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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爭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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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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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爭議何在

本文是討論安樂死的一篇哲學文章,所以雖然安樂死的議題有許多切入的面向,如 法律、社會文化、經濟等,但我關心的焦點是支持與反對安樂死的論證有哪些,以 及它們的效力為何。譬如說,哪些因素在討論安樂死時,在道德上是相關的因素。

而要呈現並評估這些論證之前需要先對一些概念進行釐清,例如何謂安樂死,安樂 死與自殺的關係。

由於我們在此所處理的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容許蓄意地結束一位無辜之 人的生命。而如果要有堅實的基礎來討論這些生命盡頭的相關議題的話,我們勢必 得面對一些更根本的形上與道德問題,像是何時一個人算是死亡,陷入永久植物性 狀態(Permanent Vegetative State,以下簡稱 PVS1)的患者是生是死;或是更重要的 價值問題如死亡為何是不好的。因為如果死亡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個嚴重傷害的話,

那蓄意地結束一個人的生命明顯是有問題,在道德上可能永遠不能被接受,而我們 似乎就有一個很強的責任要努力地維持生命,哪怕生命的品質有多不堪忍受。雖然 一般我們認為死亡總是不好的,可是似乎有些情況下我們願意承認有生不如死的情 況,那為何會是如此?這些議題在討論安樂死時是重要的理論背景,我會試著呈現 出我認為最合理的看法,來釐清安樂死議題的重要性及其根本的合理性基礎。

第一節 論證負擔與論證策略

雖然直覺上我認為當生命中有意義的活動已不再可能之時,患者希望獲得協助以結 束這樣的生存狀態,而當我們清楚了解到患者的處境死亡對他比較好而接受他的請 求以結束他的生命在道德上似乎是可被容許的。反對安樂死一方面不只會嚴重侵犯 到我們所能給予這樣患者的協助;另一方面,也限制到患者從我們這邊所能得到的 幫助。反對安樂死的人,說的嚴重一點,是讓患者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所以,論       

1也有人使用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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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的負擔對我而言是在反對安樂死的那方。因此,首先我們會先檢視反對安樂死那 一方所提出的論證,我的目標是要指出他們所提供的理由或論證都不能夠成功的譴 責安樂死,或即使他們的論證真的能攻擊到安樂死,那根據其論證該被禁止或譴責 的也不會只是安樂死而已。雖然這樣的排除法無法窮盡所有可能的理由或論證,但 如果能成功地駁斥反對者所提出的主要論證,還是有構成相當強的理由來接受安樂 死。

這樣看起來似乎接受安樂死的那方只必須要駁斥那些反對安樂死的理由,可是 就這樣接受安樂死的話似乎仍缺乏一個穩當的基礎,因為我們普遍地相信說殺人是 錯誤的,特別是一個無辜的人,而允許安樂死違背了我們這根深蒂固的信念。況且 以往所被容許的殺人行為似乎都已找到可被證明為合理的理由,而那些理由明顯地 不能用來支持安樂死(但能因此反對安樂死嗎?),所以支持安樂死的一方需要說明 何以殺人是錯誤的理由不適用於安樂死,或找到其他理由或考量來凌駕反對殺人的 理由,並說怎樣的情況下死亡可以是個合理且在道德上可被容許的選擇。因此正反 雙方都應該要提出理由來支持或反對安樂死。所以支持安樂死的一方不光只要檢視 反方所提出的論證,我認為更重要的是要澄清安樂死這概念,並說明在什麼情況下 安樂死是可被容許及為何是可被容許的,而可能的話,建議說要設計怎樣的機制來 防止允許安樂死後可能會產生的各種問題。

此外,要注意的一點是安樂死的議題可分為道德和法律這兩個面向加以討論。

即使認為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可被容許的人,也不得就認為安樂死應該要被合法化,

或許有些人當考量到安樂死合法化之後對於社會所造成的各種負面影響太深遠,例 如,讓人們對生命價值的敏感度下降,或會有無法遏止的濫用問題等,而認為安樂 死仍不應該被合法。也就是說雖然在道德上進行安樂死是可被證明為合理的,但作 為一個社會政策時風險過大,所以仍應該被禁止。相對的,即便那些認為安樂死在 道德上是不可被容許的人,也未必就一定會認為安樂死是違法的。類似的情況譬如 說,個人出於私人偏好而去參加性愛派對,我們可能認為參與這派對的人有嚴重的 道德瑕疵,但卻沒有違法(假定這當中沒有發生任何其他會造成非法的活動,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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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動。而類似的判斷也可能出現在就道德上反對安樂死的人身上,如果醫生和患 者都是自願的,也未傷及他者,似乎就只是私領域的事情,所以他們可以認為同意 進行安樂死的醫師和要求安樂死的患者在道德上都有問題,但不應該在法律上禁 止。因此就安樂死的相關議題會分為兩個部分,先處理道德層次的問題之後,再來 討論安樂死作為一個社會政策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

在進行討論安樂死的議題之前,需先弄清楚我在這裡所要主張的安樂死是什 麼,而哪些行為可以算是安樂死。由於安樂死一詞已經受到很嚴重的誤解與濫用,

如果沒有釐清,而藉由一般常識性的理解,那對於整個議題的討論會像是在打迷糊 仗而不知所云,接下來將說明安樂死究竟所指為何,又有哪幾種類型。

第二節 概念分析與爭議所在

在某些突發意外中會遭遇到是否要早一點結束生命的情境。例如,在荒郊野外發生 車禍,車上有兩名乘客一位幸運逃出車外而倖免於難,另一位卻不幸受困車中,眼 見車子已著火,受困者不希望之後遭火吞噬而痛苦的死去,要求同行的夥伴給他個 痛快-我相信多數人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同行的友人殺死他那不幸的夥伴在道德上是 可被容許的,而這就是一個明顯的安樂死。

現在這樣的生死抉擇,不只是發生於救援困難的意外現場,而是天天在醫療機 構中上演。雖然當代醫學的進步相當可觀,並也造福了無數的患者,但令人遺憾 地,對某些疾病我們仍舊束手無策,有些疾病即使無法治療,我們尚能加以控制。

但情況可能更糟,某些頑疾我們雖可延長患者的生命,卻無法有效地減輕患者的痛 苦與不適,而讓人們得在維持生命品質和持續存活之間作出選擇。此外,安樂死議 題的討論與解決之所越顯迫切不光只是隨著醫學的進步及其限制,隨著社會的高齡 化,讓一些退化性的疾病情況急速增加而使得這議題更加地嚴峻且複雜,例如阿茲 海默症,這會讓患者幾乎全然失去作為一個人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死亡是否比較 符合人的尊嚴和利益。這些議題已越來越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之中,然而多數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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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似乎都只是同情患者的處境,但依然堅持安樂死的合法化是有問題的,因此有必 要進一步探討人們的不安何在,理由為何。

但要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在生活品質與持續存活間的抉擇都是安樂死所要處理 的議題,有些情況下治療確實會帶來不便,但生命明顯地還是值得活下去,這種情 況選擇死亡不能算是安樂死。雖然,這可能會遇到像是嚴重燒燙傷那種棘手的案 例,不過我們先處理那些生命品質在原則上(或至少實踐上)已無可回復的那些情 況。另外,對很多人來說安樂死還有一個令人更感不安的特色是這多半須由需借他 人之手或他人從旁協助來結束患者的生命2,而且患者一般說來都是無辜的,這樣 的因素是否會對安樂死的容許與否造成差異呢?

在這個重視自決權的時代,很多人可能會訴諸說人們有選擇死亡的權利,然而 利用這樣的權利很容易讓安樂死的議題遭致很大的反對聲浪,因為這似乎蘊含說人 們有權利在任何時刻或地點選擇自殺或要求他人來殺死他。當然在相關的討論中幾 乎沒有人會主張這死亡權利是毫無限制的,但那什麼樣的情況下這權利才得以施 展,或者說在什麼情況下施展這權利才能算是安樂死所要討論的議題,是有必要加 以說明以避免誤解。

在討論支持和反對安樂死的各種論證前,先說明安樂死所指為何,雖然從字源 上我們知道安樂死(eu+thanatos)是指善終(good death),不過當今我們使用安樂死時 是指稱到某種實踐活動,所以在此探討的是-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結束某個體生命 的行為算是安樂死,這樣概念釐清的工作有助於我們看清楚安樂死的本質,並認清 真正的爭議所在。

因為安樂死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帶有負面的意涵,為了避免這些負面的色彩影響 到這語詞的使用,讓我們從大家都同意在某些情況下對動物的安樂死開始。安樂死 出現的情況似乎總是因為岀於善意或同情而結束某個體的生命(mercy killing)。例 如,當有動物受到無可救治的創傷,而處於痛苦之中,或甚至可能只是認為這動物       

2 目前安樂死主要是發生在醫療機構內,所以為了討論方便,我以下一般而言用以女醫師和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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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命已不再值得活下去。例如,被飼養在環境惡劣的牢籠中,獸醫出於善意、同 情這動物的處境,儘早結束牠的生命以避免遭受更多不必要的痛苦。直接把安樂死 應用到動物上面,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這當中有兩個重要的條件,一個條件是這 獸醫是出於善意,因為同情這動物的處境而蓄意地結束牠的生命;另一個條件是這 動物的日子已不再值得活下去。注意,個別這些條件都只是必要。例如,獸醫可能 出於討厭野狗吵鬧、製造髒亂的動機,而對野狗進行「安樂死」,即便事實上這狗 的生命恰好已不值得繼續活下去,雖然死亡對這狗是比較好的,但這不是安樂死。

又或者雖然獸醫是出自於善意,但這動物本身健康情況良好,但卻被以無痛的方式 結束生命,我們也不該稱之為安樂死。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在某些情況下未達成這 個條件而結束某個體的生命有時也被誤稱為安樂死。例如,在新聞媒體上常看到走 私動物遭海關查獲時,因未通過檢疫而必須「銷毀」,檢疫單位宣稱會採取人道的 方式結束牠們的生命,而也稱這為安樂死。可是這些動物通常仍是相當健康,而死 亡對這些健康的動物而言明顯的並未符合牠們的最佳利益。除此之外,這些檢疫單 位的動機通常也不是為了這些動物本身好而致牠們於死,他們的理由可能是為了不 讓這些動物影響到本地的生態系統,或者因為沒有足夠的空間或資源安置這些動 物,而必須「銷毀」。即便他們採取的方式是一種無痛的方式,雖然我們在進行安 樂死的時候,確實會採取一種痛苦最少或是無痛苦的方式來結束此個體的生命,然 而安樂死不是指某種特定造成死亡的方式。而大眾對於安樂死的排斥我猜想有部 分是因為把無痛結束生命的方式就當成是安樂死,然而這只是安樂死所會採取的方 式,並非是安樂死。如果這真是一般大眾對於安樂死的理解的話,那無怪乎社會上 對於是否可以容許對人進行安樂死的議題上會有強烈的反感,但這是錯誤地把安樂 死理解為安樂死通常所採取的方式。所以我們要先正確地理解安樂死,才能找出真 正的議題所在。(不過這不是說因為檢疫單位的行為不是安樂死就會讓他們的行動 在道德是不被容許的,外來物種對本土生態的衝擊或在有限資源的條件下經過合理 的評估後可能可以證成這樣的處置方式,只是這樣結束動物生命的行為並不能算是 安樂死,稱之為安樂死只是一種會造成混淆的婉轉說辭,對我們所要討論的安樂死 是有害而無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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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個能稱之為安樂死的行為就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在造成死亡 時,行動者的動機是為了要幫助那死亡的個體;其次,是死亡本身對於死亡的個體 而言是比繼續活著更好或至少不會比較糟。

可是要注意,這不是說所有能稱之為安樂死的行為,都是支持安樂死的人所認 為在道德上應該要被容許的。因為就算患者的生命事實上已經不值得活下去,而醫 師是出於想要幫助患者解脫的動機而殺死患者,或不再治療患者,而患者也知道這 些事實,可是他仍不想死去或害怕死亡。我們不會認為醫師致患者於死的行為在道 德上是可被容許的,甚至在道德上這應該要被禁止。這帶岀另一個重要的區分是,

當 一 個 個 體 為 了 自 己 好 , 而 自 主 地 要 求 或 同 意 造 成 他 的 死 亡 , 這 是 自 願 的 (voluntary)安樂死。而之所我們在對非人動物進行安樂死時的問題較不嚴重是因為 動物無能力對於生死議題表達出偏好,我們稱之為無自願的(nonvoluntary)安樂 死,這類的範圍不只包含了非人的動物,還有胎兒、嬰兒和認知能力嚴重受損的人 類等,這當中有一種類型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問題,那些曾經為人的個體,在失去行 為能力前,未對生死議題表達出偏好。我們該如何對待這些個體,之後會處理這種 情況。最後一種情況的安樂死是這段一開始所描述的那種,當此個體有能力表達出 生死偏好,卻違反他的意願,或是未徵求他的同意,稱之為非自願的(involuntary) 安樂死。3而這在道德上(至少實踐上來說)是不被允許的。

此外還有一種常見區分是積極(active)和消極(passive)的安樂死。當為了一個個 體好而殺死這個體被稱之為積極的安樂死;而為了此個體好而允許這個體死亡被稱 為消極安樂死。這區分對很多人而言會造成極大的差異,而造成某些人接受後者,

卻反對前者,並且不打算使用安樂死來指稱消極安樂死。但如果前面對於安樂死這 概念的分析是這正確的話,似乎沒有理由說為了一個個體好,而允許他死亡不能算 是安樂死。而這是因為這區分的基礎對某些人來說會造成重要的道德差異,因此不

      

3 Jeff McMahan 指出在無自願和非自願的安樂死之間可能會有些灰色地帶。例如一個人,雖有能力 表達偏好,但沒有能力去獲取一個充分被告知、自主的偏好。McMahan, Jeff. 2002. The ethic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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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把兩者混為一談。稍後我們會分析這區分的基礎在安樂死的討論中是否有如反 對者所宣稱的那種道德重要性。

而目前討論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否可被容許的情況,主要是主張積極的安樂死在 道德上是否可被容許。這類的情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則是所謂的醫師協助自殺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以下簡稱 PAS),另一則是自願積極的安樂死(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以下簡稱 VAE)。我們所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活動和現行會造成患 者死亡的醫療活動之間有什麼差別嗎?而這差異會造成在道德上要禁止安樂死卻可 容許現行的醫療活動嗎?等到處理完這些道德議題後,再來處理實踐上立法上所可 能面對的問題,反對安樂死而提出來的憂慮是否真的憂慮,如果是真的,那是積極 安樂死在實踐上所獨有的嗎?即使安樂死可能真的比較容易遭受反對者所提出這些 問題,解決這些問題之適當且合理的方式是去禁止安樂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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