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獎勵優秀學士班新生入學辦法 附件
民國 104 年 3 月 18 日第 390 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第 39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4~7 條) 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第 40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6 條) 108 年 4 月 10 日第 42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4、6 條)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高中(職)學生就讀學士班,特訂定「國立中興大學獎勵優秀學士 班新生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第四條申請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三條 本校應成立「優秀學士班新生入學獎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由教 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或由院長指派代表一人)組成,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 人。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以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其高中在校學業成績於全校排名前百分之五,且入學當年 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四科成績總和達56級分以上。
(二)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四科成績總和達56級分以上。
二、以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其甄試總成績列招生學系(組、學程)錄取榜單正取生排名 前百分之二十,且入學當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四科成績總和達58級分以上。
(二)國文、英文、數學、自然四科成績總和達58級分以上。
三、以大學考試入學第一志願錄取分發至本校,其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依招生學系(組、
學程)所訂採計科目及加重計分計算名列於前五名,且總成績超過該學系(組、學程) 最低錄取總分百分之十者。
四、以僑生身分入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
(一)經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聯合分發管道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分發至本 校,且其分發總成績排名在各梯次各類組前百分之五者。
(二)經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個人申請管道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分發至本 校,有特殊表現並持有證明文件,經僑居地本校校友會推薦或畢業高中學 校校長極力推薦者。
依本款入學管道入學之得獎人數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僑生註冊人數百分之十為限。 五、具特殊成就證明,經錄取分發至本校各學系(組、學程)且具下列條件之一,並經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
(一)依教育部「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 升學優待辦法」審查取得保送資格,經錄取進入本校就讀者。
(二)具運動或其他特殊成就且曾於高中就學期間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全 國性科學展覽,獲有優異成績證明者。
第五條 獎勵對象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發給獎學金參萬元並免繳當學期 全額學費及雜費。
第六條 前述獲獎學生第二學期起至該學系規定修業期限止(不含延長修業期限),其前一 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當學期可繼續免繳全額學
費及雜費:
一、學業成績在該班前百分之二十者。
二、獲得國際性或全國性比(競)賽,個人成績達前三名,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
第七條 審查程序:
一、得獎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以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大學考試分發入學者:由教務處招生組於當學期開始 上課日後一個月內造冊並檢附相關資料送審查小組審查。
三、以僑生身分入學及具資賦優異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入學當學期開 始上課日後二星期內向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申請,申請名單送審查小組審查。
四、本辦法所列各項獎學金不得重覆領取。
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教務處核發獎學金。
第八條 得獎人如有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註冊、轉系、休學、退學之情形者,取消 得獎資格。
第九條 本項獎學金經費由本校獎助學金經費或校務基金相關項目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審查小組討論後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