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921 震災後現行營建體系系列研討會
第一場:「因應 921 震災如何調整建築教育與工程實務結合」
時間:2000 年 4 月 5 日
主席:李健次理事長、陳邁建築師 列席:
• 王文吉---大陸工程公司董事長
• 楊景行-隆大營造總經理
• 丁育群---建研所副所長
• 何友鋒---朝陽大學設計學院院長
• 王紀鯤---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
• 陳錦賜---文化大學院長
• 謝宏偉---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技正兼採購中心主任
• 陸國強----建築師
李健次(前言):
在震災後建築工程相關的工程技術、營建方法、工程品質都是各方矚目的焦點,有關營建技 術與工人素質都亟待提昇,建築工程人員的養成也是工程界關心的議題。目前教育部已經取消大 學建築教育科系必修限制,各大學可以自行制訂修習的標準,建築教育發展方向更形寬廣。建築 業界在檢討建築人才培育有共同的希望,即教育與工程實務能更密切而有效的結合。921 震災後 現行營建體系系列研討會主要是希望結合產官學各界的共同參與,集思廣益提供各方面的意見。
王文吉:
1. 對於建築教育與工程實務結合的檢討,法令規範方面並沒有做大的修正或突破必要,施 工管理落實性雖然較差但也並非全然有問題,重要的是使用者觀念要改變。
2. 學校教育在責任上並不是最大的問題,以大陸工程為例,透過一套有系統的程序替新進 同仁做工程實務的訓練,同樣可以克服學校教育實務上的不足,因此進入職場後的環境 才是影響整個建築工程品質的關鍵,建築的問題並非集中在單一專業出了錯,而是每一 個相關專業、系統、介面合理化整合的問題。
楊景行:
如何設計、規劃、施工一個合乎耐震建築工程。
1. 成立耐震建築題庫:
a. 涵蓋建築之規劃、設計、施工範圍的題目:學生心態上比較被動,成立題庫,
任何相關考試題目由題庫中挑選,並依據發生頻率、運用頻率或是危害嚴重程 度等來建立等級順序。
b. 成立題庫專責單位,提供答案與參考書籍、文獻。
c. 題庫運用在建築相關各級、各型的作業、考試與審核出題使用,強迫研習。
d. 納入資訊網站,工業教育訓練使用,並以網路的互動來刺激專業間問答、質疑 的討論。
2. 仿照醫學界、教學醫院制度設置,成立提供實習機會的教學事務所、教學營造廠,建立
「實務」實習的課程標準與實習的基本內容。
3. 在現行的營建體系中,業主、營造廠、設計者及使用者間的矛盾衝突與妥協,必須藉由 教育的過程為未來的從業人員建立健康的基礎觀念,建立工程實務中的「專業倫理」。
丁育群:
1. 建築基地的調查、基本資料的建立必須重新思考,整個工程從規劃設計到技術面(結構、
設備等)與實質面(基地條件)各領域如何做有條理的整合。單一建築師事務所組織型 態需有更寬廣的思考。
2. 相較於台灣建築師考試六科,由民間舉辦、電腦化的美國 NCARB 的建築師考試項目高達 九科,包含了建築設計與建築技術的整合。美、德、日三國的建築專業考試保留非專業 出生者的參與,控制的機制為嚴格完整的訓練。反觀國內則沒有非專業者參與應考的彈 性。
何友鋒:
1. 在校生實習制度的建立,此外,建築師考試應該加入建築實務的考量。公會需擔負起建 築師養成教育的責任,積極推動考選部重新檢討考試辦法,將實務經驗加入應試資格的 考量。
2. 參考英國 AA 建築學院,由公會成立一個由建築師組成的建築學院,訓練出來的學生將 符合實務界的需求。
陳錦賜:
1. 建築教育著重傳授學生對建築「知」(觀念的啟導);工程實務是著重於「用」(技法的 發展與研討),如何將正確的「知」實際施於「用」,將兩者結合是建築的重心,但長期 以來台灣建築教育「知」的不足產生偏差;「用」之不當產生投機的心態。因此,如何 有效地結合建築教育與工程實務首要調整建築倫理。
2. 台灣建築教育體系原本應當分為三大軌道:高教司的大學建築系、技教司的技術學院與 回流教育,但目前這三個體系內容並沒有任何區別,這對後續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衝 擊。公會需投入更多經費與心力做為建築教育與工程實務間整合的角色,並發揮建築師 再教育的功能。
王紀鯤:
建築教育制度僵化與經費短絀,工程性質的建築成為清談性質,缺乏工程與實驗課程。這 種課程安排在多年演變下來造成學生對工程實務的忽視。
謝宏偉:
1. 不只是建築師,必須正視整個相關行業包括土木、營建管理、大地工程與監造人員的教 育。今天與會人士的共識與考選部在跨世紀考選制度政策方向結論一致,即實習制度的 建立與公會結合。
2. 依據工作年限區分助理工程師與正工程師分級制度的建立提昇監造能力。
陸國強:
1. 目前在實務界碰到最大的問題就是嚴重缺乏基層的人員,不應當只關注大學建築教育的 改造,其他各層次應建立相關機制來強化、再教育。設計不同的學程培訓來呼應不同層 次專業者的需求。
2. 社會價值的扭曲,造成高學歷高社會地位的錯誤觀念,從學校教育著手建立以職位而非 學歷來評定社會價值。
陳邁(結論):
1. 建築學校教育與工程實務無法結合的關鍵在於社會價值的偏差,建築工程的每一個環節 的工作人員如果沒有辦法達到「敬業」的態度,則很容易造成功虧一簣而失敗,因此台 灣如果只是局部去仿照其他國家的建築制度都無法改正目前低落的工程品質,因為最主 要的問題在於執行不確實、不嚴格,其實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只是 921 震災後提供了我 們反省的機會,這不單是建築教育的責任,整個社會價值的誤謬必須從社會觀念的改變 著手。建築是結合了許多的專業分工環環相扣,每一個部份都要敬業而實在地執行,只 要有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失就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2. 今天座談的題目本身有矛盾,建築教育本來就應該導向高層次、前瞻性方向啟發學生學 習,921 震災後卻又要倒回實務上的關注,殊不知建築實務與教育在本質上不盡相同:
實務靠經驗,很難訴諸於枯燥的文字傳授也無法引起學生的興趣,而工程實務真正的學 問必須藉由工程的參與來窺見其中的奧妙,因此工程實務是很難從教育中加強的。
3. 考試制度的設計導致學生對實務養成的忽視,價值觀也造成學生重視設計而不願到工地 學習實務。因此如果一昧的責備建築教育而不正視社會價值的偏差是無濟於事的。
附錄二
921 震災後現行營建體系系列研討會
第二場:「整飭營建風氣提昇營建品質座談會」
時間: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席:陳銀河、陳木壽理事長 列席:
• 白省三-前消基會董事長
• 莊南田-不動產協進會理事長
• 廖宗盛-行政院工程會主任秘書
• 李鴻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
• 吳卓夫-中華大學環境設計院院長
• 謝宏偉--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技正
• 莊弘逸---台北市投資商公會研究員
• 許崇堯-建築師
• 賴淳義-建築師
• 張俊哲-建築師
• 陸國強--建築師
陳銀河(前言):
這場座談會的目的主要是針對 921 地震之後,對營建工程界的一些弊端、工程品質的低落以 及營建法規制度的缺失等,希望藉由一系列的研討彙整各專業界的意見,提供給相關單位做參 考,並且對公共工程或民間建設的工程品質提昇都能有依據可循。今天的研討主題為整飭營建風 氣,此部份可從司法部分、訂定營造業法以及防止政商勾結、公共工程預算編列的不合理與不精 準、發包制度的改善、預算審查規範編訂品質評鑑部分、民間營建品質獎勵與懲戒、如何建立監 工管理營建制度、以及建築材料檢驗制度的落實,還有如何借助公會的力量協助建立實施營建品 保的制度等等,藉由這些層面的探討為今天的主題尋求解決之道。
陳木壽:
感謝大家撥空參加這場研討會,希望藉由各位的專長為我們的營建風氣與品質尋求更好的機 會。
李鴻基:
1. 營建部分從 921 震災後就開始有一些問題浮現出來。事實上,營建應該分兩大部分,一 是公共工程、二是民間建築工程,這兩部分面臨的問題是不太一樣的。我想先從公共工 程談起,從政府成立公共工程會報開始,就非常強調重視公共工程的法令規章,我想這 部分不用再贅述。基本上問題就在於該如何落實?尤其採購法施行後,公開的做法已經 讓以往採購的弊端都消失於無形。基本上採購法是尊重主辦機關,如此一來主辦機關的 權限就相當大,所以事後的稽查、查核、監督的工作就很重要,這是市府內部很重視的 問題,因此同時也成立稽查小組,對於比較特殊的個案,例如比價決標偏低或者低於預 算七折的案例,就會列為專案去稽查。公共工程目前的走向為三級品管以及自主品管,
五千萬以上的工程承包商就要自主品管,而我們的監工就是甲方的主辦機關只是負責抽 查及行政的督導工作。另外對於公部門同仁素質的提昇,也是目前需要加強的。
營造業的租牌借牌;二是專任工程人員的租牌借牌問題,這兩件事該如何落實是一個大 問題。去年 11 月我們曾經針對專任工程人員的租牌借牌問題開會研擬對策,之後討論 出希望各公會團體對會員要求確實為專任,另外希望以專案方式請財政部依財稅方式做 控管。
3. 規劃設計跟施工應該訂定一套獎優汰劣的辦法,目前市政府對於規劃設計顧問公司只有 評鑑,還沒有訂定優良獎勵部分。
4. 在建築專業分工的簽證方面,應該確實落實責任分野制,並非建築師一肩扛起所有監造 監工之責。
5. 公共工程因為業主為政府機關所以有合約的約束,但是民間工程是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作 規劃設計,交付營造廠施工,所以並沒有真正的約束機制卡在裡面,那麼結果就是購屋 者變成最大的受害人,所以我們的市政白皮書中也針對此問題提出「購屋保險」的制度。
陳銀河:
921 震災之後,公會也召開多場座談會邀請海外學者針對監工監理制度作研討。以美國為 例,監理公司的員工都必須是有執造的專業人員,營造廠在發包時必須找監理公司人員當監工,
而監工費是由業主支付,非營造廠支付。像這種監工管理的制度,不知道能不能由我們台北市開 始試辦,如果此方案可行那麼偷工減料的情形一定可以大幅減少。
賴淳義:
公共工程因為建築師必須簽付款的權限,營造廠就必須聽建築監造人的指揮,但是民間工程 就沒有辦法這麼做,因此如果依照國外的模式,由政府聘請專業監造人員作監理統籌,那麼或許 就可以減低糾紛。
李鴻基:
其實這個部分就是我所謂的「購屋機制」,希望藉由第三個公正的機制來介入,起造人或開 發者就必須符合這個機制,亦即監工管理顧問公司就會應勢而成立,並且結合「購屋保險」成一 完善的制度。
莊南田:
1. 營建體系的無法落實以及沒有長遠的國土計畫是我們目前最大的問題,這樣一個不健全 的制度一直沿襲至今,已經是一個急就章的情況,所以要從新開始非常困難。
2. 我們的教育體系只注重理論而沒有實際的實習機會,我認為至少跟營建相關的科系必須 要能理論跟實際並行,制度要改變,就必須從改革教育做起,如此才能讓營建這個「良 心」的事業從心做起。
3. 設計與監造應該是統包制,從規劃設計到施工,有一個整體負責的單位,才不致造成斷 層,並且提昇品質。如果依現在的情形,設計者只負責設計部分不願意去工地監看,而 營造廠更不願負監督之責,就造成彼此之間互動不夠,因此如果有第三者的參與,將風 險降至最低這是一個很可行的方案。
4. 雖然採購法已經開始實施,但是因為業主本身良莠不齊,所以綁標圍標的情形還是有,
並沒有因為採購法的頒布而將不良的陋規去除掉,因此假設業者的結構生態不改變,或 者營造廠及建設公司的門檻不改善,那麼問題永遠存在。所以提昇業者的專業化,使其 負有社會責任使命感,如此一來民眾對於工程的建造才能放心。
5. 政府的公權力在工程方面無法發揮,對於無法依約完工者根本無計可施,或者對施工品 質沒有達到合約要求的也無法勒令其停工,結果根本沒有公信力可言,所以政府如果可 以在工程方面豎立公信力並且馬上處理,那麼社會成本的損失一定會大幅降低,工程品 質及績效也會提昇。
6. 政府不是萬能的,應該落實民間互相制衡,並落實專業簽證制度,交由專業人員做最妥 善的規劃。
陳銀河:
健全法令跟制度這是政府的責任範圍,至於其他部分就讓民間去落實執行。
吳卓夫:
1. 台灣的公立學校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建築系的老師不能在外面開業,造成理論與 實際的落差,這是台灣一個很奇怪的現象。以我任教三十年的經驗,我認為台灣的建築 教育到目前為止是零分,因為只有台灣的建築師及土木技師是用考的,所以學校都針對 考試內容教導學生。因此我認為建築師公會、投資商公會以及營造公會應該聯合起來,
給予建築教育一個大方針,該如何教導學生。
2. 目前的教育是學術與實務脫離,所以學術跟實務結合相當重要,因此實務單位應該給學 校壓力,並要求學校給予學生實務訓練,整個建築教育應該要好好檢討。
陳木壽:
建築教育跟社會脫節的確是讓我們很寒心的一件事,照理說社會愈進步技術也應相對的進 步,但是為什麼現在蓋的房子反而不如從前?這是值得我們檢討之處。
廖宗盛:
目前工程界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圍標、綁標以及浮標預算等,針對此我有一些建議。
1. 規劃設計好,品質才可以確保,針對此點又可細分為:(1)設計者必須能獲得合理酬勞。
(2)訂定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3)確認設計者之責任。(4)儘速建立專業技師簽 證制度。
2. 合理編列預算:(1)防止浮編預算。(2)防止過度設計。(3)齊一規劃。
3. 應落實政府採購法有關招標制度:(1)應有合理等標期。(2)招決標資訊公開透明化。(3) 推廣「統包」之招標方式。(4)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5)推動電子領(投)標。(6) 政府採購法之處分規定,應允予執行。
4. 推動公開閱覽招標文件:由廠商對招標文件先行檢視,如有設計疏誤或綁標之情形,可 向招標機關反應,給予再次檢討之機會,並降低綁標之情形。
5. 落實工程管理,確保品質:(1)推動專業營建管理。(2)三級品管制度待加強。(3)加速 推動營建業之品保制度。(4)建立獎勵制度。
吳卓夫:
為什麼建築師的主管機關是營建署,而其他技師是公共工程委員會呢?為什麼不能由同一主 管機關來管理呢?這種事權的不統一使得管理制度要落實很困難。
白省三:
1. 建立專業責任保險制度,如此一來保險公司怕賠錢就會對每個環節嚴格把關,因此大家 不得不用心,這種制度就是讓民間自己管自己。
2. 設計跟監造必須分開,並且將責任釐清,一旦發生問題,保險公司就會找專家鑑定釐清,
也不致產生護航的情形。
3. 我常覺得消費者相當無奈,辛苦買了一棟房子卻不知道如何使用,所以應該有房屋的使 用手冊,讓購屋者了解如何保養與維護房子,延長房屋的壽命。
4. 針對借牌問題,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拿扣繳憑單來比對就一目瞭然了,當然如果公共工程 委員會有更好的方法就應該實際去執行。
5.
廖宗盛:
針對借牌問題我們的做法是這樣,因為技師四年要換照一次,換照時就查健保單,看看在哪 裡投健保就知道有無借牌,其實在 921 震災之後借牌風氣已經大幅降低了。另外借牌給顧問公司 的,我們將會實施總量管制以及公佈每年的工作量作控管,不過這部分只針對公共工程部分,民 間建築還沒有辦法依法辦理。還有專業責任險其實早已訂定,只是各單位沒有落實。
許崇堯:
1. 監造是設計的延伸,監造是讓設計者發揮的原意,但是到現在為止,監造和監工還是釐 不清。監造的目的是初期要驗收而不是安排工作怎麼做,因此希望建立設計圖說上必須 將施工圖說標示清楚審核通過,才能按照施工圖說施工。所以建築師不應該輕易拋棄監 造之責,監造是為了達成設計的原意而不是只有責任。
2. 成就一個建築師是長時間培養出來的,所以建築教育應該是學校、社會及各公會的責 任,如果各公會可以撥一點經費作職業的播種,那麼這才是歸根究底讓台灣社會在營建 體系上步上軌道的做法。另外,公會體系、政府機關都應該了解到不同學制應該給予不 同訓練,而不是一視同仁。
3. 建築師公會或許是政治上的弱勢團體,但是絕對是建築設計領域的強勢團體,如果無法 做到讓主管官署尊重我們這個團體,而是人家有政策我們就有對策,那麼永遠無法抬起 頭來。
謝宏偉:
1. 我自己身在基層單位中對工程品質的問題也感到相當無奈,為什麼國內的工程偷工減料 情形會這麼嚴重?尤其是一千萬以下的工程更是嚴重,而這部分又佔全國總預算 50%左 右,而這 50%的預算就給予包商機會作手腳。我想這其中最主要原因除了基層單位人力 不夠、舊有積習難改以及抽查機制沒有建立等都是問題的根源,那麼該如何防範預防,
就是目前最迫切的問題。
2. 如何防止地下搶標,如果每個承辦員水準都一樣,那麼地下搶標的情形一定會大幅減少。
莊弘逸:
先前諸位先進都提到「購屋保險」這個觀念,其實購屋保險更應該將售屋之後的保固含括在 內,藉由保險制度監督營建品質。
許崇堯:
我再補充一點,公共工程不管是用競圖或任何方式來招標,最後的決策者應該是政務官,可 是現在常常利用競圖評審以後,就忽略行政裁量與政務官的責任,所以這個制度本身應該是政務 官要負起行政裁量,而評審只能視同幕僚當作建議參考。
陸國強:
1. 保險並不能解決所以問題,況且以台灣目前的情形而言,也必須將保單拿到國際上再保 出去,否則台灣本身保險公司的財務結構也承擔不起。剛剛大家所提的專業責任保險在 國際上而言,並不是一個好的保險單,能夠不接就不接,所以如果台灣要開闢這個保險 勢必要用強制性的,才有賠償的基準。
2. 銷售房屋與售後之間的保險,也是一個必須再研擬的問題。另外關於統包的問題,統包 並不是工程品質提昇的保證,統包只是減少工程介面的問題以及提高效率與節省經費,
工程品質的提昇最重要還是必須有人做監督的工作。
3. 監造是設計的延伸,是監看施工完成的與原設計有無相違;而所謂監工是管制工人如何 做,這兩者是不同的。
4. 為了防止地下搶標,以及加強監造與保證工程品質,應該建議政府由標與款中挪出經 費,作加強監督的來源。
賴淳義:
設計建築師的監造費用,應該回復到以前的工程保證金,這才是正確之道。
張俊哲:
1. 保險不是萬能的,不可能因此解決所有事情。
2. 監造有設計上與施工上的監造,不能一概而論,而監工是另一個行為。同樣在設計上有 建築上以及施工上的設計,但是我們今天的教育太籠統,只有統稱為建築設計跟建築物 監造。
3. 現在最缺乏的是職業的道德教育,而不是職業的知識教育。今天如果沒有職業道德的訓 練,那麼要怎樣對工程品質把關,而政府又該用何種角度來看待?
4. 如果今天我們的社會趨勢不是把做好一件事視為成就,而是將不擇手段賺到的錢視為唯 一成就的話,那麼今天的座談都白講了。
莊南田:
1. 民國 79 年時公會曾經建議政府成立建設部,整合土地跟工程的問題,因此如果可以成 立建設部,如此一來就可以統合營建署、公共工程委員會、住都局、經建會等各機構,
並且將國土規劃、區域計畫、公共建設及民間建築整合在一起,有一個健全的機制。
2. 對社會大眾應該給予再教育的機會,尊重專業人員的專業知識。
附錄三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1999/05 93.01.2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4.24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0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加強學生對於建築生產過程實務的瞭解,本系學生必須在畢業之前修習
「校外實習」課程,該課為必修課程,0 學分,實習日數累計應達六十日,
其中實習日數之計算,系依修畢二年級建築設計課程後之寒暑假為準,且 修畢三年級建築設計課程後之實習日數至少 30 天以上。
二、 學生寒暑假至實習單位實習,均應填寫申請表一份,並於學期考試前提交 實習指導教師審核。學生前往實習單位實習,應呈遞實習考核表給實習單 位負責人 , 實習單位以建築事務所、建築營造廠及其他與工程實務相關並 經課程委員會認定之單位為限。
三、 實習起訖日期,以寒暑假之開始起至下一學期註冊之前一天為止,此期間 以外之日數不予計算,但每次實習日數未滿二十一天者無效,並盡量以六 十日在同一實習單位為原則。
四、 系辦公室每年應擇期公告校外實習申請截止日期及校外實習說明會日期,
並公告各實習單位所提供之實習名額。
五、 學生實習原則上為無給職,實習單位可依其工作表現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六、 校外實習指導教師每年應針對擬參加實習的學生舉辦校外實習說明會。說 明內容除本辦法相關規定外,應針對校外實習之安全、態度、儀容、守時 等要項進行說明。
七、 學生實習結束後,應於實習期滿達六十日時,除依照學校規定修習「校外 實習」課程,並將實習報告書裝訂成冊,於「校外實習」第一節課繳交給 校外實習指導教師。
八、 本系學生實習成績由實習老師參考實習報告與實習單位評語綜合評定之。
校外實習成績未達 60 分者,該段實習之考核表及實習報告即不予承認,學 生應重新前往合格之單位實習。
九、 學生實習時,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受其指導,違者有損校譽,請實習 單位隨時通知校方,予以糾正或懲處。
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錄四
逢甲大學建築學系
大學部必選修科目表(91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說明: 本學系畢業學分:150學分。
必修科目100學分。
通識科目12學分。
本系專業選修30學分。
1.體育:一、二年級必修0學分,二年級課程為選項,三、四年級課程屬選修,上、
下學期各1學分,但不計入最低畢業學分內。
2.軍訓:二年級課程屬選修,上、下學期各2學分;其中上、下學期各1學分計入 最低畢業學分內。
3.通識課程共12學分,規定如下:
4.凡連續性之科目,例如:國文(一)成績達四十分,始可續修國文(二)。
5.建築設計實習指學生須於二至五年級修業期間,至相關專業機構實習滿320小 時,並取得實習證明方可取得實習學分.相關辦法詳“逢甲大學建築系建築設計 實習實施辦法".
6.必修之連續課程不可跳修, 該科成績未達40不得續修.
4.應用歷史、傳統與現代、歷史與人物、台灣近代的歷程等四科,依各學系課表 排定其中一科修習。
(3). 自然領域課程4學分。導論性課程須選修2學分,整合性課程須選修2學分。
(2). 社會領域課程4學分。導論性課程須選修2學分,整合性課程須選修2學分。
(1). 人文領域課程4學分。導論性課程須選修2學分,整合性課程須選修2學分。
附錄五
華梵大學
建築學系學生暑期校外實習申請表
系級 : 建築 學號 : 姓名 :
緊急事故聯絡人(監護人)姓名 : 關係 :
(簽章表示同意實習期間願意遵守規定,若因故導致意外傷害事件,不得向學校 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地址 : 電話 : 實習機構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實習日期 :
系主任(審查意見)簽章 :
校外實習辦理手續及實習辦法摘要 :
一、所有校外實習學生均應填寫校外實習資料表及本申請表,經系主任審查核 准,以認可適合該生之實習。
二、實習日期累計至少 45 日。
三、實習終了時將考核表由實習機構填寫後密寺,由學生帶回於選課後兩星期內 繳交由回系上,以評定校外實習總學生。
◎請於 7/24 日前寄回建築系該年級助教(以郵戳為憑)逾期者視為放棄今年度之 暑期實習。
◎本表由系上存查。
附錄六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學生〈校外實習〉實
施辦法
附錄七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學生〈校外實習〉實 施辦法
1999/12
一、為加強學生對於建築生產過程實務的瞭解,本系學生必須在畢業之前修習〈校 外實習」課程,該課程為必修課程,1學分,實習日數累計應達四十日,其中 實習日數之計算,係依修畢二年級課程後之寒暑假為準。
二、學生寒暑假至實習機構實習,均應填寫申請表一份,並於學期考試前提交實習 指導教師審核(詳細時間由系辨公室公告)。學生前往實習機構實習,應呈遞實 習考核表給實習單位負責人,並填寫實習日誌。
三、實習起迄日期,以寒暑假之開始至下一學期註冊之前一天為止,此_b4褻`H 外之日數不予計算,但每次實習日數未滿二十一天者無效。(不含星期假日,
以實際上班日數為計)
四、系辮公室每年應於3月28日之前公告校外實習申請截止日期及校外實習說明會 日期,並擇期公告實習機構及各機構所提供之實習名額。
五、學生實習原則上為無給職,實習機構可依其工作表現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六.校外實習指導教師每年應針對擬參加實習的學生舉辨校外實習說明會。說明會 內容除本辮法相關規定外,應針對校外實習之安全、態度、儀容、守時等要項 進行說明。
七、學生實習結束後,應於實習期滿達四十日時,除依照學校規定修習「校外實習」
課程,並將實習報告書裝訂成冊併同實習日誌,於「校外實習」第一節課繳交 給校外實習指導教師。
八、本系學生實習成績由實習單位考核(佔40%),報告書(佔20%)及口試(佔40 %) 成績合計之。校外實習成績未達60分者,該段實習之考核表及實習報告即不予 承認,學生應重新前往合格之單位實習。
九、學生實習時,應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及受其指導,違者有損校譽,請實習機構 隨時通知校方,予以糾正或嚴處。
十、本辮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錄八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工程系 六年級實習課程規定
一、實習須從事與建築工程相關性質之工作。
二、實習單位分為校內與校外兩種,校內實習可接洽系辦公室或六年級導師,校 外實習單位請自行接洽該單位。
三、實習單位若有變動,應隨時通知考核老師與各班導師。
四、實習日期自六年級上學期開始,至六年級下學期學校課業結束止(包括寒假 期間) 。
五、實習時間為每週三、週四、週五共計三天,接洽實習單位實請務必向實習單 位主管說明,不得因實習影響正常上課時間。
六、每週應切實且按時填寫實習工作報告表,以備考核老師查閱。
七、考核老師原則每二週查閱工作報告表一次,每學期得實地查訪一次以上,如 遇特殊需要隨時查察。
八、每學期結束時須繳交五千字以上實習心得報告,格式統一以 A4 大小六百字 稿紙撰寫,並應將學校發給的期末報告封面與實習工作報告表一併裝訂成 冊。
九、實習調查表及地點位置圖於六年級上學期開學一週內由各班班長負責收齊送 交各班導師。
一、期末實習心得報告與實習工作報告表等各項作業或資料,均應由各班學藝股 長按進度負責收齊後,交送各班導師轉交負責考核之老師考評。
十一、各項報告表格內容須填寫完備,包括實習單位之考評內容亦須詳細,若有 未填寫完備者,將指派老師再詳細追蹤了解。
十二、若有未盡事宜與變動,將由系辦公室公佈實施。
附錄九
朝陽科技大學建築系實習課程實行細則
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二次系務會議通過(86.02.27)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87.04.14)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88.04.20)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89.11.28)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90.03.26)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91.04.16)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92.05.6)
二、依據:
本細則依照本校公佈之「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實習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三、目的:
為加強學生之實務操作與專業技術能力,並培養學生良好之社會經驗與應 對進退能力,使學生能掌握社會脈動,並兼具專業技能與敬業精神。
四、實習對象:
為本系二年制暨四年制所有學生及選修本系雙學位之學生。
五、實習委員會:
本系將成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委員會成員 由系上畢業設計指導老師組成,各班得設主任委員一人。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討及改進本系「校外實習實行細則」 。
(二)規劃學生校外實習工作及協調。
(三)聯繫實習廠商,強化互動關係並建立廠商名錄。
(四)審核學生實習單位及實習成效。
六、實習單位:
學生實習單位的選定應經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並以下列單位為原則: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如具有實際執行業務並領有合 格開業執照之建築師事務所、營造公司、工程顧問規劃公司等。
(二)各級政府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建築規劃設計部門。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建築及都市規劃相關學系之規劃設計 研究部門。
(四)若非以上指定之範圍內,須於報到回函內註明,並經由實習委員會認定後 方可開始實習。
七、實習方式
(一)學分:必修;2 學分。(建築校外實習課程)
(二)時間: (1)二技:以三年級至畢業前課程期間為主
(2)四技:以三年級至畢業前課程期間為主
(3)實習期限:以至少 160 小時以上為原則。
(三)方式:學生可依下列方式選擇一項實習之:
(1)校外實習:
以校外實習課程與畢業設計課程相結合之方式,學生可依本 實行細則第五條之(一) 、 (二)項選擇實習單位進行建築設 計專案實習工作,並由本校畢業設計指導老師與上述實習單 位之建築師專業者共同指導監督。
(2)專題研究實習:
學生可依本實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之選擇實習單位(本 校或校外皆可) ,進行專題研究或建教案實習工作。
八、成績評定:
本實習課程之成績評定方式由學生個人於實習期滿後,請實習地點之負責人 或部門主管出具其實習成果評語表及評分表(表格依系上規定),由實習單位 傳真或由郵寄至本系系辦公室。該項成績佔本科學期成績 50﹪,另本實習 課程之學生應針對實習成果作成實習報告書並交與主任委員老師評量成 績,該成績占本科學期成績之 50﹪。以上兩者均於 4 月 30 日前繳交,遲交 者一概不受理。
九、登記與分發:
本實習課程之學生登記與分發由實習委員會統一辦理,其登記與分發辦理方 式統一規定,學生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否則視同放棄,登記後亦不可有 無故不到之情形。
十、其他: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技術合作處統一規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十
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實習辦法
第一條 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加強學生實作能 力,基於本系教學或各類課程能學以致用及其成效之檢視而立,同時與 業界之實務界密切合作,增加各類相關行業之觸媒等效益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實習課程,悉依本系教學之需,安排與專業領域相關之業界實習為 主,選定國內外公民營事業單位,經雙方協商約定後,安排學生前往實 習。
第三條 本系學生實習單位須經政府登記核准立案,並與本校系所教學相關之公 民營企業機構。
第四條 為不影響學期課業,本系學生實習課程(必修,0 學分)原則於暑假中 進行,實習期間需達 45 天(可含假日) ,以實習機構之實習業務為主。
第五條 學生成績之考核辦法為任課教師依據實習報告及心得評分,業界主管依 據專業、敬業、品德等考核評分。其分數之比例任課教師占 30 %、實 習機構占 70 %。
第六條 學生實習期滿由本系所將『實習成績考核表』彙整成冊,影本乙份交由 技研處存檔,以便教育主管機關審查。
第七條 學生校外實習期間之安全問題,應事前由本系與實習機構妥善詳盡規 劃,以減少學生校外實習之安全顧慮。
第八條 學生前往業界實習前,應辦妥保險相關事宜。本系應於校內辦理行前座 談會,將有關實習規定及生活作息等注意事項,詳細說明,俾讓實習學 生瞭解並遵循,技研處可提供必要之諮詢服務與協助。
第九條 本系指導老師於學生實習期間,需定期聯繫或能赴實習機構訪視,以瞭 解或評估學生實習狀況,並與實習單位共商協助紓解學生實務作業上所 遭遇之困難。
第十條 學生實習期間應服從實習機構指導,並注意安全。如因事、病假,需向 實習機構主管人員辦理請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十一
附錄十二
永達技術學院建築工程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系課程執行需求制定。
二、學生校外實習期間為四技第二學年後之在學期間,實習總時數為 200 小時以 上。
三、實習機關單位(必須與本系相關的機關行業) ,由學生自行選擇或由本系提 供。
四、實習程序:
(一)學生選擇實習單位後,應填表向本系申請,經本系審查核可後始可前往實 習。
(二)本系核准後,函知該實習單位確認。
(三)實習結束,由該實習單位核予實習成績送回本系登錄。
(四)學生中途變換實習單位時,需事先報本系核可。
五、學生在實習期間,應自購平安保險,並將該證明送本系核備。
六、實習期間,本系將不定期抽檢學生實習情形,以落實實習成效。
七、實習期間,各項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本校不予補助。
八、實習期間,如有緊急事故,應即刻通知本校(電話:087233733 轉 251 本系 或 218 校安中心)
九、實習期間,學生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遵從實習單位指導。
十、本校外實習為必修課程,實習成績未及格者不予畢業。
十一、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呈送校長核示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附錄十三
大葉大學空間設計學系
大三學生暑期實習事宜作業時間:
1. 主負責教師為該班之班導師(即大四行政導師) 2. 三年級學生:
A.90 學年度之延畢生(含轉學生)要參加。
B.91 學年度入學生無法續修 94 學年度之大四畢業作品製作(大三主線被當 或轉學生),畢業之前皆要參加。
3. 學生參加暑期實習時間點:原則上七至八月(二個月),實際實習時數至少為 200 小時。每日最多採計 8 小時。
時間點 93—94 年 事項 負責教師(人) 94.01.05 修正 93 年 11 月 30 日前 相關表格資料製作完成 法規委員
12 月 15 日之前 召開說明會:意見交流
全體大三學生及延畢生下修畢業作品製作 (一)(二)學生
系主任 (全體專任教師) 行政導師林志峰 12 月 30 日之前 表格資料再度修正定稿 系主任法規委員 12 月至 94 年 2 月 提報可提供學生暑期實習機會的廠商或事務所或
政府機關名單
發送填寫暑期實習調查表及回收並彙整相關資料
全體專兼任教師
三年級畢籌主委 林麗雲同學
工作範疇:限空間設計領域之場所(如:
建築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廠商 名單皆由行政導師彙整後認定核可。
3 月 10 日之前 彙整廠商名單、篩選適合者、名單定案 行政導師林志峰
3 月 25 日之前 寄發詢問函 系助理
4 月 20 日之前 回收詢問函並整理相關廠商資料 系助理彙整後 送行政導師 林志峰老師 5 月 15 日之前 實習學生與廠商之配置名單 行政導師林志峰 5 月 30 日之前 1.公佈學生至分配廠商名單及報到之相關事宜
2.寄發廠商實習學生名單事宜
行政導師林志峰 系助理 7 月 1 日 實習學生正式報到
7 月 1 日 廠商學生暑期實習評量表 7 月 15 日之前 聯絡並瞭解學生實習狀況
問題事件之處理
行政導師林志峰
8 月底 寄發感謝函 系助理
9 月開學後 回收評量表送交行政導師 後續追縱及成績處理事宜
行政導師林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