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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美國的兩岸政策對台灣來說,稱得上舉足輕重、動見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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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結論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兩岸關係對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定與實施的影響。我們首先 回顧了兩岸關係的相關文獻,對於台灣地位歸屬所引發的相關爭議理論也加以整 理與審視,而公民投票理論與實際的探討,及其所涉及的國民主權原理與直接民 權(主)制度的相關價值,在本論文的起始,也一併予以檢視與論述。

我們深刻的了解,影響我國兩岸政策制定的外部環境系統,首推美國與中 共。就台灣而言,中共對台的野心無日不已,誠為世人之共知。沒有來自美國任 何形式的「關切」或「介入」,台灣在武裝力量上不能獨立對抗中共,甚至無力 自保。因此,美國的兩岸政策對台灣來說,稱得上舉足輕重、動見觀瞻。而正在 崛起中的中國,由於政治體制仍未能現代化與民主化,其專制獨裁的本質,與民 主世界的主流價值根本上可謂是背道而馳。是以,中國的崛起,對自由世界而言,

固然必須提高警覺;受地緣政治影響甚深的台灣,更不能忽略中共的動向及其對 台的主觀認知與現實作為。

再就台灣內部環境系統來說,國內藍、綠兩大陣營,對國家未來發展有各自 的想像與不同的期待。這種分裂或不易整合的國民意志,非但影響國內公共政策 共識的形成,即便屬於人民權力範疇的公民投票制度的立法與實施,也因牽涉到 兩岸關係的思考,及藍、綠意識形態的對立,運作起來就不免跌跌撞撞,使第一 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實行起來不免「傷痕累累」

本研究從外部環境系統到內部環境系統,逐一檢視了影響我國公民投票法制 定與施行的因素及其交互的作用,並梳理出一個較為清晰的輪廓。在本章的結論 中,我們將依研究發現、研究檢討、研究建議與研究展望四個面向,分別提出總 結的看法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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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發現

在本研究的緒論中,我們曾經假設兩岸關係對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定與實施有 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美國與中共的態度及其實際作為都至為關鍵,而國內各政黨 的認知與態度及其對國外因素的因應策略,也都將是影響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定與 實施的重要國內因素。美國與中共的態度與作為屬於外部環境系統的輸入項,國 內各政黨的態度與因應則是內部環境系統的輸入項,這些輸入項在政治系統內交 互作用,而導出公民投票法及兩項公投內容的實質輸出。以下我們將分別從美 國、中共及國內各政黨的因素,說明他們對政治系統輸出內容的實際影響,以回 應本研究的各項假設。

第一項 美國的影響

本研究首先假設兩岸關係是以美、中、台三角關係為基礎。三角關係的平衡,

主要是以美國的意向與舉措而定。而美國的意向與舉措,則以美國的國家利益為 主要考量。沒有美國的首肯或默許,兩岸的雙方很難單獨的改變三角關係。這一 點在本研究中有相當堅實的證據。

一九四七年美國杜魯門總統在國會兩院特別會議上發表一篇日後被稱為「杜 魯門主義」(Truman Doctrune)1的重要演說。杜魯門主義其實就是在宣告民主自 由體系的制度和價值觀與共產獨裁體制的對立性。杜魯門主義的信仰者認為,保 衛民主自由的鬥爭,必須在美國精英與民眾中,建立美國制度與價值觀絕對優越 的信念,才能確保美國在與共產獨裁長期的對抗中,不致於失去牢固的道德基 礎,進而喪失國內的支持(Schlesinger,1948:45)。杜魯門之後的美國歷屆總 統,大抵都遵循此種美國價值的實踐,但這種美國價值的實踐必須與實質的美國 利益結合才有意義,而當美國利益與美國價值在美國本土之外產生矛盾時,美國 利益當然優先於美國價值。

冷戰結束後,蘇聯及華沙公約組織的共產集團國家陸續崩解,美國成為世界 的獨強,美國價值似乎獲得了重要的勝利。儘管逐漸崛起的中國仍是共產主義的 信仰者,但二十世紀末期中國的綜合國力尚不足以威脅美國,特別是軍事實力也 不能與當年的蘇聯相提並論。美國相信透過交往改變中國,遠比對中國圍堵來的 有效。柯林頓總統上任之初,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即指出,

美國對中國的政策目標是鼓勵其國內政治、經濟自由化的力量,以向民主和平演 變(Mann,1999:276∼277)。小布希總統的時代更強調,在全球範圍內擴大 民主國家陣營,才是促進美國全球戰略利益的最佳途徑(蘇格,2001:1)。此時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仍以「臺灣關係法」及其與中國簽訂的「上海公報」「建

1 杜魯門主義內容見本研究第三章第四節第一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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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報」與「八一七公報」等三個聯合公報為基本架構。只是對美國政府而言,

其間尚有相當寬廣的可操作性。

小布希總統上任初期的兩岸政策,顯然稍稍修正了柯林頓總統時代向中國傾 斜的幅度。國家安全顧問萊斯(Condoleezza Rice)在二○○○年初就曾撰文指 出,「中共不是一個甘於維持現狀的強權,它曾企圖改變亞洲的權力平衡,趁機 坐大。光是這一點就足以證明他們是美國的戰略對手,而不是戰略合作伙伴。」

她進一步表示,與中國合作固然值得追求,但雙方利益發生衝突時,美國不要怯 於和北京對抗(Rice,2000:54∼60)。她並警告:北京對華府已構成兩方面的 問題。第一、中國在北韓、巴基斯坦擴散武器的所作所為,證明中國是憎惡華府 在亞洲擴張勢力;第二、中國擴展軍力,使台海成為美、中潛在的安全衝突點(傅 依傑,2000)。因此,小布希總統上任之後,一改以往美國戰略模糊的兩岸政策 而為戰略清晰向中國示警。

「九一一事件」發生後,改變了美國內政、外交原有的優先次序。加強軍備、

保護本土;打擊恐怖份子、防止暴力事件再度發生,成為小布希政府重建美國自 信心,挽回美國聲望的首要課題。為了打擊阿富汗神學士政權及其所庇護的「九 一一事件」首謀賓拉登之蓋達組織(al Queida),美國必須取得國際體系成員的 合作。美國國務院曾列舉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包括敘利亞、伊朗、伊拉克、利比 亞、北韓、蘇丹及古巴等為「流氓國家」(Will,2001:A23)。其中如對北韓或 中東等相關國家的處理,如從地緣政治的觀點,就必須獲得中國的協助。因此,

中國便成了小布希政府積極爭取支持的重點國家(Pillar,2001:20)。儘管美國 中央情報局曾指出,中國是幾個「流氓國家」飛彈科技和相關先進傳統武器的供 應國,但基於現實主義下的美國利益考量,美國助理國務卿凱利(James A. Kelly)

改稱,「國際恐怖主義是美國與中國的共同敵人,今後雙方必須建立長期的合作 管道」(Kelly,2002)。

為了爭取中國的支持與合作,在兩岸政策上美國就必須再向中國傾斜。儘管 台灣未來仍有可能成為美國圍堵中國的西太平洋第一島鏈之一環,但此刻台灣不 能成為美中關係的影響者或麻煩製造者,因為台海的穩定,是最符合美國現階段 利益的。二○○○年五月二十日,陳水扁總統在就職演說時,針對兩岸問題指出,

只要中共無意對台用武,他保證在任期之內「不會宣佈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 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更改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 會的問題」的所謂「四不一沒有」說法,獲得美國高度的肯定。其後,陳總統為 了二○○四年連任,需要凝聚深綠支持者的選票,陸續提出「正名」、「制憲」、

「公投」等議題時,美方總以「四不一沒有」的承諾提醒陳總統。質言之,維持 台海的現狀,就美國而言才是最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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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所認知的台海現狀是甚麼?那就是美國依據「三報一法」的承諾,承認 中國只有一個。同時美國也認為台灣現階段與大陸分治分立,「台灣不獨、中國 不武」,兩岸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改變現狀,兩岸的問題必須以和平的方式,

在雙方同意之下得到和平的解決。美國既不能認同台灣當局片面以任何方式進行 獨立的作為,也不能接受中國以任何非台灣方面同意的方式脅迫台灣,達成中國 併吞(或中國宣稱的「統一」)台灣的目的。美國作為兩岸三角關係中的一環,

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兩岸任何一方都不能予以輕忽。因為這不僅牽涉到東亞的 區域和平與穩定,也關連到美國的全球佈局,說穿了就是美國價值的擴散與美國 利益的確保。準此,公民投票法的制定或公投事項的內容,如果會涉及片面改變 現狀,或衝擊到兩岸現有的穩定狀態,美國都會嚴重關切並有一定的預防外交作 為,以確保美國利益。

第二項 中共的影響

本研究第二個假設是,中共對「中國」的認知與態度是兩岸敵對的根源,此 一認知與行為態度如果不能改變,三邊家族型的三角關係(美中台三方互相間都 維持友好的關係)不能真正成型。事實上,中共以駝鳥的方式,故意漠視或不肯 承認兩岸分立分治的事實,確為兩岸問題無法解決的最重要因素。中共向世界各 國宣示其「一個中國原則」,並以「和平統一」的糖衣包裹「一國兩制」的毒藥,

強向世界各國推銷,且要求台灣依其處方儘速服用,以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

我們要指出的是中共的「一個中國原則」,其實是暗藏玄機的。它實際的內 涵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中 國的領土與主權不容分割;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有時中共會改變表述的 方式,宣稱「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有些學者便據以闡釋為「中共已展現 了彈性」。實則,中共如仍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

的論調,而不承認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事實時,兩岸之間糾纏許久、許多的結就 永遠不能解開。中國現代史上分裂中國的元兇恰是中共,中國的分裂,源自於中 共實行專制獨裁的共產主義制度,中共不拋棄邪惡本質的共產制度2,中共不放 棄共產黨的一黨專政體制,「和平統一」就是糖衣,「一國兩制」就是毒藥,對實 施民主體制已有相當經驗的中華民國來說,就完全沒有吸引力與說服力。因此,

唯有中共面對現實,承認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是 中國唯一的政府」自居,擱置兩岸對於中國主權的爭議,兩岸關係才能逐漸撥雲 見日。

本研究第三個假設也與中共有關,亦即民主自由的價值與共產集權的本質是 具有衝突性的。民主自由的價值在於遵守國民主權原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2 有關共產主義的邪惡本質可參閱「九評共產黨」一書(大紀元系列社論,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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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政府任期有限、權力有限。政府所有權力的來源,皆來自於人民的 授權,所有權力的行使,除必須依照制度的規範外,仍須直接或間接受到人民的 監督。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讓展現民意的管道能夠公平暢通,使人人能自由表 達其個人意志,是基本人權的起碼保障。集合所有國民的個別意志,呈現最大多 數公共意志以為國家意志,是主權歸屬於國民的體現,也就是國民主權理論的實 踐。主張國民主權理論的國家,係昭告世人此一國家乃是基於人民之同意而設 立,政府的權利亦必須源自於國民的託付或授權,始能取得正當性。因此,儘管 代議制度在民主社會有其不得不存在的價值,但代議制度又很難避免其決策由少 數精英份子寡頭壟斷的現象,一旦決策不依循民意而被視為議會政治的正常現象 時,國民將從國家主權者的主體性角色,淪為被宰制的客體性配角。為避免或矯 正此種缺失,直接民權制度的設計,便成為可行且必要的考量,公民投票制度也 就是在這種思考下應運而生的。

然而,中國共產黨透過馬列主義與毛澤東思想所交織的意識形態進行統治。

意識形態既藉中國共產黨此一政治團體的中介運作,得以滲透組織或民眾,並奠 定其唯我獨尊的思想地位;而意識形態另一方面也成為中共政權合理化其統治正 當性的工具。中共統治下的社會,實現高度的權力一元化,社會組織高度集中,

人民的一切言行活動都受到黨的嚴格控制,中共建制以來,內部雖經多次動亂,

而仍能遂行政權運作,實有賴於緊密的社會控制。權力集中於少數人或一人,統 治者主要則以控制所有社會資源來塑造其社會的同質性,就其社會結構的形式來 說,它最大的特點就是「黨」是社會一切結構的核心與靈魂,各種形式的組織與 結構,只是為了發揮黨所賦予的功能而存在。中共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黨指揮 槍,黨支配一切,基本上仍是透過意識形態和組織功能,控制整個社會(金丁均,

1990:158)。在黨的利益高於一切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或者說在黨的利益就是 國家與人民利益之所在的前提下,一般人民是不能去挑戰黨的權威的。擁有黨的 權力者既能掌握黨機器,也就能掌握國家機器。

中共政權的本質如此,所有可能影響政府人事、政策選擇的一切行動,包括 投票權、任職權、請願與申訴權,甚至西方民主社會所確信人民應具有的基本人 權,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權等,事實上都受到相當程度的抹煞或壓抑。美 國哥倫比亞大學黎安友(Andrew J. Nathan)教授的研究就指出,在中共一九八 二年憲法中,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與投票、被選舉、對國家機構的 監督權等都是付之闕如的。儘管有些權力在憲法上也有明文規定,但政治權力在 中國卻一致被認為是國家賜予公民的,這些權利的賜予是要讓公民為國家的需要 貢獻能力(黎安友,1994:157~159)。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全部歷史來看,中國大陸可以說是「有憲法而 無憲政、有法律而無法治」(嚴家祺,1996:55)。就憲法的分類而言,中共的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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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幾乎類似李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所謂的「語戲憲法」(Semantic

Lenstitation)(李鴻禧,1995:356)。換言之,中共的憲法在國家的法規體系中,

雖然居於最高的法位階,憲法的內容上也規範著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國家的權力結 構及其運作方式,憲法中更有類似於國家機關權力分立的形態,這些憲法規範似 乎都貼近於現代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法形式。然而在憲法的理念及制度中,卻「增 植了過多的價值意識的產物,使原來的民主政治底立憲主義思想、價值和制度,

嚴重的變形變質而徒具形骸」(李鴻禧,1995:357)。前中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 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嚴家祺就直指「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建立的制度,是用憲法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裝飾起來的現代專制制度」(嚴家祺,1996:55)。

總之,共產主義的本質既與民主自由體制的價值有如此大的差距,中共怎能 容許台灣的民主制度危害到其統治的正當性?特別是公民投票制度是深化民主 的重要過程,再加上公民投票制度有可能成為台獨的法理手段,更與中共「一個 中國原則」下的國家主權認知違逆,中共自然要用盡一切手段來防堵台灣當局可 能「出格」的言行。因此,中共若不揚棄共產主義,就永遠沒有可能與同屬民主 社會的台灣與美國維持真正的三邊家族型的三角關係,兩岸的緊張隨時可能呈 現,中國統一的夢想更將遙遙無期。

第三項 國內的影響

本研究第四個假設認為,國內各政黨因意識形態的差異過大,短時間內意見 難以整合、內化。是以,對公民投票制度的規範與實踐,將產生難以避免的爭議。

國內藍、綠兩個陣營意識形態的重大差異,確為台灣社會最大的夢靨。由於藍軍 主張「一個中國」3,希望加速兩岸間的各項交流,以增進兩岸間的對話與了解,

拉近彼此的距離,「一個中國」的願望才不會漸行漸遠。綠軍則以透過公民投票 建立台灣共和國,俾與中國劃清界限為主要思考。因此,對於兩岸間的交流總先 考量政治意涵,並採取保守的策略。也因為藍綠兩個陣營這兩種不同的意識形態 與思考模式,對於國家未來發展的優先次序項目,就有不同的立場與見解。反映 在政治系統的產出項目時,也就有南轅北轍的政策主張。

藍軍可以以統治台灣五十餘年的中國國民黨為代表,兩個蔣總統的時代,雖 都反對台獨,堅持中國終將統一。但由於對共產黨本質體認之深刻,終渠等之一 生,都堅持對中共「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反共政策。強人時代結束後,

國民黨籍總統李登輝統治的十二年間,恰逢東西冷戰的結束,與和解時代的來 臨,這也讓國民黨的兩岸政策展現了新的思惟與新的做法。海峽兩岸白手套海基 與海協兩會的接觸與會談,以及兩岸之間的開放與交流,都讓兩岸政府或民間都

3 藍軍主張的「一個中國」是國統綱領下的「一個中國」,切不可與中共「一個中國原則」下的

「一個中國」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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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於舊時代的想法。再加上台灣內部政治改革的重大進展,傳統一元化的統治 或思考模式都受到了顛覆性的改革,台灣的主體意識也在多元價值並存的民主自 由體制中逐漸形成。台灣主體意識的形成並不必然要與台獨意識連結,但因熱中 推動建立台灣主體意識的泛綠陣營,將它與政治意識形態連結,並藉此擴大支持 群眾與執政基礎,並在公元二○○○年總統大選中獲得一定的成果。因此,台灣 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也變成了國內藍綠陣營區別的標籤。藍軍視綠軍之「台灣意 識」或「台灣主體意識」之論述為「去中國化」或「台獨」主張的代名詞,綠軍 則以藍軍之質疑「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為「反民主」或「賣台」的行 徑。藍綠之間的互不信任或相互掣肘,隨處可見、俯拾即得。

一九七○年代中華民國成功的經濟奇蹟成為舉世的典範,雖然在外交上節節 挫敗,但終能仰賴豐沛的經濟實力站穩腳步。然而,中共自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 定下改革開放的政策後,中國便在世界政治舞台上逐步崛起,廣大的中國市場成 為各國競逐的焦點。台灣則由於對中國採「戒急用忍」的政策,不免喪失許多商 機或先機。儘管二○○○年民進黨新政府執政後,宣稱改採「積極開放、有效管 理」的政策,但實質上仍然是「有效管理」重於「積極開放」,台灣的經濟奇蹟 面對中國經濟上的相對優勢,即將成為明日黃花。準此,台灣又仰賴甚麼與中國 區隔?與大陸競爭?無疑的,台灣將只剩下與世界先進民主國家共振或接軌的

「民主價值」

台灣在一九九一年至二○○○年間共舉行了六次的憲法增修,期間終止動員 戡亂時期、國會全面改選、地方自治法制化後的省(市)長民選、總統直接民選...

等都讓台灣躍升或擠身民主國家之林。然而,政治民主化的結果,並沒有給台灣 政治、社會、經濟等各層面,帶來更成熟與更穩定的局面。由於國內政治意識形 態的分歧、民主的政治文化更待落實與生根,頻繁的選舉使台灣社會的政黨、省 籍、族群造成更深的撕裂與不信任。特別是政治人物與媒體,幾乎不折不扣的成 為台灣社會的亂源。政治人物與媒體,各以其特定的意識形態,引導民眾相信自 己的主張才是唯一的「真理」,不同的政治意見或主張,則似乎將禍國殃民且「人 人得而誅之」。民主文化中的包容、尊重與理解,早已蕩然無存,這也就是為什 麼台灣每經一次選舉,社會就要撕裂一次的原因。如果台灣島內民主的政治文化 無法提升,藍綠之間不能互相包容、尊重與理解(不敢要求彼此欣賞),又如何 侈言兩岸之間的相互包容、尊重與理解?

公民投票法的訂定及公民投票的施行,本有深化民主的用意與價值,特別在 先進的民主國家,公民投票乃是展現國民集體意志,確認國家總意志,並終止朝 野政黨或政府與國會之間紛爭的重要民主程序。無如綠營將公投作為二○○四總 統大選攫取大位的工具,藍軍為思反制,不但在公民投票法的制定時,設下重重 施行上的障礙,第一次全國性的公民投票更在「違憲」「違法」的爭議中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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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不論是公民投票的制度或公投實施的本身,都成為最大的輸家。公投成為 輸家即意謂著台灣的民主發展之挫敗,國內各政黨間意識形態的差異過大,彼此 意見難以整合、內化,當是最大的原因。

第二節 研究檢討

在這一節中,我們將要針對我國公民投票法的內容,及第一次實施全國性公 民投票制度所產生的問題,提出總結性的檢討。

第一項 公投法內容的檢討

公民投票法的訂定乃是提供人民實施直接民主制度的一項程序性之工具,但 由於太多的政治動機潛藏其中,致使公民投票法在倉卒立法的情況下,尚未能凸 顯其整合社會歧見的民主功能前,本身就已負載了過多的歧見。以下將列出公投 法內容受爭議及其或應修正的部分,以為本研究對公投法修正之具體主張。

一、修憲複決的合憲化 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明定,全國性公民 投票適用的事項包含「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且整部公投法中也沒有人民對於「憲 法修正案之複決」的提案人與連署人的規定。另依我國憲法暨增修條文所定的修 憲程序為修憲案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出席立委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經公告半年後 由國民大會複決(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來看,公投法本項規定 不但違憲,人民也無從行使此項權利。因此,本研究認為應儘速修憲將國民大會 廢止,另就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明定交由人民「強制複 決」,則公投法此項授與人民對於「憲法修正案之複決」的權利,不但立即合憲,

並且將得到實行上的最有力保證。

二、公投程序矛盾的修正 公投程序矛盾的事項包括(一)公投事項審查機 關的不同規定;(二)公投事項審查機關或主管機關審查期限的不同規定;(三)

公投事項審查機關或主管機關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名冊的次數與時間的重 複規定;(四)公投事項審查機關或主管機關於審核期間,應依提案性質分別函 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提出意見書之期限的不同規定;(五)通知 提案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的機關到底是審議委員會還是各該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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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規定等等,都是問題。本研究另外要指出的是,整個公投法第三章第一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相關程序規範中,立法者似乎一直想把地方性公民投票的類似 規範與全國性公民投票冶於一爐,也是造成整部公投法用字遣詞間,常會令人覺 得前後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反倒是第三章第二節地方性公民投票的規範中極其 簡略,又沒有「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相關規定」的授權,真要實際執行時,恐怕 將無法辦理。因此,建議應儘速修正公投法。

三、人民修憲創制權的授權 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民投票的 事項,其中最引發爭議的部分應屬人民的制憲創制權與複決權及修憲創制權的未 被授與。憲法的制定本來就不是法律的層次所能規範,制憲的創制權或複決權原 本就先於憲法而存在,規不規定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政治精英及人民面對制憲 時,是否有足夠的政治智慧。本研究認為修憲創制權確為國民主權的一部分,如 果能多透過說明,取得國外的理解與國內的共識,未來先透過修憲,將人民對憲 法的創制與複決權入憲,其後再修訂公民投票法,使人民取得修憲創制權的合法 性,才能真正落實此一國民主權的行使。至於日後人民取得修憲創制權時,我們 建議可依立法創制的規定,只授與修憲的原則創制權即可。

四、公投門檻的降低 所謂公民投票案的門檻,以全國性公民投票而言,包 括提案人人數、連署人人數與連署期限及公民投票通過的門檻規定。本研究認為 提案和連署的雙重門檻設計,似無必要。事實上,採用公投制度的國家也甚少見 有雙重門檻之設計者,美國各州、瑞士、或義大利等國家也都只有公投提案的連 署門檻而已。更何況,我國公投法所訂之提案人與連署人並未有如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中所載罷免案的連署人與提議人不得重覆,應分開計算的規定(第七十四 條)。所以,公投案如能改為單一門檻,一則可以簡化流程,節省各項成本的支 出,二則在提案與連署合而為一後,人民任意公投案的提出將需更加謹慎,並在 爭取更多民眾支持與瞭解後才能提出,也是讓提案者學習以更負責的態度來面對 公投提案問題的一種方式。

其次,連署人人數需達百分之五以上是否過高,其實見仁見智。不過值得省 思的是,創制案與複決案意義不同,創制案是人民所提者乃是從「無中生有」的 新案,其理念應獲得較多的闡釋與支持,才能成案。且創制案愈頻仍,對民意機 構(或立法機構)的職權行使來說愈有影響。因為創制案愈多,將愈顯示人民對 於立法機構的信任度之不足。而對立法複決來說,法案已於立法機關訂定,人民 所需要傳達或宣揚的概念較單純,用同樣比例的連署人才能成案,似乎尚有斟酌 的餘地。換言之,將來公投法修正時,連署人的比例似應依創制案或複決案之不 同而加以區隔。而關於有些學者所提保障少數民族權益的問題,亦應一併予以檢 討。至若連署時間過短的質疑,本研究持保留態度,但仍建議連署時間可依創制 案或複決案之不同而加以分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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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關於公投案通過的門檻問題,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須有投票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且有效投票數中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才算通過,是一種雙重門 檻的設計。我們認為民主政治需要最多數人的參與和支持,因為參與的人愈多,

所作成的結論才愈具代表性與正當性。從這個角度看,訂定出席投票人數的門檻 無可厚非,且恐怕仍有其必要性與民主價值,問題是什麼樣的比例作為門檻才算 合適,值得斟酌。本研究認為,雙重門檻的設計,不失為現在國內意識形態兩極 化,社會對立嚴重情況下的較佳措施。但卻未必需要所有公投案一律都採出席投 票人數高門檻的設計。修憲案與總統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所提攸關國家安全事 項的公投,應具有全國人民的較高共識,或仍以高門檻為宜,其他法律層面的議 題或公共政策的決定,則應降低門檻。降低門檻的實質好處是,讓真正的反對者 也勇於站出來表達不同意見,藉以區隔「反對者」與「無意見者及冷寞不參與者」 並用茲探得真正贊成與反對的比例,使投票結果,至少能讓願意尊重多數決者對 制度或遊戲規則本身沒有抱怨,而民主深化的效應,也才能在每一次的公民投票 經驗中獲得有效的累積。

五、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的改進 首先,我們認為公民投票審 議委員會的設置,及其實質審核人民可否就特定事項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未必 不符直接民主制的精神。在英國沒有國會多數黨的通過,根本不可能有公投案;

法國的國會兩院也可透過同意權過濾公投案(黃偉峰,1999:30∼33);美國部 分州的州議會也扮演過濾人民提案的角色,但似乎沒有人會否認英國、法國或美 國是民主國家。所以問題的癥結,不在人民所提的公投案是否受某種機制的審 查,而在於該國民主是否已經深化,參與的政治文化是否已經高度提昇等。倒是 以目前台灣的政治環境來看,政黨間的惡鬥頻仍,而這種惡鬥的情形在立法院尤 其顯著。而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卻要依立法院政黨席次比例推薦產生,當然要令 人疑慮。因此,我們主張將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產生,或可仿效監察委員、考 試委員或大法官的產生模式,先訂定若干積極或消極資格的規範,再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受命的委員則必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或可獲 得人民的信賴並維持其中立性。

第二項 公投實施後的檢討

由於我國第一次實施全國性的公民投票,是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所提出的 防禦性公投。此處我們也僅依據此一經驗提出檢討。

一、防衛性公投提出的時機 儘管公投法第十七條授權總統經行政院會議通 過,即可提出防衛性公投。由於此項公投的針對性極為強烈與敏感,甚且可能衝 撞美、中、台的兩岸架構,因此總統持此尚方寶劍,必須謹慎以待。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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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性公投的提出,必然是要彰顯國內的集體意志,因此它必須確實能凸顯出共 識型公投的意義,如不能達到此一目的,我們以為寧可不要提出。所以,為了尋 求或取得防衛性公投真正最大多數的國內集體共識,總統除了必須衡酌適當時機 外,我們建議此項公投案提出前,能先與朝野重要政黨及其領袖進行溝通,並取 得一定程度的共識後再提出。因為,防衛性公投的意義,必然在於它的形式意義,

而不在於此項公投的實質內容。能匯集國內最大多數人民的共同意識,向中共或 全世界發聲、傳達出台灣人民的集體主張,才是制定防衛性公投的最主要目的。

二、防衛性公投現階段不宜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辦 我們認為基於防衛性公投 的特殊性,如果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辦,恐怕將模糊議題的焦點,造成公投結果的 失真。換言之,激情的選戰語言可能耗損公投的理想,使公投淪為選戰攻伐的政 治工具。本次兩項公投,根據藍綠雙方陣營的說法,對於公投內容的見解本身並 無差異,但卻因摻雜了總統大選的因素,使得共識型公投變質走調,甚至因而被 否決,受傷害的除了公投本身可能具有的改革功能之外,當然也會促使所有的國 人喪失對於公投之民主價值的支持與信賴。其次,就台灣目前的民主化的進程觀 察,民主文化因內部意識形態的高反差效應,致使民主文化的落實,還有一段較 長的路程需要全體國人共同努力。也因此,任何可能摻雜意識形態的公投,仍以 單獨舉辦為宜。準此,立法院應儘速修法,避免藍綠陣營各自解讀、各取所需,

致民主法治不易生根。所以,防衛性公投就台灣現階段的政治環境來看,本研究 認為還是以單獨舉辦為宜。

第三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的結果可以確認,兩岸關係對於我國公民投票法的制定,或全國性公 民投票議題的設定,都有明顯的制約性效應。無論從陳水扁總統宣稱將制定公民 投票法,或將提出防禦性公投時,中共的強烈反對與美國的高度關切,都相當程 度的影響了公投法的內容或公投議題的擬定。

中共強烈反對的原因,除了共產集權專制體制與公民投票制度所呈現的民主 自由價值極不相容外(台灣藉公民投票來深化民主,長遠來看,對專制中國的紅 色政權當然可能造成不利的衝擊,這一點對中共執政當局內心其實應有隱憂,但 卻不能也不敢以此理由明言反對),中共最主要的說辭還是在,擔心台灣制定公 民投票法或實行公民投票制度的結果,將會在可能的未來給台獨主張者提供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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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並藉以實現法理台獨,造成兩岸永久的分離。亦即中共不能容許台獨主 張者,藉公民投票的民主機制,來完成彼等所期待的「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的建國法理程序。台灣獨立建國的結果,對中共而言,固然會影響其東出太平洋、

擴大軍事縱深度的戰略規劃,更重要的是,中共將很難向自一八四○年鴉片戰爭 以來受屈辱的民族情感交代。中共其實需要不時地喚醒人民的民族意識,並藉民 族主義集體情緒的集結,來移轉民眾對共產專制政權可能產生的質疑與注意力。

為此,中共要時時高舉民族主義的大旗,向台灣做高分貝的喊話,警告台灣也提 醒世界:「台獨的結果就是戰爭」。台獨是否真的會引發中共對台灣的戰爭?沒有 人有權利要台灣人民去冒險「求證」

美國的高度關切,則源自於必須對於中共的強烈反對有所回應,以避免兩岸 因持續升高緊張,發生擦槍走火的意外,影響美國的利益。美國堅持台海兩岸應 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現狀。美國希望兩岸透過對話與相互尊重的理 性態度,尋找到兩岸人民都同意的方式,和平解決兩岸爭議。這種思維的理解,

其實就是美國不希望民主的台灣被專制的共產中國所併吞的委婉語。

台灣必須了解,美國現階段在區域穩定及打擊恐怖主義的議題上,需要中國 的協助,在可容忍的一定範圍內,美國必須對中國釋出善意,並尊重中國的意見、

「滿足」中國的某些需求。因此,當然不希望台灣在這個節骨眼,為美國憑添困 擾,甚至迫使美國要在放棄台灣(根本不符合美國利益)或與中國正面攤牌(現 階段也不符合美國利益)之間做困難的抉擇。

對美國而言,美國最根本的利益,是能夠造成中國向美國的民主價值和平演 變,一如前蘇聯共產帝國的瓦解一般。在未能達成此一目標前,美國需要與中國 維持一定的友善關係,以藉助中國的力量,共同穩定亞洲的區域和平。另一方面,

美國也要爭取時間,積極與亞洲民主的盟邦,部署防止共產中國逸出西太平洋的 防線,以避免美國在西太平洋實質利益的受損。台灣自一九五○年代起,一直就 是美國西太平洋防止共產主義東進的防禦島鍊之一環,被譽為不沉的航空母艦。

在亞洲的主要共產勢力尚未瓦解前,美國根本就不願見到台灣被共產中國併吞,

以致美國的西太平洋軍事部署,必須向關島或美國領土退縮。

在這樣的認知下,我們自然可以理解,美國強調兩岸必須維持現狀,不允許 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且要求兩岸必須以和平的方式取得共識的策略,就是在 警告中共不得用武力解決兩岸爭議。因為美國相信,民主的台灣不可能接受共產 專制中國的招降。當然台灣也不能夠主動為中國製造對台用兵的藉口,造成美國 必須為了保護美國長遠的利益而與中國兵戎相向。因此,中國既然對台灣的公投 立法與公投議題反應強烈,美國當然不能不表態,一則壓制台灣,不要讓台灣的 公投成為兩岸衝突的引爆點,使台灣回歸到美國的戰略布局中,不要為美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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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另則也暗示中國,台灣的公投如僅止於內部事務的討論,不觸及中共的紅 線時,那是一種民主深化的過程,符合美國的價值與利益,中國不能以武力觸及 美國所畫下的藍線。這種手法,當然就是預防外交的策略運用。

台灣的外部環境既如上述般的明確,目前要做的當然就是如何讓內部環境中 的藍、綠雙方陣營,儘可能捐棄各自未盡合理的堅持,發揮智慧,探求台灣社會 內部的最大公約數。而此一最大公約數,既能發揮整合藍、綠歧見的效果,也符 合民主社會的主流價值,為國際社會所肯認;更不致被中共找到借題發揮的藉口

(當然民主的台灣,只要堅持不與專制的共產中國統一,中共總會找到藉口借題 發揮的。但台灣只要不刻意衝撞美、中、台穩定的兩岸架構,時間未必對台灣不 利,中共借題發揮的藉口,也未必可以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

上述的最大公約數究竟是什麼呢?本研究認為是堅持打造一個更自由、更民 主與更均富的中華民國。本研究認為以「中華民國」作為國內藍、綠雙方陣營的 最大公約數,它的意義如下:

第一、中華民國肇建於一九一二年,九十四年來國祚未嘗中斷。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共政權)乃一九四九年自中華民國分裂而出,中華民國如繼續在台灣地 區行使其國家主權或統治權,中國終將統一的意義就不容中共曲解,不論現階段 要將兩岸的現狀定位為「兩個中國」或「一中兩國」,都不影響對未來「一中」

的追求。中共如果連「中華民國」都不接受,甚至借題發揮或武力相向,其實並 不容易說服國際社會。因為,同樣都是「中國」,中共如何向世人指控「中華民 國」(中國)分裂「中國」?還是中共要昧著良心、枉顧事實地說「中華民國」

分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誕生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來 不及參與,中華民國一直存在,現在說「中華民國」在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

恐怕連中共自己都不敢相信「中華民國」有此能力?更何況要說服世人。準此,

中共如果想對「中華民國」動用武力,只怕還得另覓口實。

第二、「中華民國」作為國內各政黨間的共識,至少有尊重體制、尊重憲法 的意義。我國憲法明定國名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目前的憲政體制或政府 組織,都依中華民國憲法的規範在運作,就憲政主義或法治政治的觀點來說,不 管喜不喜歡、願不願意,這套憲政秩序未經合法程序修改前,國內每一個人都受 到它的約束,也都必須遵守這套憲政秩序。如果心中不承認中華民國的人,實質 的作為也可以不遵守中華民國憲法的規範,那麼這個國家即便不成為無政府狀 態,其前途也十分堪慮,因為一但反中華民國的人,建立了新的國家、新的憲政 秩序,那麼反對這個新的國家、新的憲政秩序的人,也可以依樣畫葫,給予抵制。

所以,中華民國憲法規範之下的憲政秩序,在台灣必須獲得一致的尊重,憲政主 義與法治政治才能在台灣落實生根,民主文化的經驗也才能夠有效累積。台灣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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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反對中華民國的人士,千萬不要忘了,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歷經六次修憲(至 二○○四年止),後五次的修憲代表,全數都在台灣地區以民主方式選舉產生,

其代表性與正當性豈容置疑?不尊重這套中華民國憲政秩序的人士,本質上就是 反民主,果如是,又何庸侈談民主?

第三、「中華民國」作為國內各政黨間的共識,我們必須明白「中華民國」

所代表的意義是「自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之追求與信守,主張統一或獨 立的人士應該了解,經過和平方式及以全民意志所達成的統一或獨立的新的國家 或新的國名,並不應是統一或獨立主張者所追求的最終目標。無法保障人民能過 著真正「自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統一或獨立的追求都不可取,也不會 被中華民國全體人民所接受。任何可能破壞目前中華民國全體人民所享有的「自 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之做法,都應受到譴責與排除。「自由、民主與均 富的生活方式」之追求與信守,是作為一個「人」最起碼的人性尊嚴的尊重與保 障,政治人物不能因為個人的政治信仰,而忽視或侵犯了對於一個「人」最起碼 的人性尊嚴的尊重與保障。我們既要尊重過去的歷史,也要為未來的歷史負責。

瞭解了「中華民國」作為國內藍、綠雙方陣營的最大公約數的意義之後,本 研究擬從「自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之追求與信守的脈絡,向國內藍、綠 兩個陣營提出具體的建議:

一、對於綠營的建議 本項建議特別針對執政的民主進步黨,我們呼籲民主 進步黨勇敢、負責的拋棄「台獨黨綱」的包袱,以最大的誠意,營造國內政黨間 與兩岸之間的大和解氣氛。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三日,民進黨第五屆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了黨綱 修正案,在基本綱領中增列「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的主張,其文字 如下(民進黨中國事務部,2001:11∼12):

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訂新憲法的主 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這就是俗稱的「台獨黨綱」或「公投台獨黨綱」「公投台獨黨綱」的名詞其 實是略有矛盾的。試想台灣的前途,如果應由台灣全體住民,以自由、自主、普 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公民投票當然是最符合國民主權原理與直接民 主制度的做法,問題是民主進步黨預先替人民選擇了唯一的「最佳」選項,那麼 公民投票共同決定的意義又何在?除非它是一個高度共識型的公投,公投的目的 旨在完成法定程序而已。但就目前的國內政治與社會環境來看,「台獨公投」根 本不是共識型的公投,反而可能造成台灣社會的分裂,甚至提供對岸對台用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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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可以說,「台獨黨綱」的出爐,除了對民進黨的政治理念有宣示性的意義 外,看不出它對「自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之追求與信守的價值性。因為 把一個黨的政治信仰,強加於全體國民之上,絕不是民主自由或進步的體現。

如果說「台獨」只是民進黨的政治理想,這個理想尚須通過公民投票的考驗,

一旦公投的結果與民進黨的政治理想背道而馳,民進黨仍願遵守公投的結論。民 進黨籍立法委員郭正亮就指出(郭正亮,1998:70),如果台獨優先,則民進黨 不管公投結果如何,都將繼續堅持台獨,既然如此,公民投票有何意義?如果民 主優先,則民進黨應尊重公投結果,但萬一多數台灣人民願意接受「一個中國」,

民進黨將如何因應?民進黨雖然沒有提出明確的答案,但既然認同民主體制,追 求民主程序,民進黨接受公民投票的結果應是唯一的選擇,既然公民投票的結 果,是民主國家的必然依據,那麼政黨之間統、獨的堅持,是否仍有必要,恐怕 值得省思。的確如此,既然民意未可知,台獨的主張不論在國內或兩岸間都會造 成嚴重的對立與緊張關係,實難理解民進黨此項堅持的智慧所在。

民進黨中央於一九九九年五月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上制定了「台 灣前途決議文」,決議文指出4「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 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 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

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二○○一年十月民進黨第九 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了將「台灣前途決議文」提升為黨綱的提案,

原「台獨黨綱」雖未被廢止,但形式上可類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意味,有後法 優於前法的適用原則。或謂這個決議文已替代了民進黨的「公投台獨黨綱」,民 進黨已承認依目前憲法,我國的國名稱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現狀與 事實,已無須透過公投來確認,倒是「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 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事實上,這只是個障眼法,「台灣前途決議 文」並沒有取代「公投台獨黨綱」,一旦要將「中華民國」改名時,仍然適用「台 灣前途決議文」中所述,「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 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的規定。民進黨其實仍堅持其「台獨黨綱」,這種對信 仰的堅持,在宗教上或許令人敬重,在民主政治的理念上,卻讓人不敢茍同。

又或謂要求民進黨放棄「台獨黨綱」,是否同時也該要求藍軍放棄「統一」

的信仰。本研究的答覆是,「國統綱領」是中華民國政府依法所制定,政黨依國 家的政策制定政綱,應予鼓勵,而非譴責。除非政府依法修改憲法,並依法廢棄

「國統綱領」,另制定「台獨綱領」,否則無由要求人民團體不遵守國家的憲政秩 序。只是主張統一的政黨,也應該謹遵「自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之追求 與信守的脈絡,而切不可勉強為統一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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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揚棄「台獨黨綱」,對民進黨而言有何損失?民進黨將無法再透過台 獨論述與台灣意識作連結,在選舉時可能失去可資操作的議題而已。但如果因此 而能換得國內各政黨的和解、合作;對中共而言,可取得較穩定的兩岸關係,而 有利於台灣的民生經濟持續穩定的成長時,得或失?民進黨恐怕應該再行合計。

二、對於藍營的建議 泛藍主張兩岸的終局是統一的中國,但是藍軍必須謹 記「統一的中國」指的是「自由、民主、均富的中國」。共產主義是危害自由民 主體制的罪惡淵藪,中共至今仍抱持共產主義而不放,藍軍在與中共交往的同 時,不能基於交往或爭取互信基礎,而對於中共反自由、反民主、反人權的惡行,

給予較多的諒解。果真如此,藍營將對不起眾多被專制獨裁政權壓迫的大陸同 胞,也無法獲得台灣人民的信任,更無法向世界各國說明「此際兩岸無法統一的 理由」及「日後追求兩岸統一的核心價值之所在」

這裡我們願意再引述本研究第八章中的申論,即兩個蔣總統的時代,已為藍 軍奠下了反共的基礎,蔣總統堅持一個中國,舉世有誰會懷疑其反共的真情本 意?近年來,藍軍對於綠營執政當局的批判不遺餘力,這是民主社會制衡監督的 常態,這種努力當獲肯定。但面對兩岸爭議時,藍軍共同譴責專制獨裁政權的力 道,遠弱於對國內綠營的批判,恐怕策略上還要再思考。我們可以理解藍軍作為 統獨之間橋樑,或說希望維繫與中共溝通管道的暢通,並以防止台獨主張的過激 作法引發中共誤解,而導致兩岸災難的憂慮與防範未然的良苦用心。但如果把台 灣意識解讀為追求自由民主的意識(不要忘了,歷次民調,都有八成左右的台灣 人民,主張維持現狀,千萬不要把這些人都推給了獨派或綠營),那麼「民主台 灣與專制大陸」及「台灣內部的藍軍與綠軍」之間,究竟那一個是敵我矛盾,那 一個是內部矛盾,部分走偏了的藍軍人士恐怕還需想清楚。

其次,關於「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的問題,本研究此處仍願重申

「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並不全等於「台獨意識」或「台獨主張」。民 主制度的遂行,在於獲得所屬選舉區內,最大多數選民的支持。準此,實行民主 制度,就不能脫離對於選舉區所屬的斯土斯民的關懷,這就是「本土意識」。此 刻我們身在台灣,因此,「本土意識」指的就是「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

在政治上,「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如果和「中國意識」對稱時,藍軍 尤須要有高度的警覺,千萬不要自陷泥淖。藍軍應該正確的解讀「台灣意識」或

「台灣主體意識」何時是指「自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之追求與信守,及 對於斯土斯民的關懷?何時卻暗指「台獨意識」或「台獨主張」;而「中國意識」

又何時是指「專制獨裁之共產集權體制下的政治中國意識」?何時是指「自由、

民主、均富的中國」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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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投票法的制定而言,公民投票是民主深化的過程或工具,中共強烈反 對,認為有「台獨」之虞。泛藍則無須作如是觀,泛藍可以把此時公投可能引申 的「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導向對於「自由、民主與均富的生活方式」

之追求與信守,及對於斯土斯民的關懷的脈絡下之政策主張,因此,就自然可以 對有民主深化意義的公民投票法的制定,毫不猶豫的加以推動。如此,自能改變 台灣人民對泛藍已往的刻板印象,也讓泛綠沒有藉口指責,同時更不會將「台灣 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的論述權、主導權與支持選票,全數放棄而拱手讓與 泛綠。事實上,泛藍根本不用如中共般的「擔心」,認為「公投將導致台獨」,因 為,面對美、中、台兩岸關係的制約,泛綠根本不能提出或做出逾越台海三角穩 定架構的公投方案。公投不一定會導致台獨,泛藍主動放棄「台灣意識」或「台 灣主體意識」的論述權、主導權與支持選票,無法取得中央執政權,台灣才會有 台獨的危機。泛藍的統獨意識形態非常明確,泛藍應加速推動台灣的民主深化過 程,並積極回應「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識」的民主論述,更要積極爭取台 灣民眾的信任與支持,一旦取回中央執政大權,台灣哪來的「台獨」危機?專制 獨裁的中共,深怕台灣的民主自由制度,會變成中共的「照妖鏡」,泛藍對於台 灣的民主自由制度,又何懼之有?對此,泛藍或應慎思。

第四節 研究展望

海峽兩岸政府間和台灣內部藍綠兩陣營間,存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那就是

「缺乏互信」。沒有「互信」,雙方很難取得真誠、長久的共識;沒有「互信」 彼此就很容易陷入猜忌、疑慮的情境中,而以自己的立場與思維來衡度對方,並 假定對手的謀略與邪惡。在政治上,如果還摻雜了意識形態的矛盾時,對立與衝 突也就更難避免了。因此,我們認為取得彼此的互信基礎,不但是國內藍綠陣營 和解的第一步,也是消除兩岸緊張與敵意的重要步驟。然而互信的基礎,不會由 天而降、憑空而生,互信須靠長久的經驗來累積。但是,這種經驗卻又要從何而 來?本研究認為當事的雙方,應盡其努力向對方堅定而持續的釋出善意。善意是 什麼?那要看對方在意的是什麼?如果一時無法達到對方的目的,至少讓對方能 感受到,己方的作為正朝著他在意的方向在努力;最差也要讓對方感受到,己方 的作為不再與他所在意的方向背道而馳,彼此的差距是可能或正在逐漸縮減中。

這樣的善意如能堅定不移、持續不輟的向對方釋出時,互信的基礎就會在善意的 經驗中累積與發酵。

(18)

台灣內部藍綠兩陣營間互信基礎的建立,其實比較容易。那是因為我們有追 求「自由、民主與均富的國家」之共同目標。現在的差異只是國家未來發展的目 標,有意識形態上的爭議而已。這個爭議在建立「自由、民主與均富的國家」之 前提下,如果進一步衡酌台灣所處的現實環境,並副以憲政主義及民主法治政治 之落實,其時就不難找到出路。

直接的說,台灣緊鄰著大陸是一個不能改變的現實,基於地緣政治的因素或 考量,不論情感上喜不喜歡中國,也不論情感上對台灣的未來主張統一或獨立,

在理智上,總不能否認台灣未來的定位與中國有著密切的關連性。中國是否能夠 完成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與社會現代化之體制與體質的改造,都牽連著兩岸 統一或分離的進程。質言之,兩岸統一或台灣獨立的選擇,在中國未能完成政治 民主化、經濟自由化與社會現代化之體制與體質的改造前,根本就沒有條件。更 明白的說,中國的政治、經濟及社會體制與體質的改造沒有成功,依照我國的憲 法及國統綱領的規定,兩岸根本就不能統一;同理,專制獨裁的中國,會尊重多 元並存的民主價值,容許台灣透過公民投票完成法理上的獨立?獨派不能自欺欺 人。讀透了中國本質對台灣未來的影響之後,還會認為台灣內部此刻的統獨論辯 具有意義嗎?台灣現階段最需要的舉其大要而言,可能是爭取時間,在經濟上進 行各項基礎建設,提升台灣的競爭力,替國家與人民累積更多的資本;在社會上 大力推動各種福利措施,縮短貧富差距,打造一個「老有所養、壯有所用、幼有 所長」的福利國家,而最重要的政治問題的處理了。

前面提到,希望台灣內部對立的藍綠雙方,應互釋善意以建立互信基礎。主 要的作法,除了前一節所提到的,藍營應積極擁抱「台灣意識」或「台灣主體意 識」,對於中共專制獨裁政權的批判尤其要更加用心、更下工夫,其火力絕不能 低於對綠營的監督力道。不如此,中國的民主就不能早到;不如此,台灣內部共 生互利的情感就不能加速建立。而對於綠營來說,綠營應放棄台灣獨立的終局設 定,還給人民自由選擇的空間,這是建立兩岸互信基礎的第一步,更是國內藍綠 陣營和解的起始點。因為,綠營這樣做,是回歸憲政秩序、遵守憲政主義的象徵 與實質,否則藍綠之間真誠、長久的共識與互信不易維持。

另外,就以公民投票深化台灣的民主來說,綠營必須避免提出容易造成兩岸 或國內藍綠陣營緊張乃至於衝突的議題。因為這類議題既無助於台灣內部的民主 深化,也無益於台灣內部共生互利的團結氛圍之營造與強化。這裡要指出的是,

國內藍綠陣營之間的互信基礎尚非常薄弱,公民投票法制定並實施的背後動機,

猶令許多人士強烈懷疑。綠營此時如有和解的誠意,應該有所自制。

本研究建議綠營,在國內互信基礎與團結氛圍未能有效建立前,特定意識形 態的公投議題應自我排除。最佳的狀況是,原則上從地方自治事務的公投做起,

(19)

這才是深化民主的有效做法,且對內對外都能排除疑慮。如果不得已要舉行全國 性公投,應先做朝野政黨間的協商,確定為共識型的公投再提出,否則,非共識 型或爭議性高的公投議題一旦提出,雙方陣營難免都要動員群眾,藍綠之間互信 基礎與團結氛圍的建立將成為畫餅,朝野之間的努力也將付諸流水。所以,有爭 議的全國性議題,恐怕還是放在立法機關,藉由說理、辯論、協商來化解,而不 要訴之於多數決的『力』來解決。長此以往,公投在台灣實施具穩定與可信賴的 經驗後,必能真正深化台灣的民主,強化台灣內部的團結。

至於兩岸間的互信又該如何建立呢?事實上兩岸之間的根本問題出在政治 意識形態上的差異,亦即共產集權專制與民主自由體制的不相容性,這是敵我之 間的矛盾,要化解無法靠單方面的努力或退讓。基本上,只要中共不放棄共產主 義的意識形態,只要中共堅持一黨專政的獨裁專制統治、只要中共昧於事實根本 不承認兩岸分立分治的事實、只要中共執意非理性的否定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現 實,兩岸爭議的化解及兩岸互信基礎的建立並不容易。因為,中華民國絕不接受 中共的矮化、中華民國絕不放棄主權獨立的捍衛、中華民國絕不放棄對自由民主 體制的追求與堅持,換言之,中華民國絕不同意投降式的統一。中華民國依照立 國的精神、依照憲政主義的理念、依照國統綱領的規範,中華民國追求兩岸統一 於未來「自由、民主、均富」的一個中國,而不是統一於「集權獨裁專制的共產 中國」。但這也不意味著在沒有中共的善意回應前,台灣也完全無可作為。

兩岸之間同文同種,有共同的文化與信仰、有相同苦難的歷史經驗,兩岸之 間其實可以有很多共同對話的基礎。台灣方面可先釋出的善意是,執政的民進黨 先宣示廢除台獨黨綱,並回到「憲法一中」的架構下5,推動兩岸經貿、文化等 較無關於政治層面的廣泛交流。透過交流、互動,可以促進彼此的理解與體諒;

透過對話、會談,可以增強彼此的善意與互信。而在公民投票制度的實施上,既 已從地方自治事務的公投做起,也避免了朝野之間有爭議的全國性公投議題,那 麼公投制度對台灣而言、對全世界的觀感來說,都是具有深化民主的意涵而已,

自可消除中共所謂「法理台獨」的疑慮。台灣的公民投票制度所帶來的民主深化 的作用,如果可以透過兩岸間的交流與互動,在大陸政府與人民間撒下種子,總 希望會有開花結果的一天。再說,即便台灣釋盡了善意,仍得不到中共的對等善 意,亦即中共仍堅持其頑固不化的「一個中國原則」,無視於中華民國主權獨立 的事實時,來自於全世界的壓力,自然要由中共承擔,與台灣何干?因為台灣已 善盡了應盡的責任。

5本研究認為政府是否應回到「九二共識」的基礎,應先確認中共是否認同「九二共識」就是「一 個中國、各自表述」的立場,如果是,則政府應可回到「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如果中共仍堅持

「九二共識」是兩岸都承認「一個中國原則」,那麼應讓中共說明「一個中國原則」是指中共的

「三段論」「四段論」或另有所指?如果要中共說清楚「九二共識」的內涵,有實質上的困難,

(20)

倒是一旦大陸政治民主化了,再加上經濟自由化、社會現代化後,台灣的統 獨之爭,將會失去爭論的價值。因為,此時如果兩岸要統一,已經是水到渠成、

毫無障礙。反之,如果此時台灣透過公民投票,以團結的台灣民意顯示絕大多數 仍堅持要獨立時,多元價值的尊重乃是民主體制的基石,那時,民主的中國,只 怕只會祝福而已,而兩岸之間的夥伴關係,自會有一番新的風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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