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體系 穩定
在 2017 年,認可機構風險管治架構,包括信用及流動性 風險管理制度的成效,繼續是金管局的監管重點。年內 實施新一輪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措施,以加強銀行體系 就樓市一旦逆轉的應對能力。面對網絡威脅漸增,金管 局加強對認可機構科技風險管理的監管。與此同時,金 管局推出 7 項措施推動香港邁向智慧銀行新紀元。金管 局亦貫徹打擊金融罪行的工作,繼續將認可機構打擊洗 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的成效作為其主要監管 重點。操守監管方面,金管局採取進一步行動,推動以 客為本的企業文化、促進普及金融,以及應對中小企和 初創企業在香港開立及維持銀行帳戶遇到的困難。金管 局亦加強監管認可機構銷售投資及保險產品的手法,以 進一步提升對客戶的保障。
金管局在香港落實國際監管及會計標準方面取得重大進 展,當中包括資本充足標準、披露標準、穩定資金淨額 比率、大額風險承擔限額、恢復規劃及國際財務報告準 則第9號。為配合不斷轉變的銀行經營環境及風險形勢,
金管局與業界合作推行提升董事專業能力計劃及銀行專 業資歷架構,以加強人才培訓與發展。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於 2017 年 7 月 7 日生效,令
香港成為少數設有適用於金融機構的全面跨界別處置機
制的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地區之一。該條例為金融體系
的穩定建立新防線,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所需權力,在金
融機構倒閉可能產生不利系統性影響的情況下,有序處
理有關機構的倒閉。
目標
金管局的整體目標之一是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及穩 定。要達致這個目標,實有賴建立及維持具高度應 對能力且能為香港經濟提供所需關鍵金融服務的金 融體系。
銀行可能因其營運方式,甚或在極端情況下因失序 地倒閉而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定。作為監管當局,金 融管理專員在保障金融穩定方面擔當重要角色,確 保銀行有能力抵禦衝擊、對危機作出應對,並自危 機中恢復常態,以最終有助防止出現倒閉。金融管 理 專 員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銀 行 業 務(包 括 接 受 存 款 業 務),以及認可香港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 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認可機構」)。金融管理專員 亦負責某些金融市場基建的指定及監管。
然而,金融管理專員不能確保金融體系全無風險,
香港的審慎監管制度亦非為了確保「零風險」而設。
作為其中一個處置機制當局,金融管理專員力求確 保一旦有認可機構倒閉,即能有序地進行處置,使 到認可機構為客戶提供的關鍵金融服務得以持續。
為此,香港設立金融機構處置機制,金融管理專員 於該機制之下作為認可機構及若干其他金融機構的 處置機制當局。
2017 年回顧
監管工作概覽
金管局在2017 年共進行 192 次非現場審查,涵蓋範 圍廣泛,包括認可機構的CAMEL評級1、企業管治、
業務運作及風險管理。為繼續加強認可機構的風險 管治,金管局與認可機構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員會共 舉行30 次會議,集中討論重要的風險管理事項。金 管局亦進行調查,以監察認可機構實施近期發出的 企業管治指引的情況。此外,金管局與認可機構及 其外聘核數師舉行27 次三方聯席會議。
1 包括資本充足水平、資產質素、管理、盈利及流動性水平這 5 項元素。
進行
192
次非現場審查
進行
401
次現場審查及 專題評估
除了非現場審查工作外,金管局繼續以專題評估配 合定期現場審查,而專題評估主要適用於被評為較 高風險的範疇。這種監管方法讓金管局更有效地調 配監管資源,應對認可機構所面對的各項新增及主 要風險。金管局於年內共進行401 次現場審查及專 題評估,並繼續以信用風險管理及監控作為審查與 評估的主要重點。另一重點為科技風險及業務操作 風險管理。金管局又增加境外審查次數,以及增加 針對流動性與市場風險管理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 資金籌集監控措施的現場審查及專題評估次數。專 項審查小組亦對認可機構的證券、投資產品、保險 及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相關業務進行現場審查。
表1 載有金管局於 2017 年的監管工作概要。
表 1 監管工作概要
2017 年 2016 年
1 非現場審查及審慎監管會議 192 188
2 與認可機構董事局或董事局轄下委員會的會議 30 30
3 三方聯席會議 27 27
4 現場審查 121 164
信用風險管理及監控措施 8 71
科技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管理 21 20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控措施 20 17
流動性風險管理 12 8
實施巴塞爾資本充足架構 5 6
資本規劃 3 –
市場風險、對手方信用風險及財資業務 8 4
證券、投資產品、保險及強積金相關業務 18 20
存款保障計劃相關申述 12 12
境外審查 14 6
5 專題評估 280 213
信用風險管理及監控措施 84 62
科技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管理 61 64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控措施 55 30
實施巴塞爾資本充足架構 5 4
銷售投資產品 3 3
保障消費者 60 50
流動性風險 8 –
市場風險 4 –
非現場審查及審慎監管會議、其他會議、現場審查及專題評估總數 650 622
信用風險的監管
信貸增長及資產質素
銀行貸款全年總額增加16.1%,2016 年的增幅則為 6.5%。從表 2 可見,貸款增長頗為全面。
表 2 貸款及墊款的增長
百分比增減 2017 年 2016 年 貸款及墊款總額 16.1 6.5 其中:
– 在香港使用 16.1 8.0
– 貿易融資 8.7 0.2
– 在香港境外使用 17.5 4.5
其中,內地相關貸款總額在2017 年底增加 17.5% 至 41,880 億港元(表 3),當中包括香港註冊銀行設於 內地的附屬公司入帳的6,440 億港元貸款。
表 3 內地相關貸款增長
百分比增減 2017 年 2016 年 內地相關貸款總額 17.5 7.0 其中:
– 內地相關貸款
(不包括貿易融資) 17.8 7.7 – 貿易融資 13.6 –1.2
認可機構的資產質素在2017 年維持穩健。零售銀 行的特定分類貸款比率由2016 年底的 0.72% 下降至 2017 年底的 0.54%,遠低於 2000 年以來的長期平均 水平2.2%;同期,整體銀行業的特定分類貸款比 率 則 由0.85% 下降至 0.67%。內地相關貸款方面,
零售銀行的特定分類貸款比率由0.82% 下降至 2017 年的0.75%,整體銀行業的相關比率亦由一年前的 0.80% 下降至 0.67%。
零售銀行特定分類貸款比率 所有貸款:
0.54%
內地相關貸款:
0.75%
年內金管局加強監管,確保認可機構繼續採取審慎 的信用風險管理準則,當中尤其加強監察認可機構 對大型企業的風險承擔。此外,金管局亦進行以主 要信用風險管理監控措施為重點的專題評估,例如 貸款批核準則、貸款分類及撥備制度、信用風險管 治架構,以及地產發展商貸款、有抵押貸款及保險 保費融資的風險管理等。
物業按揭貸款
2017 年樓價續升,涉及借款人有多於一項按揭貸款 或借款人收入來自香港以外地區的按揭貸款宗數亦 增加。有見及此,金管局於5 月 19 日推出新一輪逆
周期宏觀審慎監管措施。第8 輪措施包括提高用作 計算認可機構新造按揭貸款資本要求的風險權重下 限、下調涉及現有按揭貸款借款人的按揭成數上 限,以及下調主要收入來自香港以外地區借款人的 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金管局自2009 年起就物業按揭貸款實施的宏觀審慎 監管措施已增強銀行應對涉及樓市風險的抵禦能 力。新造住宅按揭貸款的平均按揭成數由2009 年 9 月金管局推出首輪逆周期措施前的64%,降至 2017 年12 月的 49%。平均供款與入息比率亦由 2010 年 8 月首度推出有關比率上限時的41%,降至 2017 年 12 月的35%(圖 1)。
圖 1 新造住宅按揭貸款的平均按揭成數及供款與入息比率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31 33 35 37 39 41 43
% % 45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平均按揭成數
(左邊刻度)
2017年12月 49%
2009年9月*
64%
2010年8月#
41%
2017年12月 35%
平均供款與入息比率
(右邊刻度)
* 金管局推出首輪物業貸款逆周期措施前
# 推出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金管局注意到部分發展商以高槓桿的方式為其物業 發展項目進行融資,亦有為物業買方提供高按揭成 數的按揭貸款。為應對這些發展涉及的風險,金管 局於5 月 12 日就地產發展商貸款推出新的風險管理 措施,包括要求認可機構調低建築融資的貸款比率 上限;要求認可機構就涉及較高按揭股權值比率的 地產發展商的貸款預留更多資本;以及進行一輪專
題審查,確保銀行處理地產發展商貸款時繼續恪守 審慎的審批標準。
另一方面,金管局於2 月聯同土地註冊處推出電子 提示服務;每當有涉及相關物業的二按文件提交土 地註冊處辦理註冊,該處便會向有關認可機構發出 通知,令第一承按銀行可按相關情況採取適當的緩 減風險措施。
業務操作及科技風險的監管
年內網絡威脅續增。金管局加強監管工作,提升銀 行體系應對網絡風險的能力。30 間認可機構已根據 金管局在2016 年推出的網絡防衛計劃,完成網絡防 衛能力成熟程度評估。另一方面,金管局與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經廣泛諮詢銀行及證 券業界後共同決定就網上股票交易實施強制性雙重 認證。金管局亦就銀行的網絡保安措施及業務操作 恢復能力進行一輪現場審查。此外,金管局完成一 輪與主要銀行高級管理層的磋商,評估銀行在科技 發展下如何管理市場潛在的新參與者所帶來的策略 風險。
智慧銀行
金管局於9 月公布一系列措施,推動香港邁向智慧 銀行新紀元。在監管層面,金管局推出金融科技監 管沙盒2.0 升級版,新增的功能包括銀行和科技公 司均可直接使用的聊天室,以及接通金管局與證監 會及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的沙盒,為跨界別金融 科技項目提供「一點通」切入進行測試。
金管局亦推出「銀行易」措施,識別及簡化可能造 成不便的監管要求,以進一步提升客戶使用金融科 技及數碼銀行服務的體驗。相關的專責小組已成 立,現時的工作重點包括提升遙距開設及維持銀行 帳戶、網上貸款及網上財富管理的客戶體驗。
金管局已着手檢視現行《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以 配合香港引入虛擬銀行。
財資業務及流動性風險的監管
隨着美國貨幣政策繼續正常化,環球資金流向或會 更為波動。有見及此,金管局於年內加強流動性風
險的監管。金管局透過增加壓力情境(包括可能出 現更嚴峻的資金外流情境及因信心問題而引發的短 暫銀行擠提情境),以加強流動性壓力測試。金管 局亦加強監察及分析認可機構的流動性狀況,並要 求部分認可機構提升流動性風險的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金管局針對認可機構債務證券組合的市 場風險管理進行更多現場審查。金管局亦進行了一 輪專題評估,以檢視認可機構對增加了的外幣債券 投資活動所涉及的潛在風險,以及其對沖等相應風 險管理的成效。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2017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
(修訂)條例草案》於6 月 23 日刊憲,並於 2018 年生 效。修訂目的是更新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 金籌集監管制度,以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 組織)的最新國際規定。這些變動連同打擊洗錢及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定指引的更新,將有助釐清和 落實風險為本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便利為正當客 戶開立及維持戶口,以及鼓勵遙距處理這些程序的 創新服務。
在2017 年,金管局以風險為本的監管工作,就打擊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進行了22 次現場審查 及55 次非現場審查,以評估認可機構就洗錢、恐怖 分子資金籌集及╱或金融制裁風險的管控措施的成 效。這包括內部審計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 集工作中角色的專題評估,以及委聘外部顧問專責 評估認可機構的自動篩查系統。金管局亦鼓勵更多 應用新科技,包括「專業資訊機構」平台,並推動 與業界更緊密聯繫,分享部分認可機構為提高打擊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成效的有用方法。
洗錢活動不分國界,因此本地及國際層面的有效合 作應對相關風險至為重要。本地方面,反訛騙及洗 黑錢情報工作組於5 月 26 日成立。這個由香港警務 處、認可機構、香港銀行公會和金管局組成的公私 營合作夥伴計劃,旨在加強偵查、預防及制止嚴重 金融罪行及洗錢活動的威脅。國際方面,金管局繼 續積極參與特別組織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 塞爾委員會)轄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活動專家小組,為其他成員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 資金籌集制度評估提供資深評估及審查人員。
財富管理及強積金相關業務的監管
金管局與香港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就認可 機構的證券、投資產品、保險產品及強積金計劃的 銷售手法提供指引及進行監管。金管局亦透過舉行 雙邊及多邊會議與這些監管機構保持定期溝通,並 透過金融監管機構議會討論監管事項,以確保監管 行動更為協調及有效。在2017 年,金管局與證監會 就某金融集團銷售自家投資產品可能產生的潛在利 益衝突,對其監控措施及管理進行聯合檢視。金管 局與證監會於11 月根據檢視結果發出聯合通告,與 業界分享觀察所得的主要事項及良好手法。
年內金管局對認可機構進行18 次現場審查、3 次專 題評估及13 次業界分析,涵蓋投資產品銷售、證券 交易交收與客戶證券存管,以及非投資相連長期保 險(非投連長險)產品及強積金產品的銷售,涉及的 客戶包括零售、私人及企業銀行客戶。根據金管局 監管工作觀察所得,以及與業界就某些監管規定與 標準的詮釋和實施事項的交流,金管局於2 月向所 有認可機構發出通告,提供有關銷售投資產品及處 理客戶證券的實務指引。
為進一步推動以客為本的文化,金管局與私人財富 管理公會共同制定適用於私人財富管理業的《公平 待客約章》。金管局於6 月發出通告,闡明金管局期 望私人銀行履行該約章原則。金管局與私人財富管 理公會亦合作推出數個項目,例如優化該公會的《道 德及操守準則》,以支持該約章。
於7 月,金管局推出認可機構銷售保險產品半年度 調查,首個報告期由2018 年 7 月 1 日開始。這項調 查可提供更多有關認可機構保險中介活動的資料,
有助金管局就這範疇的監管。與此同時,金管局開 始與新成立的保監局合作,準備落實《保險業條例》
下監管保險中介人的新法定制度,包括查察和調查 認可機構的保險中介活動的合作框架。
為提高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結構性產品的 銷售透明度,以及更有效地處理相關潛在利益衝 突,金管局就披露規定提出建議諮詢業界公會。金 管局其後於2018 年 1 月發出通告,為認可機構提供 指引,並提醒它們維持一貫的高標準。
年內金管局處理2 宗成為註冊機構的申請,以及 4 宗註冊機構有關增設受規管活動的申請;另亦同意 172 名人士成為負責監督註冊機構證券活動的主管 人員,並對9,142 名由註冊機構提交資料以列入金管 局備存的紀錄冊內的人士進行背景審查。
其他監管工作
銀行業監管檢討委員會在2017 年共審理 6 宗個案,
其中5 宗關於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及貨幣經紀的審 批,其餘1 宗關於某持牌銀行將認可資格轉予另一 銀行(詳見表4)。
年內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59(2) 條合共要求 認可機構呈交9 份報告。有關認可機構須委任外聘 核數師就指定業務操作環節的監控措施的成效提交 報告;其中3 份報告涉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 籌集監控措施,另外3 份涉及分銷金融產品,其餘 則涉及按揭融資及金融風險管理等範疇。
在2017 年並無認可機構違反《銀行業條例》資本充 足比率或流動性比率的規定。此外,有23 宗個案涉 及違反《銀行業條例》的不同規定,但全無影響存款 人的利益,且有關認可機構已迅速糾正問題。
與歷年一樣,年內CAMEL 核准委員會評估及決定認 可機構的CAMEL 評級。各機構已獲通知所得評級,
並可要求覆檢。年內並無認可機構要求覆檢其評級。
表 4 其他監管工作概要
2017 年 2016 年 1 由銀行業監管檢討委員會
審理的個案 6 6
2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59(2) 條
呈交的報告 9 2
3 批准成為認可機構控權人、
董事、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
總裁的申請 203 193
國際合作
與境外監管機構合作
金管局在年內共參與32 次監管聯席會議。這些會議 由26 個於香港擁有重要業務的銀行集團的總公司所 在地監管機構籌辦,議題廣泛,涵蓋財政穩健程 度、企業管治、恢復及處置規劃,以及風險管理監 控措施等。年內金管局協助2 間具全球系統重要性 銀行的總公司所在地監管機構在香港籌辦監管聯席 會議。
年內金管局與澳洲、巴西、文萊、歐盟、印度、日 本、列支敦士登、澳門、中國內地、馬來西亞、新 加坡、瑞士、台灣、泰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英 國及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舉行雙邊會議。金管局 亦就個別機構的事項及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境外監管 機構定期交流。
參與國際及區內組織
金管局繼續參與多個國際及區內銀行監管組織的會 議。金管局是巴塞爾委員會及其管治機構(即央行 行長及監管機構首長集團)的成員,並且參與巴塞 爾委員會轄下多個工作小組。當中包括政策發展小 組、宏觀審慎監管小組、監管及實施準則小組(SIG 小組)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專家小 組。金管局亦是多個附屬小組的成員,包括(i) 政策 發展小組之下的資本工作小組、市場風險小組、流 動性工作小組、披露工作小組、信用風險小組及大 額風險承擔工作小組,以及(ii) SIG 小組之下的監管 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監管工作影響和問責安排專責 小組、壓力測試工作小組及監管一致性評估計劃未 來發展工作組。此外,金管局擔任SIG 小組之下的 風險數據網絡主席,以監察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實施「有效的風險數據匯集及風險匯報的原則」的 進度。金管局亦參與巴塞爾委員會及國際證券事務 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成立的保證金要 求聯席工作小組。
在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活動方面,金管局總裁擔 任監管合作常設委員會主席。此外,金管局是全體 會議及風險評估常設委員會的成員。金管局亦參與 金融穩定理事會轄下的一些工作小組,包括場外衍 生工具工作小組、補償監察聯絡小組、管治機制工 作小組及其他影子銀行實體工作組。在處置機制及 應對「大到不能倒」的問題方面,金管局是金融穩 定理事會轄下處置機制督導小組及跨境危機管理工 作小組(CBCM 小組)的成員。
在亞太區方面,金管局是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 行會議(EMEAP)2 、東南亞與新西蘭及澳洲中央銀行 組 織 及 東 南 亞 中 央 銀 行 組 織 的 成 員。 金 管 局 在 EMEAP 銀行監管工作小組的其中一項工作,便是在 該小組之下的流動性關注小組扮演領導角色。年內 在流動性關注小組中,各EMEAP成員地區就落實《巴 塞爾協定三》流動性標準事宜交換意見及分享經驗。
金融穩定理事會同業評審
金融穩定理事會計劃定期對成員地區(包括香港)進 行地區評審及專題同業評審。在2017 年,金融穩定 理事會對香港進行同業評審,重點關注有關當局就 實施場外衍生工具市場改革及鞏固金融機構處置架 構所採取的措施。在2018 年 2 月公布的同業評審報 告中,金融穩定理事會指香港在這兩方面均進展良 好,反映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對致力實施國際標 準的堅持。
年內金管局亦以國際專家小組成員身分,參與金融 穩定理事會的同業評審,檢視有關新加坡的宏觀審 慎政策架構。
2 EMEAP 為亞太區中央銀行及金融管理當局的合作組織。
在香港實施巴塞爾標準
資本標準
金管局在2017 年 1 月 27 日宣布香港適用的逆周期 緩衝資本比率為1.875%(參照《巴塞爾協定三》分 階 段 實 施 安 排 ), 於2018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另 於 2018 年 1 月 10 日宣布上調該比率至 2.5%,於 2019 年1 月 1 日生效。按照巴塞爾委員會就處理具本地 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框架,金管局在12 月宣布 2018 年具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更新名單,連同相應 的較高吸收虧損能力資本要求,於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
1.875%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2.5%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金管局推出《2017 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 以實施巴塞爾委員會定於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三 項 資 本 標 準。這 些 標 準 包 括 經 修 訂 證 券 化 框 架、《巴塞爾協定三》槓桿比率,以及國際財務報 告準則第9 號下預期損失撥備的暫行處理方法。
該準則於2018 年 1 月 1 日透過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第9 號在本地實施。
為配合其他主要市場的實施進度,金管局認為適 宜延遲在香港實施巴塞爾委員會其他三項資本標 準,暫 時 延 至 不 早 於2019 年 1 月 1 日,有別於原 目標生效日期2017 年 1 月 1 日。這些標準包括對 手方信用風險承擔標準計算法、銀行對中央交易 對手方的風險承擔的資本要求,以及銀行於基金 的股權投資的資本要求。金管局會就實施這些標 準的準備工作繼續與業界保持聯繫。
銀行帳利率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在2016 年 4 月發出銀行帳利率風險 新標準,對其2004 年就此重要風險類別提出的原 則作出重大修訂。新標準繼續依循「離群值為本」
第二支柱方法,但包括一套更精密全面的計量,
以識別在銀行帳內存在重大利率風險承擔的銀
行。金管局已在2017 年 6 月就本港實施有關標準 的建議方法諮詢業界,並決定更改原訂實施日期
(即2018 年 1 月 1 日),讓銀行有更多時間更新系 統。有關標準的實施預計將於2018 年確定。
披露標準
繼於2017 年較早時間實施巴塞爾委員會第一階段 的經修訂第三支柱披露規定,金管局已採取措施 為實施第二階段的經修訂規定(即巴塞爾委員會 於3 月發出的「第三支柱披露規定—綜合及優 化架構」)作準備。經修訂披露規定目的,是透過 增加銀行披露資料的參照性、一致性及可比較性 加強市場自律。金管局已就實施第二階段的經修 訂規定的政策建議諮詢業界,並着手準備修訂《銀 行業(披露)規則》(《披露規則》)以載入這些規定。
流動性標準
金 管 局 訂 立《2017 年 銀 行 業(流 動 性)( 修 訂 )規 則》,以實施穩定資金淨額比率。由2018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銀行業(流動性)規則》被指定為「第 1 類機構」的認可機構須遵守穩定資金淨額比率;
被指定為「第2A 類機構」的認可機構則須遵守本 地的核心資金比率,即穩定資金淨額比率的修訂 版。
風險承擔限額
金管局正致力在本港實施巴塞爾委員會《計量及 管控大額風險承擔的監管框架》(2014 年 4 月)。該 框架包含一套適用於國際活躍銀行的全面最低標 準,並以簡單的方法補充《巴塞爾協定三》風險為 本資本標準。在這方面,《2017 年銀行業(修訂)
條例草案》於2018 年 1 月獲立法會通過,以實施最 新的風險承擔限額國際標準。趁此機會亦對《銀 行業條例》當中跟風險承擔限額有關的不合時宜 的條文作出修訂,以配合市場發展及業界現時的 風 險 管 理 方 法。年 內 金 管 局 進 行 了 量 化 影 響 研 究,以校準載入新規則的修訂限額。
企業管治及風險監控
金管局於2017 年 10 月發出三個跟企業管治及風險 監控有關的《監管政策手冊》修訂單元,分別為「本 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風險管理架構」
及「內部審計職能」,以反映最新國際標準。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監管
新《監管政策手冊》單元「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 具交易—保證金及其他風險緩解標準」於2017 年3 月 1 日生效,就認可機構參與非中央結算場外 衍生工具交易活動時所需繳交的保證金及風險緩 解措施,制定一套國際認可的標準。這套由巴塞 爾委員會及國際證監會組織制定的標準旨在確保 交易對手在違約後能透過已備的抵押品來抵銷衍 生工具出現的損失,以減低對手方信用風險及遏 阻連鎖影響;標準亦能增加場外衍生工具合約條 款的法律確定性,以便可更快解決任何爭議。
經過6 個月過渡期,上述新單元的保證金規定已 於9 月 1 日全面實施。金管局其後一項調查結果顯 示,大多數認可機構均順利過渡至新監管制度,
在遵守所需交換保證金方面並無出現任何顯著困 難。
該監管制度一項重要元素是「替代遵守」,容許認 可機構遵守境外保證金規定,取代遵守金管局《監 管政策手冊》單元所載的規定,此做法是確保跨 境交易不會受到重複或不一致的規定影響。原則 上,金 管 局 只 要 向 某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保 證 金 及╱或風險緩解標準發出可資比較判斷,替代遵 守便可應用。然而,鑑於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證 監會組織合設的保證金要求工作小組轄下所有其 他成員司法管轄區均已實施或擬實施該兩個組織 的保證金監管制度,因此這些司法管轄區由實行 相應標準的生效日期起計,均會被視為可資比較。
優化監管政策架構
其他司法管轄區亦已在本身監管制度內引入替代 遵守元素,而當中部分司法管轄區需要就境外規 則發出正式的可資比較判斷。在2017 年,澳洲審 慎監管局及日本金融廳宣布金管局的保證金框架 為可資比較,讓澳洲及日本的受涵蓋實體可就金 管局保證金規定應用替代遵守。
對手方信用風險管理
金管局於9 月就《監管政策手冊》單元「對手方信 用風險管理」的修訂內容諮詢業界。修訂的主要 目的是令該指引與衍生工具合約及證券融資交易 引起的對手方信用風險的最新資本處理及風險管 理方法一致。
恢復規劃
金融管理專員以往一直依賴《銀行業條例》賦予的 資料收集權力,要求認可機構擬備恢復計劃。為 提高恢復規劃規定的透明度及確定性,並能更貫 徹金融穩定理事會《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 要元素》所載的國際標準,《2017 年銀行業(修訂)
條例草案》於2018 年 1 月獲立法會通過,新增第 XIIA 部,訂立恢復規劃規定。
年內金管局亦發出進一步指引,闡明恢復規劃規 定如何適用於在香港設有分行業務的境外註冊認 可機構及較小型本地註冊認可機構。
修訂其他監管政策及風險管理指引
金管局於12 月修訂《監管政策手冊》單元「能力及 道德行為」,以反映加強香港銀行從業員培訓課程 的最新發展,並更新推動良好作業操守的指引。
此外,金管局就《監管政策手冊》有關核實信用風 險內部評級基準計算法下風險評級系統的單元的 技術更新諮詢業界。
遵守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
金管局監察認可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對遵守《證券 及期貨條例》所載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強制性匯報 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規定的情況。第二階段強制性 匯報規定於7 月 1 日實施,將匯報範圍擴大至涵蓋 5 個資產類別 —即利率、外匯、股票、信貸及商 品—產品類型的交易;亦須匯報訂立該項交易後 發生的事件和有關交易的每日估值資料。認可機構 於同日亦開始須就指定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進行強 制性中央結算。金管局一直密切監察認可機構及核 准貨幣經紀遵守相關監管規定的情況,並跟進其有 關合規的關注事項。
平衡監管
因應業界面對市場環境迅速轉變及新國際標準帶來 的挑戰,金管局推出「平衡監管」措施,進一步加 強監管當局與銀行業的互動溝通,旨在透過均衡及 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達致更具成效的監管成果,
並為銀行業發展營造更有利的環境。
根據有關措施,金管局進行檢視以優化監管程序,
並就監管及合規事務與銀行建立更有效溝通。金管 局亦制定計劃定期收集銀行業界意見,識別可能有 助優化監管政策及規定的方法,以及值得關注的新 風險及市場趨勢。
會計準則
鑑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 號「金融工具」於 2018 年 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於2017 年 3 月就會計撥備的監 管處理方法發出暫行模式及過渡安排的標準。巴塞 爾委員會將根據量化影響評估的數據作出進一步分 析,因 應 結 果 繼 續 制 定 長 遠 模 式。本 地 方 面,在 2017 年 3 月諮詢業界後,金管局定出國際財務報告 準則第9號下有關準備金的暫行監管資本處理方法。
該暫行方法涵蓋認可機構就監管資本框架下如何將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 號所得出的預期信用損失劃 分為一般或特殊準備金,以及監管儲備規定與國際 財務報告準則第9 號下預期信用損失之間的相互作 用。
繼2016 年 6 月對部分認可機構進行有關國際財務報 告準則第9 號的問卷調查後,金管局於 2017 年作進 一步調查,評估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採用國際財務報 告準則第9 號新規定的進度及該準則對認可機構主 要財務數據及監管資本比率可能造成的影響。另 外,金管局與核數師進行數次討論,了解認可機構 準備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 號的情況。
年內金管局繼續與香港會計師公會轄下銀行業監管 諮詢小組定期溝通共同關注的事項,內容涵蓋新的 或經修訂的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準則的國際及本 地最新發展、有關準則對銀行的影響,以及國際與 本地的主要銀行業監管政策發展。
處置機制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處置機制條例》)於 2017 年 7 月 7 日生效3,該條例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 在其《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主要元 素》)所載的國際標準。《處置機制條例》在香港設立
3 《處置機制條例》中除有關退扣報酬、清盤呈請程序及對《保 險公司條例》的相關修訂的若干條文外,所有條文都已於7 月 7 日生效。其中對《保險公司條例》的相關修訂沒有生效,原 因是《2015 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的若干條文及《處置機制 條例》的生效時序令該等修訂變得不適用。
4 根據《處置機制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管 局為屬其各自監管範圍的受涵蓋金融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
5 此外,金融管理專員亦為少數金融市場基建的處置機制當 局。這些金融市場基建是金融管理專員根據《支付系統及儲 值支付工具條例》(《支付條例》)第4(1) 條指定的結算及交收系 統(由政府全資擁有或營運的系統除外)。
跨界別處置機制4,金融管理專員根據該條例作為 銀行界實體(包括所有認可機構)5 的處置機制當局,
獲條例賦予法定權力及責任,在金融機構倒閉可能 產生不利系統性影響的情況下,有序處理有關機構 的倒閉(圖2)。
圖 2 《處置機制條例》下的權力與保障概覽
目標
維持金融穩定 保障存款、保單及客戶資產
保障公帑
在情況正常時期的籌備權力 包括以下權力:(i) 訂立處置標準;
(ii) 進行處置規劃;
以及(iii) 建立處置能力
在危機時期的穩定措施
(受啟動處置條件規限)
轉讓予
買家 過渡機構 資產管理工具
內部財務 重整
暫時公有公司
(最後一著)
保障
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遜於清盤程序 受保障安排
上訴機制(處置可行性及補償)
處置機制為金融穩定建立一度新防線,防範認可機 構倒閉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構成的風 險,並落實在全球金融危機後議定的二十國集團金
融改革方案的重要部分,亦為香港的金融安全網及 危機管理工具增添重要一環(圖3)。
圖 3 金融安全網及危機管理工具的國際進程
1900年代
監管當局
中央銀行
存款保險機構
處置機制當局
審慎監管及 干預
最後貸款人
1960至80年
審慎監管及 干預
最後貸款人、
宏觀審慎監管 政策及監管
存款保險
2007年
審慎監管及 干預
最後貸款人、
宏觀審慎監管 政策及監管
存款保險
處置機制
金融穩定理事會在2017 年對香港的金融機構處置 框架所作的同業評審中,確認香港在這方面取得 的進展。金融穩定理事會《同業評審報告》6 確認香 港具備符合《主要元素》規定有關處置的法定權力 及保障措施,並指出香港是「少數設有全面跨界別 處置機制的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地區之一」。
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當局的職能 根據《處置機制條例》,金融管理專員是所有認可 機構的處置機制當局。此外,財政司司長指定金 融管理專員為受《處置機制條例》涵蓋的銀行界實 體所屬在香港的各現有跨界別集團7的主導處置機
制當局。因此,金融管理專員對該等集團於香港 的處置規劃及(如有需要)處置執行負有主導責任。
金融管理專員在獨立運作的處置機制辦公室輔助 下,履行作為處置機制當局的職能。該辦公室於 2017年4月1日成立,為金管局組織架構的一部分。
處置機制辦公室
於2017年4月1日成立,為金管局組織架構的一部分。
6 金融穩定理事會對香港進行的同業評審報告已於2018 年 2 月 28 日刊發。
7 金融管理專員現時被指定為25個跨界別集團的主導處置機制 當局。見金管局網站。
自成立以來,處置機制辦公室透過制定處置政策、
為認可機構進行處置規劃、建立其處置能力,以及 積極與市場溝通,促使處置機制在香港具體運作。
以下4 個環節闡述至今為止的相關工作。
處置政策、標準及指引
為確保處置機制可行及具公信力,每間金融機構在 情況正常時的組織結構及管理方式,須能有助其一 旦 倒 閉 時 有 效 運 用 穩 定 措 施。根 據《處 置 機 制 條 例》,金融管理專員可就任何有關該條例賦予其作
為處置機制當局的職能的事宜發布指引,包括傳達 預期認可機構會達到的處置標準。
為此,在《處置機制條例》生效的同日,已根據《處 置機制條例》發布《實務守則》下3 個章節,即 1)「處 置規劃核心資料規定」;2)「金管局採取的處置規劃 方法」;以及3)「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當局的 運作獨立性」。詳見下文「制定香港的處置標準及指 引」部分。
制定香港的處置標準及指引
處置規劃核心資料規定
經過兩輪業界諮詢,金管局發出《實務守則》下「處 置規劃核心資料規定」(CI-1)一章,列明預期認可 機構就處置規劃須提供的資料。金管局已於其後 開始分階段要求認可機構提供核心資料,首批被 要求提供核心資料的是被視為一旦倒閉會對金融 穩定構成較重大影響的認可機構。
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當局的 運作獨立性
《主要元素》載有多項處置機制當局應具備的元 素,其 中 一 項 是 與 其 法 定 責 任、具 透 明 度 的 程 序、穩健的管治及足夠的資源相符的「運作獨立
性」。《實務守則》下「金融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 當局的運作獨立性」(RA-1)一章,說明為確保金融 管理專員作為《處置機制條例》下的處置機制當局 的運作獨立性所採取的措施。
金管局採取的處置規劃方法
為便利一旦認可機構倒閉時能有效運用處置權 力,需 要 制 定 可 行 及 具 公 信 力 的 處 置 策 略。為 此,金管局進行處置規劃,以制定某認可機構的 首選處置策略,然後根據有關策略為該認可機構 擬備運作計劃。《實務守則》下「金管局採取的處 置規劃方法」(RA-2)一章,就金管局在這方面對認 可機構採取的方法向業界提供指引。
金融管理專員日後為認可機構制定處置標準以應對 及國際標準制定組織發布的處置指引及標準(圖4)。
處置可行性面對的障礙時,會參考金融穩定理事會
圖 4 具系統重要性銀行在處置可行性上面對的常見障礙—國際政策發展
處置可行性面對的障礙 國際政策發展
1. 外部及內部吸收虧損能力不足 金融穩定理事會《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吸收虧損 能力及重組資本能力原則與總吸收虧損能力細則清 單》
金融穩定理事會《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內部總吸 收虧損能力指導原則》
2. 在處置程序中未能維持運作持續性 金融穩定理事會《處置中運作持續性支援安排指引》
3. 未能避免提前終止金融合約 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Universal Resolution Stay Protocol》
國 際 掉 期 及 衍 生 工 具 協 會《Jurisdictional Modular Protocol》
4. 估值系統未能符合處置估值要求 金融穩定理事會《執行內部財務重整原則》諮詢文件 5. 未能符合處置程序中的資金需要 金融穩定理事會《支援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有秩
序處置所須臨時資金指導原則》
金融穩定理事會《可落實施行的處置計劃的資金策 略元素》諮詢文件
6. 未能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及銀行提供的 金融穩定理事會《被處置機構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
支付、結算及交收服務 建指引》
7. 為執行內部財務重整而作出的準備 金融穩定理事會《執行內部財務重整原則》諮詢文件
金管局一直透過其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身分,積極 工作詳情,見下文「金管局對國際政策發展的貢獻」
參與多項該等國際處置標準的制定工作 —有關 一節。
金管局在2017 年內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相關的政策
金管局對國際處置政策發展的貢獻
鑑於全球及地區銀行集團雲集香港,加上一些在 本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持續在區內擴展業務,
必須有與國際協調的處置政策及標準,才能實施 有效的處置機制。
因此,金管局透過其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身分,
積極參與專注解決「大得不能倒」問題的有關制定 國際處置標準的工作。金管局是金融穩定理事會 轄下的處置機制督導小組及銀行跨境危機管理工 作小組成員,主管及制定處置標準及監察具系統 重要性金融機構落實有關標準的情況。
金管局為金融穩定理事會轄下的法律專家小組主 席,以及金融穩定理事會轄下的跨境危機管理內 部總吸收虧損能力工作小組聯席主席,兩者均在
2017 年完成了議定的職責及目標。金管局亦參與 跨境危機管理小組之下有關執行內部財務重整、
資金策略及公開披露的專家工作小組,以及參與 有關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及在有償債能力情況 下進行清盤的跨境危機管理工作小組。
金管局在2017 年共出席 10 次與上述金融穩定理事 會轄下小組工作相關的國際會議,其中部分會議 由金管局籌辦,並於香港舉行。金融穩定理事會 在年內發布多份指引及諮詢文件,內容包括內部 總 吸 收 虧 損 能 力、執 行 內 部 財 務 重 整、資 金 策 略、持續使用金融市場基建及中央交易對手方處 置及處置規劃。該等指引及諮詢文件繼續促進各 有關當局貫徹落實措施,以應對「大得不能倒」問 題,並就香港制定處置標準及指引提供參考。
金管局參考金融穩定理事會發布的處置標準釐定其 政策重點。繼金管局定出處置規劃核心資料規定 後,金管局在2017 年的工作重點是應對兩項處置障 礙,即吸收虧損能力不足及無秩序地行使提前終止 權。
有關第一項障礙,金管局正積極進行有關在《處置 機制條例》下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 規則的制定工作。金管局在2018 年 1 月展開公眾諮 詢前,先行於2017 年發表一篇季報文章,闡明制定 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重要性,並列出若干主要政策 設計問題。作為吸收虧損能力政策發展程序的一部 分,金管局進行了量化影響評估,以及與相關持份 者進行了雙邊討論。
至於第二項障礙,金管局一直構思有關規管暫緩執 行提前終止權的政策取向,並就香港應對這項障礙 與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SDA)合作。該協會於 2017 年 12月發布《ISDA 2015 Universal Resolution Stay Protocol》(《ISDA Protocol》)的「香港附件」,是香港 邁向消除這項障礙的重要一步。「香港附件」擴大
《ISDA Protocol》的涵蓋範圍至香港的處置機制,是 邁向履行國際間就減低無秩序地提前終止被處置具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某些金融合約帶來的風險而 作出的承諾的重要一步。
然而,《ISDA Protocol》(及香港附件)不會完全消除 無秩序行使金融合約中的提前中止權對有序處置帶 來的風險。為此,金管局預期會根據《處置機制條 例》下的有關訂立規則權力,制定規則以規定須更 廣泛採納有關暫緩執行的合約確認條文,並計劃於 2018 年內就有關政策建議作出諮詢。
認可機構的處置規劃
金管局在2017 年繼續推展與若干一旦倒閉可能對香 港構成最大系統性風險的具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進
行的結構性雙邊處置規劃計劃;這項工作是在總公 司所在地及業務所在地有關當局緊密協調下進行。
該等認可機構在對其法律、財務及營運安排作出結 構性變更方面均取得重大進展,包括更改法定控股 結構、發行債務票據、設立專責服務公司及在內部 與外部服務協議內加入不受處置程序影響的條文 等,藉以提高有關當局的首選處置策略的可行性及 公信力。
繼上文提及在《實務守則》下的CI-1 一章的發布後,
金管局開始分階段向認可機構推出有關規定,於 2017 年由當時被指定為具本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認 可機構開始。
在與其他有關當局協調方面,金管局主導一間亞太 區總部設於香港的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地區性 處置規劃工作,包括為相關的總公司所在地及業務 所在地有關當局籌辦年度亞洲危機管理小組會議。
此外,金管局繼續透過其危機管理小組成員身分,
參與12 間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跨境處置規劃,
對該等具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應對處置障礙方面 所取得的進展作出嚴謹的評估,並確保顧及主要的 本地特殊情況。
運作能力
2017 年金管局在建立其作為處置機制當局的運作能 力方面取得重大進展。例如金管局制定跨部門的機 構管治架構及框架,以協調處理涉及認可機構倒閉 的系統性危機;又在銀行監管與處置職能之間建立 一套框架,就面臨風險認可機構啟動應變規劃提供 預警訊號。此外,金管局制定運作框架,以評估對 認可機構啟動處置的條件。最後,金管局會繼續透 過演習及模擬練習,在運作上作更佳準備,以能有 秩序地處理認可機構的倒閉。
處置機制辦公室與業界及區內有關當局的聯繫 金管局與銀行業維持緊密溝通,透過與認可機構管 理層舉行會議及與業內公會合辦研討會,傳遞及闡 明處置標準及所採取的處置規劃方法。金管局亦致 力協助認可機構的對手方了解認可機構一旦倒閉並 進入處置程序的含義,以及在情況正常時間處置標 準及處置規劃對認可機構的影響。與投資者作出的 類似聯繫亦有助他們了解其財務投資涉及的風險,
以及在處置機制下的保障措施。
金管局又運用不同的溝通渠道,增進香港社會對處 置機制的認識。繼《處置機制條例》生效後,金管局 在8 月為媒體舉辦工作坊,介紹香港的處置機制。
此外,金管局總裁在同月發表《匯思》文章,說明處 置機制對銀行體系穩定的重要性。
金管局參與不同的業界活動,例如RiskMinds、國際 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及金融穩定學院舉辦的研討 會。此外,金管局繼續就香港的處置機制,與相關 持份者,包括信貸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業界組 織及立法會議員進行雙邊聯繫。
與媒體舉行圓桌會議,介紹處置機制。
就處置機制與業界舉行監管機構交流會。
為促進亞太區內制定協調的處置機制,金管局亦繼 續就處置政策及個別機構處置規劃事項加強與區內 有關當局的關係。2017 年在這方面的工作包括與多 個地區的有關當局進行雙邊對話、知識共享及合 作,有關地區包括印尼、中國內地、馬來西亞、新 加 坡、韓 國 及 泰 國。在 多 邊 層 面 上,金 管 局 參 與 EMEAP 等區內組織,並分享其在設立符合《主要元 素》的處置制度方面的經驗。
保障銀行服務消費者
銀行營運守則
業界遵守《銀行營運守則》(《守則》)的整體情況保持 滿意,並已完成涵蓋2016 年 2 月 6 日至 12 月 31 日期 間的自我評估,這是認可機構自經修訂《守則》於 2015 年 2 月 6 日生效以來的首次自我評估。在適用 情況下,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及受其控制的聯營公 司(而該等公司不屬於認可機構,以及並非由香港 任何金融監管機構發牌、規管或監督)在香港提供 銀行服務時亦應遵從該守則。根據自我評估的結 果,幾乎所有認可機構及其附屬公司與聯營公司均 達到全面或接近全面遵守《守則》8,另有少數幾間 認可機構已迅速採取補救措施,主要是改進其政策 及程序。
8 不遵守個案不多於5 宗。
銀行
因應相關查詢及投訴顯示部分認可機構可能並未充 分掌握《守則》中有關擬備物業按揭的法律費用及按 揭物業火險的條文的政策原意,即增加有關法律費 用的透明度及以彈性方式提供保額選擇,金管局在 2 月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通告,修訂有關條文,並 釐清金管局就這些條文的監管期望。
銀行營運守則委員會的認可機構成員在銀行公會及 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支持下,
於12月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就遵守《守 則》可豁除於《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之外作 出決定,藉以就《守則》條文的保障客戶目標符合競 爭規定的目的尋求澄清及法律確定性。同時,金管 局提醒所有認可機構仍須全面遵守《守則》,此舉對 保障客戶極為重要。
普及金融
金管局一直鼓勵銀行業在發展銀行網絡時,落實普 及金融的理念。業界正面回應,計劃在偏遠地區及 公共屋邨設立合共10 間分行及 3 間流動分行,其中 6 間分行及全部 3 間流動分行已經於年底前開設。業 界又與易辦事公司及一間連鎖便利店合作,以試點 方式於2018 年 3 月初在 34 間偏遠地區的便利店推出 讓長者以易辦事免購物提款的服務。視乎試點計劃 的成效,目標是於2018 年底前將服務擴展至該連鎖 便利店的大部分店舖。
共有
6
間實體分行及3
間流動分行於偏遠地區及 公共屋邨設立。
金管局總裁陳德霖先生試用視像櫃員機。
金管局總裁陳德霖先生介紹特別為方便殘疾人士使用而 設計的矮身銀行櫃位。
作為推動普及金融工作的一部分,金管局一直鼓勵 零售銀行在向公眾提供基本銀行服務時,特別留意 有需要的客戶。年內金管局與銀行業界合作進一步 方便殘疾人士獲得基本銀行服務,並在10 月舉行了 一場交流會,讓殘疾人士團體及零售銀行代表分享 對無障礙銀行服務的意見。此外,金管局與銀行公 會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合作,提高資訊透明度,幫助 增進少數族裔客戶對使用銀行服務的權利與責任的 了解,並於12 月以少數族裔社群常用的 7 種語言聯 合刊發有關銀行服務的資料。
開立及維持銀行戶口
過去數年,國際社會加大力度打擊洗 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促使銀 行普遍加強了相關的制度及管 控措施。銀行的打擊洗錢及恐 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必須能有 效運作,同時亦須注意不要為正當企業及普羅市 民在獲得銀行服務方面造成不合理的障礙。為達 到此目標,金管局繼續就開立及維持戶口與銀行 業界及商界緊密合作,並提供指引及釐清以下對 銀行的要求:銀行應有效管理其風險及與客戶的 關係,以及根據客戶的不同背景、狀況和洗錢及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程度而採取與風險相稱 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避免「一刀切」。
為了更全面提供有關開立及維持銀行戶口的資 訊,並收集公眾、商界以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和 解答相關查詢,金管局於3月在其網站設立專頁,
並推出專用電郵([email protected]),
方便銀行客戶向金管局提出查詢及反映意見。金 管局專頁載有有關開立及維持戶口程序、所需文 件和資料,及銀行的聯絡資料。除其他實用貼士 外,該專頁更附設「最新消息」欄,提供有關銀行 最新措施的資訊,以及列舉一些銀行不應做的事 情。金管局的專頁及專用電郵自推出以來收到不 少有用的意見,並已交由金管局的專責小組跟進。
為加強與商界及有關各方的溝通,金管局分別與 香港投資推廣署及工業貿易署在4 月及 6 月聯合舉 辦兩場交流研討會。有關研討會為商會、本地中 小企協會及專業機構提供有用的平台,分享有關 國際監管要求的變化、銀行所採取的改善措施,
以及收集客戶意見。銀行公會亦主動接觸商界,
例如在4 月參與一場有關中小企銀行服務的研討 會,推廣提供予中小企業的銀行服務。有些銀行 主動聯絡接觸商會,分享其開立及維持戶口的政 策及做法。
為處理開立及維持戶口事宜所作的努力得到商會 及本地商界的正面回應。除了去年推出的改善措 施外,銀行已採取進一步措施,提升開戶程序及 客戶體驗。例如所有零售銀行均提供「預先審閱」
服務,申請人可透過電郵、傳真或郵寄預先遞交 開戶所需文件,讓銀行作初步審閱或評估後才安 排與申請人會面,為申請人提供更大方便。有銀 行亦設立專用熱線及專責分行,由受過適當培訓 的前線員工處理開戶,以提升客戶體驗。由於前 線員工是銀行中最先與客戶接觸的人員,因此金 管局要求銀行適當地培訓其前線員工,好讓他們 具備充足的技術知識及經驗處理開戶程序及以友 善方式與準客戶溝通。部分銀行已加強其對打擊 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正確理解,以更 有效地反映風險為本的做法。
專用電郵
銀行
開立及維持銀行戶口
(續)每月平均開立的企業 戶口約有一萬個, 當中約六至七成為 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
零售銀行業界每月平均開立的企業戶口約有一萬 個,當中約六至七成為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在 成功開戶的個案中,平均約五至六成可以在兩星 期內完成開戶手續,有些個案更可以在幾天內完 成開戶手續。至於實際所需時間,視乎個別個案 的複雜程度及申請人是否提交所需要的資料而 定。事實上,如果撇除偏離整體平均的銀行,未 能成功的開戶申請比率,現時平均低於5%,反映 客戶體驗大有改善。
儘管客戶體驗已經有所改進,金管局仍需要繼續 有關方面的工作。金管局已經開展了有關香港銀 行開戶程序的喬裝客戶檢查計劃,以檢視銀行就 改善客戶體驗所推行措施的成效。金管局亦正進 行一輪有關中小企開戶時採取的打擊洗錢及恐怖 分子資金籌集措施的專題評估,以識別須注意的 事項與良好手法,並會與業界分享。同時,金管 局繼續鼓勵銀行業利用新科技,例如遙距開戶及
「專業資訊機構」平台,以提升客戶盡職審查程序 的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合規負擔,從而改善客戶 體驗。
金 管 局 會 繼 續 與 銀 行 業 界、商 界 和 有 關 各 方 合 作,處理這個全球各地也面對的複雜問題。金管 局的目標是既要在香港維持穩健的打擊洗錢及恐 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又不會影響正當的企業及 普羅大眾使用基本銀行服務。
銀行文化
雖然近年全球各地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及銀行高級 管理層均致力提升有關管治及風險管理制度的標 準及做法,但各方日益意識到在銀行各層面推動 良好的文化方面,仍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尤其 儘管銀行已普遍採取措施推動良好文化,但全球 各地涉及員工不當行為的個案仍不時發生,導致 有關機構以至客戶的利益均受影響。這種情況顯 示銀行需要進一步提高改善企業文化措施的成 效,以使在銀行追求商業利益的同時,仍以銀行 的安全及穩健,及存戶及客戶的利益作為主要考 慮。
金管局在3 月推出銀行文化改革,發展及推動良 好的企業文化,以支持審慎的風險管理,以及促 進鼓勵恰當的員工行為,從而為客戶帶來正面的 效果及在銀行業內建立嚴格道德操守。儘管沒有
「一刀切」的方法適合所有認可機構,但金管局期 望認可機構按照本身情況採取全面及有效的制度 以促進良好的企業文化。認可機構應特別留意推 動 良 好 銀 行 文 化 的 三 大 支 柱,即 管 治、獎 勵 制 度,以及評估及意見反映機制。
良好銀行文化
三大支柱
管治 獎勵制度 評估及意見
反映機制
管治方面,金管局預期董事局及高級管理層定出 適當的「高層指導方向」,並以身作則,確保各級 員工了解及認同認可機構期望建立的文化。認可 機構及其員工必須自發推動良好文化及價值觀,
員工並不是因為怕被揭發及處分而有良好行為,
而是因為此舉符合道德標準。在實行上,認可機 構應有專責的董事局委員會,由獨立非執行董事 擔任主席,專注處理與企業文化相關事宜。
完善的獎勵制度(包括員工招聘、表現管理、薪 酬及晉升制度)不應限於為理想的業務表現提供 獎賞,亦應考慮員工有否恪守機構的文化及行為 標準,以避免助長只顧爭取短期業務表現而犧牲 客戶利益及機構安全及穩健的行為。此外,獎勵 制度應促進銀行股東、管理層、客戶及公眾的利 益趨於一致。
與此同時,「高層指導方向」應有「由下而上的回 饋」配合。金管局預期認可機構設立互動的意見 反映機制及透過客戶意見調查與喬裝客戶檢查計 劃 等 不 同 的 措 施,評 估 管 理 層 與 員 工 的 實 際 行 為。 機 構 應 設 有 有 效 的 上 報 政 策( 包 括 舉 報 機 制),讓員工及持份者能在保密的環境下及時舉報 任何違法、不道德或有問題的作業手法,而不會 有遭報復的風險。有關評估及意見反映機制的結 果提供有用的意見回饋,應向高級管理層及董事 局委員會匯報,以協助他們考慮是否有需要作出 改進。
認可機構須檢討其管治安排及有關企業文化的政 策與程序,並實行所需的優化措施。
認可機構聘用中介公司
金管局推出多項措施,以加強保障銀行客戶的利 益,以及降低因涉及欺詐的貸款中介公司可能採用 不當手法而對銀行業信譽帶來的潛在風險。尤其繼 金管局提醒公眾保持警覺,防範偽冒來電後,零售 銀行提供的熱線電話已被市民廣泛及有效使用,以 核實來電者的身分。有關銀行熱線每月收到共約 1,400至2,200個查詢。零售銀行亦已落實改善措施,
在所有向零售客戶及中小企推廣其貸款業務的廣告 中顯示負責任借貸的教育訊息—「借定唔借?還 得到先好借!」。
就關乎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安排
(自動交換資料)加強與客戶溝通
鑑於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而這方面亦尤其 需要在收集及更新客戶資料方面與銀行客戶合作,
金管局與銀行業界合作並指引業界製備自動交換資 料便覽,以解答銀行客戶可能提出的一些常見問 題。該自動交換資料便覽分別載於銀行公會、私人 財富管理公會及金管局的網站。
共用信貸資料
於2017 年底,共有 112 間認可機構及認可機構的附 屬公司透過商業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商業信貸資 料。該機構共收集118,100 多間企業的信貸資料,其 中約14% 為獨資經營及合夥經營企業。因應市場發 展和實際累積的經驗,商業信貸資料庫的涵蓋範圍 於12 月由以往涵蓋年度營業額 5,000 萬港元或以下 的非上市有限公司,擴展至包括年度營業額在1 億 港元或以下的非上市有限公司,以涵蓋更多非上市 有限公司。資料庫涵蓋範圍的擴展,使資料庫更為 全面和切合市場所需,有助加強認可機構的信貸風 險管理能力。
認可機構收到涉及所聘用的收數公司的客戶 投訴
認可機構收到涉及所聘用的收數公司的投訴由2016 年的51 宗,減少至 39 宗(圖 5)。金管局會繼續監察 關於認可機構使用收數公司服務的事宜。
圖 5 認可機構接獲有關收數公司的投訴宗數
0.15
0.10
0.00 0.05
0 20 60
40
31
20 25
14 0.08
0.05 0.06
0.04
投訴宗數(左邊刻度)
每千個交由收數公司處理的帳戶收到的 投訴宗數(右邊刻度)
2016年上半年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上半年 2017年下半年
存款保障
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繼續提供以每名存款人計 在每間銀行50 萬港元上限的保障。
全面的發放補償演習已於2017 年第 4 季進行,以測 試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及其服務供應商團隊在按受 保障存款總額釐定補償金額方法下,能否在新的目 標時間內完成發放補償程序;結果顯示該委員會能 達到7日內向大部分合資格存款人發放補償的目標。
為進一步提升發放補償系統的應變能力及表現,香 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現正進行為期兩年的更新發放補 償系統計劃,預計將於2018 年底前完成。
為加強公眾對存保計劃提供的保障的認知及了解,
年內推出多媒體宣傳活動,內容包括以「人人存得 安心」為主題的電視廣告;又舉辦綜合宣傳活動,
透過不同媒體及渠道發放廣告,以接觸社會各界人 士。
牌照事宜
截至2017 年底,香港共有 155 間持牌銀行、19 間有 限制牌照銀行、17 間接受存款公司,以及 16 名核准 貨幣經紀。年內金管局向1 間境外銀行授予銀行牌 照。此外,年內有2 間持牌銀行及 3 間有限制牌照 銀行被撤銷認可資格。
155
間持牌銀行17
間接受存款公司19
間有限制牌照銀行16
名核准貨幣經紀法規執行
銀行投訴
金管局在2017 年接獲 1,786 宗有關銀行及其職員的 投訴,並完成處理1,885宗投訴(較2016年增加9%)。
於2017 年底,未完成個案總數為 456 宗(表 5)。
表 5 金管局接獲的銀行投訴
操守
2017年 銀行
2016年
問題 服務 總計 總計
於1月1日正在處理的個案 243 312 555 539 年內接獲的個案 237 1,549 1,786 1,745 年內完成的個案 (380) (1,505) (1,885) (1,729) 於12月31日正在處理的個案 100 356 456 555
在2017 年,關於提供銀行服務的投訴增加 29% 至 299宗,當中大部分投訴涉及銀行凍結及結束戶口。
不少戶口被結束的個案是源於有關銀行在持續監察 與客戶業務關係的過程中發覺有可疑之處,或客戶 未能提供足夠資料予銀行作戶口管理之用。當然,
亦有一些個案是在客戶提供相關資料成功消除銀行 的疑慮後,有關戶口得以維持。根據資料顯示,大 部分此類投訴個案涉及個別國際性銀行集團,故此 上述情況並非業內普遍現象。金管局已要求有關銀 行集團檢討其政策與程序,並採取措施改善在投訴 個案中所突顯在實際執行過程及與客戶溝通方面的 問題。
涉及匯款服務的投訴亦增加93%,由 2016 年的 68 宗 增至2017 年的 131 宗。投訴的主要指控包括因匯款 或收款銀行須實施更為全面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而 引致延誤、處理失誤及涉及對手方銀行的問題。
涉 及 不 當 銷 售 投 資 及 保 險 產 品 的 投 訴 減 少11% 至 146 宗,主要原因是有關不當銷售投資產品(包括外 匯累計期權)的投訴減少(圖6)。
圖 6 金管局接獲的銀行投訴所涉及的服務或產品
其他26%
帳戶紀錄及 文件缺失3%
資料私隱事項 3%
信用卡交易 7%
匯款服務7%
提供銀行服務 17%
服務質素11%
客戶協議條款 9%
費用及收費 9%
不當銷售投資及 保險產品8%
執法行動
年內金管局的執法工作重點之一,仍然是履行《打 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 擊洗錢條例》)下的執法職能,並對多宗個案展開調 查。金管局在4 月就一間銀行違反《打擊洗錢條例》
作出公開譴責,以及對其處以罰款700 萬港元。調 查發現該銀行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系統 及監控制度存在缺失,未能有效管理與政治人物的 關係9。
執法工作亦反映並加強金管局在推動銀行企業文化 改革及促進銀行業秉持高道德標準方面所作的努 力。金管局經調查後發現一名有關人士在未經一名 企業客戶的兩名個人擔保人同意及未有核實所有資 料的準確性的情況下,填寫6 份屬於該兩名個人擔 保人的個人財務報表,並在該等財務報表上假冒該 兩名個人擔保人的簽名,故於9 月暫時中止該有關 人士的註冊,及已向相關執法機關通報該個案,以 便作出適當跟進。此外,年內證監會就金管局所調 查及轉介涉及假冒客戶簽名及隱瞞交易錯漏等的個 案採取紀律行動,終身禁止或暫時禁止7 名前任有 關人士重投業界。
9 政治人物指在公眾生活中地位顯要,因而容易涉及貪污事 宜,以致構成較高洗錢風險的個人。
就金管局對一間銀行銷售雷曼兄弟相關票據及槓桿 式累算遠期投資計劃的系統性缺失之調查,並將調 查結果轉介證監會跟進後,證監會對該銀行處以罰 款4 億港元。此外,該銀行的第 4 類受規管活動(就 證券提供意見)之註冊被暫時吊銷一年,而該行的 第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之註冊亦遭局部暫時 吊銷一年。上述紀律行動於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 裁處在11 月決定維持證監會對該銀行採取的處分後 作實。
金管局在年內繼續調查或跟進有關銀行的投訴或審 查可能涉及法律及監管規定合規和適當人選準則的 事項,結果促成轉介39 宗個案予相關金融監管機構 採取適當行動、發出共101 份合規通知書予被發現 未有全面遵從相關監管規定的認可機構及其職員,
以及採取其他監管措施。金管局在2017 年亦曾與證 監會合作進行調查,並繼續與其他本地金融監管機 構就共同關注事項緊密合作與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