是為了私人的權力慾望以及減低壓力感或自卑 感。

對處理家庭暴力的誤解

(一)暴力是為了渲洩情緒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實:

(46)

續 表 2-5e

學習一種有助於情緒壓力的抒解又不會傷害他人的方法才是治 本之道。

(二)報警就可以保護受害者。

事實:

由於長久以來警察常把家庭暴力當做家務事,因此即使受害者報 了警,卻得不到重視。

(三)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 成沒事,何必插手。

事實:

家庭暴力往往是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越演越 烈,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和長期的努力才能改善。

(四)解決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是在完整的家庭中解決而不是家人分 離兩地。

事實:

家庭暴力問題往往呈現了一個糾結混亂家庭關係,一段時間的分開,

可使置身暴力家庭的人不再掉入舊有的行為模式,而能真正看清問題 的根源,並以一種新的認知和有效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五)結婚可以改善一個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47)

續 表 2-5f 事實:

暴力行為往往在婚後更是變本加厲。

資料來源: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1995:30)

根據以上述對於迷思議題的探討,我們可以歸納以下事實:

(一) 無論是哪一種虐待與疏忽,均是社會上常見的家庭暴力,

只是我們常忽略或不注意家庭內的暴力現象與行為,甚至將家庭暴力 予以合理化解釋,故並未注意到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事實。

(二) 家庭暴力的施虐者大部分是一般正常人,心智失常者只是 佔其中一小部分。我們不能將家庭暴力議題歸諸於心智失常者,而必 須承認它的普遍性,而且任何一般家庭均可能發生。

(三) 家庭暴力存在於社會各階層中,即使是專業人士、達官顯 要或白領階級皆有可能,然而低社經階層較易被貼上標籤或不懂如何 掩飾,才會呈現較高的數據。

(四) 家庭暴力與社會因素關係密切,社會因素如貧窮、社會結 構的改變、資源多寡、及情境等皆與家庭暴力的成因有關。探討家庭 暴力時我們必須注意家庭中的個別成員間與外在環境之間的關聯性,

(48)

亦即強調「人在情境中」(person-in-situation)。

(五) 大部分的施虐者與童年受虐無關,而童年受虐者亦不一定 會形成未來的施虐者,因此我們不能陷入暴力循環論的觀點,而應認 為受害者是有改變的契機和潛能,若給予適當的幫助則這些受害者便 能健全的發展,可破除暴力循環論的迷思。

(六) 受虐者並不具有受虐傾向,只是在長期的受虐過程中,逐 漸失去改變的動力,再加上長期依賴施虐者以及擔心離開會對其他家 人不利,故仍停留在虐待關係中。因此我們應瞭解受害者選擇繼續留 在虐待關係中的成因,提供可及的資源予以協助,而非責備受害者

(blaming the victims)。

(七) 酒精或其他藥物的使用並非直接形成暴力,而是與個人、

情境、或社會因素伴隨而產生的家庭暴力現象。我們應探討酒精或藥 品使用下所潛存的家庭問題,方能真正瞭解家庭暴力的原因。

(八) 暴力和愛同時存在,受虐者仍然深愛施虐者,甚至認為是 自己的過錯導致受虐,我們應導正受虐者應為施虐者負責任的錯誤認 知。

由一些研究的檢證,我們得知社會大眾對家庭暴力存在許多的錯 誤認知,使得這些受虐者往往無法得到應有的協助與支援,兒童受虐 的議題是最早被發現的,專業領域也開始最早關注這群「最年輕的受

(49)

害者」(the youngest victims)。1970 年代早期,社會大眾和專業人士 始注意到配偶間的暴力情形,Gelles,及 Straus 於”Behind closed

doors:Violence in the American family”(1987:125)書中第三章提到:「結 婚證書就是一張打人證書」(The marriage license as a hitting license.)。

在父權體系及權力不平衡之下,女性愈被視為男性的財產,則愈有可 能發生受虐事件,女性往往成為家中「理所當然的受害者」(the appropriate victims)。此時亦注意到老人的受虐情形,只是老人受虐問 題並未像兒童或婦女受虐般,引起較多的討論和研究,故受虐老人仍 屬「隱形的受害者」(the hidden victims)。(Gelles and Cornell,1990:

122)

綜上所述,我們根據相關數據突顯家庭暴力事件在台灣地區的概 況,並藉由中外相關研究說明社會因婚姻暴力事件未能妥善處理可能 要付出的代價,說明婚姻暴力之意義、婚姻暴力現況分析、家庭暴力 的迷思與事實來說明婚姻暴力的干預措施乃是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

數據

表 2-1 歷年保護專線接獲家庭暴力案件求助與諮詢人次 年度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兒少保護 1,308 1,116 1,131 1,049 1,256 1,101 婚姻暴力 6,533 6,526 5,740 4,684 4,632 4,101 老人保護 212 213 222 243 210 159 其他家虐 579 620 769 669 829 663 資料來源: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1 ( http://www.dosw.tcg.go
表 2-2 92-93 年家庭暴力接案服務數統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月 合計 92 年家暴接 案服務數 424 390 401 437 409 416 442 396 464 447 464 491 5181 兒少保護 69 61 65 82 95 77 83 54 74 87 93 93 933 婚姻暴力 279 263 279 271 242 270 298 269 314 283 293 329 3390 老人保護 15 1
表 2-3 93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數統計 單位:人數 性別 受理地區 合計 男 女 不詳 南投縣 1,514 231 1,245 38 台中市 1,105 182 905 18 台中縣 3,235 482 2,483 270 台北市 5,108 706 4,270 132 台北縣 6,255 790 5,321 144 台南市 943 125 800 18 台南縣 1,333 202 1,099 32 台東縣 403 49 342 12 嘉義市 652 93 550 9 嘉義縣 1,204 160
表 2-4 93 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次數統計 單位:次數 通報單位 受理地區 合計 醫院診所 衛生 警政 社政 教育 113 婦幼保護專線 南投縣 1,629 498 14 941 32 13 76 台中市 1,274 446 1 326 46 37 352 台中縣 3,501 1,234 19 1,625 37 62 410 台北市 6,041 2,952 3 2,067 703 90 145 台北縣 6,948 2,834 4 3,080 203 127 637 台南市 1,061 256 0 7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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