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3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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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張容華
電話:02-23979298#62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200356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
,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一百零一年退休 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發給年終慰 問金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交通部102年4月16日交人字第1020010311號函辦理。
二、查「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二點規定:「(第1項)發給對象如下:(一)按月支(
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 退休(伍)人員(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 費及半俸人員)。(二)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軍公 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包括下列人員:1、在職期間 因公成殘,支領月退休金或於101年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 公教人員。……。(第2項)前項第2款所稱因公成殘、死亡
,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所定標準 認定之。」又該點說明欄敘及第2項所稱軍公教人員相關 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係指軍人保險條例、陸海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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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等相關規定。
三、查退休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因執行公務致成殘,得依前開 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慰問金,並以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 2點第2項所稱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 作為審查依據。考量旨揭人員係依銓敘部97年3月19日部 退一字第0972977218號函規定選擇繼續適用「勞工保險條 例」,渠等在職期間因執行公務致成殘,並依「勞工保險 條例」相關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之失能給付有案,該「勞工 保險條例」自屬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所稱軍公教 人員相關保險法規之範疇,並得依前開發給注意事項之規 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 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 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3-07-05
17: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