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規定對照表 第 9 節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 108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9.70. Pertuzumab(如 Perjeta):
(108/5/1、108/12/1) 1. Pertuzumab 與 Herceptin
(trastuzumab)及 docetaxel 併用於治療轉移後未曾以抗 HER2 或化學療法治療之 HER2 過度表現(IHC3+或 FISH+)轉 移性乳癌病患。(108/12/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 准後每 18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 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 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 人至多給付 18 個月為限。
9.70. Pertuzumab(如 Perjeta):
(108/5/1)
1.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及 docetaxel 併用於治療轉移 後未曾以抗 HER2 或化學療法 治療之 HER2 過度表現(IHC3+
或 FISH+)轉移性乳癌病患。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 准後每 18 週須檢附療效評估 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有惡化 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 人至多給付 18 個月為限。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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