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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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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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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書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呂哲輝

電 話:(02)7736-6346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1000552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 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否選擇僅就部分借調年 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0年2月26日興人字第1100600206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 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六、

……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 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 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

始得併計年資。……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 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 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 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

檔  號:

保存年限:

2

121100035366

■■■■■■

人事室 ■■■■■■■110/04/21 15:54

■■■■■■■

無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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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略 以,教職員依第13條第1項第5款至第9款規定,申請補繳退 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算,逾3個 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復查銓敘部91年11月8日部退三字第0912166940號書函略 以,公務人員得申請分段補繳曾任其他得以併計公務人員 退休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惟逾補繳期限(轉任之日 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加計遲延利息,且自轉任之日 起已逾5年(現為10年)者,不得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本息;如經選擇分段補繳,其每段應繳金額應即依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金額,一次完成補繳(即 不得分期繳納)。

四、據上,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 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 後,得選擇分段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每段應繳金 額應一次完成繳納。至所餘年資如擬亦選擇補繳退撫基金 費用本息,至遲應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申請 補繳;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正本:國立中興大學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國立中興大學除外)、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法 務部、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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