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緒論
本研究主要探討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並確立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 技能檢定的範圍與定位,最後以產、官、學界的角度分析對證照技能檢定範圍與定位的 認定。以下分為第一節研究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第三節研究問題、第四節研究的重 要性、第五節名詞釋義及第六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為迎接職場證照時代,第一屆專業認證博覽會中指出台灣人力資源市場已經產生變 化,並朝向專業化認證的國際趨勢邁進,政府與民間單位都有共同的需求(蔣育政,
2003)。就企業主而言,證照制度的推行愈來受到肯定,在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針對網 站流通從業人員進行問卷調查,調查顯示八成(80.85%)企業主認為證照制度「越來越 重要」,有七成一的流通業從業者(70.88%)贊成建立證照制度,普遍看來,透過證照 制度來提升流通業專業人員素質,似乎是大多數流通業從業者的期望(1111 人力銀行,
2003)。「美國品質學會」年度針對從事品質專業人員的薪資調查資料顯示,在 2002 年 調查中,從事品質經理職務,有無取得品質管理師證照,平均年薪相差 7.7%(蔣育政,
2003)。故此,證照制度已經成為鑑別是否具備專業能力的主要工具,特別在企業用人 或調整薪資上可以透過證照制度作最完善的區隔。在休閒專業領域中,證照制度的重要 性正如其他服務業一樣,可以透過證照制度來鑑定休閒人才的專業能力,並且作為休閒 產業業主晉用員工的參考依據,此為本研究的研究動機之一。
此外,證照制度除了確保專業的能力外,更可以強化遊憩安全。在今年年初六福村
主題遊樂園區的大怒神設施因為安全偵測設定出了問題,致使四名遊客被困在五十三公 尺的高空中長達七分鐘(羅緗綸,2004),這項意外說明了遊樂設施檢測人員的專業性 值得重視,而聘用具備遊樂器材檢測專業能力證照的專業人士,可以讓遊樂區的安全受 到保障,以提供更安全休閒環境,此為本研究的研究動機之二。
休閒專業的提昇實在需要仰賴證照制度的推行;對於休閒服務人員而言,更能確保 自己的權益。因此,提昇從業人員休閒專業教育素質,對於休閒生活的品質、安全及專 業,著實是個刻不容緩的議題(劉子利,2001)。
總之,證照制度可以鑑定休閒人才的專業能力,並且可以藉由專業的維持使遊憩環 境的安全性受到保障。故此建構屬於休閒與遊憩的證照制度確實是非常急迫的問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並確立休閒與遊憩專業 證照檢定科目的範圍與定位,最後以產、官、學界的角度分析對專業檢定科目範圍與定 位的認定。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技能檢定之建構要素。
二、確立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範圍與定位。
三、了解產、官、學界對於國內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建構要素與檢定科目範圍與定 位認定的差異。
第三節 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探討下列問題:
一、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之建構要素為何?
(一) 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之法源依據為何?
(二) 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之主管機關為何?
(三) 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之分級為何?
(四) 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之更新方式為何?
(五) 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之效用為何?
(六) 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之資格限制標準為何?
二、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範圍與定位為何?
(一)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範圍為何?
(二)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之定位應列為必考或是選考?
(三)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之定位應列為基本能力或是進階考試?
三、了解產、官、學界對於國內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建構要素與檢定科目範圍與定 位認定的差異為何?
(一)產、官、學界對於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看法為何?
(二)產、官、學界對於休閒與遊憩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範圍與定位認定 為何?
第四節 研究假設
基於上述研究問題,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設:
一、產、官、學界對於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看法沒有不同。
二、產、官、學界對於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範圍與定位認定沒有不同。
第五節 研究的重要性
本研究的重要性可分為對產、官、學界的重要性來說明:
一、對產業界而言:國內休閒與遊憩產業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專業證照的檢定制度,故本 研究提供休閒與遊憩專業檢定制度的範圍與定位,可以為產業界建構符合實務需求 與專業需要的證照檢定制度。
二、對政府單位而言:本研究調查了產、官、學界對於休閒與遊憩專業的範圍與定位,
可以提供政府單位權責上的釐清及成為法源依據的重要參考。
三、就學術界而言:目前國內以產、官、學三方面探討休閒專業證照建構的研究較少,
故本研究可以提供休閒與遊憩相關系所建立理論與實務並重的專業課程,以符合實 際需求。
第六節 名詞操作型定義
本研究針對「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技能檢定」、「證照檢定制度建構」等 相關重要名詞界定說明如下:
一、休閒與遊憩專業(certified leisure and recreation professional):休閒與遊憩是在閒暇 時,主動的、無強迫性的從事具有會恢復身心休養、滿足個人慾望需求、能達到自 我實現、並為社會所接受的活動,且參與者在經過休閒與遊憩提供者的指導及規劃 後,獲得個人的滿足與樂趣的體驗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休閒與遊憩專業為其任務在 發展其本身的理論並賦之予執行,以求解決問題。並成立協會及公會,以提供專業 準備課程,訓練專業人才,授予專業證照。
二、證照制度建構(certified professional system constructing):依據職業訓練法中指出從 證照制度的法源依據及相關法規之訂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的職掌、分級、更新 方式及效用,建構了證照制度。
三、技能檢定(skills test):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的定義,所謂技能檢定係 指依指定程序及標準,對國民工作技術能力,測定其工作上所需具備的知識和技 能,凡達一定水準者由政府頒給技術士證的一項措施。並且透過公平公正的評量標 準,透過學科或術科的專業科目審核技術人員或從業人員所必需具備的專業知識、
技能及職業態度,實施測定的一種公開考試,合格者依其職業種類授給證書。
第七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範圍為休閒相關產業界、官方及學術界,並針對相關研究限制進行分述。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以產業界、官方及學術界作為抽樣單位,茲將產、官、學之範圍 介紹如下:
(一)產業界:本研究依照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中第 N 類「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業」(90 年 1 月第七次修訂)之 90 中類「休閒服務業」(行政院主計處第三局,
2001)裡所提及休閒與遊憩相關產業單位作為產業界抽樣的範圍。
(二)官方:本研究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中第 N 類「文化運動 及休閒服務業」之 90 中類「休閒服務業」裡所提及休閒與遊憩相關產業,普查 與休閒與遊憩產業相關之政府主管機關人員,每機關各二名,作為官方抽樣的範 圍。
(三)學術界:本研究根據教育部統計處資料,全國大專院校、研究所從事休閒與遊憩 專業相關科系所共 59 所作為學術界普查抽樣的範圍。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以「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建構」為主題,兼採文獻探討、問卷調查和深 度訪談等方法進行研究,在研究架構與方法上雖能予以控制,唯因受限主客觀因素,以 至於在文獻資料蒐集、問卷編製、樣本選取及研究結果等方面仍有所限制。茲分述如下:
(一)在文獻資料蒐集方面
本研究調查美國、日本與台灣的休閒與遊憩相關領域的證照制度資料,從法規、相 關認證組織制度、證照建構要素等方向進行資料蒐集,唯所蒐集的資料仍難免不完整或 疏漏最新的訊息。因此,在解釋及應用上唯恐造成些許偏差。
(二)在問卷編製方面
本研究的目的之一,即希望能以此研究來建立我國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 要素及檢定科目內容。故此,在編製調查問卷時,以檢定考試的科目內容與範圍作為問 卷的架構,又為獲得更深入之意見,加入建構證照制度的幾個重要要素,以致造成問卷 的題目數量較多及題型的變化性較大,容易影響填答者的填答意願。
(三)在樣本選取方面
本研究在問卷調查對象的取樣上,對於休閒與遊憩相關產業界、官方與學術界進行 抽樣,由於樣本母體遍及全國,加上樣本分佈在產業界、官方及學術界三大領域。因此,
在抽樣的過程中造成問卷回收率偏低的情形,此為本研究的限制之一。
(四)在研究結果方面
本研究係以問卷調查為主,訪談為輔,且本研究屬前導型研究,恐有填答者對於休 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並未十分了解,加上主觀意見判斷及社會期許的不同,導致研究 結果有其誤差的存在。因此,在結果的解釋及推論上,宜特別謹慎。本研究僅針對「休 閒」或「遊憩」相關產業、學術單位、政府負責機關作調查,其結果無法推論至「運動」、
「體育」與「觀光」等領域,故不列入本研究範圍作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