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開淡北1:人員與運作
第一節 設置與經費
如前所述,清廷對於書院的態度,由初期的消極禁止,改變成為積極提倡。
而清代臺灣書院,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陸續的興建起來。以下由設置談起,以 了解明志書院和臺灣書院有無異同。
壹、 明志書院的設置
臺灣的書院具有多重性質,使得清代臺灣究竟設置書院多少所,並無明確資 料可稽。連橫〈臺灣書院表〉之記載,可說是最早提到臺灣書院數量者。就設立 的年代,康熙年間有海東書院、崇文書院 2 所;雍正年間有正音書院三所及奎樓 書院共 4 所;乾隆年間有南湖書院、玉峰書院、白沙書院、龍門書院、明志書院、
文石書院共 6 所,尚有性質不明之書院 13 所,共計 25 所。2而《臺灣省通志稿》
記載全臺書院之數字偏低3,可見有所出入。
今人著作提到臺灣書院數量,多寡不一,如馬肇選的〈臺灣書院小史〉列有 44 所4,黃秀政〈書院與臺灣社會〉則列有 45 所5,與張勝彥〈清代臺灣書院制 度〉數字所列相同6,王啟宗《臺灣的書院》列有 62 所7,許世穎以實際的訪談考 證則認為有 63 所8,葉憲政則認為有 55 所9,其數量是將義學、正音、社學等性 質書院列入,包含甚廣。其中,能從舊籍如府志、縣志、廳志、採訪冊及其他著 作中,查知其沿革史料者僅 30 餘所。大抵乾隆以前設立之官建、官紳倡建之書 院沿革記載較詳,道光以後設立之民建書院則鮮有記載,即便有記載亦多簡略。
所幸道光以後所建者,部分書院現遺跡猶存,其始建情形及遞嬗沿革雖難稽考,
仍有可能實地採訪。研究者所列臺灣書院,認為正音書院由於教學內容和性質皆
1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1,頁 75。胡同時又撰「明志書 院引」一文述其始末,並附「文開淡北」一匾以為贈。此章談及明志書院的人員和實際教育活動,
以此名以表參與明志書院成長的諸多人事、史實,及其對北臺辦學的意義。
2 參見連橫,《臺灣通史》,卷 11〈教育志•臺灣書院表〉,頁 248-281。
3 參見林熊祥、李騰嶽,《臺灣省通志稿》,卷 5〈教育志•制度沿革篇〉,頁 100-110。
4 參見馬肇選,《臺灣書院小史》,頁 45。
5 參見黃秀政,〈書院與臺灣社會〉,《臺灣文獻》,31 卷 3 期,1970 年,頁 48。
6 參見黃秀政,〈清代臺灣書院制度〉,《臺灣史研究》,頁 129-135。
7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27-31。
8 參見許世穎,《清代臺灣書院之研究》,頁 49-87。
9 參見葉憲峻,《清代臺灣教育之設置與發展》,表 4.2,頁 127-139。
與其他臺灣書院殊異,若設置時間不滿一年,則不列入考慮,以如此標準檢選之 後,全臺應有 62 所書院。其設置情形參見附錄一。
就設立的時間而言,興建書院最盛年代說法各有不同,依據周元文《重修臺 灣府志》記載:康熙年間,在臺灣設立之書院有西定坊書院、鎮北坊書院、彌陀 室書院、竹溪書院、鎮北坊書院、西定坊書院、西定坊書院、崇文書院、東定坊 書院、西定坊書院。10而據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記載,康熙年間另有 2 所書院,即崇文書院和海東書院。然而若再予以詳細的分析,周元文《重修臺灣 府志》所載康熙年間設立的 9 所書院,舊志並未加說明其性質。又先後共有 4 所西定坊書院及 2 所鎮北坊書院,似旋設旋廢,11故其性質應為義學書院,因為 其規模過少,且存在時間太短,不應考量入內。再者,對應同時間康熙朝內地的 書院發展,其禁令亦未全然解除,故客觀的說,不能單從數量比較之,若扣除康 熙年間九所義學書院,則興建書院最盛的朝代,依次應該是:道光、嘉慶、康熙、
光緒、雍正、咸豐、乾隆等。除了同治一朝,清代臺灣各朝均興建書院。
再由地理分布情況探討,以今臺南書院數量最多;其次為今彰化;再其次為 今雲林地區。12此說明清代臺灣書院文化的重心,似乎是在中部及南部,而非北 部,原因與臺灣開發先後順序有極大關係。
貳、等級與規模
今人朱漢民將中國書院根據不同的等級和規模分為三類,即會城大型書院、
府州書院和鄉邑小型書院,13而清朝的書院情形在雍正之後,明令各省都要建立 書院,此一時期所建的書院偏向府州書院。14惟此分類方式情形臺灣似乎不適用,
因為在臺灣後兩者多,此與清代臺灣教育的發展脈絡有關。故若提到臺灣書院的 分類,應以創建者、建築規模和師生、人員配置來區分較適當。
臺灣書院之創置,有由官府建立來提倡的。如海東書院、崇文書院、白沙書 院等,15即是係該地方官吏率先來提倡,由官署及官民捐資創建的。其山長、監 院、董事等等,概由各該地方,主管官員任命的。此類書院,可以看做是府、州、
10 參見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卷 2〈規制志•書院〉,頁 36。
11 參見莊金德,《清代臺灣教育史料彙編》,第 3 冊,頁 697。
12 參見葉憲峻,《清代臺灣教育之設置與發展》,表 4.2,頁 127-139。
13 參見朱漢民,《中國的書院》,頁 34。
14 參見樊克政,《中國書院史話》,頁 287。
15 參見陳文達,《臺灣縣志》,卷 2〈建置志•書院〉,頁 83。
縣立的公立書院。也有的書院,是由官員與地方仕紳共同捐建,經由政府批准而 在該地成立的,其受地方政府的監督、而由民間來經營,如文開書院。16而官民 倡建的另一種形式是由地方官及仕紳捐錢、捐地所創建的,亦是本文討論之明志 書院之性質。最後一種形式則是地方人士自行興建,一經過地方官員的批准即 可,山長及職員與書院的運營,概由書院當局自行處理,而地方官吏不加干涉。
如興賢書院、登瀛書院、龍門書院、修文書院等小型書院都是如此,可將之視為 是私立的書院。17
大抵清代臺灣書院可分為以上四類,本文所討論之明志書院,最初創立在新 莊興直堡橫直山腳下之舊址,為義學的性質,屬為鄉邑小書院。遷校過程因官府 介入甚多,性質有所轉變。清代的臺灣書院,無論是由士紳出資創立,或是地方 官擬公辦理,都應申報該管官查嚴。18受到官府監督的學校,自然會在經費等方 面諸多限制。此外設置情形與教學內容多和官學相近,其教育目的多以科舉為 主,有入學考試、講習、考課和祭祀等活動。
迄今為止,尚未發現有關明志書院遷校前學校內部運作的詳細資料,故無從 直接了解當時的運作情況。然可從其他方面加以推測,如由於文獻中未指出胡焯 猷聘請名士或碩學巨儒任教明志書院,加上以規模來講,所建書院能如白沙書院 之講論道德等的可能性很小。就創辦的歷程來看,明志書院的創辦,是由於胡焯 猷捐納成立義學,為保義學經費獨立,以使教學永久,於是將各項經費房舍等清 冊呈文官府,以求通詳立案,19所以這所書院的功能可能落在教授孩童,近似義 學、社學,而不似宋朝的理學書院。就規模而言,因為起源於義學,所以其性質 較符合鄉邑小書院,直至遷校後,規模始擴大。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 年)明 志書院遷建竹塹城中,依史料判斷偏向府州書院。首先從建築規模來看:
前進三間,中為大門,大門內左畔為土地祠。大門之內,為川亭,內為儀 門。又內為大堂三間,左右兩廊,列坐一千號。大堂之後,為川亭,亭上 為甘雨臺,內為奎星樓,樓左右屋各二間,左右廂房各一間,又左為房、
茶房。20
16 參見周璽,《彰化縣志》,卷 4〈學校〉,頁 149、162、235。
17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24-25。
18 參見崑岡,《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395〈禮部 106•學校〉,頁 411-413。
19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1,頁 60。
20 同前引書,〈創建試院碑〉,頁 48;〈重修明志書院碑〉,頁 65。
竹塹明志書院與早先創立之崇文書院之圖比較,同為四進建築,其間學舍和 廂房的建築較之完整,且住宿之所及倉庫的規模亦規劃完善。崇文書院為康熙年 間府城內第一大書院,就規模來說,屬府州書院,明志書院雖然在空間設置上較 為完備,但是大小類似。(見圖 4-1)廂房數量,史料可據者至少三十間,至多 四十間,21和臺灣其他書院比較,竹塹明志書院廂房數亦屬中等規模,22故規模應 屬府州型書院。若以設立者定位其性質,應為官民倡建。
參、行政職掌與支薪
書院是屬於常設的教育機構,它的任務非常的繁雜,並不是僅有一位山長就 能勝任的。因此,除了院長之外,還設有其他的職員,處理院內有關事務。這些 負責處理,或管理庶務的人,其職銜名稱也視業務的分工而異,也因為各個書院 的不同有別。根據劉伯驥的研究,清代廣東的鄉間小型書院,除了院長以外,如 未設監院的,就設置有齋長。普通大型的書院,或者是省市級的大型新式的書院,
普通說來都設有監院掌理院務,下面則還設有齋長、書辦、號房、院役等,來幫 助院長處理院務。而有的省會的大型新式書院,更設有書院的分校。23至於臺灣 的書院,除了山長外,還有其他職事人員,其編制與職事,視書院規模有別,茲 簡述如後。
清代臺灣書院通常以官民捐款設立經營,並由官府監督,例如學海書院受淡 水縣監督,臺南海東書院最初受臺廈分巡道,後來受臺灣道監督。亦有由官府經 營者,例如臺北登瀛書院由禮房兼辦董事的事務,由府儒學教授兼任院長,明志 書院遷至新竹後由新竹縣禮房兼辦董事的事務。24董事由地方仕紳公舉貢生以上 人士呈報官府任命,並發給徵收書院租用的戳記,任期並無一定,大多不支薪,
亦有支薪者。書院租亦有每石訂為一圓給與董事包辦之例,此種情形假定稻穀時
21 同前引書,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1,頁 63。
22 臺灣書院除海東書院屋舍一百餘間以外,其餘大多 20 間至 30 間,如鳳儀書院 37 間,玉峰書 院 36 間、屏東書院 36 間、興賢書院 29 間、磺溪書院 29 間。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40。
23 參見劉伯驥,《廣東書院制度》,(臺北:中華叢書委員會,1958 年),頁 42。
24 參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委員會編、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 1 卷,頁 526。
價每石一圓五角時,董事則取得五角的利益。25全臺書院內人員及其職掌各有不 同,以下就幾項臺灣書院中常見的職務名稱及工作職掌進行探討。
(一)山長 1.資格:
書院之主腦人物為掌教,夙稱山長26。官建之書院,山長由官府延請或指派;
官民合建之書院,山長由官紳合議延請;紳民捐建之書院,則多由出資者共同延 聘。唯不論何種書院,山長均受主管官署之監督、考核。宋代掌書院的有洞主、
洞正、堂長、山主及山長等等的稱呼,名目繁多。除此之外,更有副山長、助教 及講書等。此類人等,專務助理書院的院務工作。而山長是一直被沿用的名稱,
主持書院的山長,有的是一代的大儒,亦即當代的著名學者,但也有的是由當地 的府、州、縣儒學教授兼任。尤其是元代的書院,不分是官立的,或是私立的,
都設有山長。在明代官立的書院,不聘置山長。由於明代的私人講學風氣很盛,
私立的書院很多,不僅是集合在儒士在當地談論心性,且隱然已成了學術中心。
所以,當時的山長講學,多半是開闢了一個學術的中心供人論談。或者,也有的 書院是由師友之間,互相合作所開設的講學場所。在明朝書院的制度,就與過去 的書院情形有所不同的。27
至清朝,書院山長的任用,亦受到政府的監督。對於山長的選擇標準,有所 規定的。「居講習者,宜老成宿望」28,「凡書院之長,必選經明行修,足為多 士模範者」29,山長為行端學豐的碩彥是地方書院成立時,提督任命山長之常態,
臺灣書院的師資亦是如此。除此之外,清朝政府並且授權地方官吏,來負責考核 各地書院院長是否盡責。也就是說書院的院長,他在任內的成績之優劣,得由督 撫或者學臣的奏摺為依據,做獎懲。清代的臺灣書院院長大多數由進士,或者是 舉人出身的人士來出任。而他們的績效,照例是由學政執行考核。乾隆朝曾規定
25董事由地方仕紳公舉貢生以上人士呈報官府任命,並發給徵收書院租用的戳記,任期並無一 定,大多不支薪,亦有支薪者。書院租亦有每石訂為一圓給與董事包辦之例,此種情形假定稻穀 時價每石一圓五角時,董事則取得五角的利益。同前引書。
26 書院之主導者稱為山長,名稱起源於五代以來的書院制度,亦稱講席、主講、掌教,乾隆三 十年(1765)諭令改稱院長。此處為避免混亂,統稱山長。
27 參見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臺北:華世出版社,1979 年),頁 130-154。
28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規訓〉,頁 121。
29 參見《清高宗實錄》,卷 20,〈乾隆六月甲子條〉,收於不著撰人,《清高宗實錄選輯》,頁 4。
「學臣三年任滿,諮訪考覈,如有教術可觀,人材興起,各加獎勵,六年之後,
著有成效,奏請酌量議續。」30而且並規定,掌書院的人必須是專任,不可以兼 任。若當地求師難其人,官員亦有可能親自掌其教。因為在經費、人員不足的情 況之下,倡建書院的官員,也必須參與立學規、定課程、編宋元明諸子集。以臺 灣的書院來說,其院長亦延請品學優秀的人士來擔任,有的也由教授、教諭、訓 導來兼任。由此也可以看出,臺灣的書院也並非都是由專任的飽學之士,來擔任 山長的職務。
2.待遇與職務
山長皆領有束脩及犒晌金,只是金額以及給賞的辦法因書院的不同而有所差 異。清代書院的山長收入有諸多的名目,除了所謂的束金及脩金之外,還有其餘 的職金、散金、煙、茶雜費、酒席費,來往交通盤纏費等等名目。至於脩金及束 金,有的明訂一年之金額是多少,也有的暫訂一年的數費約若干,而依授課的情 形,再作最後的定額,以決定給付的多寡。由這樣的情形看來,同是山長而待遇 也不盡相同。他們的職務,一般來說凡是講書、訓課及批閱一般生童的日記簿,
都是屬於山長的職責。31山長主要的職務除了講課以外,就是按月考課在書院就 讀的生童之成績。32按月考課,一般通稱為月課。月課的日期各書院也不盡相同。
普通來說,一般的書院是月考二次。一次叫做官課,由政府官員來執行;一次叫 做私課,由書院山長執行。33
(二)監院
此職務各家說法不一,王啟宗稱監院為「董事」。34因為書院的文獻中,有 設「監院」職位的較少,設董事的較多。無論如何,總董負庶務、會計、財產之 責。35甚至是書院中的重要工作,徵收租稅也是董事的重要職責。
(三)院丁
30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規訓〉,頁 122。
31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26。
32 參見林豪,《澎湖廳志》,卷 4〈文事•書院〉,(臺北:臺灣叢書國防研究院,1968 年),頁 113-115。
33 同前引書,頁 115。
34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27。
35 參見周璽,《彰化縣志》,卷 4〈學校志〉,頁 61。
在監院和院長之下,書院還設有負責不同事務性工作的各種職務,如總董、
首事、管事、當事、禮書、禮房、爐主、會東、倡首者、租趕、傳代、財帛、齋 長、值董、院丁、院夫、書丁、拾字紙等。書院等級不同,設置的職務數量也不 同。36若干名,擔任雜役。院長及監院由知府任命,經費由府禮房撥給監院,由 監院經理。37
由上可知,臺灣書院除了院長之外,還有總董、董事、當事、會東、監院、
齋長、禮房及財帛等執事人員。或管理書院的財長兼理會計與總務;或者是另有 專門負責會計與總務的人;或者是僅有負責會計業務的專人,或者另置有僅是處 理總務事務的人。除此之外,爐主、院丁、租丁、租趕及租差等等員工。爐主是 負責祭祀的;院丁是負責打雜的;租丁、租趕、租差,則是負責徵收租穀的。而 書院的財產及會計業務,也有的是由縣及府的教育主管來負責的。如英才書院、
登瀛書院就是如此。38
至於明志書院人員職掌分類與前述大致相同,包括山長、監院、董事、院丁 等。遷校前由於胡焯猷捐地的用意是充當義學,故在學塾內部的人事並無規劃。
本文主要介紹竹塹明志書院執事人員之薪資及組織流變,並與其他臺灣書院比 較,以瞭解有無異同。
1. 山長
明志書院的山長名稱,王啟宗認為義塾合併後不稱院長或山長而改稱長班。
39但此說法尚待考。其所支領的束脩銀,雖以每年 300 圓為定數,40另有贄儀 24 圓,節儀年敬銀 36 圓、煙茶雜費銀 12 圓等雜費41。依王啟宗的統計,明志書院 山長年薪 360 圓42,應是已經加上雜費收入。王氏另記白沙書院山長年薪 600 圓43,
36 參見黃秀政,〈清代的臺灣書院〉,《臺灣史研究》,頁 114。
37 參見張正藩,〈清代書院略述〉,《國立編譯館館刊》,2 卷 3 期,1973 年,頁 231。
38 兩所書院分別由知縣縣衙管理經費。參見沈茂蔭,《苗栗縣志》,卷 9〈學校志〉,(臺北:臺灣 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46-149;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委員編、陳金田譯,《臺灣私法》,
頁 534。
39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19。
40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頁 157。
41 同前引書。
42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29。
43 「白沙書院,在邑治內聖廟左,乾隆十年(1745)淡水同知,攝縣事曾曰瑛建。曾曰瑛鑑於 彰化建縣多年,迄無書院以培育人才,始改彰化縣義學為白沙書院,二十四年(1759),知縣張 世珍重修。五十一年(1786),被毀余林爽文之役。後知縣宋學灝改建於縣中孔子廟之所。日人
學海書院 400 圓,英才書院 340 圓,仰山書院只 138 圓,44故明志書院山長的待 遇與一般山長之薪資相較,並無突出的情形。雖然規定山長為專任,亦有由學官 兼任者,如明志書院遷至新竹後山長由新竹縣儒學教諭兼任。45其他如登瀛書院 由臺北府儒學教授,學海書院由淡水縣儒學教諭46亦是如此。至於明志書院山長 的詳細背景,留待師資一節探討。
2. 監院
監院在書院中的地位僅次於山長,負責掌管庶務工作,包括行政、財政、稽 查學生及監管圖書。明志書院之監院一職慣例是由學官兼任,淡水訓導兼辦,薪 水 100 圓。47光緒四年(1878),臺北知府林達泉改委候補教職專辦書院庶務,
年仍支薪 100 圓;十二年(1886),知縣方祖蔭再改歸縣學訓導兼辦,支薪依舊;
十五年(1889),免除訓導兼辦,監院薪水移作加給生童膏火之費;十六年(1890), 正式廢除監院一職。48
3. 董事
董事乃負責學租催收、帳目管理工作,有關學租董事的聘任一向由民間仕紳 共推一或多人。49淡水同知胡邦翰在書院議設之際,即遴選何捷成為董事經理。
頒飭董事率同勘明田段,立界造冊,繪圖備案,以杜侵越。收租之用數目,以乾 隆甲申年為始,每年於歲冬,由董事造冊呈官查核,以杜侵餂。50可見明志書院 董事由官方遴選,在官方監督之下,管理書院學田,兼掌田租之徵收,並逐年於 冬季,將年內收支造冊報官查核。
由〈明志書院案底〉中可知首任董事為何捷成51,其人為何待考證。惟詹雅 能認為有捏名頂替的可能性52,而後淡新爭租案所討論到的陳霞林,為原興直堡
治台,將彰化孔子廟暫充警察署,道光二十三年(1843),改為彰化公學校。」參見王啟宗,《臺 灣的書院》,頁 54。
44 同前引書,頁 30。
45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頁 138。
46 參見舊慣調查委員會鞭、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一卷,頁 527。
47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頁 81。
48 同前引書,頁 81-83。
49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26-27。
50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2,頁 89。
51 同前引書,卷 1,頁 69。
52 參見詹雅能,《明志書院沿革志》,頁 26-27。
明志書院董事,後潘成清等推薦金興文商號繼陳霞林接管學租,則為張春濤、陳 獻琛、張鳳儀、陳儒林等人負責的商號為主。53又黃朝進指出其背後真正的負責 人應為竹塹鄭家54。
4. 院丁
文獻中竹塹明志書院有配置院丁一職,負責考課期間的種種雜務,包括清潔 打灑、茶水供應,每年支薪 30 圓,另每月給米 3 斗。55然光緒十九年(1893)時,
知縣葉意深以原用來支給院丁諭飭紳董酌量籌給,改定每年為 24 圓,分作四季 支給。56
參、經費
書院的創建和維持,均非有經費莫辦。臺灣書院的經費問題,一直以來和機 構的存廢息息相關,以下分別探討臺灣書院與明志書院經費的收入支出。
臺灣書院的經費問題和學田息息相關,其管理影響了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根 據《臺灣私法》的記載,學田通常以書院的名義登記,亦有由官府為名義管理者,
移轉學租亦要經官府許可,難免發生學田是否為官有的疑問。57但學田為書院而 設,且在光緒年間清丈時規定擁有小租權的書院,應該由該書院領單承糧。58未 見處分書院租之例,但要經官府核准始得為之59,以下以學田的獲得與利用為主,
說明臺灣書院之收入與支出名目。
一、收入
如前所述,雍正朝後對於創設書院一事趨於積極,上諭督撫們必須在各個省 會興建書院,並且賜國庫銀一千兩,作為讀書人的膏火,如不足再從其他的公款 中撥付。60朝廷對於各省的書院,予以財政上的支援,至於對各省的府、州、縣
53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2,頁 82。
54 參見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臺北:國史館,1995 年),頁 80-81。
55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頁 123。
56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2,頁 84。
57 參見舊慣調查委員會編、陳金田譯,《臺灣私法》,頁 527。
58 同前引書,頁 528。
59 同前引書,頁 529。
60 參見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卷首〈聖謨•諭建立書院〉,頁 32。
地方書院,也有所指示。允許地方紳民,或是地方政府籌措款項創辦書院。臺灣 的書院,其經費收入,雖種類繁雜,但是大別為兩類。一是學租,二是捐款。首 先就學租而言,為書院所持有的土地和建物中獲取租金,如田租、田底租、園租、
店稅、魚塭租、水圳等。61至於土地和建築物的來源,一為官莊、抄封田地和其 他沒收之官有地,如民間之田產,因訟爭後,經官訊斷充公,還有所謂賊產充公 之田地、房屋、魚池,或原是番地,被民占墾,經官署查知充公者屬之。另一為 官員、仕紳私人之捐地,或以捐款購得之地屬之。臺灣的書院田始於康熙四十三 年(1704)設崇文書院時置之,以官民捐款買置及以人民爭訟田、隱田充用。62 學租通常由董事管理,亦有官府管理者,如學海書院租由淡水縣帳房管理,
充為員工薪俸及膏火等,移轉書院租亦要經官府許可為之,難免發生書院田是否 為官有的疑問。但書院田乃為書院而設,應視為書院財產,竹塹明志書院租由臺 北與新竹的士紳協定歸屬即其例證。
其次,就捐款而言,亦分官員私捐和紳民捐助兩種,再以捐款購得土地。63此 種捐款,通常貸放民間生息,以裕財源。一般而言,官設書院之經費、來自官署 公銀,官莊、抄地、官有地和官員私捐紳民捐助為主,官民合建之書院,則以紳 民捐獻為主,官府補助為副。紳民捐建之書院,則以紳民捐獻為主官府則偶爾予 以補助。64如〈海東書院記〉載:
在府儒學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瑄建,後為歲科考棚。65…後貢生 施世安捐田一千畝,充膏火。66
書院興建後經費的維持,若無仕紳或是生員捐納,運作上亦有困難。此外,
由於書院諸多項租金收入,若是無法如期收繳,則會造成書院運作的困擾。今日 可見的臺灣書院文獻,記載較多皆與租金的爭奪有關。像《澎湖廳志》所載之事,
僅是其中一例:
書院租項,前有董事、值董,大小賓興,董事以分理之,總董專辦山長修 金(全年二百四十圓)及院中雜費所有租息及借項出進,皆一手辦理。歷 年借項,多被侵欠。從事董事,或收母免利,或併母銀折少;而院中需費
61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頁 122。
62 參見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卷 8〈學校•書院〉,頁 360。
63 參見臺灣總督府,《教育志稿》,頁 90。
64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44。
65 參見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卷 11〈學校•書院〉,頁 331。
66 同前引書,卷 20〈藝文志〉,巡台御史楊二酉撰〈海東書院記〉,頁 559。
向人先挪者,必還三分利息,遂至入不敷出。67 二、支出
清代的臺灣書院,其開支亦可歸類為四項:第一,山長的薪水及津貼,包括 聘金、修金、贄儀、節儀、膳金、酒席費、煙酒雜費、及來往的交通費等。第二,
人事費,包括齋長、監院、董事的薪水,僱工的薪水,以及院工的伙食費等。人 事費佔了相當的份額。人事費用中,職工薪資約略只佔百分之十五、六,較多者 占有百分之二十三,低者則僅百分之十二,其餘盡屬院長薪資。68第三,生童的 獎賞費,包括學費、交通費、獎學金、文具簿本費等。最末一項,包括庶務費及 雜費,包括書院的營建、修繕,院長的傢具費,及生童的桌椅費等。另外,公務 上所需的紙筆,茶炭薪火費,開館、閉館費,捐贈義學基金,及其他雜費,包括 書院修補費、課卷費、公務所需之油燭紙筆雜費等等,69均屬於經常性支出。但 是並不是所有書院,均有前述的開支項目,只是說明當時書院之開支項目,不外 乎上述範圍,唯各書院所支多寡不同並無定額。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祭祀費。書院也附帶有祭祀的功能,內容為早晚香爐費、
春秋祭祀費、迎聖祭祀費等,對這項費用的籌措與使用,無論是官府還是書院本 身都予以高度重視。祭祀為書院大事,因儒家傳孔子之道,孔子為先聖,傳經者 為先師,所以必祭先聖、再祭先師。70又因為宋代諸儒,闡揚理學,遙接儒家道 統,將宋代之後的理學家當作先師祭拜。故而儒學多主祀孔子,而書院多主祀朱 子,而以餘賢從祀。此外,亦有祀文昌帝君或是倉聖倉頡者,另有名宦、鄉賢或 是書院之創建有功的人物。
臺灣書院的維持,需仰賴地方官員籌措經費。許多創建不久即停辦的書院,
多是由於經費的維持不易。而各地書院,若無穩定的收入者,亦需接受屋腐舍陋 的情形,以《噶瑪蘭廳志》所提及仰山書院之情形為例:
道光五年(1825)三月,呂志恆存記:照得蘭廳雖設有仰山書院名目,因 乏經費,並未創建。本廳於道光三年(1823)七月履任,查知生童每逢課
67 參見林豪,《澎湖廳志》,卷 4〈文事•書院〉,頁 113。
68 同前引書,頁 115。
69 參見黃秀政,〈清代臺灣書院〉,《臺灣史研究》,頁 125。
70 參見詹雅能,《明志書院沿革志》,頁 44。
期,俱在文昌宮作課;而官僅有敞廳一間三楹,後廳五楹,又供奉關聖帝 君神像,不蔽風雨,心甚歉焉。71
另外山長領薪後卻離職為一大問題。如英才書院章程論及山長領薪後即離職 的問題,使得書院改採月薪取代年薪的方式解決:
到院兩三月,考課五、六次,即支全年脩金而去,此後不復過問,殊非慎 重之道,現議以開課之月起,按致送脩洋三十圓,以月記,不以年記。設 有間斷,可免濫支,非固為刻覈也,為勤課計耳。72
面對這樣的情形,若地方官吏有心維護地方教育者,如何維持經費的穩定收 入即為第一要項。有的書院之董事會採用的方法是重訂經費的收支方法,力求開 源節流,如光緒三年(1877)屏東邑紳公置屏東書院之〈章程碑記〉提到,屏東 書院因捐項金額不敷,以致華采未加,以淡薄經費,勉強支撐,其間開費仍有不 敷,致使考課難舉。經書院諸同人公議設立規條,再請蕭啟邦起而繼辦,自此,
綱舉目張,書院經費日見充裕。嗣經歷任董事陸續營置,諸費稍見寬裕。書院之 祭祀考課,方得以按期舉行。73
再者,面對書院經費的困窘,官吏常會鼓勵地方仕紳捐納,再頒匾獎掖。鹿 港海防同知鄧傳安曾撰〈勸建鹿仔港文開書院疏引〉:
古者鄉州黨各有庠序,飲射讀法書射書藝,官即是師。今學校既有專官,
又增書院以補不逮,轉益多師。書院日增,則人文日盛。如果有餘之家,
踴躍襄事,自易竣工。我皇上嘉惠士林,右文重學,江南宿遷縣新建鍾吾 書院,大府以聞,特荷恩綸獎勸,凡捐費千金及捐田價值千金者,皆允建 坊,餘俱令封疆大吏,給予匾額。74
71 參見陳淑均,《噶瑪蘭廳志》,卷 4〈學校志•書院〉,頁 45。
72 參見沈茂蔭纂修,《苗栗縣志》,卷 9〈學校志•章程〉,頁 146-149。
73 參見莊金德,《清代臺灣教育史料彙編》,頁 817。
74 參見周璽,《彰化縣志》,卷 12〈藝文志〉,頁 428-429。
亦有官吏捐出所得來促進教育,臺灣當時所設的書院,遇到的極大問題是經 費問題,有名師卻苦無額外的經費支出薪水諸費的情形所在多有,多需要官員的 奔走籌資,75官員捐資的情形亦是極有可能的。
三、明志書院
以下說明明志書院的經費,亦從收入和支出兩項分別述之。
(一)收入
明志書院與其他臺灣書院相似,亦以學租作為書院經費主要來源。書院撥出 基金承典大租權,未見處分書院租之例,但要經官府核准始得。書院田的佃人通 常由主管官署發給佃批字等或以諭示證明。書院租大多徵收稻穀,亦有依時價折 銀者,納期在每年 6 月及 12 月。佃人滯欠書院租時由官府派差役命令其完繳,
據說仍抗繳則抓來坐牢,亦有在契字註明滯欠租穀時要換佃者。76胡焯猷捐給明 志書院學產如下:
興直保坪頂山腳,乾隆二十六年(1761)永定縣貢生胡焯猷自置水田八十 甲四釐三毫一絲,充入書院,每年應收租粟六百零六石八斗九升六合;除 輸正供離(雜)費共該粟三百五十一石四斗零,尚存粟二百五十五石五斗,
以為膏火。77
胡氏所捐水田 80 甲,給明志書院做維持費可收租 606 石 9 斗多,年納番租 23 石 3 斗 4 升,社餉銀 8 兩 3 錢 3 分 4 釐,他留下做為生活費的水田,可收 210 多石的租,換算成水田,將近 28 甲,合起來是 108 甲,尚不包括他對於大士觀 與關帝廟的呈獻。這些水田只是胡焯猷所擁有的三股之一,僅以一股 108 甲計,
胡林隆號開墾的水田已超過 324 甲。78而胡焯猷所捐學租甲數均係水田,皆為固 定之大租,產權清楚,所以每年所收租額固定,能保經費來源無缺。且扣除各項 租晌後,剩餘之租穀,足夠作為義學經費。
75 參見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卷 20,〈藝文志•記〉,巡臺御史楊二酉撰〈海東書院記〉
,頁 559。提到施世安捐款之後,海東書院仍須整修,劉良璧捐俸倡修。
76 參見舊慣調查委員會編、陳金田譯,《臺灣私法》,頁 529。
77 參見鄭用錫,《淡水廳志稿》,卷 1〈學校志〉,頁 54。
78 參見尹章義,《臺灣開發史研究》,頁 73。
除上述收入外,遷校后明志書院,另一大部分的收入是來自郭宗嘏的捐納,
其所捐地數量如後。
乾隆三十四年(1769)監生郭宗嘏將二處水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一釐六毫 六絲,共徵租粟九百九十六石六斗九升六合,又因(園)二十九甲二分,
共徵租粟八十七石六斗;共田園一百九十甲零八分一釐六毫六絲,共徵租 粟一千零五十七石二十九升五合,充作崇建學宮經費,嗣因該(設)學不 成,同知宋學灝請將郭宗嘏捐充租粟積貯廳庫。迨乾隆四十三年(1778),
同知成履泰牒將請郭宗嘏捐充積貯粟價銀內,撥出銀四千六百二十九圓移 建廳城內。79
郭宗嘏原來所捐是要建儒學。後儒學未成,於是在乾隆四十三年(1778),
成履泰撥出積穀變價開銷,移建書院經費。其興直堡舊地距新建書院較遠,留為 租館,仍聽生童照舊肆業,歷年就學租內抽銀 15 圓,交董事經理春秋祭祀。至 郭宗嘏捐充租粟,除輸正供雜費該粟 648 石 3 斗,尚存粟 411 石 6 斗,連胡焯猷 捐充租粟,合共粟 661 石 7 斗,為書院每年師生脩金膏火費用,內或應修補書院,
若該項不敷,官為墊給支理。80
(二)支出
遷校前新莊興直堡明志書院經費之利用,學租所得除輸貼租餉之外,分成祭 祀、脩金、董事辛勞、膏火四大項。由於胡焯猷捐充書院之房舍,皆就原有之規 模,且「毋待修葺」81,固將房舍修葺之費用列入,至臺灣知府夏瑚,才增列修 葺房屋經費。82依乾隆二十九年(1764)閩浙總督楊廷璋所立「興直堡新建明志 書院碑」所附列規條得知各項支出:
朱夫子春秋二祭,每年應貼穀二十石;延師束脩,每年議穀一百二十石;
董事辛勞,每年議穀三十石;修葺房屋,每年議穀三十石,以為經費,候
79 參見不著撰人,《新竹縣志初稿》,頁 54。
80 參見黃旺成,《新竹縣志》,頁 95。
81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1,頁 65。
82 同前引書,頁 71-72。
將來房屋增添,另議酌增;童冠膏火,每年上下季,除額費外,剩餘穀石,
照人數均分。83
但是由於幾任官員對於此定制都有增減,以與前制大不相同。以下分為人事 費、膏火費、其他費用三項說明明志書院的支出情形。
1.人事費:
人事費的支出是明志書院最大的開銷,除了每年 300 圓束脩金給予山長、100 圓給監院及院丁 30 圓的薪水外,一些山長額外的收入,亦列入考量。84光緒元年
(1875),由於淡新分治,胡郭捐地學租重議分配,「以銀伍百七十圓繳作明志 經費,撥出銀一百二十圓,為新莊山腳舊明志書院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剩銀二百 七十圓統規淡邑學海書院義學之用。」85而光緒十六年(1890),因經費支絀,
知縣沈茂蔭即廢監院。十九年(1893)起,知縣葉意深復廢院長,師期考課歸官 評閱,並將城內南北門兩處義塾,併歸於書院。86目的都在節省人事開支。
2.膏火費
關於竹塹明志書院的膏火費,依考試成績分給。考課分為官課與師課(小課)
兩種,分述如下。
(1)考課
明志書院的考課制度及膏火,生員超等 4 名,各給 3 圓,特等 8 名各給 1 圓 5 角,其餘不給。童生較優秀者取 6 名,各給 2 元 5 角,又取 12 名各給 1 圓,
餘不給。87學海書院與明志書院大致相同88。
由於原議童冠膏火除定額外,剩穀照人均分,並無定數。「查年收租穀除各 項費用之外,核計上有剩餘穀 230 石。」因而考慮由肄業人眾依數均分,恐造成 浮濫。因此淡水同知夏瑚,乃另作安排。他飭廳遵節定額,如分有剩餘,或此外
83 同前引書,頁 72。
84 同前引書,頁 71-72。
85 同前引書,卷 2,頁 76。
86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頁 127。
87 參見王啟宗,《臺灣的書院》,頁 31。
88 同前引書,頁 19。
尚有月課,應行從優加獎筆札之費,統一善後事宜,逐細備籌妥辦,以歸實用。
89可見書院初創童冠不多,且初創諸大員對該書院極為重視,對經費之重視,總 期能「逐細備、籌妥辦、以歸實用」,使經費能發揮最大的效用。
(2)小課
竹塹明志書院的小課部分,《新竹縣志初稿》有,如光緒十六年(1890),
鄭如霑息借培英社小課銀 500 圓,遞年行息 1 分,計銀 500 圓,作兩季分納。此 款為周玉兔被控罰充培英社公款,交鄭如霑行息為小課經費。90培英社為光緒七、
八年(1881-1882 年)時為新竹紳士所組設之詩文社,社址設在明志書院內,與 該書院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故《新竹縣志初稿》將之置於該書院項下,以明其從 屬。
3.其他雜費:
修復費是明志書院的雜費支出,惟礙於經費短絀。使得幾次的修護都無法 作大規模的實行,直至學租案底定,始有較多餘額修葺院中試院。關於重修時間 前已述及,不贅,而其中經費的利用如下:
患其蕪廢,復謀邑紳高廷琛、陳朝龍,集資耗材,大召匠徒。增設學舍若 干所。購小亭一於敬業亭之前,礦其遊觀。經始於秋八月,落成於冬十一 月,糜白金八百兩,又以其餘金二百五十圓,增築試院甬道。91
(三)學租的爭奪
和臺灣其他許多書院一般,明志書院的經費問題亦有學租爭奪的情形。明志 書院的經費問題,因為涉及淡水廳、新竹縣的經費管理,其間利害關係人眾,故 歷來許多文獻對學租爭奪案加以詳細記載。紛爭的起因如下:
胡、郭二項捐充租穀,除輸正供、雜費外,計共實穀七百六十三石,後僅 有六百六十餘石,定為每年師生脩金及修補各費,光緒元年(1875),淡
89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2,頁 79。
90 參見不著撰人,《新竹縣初稿》,卷 3〈學校•書院•書院小課公款〉,頁 96-97。
91 同前引書,卷 6〈文徵〉,〈重修明志書院碑記〉,頁 222-223。
新分治,胡、郭捐充屬淡水轄下,歸淡水董事陳承芳、張東峰管理,年收 興直堡、八里坌、長坑道學租除在淡開銷各款外,實繳租銀六百六十四圓 二角六瓣五尖七周。光緒十九年(1893),淡紳張春濤等捏名金興文控爭 胡、郭學租,將從前繳項改為五百七十圓繳歸。92
以下先將租款項列出:
1. 金包里、二方坪等莊充公大租穀年收銀七十一圓六角四瓣。光緒十四年(1888)
「扣四留六」並退租等情,每年折收銀三十五圓五角五瓣六尖。
2. 龜崙社佃戶陳清琳、武嶗灣佃戶蘇國光承耕臼仔林溪邊充公園租,除撥龜崙 社義塾每年脩金四十圓外,實繳銀八十圓。
3. 光緒十八年(1892),石岡仔溫阿滿與范李養控爭茶埔充公茶園租銀六十五 圓(五分埔鄉紳陳朝綱經理)
4. 光緒十八年(1892),陳維藻與張秀生控爭竹南一堡大北埔業一所,每年認 納租穀三十四石(佃人羅有生、羅仕生)
5. 光緒十九年(1893),曾神從、曾清寬欠納錢糧充出竹北二堡大湖口、四角 亭年納租穀三十六石(佃人張清元)以上合計年收銀七百五十圓零五角五瓣 六尖,年收穀七十石。93
整個事件的過程是:光緒十七年(1891)九月,舉人陳霞林赴任廣東勸業道,
上任前三日不幸暴斃,逝於廣東,消息傳回台灣,明志書院所在地竹塹,當時已 改制為新竹縣即呈文臺北知府曰:「八里坌董事張東鋒、新莊山腳董事陳繩方即 淡紳陳霞林已在廣東病故,該家屬能否將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即提 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94該案隨即經臺北知府陳文騄批准。由此可知,
當時明志書院掌管學租的董事實際上是陳霞林,今既已經病故,為免學租收繳有 誤,影響書院運作,新竹縣隨即要求推舉紳民管理,此案雖經批准,其背後仍引 起許多相關人士的不滿,首先是淡水廳的紳民,因為原來是由淡水廳的紳民管 理,一旦移轉管理權之後,勢必會失去對明志書院的管理權。再者,自光緒初年 淡新分治以來,地屬淡水縣新莊興直堡明志書院學田並未隨著行政區域重新調 整,地屬淡水縣的明志書院學田,仍將學租繳交竹塹明志書院,此兩者促使淡水
92 同前引書,卷 3〈學校志•書院〉,頁 95-96。
93 同前引書,頁 95。
94 參見不著撰人,《臺灣教育碑記》,附錄〈明志書院案底〉,卷 2,頁 78。
廳紳民遞狀抗爭。
首先,是恩貢生張鳳儀等人的陳情,其說法為「新竹明志書院經費有餘,淡 水書院經費不足,請將三項學租改歸學租。」95另外又有淡水生員鄧岸登替最初 興設書院的新莊興直堡橫直山腳下義塾叫屈,稟稱:「八里坌堡專有義塾,因撥 歸新邑,至該堡舊章久廢,培養無資,墾恩核案,迅飭歸復。」96當然竹塹城治 方面也立有回應,恩貢生鄭如雲代表新竹聲明:「該租項本係新竹書院經費,若 改歸淡,則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竹辦理。」97爭議的情況眼看要趨於激 烈,臺北知府陳文騄先是札飭新竹縣查覆,並委員往八里坌查明詳情,然後委請 兩邑仕紳代表(淡水縣為林家聲、潘澄清,新竹縣為陳濬芝,陳朝龍)開會協商,
會商結果於光緒十八年(1892)九月二十二日稟新竹縣知縣。98
兩邑仕紳在充分討論之後,認為現制完整的乃是竹塹書院,正值運作中期,
不可沒有經費來源,於是協商將新莊橫直山腳、八里坌的年租銀 450 圓和番仔林 園租銀 120 圓,總共 570 圓,當作竹塹明志書院的經費,另外再撥出銀 120 元當 作新莊山腳明志書院束脩會文膏獎,又 20 元當作春秋兩祭的經費,房屋修理費 同樣是 20 圓,合計 160 圓。這些租銀在陳朝龍等人詳細考量之後,認為在董事 群金興文可仰賴之。而董事的薪水,比照學海書院辦理,給銀壹佰壹拾陸元。所 有經費在分配至新竹明志書院及新莊橫直山腳舊明志書院義塾後,尚餘銀貳百柒 拾元,就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的用途。另外關於屯丁、番租社餉和其餘雜費,
由金興文自行支理,這即是兩邑仕紳的協定。99
只是協定後,依照現實情況仍有所修訂,依照明志書院的記載,三處的租銀 實徵租穀共有 1116 圓。除撥給新竹明志書院和山腳義塾的經費不變之外,其餘 原訂撥給學海書院的 270 圓,經台北知府裁定情事之後,決定將原董事薪水 30 圓撥入,合為 300 圓。至於董事薪水,就由原來的 116 圓減為 86 圓。
謹將明志書院學租的前後協調列表列於表 4-1:
表 4-1 明志書院學租前後變化表
科目 用途項目 兩邑仕紳協調方案 調整後情形
收入 實徵租穀折銀數 1116 圓 1116 圓
95 同前引書,頁 83-84。
96 同前引書,頁 85。
97 同前引書。
98 同前引書,頁 83。
99 同前引書。
新竹明志書院 570 圓 570 圓 新莊山腳舊明志書
院
160 圓(其中包括束 脩會文膏獎 120 圓、春秋兩祭 20 圓、房屋修理 20 圓)
160 圓
淡水學海書院 270 圓(主要是以協 調之餘銀充作學海 書院義舉)
300 圓(此為陳文轆 協定之後決定,多 出的 30 圓為原訂董 事薪水)
董事薪水 116 圓 86 圓 支出
其餘 開屯丁、番租、社 餉及莊例等雜費,
由董事自行支理
同左
整個學租爭奪的歷程中,官府的介入是很清楚的,淡新分治之後,兩邑的學 租混雜亦是必然的情況,陳文騄採取的方式是透過仕紳的協調做出決定,而不涉 入,故仕紳在明志書院的建制過程之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經費的管 理權代表的即是對明志書院的掌握權。
在這次的協商過程當中,新竹明志書院僅分到伍佰柒十圓的學租銀。就經費 而言,絕對是不足的,這對於經費原本就不夠的明志書院,更是雪上加霜。因此,
新竹知縣沈繼只好將先前增加的每年 400 圓的山長束脩費減為 300 圓。100到了光 緒十九年(1893),新竹知縣葉意深乾脆不聘山長,自己兼任。師期考課,歸官 評閱,又將城內兩處義塾,併歸書院。另將束脩金加給生童膏火,又原支給院丁 之薪水,改為 24 圓。101在拮据的環境中,仍希望能夠維持明志書院的教學,實 在艱辛。
100 參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足本合校新竹縣採訪冊》,頁 144。
101 參見不著撰人,《新竹縣志初稿》,卷 3〈學校志•書院•書院小課公款〉,頁 97。
第二節 師資與學生
壹、臺灣書院
一地教育不能沒有名師的開導,許多臺灣官員在推行地方文教時都不忘從此 處著手。如乾隆時期胡建偉便曾從內地邀請馬琬、張五典兩位名師來臺灣任教文 石書院,經過長時間的師生陶冶,作育英才無數。再如道光年間白沙書院的臺籍 名師廖春波,就是在彰化知縣高鴻飛的聘請下到彰化教學。而光緒年間臺灣名詩 人丘逢甲也曾應唐景崧之邀主講於崇文書院。102以下就師資來源、共同特質兩項 說明臺灣書院的師資特色。
一、師資來源
如前所述,臺灣的山長大都由有一定功名的學者擔任,為品學兼優之士。除 此之外,臺灣的許多書院也都由舉人、進士擔任山長。乾隆曾諭令對於山長以三 年為考核之期,而六年為收效的時刻,之後更進一步覆議放寬山長的條件,「不 必拘本省鄰省,亦不論以仕未仕,但擇品行方正,學問博通,素為士林所推重者,
以禮相延。」103又諭:「各省書院,延師訓課,而有山長之稱,名義殊為未協,
既曰書院,主講席者,自應稱為院長。」104
不過有時礙於經費及管理的便利,山長一職常請當地儒學的教授、教諭、訓 導等兼任,105甚由同知任教,如海東書院於乾隆二十七年(1763),由同知曹士 桂自為山長。但是實際的情況仍需要探討,如林文龍認為這只是初始的情形,後 來就因為窒礙難行而取消。106他特以海東書院為例,舊史乾隆五年(1740)提到:
「督學楊二酉奏准:照直省書院例,以府學教授為師」。107而書院剛成立或是規 模未全之時,訓導或是教授等官方力量會從中輔導,但是當行之有年,會聘當地 賢良為師較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便有同意臺灣府學教授兼掌海東書院的
102 參見林文龍,《臺灣的書院與科舉》,(臺北:常民,1999 年),頁 85-86。
103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5〈學校志•規訓〉,頁 102。
104 同前引書。
105 同前引書,頁 106。
106 參見林文龍,《臺灣的書院與科舉》,頁 87。
107 參見謝金鑾,《續修臺灣縣志》,卷 8〈學校•書院〉,(臺灣: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
頁 187。
記載。108這樣做的有利之處在於能夠使儒學教育與書院教育更好地銜接起來,從 而提高書院教育的質量。不足之處在於一身二任,難免分心。
二、共同特質
臺灣書院聘名儒執教的情況如文開書院聘任名進士蔡德芳,之後名儒蔡德宣 等與文開私塾聘舉人莊士勳、呂喬南等分任教讀。大多的山長執教的歷程中可見 其文人性格。這些寓居臺地任教之人,或是土身土長的臺灣文人,從其詩文間皆 可見相似的特質,以下分述臺灣山長所隱含的相似特質。
(一)不適應宦途
不慕榮利的中心思想常見於臺灣書院的詩文作品中,其背後原因並非全因宦 途不順,而致力於教育事業。有大部分比例的文人上任後,多有不適應於宦海之 感,於是選擇任教以明志。如曾任海東書院山長之施士洁109即為一典型的文人,
由其詩作亦可瞭解臺灣知識份子的心態。他曾題詩談到不適官場之感觸:
跧伏寒宵類守宮,一年又盡爆聲中。才疏未敢稱詩史,世亂惟應作鬼雄!
不願文章逢狗監,可怜朝暮任狙公。雞蟲得失休相問,禍福焉知塞上翁?
110
詩題中的「允白」是許南英111的號,許與士洁的交情在亦師亦友之間,是極 密切的。乙未之後,許南英亦西渡廈門,與士洁時相往來。此詩背景恰逢士洁六 十大壽後、身體狀況較差,再者生活亦不如意,因此有跧伏寒宵之嘆。只是生活 雖然潦倒,但也不願去巴結官府,圖冀職位。此詩基調雖然呈現惋嘆,但是卻表
108 參見崑岡,《大清會典事例》,卷 395〈禮部•學校•各省書院〉,頁 414。
109 施士洁(1855—1922),又名應嘉,字澐舫,號芸況,又號喆園、楞香行者、鯤澥棄甿,晚 號耐公,或署定慧老人。台南人,進士施瓊芳的次子,自小聰穎特異,六歲就能聯詞作對,有觸 類旁通的才華;未滿二十歲就補博士弟子員,在縣、府、院三試的考試中都獲第一名,俗稱「小 三元」。二十二歲(光緒二年)中舉人,隔年二十三歲(光緒三年)聯捷成進士。參見劉登翰,《臺 灣文學史》,(福州:海峽文藝,1991 年),頁 253。
110 參見施士洁,《後蘇龕合集》,〈六十初度允白以詩壽我如韻答之〉,(臺北:臺灣經濟銀行 研究室,1965 年),卷 1,頁 25。
111 許南英,字子蘊,號蘊白。咸豐五年出生於臺灣府西定坊武館街。父親許廷璋在延平郡王祠 旁設塾授徒,名曰「窺園」,他從小即在此度過,所以又號「窺園主人」。南英十六歲應童子試,
以後歲試、鄉試、會試,一帆風順,由秀才、舉人而進士。中恩科會魁後,授兵部車駕清吏司主 事,然志不在宦途,呈請回籍,受聘任蓬壺書院山長,但他堅辭,而專心於墾地化番事業。參見 莊永明,《臺灣紀事》,(臺北:時報文化,1989 年),頁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