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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5 日下午 5 時止。
二、考試時間及地點: 108 年 11 月 2 日(星期六)至 3 日(星期日)在臺北、臺中及 高雄等 3 考區同時舉行。簡任升官等考試,僅設臺北考區,並於 11 月 4 日(星期 一)舉行口試。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三、應考資格: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3 條至第 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至第 6 條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具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 4 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 職等本俸最高級。(即薦派人員需具公務人員或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始得報 考)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 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註:於 104 年 11 月 1 日以前任第九職等,年資才符合 4 年之規定,且考試 舉行前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始得報考簡任升官等考試。)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具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 3 年,已敘委任第五職 等本俸最高級。(即委派人員需具公務人員或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始得報考)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 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 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九職等人員。
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 1 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註:於 105 年 11 月 1 日以前任第五職等,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且考試 舉行前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始得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
(三)現職人員報考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 以下之限制︰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 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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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 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四)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 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五)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 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四、報名方式:
採「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經系 統畫面提示訊息為:
(一)「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應考人,僅須繳費無須寄送報名表件。惟經審 查結果,如須補件,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二)「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應考人,請下載報名書表並繳費後,連同相 關證明文件(如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 請表等),於108年7月26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上揭規定辦理報名,
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五、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
1.簡任升官等:新臺幣 3,500 元。
2.薦任升官等:新臺幣 2,800 元。
(二)繳費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或透過ATM轉帳繳款等方 式繳交報名費。
(三)照片電子檔: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 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以下),憑以報名。
(四)符合「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應考人,須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報名履歷表 1 張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最近 3 年年資曾中斷者:
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明書影本。
(2)派用機關之派用人員:
a.簡任升官等考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派第九職等人員(須繳驗公 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特種考試三 (乙)等考試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
b.薦任升官等考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派第五職等人員(須繳驗公 務人員普考或特種考試四 (丙)等考試、初等考試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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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影本)。
(3)併計警察人員、關務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應考者:
須繳驗銓敘審定函及考績通知書影本或派令及考成通知書影本(交通事業 人員適用)。
(4)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 行業務者:
a.報考簡任及薦任獸醫類科:須繳驗獸醫師或獸醫佐專門職業證書。
b.報考簡任及薦任航空管制類科:須繳驗民用航空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 證等 2 項證件。
c.報考簡任及薦任船舶駕駛類科:須繳驗船員專門職業證書。
3.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 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具考試報 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5.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般應考人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依請求之協助事項,繳驗特殊處境應 考人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等證明 文件。
六、填表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確實填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現任官等職等 俸別俸級、現任職等生效日期,屆時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銓敘部資訊交換平 台進行檢核。
(二)「應考類科」欄,限報考應考人經銓敘審定之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
請自行審慎擇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三)「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欄,須確實詳細填寫,如 有不符,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 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四)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如:年資中斷證明及復職證明等影本),一律 繳交影印本由考選部抽存。
*(五)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 形),應主動告知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狀態,自 始不具應考資格,經查明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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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 間(108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4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入場證下載」以空白 A4 紙張列印(勿使用回收紙張),應考人最近 3 年年終 考績成績,將載明於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上,請詳閱所載試區地點及相 關資訊,並核對所載內容,如有疑義,請儘速通知承辦單位查明。
七、下列人員不具本項考試應考資格,請勿報考:
(一)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現職師級及士(生)級人員。
(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人員(如:警員、隊員)。
八、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 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 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九、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14、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