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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的 是 社 交 技 巧 是 包 括 接 受 他 人 的 行 為 並 給 予 反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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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社 交 技 巧 的 定 義 與 內 涵

一 、 社 交 技 巧 的 定 義

M i c h e l s o n 等 人 ( 1 9 8 3 ) 綜 合 文 獻 當 中 對 社 交 技 巧 的 定 義 , 歸 納 出 以 下 七 個 重 要 的 內 涵 , 社 交 技 巧 是 學 習 而 來 的 ; 包 括 特 定 的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行 為 ; 包 括 有 效 的 與 適 當 的 主 動 引 發 與 反 應 ; 可 以 增 加 社 會 增 強 的 機 會 ; 是 自 然 互 動 中 的 有 效 且 適 當 的 反 應 ; 社 交 技 巧 的 表 現 受 到 個 人 的 因 素 與 行 為 情 境 的 交 互 影 響 ; 缺 陷 或 過 多 的 社 交 技 巧 表 現 都 需 要 介 入 處 理 ( 引 自 M e r r e l l & G i m p e l , 1 9 9 8 )。

國 內 蔡 桂 芳( 民 9 0 )整 理 了 從 1 9 7 3 年 到 2 0 0 0 年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社 巧 的 定 義 , 蔡 氏 認 為 社 交 技 巧 的 焦 點 應 在 於 五 個 部 分 , 分 別 是 「 情 境 性 的 」,

指 的 是 社 交 技 巧 會 發 生 在 某 一 種 情 景 中 ;「 互 動 性 的 」, 指 的 是 社 交 技 巧 是 包 括 接 受 他 人 的 行 為 並 給 予 反 應 ;「 應 變 性 」 的 , 指 的 是 社 交 技 巧 是 會 根 據 不 同 的 環 境 、 關 係 而 有 所 改 變 ;「 複 雜 性 的 」, 指 的 是 社 交 技 巧 包 含 了 內 隱 及 外 顯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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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 言 和 非 語 言 的 行 為 ;「 增 強 性 的 」, 社 交 技 巧 是 有 目 的 性 的 , 如 果 個 體 表 現 出 來 的 技 巧 能 達 到 預 定 的 目 標 或 目 的 , 會 對 個 體 產 生 增 強 。 所 以 蔡 氏 認 為 , 社 交 技 巧 是 學 習 而 來 的 行 為 , 目 的 是 讓 對 方 表 現 出 能 接 受 的 反 應 , 避 免 引 起 對 方 不 愉 快 的 觀 感 。

由 國 內 外 兩 位 研 究 者 針 對 社 交 技 巧 文 獻 所 蒐 集 的 定 義 , 研 究 者 認 為 社 交 技 巧 是 個 體 針 對 不 同 的 場 合 , 表 現 出 主 動 、 與 他 人 互 動 , 而 且 是 為 他 人 所 接 納 的 適 當 行 為 , 而 社 交 技 巧 是 可 以 學 習 的 , 如 個 體 的 社 交 技 巧 有 缺 陷 或 表 現 過 多 , 都 需 要 介 入 處 理 。

二 、 一 般 社 交 技 巧 的 內 涵

至 於 社 交 技 巧 的 內 涵 , 各 家 學 者 也 有 其 看 法 :

T r o w e r、B r y a n t、A r g y l e 和 M a r z i l l i e r ( 1 9 7 8 ) 認 為 社 交 技 巧 包 含 的 範 圍 和 類 別 有 四 種 , 一 是 非 口 語 行 為 ( n o n v e r b a l b e h a v i o r ), 如 表 情 、 姿 勢 、 動 作 等 ; 二 是 口 語 行 為 ( v e r b a l b e h a v i o r ),

如 提 問 題 、 交 談 、 問 候 等 ; 三 是 情 意 行 為

( a f f e c t i v e b e h a v i o r ), 如 態 度 、 感 受 、 情 意 等 ; 四 是 認 知 技 巧 , 如 問 題 解 決 、 認 識 規 則 與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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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 、 角 色 取 向 等 。

S m i t h ( 1 9 8 2 ) 認 為 社 交 技 巧 是 包 含 了 五 種 要 素 , 一 是 因 應 能 力 , 是 一 種 自 我 管 理 的 行 為 能 力 , 如 應 付 讚 美 、 應 付 挫 折 等 ; 二 是 決 策 能 力 , 就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三 是 社 會 效 應 , 指 被 人 接 納 的 行 為 ; 四 是 社 會 互 動 , 指 透 過 眼 神 、 表 情 、 語 調 、 姿 勢 等 , 來 表 達 答 覆 、 順 從 等 行 為 ; 五 是 社 會 認 知 指 透 過 角 色 取 向 ( r o l e t a k i n g ) 及 社 會 知 覺 ( s o c i a l p e r c e p t i o n ) 去 瞭 解 他 人 的 情 緒 、 觀 點 及 感 受 。

G r e s h a m ( 1 9 8 6 ) 認 為 社 交 技 巧 是 社 會 能 力

( s o c i a l c o m p e t e n c e ) 的 一 部 份 , 而 且 社 交 技 巧 包 含 了 人 際 的 行 為 、 自 我 有 關 的 行 為 及 和 工 作 有 關 的 行 為 。 但 在 1 9 9 8 年 時 G r e s h a m( 1 9 9 8 ) 對 社 交 技 巧 的 定 義 是 個 體 表 現 出 能 有 效 地 和 他 人 互 動 的 社 會 可 接 納 的 或 是 避 免 不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行 為 。

W a l k e r 、 M c C o n n e l l 、 H o l m e s 、 T o d i s 、 W a l k e r & G o l d e n ( 1 9 8 8 ) 的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則 有 教 室 技 巧 ( 包 含 聽 老 師 說 話 、 服 從 教 師 指 令 、 盡 力 完 成 工 作 、 遵 守 教 室 規 則 等 )、 基 本 溝 通 技 巧 ( 包 含 眼 神 接 觸 、 適 當 的 音 量 、 如 何 開 始 交 談 、 傾 聽 、 回 答 、 對 同 一 件 事 表 達 感 受 、 輪 流 發 言 、 問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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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 續 談 話 )、 相 處 的 技 巧 ( 使 用 禮 貌 的 字 眼 、 分 享 、 遵 守 規 則 、 協 助 他 人 、 正 當 的 碰 觸 他 人 )、

交 朋 友 ( 包 含 道 早 安 、 微 笑 、 稱 讚 他 人 、 維 持 友 誼 )、 應 付 的 技 巧 ( 包 含 別 人 說 「 不 」 時 、 如 何 表 達 生 氣 、 面 對 嘲 笑 、 應 付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傷 害 、 如 何 拒 絕 別 人 、 覺 得 事 情 不 對 時 的 處 理 )。

E l k s n i n & E l k s n i n ( 1 9 9 8 ) 將 社 交 技 巧 分 成 了 ( 1 )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技 能 , 如 介 紹 自 己 、 提 供 協 助 、 給 予 和 接 受 稱 讚 、 道 歉 等 。( 2 ) 與 同 儕 有 關 的 社 交 技 巧 , 如 在 遊 戲 中 合 作 、 尋 求 或 接 受 資 訊 、 正 確 的 評 估 他 人 的 情 感 狀 態 。( 3 ) 老 師 滿 意 的 社 交 技 巧 , 如 遵 照 指 令 、 盡 力 完 成 工 作 、 專 心 聽 老 師 說 話 。( 4 ) 與 自 我 相 關 的 技 巧 , 如 評 量 適 當 情 境 、 選 擇 適 當 的 技 巧 、 決 定 使 用 何 種 技 巧 、 處 理 壓 力 、 瞭 解 自 己 的 情 感 、 控 制 情 緒 等 。( 5 ) 表 現 決 斷 力 , 表 現 自 己 的 需 求 而 不 攻 擊 別 人 、 表 現 自 己 的 需 求 、 勇 敢 的 接 受 或 拒 絕 。( 6 ) 溝 通 的 技 巧 , 傾 聽 的 技 巧 、 專 心 注 意 、 給 予 適 當 的 回 饋 等 。

根 據 S a r g e n t ( 1 9 9 8 ) 的 看 法 , 他 認 為 高 中 階 段 的 青 少 年 所 應 學 習 的 社 交 技 巧 包 括 四 大 項 , 分 別 是 ( 1 ) 與 學 校 生 活 有 關 的 社 交 技 巧 , 會 適 當 的 利 用 空 閒 時 間 和 學 習 空 間 ; 當 別 人 誤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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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能 適 當 的 否 認 、 解 釋 或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道 歉 ; 不 用 負 向 的 方 法 表 達 失 敗 的 感 覺 ; 如 何 處 理 在 活 動 中 自 己 被 遺 漏 。( 2 ) 個 人 主 動 的 社 交 技 巧 , 表 達 感 覺 和 情 感 ; 為 同 學 辯 解 ; 和 他 人 訂 約 會 ; 稱 讚 他 人 ; 如 何 向 人 申 訴 。( 3 ) 與 他 人 互 動 的 社 交 技 巧 , 提 供 有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 瞭 解 他 人 的 感 覺 ; 瞭 解 與 他 人 的 適 當 空 間 ; 適 當 處 理 同 儕 帶 來 的 壓 力 ; 如 何 面 對 憤 怒 的 人 ; 禮 貌 的 拒 絕 別 人 ; 如 何 禮 貌 的 回 應 他 人 的 抱 怨 。( 4 )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社 交 技 巧 , 如 何 尋 找 適 當 的 公 共 服 務 ; 設 定 工 作 目 標 ; 處 理 匿 名 的 批 評 ; 如 何 要 求 加 薪 或 更 好 的 工 作 回 饋 ; 記 住 自 己 的 工 作 責 任 ; 在 工 作 中 選 擇 適 當 的 聊 天 時 機 ; 瞭 解 結 果 和 避 免 過 多 的 抱 怨 。

國 內 黃 月 霞 ( 民 8 2 ) 將 社 交 技 巧 分 成 與 情 感 和 認 知 有 關 的 的 兩 大 類 , 許 多 基 本 的 情 緒 , 如 有 趣 、 興 奮 、 討 厭 輕 視 、 害 羞 , 再 加 上 複 雜 的 情 緒 , 如 焦 慮 、 消 沈 、 愛 、 恨 … … 等 等 , 都 需 要 適 當 的 社 交 技 巧 以 適 度 的 、 可 接 受 的 方 式 表 達 。 延 伸 出 來 的 就 是 教 導 自 我 表 達 、 自 我 認 同 、 自 尊 的 發 展 , 和 覺 察 他 人 的 感 覺 。 而 與 認 知 有 關 的 , 如 社 會 知 覺 、 問 題 解 決 、 自 我 控 制 、 自 我 教 導 等 。

洪 儷 瑜 、 黃 裕 惠 、 許 尤 芬 ( 民 8 8 ) 對 國 中 生 所 擬 定 的 社 交 技 巧 包 括 傾 聽 、 表 達 、 發 問 、 辨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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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人 情 緒 、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覺 、 表 達 對 他 人 的 好 感 、 處 理 自 己 的 憤 怒 、 處 理 他 人 的 憤 怒 、 處 理 自 己 的 緊 張 、 獎 勵 自 己 、 如 何 抱 怨 、 協 商 、 處 理 嘲 弄 、 避 免 麻 煩 、 處 理 別 人 打 我 的 小 報 告 、 處 理 團 體 壓 力 等 ,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包 括 溝 通 、 情 緒 處 理 、 衝 突 處 理 。

從 以 上 國 內 外 關 於 一 般 社 交 技 巧 內 涵 的 文 獻 , 可 看 出 各 個 學 者 因 其 研 究 所 需 , 而 有 不 同 的 分 類 方 式 。

三 、 智 障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項 目

社 交 技 巧 的 訓 練 主 要 發 展 於 英 國 , 一 開 始 是 用 於 成 人 的 謀 職 、 面 談 、 約 會 等 技 巧 ( 蔡 麗 芳 , 8 1 ), 但 是 隨 著 適 用 對 象 的 不 同 , 逐 漸 有 了 更 多 的 發 展 , 對 於 智 障 者 , 我 們 要 探 討 其 所 需 的 社 交 技 巧 。

B a t e s ( 1 9 8 0 ) 運 用 實 驗 組 和 控 制 組 對 照 的 方 式 , 實 驗 組 採 用 多 種 教 學 方 式( 口 語 表 達 、 示 範 、 複 誦 、 回 饋 、 增 強 及 家 庭 作 業 等 方 式 ), 訓 練 1 6 位 2 1 至 5 0 歲 的 輕 度 及 中 度 智 障 成 人 四 項 社 交 技 巧 , 包 括 自 我 介 紹 及 短 暫 的 交 談 、 尋 求 協 助 、 與 別 人 意 見 不 同 時 的 處 理 、 如 何 面 對 批 評 。

綜 合 S t e p h e n ( 1 9 8 2 )、 W a l k e r ( 1 9 8 8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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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m i t h ( 1 9 8 2 ) 等 人 的 看 法 所 的 認 為 應 教 導 智 障 兒 童 的 社 交 技 巧 包 括 增 進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 如 清 潔 習 慣 、 適 當 穿 著 與 獨 立 行 動 的 能 力 等 等 )、 建 立 健 全 自 我 概 念 ( 如 認 識 自 我 、 愛 護 及 照 顧 自 己 、 表 達 自 我 情 感 、 自 信 、 自 我 指 導 等 等 )、 發 展 語 言 溝 通 能 力 ( 如 注 意 傾 聽 、 回 答 和 問 問 題 、 進 行 有 主 題 的 交 談 、 運 用 語 言 加 入 他 人 活 動 等 等 )、

增 進 社 會 知 覺 能 力 ( 如 放 鬆 自 己 、 瞭 解 事 件 的 因 果 關 係 、 瞭 解 社 會 期 望 及 社 會 秩 序 等 等 )、 增 進 人 際 溝 通 的 能 力 ( 如 對 他 人 積 極 而 友 善 的 態 度 、 以 積 極 適 當 的 方 式 與 他 人 接 觸 、 讚 美 同 伴 等 等 ) 及 培 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等 六 大 方 面 。

F o x x , M c M o r r o w & S c h l o s s ( 1 9 8 3 ) 以 自 我 監 控 的 方 式 及 其 他 方 式 , 訓 練 6 位 智 障 成 人 包 括 稱 讚 、 社 會 互 動 、 禮 貌 、 處 理 批 評 、 質 問 及 問 問 題 / 回 答 問 題 的 社 交 技 巧 。

S h e r m a n、 S h e l d o n、 H a r c h i k、 E d w a r d s & Q u i n n

( 1 9 9 2 ) 根 據 文 獻 指 出 四 種 智 障 者 缺 乏 的 社 交 技 巧 , 分 別 是 服 從 命 令 、 會 話 技 巧 、 接 受 批 評 和 解 決 衝 突 。

R o s e n t h a l - M a l e k & Y o s h i d a ( 1 9 9 4 ) 利 用 後 設 認 知 的 方 式 , 訓 練 2 7 位 9 至 1 4 歲 的 中 重 度 智 障 學 生 獲 得 正 向 的 社 會 控 制 、 社 會 合 作 , 去 除 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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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的 行 為 。

國 外 學 者 認 為 智 障 者 應 有 的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 如 F o s s & P e t e r s o n( 1 9 8 1 ) 的 研 究 認 為 重 要 的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有 服 從 督 導 的 指 令 、 對 督 導 的 批 評 或 糾 正 有 適 當 的 反 應 、 不 表 現 怪 異 的 行 為 、 在 督 導 下 能 獨 立 工 作 、 保 持 適 當 的 儀 容 、 在 工 作 時 能 和 同 事 有 適 當 的 互 動 、 控 制 攻 擊 行 為 , 以 及 在 需 要 時 請 求 協 助 。

C h e n e y & F o s s ( 1 9 8 4 ) 指 出 智 障 者 在 工 作 場 合 中 所 需 的 社 交 技 巧 有 ( 1 ) 和 督 導 之 間 的 問 題 ( 如 : 服 從 指 令 、 接 受 批 評 、 請 求 協 助 );( 2 ) 和 同 事 之 間 的 問 題 ( 因 被 同 事 開 玩 笑 或 工 作 目 標 不 一 致 而 爭 吵 );( 3 )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身 分 心 及 困 擾 行 為 。

根 據 S a l z b e r g 、 A g r a n 和 L i g n u g a r i s / K r a f t ( 1 9 8 6 ) 對 五 項 不 同 職 業 類 別 的 調 查 中 發 現 , 員 工 所 需 要 的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是 與 工 作 生 產 方 面 有 關 的 行 為 , 如 尋 求 督 導 協 助 、 服 從 指 令 、 對 別 人 的 批 評 有 所 回 應 、 對 同 事 提 供 協 助 等 ( 引 自 C h a d s e y - R u s h , 1 9 9 0 )。

而 在 國 內 實 驗 研 究 方 面 , 邱 滿 豔 ( 民 7 2 ) 以 行 為 塑 造 和 模 仿 法 訓 練 3 6 名 6 至 1 7 歲 五 大 項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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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技 巧 , 包 括 參 與 ( 以 語 言 或 非 語 言 的 方 式 參 與 活 動 )、 溝 通 、 合 作 ( 如 一 起 玩 )、 支 持 ( 如 稱 讚 、 感 謝 、 建 議 )、 負 向 行 為 。

林 竹 芳 ( 民 7 8 ) 以 教 學 實 驗 的 方 式 訓 練 2 0 名 輕 度 智 障 的 國 中 生 四 個 項 目 的 社 交 技 巧 , 包 括 做 到 自 我 認 識 ( 如 確 認 需 求 、 確 認 興 趣 和 能 力 、 確 認 情 緒 、 瞭 解 生 理 的 自 我 )、 做 到 社 會 性 負 責 行 為 ( 尊 重 他 人 及 他 人 財 物 、 認 識 權 威 並 遵 照 指 示 、 能 表 現 出 公 共 場 合 應 有 的 行 為 、 瞭 解 自 己 的 個 性 、 瞭 解 自 己 的 角 色 )、 維 持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 傾 聽 和 回 答 的 技 能 、 建 立 和 維 持 親 密 的 關 係 、 交 朋 友 並 維 持 友 誼 ) 及 與 他 人 溝 通 ( 能 判 斷 或 處 理 緊 急 情 況 、 能 有 效 的 溝 通 、 溝 通 的 技 巧 )。

吳 國 淳 ( 民 7 8 ) 則 以 教 學 實 驗 ( 包 含 口 語 指 導 、 示 範 、 模 仿 、 回 饋 、 增 強 ) 的 方 式 訓 練 6 名 國 小 啟 智 班 的 學 生 ( 8 - 1 1 歲 ) 禮 節 ( 包 括 視 線 接 觸 、 問 候 、 表 達 謝 意 )、 參 與 活 動 以 及 合 作 等 社 交 技 巧 。

民 國 8 9 年 教 育 部 公 佈 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課 程 綱 要 中 的 社 交 技 巧 共 分 為 兩 部 分 , 一 是 社 交 禮 儀 , 此 部 分 較 重 視 的 是 合 宜 的 穿 著 打 扮 、 守 時 守 信 、 用 餐 禮 儀 、 待 客 的 禮 儀 、 喪 葬 的 禮 儀 等 等 ; 二 是 人 際 關 係 , 包 含 個 人 情 緒 的 表 達 及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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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 適 當 及 不 適 當 行 為 的 認 識 , 工 作 環 境 中 各 種 角 色 的 認 識 、 互 助 合 作 的 培 養 、 欣 賞 他 人 優 缺 點 能 力 的 培 養 、 傾 聽 能 力 的 學 習 、 等 待 與 輪 流 的 學 習 、 說 話 開 始 與 持 續 能 力 的 培 養 、 能 夠 適 當 的 批 評 他 人 、 能 夠 接 受 他 人 的 批 評 、 能 夠 適 當 讚 美 他 人 、 能 夠 接 受 他 人 的 讚 美 、 關 心 與 體 貼 表 達 方 式 的 培 養 、 依 親 疏 關 係 表 現 適 當 的 行 為 。

蔡 桂 芳 ( 民 9 0 ) 對 高 職 階 段 的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所 做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單 元 包 括 讚 美 別 人 、 承 認 錯 誤 並 道 歉 、 邀 請 同 學 、 主 動 表 達 、 尊 重 別 人 、 檢 討 自 己 、 知 道 自 己 的 優 缺 點 、 遵 照 老 師 指 示 、 交 朋 友 、 傾 聽 他 人 說 話 。

在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方 面 , 鈕 文 英 ( 民 8 1 ) 整 理 相 關 文 獻 後 , 認 為 有 關 的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有 增 進 自 我 形 象 、 增 加 基 本 人 際 互 動 能 力 、 培 養 良 好 的 工 作 態 度 及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社 交 技 巧 。

而 國 內 訓 練 智 障 者 的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的 論 文 , 有 韓 福 榮 ( 民 7 5 ) 以 模 仿 和 講 解 指 導 的 方 法 訓 練 1 8 名 中 度 智 障 者 三 個 領 域 的 職 業 社 交 技 巧 , 包 括 質 問 批 評 、 禮 貌 問 候 及 請 求 幫 助 。

李 怡 倩 ( 民 8 5 ) 訓 練 兩 名 啟 智 學 校 高 職 部 的 學 生 打 招 呼 、 工 作 時 請 人 配 合 、 適 當 的 電 話 禮 儀 。

謝 秀 蘭 ( 民 8 6 ) 的 研 究 則 發 現 6 名 啟 智 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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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職 部 的 學 生 最 需 要 服 從 督 導 、 與 同 事 適 當 的 相 處 行 為 、 不 隨 便 碰 觸 顧 客 的 身 體 、 不 對 同 事 一 直 複 述 同 一 件 事 、 適 當 的 人 際 溝 通 、 不 對 顧 客 發 脾 氣 、 主 動 請 求 協 助 等 。

王 欣 宜 ( 民 8 7 ) 則 訓 練 兩 名 智 障 成 人 專 心 聽 他 人 說 話 、 服 從 指 令 、 在 適 當 的 時 機 說 請 、 謝 謝 、 對 不 起 、 能 與 他 人 打 招 呼 。

宋 明 君 ( 民 8 9 ) 調 查 啟 智 學 校 中 重 度 智 障 學 生 職 業 社 交 技 巧 的 需 求 , 職 場 人 員 認 為 學 生 在 人 際 關 係 中 表 現 不 良 的 項 目 , 包 括 請 求 協 助 、 合 作 、 守 信 用 。

對 於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的 訓 練 項 目 , 研 究 者 都 是 選 擇 智 障 者 所 需 , 或 研 究 者 認 為 需 要 的 項 目 進 行 訓 練 。

四 、 一 般 社 交 技 巧 與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訓 項 目 比 較

根 據 以 上 的 敘 述 , 研 究 者 參 考 上 述 學 者 對 社 交 技 巧 的 分 類 方 式 , 將 社 交 技 巧 分 成 「 在 教 室 技 巧 」、「 溝 通 能 力 」、「 與 人 相 處 — 個 人 主 動 」、「 與 人 相 處 — 與 他 人 互 動 」、「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 四 個 領 域 , 選 取 各 項 目 的 標 準 , 在 「 教 室 學 習 」 領 域 , 指 的 是 學 生 在 課 堂 中 學 習 時 應 具 備 的 技 巧 ;「 溝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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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力 」 指 的 是 學 生 在 與 人 進 行 口 語 和 非 口 語 溝 通 時 應 具 備 的 技 巧 ;「 與 人 相 處 — 個 人 主 動 技 巧 」,

指 的 是 在 與 人 互 動 時 , 自 己 應 主 動 表 現 的 技 巧 , 包 含 自 己 的 情 感 、 行 為 之 表 現 及 處 理 自 己 的 情 緒 等 ;「 與 人 相 處 — 與 他 人 互 動 技 巧 」 指 的 是 與 他 人 互 動 時 , 應 注 意 自 己 與 他 人 間 的 行 為 或 情 緒 反 應 等 技 巧 ;「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 指 的 是 與 工 作 場 所 有 關 的 社 交 技 巧 。 分 析 比 較 一 般 社 交 技 巧 內 涵 與 智 障 學 生 缺 乏 的 社 交 技 巧 , 結 果 如 表 2 - 1 所 示 。

從 表 2 - 1 的 分 析 , 可 歸 納 出 智 障 者 在 「 教 室 技 巧 」、「 溝 通 能 力 」、「 與 人 相 處 — 個 人 主 動 」、「 與 人 相 處 — 與 他 人 互 動 」、「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 領 域 中 的 訓 練 項 目 中 , 明 顯 的 比 學 者 對 一 般 社 交 技 巧 項 目 的 看 法 少 很 多 , 而 且 偏 重 在 幾 個 特 定 的 項 目 , 如 教 室 技 巧 中 的「 服 從 教 師 指 令 」;與 人 溝 通 的「 眼 神 接 觸 」、「 與 人 交 談 」、「 傾 聽 」、「 回 答 」、「 問 問 題 」; 與 人 相 處 中 的 「 使 用 禮 貌 字 眼 」、「 與 他 人 適 當 的 空 間 與 碰 觸 」、「 打 招 呼 」、「 稱 讚 或 批 評 他 人 」、「 訂 約 會 」、「 主 動 表 達 感 受 」、「 自 我 介 紹 」、

「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道 歉 」、「 合 作 」、「 有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 接 受 他 人 的 批 評 或 讚 美 」「 解 決 問 題 」「 社 交 禮 儀 」、「 輪 流 等 待 的 行 為 」 與 「 關 心 朋 友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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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領 域 中 , 智 障 者 所 需 的 技 巧 , 幾 乎 不 存 在 於 一 般 的 訓 練 項 目 中 , 可 見 得 兩 者 的 差 異 相 當 大 。

因 此 , 用 於 一 般 學 生 及 成 人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項 目 , 並 不 見 得 完 全 適 用 於 智 能 障 礙 者 , 在 進 行 關 於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的 實 證 訓 練 研 究 時 , 如 何 選 擇 適 當 的 訓 練 項 目 , 以 符 合 智 障 者 的 能 力 及 生 活 所 需 , 確 實 需 要 慎 重 考 量 。

另 外 , 在 一 般 青 少 年 階 段 , 被 認 為 是 很 重 要 的 「 兩 性 交 往 」技 巧 , 在 上 述 的 文 獻 當 中 都 未 被 列 出 。 因 此 , 在 設 計 教 材 時 , 研 究 者 也 將 把 兩 性 教 育 的 教 材 列 入 當 中 。

第 二 節 智 障 者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原 因 之 探 究

智 障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的 項 目 與 訓 練 一 般 人 的 社 交 技 巧 項 目 有 其 重 複 性 , 但 在 訓 練 方 式 上 , 確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智 障 者 為 何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的 原 因 進 行 探 究 , 以 瞭 解 為 什 麼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社 交 技 巧 方 面 表 現 欠 佳 。

智 障 者 本 身 的 一 些 特 質 , 是 造 成 他 們 學 習 社 交 技 巧 困 難 及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的 原 因 , 如 「 缺 乏 人 際 交 往 的 能 力 」 , 例 如 他 們 有 逃 避 他 人 的 傾 向 、 常 常 自 言 自 語 、 缺 乏 交 友 的 技 巧 、 很 少 找 別 人 談 話 ( 或 是 談 話 內 容 空 泛 、 無 意 義 ) 、 在 團 體 中 不 受 到 歡 迎 或 接 納 、 不 喜 歡 且 不 知 道 如 何 參 與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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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活 動 ( 引 自 吳 國 淳 , 民 78) ; 還 有 智 障 者 認 知 能 力 較 智 力 正 常 者 差 , 除 了 導 致 學 習 吸 收 能 力 差 之 外 , 也 造 成 社 會 覺 知 能 力 ( 如 瞭 解 社 交 情 境 、 搜 尋 社 交 線 索 ) 不 佳 , 再 有 智 障 者 缺 乏 適 當 的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溝 通 能 力 , 其 語 言 發 展 方 面 較 一 般 人 遲 緩 , 且 因 為 認 知 上 的 缺 陷 , 語 言 理 解 力 亦 較 差 ( 張 美 都 , 民 83) ; 根 據 研 究 指 出 , 智 障 者 在 非 語 言 溝 通 上 , 發 展 的 比 一 般 兒 童 遲 緩 , 如 Hobson,Ouston & Lee

( 1989)、McAlpine, Kendall & Singh( 1991)和 McAlpine, Kendall & Eellis ( 1992 ) 都 指 出 智 障 者 較 無 法 瞭 解 別 人 的 面 部 情 緒 表 現 , 而 Rojahn、 Rabold & Schnider( 1995)

的 研 究 也 證 明 了 照 樣 的 看 法 , 即 使 是 輕 度 智 障 的 成 人 , 也 很 難 分 辨 他 人 的 面 部 所 流 露 的 情 緒 表 徵 。

至 於 社 交 技 巧 表 現 欠 佳 的 原 因 , Gresham & Elliott

( 1990 ) 認 為 社 交 技 巧 不 佳 的 原 因 有 三 , 包 括 「 獲 知

( acquisition )」, 指 缺 乏 如 何 表 現 特 定 之 社 巧 的 知 識 , 或 是 無 法 分 辨 何 種 社 會 行 為 才 是 適 當 的 ; 「 表 現

( performance )」, 指 雖 然 已 具 備 某 些 社 交 技 巧 的 知 識 , 但 卻 無 法 在 該 表 現 的 時 候 表 現 出 來 , 或 是 表 現 出 的 行 為 令 人 無 法 接 受 ;「 流 暢 ( fluency) 」, 指 對 社 交 技 巧 的 複 習 與 演 練 不 足 , 或 是 缺 乏 足 夠 的 示 範 , 或 是 表 現 某 項 社 交 技 巧 時 未 受 到 有 效 的 增 強 或 改 正 。

Elksin & Elksin( 1991) 提 及 可 能 影 響 智 障 者 在 職 場 上 社 交 技 巧 的 表 現 的 原 因 包 括 缺 乏 相 關 提 示 與 表 現 的 機 會 、 缺 乏 適 當 的 增 強 與 回 饋 、 練 習 不 足 以 及 障 礙 者 本 身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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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為 問 題 。

Elliot 和 Gresham( 1992) 則 提 出 影 響 社 交 技 巧 發 展 的 相 關 變 項 模 式 , 他 們 認 為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五 種 ( 如 圖 2-1 所 示 ) , 包 括 「 缺 乏 知 識 」 , 缺 乏 對 人 互 動 的 目 的 的 正 確 認 知 、 缺 乏 達 成 與 人 良 好 互 動 所 需 的 行 為 策 略 、 缺 乏 在 情 境 當 中 使 用 適 當 策 略 的 認 知 ; 「 缺 乏 練 習 與 回 饋 」 , 只 教 導 學 生 知 識 , 但 未 給 予 足 夠 的 練 習 時 間 及 有 關 的 回 饋 , 學 生 也 無 法 正 確 的 表 現 該 項 社 交 技 巧 ; 「 缺 乏 線 索 及 機 會 」 , 使 學 生 未 能 在 情 境 中 表 現 出 所 學 的 適 合 的 社 交 技 巧,因 此 必 須 給 予 有 關 的 提 示,以 促 進 其 類 化 能 力 ;

「 缺 乏 增 強 」 ; 「 問 題 行 為 」 , 如 果 出 現 問 題 行 為 , 如 攻 擊 、 破 壞 行 為 , 則 會 阻 礙 社 交 技 巧 的 表 現 。

缺 乏 線 索 及 機 會

妨 礙 問 題 行 為 干 擾 社 交 技 巧 不 適 當 不 足 的 結 果 缺 乏 知 識 妨 礙

低 頻 率

缺 乏 練 習 干 擾 缺 乏 增 強 及 回 饋

(16)

圖 2-1 導 致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的 變 項

( 引 自 Elliott & Gresham( 1992) , p.127)

而 洪 儷 瑜( 民 88)則 認 為 Gresham(1981)對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缺 陷 假 設 的 說 法 最 完 整 , 包 括 「 缺 乏 技 巧 ( skill deficit) 」 , 指 個 人 缺 乏 適 當 的 社 交 技 巧 因 應 社 會 互 動 情 境 的 需 求 ; 「 表 現 缺 陷 ( performance deficit) 」 , 個 人 可 能 有 足 夠 的 社 交 技 巧 可 表 現,但 因 情 境 焦 慮 或 動 機 因 素 而 無 法 表 現 該 技 巧;「 自 我 控 制( self-control)」,

指 個 人 由 於 缺 乏 自 我 控 制 而 無 法 穩 定 持 續 的 表 現 應 有 的 適 當 行 為,導 致 有 時 可 以 表 現 適 當,有 時 候 卻 出 現 不 適 當 的 表 現 。 針 對 這 三 種 缺 陷 , Gresham 也 提 出 其 對 策 , 對 技 巧 缺 陷 者 可 經 由 觀 察 或 示 範 學 習,以 增 進 個 人 的 技 巧;對 表 現 缺 陷 者 可 增 進 藉 由 種 種 提 高 智 障 者 的 表 現 動 機 的 方 式 來 增 進 其 表 現;對 自 我 控 制 缺 乏 者,可 經 由 認 知 行 為 的 自 我 控 制 策 略 進 行 補 救 。

由 以 上 學 者 認 為 智 障 者 無 法 適 當 的 表 現 社 交 技 巧 的 原 因,再 對 照 智 障 者 的 特 質 及 學 習 能 力,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 智 障 者 的 認 知 能 力 及 後 設 認 知 能 力 比 普 通 人 差、缺 乏 使 用 適 當 的 行 為 策 略 能 力、缺 乏 行 為 的 練 習、增 強 與 示 範、問 題 行 為 的 產 生,都 是 導 致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表 現 差 的 原 因 。 了 解 智 障 者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的 原 因,可 作 為 擬 定 教 學 策 略 時 的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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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策 略 與 課 程 之 探 究

一 、 行 為 與 認 知 學 派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方 法

行 為 學 派 的 訓 練 策 略 是 操 作 制 約、社 會 學 習、行 為 塑 造 與 工 作 分 析。該 學 派 認 為 學 習 是 由 刺 激 和 反 應 建 立 關 係 而 來,而 在 行 為 的 塑 造 過 程 中,增 強 作 用 與 增 強 物 是 具 有 很 大 的 關 鍵 作 用。成 功 的 教 學 或 訓 練 必 須 分 析 增 強 的 效 果 及 精 確 建 立 增 強 的 順 序 , 個 體 的 行 為 可 因 而 被 嚴 謹 的 控 制。而 社 會 學 習 論 認 為 學 習 者 可 經 由 觀 察 的 過 程,學 得 他 所 未 表 現 的 行 為,而 該 項 行 為 能 否 持 續,則 要 視 他 表 現 後 所 得 到 的 回 饋 而 定。行 為 塑 造 是 指 在 發 展 一 項 新 的 行 為 過 程 中,連 續 分 段 增 強 與 終 點 行 為 最 接 近 的 的 一 連 串 反 應 , 並 逐 步 削 弱 先 前 發 生 而 目 前 已 不 關 緊 要 的 分 段 反 應,一 直 到 終 點 行 為 完 全 建 立 為 止 的 有 效 學 習 歷 程。主 要 的 行 為 特 點 有 用 來 塑 造 新 行 為;運 用 的 程 序 是 朝 著 預 定 的 目 標 行 為 向 前 推 進 ; 策 略 兼 用「 增 強 原 理 」與「 削 弱 」原 理 , 所 以 成 效 特 別 顯 著。而 工 作 分 析 就 是 將 一 個 目 標 動 作,按 照 邏 輯 順 序,細 分 成 數 個 獨 立 的 動 作 或 因 素,使 學 生 能 在 完 成 各 分 解 動 作 後,串 連 程 目 標 動 作。該 教 學 方 式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供 學 生 成 就 感 的 教 學、發 掘 教 學 的 困 難 所 在,並 能 觀 察 與 體 驗 把 行 為 當 成 完 整 單 位 教 導 時 無 法 得 知 的 狀 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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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分 析 步 驟 的 多 寡,是 根 據 學 生 的 學 習 速 率 而 定,學 習 速 率 快,步 驟 可 少 些,學 習 速 率 慢 或 困 難 者,需 要 隨 時 修 正,

增 加 中 間 的 動 作 ( 陳 榮 華 , 民 75; 張 春 興 , 民 83; 盧 台 華 , 民 83) 。

認 知 學 派 的 訓 練 方 式 是 主 張 個 體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的 反 應,是 因 個 體 對 事 件 的 解 釋 所 造 成 的,而 非 事 件 本 身 要 改 變 個 體 的 困 擾 或 情 緒 反 應,最 直 接 的 方 法 是 改 變 個 體 不 適 當 的 想 法。認 知 治 療 的 目 的 是 協 助 個 體 注 意 自 己 的 負 向 思 考、辨 認 自 己 錯 誤 的 認 知 及 以 較 適 應 的 信 念、想 法 及 社 交 技 巧 來 取 代 原 來 不 適 應 的 部 分 ( 引 自 劉 永 福 , 民 83) 。

認 知 訓 練 學 派 認 為 行 為 學 派 的 訓 練 方 式 容 易 產 生 類 化 及 學 習 遷 移 的 問 題,因 為 通 常 都 只 是 在 某 種 情 境 當 中 訓 練 某 種 技 巧,所 訓 練 的 技 巧 不 易 使 智 障 者 類 化 到 不 同 的 情 境 當 中,因 此 認 知 學 派 指 出,為 了 提 升 智 障 者 將 所 學 會 的 社 交 技 巧 類 化 到 不 同 情 境 的 能 力,因 此 主 張 以 認 知 的 方 式 進 行 訓 練 , 但 成 功 的 文 獻 並 不 多 ( Collet-Kligenberg &

Chadsey-Rusch, 1991) 。

對 於 智 障 者 而 言 , 如 果 單 純 運 用 認 知 學 派 的 方 式 訓 練,容 易 招 致 失 敗,因 為 之 前 已 探 討 過,智 障 者 的 認 知 及 後 設 認 知 能 力 都 差,且 智 障 者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的 原 因 還 包 括 缺 乏 適 當 的 示 範、練 習 及 增 強,因 此 若 只 採 用 認 知 訓 練 方 式,未 必 行 得 通。反 之,若 是 單 純 利 用 行 為 學 派 的 方 式 對 智 障 者 的 類 化 遷 移 能 力 則 助 益 甚 少,因 此 以 下 的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訓 練 方 式 , 對 智 障 者 而 言 應 該 較 為 適 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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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特 色 在 於 結 合 上 述 行 為 學 派 與 認 知 學 派 的 優 點 , 以 下 介 紹 兩 種 方 法 : 一 是 預 備 課 程 。 此 法 為 G o l d s t e i n 所 提 倡 , 而 他 所 發 展 的 課 程 也 以 教 師 示 範 的 步 驟 與 內 在 語 言 之 提 示 為 主 。 他 所 提 倡 的 教 學 步 驟 有 下 列 八 項 ( 鄭 蕙 霙 , 民 8 6 ), 包 括 1 . 複 習 舊 技 巧 , 簡 單 提 示 或 詢 問 上 次 上 課 內 容 之 要 點 或 重 要 事 項 ; 2 . 說 明 新 技 巧 , 解 釋 新 技 巧 的 意 義 、 詢 問 可 以 運 用 的 情 境 ; 3 . 決 定 演 練 情 境 , 從 上 述 討 論 中 選 擇 其 一 演 練 情 境 ; 4 . 教 師 示 範 ; 5 . 情 境 演 練 , 指 定 學 生 或 讓 學 生 自 由 輪 流 出 來 演 練 , 演 練 前 有 時 需 先 決 定 輔 助 角 色 ; 6 . 回 饋 , 教 師 與 同 學 對 行 為 演 練 給 予 回 饋 ; 7 . 修 正 演 練 , 根 據 回 饋 必 要 時 再 一 次 提 供 學 生 再 重 複 演 練 ; 8 . 發 家 庭 作 業 或 預 告 下 次 課 程 。

國 內 洪 儷 瑜 等 ( 民 88) 參 考 Goldstein 的 教 學 步 驟 而 設 計 的 教 學 原 則 有 三 , 1.引 起 動 機 ; 2.教 導 新 技 巧 , 確 定 技 巧 步 驟 、 示 範 、 情 境 演 練 、 回 饋 、 修 正 演 練 ; 3.

練 習 與 類 化 。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模 式 有 幾 個 重 要 的 原 則 1.

不 灌 輸 單 一 行 為 , 提 供 學 生 多 種 示 範 行 為 之 選 擇 。 2.兼 顧 行 為 與 歷 程 。 3.鼓 勵 自 我 教 導 。 4.提 供 適 當 的 協 助 或 提 示。5.情 境 選 自 學 生 的 生 活,符 合 需 求、年 齡、文 化 。 6.增 加 練 習 機 會 。 7.提 供 明 確 與 立 即 的 回 饋 。

(20)

二 是 直 接 教 學 法。對 此 種 教 學 法 研 究 者 有 很 多( 如 : Cartledge & Milburn,1980;Mesibov & La gre co ,1 981 ; Stephens,1979 and 1981;Strain,1977;Strain, Shores,

& Timm,1977 ; Strain & Wiegermink,1976 ; 引 自 Sargent,1998),教 學 步 驟 共 有 六 項,包 括 1.建 立 需 求,

應 考 慮 學 生 所 需 的 技 巧 以 及 如 果 學 生 不 具 備 該 技 巧 而 可 能 引 起 的 結 果 。 2.確 定 技 巧 的 步 驟 , 可 使 學 生 逐 步 複 誦 。 3.示 範 技 巧 , 由 教 師 示 範 , 這 樣 可 使 學 生 學 的 比 較 快 。 4.角 色 扮 演 , 由 學 生 練 習 技 巧 的 角 色 扮 演 , 並 得 到 回 饋 。 5.練 習 , 通 常 是 針 對 認 知 中 記 憶 較 遲 緩 的 人 所 特 別 設 計 的 , 在 練 習 當 中 , 仍 然 要 給 予 回 饋 , 以 增 強 學 生 的 行 為 表 現 。 6.類 化 和 遷 移 , 在 不 同 的 情 境 中 , 學 生 也 能 表 現 出 已 學 會 的 技 巧 。

在 社 交 技 巧 的 教 學 中 , 行 為 學 派 只 重 視 行 為 的 養 成 , 而 無 法 將 行 為 加 以 類 化 , 而 認 知 學 派 企 圖 從 認 知 觀 念 上 來 改 變 學 生 的 社 交 技 巧 , 但 仍 需 要 行 為 學 派 的 輔 佐 , 因 此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理 論 顯 的 較 為 折 衷 , 同 時 針 對 前 節 所 述 的 智 障 者 認 知 及 學 習 方 面 的 特 質 ,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似 乎 較 為 合 適 , 因 為 必 須 注 意 智 障 學 生 對 於 社 交 技 巧 學 習 成 果 的 類 化 問 題 , 因 為 正 如 Gresham(1998)所 認 為 的 ,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的 四 個 主 要 議 題 是 , ( 1 ) 增 進 技 巧 的 獲 得 。 ( 2 ) 增 進 技 巧 的 表 現 。 ( 3 ) 降 低 對 抗 行 為

( competing behaviors) 。 ( 4) 能 類 化 及 維 持 。 這 四 個 議 題 是 相 等 重 要 的 , 因 為 有 了 良 好 的 維 持 及 類 化 ,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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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學 生 才 能 將 所 學 應 用 的 日 常 生 活 環 境 中 。

國 外 關 於 訓 練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成 效 與 類 化 都 成 功 的 研 究,訓 練 過 程 大 多 兼 顧 行 為 與 認 知 學 派,如 Bornstein, Bach, McFall, Froman & Lyons( 1980) 採 用 的 訓 練 方 式 包 括 教 導 、 示 範 演 練 、 回 饋 、 社 會 性 增 強 等 步 驟 , 學 生 不 只 表 現 有 進 步 , 也 能 有 良 好 的 維 持 及 類 化 表 現 。 Maston & Senatore(1981) 的 研 究 是 給 予 實 驗 組 之 一 教 導 、 回 饋 、 示 範 、 角 色 扮 演 的 處 理 , 在 前 後 測 及 追 蹤 評 量 的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不 只 優 於 控 制 組 , 也 優 於 另 一 組 接 受 傳 統 心 理 治 療 的 實 驗 組 。 Agran 、 Salzberg & Stowitschek( 1 98 7), 以 口 頭 教 導 、 示 範 、 角 色 扮 演 、 糾 正 回 饋 、 自 我 教 導 及 社 會 性 增 強 等 方 式 教 導 四 位 中 度 智 障 生 , 結 果 學 生 在 訓 練 項 目 上 有 進 步 , 也 有 良 好 的 類 化 成 效 。

國 內 針 對 智 障 者 進 行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的 論 文,其 教 學 步 驟 整 理 如 表 2-2 所 示 。

(22)

表 2-2 社 交 技 巧 教 學 步 驟

研 究 論 文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步 驟

邱 滿 豔 ( 民 72)

1 行 為 塑 造 2.增 強 3.模 仿

韓 福 榮 ( 民 75)

1.模 仿 演 練 2.講 解 指 導

林 竹 芳 ( 民 78)

1. 講 解 2. 團 體 討 論 3.小 組 討 論 4.角 色 扮 演 5.反 覆 練 習

吳 國 淳 ( 民 78)

1. 口 語 指 導 2. 示 範 3.模 仿 4 增 強 、 回 饋 5.再 演 練

李 怡 倩 ( 民 85)

1. 口 語 指 導 2. 示 範 3. 演 練 4. 增 強 5. 自 我 檢 核 、 回 饋 6. 家 長 參 與 7.

現 場 人 員 配 合

王 欣 宜 ( 民 87)

1. 示 範 2. 角 色 扮 演 3.口 頭 指 導 4.演 練

蔡 桂 芳 ( 民 90)

Gagne(1992) 的 九 個 教 學 事

由 以 上 幾 篇 論 文,可 以 歸 納 出 早 期 的 論 文 對 智 障 者 的 訓 練 大 多 是 行 為 學 派 , 以 行 為 塑 造 、 模 仿 、 增 強 為 主 , 而 較 晚 期 的 論 文,對 訓 練 方 法 則 採 取 認 知 行 為 學 派,有 口 語 指 導 、 示 範 、 角 色 扮 演 、 回 饋 、 增 強 等 步 驟 。 但 僅 吳 國 淳

( 民 78) 與 蔡 桂 芳 ( 民 90) 有 設 計 類 化 評 量 及 相 關 成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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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現。因 此 研 究 者 在 進 行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設 計 時,會 採 取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步 驟,以 較 符 合 智 障 學 生 的 學 習 特 性,並 且 也 較 符 合 第 二 節 所 歸 納 出 智 能 障 礙 者 缺 乏 社 交 技 巧 的 原 因 。

二 、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發 展

( 一 ) 一 般 課 程 發 展 理 論 的 啟 示

關 於 課 程 發 展 , 各 家 學 者 有 其 不 同 的 看 法 , 以 下 提 出 幾 個 較 著 名 學 者 的 論 點 。

Tyler ( 1949 ) 的 著 作 「 Basic Principles of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是 課 程 發 展 的 一 個 里 程 碑 , 他 指 出 課 程 發 展 的 四 個 基 本 要 素 是 1.目 標 。 2.學 習 經 驗 。 3.學 習 經 驗 之 選 擇 與 組 織 。 4.評 價 。 Tyler 的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如 圖 2-2 所 示 。

從 Tyler 的 模 式 主 張,在 建 立 學 習 目 標 後,還 應 選 擇、

組 織 學 習 經 驗,提 供 學 生 學 習,並 評 鑑 教 育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 而 所 謂 的 「 學 習 經 驗 」 , 是 指 學 習 者 與 外 在 環 境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 Tyler 並 主 張 , 學 習 經 驗 可 組 成 單 元 , 組 織 原 則 有 統 整 性 ( integration ) 、 順 序 性 ( sequence ) 和 繼 續 性

( continuity) ( 黃 政 傑 , 民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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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來 源 來 源 學 生 社 會 學 科

暫 時 的 一 般 目 標

過 濾 過 濾 教 育 哲 學 教 學 心 理 學

精 確 的 教 學 目 標

選 擇 學 習 經 驗

組 織 學 習 經 驗

指 導 學 習 經 驗

評 鑑 學 習 經 驗

圖 2-2 Tyler 的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 引 自 黃 政 傑 , 民 8 0, 14 7 頁 )

(25)

關 於「 評 量 」的 方 式,Tyler 指 出 評 量 的 種 類 有 三 種 , 分 別 是 1.前 測 , 在 教 育 方 案 開 始 之 前 , 瞭 解 學 生 具 備 的 能 力 。 2.後 測 , 在 教 育 方 案 結 束 後 , 與 前 測 結 果 作 比 較 , 以 瞭 解 教 育 目 標 被 實 現 的 程 度 。 3.追 蹤 評 量 , 在 教 學 完 成 一 段 時 間 後 , 瞭 解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學 習 效 果 是 否 依 舊 存 在 ( 林 寶 貴 , 民 85) 。

在 Tyler 的 理 論 提 出 後 , 之 後 的 學 者 所 提 出 的 模 式 , 幾 乎 都 是 Tyler 模 式 的 補 充,以 下 以 Taba 的 模 式 做 補 充 , 因 Taba 的 課 程 模 式 主 要 在 說 明 課 程 設 計 者 的 首 要 工 作 在 確 定 學 生 的 需 求 , 瞭 解 學 生 的 不 足 、 缺 陷 及 其 背 景 上 的 差 異 , 在 學 生 需 求 診 斷 完 畢 後 , 課 程 設 計 者 應 建 立 所 要 達 成 的 目 標 , 選 擇 所 應 學 習 的 題 材 或 主 題 ( 黃 政 傑 , 民 80) , 與 設 計 智 障 者 的 課 程 需 求 頗 為 吻 合 。

Taba 課 程 理 論 中 的 基 本 要 素 也 是 四 個 , 是 目 標 、 學 科 、 組 織 與 方 法 , Taba 的 課 程 發 展 架 構 , 最 主 要 是 期 望 縮 短 課 程 的 理 論 與 實 際 之 間 的 鴻 溝 , 他 的 課 程 設 計 包 含 了 課 程 組 織 的 類 型 和 課 程 設 計 概 念 。 在 課 程 組 織 的 類 型 方 面 , Taba 提 出 的 有 本 位 課 程、廣 域 課 程、活 動 課 程 和 核 心 課 程,

他 的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如 圖 2-3 所 示 。

Taba 的 模 式 主 要 適 用 來 發 展 各 學 科 的 教 學 單 元,在 單 元 設 計 完 成 後 , 應 加 以 試 用 , 以 考 驗 其 效 度 和 可 教 性 , 然 後 依 學 生 需 要 和 能 力 、 可 用 資 源 和 各 種 教 學 方 式 , 加 以 修 正 , 使 其 符 合 各 個 教 室 的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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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 斷 需 求

陳 述 目 標

選 擇 內 容

組 織 內 容

選 擇 學 習 經 驗

組 織 學 習 經 驗

確 定 評 鑑 的 對 象 與 方 法

圖 2-3 Taba 的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 引 自 黃 政 傑 , 民 80, 157 頁 )

Tyler 和 Taba 的 課 程 設 計 模 式,應 用 於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課 程 發 展 上 , 要 先 診 斷 學 生 對 課 程 的 需 求 , 並 診 斷 出 學 生 表 現 不 足 , 在 設 計 課 程 時 , 應 配 合 學 生 的 學 習 經 驗 敘 寫 合 適 的 教 育 目 標 , 並 根 據 學 生 的 需 求 調 整 教 學 單 元 及 內 容 , 且 在 教 學 後 , 針 對 學 生 的 狀 況 提 出 適 當 的 評 量 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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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國 內 外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的 發 展

關 於 障 礙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的 課 程 設 計 , 就 國 內 一 些 論 文 而 言 , 李 怡 倩( 民 85)和 王 欣 宜( 民 87)則 是 以 工 作 分 析 的 方 式 設 計 教 學 單 元 來 訓 練 學 生 ; 吳 國 淳 ( 民 78) 是 與 啟 智 班 教 師 共 同 編 製 教 學 情 境 單 元 , 以 角 色 扮 演 的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單 元 教 學 ; 邱 滿 豔 ( 民 72) 則 設 計 活 動 主 題 與 內 容 訓 練 學 生 ; 林 竹 芳 ( 民 78) 根 據 Kokaska 的 「 生 活 中 心 生 計 教 育 活 動 」 設 計 活 動 單 元 , 主 要 以 角 色 扮 演 的 方 式 進 行 教 學;劉 錫 吾( 民 83)則 根 據 Walker( 1988)與 Hazel( 1981)

的 課 程 , 自 行 編 寫 訓 練 活 動 單 元 ; 蔡 桂 芳 ( 民 90) 是 根 據 評 量 的 結 果 , 自 行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單 元 來 訓 練 學 生 ; 韓 福 榮

( 民 75) 則 是 自 行 設 計 情 境 和 對 話 訓 練 學 生 。

關 於 國 內 一 些 社 交 技 巧 的 訓 練 課 程,如 洪 儷 瑜 等 人( 民 88)及 洪 儷 瑜( 民 91),也 是 以 單 元 活 動 的 方 式 編 製 課 程 。

就 國 外 的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而 言 , Dygdon ( 1993) 是 根 據 自 己 的 教 學 步 驟 , 編 擬 單 元 情 境 腳 本 及 活 動 單 元 來 訓 練 學 生 ; Webstern-Stratton( 1999) 也 是 採 活 動 單 元 的 設 計 方 式 , 根 據 教 學 步 驟 設 計 對 話 與 活 動 ; Sargent( 1998)也 是 根 據 教 學 步 驟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單 元 。

從 以 上 對 國 內 外 的 學 者 所 設 計 或 採 用 的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的 分 析 可 得 知 , 關 於 社 交 技 巧 的 課 程 大 都 是 採 用 教 學 單 元 設 計 , 而 教 學 的 步 驟 及 內 容 則 是 根 據 編 者 自 己 所 依 據 的 理 論 基 礎 與 實 務 經 驗 。

研 究 者 認 為 , 在 編 製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時 , 雖 然 教 學 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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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智 能 障 礙 的 學 生 , 但 也 應 從 普 通 的 課 程 理 論 出 發 , 以 作 為 編 製 及 修 改 課 程 的 原 則 依 據 , 而 一 些 實 徵 研 究 及 社 交 技 巧 相 關 課 程 , 則 可 提 供 研 究 者 在 設 計 課 程 時 的 參 考 , 因 此 研 究 者 在 著 手 編 製 社 交 技 巧 課 程 的 同 時 , 也 以 Tyler 和 Taba 的 理 念 作 為 原 則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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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社 會 效 度 與 類 化 的 探 討

一 、 社 會 效 度 的 重 要 性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的 社 會 效 度 ( social validity) 可 分 為 目 標 、 程 序 及 結 果 的 社 會 效 度 , 目 標 的 社 會 效 度 主 要 是 檢 視 處 理 的 目 標 是 否 符 合 社 會 需 求 ; 程 序 的 社 會 效 度 在 檢 視 處 理 的 程 序 是 否 適 切 有 效 , 而 且 處 理 方 案 是 否 可 使 個 體 更 獨 立 , 並 增 進 個 體 的 自 由 與 自 尊 ; 結 果 的 社 會 效 度 主 要 在 檢 視 處 理 方 案 的 結 果 是 否 有 效 , 是 否 增 進 個 體 的 生 活 素 質

( 引 自 鈕 文 英 , 民 90) 。

這 三 項 社 會 效 度 的 考 驗,在 選 擇 學 生 學 習 的 目 標、訓 練 的 內 容 、 過 程 及 學 習 結 果 評 量 , 確 有 其 重 要 性 , 因 此 在 研 究 過 程 當 中 必 須 加 以 重 視 。

就 訓 練 目 標 的 社 會 效 度 而 言 , 有 另 研 究 指 出 ( Foxx, Kyle & Bittle , 1989 ; Strain & Kohler , 1989 ) 認 為 在 進 行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前 , 訓 練 者 應 自 問 該 目 標 行 為 是 否 是 重 要 且 必 須 的 , 而 且 要 能 實 驗 證 明 訓 練 內 容 是 否 與 訓 練 目 的 有 緊 密 關 聯 , 並 非 自 行 選 擇 一 些 技 能 來 進 行 教 導 。

而 對 社 交 技 巧 的 教 學 或 訓 練 程 序 及 結 果 評 量 的 社 會 效 度 而 言 , 正 如 Gresham ( 1998 ) 指 出 社 交 技 巧 教 學 成 效 不 彰 的 原 因 之 一 , 是 因 為 所 評 量 出 的 行 為 和 教 給 學 生 的 行 為 之 間 的 關 聯 性 太 小 。 而 按 照 Gresham ( 1983) 的 看 法 , 他 將 社 交 技 巧 的 效 度 評 量 分 為 三 種 型 態 , 第 一 型 是 從 社 會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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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如 學 校 、 法 院 、 醫 院 )和 重 要 他 人( 如 , 老 師 、 父 母 、 同 儕 ) 而 來 。 第 二 型 是 在 自 然 情 境 當 中 ( 如 教 室 、 遊 戲 場 所 、 家 中 ) 直 接 觀 察 所 得 到 , 跟 第 一 型 的 方 法 有 極 大 的 相 關 。 第 三 型 包 括 了 行 為 角 色 扮 演 的 評 量 、 社 會 問 題 解 決 的 評 量 、 以 及 社 會 認 知 的 評 量 , Gresham 認 為 第 三 型 的 社 會 效 度 最 低 , 因 為 它 跟 第 一 、 二 型 的 相 關 最 小 , 而 且 僅 具 有 表 面 效 度 。 而 Gresham ( 1998 ) 也 提 醒 我 們 , 在 進 行 第 一 種 型 態 的 評 量 時 , 重 要 他 人 可 能 較 難 發 現 短 期 的 處 理 成 效 。 但 研 究 者 認 為 採 用 第 一 、 二 種 型 態 來 評 量 社 會 效 度 是 常 見 且 是 值 得 採 用 的 。

除 了 上 述 的 方 法 之 外 , 一 般 用 選 擇 訓 練 目 標 和 評 量 社 交 技 巧 的 方 式 還 有 觀 察 法 、 自 陳 量 表 、 社 會 測 量 與 角 色 扮 演 等 多 種 方 法 , 各 優 缺 點 如 王 大 延 ( 民 81) 曾 做 的 整 理 , 見 表 2-3。

(31)

表 2-3 社 交 技 巧 診 斷 方 式 優 缺 點 的 比 較

方 法 優 點 缺 點

觀 察 法

1 . 經 由 觀 察 次 數 多 寡 以 瞭 解 進 步 情 形

2 . 質 與 量 並 重 的 科 學 方 法 3 . 可 觀 察 特 定 行 為

4 . 可 得 個 案 與 他 人 互 動 的 資

1.費 時

2. 無 法 掌 握 次 數 少 的 行 為

3. 能 力 較 低 的 觀 察 者 可 能 會 蒐 集 一 些 無 用 的 資 料

行 為 檢 核

1.可 用 於 篩 選 2.花 費 少 、 資 料 多 3. 可 一 次 檢 核 各 種

行 為 問 題

4. 可 用 於 評 量 處 遇 的 成 效

1. 填 答 正 確 度 不 易 掌 握

2. 無 法 深 入 瞭 解 問

3. 所 檢 核 之 行 為 問 題 不 能 深 入

社 會 關 係 評 量

1.能 做 良 好 的 篩 選 2. 能 認 證 受 排 斥 和

忽 視 者

1. 無 法 診 斷 特 定 社 交 技 巧 的 缺 陷 2. 無 法 據 以 監 督 進

步 與 否

3. 無 法 認 證 凡 事 忍 讓 者

角 色 扮 演 測 驗

1. 可 彈 性 安 排 各 種 情 境

2. 可 深 入 瞭 解 不 易 觀 察 或 抽 象 的 行

1. 表 現 可 能 與 實 際 情 形 不 符

2.缺 乏 信 效 度 3.無 法 標 準 化

國 外 學 者 所 提 出 的 「 生 態 評 量 法 ( ecological assessment ) 」 對 於 選 擇 適 當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目 標 、 訓 練

( 教 學 ) 過 程 和 評 量 學 習 成 果 , 有 很 重 要 的 啟 示 。

(32)

根 據 生 態 模 式 的 觀 點 ,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都 是 我 們 所 賴 以 生 存 的 生 態 體 系 中 不 可 分 的 一 部 份 , 這 些 生 態 體 系 包 括 了 家 庭 、 學 校 、 工 作 場 所 及 社 會 文 化 中 的 物 理 與 心 理 條 件 。 環 境 因 素 會 影 響 個 人 , 同 樣 的 , 個 人 也 會 影 響 環 境 因 素 , 因 此 , 身 心 障 礙 者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 並 不 單 純 源 於 障 礙 本 身

( 例 如 是 那 一 類 障 礙 、 嚴 重 程 度 如 何 等 ) , 而 是 個 人 系 統 與 其 生 態 系 統 在 互 動 上 失 去 均 衡 , 這 種 不 均 衡 的 狀 態 來 自 個 人 的 能 力 與 需 求 無 法 和 來 自 環 境 的 期 待 與 要 求 相 符 合

( 陳 靜 江 , 民 85 ) 。 所 謂 的 生 態 評 量 , 根 據 Chadsey- Rusch(1990)的 說 法,不 僅 是 要 評 量 個 人 能 力,也 要 評 量 個 人 所 處 的 社 會 環 境 的 風 氣 ( social climate ) 。 因 此 教 師 將 生 態 評 量 方 式 運 用 於 輔 導 特 殊 學 生 時 , 在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失 敗 的 因 素 方 面 , 不 應 只 將 焦 點 集 中 在 學 生 的 障 礙 , 而 漠 視 了 學 生 與 學 習 環 境 上 的 關 係 ( Larsen, 1992) 。

國 內 關 於 社 交 技 巧 教 學 實 徵 研 究 中 的 訓 練 或 教 學 目 標 之 選 擇 與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研 究 者 整 理 的 結 果 見 表 2-4。

(33)

表 2-4 國 內 實 徵 研 究 中 社 交 技 巧 目 標 選 定 及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研 究 論 文 訓 練 目 標 選 擇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滿

( 民 72) 研 究 者 自 訂

觀 察 法

( 民 75) 研 究 者 自 訂

「 職 業 社 會 技 巧 評 量 表 」

( 民 78)

採 Kokaska 等 人( 1985)配 合 LCCE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生 活 中 心 生 計 教 育 活 動 中 的 個 人 —社 會 技 能 部 分

1. 「 修 訂 適 應 行 為 量 表

2.「 LCCE 個 人 —社 會 技 能 評 量 表 」

( 民 78)

「 中、重 度 智 能 不 足 兒 童 社 會 技 巧 檢 核 表 」

1. 「 修 訂 行 為 適 應 量 表 」

2. 研 究 者 自 編 之

「 基 本 人 際 互 動 評 量 表 」

3.觀 察 法

( 民 83)

根 據 Walker 等 人 ( 1988)

和 Hazel 等 人( 1981)的 課 程 修 訂 編 製

1. 「 社 會 技 巧 評 量 表 」

2.社 會 技 巧 檢 核 表 3.社 會 焦 慮 表 4.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受

訓 者 滿 意 程 度 問

5.訪 談

(34)

表 2-4 國 內 實 徵 研 究 中 社 交 技 巧 目 標 選 定 及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 續 )

研 究 論 文 訓 練 目 標 選 擇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李 怡 倩 ( 民 85) 觀 察 記 錄

1. 重 要 工 作 社 會 技 能 分 析 與 訓 練 紀 錄 表

2. 實 習 單 位 、 家 長 及 學 生 的 滿 意 度 3.觀 察

王 欣 宜 ( 民 87) 觀 察

1. 工 作 社 會 技 能 訓 練 記 錄 表

2. 「 工 作 人 格 側 面 圖 」

3.訪 談 4.觀 察 法

蔡 桂 芳 ( 民 90)

由 教 師 填 答 研 究 者 自 編 之 「 社 會 技 能 評 量 表 」 , 以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訓 練 單 元

1. 「 社 會 技 巧 評 量 表 」

2.各 單 元 測 驗 3. 類 化 表 現 評 量 表

( 分 教 師 版 、 家 長 版 )

4.訪 談

5.教 師 回 饋 表

從 國 內 的 實 徵 研 究,能 明 顯 的 看 出,較 早 期 的 訓 練 目 標 都 是 由 研 究 者 自 訂 , 並 不 重 視 目 標 的 社 會 效 度 , 多 是 以 研 究 者 自 訂 或 套 裝 的 課 程 來 訓 練 學 生 , 近 幾 年 來 的 研 究 , 越

(35)

來 越 重 視 訓 練 社 交 技 巧 的 社 會 效 度 , 更 可 見 得 , 透 過 社 會 效 度 來 檢 驗 教 學 的 成 效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

針 對 本 研 究 的 教 學 實 驗 部 分 的 社 會 效 度,研 究 者 在 目 標 的 社 會 效 度 上 將 採 取 「 生 態 評 量 」 的 概 念 , 以 確 定 能 找 出 適 合 實 驗 班 級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目 標 。 而 在 程 序 及 成 效 評 量 的 社 會 效 度 上 , 也 將 盡 量 採 取 較 多 種 的 評 量 方 式 , 以 達 到 社 會 效 度 的 檢 核 。

二 、 社 交 技 巧 類 化 教 學 成 效 之 探 討

在 國 外 的 研 究 中 , Rosenthal-Malek & Yoshida(1994) 認 為 要 提 升 學 生 類 化 的 能 力 , 最 佳 的 方 法 就 是 將 認 知 過 程 加 以 轉 銜 (transituational),訓 練 的 重 點 應 該 放 在 較 高 層 次 的 管 理 技 能 上 , 以 代 替 教 導 特 定 社 交 技 巧 的 方 式 。 Langone, Cless, Oxford, Malone & Ross( 1995) 認 為 如 果 找 出 幫 助 智 障 者 區 便 重 要 的 社 會 線 索 , 可 以 訓 練 他 們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能 , 也 可 幫 助 他 們 將 行 為 類 化 到 自 然 情 境 上 , 他 們 更 提 出 以 自 我 指 導 的 方 式 來 訓 練 個 案 的 類 化 表 現 。 其 他 如 Fleming & Fleming( 1992)的 研 究 教 導 輕 中 度 學 生 結 構 化 練 習 ( 示 範 、 角 色 扮 演 和 社 會 增 強 ) , 觀 賞 特 定 社 交 技 巧 行 為 的 錄 影 帶 , 再 讓 學 生 演 練 、 並 給 予 回 饋 。 最 後 可 能 因 為 教 學 時 間 太 短 且 欠 缺 在 自 然 情 境 中 的 訓 練 , 結 果 顯 示 學 生 未 能 順 利 的 轉 移 到 學 校 情 境 中 。

在 國 內 實 徵 研 究 中 , 關 於 遷 移 類 化 的 評 量 , 只 有 吳 國 淳( 民 78)和 蔡 桂 芳( 民 90)有 數 據 呈 現 , 吳 國 淳 以 類 化

(36)

情 境 的 錄 影 帶 評 量 受 試 者 的 反 應 , 蔡 桂 芳 則 由 教 師 和 家 長 填 寫 類 化 情 境 評 量 表 來 評 定 學 生 是 否 出 現 類 化 情 形 。

根 據 Hughes & Sullivan( 1988)指 出,社 交 技 巧 的 類 化 評 量 共 有 五 種 : 一 是 跨 情 境 的 的 類 化 , 指 的 是 在 不 同 於 訓 練 時 的 情 境 中 評 量 訓 練 的 效 果 。 二 是 跨 活 動 的 類 化 , 指 的 是 受 試 者 在 一 個 未 受 訓 練 過 程 中 未 出 現 的 活 動 裡 , 是 否 能 表 現 所 學 得 的 社 交 技 巧 。 三 是 跨 行 為 的 類 化 , 指 的 是 受 試 者 是 否 能 未 經 訓 練 , 但 與 已 訓 練 的 社 交 技 巧 有 關 的 行 為。四 是 跨 時 間 的 類 化,指 的 是 評 量 訓 練 效 果 能 維 持 多 久 。 五 是 跨 受 試 者 的 類 化 , 指 的 是 受 過 訓 練 的 受 試 者 與 為 接 受 訓 練 的 受 試 者 相 處 後 , 是 否 能 增 加 未 受 試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

在 國 內 外 觀 於 智 障 學 生 社 交 巧 類 化 行 為 評 量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 可 作 為 國 內 訓 練 智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成 果 必 須 努 力 的 一 個 向 度 。

數據

表 2-2  社 交 技 巧 教 學 步 驟   研 究 論 文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步 驟   邱 滿 豔 ( 民 72)   1 行 為 塑 造     2.增 強      3.模 仿   韓 福 榮 ( 民 75)   1.模 仿 演 練     2.講 解 指 導   林 竹 芳 ( 民 78)   1
表 2-3  社 交 技 巧 診 斷 方 式 優 缺 點 的 比 較   方 法   優 點   缺 點   觀 察 法   1 . 經 由 觀 察 次 數 多 寡 以 瞭 解進 步 情 形  2
表 2-4    國 內 實 徵 研 究 中 社 交 技 巧 目 標 選 定 及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研 究 論 文   訓 練 目 標 選 擇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邱 滿 豔 ( 民 72) 研 究 者 自 訂   觀 察 法   韓 福 榮 ( 民 75) 研 究 者 自 訂   「 職 業 社 會 技 巧 評量 表 」   林 竹 芳 ( 民 78) 採 Kokaska 等 人( 1985)配合 LCCE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生 活中 心 生 計 教 育 活 動
表 2-4    國 內 實 徵 研 究 中 社 交 技 巧 目 標 選 定 及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 續 )   研 究 論 文   訓 練 目 標 選 擇   學 習 成 果 評 量 方 式   李 怡 倩 ( 民 85)   觀 察 記 錄   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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