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一、彈性經費之支用額度以核定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計畫執行中若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考量行 政作業簡化,不再調整彈性經費額度。
二、彈性經費之支出用途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有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 定者,除下表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之說明如下表)。
三、該額度經費支用仍應依各單位內部程序辦理,每一筆支出由計畫主持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依實際支出額度核實報支 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並由各機關學校認定。
四、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單位統一控管,其控管原則由各執行單位自行訂定,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
項目 支用說明 備註
(一)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畫相關會議之諮詢或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 等,得支給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而 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
仍應依行政院一致規定之基準支用。
(二)
計程車資及國內出 差之油費、過路(橋) 費、停車費等
「急要公務」難以認定,例如田野調查地處偏遠、研究實驗之深夜加 班、逾時、儀器使用特性之限制、研究主題之習性觀察、取樣時間等 變數甚多,難以凡事皆以「急要公務」描述,且自行駕車跨地研討 亦屬常態。
(三)
購買郵政禮券 為提高受訪者或受試者之意願,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得以 提供郵政禮券回饋受訪者。
(四)
講座鐘點費 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畫相關講座並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其鐘點 費之支給得以外聘專家學者個人身分予以從寬認定,得以外聘人員 標準支給。
依所聘專家學者人數乘以 1,600 元,作 為計算已支用彈性經費之額度。
註:各執行單位執行受補助及委辦計畫,除本支用規定之放寬項目外,如有不得列支之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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