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37
0
0
全文
(2) .
(3) 目 錄. 一、. 公聽會實施背景與目的………………………1. 二、. 參加對象及各場次參加縣市…………………1. 三、. 公聽會辦理場次與報名方式…………………2. 四、. 各場次會議地點交通方式……………………4. 五、. 公聽會進行形式與流程………………………14. 六、. 公聽會發言規則………………………………15. 七、. 草案說明與條文內容…………………………16. 附件……………………………………………………33. 0.
(4)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一、公聽會實施背景與目的 「建立原住民族教育體制,維護教育、文化與媒體權」是蔡英文總統重 大原住民族政策,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體制的建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推 動「原住民族學校法」之制定,以作為推動該教育體系設置的依據。 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立東華大學,參酌我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 法規、現況,並參考紐西蘭毛利教育政策舉措,擬制《原住民族學校法》草 案。為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依據族群及縣市分布,本會規劃全臺十場公聽會, 盼充分採納族人、一線教育工作者、相關組織及單位之建言,以完備《原住 民族學校法》內容。. 二、參加對象及各場次參加縣市 每場次預估約 40 人,參加對象原則如下: (一) 關心原住民族教育社會大眾 (二) 原住民族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三) 地方政府代表 (四) 學校代表 (五) 原住民族各族群代表 (六)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七) 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及校長團體等民間團體 (八) 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單位代表 場次. 參加縣市. 北區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澎湖縣、金 門縣、連江縣、宜蘭縣 中區 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 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東區 花蓮縣、臺東縣 註:1.上開各團體、機構代表請先彙整所代表團體、機構之意見蒞會表述。 2.學校及地方政府代表敬請參考本表,分場次分縣市報名。各團體代表、社會人士可自由報 名。 3.每場次人數約 40 位,參加者請以鄰近分區場次為原則報名,額滿為止。. 1.
(5)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2.
(6)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三、公聽會辦理場次與報名方式 (一)全臺公聽會場次 區域. 場次. 地點. 11/21(三) 9:00~11:30.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英才校區. 中. 中區都會場-臺中. 三樓 R302 通識沙龍教室. 區. 11/21(三) 14:30-17:00.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 南投場-埔里. 二樓 會議室. 11/23(五) 15:00-17:30. 國立東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一館. 花蓮市區場-花蓮. A207 會議室. 花. 12/04(二) 14:30-17:00. 國立臺東大學 臺東校區 產學創新園區. 東. 臺東市區場-臺東. 教學大樓 五樓 視聽教室 D. 12/24(一) 9:30~12:00. 花蓮縣立玉里國中. 花東縱谷場-玉里. 樹人樓 一樓 視聽室. 12/06(四) 15:00-17:30. 宜蘭縣國立羅東高中. 宜蘭場-羅東. 輔導處 四樓 研習廳. 北. 12/20(四) 9:30~12:0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館校區. 區. 北區都會場-臺北. 綜合館 二樓交誼廳. 12/20(四)15:00-17:30. 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 桃園場-中壢. 三樓 簡報室. 12/07(五) 9:30~12:00.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和平校區. 南. 南區都會場-高雄. 文學大樓 三樓 3306 教室. 區. 12/07(五) 15:00-17:30. 屏東縣政府 . 屏東場-屏東. 南棟 三樓 305 會議室. 3.
(7)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二) 公聽會報名方式. 1.. 公聽會報名一律採事前網路方式報名,報名請至原力網-原住民族學校法 草案專區查詢。. 2..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各次會議時間前 2 日止,各場次報名時段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3.. 臺中市區場:即日起至11月19日(星期一)止。 南投埔里場:即日起至11月19日(星期一)止。 花蓮市區場:即日起至11月21日(星期三)止。 臺東市區場:即日起至12月02日(星期日)止。 宜蘭羅東場:即日起至12月04日(星期三)止。 南區都會場:即日起至12月05日(星期三)止。 屏東綜合場:即日起至12月05日(星期三)止。 雙北都會場:即日起至12月18日(星期二)止。 桃園中壢場:即日起至11月18日(星期二)止。 花蓮玉里場:即日起至11月22日(星期六)止。. 各分區場次報名人數如超過場地限制,得提前截止報名;另報名人數未達 場地限制始開放現場報名。. 4.. 「公聽會場次及交通資訊」、「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發言單」等公 聽會資料皆呈現於原住民族學校法專區,如需相關資料,或有相關建議者, 請至原力網(https://indigenous.moe.gov.tw/EducationAborigines/)資訊與 分享/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專區下載、填寫。. 4.
(8)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一、. 各場次會議地點交通方式. 1.臺中場:臺中教育大學 英才校區 三樓 R302 通識沙龍教室. l. 地址:403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227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臺鐵:在臺中火車站下車,搭乘 7 線公車 11 左、27、32、290、323、324、325 號公車, 在臺中教大站下車,再由校本部徒步前往本校英才校區(民生路與英才路口),步行 約五分鐘,即可到達。或在臺中火車站前搭計程車,前往民生路 227 號。約 7~8 分鐘 車程。 ※ 客運:搭乘國光號(經中港路路線)在臺中教大站下車,再徒步前往約五分鐘。 開車. ※. 南下路線:高速公路下中港交流道→沿中港路往市區方向→英才路右轉→直行約一公 里左轉民生路→抵達英才校區。. ※. 北上路線:從南屯交流道或中彰快速道路下匝道口→五權西路,直行至底→左轉五權 路→五權路左轉接英才路→英才路右轉接民生路→抵達英才校區。. 5.
(9)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2.埔里場: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二樓 會議室. l. 地址:545 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二段 239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高鐵:搭乘高鐵抵達臺中高鐵站後,於 5 號出口轉搭南投客運 6670 路,或臺灣好行日 月潭線。. ※. 臺鐵:搭乘臺鐵抵達臺中車站後,步行至干城車站轉乘南投客運 6899 路、6656 路, 或全航客運 6268 路;搭乘臺鐵抵達新烏日火車站後,步行至臺中高鐵站 5 號出口轉乘 南投客運或臺灣好行日月潭線。. ※. 南投縣內客運:請參考南投客運或豐榮客運路線圖。. 開車. ※. 南下路線:國道 3 號→國道 3 號霧峰系統(214 公里處)轉國道 6 號→下埔里交流道。. ※. 北上路線:國道 3 號→國道 3 號霧峰系統(214 公里處)轉國道 6 號→下埔里交流道。. 6.
(10)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3.花蓮市區場:國立東華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一館 A207 會議室. l. 地址:974 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二段 1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臺鐵:搭乘臺鐵抵達花蓮火車站後,至花蓮前站搭乘客運約 30 分鐘,或搭乘計程車約 20 分鐘抵達東華大學。或是抵達志學火車站後,轉搭計程車約 6 分鐘抵達東華大學。. ※. 客運:花蓮客運搭乘縱谷線至志學站,沿中正路步行 15 分鐘即可達本校;或搭乘 1121、 1122、1128 路線可直達校內各站。太魯閣客運 301 電動巴士往返花蓮火車站及東華大 學,可直達校內各站。. 開車. ※. 抵達花蓮後→於臺九號公路指標 216.5 公里處附近,依路標指示轉進入志學村中正路 (志學派出所旁)→直行即達本校志學門;或於指標 219 公里處,轉進入大學路(臺 糖加油站旁)→直行約 2 公里處即達本校大門。. 7.
(11)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4.臺東市區場:國立臺東大學 產學創新園區 教學大樓 五樓視聽教室 D. l. 地址:950 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684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臺鐵轉乘:搭乘臺鐵抵達臺東火車站後,出站前往臺東火車站客運站搭乘 8172、8170A、 8129 等路線至臺東中學站或是臺東轉運站,步行 1 或 7 分鐘即可抵達。. ※. 臺東縣內各鄉鎮前往:請參考鼎東客運路線圖,8129、8136 至臺東中學站下車,步行 1 分鐘抵達;或 8102、8119、8122、8129、8170A、8172、8180A 等路線至臺東轉運站 下車,步行 7 分鐘抵達。. 開車. ※. 南下路線:(山線)延花東縱谷公路/臺 9 線行使→連航路向右轉→直行接民航路→正氣 北路/東 51 鄉道向左轉→仁義北路向右轉→於中華路一段/豐里橋向左轉→行駛 650 公 尺後左轉→抵達臺東大學產學創新園區。(海線)延花東海岸公路/臺 11 線行駛→光 復路向右轉→順行進入鐵花路→至中華路一段左轉→行駛 300 公尺後左轉→抵達臺東 大學產學創新園區。. ※. 北上路線:延南迴公路/臺 9 線→轉接花東海岸公路/臺 11 線向行駛→桂林南路向左轉 →中華路一段向右轉→行駛 300 公尺後左轉→抵達臺東大學產學創新園區。 8.
(12)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5.宜蘭場:宜蘭縣國立羅東高中 輔導處四樓研習廳. l. 地址:265 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 324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臺鐵轉乘:搭乘臺鐵抵達羅東火車站,並於後站出站,轉搭乘搭乘羅東鎮公所社區(觀 光)免費巴士藍線,至羅東運動公園自行車道(羅東高中)站下車。. ※. 宜蘭縣內客運轉乘:搭乘國光客運 1745、1764 路線,至羅東夜市(中山公園)站下車, 步行 1 公里即可抵達。. ※. 羅東鎮內客運轉乘:搭乘 1767、綠 21、學 57、羅東鎮公所社區(觀光)免費巴士藍 線,抵達羅東運動公園自行車道(羅東高中)站下車。. 開車. ※. 大同鄉方向:行駛於臺 7 線→泰雅大橋右轉→福山街鄉道→東興路左轉→和平路右轉 →進入義德路→直行月眉街→上將路五段右轉→大洲路右轉→靠左行駛公正路→抵 達羅東高中。. ※. 南澳鄉方向:朝臺 9 線前進→於東岳隧道左轉→於蘇港路/臺 2 戊線左轉→於蘇港路/ 臺 9 線左轉→下交流道,朝馬賽/國道 5 號前進→於新馬陸橋右轉→於蘇澳交流道左轉 →行駛國道 5 號,羅東出口下交流道→直行走 191 甲縣道→中福北路右轉→第 1 個十 字路口右轉,走國民南路→五結路三段/196 縣道右轉→光榮北路右轉→直行走純精路 三段→公正路向右轉→抵達羅東高中。. 9.
(13)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6.南區都會場: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 文學大樓 三樓 3306 教室. l. 地址:80201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 116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高鐵轉乘:於高鐵左營站出站,轉搭高雄捷運紅線往小港方向,行駛至美麗島站轉乘 橘線往大寮方向,至文化中心站下車,由 3 號出口出站,步行即可抵達。. ※. 臺鐵轉乘:搭乘臺鐵抵達高雄火車站後,步行至高雄捷運,轉搭高雄捷運紅線往小港 方向,行駛至美麗島站轉乘橘線往大寮方向,至文化中心站下車,由 3 號出口出站, 步行即可抵達。或於火車站出站後,至前站搭乘公車 72 號或 82 號公車,於師範大學 站下車。. 開車. ※. 高雄市內南下路線:國道 10 號→右側車道下鼎金系統號出口,往高雄方向→國道 1 號→右側條車道下高雄出口,朝中正一路前進→中正一路右轉→輔仁路左轉→四維一 路右轉→於凱旋二路向右轉→行駛 290 公尺→抵達高雄師範大學。. ※. 高雄市外南下路線:國道 3 號→燕巢系統出口(國道 10 號/高雄出口)下交流道→國道 10 號→右側車道下鼎金系統號出口,往高雄方向→國道 1 號→右側條車道下高雄出口, 朝中正一路前進→中正一路右轉→輔仁路左轉→四維一路右轉→於凱旋二路向右轉 →行駛 290 公尺→抵達高雄師範大學。. 10.
(14)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7.屏東場:屏東縣政府 南棟三樓 305 會議室. l. 地址:900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 527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臺鐵轉乘:屏東火車站出口直行至光復路左轉,步行約 1 分鐘至屏東客運總站,搭往縣 政府、監理站、屏北機場方向,於縣政府站下車。. ※. 縣內客運:至屏東客運總站搭往縣政府、監理站、屏北機場方向,於縣政府站下車。 請參考屏東客運查詢相關路線。. 開車 ※ 南二高南下至九如交流道,下交流道後向右(往南)約 12 公里即可達。 . ※. 由臺一線省道過了高屏大橋就到屏東,接臺三線省道至和平路左轉,北行至勝利路右. 轉約 2 公里可至。 11.
(15)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8.北區都會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館校區 綜合館 二樓交誼廳. l. 地址:116 台北市文山區汀州路四段 88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臺北捷運:搭乘捷運至綠線公館站,至 1 號出口出站,向南徒步 10-15 分鐘即可抵達; 往新店方向搭乘公車,藍 28、綠 13、30、52、74、109、236、251、252、253、278、 84、290、530、606、660 等路線至師大分部下車。. ※. 客運:搭乘臺北公車 15、18、235、237、278、295、672、907、和平幹線,至師大站 或師大綜合大樓站,即可抵達。. 開車. ※. 中山高速公路:圓山交流道下→建國南北快速道路→左轉辛亥路→右轉基隆路→左轉 羅斯福路→過公館圓環右轉臺灣師大公館校區. ※. 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木柵交流道→萬芳交流道→辛亥路→左轉基隆路→左轉羅斯福路 →過公館圓環右轉臺灣師大公館校區. ※. 北部第二高速公路: 安坑交流道→新店環河快速道路→水源快速道路→右轉師大路 →右轉羅斯福路→過公館圓環右轉臺灣師大公館校區. 12.
(16)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9.桃園場: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 三樓簡報室. l. 地址:320 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 380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機場捷運轉乘:機捷(普通車)至環北站後,步行至中壢區公所。. ※. 高鐵轉乘:搭乘高鐵抵達桃園高鐵,至出口處轉搭乘客運 5087 路、170 路;或是搭乘 機場捷運至環北站後,步行至中壢區公所。. ※. 臺鐵轉乘:搭乘臺鐵抵達中壢火車站,至火車站旁的中壢客運站,搭乘 1 路、170 路、 5017 路、5078 路、5087 路,及所有中壢區免費公車。. ※. 市內客運:中壢客運站搭乘 1 路、170、5017、5078、5087,及所有中壢區免費公車。. 開車. ※. 南下路線:國道 1 號往南行駛→57 內壢出口下交流道,朝中壢前進→中園路/110 甲縣 道→於南園二路向右轉→於新生路向左轉→於環北路左轉→抵達中壢區公所。. ※. 北上路線:國道 1 號往北行駛→62 中壢出口下交流道,朝中壢/平鎮前進→民族路二段 /114 縣道→走左側車道向左轉,進入環西路→延環西路行駛接環西路→抵達中壢區公 所。. 13.
(17)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10.花東縱谷場:花蓮縣立玉里國中 樹人樓一樓 視聽室. l. 地址:981 花蓮縣玉里鎮民族街 30 號. l. 交通方式:. 搭車. ※. 臺鐵轉乘:搭乘臺鐵抵達玉里火車站後,往北走康樂街朝大同路前進,於大同路向左 轉,於民族街向右轉,步行 6 分鐘,即可抵達玉里國中。. ※. 花蓮縣及臺東縣內各鄉鎮前往埔里:請參考鼎東客運 8181 路,或花蓮客運 1130 路、 1135 路、1137 路、1142 路的路線圖。. 開車. ※. 南下路線:往南行駛花東縱谷公路/臺 9 線→純柑路靠右行駛→上卓溪橋並行經中華路 →博愛路向右轉→富國街向左轉→民族街/花 71 鄉道向左轉→抵達玉里國中。. ※. 北上路線:往北行駛花東縱谷公路/臺 9 線→順行臺 9 線→光復路向左轉→從圓環的第 一個出口出去,朝中山路二段走→於民族街向左轉→抵達玉里國中。. 14.
(18)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四、公聽會進行形式與流程 (一)上午場次流程 時間. 內容. 主持人/報告人. 報到. 開幕致詞.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09:35-09:50. 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15分鐘). 內容說明. 計畫團隊代表. 意見交流與綜合討論. 與會人員依登記順序發言. 結語.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賦歸. 內容. 主持人/報告人. 報到. 開幕致詞.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15:05-15:20. 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15分鐘). 內容說明. 計畫團隊代表. 意見交流與綜合討論. 與會人員依登記順序發言. 結語.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賦歸. 09:10-09:30 (20分鐘) 09:30-09:35 (5分鐘). 09:50-11:50 (120分鐘) 11:50-12:00 (10分鐘) 12:00. (二)下午場次流程 時間. 14:40-15:00 (20分鐘) 15:00-15:05 (5分鐘). 15:20-17:20 (120分鐘) 17:20-17:30 (10分鐘) 17:30. 15.
(19)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五、公聽會發言規則 (一). 請針對「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之內容,提出您寶貴的意見。. (二). 發言時請先說明代表之機關團體或服務單位及姓名,並於發言後 務必提交發言單給工作人員,俾利會議紀錄之彙整(未提供書面 資料者,將不列入會議紀錄)。. (三). 發言時請把握時間,每人或每一機關團體發言時間以3分鐘 為限, 2分鐘時,按一短鈴聲提醒;3分鐘時,按一長鈴聲提醒,請即停 止發言。. (四). 如遇兩位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持人決定其發言之先後,如 果發言一輪後仍有時間,方可進行第二輪之發言。. (五). 礙於時間有限,已有人提出之建言請勿重複發言。. (六). 為使出席人員得以充分表達意見,請確實遵守本發言規則。. (七). 如未能於時間內發言者,請將書面意見交給工作人員,亦會列入 會議紀錄。. (八). 公聽會進行期間,請將手機關機或改為震動。. (九). 公聽會場地皆禁止飲食與喧囂。. (十). 公聽會全程採錄影、錄音方式進行。. (十一). 與會者若攜帶足以阻擋他人視線之標語、海報或發放傳單、演說、 宣講,敬請於公聽會場地之外進行,以維護參與者員權益。如欲 全程錄影者,需預先宣告並取得主持人及全體參與人員之同意。. (十二). 若有妨礙公聽會程序而情節重大者,主持人得要求退場。. 16.
(20)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六、「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說明與條文內容 (一)草案立法總說明. 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指出「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 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確係該法之立法目的。為此,同法 第 5 條即明令政府應「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且同法第 11 條 更進一步提及,「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然而,衡諸 現行學制僅有一般教育體系,且現行師資培育均只在培育一般教育課程之師 資,而缺乏民族教育師資之培育。換言之,目前在教育體系的建置上,仍係 一般教育為主,多元、平等、自主與尊重之原住民族教育理念與精神的充實 仍待完備。 復以,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13 條明文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 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並依其性向、專長,輔導其適性發展」。惟 以,考量現行學校教育的課程架構與規劃需求,目前政府部門多以計畫型方 式提供學校申請,故在全面性與落實度方面仍有再精進空間,而學校在此項 工作的主動性,亦有再鼓勵促其積極之必要。另以,同法第 20 條強調,「各 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 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該條文旨在透過課程實施與教 材編撰,納入原住民族各族歷史、文化與價值觀,俾以落實我國憲法多元文 化價值之瞭解及尊重。衡諸現行課程與教材多框限於課程綱要之規範,而僅 能點綴式或片斷式的採納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內容,本條文欲達成之目標則呈 現力有未逮之難。再看同法第 21 條,縱已要求「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 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從族語 學習之課程安排而言,現階段僅於國小階段列有學生學習之課程安排,至於 學前與國中以上階段則未能普遍提供;從學習原住民族歷史及文化之課程安 17.
(21)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排而言,則如前述係未有系統性與統整性之課程與教材規劃,而未能全面提 供各階段學生學習的機會。 當前國家教育政策於開創民族教育新局方面,原住民族委員會先以「部 落學校」型態試行民族教育之實施,其後實驗教育三法完成,更激發各地原 住民族地區學校參與以實驗教育方式,建構原住民族教育內容之芻議。《原 住民族教育法》如前所述,明文揭示政府「應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 且亦確認「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並表徵「維護民族尊嚴、延續 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是故,以獨立學制方式 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回應前開各項要旨,是為本項立法之首要關懷。 從教學課程實施的角度,教育對於原住民族生活與文化的存在,具有相當 顯著的影響。從原住民族的觀點而言,國家教育構築了弱化與控制原住民族 的結構,制度化國家暴力的過度介入與使用;進而容許教育內容在歷史與政 治面向上,有意識性的遺忘原住民族先於國家建立前已存在的事實、知識體 系與世界觀。基於這個原因,當我們在教育場域中闡釋一項主題,我們必須 對於有關原住民族議題的敏感本質有所認知,且對於教育如何影響原住民族 有所理解。 現行教育體制係建立在古典知識論的教育系統,在國家教育政策與體制享 有絕對的優勢與主導地位。反觀,原住民族知識與世界觀的教育內容與教授 範式卻成為邊陲,原住民族教育在此劣勢的結構下,教授真正的文化理解、 相互尊重和社會正義與提升多元文化價值成效就成為一個極不利之因素。然 而主流強勢文化社會對於原住民族文化體系、傳遞知識機制之認識卻缺乏認 識,以致不論在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內容時,均缺乏相關之理論依據與文化模 式。反映在教育現場的結果,即造成教育哲學觀、教育制度、教育內容與教 學方法的旁落,影響原住民族文化與多元文化價值教育之成效。因此,政府 18.
(22)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各部門有必要盡早投入資源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之基礎性研究,以為原住民 族學校體系規劃之依據。 易言之,在我們的教育機構中,既有的教育理念、課程架構與內容對於原 住民族觀點的呈現,確係相當的不顯著。教育內容的呈現即不可避免的,會 一面倒地落入單方觀點式的偏見。此種偏見對於從過去以來始終無法脫離社 會與歷史結構歧視的原住民族而言,尤其明顯。進一步來說,在這樣的教育 制度及課程架構的隱蔽下,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與價值觀被有效地排除,便 是理所當然。因此,建構由原住民族所參與、傳授之本於原住民族觀點的教 育理念、課程架構與內涵,實有必要性與急迫性。 再者,資源競合關係加劇,使原住民族教育的環境更為困難,多元民族的 發展,益形增加原住民族教育事務的複雜度。另以,資訊化社會的數位落差, 擴大原住民學生學習之不利因素;而整體社會對於原住民族群的認識及尊重 仍顯不足,造成政策規劃與落實不易符合憲法尊重民族意願之精神;長期以 來族群、部落、家庭與學校的關係並沒有適當的建立,以致於部落對年輕族 人的教育與文化傳承無法居於主導的位置,若要健全原住民族教育的發展, 部落的主體性必需要被強化,甚至主導學校教育的內涵,方能達此目的。 實則,原住民族教育之目的旨在促進原住民族整體與原住民個人自我實現 的最大可能性,本於原住民族文化上對於教育的重視,以及許多與教育目標 具有正向連結關係的積極性因素,例如個人自我實現、族群整體發展,我們 其實是可以期待原住民族教育的成就與發展,應可接近國家統計數據的全國 平均值。然而,從各項統計數據來看,原住民族教育的發展程度與模式,相 較於非原住民族社群而言,呈現著明顯的落差。回歸生活面來看,原住民族 語言與文化之復振成效有無顯著的提升,以及全體國民對於原住民族社會與 文化之了解與尊重有無增進,這些都是值得政府、一般民眾與原住民族社群 嚴肅以對,以確認原住民族教育發展成效。 19.
(23)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追求教育自主自決,對原住民族而言,不僅僅是對權利的維護,更是一種 責任感的展現,除了對族群的下一代的教育和傳承,也相對為這個我們所處 的社會負起責任,並用更積極的態度來看待自己的角色。當前我國原住民族 教育總體政策理念,已由蔡英文總統承諾之政策所揭示,即在建立原住民族 教育體制,維護教育、文化之權利。本項政策之落實原則包括: 1.. 原住民族有權參與確定和擬訂對其有直接影響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措 施。. 2.. 全面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打造完整、實用的原住民族教育體系和 機構。. 3.. 中央、地方教育機關在各教育階段納入原住民族的世界觀、文化、語 言和傳統知識學習課程。. 4.. 擴大原住民學生進入各級學校之外加名額,並提高國家預算對原住民 族就讀各級學校學雜費及生活費的補助。. 5.. 賦予各族語「國家語言」地位,充實原住民族學生族語、文化教材, 建立專任族語教師制度並提高其待遇。. 環顧國際原住民族權利發展趨勢,2007 年為聯合國大會所通過之《原住 民族權利宣言》第 14 條,明確揭示「原住民族有權建立和掌管它們的教育體 系和機構,用自己的語言和適應其文化的教學方法,提供教育。原住民,特 別是原住民兒童,有權不受歧視地獲得國家提供的各種程度和各種類別的教 育。各國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採取有效措施,讓原住民,特別是原住民兒童, 包括生活在原住民社區外的原住民,在可能的情況下享受用自己的語言提供 的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因此,本項立法目標即係建構能有效提升原住民族 教育發展之典範—設立原住民族學校。 綜上所述,設立原住民族學校的實踐需仰賴法律的建立,據此《原住民 族學校法》草案分為九章,其要點如下︰ 20.
(24)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1. 立法依據與宗旨(第一條) 2. 原住民族學校定義及教育理念(第二條至第三條) 3. 主管機關(第四條) 4. 學制與教育階段(第五條) 5. 學校設立與類型、辦理原則、合併或停辦程序與評鑑,以及推廣教育 之辦理(第六條至第十條) 6. 校長遴選聘任、年度績效及考核、不適任校長之處理(第 十一條至 第十三條) 7. 校務會議與業務單位、學生家長會之設置(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8. 師資培育方式及培育中心設置(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 9. 教師聘任、比率與資格;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聘用及考核;一般學校教 師轉任等教師相關規範(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五條) 10. 入學方式、學生資格(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 11. 學校設立原則(第二十八條) 12. 課程綱要編定與實施及教材編定與審定(第二十九條條至第三十條) 13. 學生事務:學習評量、學制轉銜機制、獎懲規定、學生申訴及評議委 員會、學生保險(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 14. 原住民族實驗學校轉型原住民族學校(第三十七條) 15. 原住民族學校籌備處規定(第三十八條) 16. 附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21.
(25)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二)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一章 總則 說明 第一條(立法依據與宗旨) 一、立法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教育多元 第 11 項;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5、 發展,推動原住民族人才培育 11 條;教育基本法第 4 條。 與教育自主治理,保障原住民 二、蔡英文總統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打 就學及公平選擇機會,特制定 造完整、實用的原住民族教育體系 本法。 和機構。 原住民族學校事務,除其 他基本法或原住民族教育法有 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二條(原住民族學校定義)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第 4 款 原住民族學校係以原住民 原住民族學校指為原住民族需要 族知識及生活哲學觀為主體, 所設立,重視傳統民族文化教育之 具獨立學制之學校。 學校。 二、原住民族知識為原住民族教育之 本體,爰綜合前揭內容擬具如列條 文。 第三條(教育理念與原則) 一、參考教育基本法第 3 條所確認揭 原住民族學校應以傳遞原 示之教育方針,本條文除重視個人 住民族文化、知識與價值體系 自我實現,更強調民族集體認同與 為中心,依學習階段性、連貫 發展。 性與文化整體性,以原住民族 二、本條揭示原住民族學校之教育方 語言和適應其文化的教學方 針,作為建構原住民族學校制度及 法,培養學生探究、參與、實 規劃教育實施之原則。 踐、反思及創新的多元態度與 能力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整 體性與全貌觀。 第四條(主管機關)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 族委員會,並依相關教育法律 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協助;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限(市)政府。 第五條(學制與教育階段) 一、為鼓勵教育創新,增加人民選擇教 22.
(26)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原住民族學校學制採十五 制之年限規範,凡三歲至十八 歲之國民,得選擇就讀原住民 族學校。. 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 元化發展,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八條 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原住 民族學校採彈性學制。 二、目前幼兒園的年齡層為 2 歲-入小 學前,但因 2 歲幼兒入園在師生比 及幼兒園的設施設備方面,皆有較 為特殊之規範,故原住民族學校學 制從 3 歲開始,較不牴觸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之相關但書。 三、仿效紐西蘭毛利學校學制向下延 伸作法,納入學前教育階段,俾強 化並穩固原住民族文化知識之傳 承與實踐。 第二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說明 第六條(學校設立與類型)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5 條明定「各 原住民族學校,以由政府 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 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 公立原住民族學校之設 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 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 教育體系」。另以,教育基本法第 辦理: 7 條指出「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 一、國立:由原住民族委 之自由」。綜此,爰為第 1 項之規 員會核定。 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 二、 參照現行教育行政中央與地方分 主管 機關核定後,報原住 工,爰為第 2 項之規定。 民族委員會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報原住 民族委員會備查。 第一項委由私人辦理原住 民族學校之辦法,由原住民族 委員會定之。 第七條(學校辦理原則) 一、參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各級政府或私人辦理之原 2 條,「民族教育之實施,應尊重 住民族學校,應尊重各原住民 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 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系。 系,並依其歷史、語言、藝術、生 活習慣、社會制度、生態資源及傳 23.
(27)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第八條(學校合併或停辦) 原住民族學校之合併或停 辦,依其設立主體,應經原住 民族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 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 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第九條(推廣教育之辦理) 原住民族學校為提供終身 學習之需求,得結合公、私立 機構及社會團體,以非營利方 式共同辦理推廣教育。 第十條(學校評鑑) 原住民族學校應定期對教 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 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 自我評鑑;其規定,由各校定 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進各 原住民族學校之發展,應組成 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 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學校 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協 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 評鑑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定之。. 統知識,辦理相關教育措施及活 動」。 二、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 條明定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 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 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三、綜據前述,爰為本條文之規定。 一、按 原 住 民 為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之 主 體,明定辦理合併或停辦原住民族 學校,應經各級民族教育審議委員 會之程序,俾讓與政策相關的各原 住民族及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決 策並表達意見。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合併或停辦 事項訂定相關準則。 參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1 條,「各級 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依據 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 會團體,提供原住民社會教育及文化活 動機會,並加強其家庭教育」。 一、憲法第 163 條,「全國公私立之 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 督」 ;教 育基 本法 第 8 條第 4 項,「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 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 學習環境」。 二、參考《大學法》第 5 條,「大學 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 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 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 定之」。 三、第一項賦予學校內部評鑑制度之 法源規範,並符合學校本位之精 神。 四、第二項明定「學校評鑑制度」之國 家鼓勵與輔導基礎,達成加強學校 24.
(28)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第三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第十一條(校長遴選與聘任) 原住民族學校置校長一 人,由原住民擔任,綜理校務, 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公立原住民族學校校長資 格、遴選會之組成與遴選方 式、程序、基準、校長辦學績 效考評、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 之。 第十二條(校長年度績效及考 核) 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應組成考核小 組,對各級各類原住民族學校 校長辦理年度成績考核;考核 小組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 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考 核結果之通知、申訴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 關定之。 第十三條(不適任校長之處理) 公立原住民族學校校長有 不適任之事實者,由第十二條 組成之考核小組進行審議,通 過後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解 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 他適當之處理。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四條(校務會議) 原住民族學校設校務會 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 長召集主持。. 評鑑,積極提升原住民族學校教育 品質並調整教育資源之目標。 說明 一、明定原住民族學校校長係專任,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 兼職。 二、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治理,明 定學校校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原住民族 學校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核,以為應否 繼續遴聘之依據。. 校長掌理校務,對校務運作及發展影響 至鉅,其若有不適任之事實,應依法解 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理,爰為本條文之規定。. 說明 一、明定原住民族學校應設校務會議 及其任務。 二、校務會議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 及議決方式,授權由各校自定;惟 25.
(29)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 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 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中具 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其成員之人數、比例、 產生、會議運作及議決方式, 由各校定之,並報各級主管機 關備查。 第十五條(業務單位之設置) 原住民族學校應視學校規 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 單位,並得分組(科)為二級 單位辦事,其組織分工與員額 編制標準,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視學校個案另定之。 前項單位各置主任或組長 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 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 由校長遴用,均應報各級主管 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學生輔導) 原住民族學校應設輔導處 (室),置專任輔導主任一人, 並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 前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 優先進用符合學生輔導法第三 條所定專業輔導人員資格,並 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其設置所 需經費,由校務預算支出。 第十七條(人事及主計單位) 原住民族學校應設人事及 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 單位之學校,得由原住民族委 員會委託直轄市、縣(市)人 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 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 明定具原住民身分之法定比率,據 以落實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治理之 目的。. 一、對於原住民族學校在業務單位設. 置上,依原住民族各族文化特性及 學校本位精神,賦予主管機關及學 校較大之組織設置空間。 二、有 關 學 校 組 織 之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個別 學校型態訂定標準,俾利校際協調 及聯繫。. 一、明 定 原 住 民 族 學 校 應 設 輔 導 處. (室),置專任之輔導主任及其資 格,爰為第 1 項之規定。 二、為落實原住民學生輔導工作,並強 化輔導工作之文化敏感度,明定原 住民族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 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學 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專業輔導人 員資格者,爰為第 2 項之規定。 明定人事及主計單位之設置. 26.
(30)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 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 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 法令之規定。 第十八條(學生家長會) 明定學生家長會之設置 原住民族學校應設學生家 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人 數及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 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 關定之。 第五章 教師權利與義務 說明 第十九條(師資培育) 一、明 定 原 住 民 族 學 校 師 資 採 計 畫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充裕各 式、公費制、政府分發的培育制 級原住民族學校師資,應規劃 度,爰為第 1 項之規定。 原住民族學校一般師資與公費 二、原住民族學校之定位與一般學校 有別,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 生之培育,建立有效運作師資 師專業素養指引與職前教育課程 供需評估機制。 基準,爰為第 2 項與第 3 項之規定。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 三、原住民族學校係以各原住民族語 標,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訂定教 言為主要教學語言,爰為第 4 項 師專業素養指標及師資職前教 之規定。 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各 級原住民族學校課程綱要,且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應 列為必修課程。 原住民族學校師資公費學 生,應通過原住民族語能力中 高級認證,始得授予學位。 第一項師資公費生之資 格、審查、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 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 務之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定之。 第二十條(師資培育中心之設 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原住 27.
(31)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置) 原住民族委員會得委託國 內大專校院辦理原住民族學校 師資培育中心;其設立條件與 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 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原住民族委 員會定之。 第二十一條(教師聘任) 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 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 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 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 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 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 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 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 利及義務等事項之辦法,由原 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二條(專業及技術教師 之聘用及考核) 原住民族學校得置專業及 技術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 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 之教學,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 歷限制之規定。 前項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聘 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請 假、申訴、待遇、福利、退休、 撫卹、資遣等事項,準用教師 之規定;其分級、資格、進修、 成績考核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之 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教師聘任比率) 原住民族學校聘任具原住 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 民族學校師資培育中心。 二、本條文授權訂定之辦法將規範相 關課程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程 序,以利事後監督。. 明定教師專任,並得因課程需要聘請兼 任教師獲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明定原住民族學校遴聘專業及技術教 師之規定。. 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治理,明定原 住民族學校教師聘任比率。 28.
(32)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於學校教師員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檢定與 審定、聘任等有關事項) 原住民族學校教師資格檢 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 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 組織、申訴及訴訟等,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條(一般學校教師轉 任) 一般學校教師得經認證, 取得公立原住民族學校教師資 格,於轉任公立原住民族學校 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 資得合併採計。 前項一般學校教師轉任原 住民族學校師資認證之辦法,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 第六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 及學區 第二十六條(入學方式)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 教育選擇權,原住民族學校採 免試及免學費入學,由學生依 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 原住民族學校應保障原住 民學生依其民族身分入學及就 學之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學生資格) 原住民族學校招收學生不 以具原住民身分為限。.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等事項涉及 人民權利義務,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法律定之。. 一、明定一般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原住. 民族學校之規定。 二、原住民族師資應為認證制,故由原 住民族委員會對此制定一套師資 認證的制度和流程,規範師培的課 程、學分採記、實習等。未來欲擔 任原住民族學校教師皆應通過認 證,而非只是民族文化及族語教育 師資。 說明 一、明定原住民族學校之入學方式。 二、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治理,保. 障原住民學生依其民族身分入學 及就學之優先權,其辦理方式於施 行細則定之。.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 4 條,「人民無分 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 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 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 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 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 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據此, 爰為本條文之規定。 29.
(33)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原則) 考量原住民族族群、部落與人口分布,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依據原 及交通、文化環境等情形,明定原住民 住 民 族 族 群 、 部 落 與 人 口 分 族學校設立原則。 布,及交通、文化環境等情形, 以民族為單位,設立各級原住 民族學校,並得設立分校、分 部。 各級原住民族學校與其分 校、分部設施設備基準,由原 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原住民族學校與其分校、 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視需要優先規劃, 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說明 第七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第二十九條(課程綱要訂定及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課程綱要及實 實施規定) 施規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設課程 研究發展機構,依各原住民族 之族群與文化特性,訂定各級 原住民族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 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 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審議前 項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 會,其設置及其他相關審議事 項之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定之。 第三十條(教材之編定及審定) 教材之編定及審定 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教材, 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或民間 團體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 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教材,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審定或委託 法人或機關團體辦理;申請教 30.
(34)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材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 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 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 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 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會商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學生學習評量) 學生學習評量之辦理 原住民族學校應辦理學生 學習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 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準則,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 之;原住民族學校應依準則, 訂定符合原住民族文化之學生 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各級原住民族學校學生修 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 說明 第八章 學生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不同學制轉銜機 制) 各級原住民族學校學生, 經一般學制之同等學力認定 後,可自由轉銜至一般學制。 各級一般學校學生,經原 住民族學制之同等學力認定 後,可自由轉銜至原住民族學 制。 不同學制之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 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學生獎懲規定) 原住民族學校應訂定學生 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並報各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學生申訴評議委. 為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並尊 重家長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 擇受教育之方式與內容,爰明定雙向學 制轉銜機制。. 明定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明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 31.
(35)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員會) 原住民族學校及原住民族 委員會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或 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 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 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原住民族 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五條(學生申訴與再申 訴)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 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 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 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第三十六條(學生保險) 原住民族學校應辦理學生 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 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 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原住民族委 員會定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為所轄 之各級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投保 金額及相關事項,由原住民族 委員會定之。前項經費,由原 住民族委員會按年度編列預算 支應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原住民族實驗學 校轉型原住民族學校) 原住民族委員會得會同各 該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輔導所屬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依本法規定轉. 明定學生救濟管道與方式。. 明定原住民族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 險之規定。. 說明 明定原住民族實驗學校轉型為原住民 族學校之規定。. 32.
(36)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型為原住民族學校;其已任職 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 益,適用本法施行前之相關法 律規定辦理。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 之各級原住民族實驗學校轉型 為原住民族學校之程序及期 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三十八條(成立籌備處) 各級主管機關為設立原住 民族學校,得成立籌備處,執 行籌備工作。 第三十九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原住民 族委員會定之。 第四十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籌備處,執行 籌備工作。.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之施行細 則。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 33.
(37) 原住民族學校法公聽會. 附件 「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 公聽會發言單 姓名. 族別 . 服務單位 職稱. 發言內容. 註: 1.如為代表機關團體發言,請先彙整內部意見後予以填寫。 2.發言後請務必填寫發言條並交予現場工作人員列入發言紀要。 34.
(38)
相關文件
45 機器人 第四名 賴群凱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45 機器人 第四名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
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 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 學歷博士學位三十 碩士學位 二十 學士學位 十 副學士學位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
備註: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
一、 依據性平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