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與義大利簽署智慧財產 權宣導與執行瞭解備忘錄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台灣與義大利簽署智慧財產 權宣導與執行瞭解備忘錄 "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VOL. 18 NO. 11 NOV 16, 2010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 行 措 施  執 行 措 施 

台灣與義大利簽署智慧財產 權宣導與執行瞭解備忘錄

兩岸將於本(99)年11月22日 開始受理優先權之主張

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於 99 年 11 月 4 日與義大利 經 濟 發 展 部 專 利 商 標 局 局 長 Avvo. Loredana GULINO 在台北簽署「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義 大利經濟發展部專利商標局間促進智慧財產權宣 導與執行瞭解備忘錄」,義大利是繼法國、西班牙 與捷克之後,我國在歐洲地區簽署雙邊瞭解備忘錄 的第 4 個國家。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本(99)

年 6 月 29 日經江陳會簽署並於同年 9 月 12 日生 效,關於兩岸何時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 品種權優先權主張的時間,為各界關切的議題。自 協議生效後,經兩岸主管機關努力完成內部相關作 業的調整,雙方業已決定自本年 11 月 22 日開始受 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本年 9 月 12 日(即協議生效之日)。

本瞭解備忘錄主要內容包括兩局間人員互訪、交換 最佳的實務執行經驗、提供雙方資訊交流與服務管 道及合作舉辦研討會及活動等,希望藉由此項備忘 錄的簽署,促進雙方未來更加密切的互動及交流,

以進一步加強兩國間在創新方面的合作,帶動彼此 產業經濟的繁榮及發展。

由於執行兩岸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相互 承認工作,涉及我方及中國大陸內部相關作業的調 整,雙方已進行多次的溝通、協商與相當的準備工 作,在中國大陸釋出最大的善意下,其內部積極且 儘速配合做相關的調整與修正,包括修正其現行受 理台灣申請案之相關規定等,使得在該協議生效後 的 2 個多月,即可對外宣布開始相互受理。

為加強與歐洲國家之雙邊關係,智慧財產局近來積 極推動與歐洲國家之交流合作,藉此拓展與歐洲國

家間密切的合作關係。 此外,有關指定台灣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台灣影音

1

(2)

2 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流程部分,中國大陸表示一旦相 關手續完成,即可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開始辦理 相關認證作業。

為使各界瞭解「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 議執行成效及相關細節,經濟部智慧局將於近期對 外發布相關說明。

執 行 措 施 

智慧局公布「有關專利申請案 申請人之態樣及基準修正前後 之處理原則」說明會彙整結果

智慧局於本年 10 月 25 日公布「有關專利申請案申 請人之態樣及基準修正前後之處理原則」說明會彙 整結果,針對各界惠賜意見彙整研復結果並修正基 準草案。

其中有關「增列申請人之處理原則」,已參酌歐洲 專利局之實務作法,修正為申請後增列其他申請 人,應辦理申請權讓與。至於「減列申請人之處理 原則」,申請人若可舉證合法之證明文件,得以誤 繕事項予以更正。

其中有關申請人誤繕之認定標準為何?智慧局研 復結果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因誤繕而主張更

正者,係指在申請主體未變更的原則下,依具體個 案事實判斷,若可證明確係誤繕,則准予更正申請 人資訊。對於申請主體已變更者,應檢具合法之權 利讓與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另若申請 人實為「XX 生技製藥公司」,惟申請時誤繕為「XX 製藥公司」、或申請人實為「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惟申請時誤繕為「和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得否以誤繕更正申請人?智慧局研復結果為:「申 請案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誤繕之情事者,如由申請 同時所檢送之文件,足資證明為誤繕者,得以誤繕 更正之。另從申請書所列之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 號、地址等等可推知為誤繕者,亦得以誤繕更正 之。」又依專利法第 34 條,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 專利,經專利申請人舉發撤銷確定後,專利申請權 人仍可取得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但依貴局之 說明,若以非專利申請權人申請專利,嗣後自承誤 繕,則有延後申請日之可能,是否過於嚴苛?智慧 局研復結果為:「專利法第 34 條為一例外規定,主 要是非專利申請權人於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不知情 之狀況下,請准專利後,予專利申請權人一維護權 益之機會。而處理原則對照表所舉之案例,係不具 專利申請權之人作申請專利之意思表示,其申請自 始即不符專利法之規定,自不得援引適用專利法第 34 條。」等等。

而本項基準修正內容,智慧局自 99 年 7 月起已陸 續於公聽會、座談會、說明會及網站上預告說明,

「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發明專利

(3)

3 1.2 及申請書」將於近日修正發布,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執 行 措 施 

智慧局全力清理發明專利積案

為加快審結 14 萬餘件發明專利待辦案件,經濟部 智慧局已全力提升審查能量,98 年結案 23,382 件,

較 97 年結案 16,445 件提升 42%,99 年 1 月至 10 月已結案 23,562 件,較 98 年同期結案 18,494 件提 升 27%,另行政院已於 99 年 6 月 24 日核定「清理 專利積案計畫」,倘清理積案計畫各項措施均能如 期推動,預計自 99 年至 104 年 6 年合計將結案 304,700 件,使待辦案件降至 75,946 件正常狀態,

平均審結期間縮短為 24 個月以下。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企業研發創新活動不斷提 升,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件自 88 年 22,161 件逐年 遞增至 97 年 51,909 件,98 年金融海嘯年稍降為 46,656 件;經濟部智慧局審查人力受限於編制員額 增加有限,外聘兼任專利審查委員又自 91 年 780 人大幅減少至 96 年 80 人;在審查人力嚴重不足 下,導致每年申請案量遠高於結案量,截至 99 年 10 月底發明專利待辦案件累增至 149,862 件,平均

審結時間延長為 40.7 個月。

為提升審查能量,經濟部智慧局已於 98 年陸續採 行「提高審查人員年審結量」、「引進撤回專利申請 之退費機制」、「發明專利規費採逐項收費」及「擴 大參考國外專利檢索及審查結果」等措施,使得平 均每位審查人員年審結量自 97 年 67 件提升為 98 年 89 件,99 年再提升為 105 件,換算為年度審結 量,則自 97 年 16,445 件增加至 98 年 23,382 件、未 來 99 年預估將再增加為 27,200 件。

為大幅提升審查能量,改善長期以來審查人力不足 困境,行政院已於 99 年 6 月 24 日核定「清理專利 積案計畫」,經濟部智慧局已於 99 年 8 月進用 97 名研發替代役協助專利檢索,預計明(100)年即 可增加審結量,另有關「補足智慧局編制空缺 39 名」、「增聘 170 名 5 年任期制審查人力」、「擴增外 審委員協助檢索」、「成立外圍組織協助處理非核心 業務」、「設立專利發展基金」等措施,其中前 3 項 措施,因須先行修正智慧局組織條例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現行限制,始得推動,有關智慧局 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 99 年 6 月 7 日函送 立法院審議,倘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則 100 年度 發明專利結案量將可提升至 41,000 件,101 年起結 案量開始高於申請案量,預計自 99 年至 104 年 6 年合計將結案 304,700 件,使待辦案件降至 75,946 件正常狀態,平均審結期間縮短為 24 個月以下。

(4)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陳武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蔡練生 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陳清男 地 址/台北市 106 復興南路一段 390 號 12 樓 編 輯/林富傑‧許玉玲‧賴嘉倫 服務專線/電話:(02)27033500

翻 譯/熊式儀 電傳:(02)27042477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 - mail:[email protected]

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文稱「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 」 英文稱「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有效憑證簽發申請 -> 新的申請資料 即可看到剛申 請的介面.. 設定

一、 (法人聯盟申請人各組成員名稱),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 續之法人,設址於 , 為 申 請 參 與

各優勝訓練單位於縣市政府函文核備訓練計畫書後,請 E-mail TIMS 使 用者帳號申請書【附件

10.4.第 10.2 條所定之申請人得撤回申請。然而反傾銷及損害調查已依據 第 11.1

1.名冊各欄位如申請單位名 稱、編號、姓名、性別、國 籍或地區、出生日期、護照 號碼、申請聘僱期間、最高 學歷、每月薪資或酬勞、職

一、申請人、出口人及貨品 製造廠商之姓名、住 所、身分證字號;如 係廠商,其名稱、住 所及統一編號。.

(二)大會確認收到申請表、校內賽參賽學生名單後,於校內賽 3~5 日前回傳參賽學 生帳號(亦為練習帳號)至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