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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公 積 金 津 貼 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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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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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年 報 2018

════════════════

(2)

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韓 憲 茵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分 部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梁 燕 芬 女 士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朱 乃 璋 先 生,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3)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09 – 2018)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09 – 2018) 20 淨 資 產 (2009 – 2018)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6

收 支 帳 目 27

儲 備 金 28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9

現 金 流 量 表 30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4)
(5)

- 1 -

緒 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津 貼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副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十 八 名 其 他 成 員 :

( a ) 四 名 由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委 任 ; ( b ) 四 名 由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委 任 ; ( c ) 一 名 由 香 港 特 殊 學 校 議 會 委 任 ;

( d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小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 e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中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及 ( f ) 一 名 從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十 四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均 由 出 席 會 議 並 投 票 的 成 員 , 以 多 數 票 決 定 。

(6)

- 2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的 結 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紀 錄 , 以 便 供 款 人 隨 時 查 閱 。

(7)

- 3 -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5 ( 4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8)

- 4 -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

(由左至右)

前排

(由左至右)

1. 梁佩儀女士 1. 鄭壽良先生

2. 張漪薇女士 2. 馮家俊先生

3. 何凱瑤女士 3. 譚劍虹先生

4. 黃遠浩先生 4. 梁子穎先生

5. 劉振鴻先生 5. 林日豐先生

6. 黃定康先生 6. 黃成禧先生, JP

7. 陳小平女士 7. 梁燕芬女士 (司庫)

8. 何潔瑩女士 8. 鍾麗金女士

9. 韓憲茵女士 9. 黃君保先生

不在相片內 1. 陳志維先生 2. 張富榮先生 3. 金永添先生

(9)

- 5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主席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SC

副主席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ES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SC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PC

陳小平女士 高雷中學 ES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ESP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EP

鍾麗金女士

(由二○一八年一月二日起)

寶覺小學 PC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EP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EP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何永聰先生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一日)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PC

金永添先生

(由二○一八年一月二日起)

聖公會聖約翰小學 PC

鄺耀宗先生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一日)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PC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SC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PC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SP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ES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EP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委員會秘書

蕭文達先生, JP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庫務署署長

黃成禧先生, JP

(由二○一八年一月三日起)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 :津貼中學選任教師代表 ESP :特殊學校選任教師代表

(10)

- 6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主席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SC

副主席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ES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SC

陳小平女士 高雷中學 ES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ESP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EP

張漪薇女士

(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

油蔴地街坊會學校 PC

鍾麗金女士 寶覺小學 PC

馮家俊先生 獅子會何德心小學 EP

何凱瑤女士

(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

香港仔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 PC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金永添先生 聖公會聖約翰小學 PC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SC

梁佩儀女士 循理會美林小學 EP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SP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ES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EP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委員會秘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 :津貼中學選任教師代表 ESP :特殊學校選任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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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陳小平女士 高雷中學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金永添先生

(由二○一八年一月二日起)

聖公會聖約翰小學

鄺耀宗先生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一日)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蕭文達先生, JP

(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庫務署署長

黃成禧先生, JP

(由二○一八年一月三日起)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庫務會計師

(12)

- 8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成員

陳志維先生 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

陳小平女士 高雷中學

鄭壽良先生 香港青少年培育會陳南昌紀念學校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馮家俊先生 獅子會何德心小學

何凱瑤女士

(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起)

香港仔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金永添先生 聖公會聖約翰小學

劉振鴻先生 樂善堂余近卿中學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梁佩儀女士 循理會美林小學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黃定康先生 棉紡會中學

黃遠浩先生 閩僑小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庫務會計師

(13)

- 9 -

主 席 報 告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3 , 5 1 7 名 , 退 出 則 有 1 , 7 7 6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3 6 名 由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4 9 名 轉 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增 至 3 7 , 9 9 5 名 , 增 加 了 1 , 7 4 1 名 , 即 4 . 8 0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七 百 一 十 六 億 五 千 九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三 十 二 億 八 千 四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即 4 . 8 0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十 年 以 下 34% 39%

十 至 十 五 年 7% 8%

十 五 年 以 上 59% 53%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八 百 九 十 三 億 二 千 二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 金 額 合 共 一 億 九 千 三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2 % 。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七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14)

- 10 -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及

( c ) 聘 請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投 資 策 略 檢 討 。

致 謝

陳 志 源 先 生 、 馮 淑 楷 先 生 、 何 永 聰 先 生 、 鄺 耀 宗 先 生 、 蕭 文 達 先 生, J P 及 曾 碧 霞 女 士 於 年 內 或 年 終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他 們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15)

- 11 -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71,659.8 68,375.0 +4.80%

淨 資 產 (b) 89,322.9 83,956.0 +6.39%

管 理 費 用 193.3 167.2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0.22%) (0.20%)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b)- (a)]/(a)

24.65 22.79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18.72 16.95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6.64 12.74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37,995 36,254 +4.80%

表 現 指 標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99.66% 99.92%

林 日 豐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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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盈 餘

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盈 餘 為 五 十 四 億 七 千 一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1,724.8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3,747.0

整 體 盈 餘 5,471.8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盈 餘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6 . 6 4 % ( 二 ○ 一 七 年 : 整 體 盈 餘 為 1 2 . 7 4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的 1 . 2 5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2 4 . 6 5 % , 詳 情 如 下 :

(17)

- 13 -

淨 資 產 (a) 89,322.9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b) 71,659.8

儲 備 金 (c) 17,663.1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25 倍

(二○一七年:1.23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24.65%

(二○一七年:22.79%)

3.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1 . 6 4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18)

- 14 -

4.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 a ) 根 據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十 八 億 五 千 五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三 十 五 億 八 千 零 七 十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七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七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19)

- 15 -

5. 資 產 覆 蓋 率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1 9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8 . 7 2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 a ) 89,322.9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供 款 人 帳 目 71,659.8

股 息 準 備 金 3,580.7

( b ) 75,240.5

儲 備 金 ( c ) 14,082.4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9 倍

(二○一七年:1.17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8.72%

(二○一七年:16.95%)

6.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資 產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20)

- 16 -

7.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8.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八 百 八 十 七 億 七 千 四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 其 中 七 百 六 十 六 億 四 千 七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或 8 6 . 3 4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9.89 19.89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9.38 9.38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8.76 - 8.76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38.26 38.26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18.36 18.36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4.90 - 4.90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0.42 0.42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05 0.05

- 負 債 - (0.02) (0.02)

13.66 86.34 100.00

(21)

- 17 - 公 積 金 的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B a i l l i e G i f f o r d O v e r s e a s L i m i t e d 中 銀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貝 萊 德 金 融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域 投 資(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滙 豐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 F S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 U . K . ) L i m i t e d 北 美 信 託 環 球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管 理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制 公 司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股份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951.3

騰 訊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776.3

友 邦 保 險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1,160.4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44.1

A m a z o n . c o m , I n c . 902.5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53.9

A l p h a b e t I n c . 658.9

M i c r o s o f t C o r p o r a t i o n 592.4 中 國 平 安 保 險( 集 團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74.6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515.9

(22)

- 18 -

9.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梁 燕 芬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日

(23)

- 19 -

36,884 36,709 36,470 36,601 36,424 36,385 36,444 36,23236,254

37,995 30,000

31,000

32,000

33,000

34,000

35,000

36,000

37,000

38,000

39,000

40,000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二○○九至二○一八年每年 八月三十一日的供 款人數目

數目 年度

(24)

- 20 -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5.00 5.00 -5.00

5.56

6.86 2.26

6.64

10.41 -3.03

6.84

12.74 6.64 -10-50510

15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息與 投資回報

% 按每名供款截至有關年度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

八月一日年度

(25)

- 21 -

53,711 56,409

59,82761,440

64,675

71,395 69,535

74,144

83,956

89,323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65,000

70,000

75,000

80,000

85,000

90,000

95,000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二○○九至二○一八年每年八月三十一日 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 年度

(26)

- 2 2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分布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1 7 6 . 5 4 億 元 ( 1 9 . 7 6 % ) ( 二 ○ 一 七 年 : 2 1 . 2 7 %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8 3 . 2 9 億 元 ( 9 . 3 3 % ) ( 二 ○ 一 七 年 : 9 . 7 7 %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3 3 9 . 6 7 億 元 ( 3 8 . 0 3 % ) ( 二 ○ 一 七 年 : 3 6 . 1 1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港 幣 4 7 . 2 0 億 元 ( 5 . 2 8 % ) ( 二 ○ 一 七 年 : 3 . 9 8 % ) 總 額 : 港 幣 8 9 3 . 2 3 億 元

( 二 ○ 一 七 年 : 港 幣 8 3 9 . 5 6 億 元 )

- 22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1 6 3 . 0 4 億 元 ( 1 8 . 2 5 % ) ( 二 ○ 一 七 年 : 1 9 . 8 0 % )

港 元 存 款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淨 額 及 淨 應 收 帳 款 港 幣 8 3 . 4 9 億 元 ( 9 . 3 5 % ) ( 二 ○ 一 七 年 : 9 . 0 7 % )

(27)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 2 3 -

獨 立 審 計 師 報 告

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意 見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2 6 至 5 2 頁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2 0 1 8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 包 括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我 認 為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意 見 的 基 礎

我 已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1 6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我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詳 載 於 本 報 告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部 分 。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 我 獨 立 於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並 已 按 該 等 準 則 履 行 其 他 道 德 責 任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28)

- 2 4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時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聯 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評 估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 以 及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披 露 與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的 事 項 , 並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的 目 標 是 就 整 體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取 得 合 理 保 證 , 並 發 出 包 括 我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合 理 保 證 是 高 水 平 的 保 證 , 但 不 能 確 保 按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的 審 計 定 能 發 現 所 存 有 的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錯 誤 陳 述 可 以 由 欺 詐 或 錯 誤 引 起 , 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它 們 個 別 或 滙 總 起 來 可 能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 , 則 會 被 視 作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根 據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的 過 程 中 , 我 會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並 秉 持 專 業 懷 疑 態 度 。 我 亦 會 :

— 識 別 和 評 估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設 計 及 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 ; 以 及 取 得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 , 作 為 我 意 見 的 基 礎 。 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 、 偽 造 、 蓄 意 遺 漏 、 虛 假 陳 述 , 或 凌 駕 內 部 控 制 的 情 況 , 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較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 者 為 高 ;

— 了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然 而 , 此 舉 並 非 旨 在 對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 評 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恰 當 , 以 及 其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和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是 否 合 理 ; 及

(29)

- 2 5 -

— 判 定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 並 根 據 所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判 定 是 否 存 在 與 事 件 或 情 況 有 關 , 而 且 可 能 對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構 成 重 大 疑 慮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如 果 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有 必 要 在 審 計 師 報 告 中 請 使 用 者 留 意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 假 若 所 披 露 的 相 關 資 料 不 足 , 我 便 須 發 出 非 無 保 留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 截 至 審 計 師 報 告 日 止 所 取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然 而 , 未 來 事 件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不 能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

朱 乃 璋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7 號

2 0 1 9 年 1 月 1 0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2 6 樓

(30)

- 2 6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196.9 287.6

投 資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4 12,496.7 10,451.9

證 券 5 76,254.3 73,001.3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45.3 32.1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7 738.0 572.8

負 債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21.4) (55.9)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8 (386.9) (333.8)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89,322.9 83,956.0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9 71,659.8 68,375.0

儲 備 金 10 14,082.4 12,167.0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3,580.7 3,414.0

89,322.9 83,956.0

載 於 第 31 至 52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梁 燕 芬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林 日 豐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日

(31)

- 2 7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2 786.9 684.2

股 息 收 入 13 1,129.7 1,022.6

其 他 收 入 14 1.5 1.9

1,918.1 1,708.7

支 出

監 管 費 15 (20.6) (20.0)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131.9) (117.5) 保 管 人 費 用 (15.0) (14.2)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24.8) (13.8)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1.0) (1.7)

(193.3) (167.2)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724.8 1,541.5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8 1,855.9 1,872.5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3,580.7) (3,414.0)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1 至 52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2)

- 2 8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無 人 申 索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結 餘 16 0.1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7 24.0 21.2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 ( 虧 損 ) :

- 證 券 3,644.3 7,879.1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80.5 (132.8) - 銀 行 現 金 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22.2 33.8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3,747.0 7,780.1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8 (1,855.9) (1,872.5)

上 年 度 股 息 多 / ( 少 ) 撥 款 項 0.3 (0.9)

1,915.4 5,928.0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2,167.0 6,239.0

餘 額 結 轉

14,082.4 12,167.0

載 於 第 31 至 52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3)

- 2 9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724.8 1,541.5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3,747.0 7,780.1

供 款 人 供 款 9 1,261.4 1,150.9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9 2,975.9 2,755.4 轉 撥 自 / ( 至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9 8.7 (4.3)

的 淨 款 項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9 (4,350.9) (3,411.5) 無 人 申 索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結 餘 16 0.1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5,366.9 9,812.2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83,956.0 74,143.8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89,322.9 83,956.0

載 於 第 31 至 52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4)

- 3 0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附註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724.8 1,541.5

利 息 收 入 12 (786.9) (684.2)

股 息 收 入 13 (1,129.7) (1,022.6)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3,747.0 7,780.1 證 券 投 資 的 增 加 (3,253.0) (8,953.0)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增 加 (2,293.6) (2,335.9)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47.7) 52.7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增 加 (96.0) (92.7)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增 加 / ( 減 少 ) 34.7 (41.9)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兌 換 1.2 (1.6)

差 額

已 收 利 息 706.2 663.6

已 收 股 息 1,141.2 985.5

用 於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251.8) (2,108.5)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1,261.4 1,150.9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2,975.9 2,755.4 轉 撥 自 / ( 至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8.7 (4.3)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4,332.5) (3,407.8) ( 用 於 ) /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86.5) 494.2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減 少 (338.3) (1,614.3)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905.9 2,518.6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1.2) 1.6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9 566.4 905.9

載 於 第 31 至 52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5)

- 3 1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法 例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5 條 下 訂 立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以 下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外( 附 註 2 ( c ))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附 註 2 ( a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36)

- 3 2 -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結 算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公 積 金 會 按 起 初 取 得 資 產 或 引 致 負 債 的 目 的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作 下 列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公 平 值 通 常 相 等 於 成 交 價 , 而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而 言 , 則 加 上 因 收 購 金 融 資 產 或 產 生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立 即 支 銷 。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會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至 於 購 買 及 出 售 市 場 上 有 既 定 交 收 期 的 金 融 資 產 , 則 於 交 易 日 入 帳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 附 註 2 ( c ) ( i i i ) 及 ( v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37)

- 3 3 - ( i i i ) 分 類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個 分 類 包 含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此 類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當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呈 報 為 資 產 , 而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呈 報 為 負 債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組 成( 附 註 2 0 ( a ) )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此 分 類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 並 在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如 有 ) 後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在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將 金 融 工 具 在 預 計 有 效 期 間 ( 或 適 用 的 較 短 期 間 )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帳 面 淨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38)

- 3 4 -

率 。 公 積 金 在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日 後 的 信 貸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是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外 的 金 融 負 債 。 均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

( i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結 算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a )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b )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合 適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第 2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 如 價 格 ) 或 間 接 (自 價 格 引 伸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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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 -

第 3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結 算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公 積 金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在 註 銷 確 認 時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釐 定 須 於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 v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 v i i )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結 算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損 降 低 , 並 證 實 與 在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出 現 的 事 件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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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 - ( d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e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f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iii)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g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外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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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 -

3.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多 項 在 本 會 計 期 內 生 效 的 新 增 或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本 財 務 報 表 所 呈 報 的 年 度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未 因 該 等 發 展 而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新 準 則 ( 附 註 2 2 ) 。

4.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 港 元 7,776.5 7,108.3

— 美 元 4,350.7 3,105.1

以 下 列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美 元 290.5 179.8

— 其 他 貨 幣 79.0 58.7

12,496.7 10,451.9

(42)

- 3 8 -

5. 證 券

( a ) 詳 情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17,653.8 17,854.1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33,967.4 30,319.3 51,621.2 48,173.4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8,329.0 8,202.2

- 美 元 5,881.0 6,140.8

- 其 他 貨 幣 10,423.1 10,484.9

24,633.1 24,827.9 76,254.3 73,001.3

( b )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的 證 券 佔 有 關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5 % 以 上 者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發 行 機 構 類 別 公平值

佔類別

百份比 公平值

佔類別 百份比 美 國 國 庫 債 務 證 券 2,775.5 11.27% 1,951.8 7.86%

日 本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1,353.6 5.50% 1,696.6 6.8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915.0 3.71% 1,616.3 6.5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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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資產 負債 資產 負債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45.3 21.4 32.1 55.9 於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上 所 有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將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總 名 義 數 額 為 三 百 零 六 億 六 千 一 百 四 十 萬 港 元( 二

○ 一 七 年 : 三 百 零 一 億 五 千 二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這 些 合 約 的 名 義 數 額 反 映 尚 未 完 成 交 易 的 數 量 , 而 非 代 表 所 須 承 擔 風 險 的 金 額 。

7.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應 收 利 息 及 股 息 397.7 328.5

售 出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340.3 244.3

738.0 572.8

8.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未 交 收 的 買 入 證 券 交 易 305.3 271.7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33.5 31.7

應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款 項 20.6 20.0

應 付 予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4.3 5.9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3.1 3.1

其 他 債 權 人 及 應 計 費 用 0.1 1.4

386.9 333.8

以 上 所 有 負 債 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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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供 款 人 帳 目

二○一八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1,261.4 2,975.9 3,413.7 7,651.0 轉 撥 自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0.7 2.6 5.4 8.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605.6) (1,385.2) (2,360.1) (4,350.9)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20.2) (3.8) (24.0)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656.5 1,573.1 1,055.2 3,284.8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3,253.8 26,902.5 28,218.7 68,375.0

餘 額 結 轉 13,910.3 28,475.6 29,273.9 71,659.8

二○一七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1,150.9 2,755.4 3,230.9 7,137.2 轉 撥 至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0.9) (1.7) (1.7) (4.3)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481.3) (1,079.4) (1,850.8) (3,411.5)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18.2) (3.0) (21.2)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668.7 1,656.1 1,375.4 3,700.2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2,585.1 25,246.4 26,843.3 64,674.8 餘 額 結 轉 13,253.8 26,902.5 28,218.7 68,375.0

本 年 度 沒 有 來 自 直 資 學 校 的 贈 款( 二 ○ 一 七 年 : 無 )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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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