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8 3 卷 8 期 ISSN:2661-3573(Print);2661-3581(Online)
教育发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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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词】
DOI: 10.18686/jyfzyj.v3i8.51152
论法律逻辑思维的特殊性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改革
田杜国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兰州 730000)
1、问题的提出
考夫曼曾言到:“法律的逻辑并非无关紧要,足够的证 据已经表明,在现实的社会中,违背了法律逻辑的思维,同时 背离了受法律而不受法律逻辑规则约束的客观事实普遍存在。
正因如此,大量的法律不得不进行修正,并且发生于客观社会 中的案件事实也才会产生出可追诉的特性。”[1]不难看出,法 律逻辑思维必然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并对法律运作全过 程的顺利展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效。那么,何谓法律逻辑思 维呢?佩雷尔曼指出:“法律逻辑思维并不是像我们通常所设 想的那样,将形式逻辑思维应用于法律。我们所指的法律逻辑 思维是指供法学家或法律人完成特定任务之用的方法和智力手 段。”[2]显而易见,法律逻辑思维是法律人在对法律问题进行 认知和解决时所运用的一种有别于形式逻辑思维的方法和智力 手段。既然法律逻辑思维不同于形式逻辑思维,那么法律逻辑 思维又具有哪些特殊性,并且在认清法律逻辑思维特殊性的基 础上,我们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又该如何改变现有的教学 内容和教学方法等问题势必会引起我们展开进一步地讨论。
2、法律逻辑思维的特殊性
尽管法律逻辑思维的形成和运用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受到形 式逻辑思维的影响和制约。但从人类逻辑思维产生、运用的领 域和理性基础以及价值指向等多个层面来看,法律逻辑思维同 形式逻辑思维相比却具有着以下显著的特征:
首先,从人类逻辑思维产生和运用的领域来看,法律逻辑 思维具有着规范性与开放性相统一的特征。形式逻辑是对人类 一般意义上的逻辑思维产生和运用的规律、规则以及结构形式 展开研究和讨论,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固化的推理结构以及推 理路径促使了形式逻辑思维强制性特征的形成,而这种强制性 从其外化的形式来看,其可表现为逻辑思维形式的固化性、推 理路径的封闭性以及推理结论的不可更改性等多种形式。[3]相 比而言,法律逻辑思维则形成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
一方面,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必然要具有规范性。另一方面,
由于受到社会时空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之间对于涉法问题的 认知也不尽相同。据此,在涉法范围内所形成的法律逻辑思维 具有的规范性必然不会具有全人类普遍认同性这一表现形式。
据此,同质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社会时空中会得出不同的法律 判断结论,这无疑为我们揭示出法律逻辑思维在具有规范性特 征的同时还具有着开放性的特征。
其次,从人类逻辑思维产生的理性基础来看,法律逻辑思 维具有着承继性与建构性相统一的特征。人类的理性分为演进 理性与建构理性。演进理性是一种带有自发性、传承性、非认 为设计性的经验成果。而建构理性则强调人为设计性、批判性 和创新性。[4]无论是演绎逻辑思维,还是归纳逻辑思维,形式 逻辑思维的展开都必然会表现为主体自发地将前人所积累下的
当下人们认为形式逻辑思维在法学中的具体运用就是法律逻辑学。然而,同形式逻辑思维相比,存在于法律具体运用过程 中并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的法律逻辑思维除了需要借助并受制于形式逻辑思维中的特定推理规则之外,其自身还具有着规 范性与开放性相统一、承继性与建构性相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显著特征。据此,为了实现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 为法律思维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对现实的涉法问题作出合理的评价等法学教育目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等方 面势必要作出必要的改革。
法律逻辑思维;特殊性;教学改革
逻辑规则和逻辑结构形式继承下来,并在固化的经验成果基础 上再进行合规则的推导。可见,形式逻辑思维就是在演进理性 的基础上得以形成。由于受到社会时空因素的影响,不同时空 维度内的涉法价值与理念必然会促使新的法律逻辑思维形成。
而这些新的法律逻辑思维的形成与运用往往又是对之前的法律 逻辑思维、法律制度、法律理念进行批判。毫无疑问,法律逻 辑思维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建构理性。当然,在批判和责难的 过程中,被当下社会所予以承认和接受的法律思维、法律制度 和法律理念同样也会被继承下来。显而易见,除了建构理性之 外,演进理性同样也是法律逻辑思维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从逻辑思维的价值指向来看,法律逻辑思维具有 着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特征。人类的任何一种逻辑思维的 产生和展开无不是在特定的范畴内去充分地实现客观性。[5]形 式逻辑思维所追求的客观性从认识论的层面来说应该被称之为
“真”。具体而言,在形式逻辑思维具体运作过程中,只有在 前提为真的情况下,推理的主体在遵循科学的推理规则并运用 固化的推理结构形式方可推导出价值无涉的推理结论。很显然,
形式逻辑思维所追求的“真”就是一种价值无涉、客观真实的 科学真理。而在法律逻辑思维具体运作过程中,法律逻辑思维 运用主体在面对客观案件事实时通过自身的价值判断来对客观 案件事实进行“适法性”的认定,然后在法的目的价值的指引 下去寻找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具有“普遍可接受性”的裁判 结论。显而易见,法律逻辑思维所追求实现的客观性从认识论 的层面上来看,其就是一种价值有涉的“普遍可接受性”。
3、法律逻辑学教学内容的改革
基于上述有关法律逻辑思维特殊性的论述,在法律逻辑学 的教学内容层面上,我们势必要作出以下相应的改革:
首先,侦查逻辑思维作为法律逻辑学特有的研究对象需加 以明确。同形式逻辑思维相比,侦查逻辑思维是将现场勘验、
侦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侦查讯问、侦查假说的提出、解释与 检验等一系列侦查行为中的思维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其具有 着司法实践性、溯因性、排疑性以及假说证成试错性等涉法建 构理性的特性。同时,作案过程溯因法、并案归纳溯因法以及 侦查假说竞优选择法等多种侦查方法作为侦查逻辑思维的展开 方式也充分地显示出侦查逻辑思维必然会有别于形式逻辑思 维。[6]显而易见,侦查逻辑思维作为法律逻辑学特有的研究对象,
其核心地位和重要性则不言而喻。
其次,法律论辩逻辑思维作为法律逻辑学特有的研究对象 需加以明确。同形式逻辑思维相比,法律论辩逻辑思维是一种 关涉法律论辩的实质、规则以及论辩方法的逻辑思维。就其价 值指向而言,法律论辩逻辑思维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论辩过程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这明显地有别于形式逻辑思维所追求的客 观真理。同时,作为一种论辩逻辑思维,法律论辩逻辑思维往 往带有开放性、批判性和创新性的鲜明特征。[7]很显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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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逻辑思维同形式逻辑思维相比具有着明显的差异,作为法 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前者的核心地位与重要性亦是不言而喻。
最后,法律规范逻辑思维作为法律逻辑学特有的研究对象 需加以明确。法律规范逻辑思维主要是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 以及法律原则内在的逻辑特性展开研究和讨论。其中,法律概 念是对涉法的人、事、物、行为展开认知时所形成的一种带有 主观价值判断特点的认知结果。法律规则则是一种以权利与义 务为其内容并带有明确性和强制性特点的行为准则。法律原则 则是一种具有抽象性并对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起到指导性作用 的原理与准则。同时,法律规范逻辑思维的具体展开还会受到 社会公共政策和具体案件事实的影响和制约。显而易见,法律 规范逻辑思维明显地有别于形式逻辑思维,其作为法律逻辑学 特有的研究对象必然不会产生任何异议。
4、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基于上述的论述,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层面上,我们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势在必行。作为法学教育中常用 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已被广大教师所熟知并广泛加以 使用。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对法学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时需从 客观实际出发来选取和设计案例,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帮助 学生去牢固地掌握法学知识,进而以此来培养和提升学生在运 用归纳、演绎、分析、论证等逻辑思维方法的能力。然而,从 当下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情况来看,有助于提升法律逻辑思维能
力的案例教学法却并没有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得到重视,
这对于法律逻辑学教学目标的实现无疑是一种阻碍。
其次,论辩教学法的确立确有必要。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必 然是对法律逻辑思维的形式、结构以及推理规则进行讲解,而 法律逻辑思维又具有开放性、认为设定性、非形式化等特征。
为此,论辩教学法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的引入与运用就显 得尤为重要。论辩教学法是一种开放式、交互式、目标式的教 学方法,对其加以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对法学知识进行深入了 解,同时其也极大地促进了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然 而,论辩教学法在当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却并未得到重 视,单向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依旧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无疑是法 律逻辑学教学方法上的一种弊端。
最后,实践教学法的运用不可或缺。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受 实践的检验,法学理论知识亦不例外。具有较强实践性的法学 教育就是培养学生们的社会实践能力,通过敏锐的观察和较高 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社会中的涉法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
而在这一背后发挥不可替代功能的法律逻辑思维自然也应来源 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然而,当下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式 多数采用的是纯课堂教学模式,其完全忽视了社会实践对学生 法律逻辑思维的影响,这无疑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上的一种 缺陷。
课题信息:2020 年西北民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
《法学教育中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与形成研究》;项目 编号2020YBJG-08。
参考文献
[1]【德】阿图尔 . 考夫曼著 , 郑永流译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 第 316 页 . [2] 沈宗灵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载《法学研究》1983 年第 5 期 .
[3] 刘万富 .《形式逻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 第 86-98 页 . [4] 景玉琴 .《分野与融合 : 建构理性与演进理性》, 载《江汉论坛》2006 年第 12 期 . [5]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 第 45 页 .
[6] 张大松 , 蒋新苗 .《法律逻辑学教程》(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 年版 , 第 145-160 页 . [7] 雍琦 .《法律逻辑学》, 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 , 第 330-36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