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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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報係訂定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準則。
前項所稱利息係指因借款而發生之相關成本,通常包括:
長、短期借款及銀行透支之利息。
借款折、溢價之攤銷。
因借款而發生之附加成本之攤銷。
資本租賃下應付租賃款之應計利息費用。
外幣借款之兌換損益中性質上屬利息之部分。(附錄一釋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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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之成本應包括使該項資產達到可用(或可出售,以下同)
狀態及地點前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如該項資產需經一段 時間,以實施必要之購置或建造工作使其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 時,則此段時間內為該資產所支出款項而負擔之利息,乃為取 得該資產成本之一部分,故此項利息,不宜按一般會計處理作 為期間費用,而應將利息資本化,作為該資產之取得成本,而 隨該資產之使用年限攤銷。利息資本化之主要目的有二:
使資產之取得成本更能反映企業投資於該資產之總成本。
使取得資產之有關成本得在將來該資產提供效益之期間分 攤,以達收入與費用相配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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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
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包括:
為供企業本身使用而購置,或由自己或委由他人建造之資 產。
專案建造或生產以供出租或出售之資產,如建造船舶、開發 不動產或營建業建造房屋等。
但下列資產不得將其利息資本化:
短期間內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 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
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 化;如已積極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則在該工作持續期間應將 土地及開發成本之利息資本化,作為建築物之成本。惟若土地 開發後係供逕行出售,則資本化之利息應作為該土地之成本。
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
對於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所應資本化之利息金額僅限於在 該項資產購建期間,為支付該項資產成本所必須負擔之利息。
換言之,此項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須為若不購建該項資產即無 需負擔之利息。
每一會計期間,每項資產所應資本化之利息金額應為以資本化 利率乘以該期間內為購建該資產累積支出之平均數,資本化利 率應為該會計期間所借款項之利率。
如購建資產係供出售並有預收價款者,或購建資產受有政府捐 助款者,應將該期間預收價款及接受政府捐助款平均數自累積 支出之平均數予以減除。
若企業特別舉債以購建一項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則此借款 之利率為資本化利率;惟若購建該項資產累積支出之平均數大 於該專案借款之金額,則超出之金額必須以其他應負擔利息之 債務的加權平均利率為資本化利率計算之,但如採用其他方法 所計算之利率與加權平均利率差異不大時,得用其他方法計算 資本化利率。(附錄一釋例一、二、三、四、五)
每一會計期間資本化之利息總金額不得超過該期間認列之利 息。但為購建資產所作之專案借款,其資金如未全部動用而暫 時投資,或一般性借款需作補償性存款時,則因投資或存款所 生孳息收入應與借款成本抵銷。應將利息資本化之支出,以該 支出本身應資本化,並需支付現金、交付非現金資產、或承擔 應支付利息之債務者為限。(附錄一釋例一、二、四)
利息資本化期間
當下列三種情況同時具備時,即應開始將利息資本化:
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
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
利息已經發生。
前項第二款所稱「必要工作」,不僅包括資產實體之建造工 作,亦包括其他為促使該項資產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前之積極 準備工作,例如建造前之擬定計畫,取得政府機關之許可等管 理及技術性工作。
第一項三種情況同時繼續存在時,利息資本化應繼續進行。如 企業停止上述有關資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則應停止利息資本
化,直到工作恢復為止。如有證據顯示,該停頓或遲延係不可 抗力且短暫之現象,在可預見之未來能立即恢復,或停止購建 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 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附錄一釋例二)
當資產已完工可供使用或出售時,即應停止利息資本化。資產 之一部分已完工,其餘部分仍繼續建造時,已完工之部分如可 單獨使用(如大樓公寓),則完工部分之支出應即停止利息資 本化。
若資產各部分雖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待整體完工後方可一起使 用(如生產設備之製造),則利息資本化應繼續至此項資產全 部完工並達到可用狀態及地點時為止。
若資產本身雖已完工,惟另一獨立之相關資產尚未完工,致使 該資產無法作有效之使用,如油井開採設備,須待其輸油管完 成後才能進行採油工作,則此類資產應俟其相關設備完成後,
方可停止利息資本化。(附錄一釋例二)
資產帳面價值高於公平價值時之處理
當購建資產之帳面價值較其公平價值為高時,利息仍應繼續資 本化,但應認列資產帳面價值高於公平價值之損失。
資本化利息之會計處理
資本化之利息為所購建資產成本之一部分,應按照取得資產之 成本處理之。
財務報表之表達
企業應於財務報表表達或其附註揭露下列資訊:
利息資本化前之利息總額。
資本化利息之金額。
資本化利率。
資本化利息之金額及其利率應依其所屬資產之類別分別揭露。
過渡期間處理方法
自中華民國七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原有之會計處理方法轉變 為本公報所規定之新方法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於中華民國七二年一月一日,已有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產 存在,且以往未曾將利息予以資本化或根據不同於本公報規 定之方法將利息資本化者,均無須追溯調整,僅就以後新發 生之利息予以資本化。
於中華民國七二年一月一日,若有不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 產存在,而已將利息資本化者,自中華民國七二年一月一 日後應即停止利息資本化,但已資本化之利息無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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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一年二月三一日公布,中華民國七 四年三月二 一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九 年一月 一日
第二次修訂。
第二次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九年二月三 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但亦得提前適用。原已
採用本號公報者,適用第二次修訂條文時,無須追溯調整。
本公報不適用於非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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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釋例
釋例一 累積支出平均數大於專案借款金額時,資本化利 率之計算(第6、7段)
甲公司於民國八九年四月購買某一應將利息資本化之資 產,四月份計支出三筆價款,其中四月一日為$2,000,000,四月
日為$1,200,000,四月五日為$800,000,此項資產於五月一日方 安裝完成,正式啟用,另該公司帳上有下列負擔利息之借款:
為購買該資產而於四月初借款$800,000,年利率12%,該月份 利息為$8,000。
四月前借入某一短期借款$500,000,年利率為10%,該月份利 息為$4,167。
四月前借入某一長期借款$600,000,年利率為8%,該月份利息 為$4,000。
經分析若甲公司不購買該資產,則上列第及兩筆借款即 可償還。因此,甲公司四月份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計算如下:
由 於 購 買 該 資 產 至 安 裝 完 成 所 支 出 款 項 之 平 均 金 額 為
$3,200,000(即$2,000,000+$1,200,000×20/30+$800,000×15/30
= $3,200,000) 大 於 相 關 借 款 $800,000 , 故 平 均 金 額 中 僅 有
$800,000應採該借款之利率計算資本化利息金額:
$800,000×12%×1/12=$8,000
支 出 款 之 平 均 金 額 $3,200,000 超 過 相 關 借 款 餘 額 之 部 分 為
$2,400,000,應採用本月份其他借款之加權平均利率,以計算資 本化利息金額:
加權平均利率為:($4,167+$4,000)÷($500,000+$600,000)
=0.74%
$2,400,000×0.74%=$17,760
可予資本化利息之總額$8,000+$17,760=$ 25,760
但 因 四 月 份 認 列 利 息 總 額 僅 為 $16,167($8,000 + $4,167 +
$4,000)故該月份應資本化之利息金額為$16,167而非$25,760。
釋例二 建造工程停頓時,資本化利率之計算(第6、7、
8、9段)
乙公司於民國八八年四月至八九年三月間建造一棟辦公 大樓,並於八九年四月初遷入辦公。於辦公大樓建造期間,因 未按原設計圖建造,致損害他人權益,而發生訴訟,使建造工作 自八八年七月起停頓二個月。下列為辦公大樓未包括資本化利 息之成本發生經過:
月 份 成 本 項 目 金 額 88年4月 大樓設計費及申請建照 $ 352,368
5月 大樓基礎工程及地下室 720,876 6月 一樓部分工程 370,600
7月 停 工 -
8月 停 工 -
9月 完成一樓工程及二樓 1,020,050
10月 三樓工程 750,750
11月 四樓工程 870,768
12月 五樓工程 927,870
89年1月 六樓工程 921,214
2月 七樓工程 975,720
3月 電梯及隔間工程等 1,027,862 合 計 $7,938,078
乙公司自有資金足可完成此項工程,惟於建造期間有一長期 借款$6,000,000,年利率12%,利息按月支付,經分析若乙公司不 建造此辦公大樓,則所剩之自有資金可償還長期借款,因此,乙 公司應可資本化之利息為:
88年4月至6月應資本化之利息: ABCDEFGH 累積支出 按成本計 資本化利息月底累積 月初累積 平均數每月算之利息 (E或F較支出數 月份支出數當月支出數A+1/2B利率 C×D實際利息 低者)A+B+G 04 $0,000,0- $0,352,368 $0,176,184 1%$ 01,762 $60,000 $011,762 $1,354,130 05 354,130 720,876 714,568 1%7,146 60,000 17,146 1,082,152 06 1,082,152 370,600 1,267,452 1%12,675 60,000 12,675 1,465,427 88年4月至6月應資本化之利息---$021,583 88年9月至12月應資本化之利息: 09 $1,465,427 $1,020,050 $1,975,452 1%$ 19,755 $60,000 $019,755 $2,505,232 10 2,505,232 750,750 2,880,607 1% 28,806 60,000 28,806 3,284,788 11 3,284,788 870,768 3,720,172 1% 37,202 60,000 37,202 4,192,758 12 4,192,758 927,870 4,656,693 1%46,567 60,000 46,567 5,167,195 88年9月至12月應資本化之利息---$132,330 89年1月至3月應資本化之利息: 01 $5,167,195 $0,921,214 $5,627,802 1%$ 56,278 $60,000 $ 56,278 $6,144,687 02 6,144,687 975,720 6,632,547 1% 66,325 60,000 60,000 7,180,407 03 7,180,407 1,027,862 7,694,338 1%76,943 60,000 60,000 8,268,269 89年1月至3月應資本化之利息---$176,278 (註):88年7、8兩個月份之停工非因不可抗力現象之遲延或整個工程之必要過程,故應停止利息資本化。
八八年度應資本化利息為($21,583+$132,330) $153,913
八九年度應資本化利息為 176,278
應資本化利息合計數 $330,191 由於乙公司之會計政策係按月計算資本化之利息,故上列建 造辦公大樓期間每月資本化之利息自應包括在月底累積支出數 內,但資本化之利息金額應僅限於實際認列之利息。
釋例三 分期付款購建資產時,應資本化之利息計算(第6段)
丙公司於民國八九年三月一日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器一 部,機器價格為$1,000,000,同日付分之一,其餘分九期平均償 還,每期半年,並按未償還餘額加計年息12%之利息。此項機器 於同年月二日始安裝完成,正式啟用。丙公司於八九年度 除此項分期償還之債務外,別無其他付息債務,故應予資本化之 利息金額計算如下:
可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為平均支出款乘以加權平均利率 $1,000,000×12%×233/365=$76,603…(89/3/1∼89/10/20)
分期付款購買機器實際認列之利息為
$900,000×12%×1/2 . =$54,000……第一期之利息 (89/3/1∼89/8/31) $800,000×12%×50/365 .. = 13,151……截至月二日止之 第二期利息
(89/9/1∼89/10/20) 合 計 . $67,151……應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
但因可予資本化之利息金額大於實際認列之利息金額,故應予 資本化之利息金額僅為$67,151。
釋例四 以現金增資購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第6、7段)
沿釋例一,變更條件如後,其餘不變:甲公司為購建該資 產,辦理現金增資並於八九年三月一日募足股款$2,500,000。
為購建該資產而於四月初洽妥專案借款$800,000,於四月日動 用$700,000、四月五日動用$100,000,該月份利息$5,167。
甲公司四月份利息資本化計算如下:
應計利息資本化支出金額之計算
現金增資數 (A)
支出金額 (B)
累積支出款 (C)
現金增資款尚未 動用之金額
(D)
應計算利息資本 化之支出金額 日期 (E)
A B C D=A-C>0時
之金額
A-C<0時 E=B-上期D
3/1 $2,500,000 - - - -
4/1 $2,000,000 $2,000,000 $500,000 - 4/10 $1,200,000 $3,200,000 - $700,000 4/15 $1,800,000 $4,000,000 - $800,000
超過現金增資之支出款平均金額=$700,000×20/30+$800,000
×15/30=$866,667
專案借款 平均支出:($700,000×20/30+$100,000×15/30)=
$516,667
專案借款利息支出:$516,667×12%×1/12=$5,167
非專案借款利息支出:($866,667-$516,667)×0.74%=$2,590
可利息資本化總額:$5,167+$2,590=$7,757
四月份可利息資本化之總額$7,757,小於實際利息總額$13,334 (即$5,167+$4,167+$4,000),故應利息資本化之金額為$7,757。
【說明】:以現金增資款購建資產,因未負擔利息,故在現金增
資額度內,不得將利息資本化。若購建資產之累積支 出金額超過現金增資額時,應於超過時才開始利息資 本化,本釋例為4月10日以超過之$700,000開始計算利 息資本化。惟若按月計算利息資本化時,可於購建資 產之累積支出超過現金增資額之月份,以超過金額之 半數計算利息資本化。
釋例五 資本化利率之計算(第1、6段)
丁公司八九年月,為購置某廠房設備,向A銀行辦理專 案廠房貸款$1,000,000,期間三年,年利率9%,經分析若丁公司 不購建該廠房,則不需負擔下列借款之利息,其他有關借款資訊 如下:
丁公司與B銀行訂有透支額度之契約,年利率12%,丁公司於10 月1日動支$200,000,於10月7日還清。
發行商業本票$500,000,期間180天,年利率9%,該筆借款由C 銀行擔任保證人,丁公司於保證期間應支付保證人手續費為發 行金額之0.3%。
丁公司帳上有一筆應付公司債,期間5年,金額$1,000,000,票 面利率4%,發行折價為$20,275,採平均法攤銷,八九年 月折價攤銷金額為$20,275÷5÷12=$338。
公司於八九年月初曾向租賃公司,以資本租賃方式承租建 廠混凝土卡車一輛,八九年月初應付租賃款為$300,000,
月份隱含利息支出
$2,500。
丁公司八九年月應資本化利率計算如下:
專案借款利率:9%÷12=0.75%
若累積支出平均數大於專案借款金額者,其加權平均利率之 計算如下:
項 目 利 息 支 出 月 加 權 平 均 借 款 金 額
透 支 $200,000×6×12%÷365=$395 $200,000×6÷30=$40,000
商業本票-利息
-保證手續費
$500,000×4%÷12=$3,750
$500,000×0.3%÷6=$250
$500,000
-
應付公司債-票面息
-折價攤銷
$1,000,000×4%÷12=$3,333
$20,275÷5÷12=$338
$1,000,000
-
資本租賃 $2,500 $300,000
合 計 $10,566 $1,840,000
月加權平均利率:$10,566÷$1,840,000=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