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論》對取者與所取的觀察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中論》對取者與所取的觀察"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中論》對取者與所取的觀察

/劉嘉誠

龍樹《中論》第九品〈觀本住品〉, 品

名之本住(purva),有前、先、本等意 思 ,「 本 住 」 之 梵 語 prag-vyavasthita- bhava,意指外道所主張本有常住的神 我。依本品意旨,觀本住即是對取與取 者的觀察,「取」是眼等諸根及苦樂等法

(相當於五蘊),「取者」是本住、神我,

故本品清辨釋本譯作〈觀取者品〉,1 安 慧釋本之第一詩頌亦將「本住」譯作「取 者」。2

為什麼會有此品呢?安慧、月稱、

吉藏均指:外人以論主前品言作者與作 業相互因待,今則舉取者與所取亦相因 而有,因有所取(眼等諸根及苦樂等法)

故知本有取者(本住),因本有取者故 知有所取,故畢竟有人法。3 論主為顯 取者、所取俱無自體,人法皆空,故有 此品。吉藏特就人法空指出,前品是破 人法用,此品則破人法體,如《中觀論 疏》說:「此品所以來者…上(品)破 作、作者係破人法用,今此品次破人法 體,(外云)根本有神及以諸根,然後 始有造作之用,上雖破其用,未除其 根,故須破也。」4 吉藏另指出,前品 是破內教人法執,此品則破外道人法 執。5 而其中就人我執之邪見,印順認 為本品主要破外道離蘊、即蘊計我,6 吉 藏則認為:「今此一品別破離陰計我,

於即離中,偏破離者。」7

本品共 12 個偈頌,第 1 至 11 偈頌 別破人法,第 12 偈頌結破人法。就別 破人法中,第 1 至 10 偈頌破本住明眾 生空,第 11 偈頌破諸根明法空,就初

(眾生空)又分為三部分:第 1 至 5 偈 頌離法無人破,第 6 至 9 頌即法無人 破,第 10 偈頌四大中無人破,即是一 切處求無我。8

1.別破人法

1.1 破本住明眾生空 1.1.1 離法無人破

1.1.1.1 敘外計

頌曰:「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誰有如是事?是則名本住。若無有本 住,誰有眼等法?以是故當知,先已有 本住。」(9.1-2)

此二頌敘 外人主 張 。 初頌 以法 證 人,前三句舉眼等諸色根及苦樂等心法

(相當於五蘊)為問,末句「是則名本 住」為答,即以具有諸根(諸蘊)者,

證有本住(神我)之存在。

第二頌以人證法,上半為問,下半 為答。上半「若無有本住,誰有眼等 法?」清辨、安慧舉外人譬喻:譬如須 先有織者,後乃有經緯;9月稱則舉外人 譬喻:譬如須先有天授(取者),後乃 能取得財物(所取),10 同理,須先有

本住(神我),後乃有諸根(諸蘊)。由 此可見,於吾人諸根(諸蘊)存在之先,

即本有本住(神我)存在。

綜觀此二頌,外人之意旨為:因有 所取(眼等諸根及苦樂等法)故知本有 取者(本住),因本有取者(本住)故 知有所取,故畢竟有人法。11

以上二頌,吉藏、印順認係外道所 計,清辨、月稱認係犢子部所計。吉藏 指出,此二頌所以作此問答者,外人不 受上品論主破無作者、作業,故今舉人 法有,以難論主人法無。12

1.1.1.2 破妄執 1.1.1.2.1 責相破

頌曰:「若離眼等根,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9.3)

本頌前三句敘外人主張,末句責問 之,吉藏稱之為以相責體,如《中觀論 疏》說:「苦樂等是心相,見聞等是身 相,除此二外,以何為神(我)相?…

陰外無別相,亦陰外無別體…故(陰外)

無神(我)。汝前以有法證人是有,我 今以相無證人無。」13 吉藏在此用身、

心二相,來概括頌文中之眼等根及苦樂 等法,14 由於我們根身的對外認知不外 身、心二相,除此身、心二相,則非我 人所能認知,因此,如果如外人所說未 有六根先有神我,則我們就不得用六根 證知有神我,也就是吉藏所說的以相責 體,若五蘊外無別相,則五蘊外亦應無 別體,故五蘊外別無神我。

1.1.1.2.2 責體破 1.1.1.2.2.1 並決破

頌曰:「 若離眼耳等 ,而有本住 者;亦應離本住,而有眼耳等。」(9.4)

本頌呵責外人若人法相離,則不 相依。上半牒外計,下半並決破,吉藏 又稱之為將法並人破,如青目釋:「若 本住離眼耳等根、苦樂等法先有者,今 眼耳等根、苦樂等法,亦應離本住而有

(,俱相離故)。」15 青目此一釋文,

即吉藏所稱將法並人破,先「將人例 法」:若汝言人離於法而在法之先而有 者,則法亦應離人而在人之先而有;其 次再「以法例人」:汝言法必定須依人,

則人亦必定須依法。16 吉藏之將法並人 破,相當於等同代換規則,17其推論式 如下:

(前提 1) 如果「人離於法」而可說人 在法之先而有

(前提 2) 「法離於人」具有和「人離 於法」相同的各自分離之性質

(結論) 所以,「法離於人」亦應可說 法在人之先而有

由此而推得對論者的過失為:若法

(2)

2 在人之先而有,則為汝宗所不許。

外救:我宗許「本住」(人)與「眼 等」(法)相離而有,但許先有本住。18

1.1.1.2.2.2 破救―徵宗破

頌曰:「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9.5)

本頌係徵宗破,上半敘他宗主張,

下半徵問他宗,即舉不離破離,亦即舉 外人品初二偈之人法不離,破其今所主 張之人法相離。依頌文,上半敘他宗主 張:初句「以法知有人」,敘其初偈,

舉法(眼等)證有人(本住);次句「以 人知有法」敘第二偈,以人(本住)證 有法(眼等)。下半雙徵:「離法何有 人」,責第一宗(初偈),「離人何有法」, 責第二宗(第二偈)。19

1.1.2 即法無人破 1.1.2.1 責用破

頌曰:「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

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別。」(9.6)

本頌就六根之內檢無本住(即法無 人),上半標無本住,下半釋無本住之 所以。依吉藏之釋,六根之內之所以無 本住,乃是因為吾人對外境之認知作 用,唯有六根之作用,而無神我之作 用,故本頌係責用破,如《中觀論疏》:

「言責用者,今唯見六(根)用,無有 神(我)用…今縱言有(本住),更就 能所中覓之,能取即是六根,六根中無 神(我 ), 所取唯 有六 塵 ,故 知無 神

(我)。」20

1.1.2.2 敘外救―計即蘊我

頌曰:「若眼等諸根,無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塵?」(9.7)

本頌上半牒論主無神我,下半難論 主之無以成己有。本頌外人之救意為:

「五根是無知之法,不應能知塵,而今 能知,此是神(我)用,故知有神(我)。」

外人認為眼耳等諸有色根無思維,不應 有認知外境的作用,然而吾人確實能認 知外境,故離眼等諸根應有認知者,此 即神我。吉藏認為此頌之外計,如成 實、犢子等計有人御六根之用。21 1.1.2.3 破救―破即蘊我

頌曰:「見者即聞者,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則應有本住。

若 見 聞 各 異 , 受 者 亦 各 異,見時亦應聞,如是則神多」(9.8-9)

此二頌係以兩難式破外人所計之 即蘊我,於兩難前,論主先開雙關徵問 外人:若六根內有神我,為一神我在諸 根中呢?或為一一根中各有神我呢?

此兩種情況都有過失。22

初頌上半破一神我,若見者即是聞 者,聞者即是受者,則是一神我在六根 中,如此則有六根應成一之自語相違 過。23 下半破諸根互用,若眼等諸根唯 一神我,則見者、聞者是同一認知者,

如此則眼根應能隨意見色、聞聲,餘根 亦爾,是則有諸根互用之過。

次頌前三句破諸根俱用,若見者、

聞者、受者各異,則見時亦應聞,成為

諸根俱用,即六根一時並取六塵之過。

24 末句破神我成多,若六神我在六根 中,則一人有六神我,然此為他宗所不 許。25

1.1.3 四大中無人破

頌曰:「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彼大亦無神。」(9.10)

以上從六根內、外覓均無有神我,

今不復就根之內外,而就成根諸大中檢 視亦無有神我。依吉藏之釋,本頌是並 決破,如《中觀論疏》:「此是並決破,

外人若言眼能見,須是神御方見,不使 不見者,亦應火能燒,(須)神使方燒,

不使則不燒。而(實不爾),今四大自 能不假神(而能燒)者,六根亦應爾(不 假神而能見)也。」26 引文中,吉藏所 云之並決破,相當於等同代換規則,其 推論式如下:

(前提 1) 如果眼根(四大所造)須有 神我方能有見的作用

(前提 2) 火(四大之一)和眼根(四 大所造)同樣屬於四大之屬性

(結論) 所以,火亦須有神我方能有 燒的作用

由此而推得對論者的過失為:若火 須有神我方能燒,則成世間相違。

外救:若無有本住,我宗亦許,然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則應有。27

1.2 破救―破諸根明諸法空

頌曰:「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眼等亦應無。」(9.11)

本頌前三句明我空,次明法空。本 頌是借我破法,若有我可得,則可說有 法,若無有我,則何有法?如青目釋:

「若眼耳、苦樂等諸法無有本住者,誰 有此眼耳等,何緣而有?是故,眼耳等 亦無。」28

2.結破人法

頌曰:「眼等無本住,今後亦復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9.12)

本頌上半結無神我,下半呵責人法 有無之分別。依吉藏之釋,上半「眼等 無」者,明眼等前無本住;所言「今」

者,明現在無本住;「後」者,未來中 無本住。又,此上半頌是結前,「眼等 無本住」結前責相等二偈(9.3-4),明 眼等前無本住;「今」之一字,結前救 後二偈六根中無本住(9.8-9);「後」之 一字,結前四大中無本住(9.10)。29 下半「無『有無』分別」,此中「有」

之分別,係指品初外道「有人無法」之 分別,「無」之分別,係指內教「無人 有法」之分別。是故,本頌係結破外道 與內教人法之邪執。

綜上所破,離法既無人,即法亦無 人,故無外道之離蘊我或內教之即蘊 我。又在無人我的情況下,無人則無 法,故內教的法有執亦不可得。因此,

若人法俱不可得,則外人於品初轉救由 有取者與所取,故知有人有法,此種見 解不能成立。

(3)

3 1清辨,《般若燈論釋》,T30,82b22。

2安慧,《大乘中觀釋論》,T30,153c3。

3 安 慧 ,《 大 乘 中 觀 釋 論 》,

T30,153b28-c1;月稱,Prasannapada. p.192 ; 吉 藏 ,《 中 觀 論 疏 》,

T42,92a27-29。

4吉藏,《中觀論疏》,T42,91c20-23。

5吉藏,《中觀論疏》:「(前品)作作者已 破內人法竟,今此一品次破外道人 法。」(T42,92a7-8) 「(外人)不受 論主上破,汝不應言都無人法,今實 有人名為本住,以有本住故有眼、耳 等根,若無本住,誰有此(眼、耳等 根)耶?」(T42,92a29-b2)

6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87。

7吉藏,《中觀論疏》,T42,92a1-2。

8吉藏,《中觀論疏》,T42,92b8-13。

9清辨,《般若燈論釋》,T30,82c3-4;安 慧,《大乘中觀釋論》,T30,153c7。

10月稱,Prasannapada. p.192。

11然依空宗,若法相因而有則無自性,

無自性則非本有,故若如外人此處所 主張取者與所取相因而有,則取者與 所取應皆無自性,無自性故應無本有 之取者,故相待即無自性此一見解,

乃是龍樹本品中破外道本有取者(本 住)的重要概念。

12吉藏,《中觀論疏》,T42,92b17-19。

13吉藏,《中觀論疏》,T42,92c7-16。

14吉藏所謂身、心二相,青目則用內、

外二法來概括頌文中之眼等根及苦樂 等法,如《中論》青目釋:「如外法瓶、

衣等,以眼等根得知,內法以苦樂等 根得知…汝說離眼耳、苦樂等先有本 住 者 , 以 何 可 知 說 有 是 法 ? 」

(T30,13b18-22)

15《中論》青目釋,T30,13c18-19。

16吉藏,《中觀論疏》,T42,93a5-10。

17等同代換規則是說,如果 a 和 b 是性 質等同命題,當有一個對 a 斷說什麼 的語句時,則基於該等同性質,我們 可以就 b 推出相同的語句。例如:(前 提 1)小明上星期因為得傳染病而發 高燒;(前提 2)大華具有和小明上星 期具有的相同傳染病;(結論)所以,

大華現在因為得傳染病而發高燒。

18參《中論》青目釋:「問曰:二事相離 可爾,但使有本住。」(T30,13c20)

19吉藏,《中觀論疏》,T42,93b1-4。

20吉藏,《中觀論疏》,T42,93b16-21。

21吉藏,《中觀論疏》,T42,93b21-25。

22參《中論》青目釋:「若爾者,為一一 根中各有知者?為一知者在諸根中?

二俱有過。」(T30,14a9-10)

23 自語相違,為因 明學上 宗的過失之 一,乃指宗上的「有法」(主詞)與「法」

(謂詞)發生矛盾的過失,例如說我 母是其石女(石女不能生育,故既言 我母即決非石女)。本頌中,若外人主

張一神我在六根中,則六根應成一,

如此則六根即成為既是多又是一,即 犯自語相違過。

24印順認為本頌同於上座系的舊義:見 時只能見,聞時只能聞,五識不共生,

與意識也不同時起。所以,中觀家不 用唯識家五識同時共生論,否則即使 破外人的同時多我,外人也可以反破 佛法的同時多心了。參《中觀論頌講 記》,頁 194。

25由於計即蘊我之學派承認經中所說:

「世間生時,唯一補特伽羅生。」故 一補特伽羅而有多我,為 彼宗所不 許。參月稱著,法尊譯,《入中論》, 台北:新文豐,1984,頁 243。

26吉藏,《中觀論疏》,(T42,93c20-23。

27參《中論》青目釋:「問曰:若眼耳等 諸根、苦樂等諸法無有本住可爾,眼 耳 等 諸 根 、 苦 樂 等 諸 法 應 有 。 」

(T30,14b1-3。)吉藏認此是阿毗曇 所計我空法有,如數論人云:「本住等 十六知見,外道橫計,可得是無,眼 等 是 … 十 微 所 成 , 體 是 實 有 。 」

(T42,93c26-29)

28《中論》青目釋,T30,14b6-7;另吉 藏認為,上來是破外迷,今此頌係破 內執,又上來是借法破人,今即是借 我破法,若有我可有法,無我則何有 法?參《中觀論疏》,T42,94a2-4。

29參吉藏,《中觀論疏》,T42,94a16-2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r]

「受念處」。「心念處」是觀察各種心,「法念處」是觀察五蓋 (欲貪、瞋恚、惛 眠、掉悔、疑) 、五取蘊

當 面 取 證、追蹤觀察、寫出報 導。 9 透過嚴謹的研究方法與步 驟,他在 1966 年出版了 Twenty Cases Suggestive of

所以是「名言有」 。觀察時,不但由於人類感官的缺陷,所見到的電 腦表裡不如一,而且觀察者必然影響到電腦(必須有光線照射到電腦 並反射到觀察者的眼睛) ,所以,眼前的電腦是「唯以分別安立」

電腦 CPU 讀取資料時,先向快取記憶體 (cache memory) 詢問,若無所需資 料則到 RAM 讀取,同時將讀取的資料存入快取記憶體中,下次讀取同樣的 資料時,會向快取記憶體讀取。.. (

本校教師亦會透過不同形式的評估,如校內的中文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endscreen&v=MzF4m7Rgt6Q&N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